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024-11-11

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共13篇)

1.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篇一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2012年12月28日来源:浙江日报

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浙江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作为省内最早改革的试点城市,宁波以行政审批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新实践以“服务为本、便利为要、创新为途、合力为重”为指导思想,以“实现一级政府内的行业的联合审批”进而“引领发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基本要义,逐渐走出了一条以审批制度改革为支点撬动政府职能综合转型的发展之路。

细化审批标准,构建“阳光政府”、“有限政府”

宁波的改革试图“不留一个死角”地细化并公示行政审批的各种标准,其本质是对“阳光政府”、“有限政府”理念的深层次解读。至2011年底,宁波市级42个有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编制规则》,已编制完成并发布了564个行政审批事项1028个子项的办理指南。标准编制的过程始终围绕政府职能的“三个转变”理念展开:注重打破不适用经济发展的陈旧条规和传统习惯;注重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注重细节和人性化;注重阅读理解的一般规律,语言通俗易懂。

单个事项审批标准的编制完成从政府和公众二个层面带来了积极成效。从政府层面来看:使政府审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有了共同的行为准则,为政府行政提供了又一基础工具,为持续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奠定了基础。从公众角度来看:便利了许可申请过程,营造了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有利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力降低了企业和群众的办事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强化联合审批,打造“服务政府”、“整体政府”

宁波的改革试图通过创建行业和区域的联合审批标准及运作机制,将行业准入所涉部门的各种基本要求“一网打尽”,综合体现行业准入的一揽子标准,真正体现了“服务政府”、“整体政府”的理念和内涵。自2011年底,宁波已在文化娱乐业、汽车修理业、餐饮业、再生资源业、洗浴业、宾馆业等六个关系民生的热点行业编制完成并发布实施了联合审批标准及运作机制。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及运作机制的创建高度契合政府职能的“三个转变”理念:从部门自我角度转变到政府全局角度;由单个事项许可角度转变到行业准入角度;由行政管理转变到行政服务。

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及运作机制的实施,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变“多部门受理为一个窗口受理”,审批过程进一步便利化;变“多环节为一环节”,审批环节进一步精简;变“多表制为一表制”,申报材料进一步整合;变“串联审批为同步审批”,审批时限进一步压缩。

优化审批流程,推进“效能政府”、“责任政府”

宁波的改革以“流程再造”为核心,成立专门的项目联合办理推进机构,建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联合审批“6+1”会商和“9+X”会审制度;通过流程改造在源头上清理审批事项的同时又加入引导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的考量,是真正意义上对“效能政府”、“责任政府”的最佳诠释。

2010年至2012年,宁波市先后出台了《宁波市建立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以提高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效率为切入点,推动政府协同行政、高效行政,创建良好发展环境,服务保障经济转型发展。

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运作机制对于提高项目审批效率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以“活”的机制应对“活”的项目,很好解决了项目办理中客观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有效推动了相关部门之间、部门与项目单位之间的互动配合;实现了对项目办理全程的掌控,有利于加强跟踪督查;为项目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渠道和帮助,减少了项目单位办事成本和无谓损失。

构建标准化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引领型政府”

以标准化实现规范化,宁波改革的要义,是将先进的行政管理理念、方式以及标准化的思维引入行政审批领域,以加强政府服务、方便群众、引领经济转型升级为核心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根本途径,以各部门联合为动力结构,以有序推进为战术策略,构建行政审批资格条件标准、运作程序标准、窗口服务标准、内部管理标准、环境设施标准,最终形成关于行政审批的标准化体系。这一改革的全部意涵,被充分地包含于“法治政府”、“引领型政府”的精义辐射之内。

2011年,宁波市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致力于行政审批标准化体系的研究。迄今已编制完成由行政审批服务通用基础标准、服务提供标准、服务保障标准等3个母体系和行政审批事项设定标准等9个子体系组成的体系框架,涉及约200个具体标准的编制规则。

【作者分别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主任】

2.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篇二

一、岐山县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做法

2001年以来, 岐山县曾进行过乡镇机构改革, 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乡镇机构内部设置人员构成不合理, 职责不清, 人浮于事, 效能低下的现象在乡镇没有得到彻底改观。取消农业税后, 农村工作格局发生了重大转变, 乡镇工作重点转向提供公共服务、引导示范农户以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上。形势呼唤乡镇职能转变, 倒逼乡镇机构改革。2005年, 省上将岐山县作为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县, 岐山县及时调整改革思路, 认真组织了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的乡镇机构改革试点。

一是积极转变乡镇职能, 适应经济社会需要。在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中, 把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作为机构改革的关键和核心。经过深入调查研究, 县委、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的职能进行了重新明确, 即:贯彻落实政策、发展农村经济、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新的职能定位解决了过去存在的重管理、轻服务;重经济发展、轻社会事业进步;重上面下达任务、轻农民现实需要;习惯于行政命令、不善于发挥市场作用等种种弊端。乡镇干部的工作方式也逐步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指导转变, 由计划手段向市场引导转变, 由行政命令向管理服务转变。乡镇政府和乡镇干部角色转换, 使大家明白了在新形势下乡镇应该干什么, 应当怎样干, 怎样才算干好的道理。促进了乡镇政府职能由“缺位、错位、越位”向“补位、到位、本位”回归。

二是大力整合乡镇机构, 合理精简人员编制。根据乡镇职能需要, 乡镇行政机构只设立党政办公室, 其余工作设11个干事和助理员岗位, 按岗位配备人员;保留人武部、财政所和司法所。这样设置, 有利于工作的协调配合和人员力量的整合, 也兼顾了上下对口关系, 增强了乡镇工作的主动性和自主性。乡镇事业单位统一设置为农业技术推广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农村财经管理服务站和社会事务所;撤消各乡镇教育组和教育专干, 相关职能由乡镇中心小学承担。通过合理设置机构, 理顺了管理体制, 推进了乡镇职能转变, 有利于服务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和发展。县上给改革后的乡镇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统一制作了牌匾, 刻制了印章, 达到规范统一。在编制核定中, 综合考虑乡镇人口、面积、财政收入及撤乡并镇等因素, 按机构改革方案分别核定了行政事业编制。行政编制比改革前精简10.6%, 事业编制精简18.8%, 乡镇人员编制与农业人口比例由1﹕553下降为1﹕648。乡镇领导实行交叉任职, 职数均核定为6名, 全县乡镇领导职数比改革前精简10%。编制管理中, 严格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 确保乡镇行政、事业编制只减不增。

三是妥善清退临时人员, 减轻乡镇运转压力。乡镇机构改革前, 各乡镇有480名临聘人员。这些人曾为农村工作做出过贡献。农村税费改革后, 他们的工作对象减少了, 失去了工资来源, 成为乡镇运转中的“老大难”问题。为了稳妥做好此项工作, 岐山县认真摸清临聘人员的人数、工作年限等, 制定了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清退方案, 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县上充分考虑临聘人员的实际困难, 根据他们的工作年限核定了经济补偿金和生活医疗补助。全县共发放清退补偿金和生活医疗补助345.6万元、拖欠工资247.2万元。做到走的愉快, 乡镇稳定, 工作不受影响。

四是因地制宜撤并村组, 适度扩大村级规模。结合乡镇机构改革, 对全县建制村合理调整和撤并, 使乡镇机构改革和村级组织改革相衔接, 做到上下互动提高效能。1 500人以下的行政村不再保留, 条件成熟的1 500人以上的行政村也予以撤并。村组干部职数根据本村人口、经济情况确定4-5人, 推行村干部交叉任职, 提倡和鼓励村干部兼任村民小组长。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 选拔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人担任村干部。在全县范围内组织了两次公开选拔村级主要干部活动, 共有90人被选拔任用。撤村并组后, 全县行政村由183个减少到144个, 精简21.3%;村干部由763名减少到630名, 精简17.43%;村民小组和组干部均由原来的1 341个减少到984个, 精简26.6%。

二、乡镇机构改革成效

2006年的乡镇机构改革已过去5个年头, 改革的成效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化日益显现。

一是转变了政府职能, 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改革, 乡镇机构设置得到规范, 领导职数得到精简, 干部素质明显提高。乡镇机构改革后的第一年, 全县14个乡镇全部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其中10个乡镇超额完成任务。当年岐山县曾遭受多年不遇的暴雨、雪灾, 乡镇能带领群众克服困难, 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乡镇机构改革带来的活力。改革更重要的是把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到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上来, 工作模式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工作重心真正转到为农民群众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管理方式由以行政手段为主, 转变为更多地运用经济、法律、民主和教育的手段。祝家庄镇在乡镇机构改革后, 积极探索为民服务的新路子, 通过组织群众外出学习、聘请专家培训、争取信贷支持、提供营销信息, 大力发展苹果产业。目前已建成精品果园2 000亩, 年产值1 200万元。还引导农民成立苹果专业合作社和养殖业协会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促进了全镇“一村一品”产业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深受群众好评。

二是加强了干部队伍建设, 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乡镇机构改革使乡镇干部经受了一次大洗礼,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使素质高、能干事、民意好的优秀干部充实到乡镇领导班子和重要岗位, 优化了乡镇干部整体素质。上岗后的乡镇干部十分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 增强了改进工作方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提高了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意识, 工作由“要我做”变成了“我要做”, 以强烈的竞争意识、责任意识, 把更多精力和时间投入到为群众谋利益、办好事上, 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服务, 群众来信来访明显减少, 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大营乡机关干部积极争取建设项目和发展资金, 努力改善全乡的基础设施条件, 近年来带领群众兴修、整修水泥路29.7公里, 实现了村村通水泥路, 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生产生活, 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赞扬。

三是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乡镇机构改革使乡镇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经济工作上。在国家政策支持下, 通过实施各项惠农补贴政策, 减轻了农民负担, 增加了农民收入, 一减一加使农民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生产, 激活了农村社会生产力, 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2007年, 在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 全县粮食总产达到31.8万吨, 创岐山县粮食生产历史新高。通过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理顺了县乡分配关系, 调动了乡镇培植财源、抓收入的积极性。

3.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篇三

一、关于职能科学

(一)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改革实践,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着重把握好四点:第一、态度要坚决,就是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稳、准、狠”的要求抓好落实;第二、措施要得力,取消、下放、转移审批事项,重点是取消;第三、改革要配套,特别是对部门同一类行政审批事项要同步进行;第四、改革要见实效,要让社会和老百姓切实感受到改革的成果。

(二)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为重点,加强和改善政府管理

主要是抓好以下几点:(1)改善宏观调控。一是尽量多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慎用行政手段。二是临时措施、应急措施不要常态化。三是宽严相济,注重灵活性、针对性,不搞“一刀切”。(2)严格市场监管。要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求,科学合理界定监管范围,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确保监管到位。特别是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推进综合执法,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深化执法监管,防止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扰民问题。(3)创新社会管理。要从依靠政府管理转向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相结合,从重管理、轻服务转向管理与服务并重。切实发挥好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 (4)强化公共服务。要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促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主体和方式多元化,实现从政府主办向政府主导的转变。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三)以明确和划分权责为重点,理顺中央和地方关系

把必要的集中与适当的分散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建立统分适当、权责一致、运转协调、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权责关系。中央政府应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把更多的精力转到制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上,强化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场统一,促进区域协调的发展。地方政府应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做好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服务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凡是下放地方政府能够负责且有能力做好的事情,应放手让下级去做,以提高行政效率;凡是下级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主要是那些跨区域和外部性强的事项,就需要由上级政府负责,以获得全局效益。

二、关于结构优化

(一)以大部门体制改革为重点推进组织结构优化

从今后一个时期看,稳步推进大部制仍然是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是要坚持职能有机统一,主要是将那些业务相近、职能重复的机构进行整合;二是坚持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制约相协调,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搞“超级部”;三是坚持以有效履行职能为前提,防止运行中顾此失彼,影响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四是坚持综合管理与专业分工相结合,完善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防止相互分割,形不成合力;五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成熟先行,防止矛盾集中,欲速不达。机构是职能的载体,机构调整必须围绕职能科学、促进职能转变来进行。

(二)实行以总量控制与动态调整相结合为重点的编制结构优化

合理的人员编制和配置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重要部分,核心是坚持精干、效能原则,妥善处理好严格控制和满足需要的关系。要坚持“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增减平衡、分级负责”的思路,不该增的编制坚决不增,该减的坚决减下来。要全面推行“实名制”,实现对人员编制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编制、组织人事和财政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特别是对那些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等,应大力推行政府花钱办事不养人的体制机制。要建立制度化的动态管理机制,特别是对那些明显人浮于事、长期空编甚至“吃空饷”的单位,要坚决把编制和相应的经费减下来,用到该用的方面去,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整体效益。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发展等要求,打造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的新型关系,提升各级政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提高整体行政效能。强化中央宏观政策、预警预测、法规标准制定等方面的职责,加大向地方政府下放具体管理权限的力度。要着力构建符合区域特点和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

三、关于廉洁高效

(一)推进政务公开

要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拓展公开的领域和内容、突出公开的重点,特别是对那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领域,如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环保、公共交通等,以及政府行政收费、公务消费、政府重大投资工程预决算等财政管理领域的事项,要通过多种形式让人民群众简便易行地获取政府信息,能与政府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并参与到政府的管理当中来。

(二)推行绩效评估

要把握好目标设计。关键是注重绩效评估体系的全面性和综合性,合理确定评估内容和指标。既要重视经济指标,更要重视社会指标、人文指标、环境指标;既要关注城市发展,更要重视农村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利益,更要重视可持续发展。

要形成政府内部考核与社会评价的良性互动。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应当接受多元评估主体的评价,建立健全多层次开放式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通过内部考核与社会评价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多元开放、信息畅通、权威高效的优势。

要有效运用绩效评估结果,健全责任追究和表彰奖励机制。要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与表彰奖励和行政问责相结合的机制,通过评估结果的有效运用,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坚持依法行政

政府部门必须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坚持依法行政关键是: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

4.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篇四

一、相关政策表述

1、十八大报告

十八大指出,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公共服务,逐步形成惠及全民、公平公正、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2、2014年天津市政府工作报告

扎实推进作风建设,政府服务效能进一步提高。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着力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理论相关社会背景

全能型政府的职能模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对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政府是全能型的。政府扮演了生产者、监督者、控制者的角色,为社会和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角色被淡化。社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要求政府把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调节。政府由原来对微观主体的指令性管理转换到为市场主体服务上来,转换到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这一重大转变是艰难的,但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啃掉的“硬骨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府与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角色混淆现象得到改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迫使政府管理经济方式转变;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也将使政企不分、政社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有一定改变。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与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缺位”并存,政府规模的膨胀加剧,影响了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事实证明,把经济决策权归还给市场主体,同时提供各类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让市场主体分散决策并独立承担经济后果和社会影响,政府专注于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维护的有限理性思维,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问题

1、理念上的障碍

2、管理手段上,重管制而轻服务

3、体制上的障碍

4、行政管理方式上,重管制控制、轻协商协调

5、管理环节上,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

四、案例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5.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篇五

1(单选题).(4 分)行政主体行使审批权的同时也要承担职责,体现了行政审批权的(C)原则。

A.独立自主 B.预防为主 C.权责一致 D.合法行政

2(单选题).(4 分)为破除部门利益的“一亩三分地”,增强工作主动性,国务院将加大(B)推动力度,更多借用社会力量促进改革。

A.从内到外 B.自上而下 C.从外到内 D.自下而上

3(单选题).(4 分)法无授权不可为,我国应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在此基础上推行地方各 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B)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A.权利清单 B.权力清单 C.负面清单 D.财力清单

4(单选题).(4 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上(D)经济社会的发展。A.平行于 B.领先于 C.紧随 D.滞后于

5(单选题).(4 分)我国政府要妥善处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依法行政的关系,要发挥(A)对政府职能 转变的引领和规范作用。A.法治 B.法制 C.督查 D.创新

6(单选题).(4 分)按照国务院要求,能取消的职能就要尽量取消而不放下,因为(B)的最终目标是要 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新动力。

A.简政集权 B.简政放权 C.冗政集权 D.冗政放权

7(单选题).(4 分)行政审批主要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的(C)控制方式。A.事中 B.整个过程 C.事前 D.事后

8(单选题).(4 分)《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在(B),标志着行政审批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的轨道。

A.1998 年 B.2004 年 C.2000 年 D.2014 年

9(单选题).(4 分)根据宪法,(A)是实施审批制度改革的主体。A.国务院 B.企业 C.地方政府 D.社会组织

10(单选题).(4 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B)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 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

A.经济事务B.微观事务 C.行政事务 D.宏观事务

11(多选题).(3 分)下列各项中,对我国 2001 年以来行政审批项目描述正确的是(BD)。A.不断集中 B.不断取消 C.不断增加 D.不断下放

12(多选题).(3 分)在强调政府对市场和社会放权的同时,还要注重行政体系内部中央向地方放权,向 地方放权主要是在(BCD)。A.监管权 B.财权 C.生产经营活动审批权 D.项目投资审批权

13(多选题).(3 分)下列各项中,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义描述正确的是(ABC)。A.是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迫切需要 B.是防治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 C.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 D.是使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

14(多选题).(3 分)国务院采取减少(ABCD),以最大限度地给各类市场主体松绑。

A.表彰、评估项目 B.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 C.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D.达标、评比项目

15(多选题).(3 分)下列各项中,对我国行政制度改革的影响描述正确的是(ACD)。

A.加强了服务型政府建设 B.降低了依法行政水平C.促进了机关反腐倡廉 D.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

16(多选题).(3 分)2013 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中提到要(ABD)。

A.规范设定审查程序 B.加强监督 C.增加非行政许可审批 D.严格设定标准

17(多选题).(3 分)为加快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提高政府公信力,2014 年国务院决定对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引入(BC)方法。A.自我评价 B.社会评价 C.第三方评估 D.相互评价

18(多选题).(3 分)我国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行政审批广泛地运用于行政管理的各种领域,这项制度对于(ABCD)发挥了重要作用。

A.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B.促进经济发展 C.促进社会发展 D.保障公共安全

19(多选题).(3 分)我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看,政策基本落实,积极效果正在显现,但也存在 一些问题,包括(ABCD)。

A.行政审批不规范 B.部门和地方协调不够 C.中介机构评估效率低 D.非行政许可审批存在“灰色地带”

20(多选题).(3 分)下列各项中,对 2013 年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意见描述正确 的是(ABCD)。

A.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 B.转给市场和社会的,任何一级政府不得截留 C.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 D.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1(判断题).(3 分)我国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为实缴登记制。(×)

22(判断题).(3 分)我国各级政府应准确有序协调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3(判断题).(3 分)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 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24(判断题).(3 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应繁化程序,限时办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实现“同标 准许可”、“无差异审批”。(×)25(判断题).(3 分)我国将现行的企业检验制度改为企业报告公示制度。(√)

26(判断题).(3 分)要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 度。(√)

27(判断题).(3 分)我国要出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指导文件,逐步建立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程序严 密、权责一致的行政审批制度。(√)

28(判断题).(3 分)一些部门和行业协会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专业性不强、法律法规 依据不足,使个人就业创业和企业创新受到繁多的“证书”的拖累。(√)

29(判断题).(3 分)我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6.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篇六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

(一)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纳入农用地转用计划。国家下达我省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省审批或核准的重点急需项目、“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

(二)严格执行有关供地政策。对国家禁止类项目、国家明令停止建设的在建、拟建项目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用地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政府不得批准供地。继续停止高档别墅、高尔夫球场等项目用地的审批。

从严控制国家限制类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定额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核减其用地面积。凡发现下级政府违规供地的,上级政府应撤销其用地批准文件,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三)按建设项目审批批次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实行批次用地与具体建设项目相挂钩。凡未落实建设项目的批次用地原则上不予批准。从严控制用于收购储备的批次用地。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拆分立项或将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拆分审批。

二、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一)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各级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定期向各市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各市政府每年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对认真履行职责实现目标成效突出的,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并在安排省级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将在全省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同时,省政府也将对各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二)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建立基本农田划定和补划备案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制度、核查制度。优质高产、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及重点区域的基本农田,都要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凡没有按要求设置的地区,要在2005年6月底之前尽快完善。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三)认真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要将耕地开垦费列入工程概算并依法足额缴纳,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实行鼓励土地开垦政策。在乡镇企业向城镇集中、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的过程中,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大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优先安排省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

三、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

(一)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普查。各地要组织力量,抓紧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普查。要在摸清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大力推行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充分挖掘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工业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用地单位内部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规定,加强对具体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定额指标及开发建设进度等内容的审查和管理。

(三)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2年未供地的,凡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或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凡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不涉及调整具体地块的征而未用或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根据新上建设项目需要依法重新调整安排或出让给急需用地的企业。

(四)禁止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有条件的地方,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实行有偿使用。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调整基准地价,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各地基准地价,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用地报批时一律就地全额上缴入库,确保专款专用。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管。

四、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一)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各市、县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逐级报省政府审查后公布执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应低于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其他地区不应低于14倍。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制定区片综合地价。

(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民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进行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

(三)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的管理。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予以公告,严格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农业、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用。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暂停审批建设用地。

五、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

(一)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2005年9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领导干部土地法制学习教育活动。教育活动的主要对象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主要内容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决定》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刑法》中有关土地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习教育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要通过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依法用地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加强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和信访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违法占地等违法用地案件,严肃处理违法人员。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三)加快土地管理法规制度建设。要研究制定土地登记、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土地、房屋的登记发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开展有关土地管理政策、规定的清理工作,凡与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决定》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修改或提出建议报批,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深化改革,依法行政,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用地需求与土地供给的关系,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7.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篇七

3月12日, 教育部党组召开会议, 就教育部进一步深化职能转变进行研究部署。会议提出, 要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 切实加强放权后的监管、评估与监测工作, 有效引导各地各校真正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本, 真正为国家和学生服务。一是制定教育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监测评价各地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 提高教育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能力。二是研制教育满意度测评工作方案。通过科学测评, 及时全面了解和公布群众对全国和各省、市、县教育工作的满意度, 及时全面了解和公布学生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满意度。三是完善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研究颁布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质量评价标准和质量监测体系, 把提高教育质量的理念转化为能监测、可衡量、有共识的政策和制度。四是设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构建国民从初等教育进入中等教育、进入高等教育, 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终身学习、人人成才的框架图。五是启动实施立德树人工程。统筹品德、语文、历史、体育、艺术五个学科, 统筹小学、初中、高中、本专科、研究生五个学段, 统筹课程、教材、教师、教学、考试五个环节, 统筹教育专家、管理干部、教研人员、一线教师、社会力量五个资源, 统筹课堂、校园、社团、家庭、社会五个阵地,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8.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篇八

继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提升规模经营水平

一是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深入落实延边州出台的《关于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加快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意见》、固化土地流转农民收益权、农民进城定居优惠政策等政策措施,保障农民流转土地后享受各项权益和优惠待遇,简化家庭农场、专业农场的申报注册手续,规范土地流转办理程序,为各类规模化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便利条件。二是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力度,促进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充分发挥贷款贴息、惠农补贴、农机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宏观调控作用,扶持引导规模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加强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杜绝流转土地后用于发展非农项目,保障规模经营主体有序发展。三是探索“互联网+农业”模式,带动规模经营发展。加强“互联网+农业”专业技能培训,让更多农民特别是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把“互联网+农业”更好地运用于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更好地推动新型规模经营主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州认定注册家庭农场、专业农场5000个以上,规模经营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70%以上。

进一步完善“农地贷”模式,解决规模经营融资难问题

延边州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截至目前,州内金融部门发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3.3亿元。下一步,将把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纳入到《延边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当中,用法律来保障此项工作开展。在此基础上,我们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认知程度。二是举办对接会,实现贷款服务零距离。三是定期督促检查,及时指导调度。力争完成上半年分解到各县市的5亿元贷款任务,最大限度地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探索集体资源市场化开发,促进生产要素向规模经营主体聚集

为方便和规范农村生产要素向规模经营主体聚集,2014年延边州建立了“延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市(州)、县(市)、乡(镇)三级联网互动,优化了城乡资源配置,活跃了农村产权交易,促进了农村产权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该中心网络平台的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生产要素向规模经营主体聚集。进一步健全配套政策,细化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完善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便捷优质服务。进一步拓展交易项目,受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财产交易;受理土地、资产评估业务,按年度和区域发布土地交易综合指导价等,提高农村产权交易社会化服务水平。

扎实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按照国土二调数据,延边州耕地面积为44万公顷,但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仅为19.4万公顷,册外地面积占全州耕地面积一半以上。针对这一情况,我们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契机,准确掌握农村册外地的实际情况,并对册外地实行有偿使用,使其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一是明确责任,分解落实任务。将全州任务指标,层层分解到县(市)和乡镇,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全年任务指标完成。二是强化标准操作,确保质量过关。通过严把入户调查关、测绘丈量关、张榜公示关、盖章签证关,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程序规范和质量过关。三是强化矛盾调处,确保纠纷化解。采取有偿使用册外地、因地制宜解决户在人不在等问题,尽可能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四是强化统筹发展,确保成果运用。将土地确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抵押贷款工作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方式统筹推动,为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五是强化督查指导,实行确权登记工作周报制度,确保今年完成30%的任务指标。

探索农民土地入股模式,丰富规模经营实现形式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探索这种规模经营实现形式,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农户入社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兴办专業农场,进一步拓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增加农民收入,多形式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同时,我们将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9.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篇九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06-21 【生效日期】2005-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5〕1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HTSS〗?

(一)认真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决定》和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的水平和能力。要高度重视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在大中专 学生、中小学生中开展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全民的土地忧患意识;要充分 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依法管地和用地的先进典型。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 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为我省依法管地用地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除依法授权外,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土地。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 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拆分申报的,将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并扣减下 一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和暂停受理项目所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对征地侵害农民合 法权益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未能及时解决、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规划、违法批地、欠缴新 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地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报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 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要制定按等级折算的办法。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必须 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 于占补平衡,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各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依法将补充耕地费用足 额列入工程概算,确保实现占补平衡。在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土 地整理,提高中低产田土肥力和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占补平衡。?

(四)禁止非法压低地价进行招商引资。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 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 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违 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1999年1月1日起至《决定》发布之日 止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主动自 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要坚持既要查 事,又要查人的原则。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 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对典型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和警示 作用。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建立联合办案协调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

二、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修改的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对清理后拟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严格审核。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 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逐级上报原 批准机关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城市建设用地和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农用地转用的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根 据国家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组织编制全省农用地转用计划,并分别编制省级重 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各地城镇村(含工矿用地)建设用地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下达计划的执行情况要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进行考核。跨结转使用计划指标 必须严格规范。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 责任。?

(三)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审批用地。完善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加强批后监督管理。对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在当年12 月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地方,暂缓下达该地区下一农用地转用计划。?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法实行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 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前,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未经预 审或预审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 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的 核准备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能源、交通、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在用地预审 批准和项目核准部门出具有关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可办理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 续。?

(五)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国土资源、城建规划部门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 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分别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两个规划要协调衔 接,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集约利用 土地。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挂钩。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村庄整 理,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省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后,可与城镇增加的建设用 地进行指标等额充抵,充抵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不占当年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不缴纳耕地 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村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 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省国土 资源厅要制定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 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 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六)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在调查核实土地数据的基础上,保证 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 施,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 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 和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 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土地年产值的30倍计列,多于一般耕地补偿费部分,可用于建立当 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改善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 充耕地的,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要 经省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组织确认。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 止将25度以下基本农田退耕植树造林。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 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七)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 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通过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查清全省存 量土地的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研究 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及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措施和办法。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 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要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引导 建设项目少占平地、耕地,多占坡地、劣地。建设项目占用已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规划的25度 以上坡耕地的,可不实行占补平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 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在开发区(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 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 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 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 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加强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制,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 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

(八)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用地范 围。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试点,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要运用价格机制 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 用地也要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得采取土地置换方式规避经营性土地招标、拍 卖、挂牌出让。对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隶属关系,经同级人民政府 依法批准,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 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九)制定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定额指标。继 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

(十)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 自动失效,按有关规定重新处置;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的农用地 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 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水电建设项目的库区用地,在淹没之前应无偿由原耕种者继续 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 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要进一步 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凡未依法缴纳的,不得审批土地。国土资 源部门要加大监缴力度,严格按用途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对不按规定使用的,要限期整改。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国有 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

三、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 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县 级人民政府在征地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尚不能使被征地 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项目所在地 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增加安置补助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 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制定各地的 统一年产值标准或片区综合地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所有非农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不得因项目性 质不同、类型不同或投资主体不同而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不得牺牲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制定招商引资的土地优惠政策,不得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国家和省重点建 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 安置办法,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 障。对有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可以用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或征地 补偿费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 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 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 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对征地后的无地农民采取留地安置的,可在城 镇建设相适宜的区位划出部分土地作为村、组预留地,为失地农民联合经营、联办企业等提 供条件。对于留用的土地,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完善水、电、路和通讯等城市基础设施后,用于被征地农民集中搬迁。集中搬迁用地经批准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擅自转让或 用于房地产开发等。?

(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农用 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一并上报。要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协调,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 合法权益。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 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公示,接受社 会的监督。?

(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未落实前,不得提前使用被征土地。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未按期全 额支付到位的,当地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单位不得动工用地。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 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四、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目标体系,明确土地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明确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 审批,按规定用途决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的分配和使用,组织本省 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 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行署)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 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到实处。?

(二)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从2005年起,省人民政府将按照国务院定期下达的耕 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分解下达给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地(州、市)人民 政府(行署)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 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定期对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省人民 政府报告。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 全省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也要定期 考核。?

(三)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 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 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给 予行政处分,同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实行补充耕地监督 的责任追究制,省、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 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厅加强监督检查。?

(四)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 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 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按高限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 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加强和充实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 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与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相衔 接的执法工作机制,监督土地执法行为。

(五)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继续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后续工作,进 一步理顺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 队伍建设。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要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建立收支两条线制度,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 用。国土资源部门要扎实做好土地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尽快组织实施我省新一轮土地调查,建立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开展图件更新调查工作,确保土地数据的 真实性和唯一性。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和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建立农用地等级、价格体系。组织实施“金土工程”,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加强土地利 用动态监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网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为对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检验。高度重视土地的 保护和合理利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土地法制,建立严 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全省经济社会的可 持续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10.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篇十

民权县人和镇第一初级中学:贺建立

台湾作家张晓风在《我交给你们一个孩子》这篇文章中写到“学校啊,当我把我的孩子交给你,你保证给他怎样的教育?今天清晨,我交给你一个欢欣诚实又颖悟的小男孩,多年以后,你将还我一个怎样的青年?”。

是啊,家长把孩子交给了我们学校,我们将给孩子怎么样的教育?我们将还给家长一个什么样的孩子?我时常思考学校是什么场所?教师是干什么的?教育的本质是什么?

答案是学校是“育人”的地方;教师是“育人”的人。“育人”才是教育的本质。

我校的育人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道德高尚,文化素质扎实,身心健康,习惯良好”的杰出人才。

我们认为育人比知识更重要,育人要寓于教学之中。我们就转变教师的教育教学观念,深化课堂教学改革进行了积极地探索。

一、为什么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

我们认为只有课堂改变,学校才会改变;只有课堂优质,教育才会优质。课堂教学要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通过深化改革,实现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转变。“让农村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让农村孩子得到全面发展,让每个孩子成为最好的自己”是我们的教育理想;“创造适合学生发展的教育,将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受人尊敬的学校。”是我们的使命。

二、怎样进行课堂教学改革

(一)教师培养培训 1.加强师德建设

责任心是干好一切事业的根本,没有责任心,就会一事无成;有了责任心,就能干成事业。教育也是如此。

然而当今教师工作的责任心实在不强。其表现为,一安于现状,职业倦怠。这部分人对未来没有追求,觉得眼前的一切很安稳,没有职业危机感。二懒于学习,不思进取。一部分教师对学习没有兴趣,懒于学习,不知读书。教师不学习,不读书,就会影响到学生的学习风气。很难想象一个不读书不学习的教师会教出素质高的学生。三急功近利,心态浮躁。相当一部分教师非常看重教学成绩,这无可厚非。但如果仅仅是为了自己晋升职称或捞取名利,这就是急功近利,心态浮躁的表现了。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教师,没有评为高级教师时,还努力工作,一旦是高级教师时,就懈怠了,不努力工作了。四妄自菲薄,轻视自我。有的教师总觉得自己的工资低、地位低不如别人,自己轻视自己,看不起自己,看不自己的职业。凡此种种,正是缺乏教书育人责任心的表现。如何改变教师的这些状态呢?

通过集体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习书记做“四有”教师讲话精神等提高教师思想觉悟,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通过组织教师观看“最美乡村教师”,学习教师先进典型,提高教师思想觉悟。

开展学生“最喜爱的教师”评选活动,树立榜样。评选出首届“学生最喜爱的教师”李贝、秦和杰、刘俊阁、谢俊海、李灿。以此来激励教师教书育人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让人民满意的优秀教师。

2.转变教师教育观念

传统教育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对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重视不够,实行“填鸭式”教学,以应试为指挥棒,注重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应试能力。但忽视了学生的能力和个性的培养,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自身潜能得不到发挥,个性特长得不到发展。我们应该鼓励学生创造性地学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知识,而不是让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消极地存贮知识。

因此,素质教育的今天,教师除具备优秀的品格、过硬的业务水平和扎实的语言基本功外,更要端正教育观念,转化教育思想,正确认识教育的本质是育人。我们要求教师做到“三个中心”的转变。“教师为中心”转变为“学生为中心”;“教为中心”转变为“学为中心”;“班级授课”转变为“小组合作”。3.加强教师教学技能培训

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组织教师学习。自2012年9月以来,我们先后组织教师到永威中学、竹山中学、杜郎口中学等课改名校进行培训学习。使教师们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提高了课改的信心。同时,我们还邀请县教研室有关领导和教研员到我校进行指导,把诊问脉,给了我们很大的帮助,确保课改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我们还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通过对教师进行小组合作体验式培训,使教师体会到小组合作的乐趣及合作的要领。通过班主任论坛,提高班级管理水平。

(二)学生养成教育和自主管理 1.学生养成教育

人和一中秉承“以生为本,立德树人”的教育思想,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以学生为主体,多方位体验研究为基础,以“让学生自主、和谐发展”为指针,以养成教育为切入口,以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正确的礼仪规范为重点,以“人人成为最美的我”为宗旨,广泛开展提升自我管理能力的体验式实践活动。实现养成教育的不断创新和深化。育人途径:

通过活动育人,人和一中德育教育活动坚持做到月月有活动主题,活动内容,活动项目。人和一中的体验式德育已经生活化,常态化,让学生在常态的生活体验中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合作。

通过文化育人,创办校报《晨曦》。为师生交流,展示才华提供平台,提升了校园文化品位。

校园文化建设,班级文化建设,小组文化建设。开展最美班级评选。创造有利于课改的文化氛围。

通过课堂育人,我校自2012年9月以来,推进“四环九步”课堂模式,““四环九步”高效课堂把学习还给了学生,把教师还原为“教练员”,让学生自己学习,主动学习,快乐学习。

我们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诚心诚意的让孩子做主人,又要严格的进行基础训练;围绕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目标;坚持导学案主导,学生主动,问题主线,活动主轴等原则,构建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师生成为“学习共同体”的一中新型育人模式。教学效果显著。2.学生自主管理

自主管理就是把班级和学校管理,交给学生去管理、去布置。学校通过竞聘成立校级自主管理委员会,班级竞聘成立班级自主管理委员会,参与学校班级自主管理工作。

校级自主管理委员会设置会长(团支部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委员、学习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劳动委员等;班级自主管理委员会管理岗位设置班长、宣传委员、学习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劳动委员等。

学生自主管理是学生主体性的一种有效策略。我的事情我做主,在校园生活中,学校事务责任到班,班级事务责任到人,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让学生在学习生活实践中发展自己,锻炼自己,成长自己。

3.学生德育千分考核

(1)每学期按20周计算,每位学生每周基本分为50分,学生每周德育考核分=50分+奖励分-罚分。每位学生学期末以1000分为基本分,凡学期最后得分不满950分者,不得评为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不满900分者,考核等级不得为优;不满800分者,考核等第不得为良;不满600分者,考核等第不得为及格;得分特别低者,视情节作处理。

(2)各班在班内成立1个考核小组,一个监督小组,对全班学生互评,每周将考核记载报班主汇总,并将加分和扣分名单在班内公布。

(3)每月由班主任根据班内考评小组记录对班内每位学生进行考核汇总,并将考核扣分及加分名单于下月一号报年级组长汇总,由年级组长在年级内公布并报德育处汇总。评选德育标兵。

(4)除班主任作好日常考核外,我们将由德育处、团委会及年级组长对学生文明行为进行长期监督及突击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每月汇总反馈给班主任,凡出现每周考核总分不满30分的学生,班主任须及时报德育处并开列清单,由德育处每月组织他们进行学习教育,共同努力提高学生的德育素质。

三、课改取得的效果

通过实施课堂教学改革,教师的教育观念得到转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得到了转变。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2012年、2013年、2014年学校连续三年被县教育局表彰为“教育教学综合评估先进单位”,连续三年荣获“中招质量先进单位”。2013年七年级县质量监测全县第四名;2014年七八年级县质量监测全县第三名;2013年王珂中招成绩617分,2014年王培杰被县重点高中“自强班”录取。2014年县重点高中分配生分数为429分,我校学生达到441分才能享受分配生的优惠政策,分配生的指标不够用。2015年县质量监测八年级成绩较上年提高了1.26%,2015年中招成绩,500分以上19人(参考130人)。

四、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1.部分教师教育观念还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对课堂教学改革还存在顾虑。我们要通过学习培训和事实来做好这部分教师的思想转变工作。

2.部分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还有待提高,有一部分教师不敢进行课改,原因在于这部分教师的教学技能不能够驾驭这种新型课堂。我们还需要通过培训来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本领。

3.学生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还有待进一步培养和规范。这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在课堂中,活动中慢慢的打磨。

4.现有的评价机制有待完善,对教师的评价以及对学生的评价制度有待探索。

5.校本课程有待开发,以确保更好的进行课改。

我们行走在课改的道路上,一定会遇到很多困难和挫折。但我们坚信只要坚守教育理想,目标正确,方法总会有的,只要坚持不懈,效果总会有的。

转变教育教学观念 深化课堂教学改革

民权县人和镇第一初级中学:贺建立

11.政府职能转变与宅基地制度改革 篇十一

关键词:非均衡发展;政府职能;宅基地制度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1 文献综述

宅基地制度该如何改革,学界有两种代表性的研究进路。

1.1 产权角度的宅基地制度改革

所有权层面。私有论者强调私有的效率性,重视宅基地对农民的财产性功能;公有论者坚持现在的宅基地制度,强调宅基地公有的公平性,重视其对农民的保障性功能;折中论者主张绕开所有权这一改革的底线问题,关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

使用权流转层面。赞成派认可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主张把取得级差地租的权利还给农民(吴敬琏,2002),实现宅基地的财产价值(赵之枫,2001)。反对派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的福利保障(陈柏峰,2007),不能把“福利”当“商品”交易(周春山,2012),在农村社保制度不完善时,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利于稳定(孟勤国,2004)。

1.2 功能角度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

学界基本认可宅基地具有“保障”和“财产”两种功能,但现有宅基地制度偏重前者。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如何处理这两种功能?保障功能派观点强调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认为现有制度是防范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不确定风险的有效途径(王旭东,2010),希望维持宅基地政策的稳定,继续坚持保障功能导向(陈柏峰,2007),限制跨村交易。财产功能派观点认为宅基地交易所产生的潜在收益,会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的变迁(杨毅,2007),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增强流转性以实现增值(陈龙江,2008),应适应于功能变迁,进行市场化改革(张德元,2011),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陈希勇,2008)。

1.3 评述

以上研究深化了我们对问题的认识。美中不足的是:①“产权”进路上,所有权私有和使用权流转的支持派都强调宅基地的财产功能,侧重“发展、效率”。反对派都强调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主张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利,侧重“稳定、公平”,两观点各有合理性,但难兼顾“发展、效率”和“稳定、公平”。②“功能”进路上的研究,虽全面涉及了宅基地的两种功能,但由于发现了两者的对立关系,所提对策往往因顾此失彼而陷入困境。这些困难使我们有必要历史地追问:宅基地制度是什么?其主要架构的合理性在哪里?这些合理性是否仍存在?基于此,笔者将在传统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分析出宅基地制度与政府职能的关系,并由此推演出其改革的方向。

2 宅基地制度对政府职能的依赖性

就制度而分析制度是片面的,制度必然服务于一定的目标,这是理解制度产生和变化的关键。不同的目标是不同发展阶段和背景的产物。不同的目标要求不同的发展战略。不同的国家战略又要求宅基地制度承担不同的功能。由此可以构成分析宅基地制度演进的“政府职能——宅基地功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分析框架。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已经很少提赶超战略,但我国的发展模式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国家实行非均衡发展战略的模式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在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政绩考核模式下,地方政府的“生产性政府”特征远胜于“服务型政府”特征,政府在民生保障方面的支出还相对落后,尤其是在农村的社会保障方面。由此,宅基地制度的福利保障特性仍在发挥着作用。当然,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土地变得日益稀缺,宅基地用益物权和农房的财产性功能日益凸显,因此新时期的农房和宅基地对农民有保障和财产双重功能,两功能既有相容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如何协调好保障性和财产性之间的关系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题。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似乎不在宅基地制度本身,而在与之配套的其他制度的变革。

3 宅基地制度改革展望

3.1 宅基地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依赖于政府职能转变

宅基地制度所赋予宅基地的保障性功能,在我国实施赶超战略的初期,在保证工业化的原始资本来源,实现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逐步建立起世界制造大国的地位,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赶超战略、非均衡战略应该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为此,一要实现政府发展战略的转型。即赶超和计划思维应淡化,尊重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这里涉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宅基地制度对国家发展战略、政府职能有明显的依附性,是对赶超、非均衡的发展战略下政府社会性职能缺位的弥补。因此其改革首先需要“长期、全局层面”的改革,即国家发展战略、政府职能的转型。这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前提。二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职能需要从“生产性”向“社会性”职能转变,尤其是解决对农民的历史欠账。这一职能的转变受制于政府发展战略的转型,需要顶层设计,需要改变中央对地方的考核方式,改变以GDP为导向的传统政绩激励模式。即要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关系,改善中央对地方的考核评价体系,将人民对党政工作的评价纳入干部工作的考核体系中,使各级政府致力于各种公共物品的提供,创造好的软硬件发展环境,致力于改善民生。

3.2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市场化

土地稀缺之后,土地的相对价格必然提升,在价格信号的指引下的,市场力量要求对土地资源进行优化再配置,人民对土地必然要求更为完整的产权。市场化的前提是剥离宅基地的福利保障功能,使农房和宅基地的财产功能独立化。在市场的作用下,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性和财产性两者之间的冲突有化解的可能性。在发达地区,财产性功能的实现所带来的财富增量,如能合理分配和正确使用,拿出一部分用于相关农民的保障,则保障性和财产性的冲突能局部化解。其政策推论是:宅基地、农房财产权制度的改革应因时因地制宜。在发达地区,市场的作用应多一些,可放松对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的流转约束。当然,在欠发达地区,应相对谨慎,政府的公平、再配置导向应多一些。

3.3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

一是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应该以城乡相对统一的社会保障取代局部的土地保障,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宅基地福利功能的剥离和财产性功能的独立。国际经验也表明,城市化加速时期,往往是传统土地保障制度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时期,这一过渡对化解城乡的各种社会矛盾具有重要作用。过渡之所以可能,是因为该时期往往是国家经济实力强大,从而是社会保障供给能力最强的时期。我国目前也处于城市化的加速阶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乡村不应仅停留于口头上,在全国城乡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方面,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是重要的渠道来源。

二是要因地制宜。由于各地情况有别,改革不能一刀切,要尊重百姓意愿,结合当地的发展阶段进行改革。在区位较好的发达地区,要积极探索将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农房财产权的实现相结合,通过农房出租、联合担保抵押、集聚安置等多种方式实现农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和农房财产权。探索通过农村土地的综合整治、土地流转等方式,实现农民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高端化,农民居住的集中化。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在集中居住点建立各种生产园区。另外,鉴于当前很多县域商品房的去库存压力,可以尝试以县域内的商品房来进行宅基地退出安置,并为入城适龄农民提供就业服务。

参 考 文 献

[1] 张德元.农村宅基地的功能变迁研究[J].调研世界,2011(11).

[2] 王旭东.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研究[D].博士论文,2010.

12.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篇十二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构建服务型政府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构建服务型政府, 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问题上做出的重要决策。政府只有把重心放在服务上, 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 在计划经济体制中, 社会的一切资源, 包括企业的产、供、销活动都由政府垄断。改革开放之后虽然打破了政府垄断一切的格局, 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 政府部门形成了垄断的惯性。再加上一些企业热衷于对政府的依赖, 习惯听命于政府的指挥与安排, 遇到经营问题总想去找政府。因此, 应通过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对那种长期存在的政企“明分暗不分”、“此分彼不分”, 变换不同手段和方式维持政府对企业的控制等问题, 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坚决、彻底的解决。明确界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范围, 从权力配置上消除产生垄断的前提和条件。

打破垄断的根本办法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进程, 建立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 割断企业与政府的直接联系, 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企关系, 明确政府应该做的和不应该做的, 有利于政府做好应该做的事情, 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政府应从直接干预企业和社会的烦琐事务中解脱出来, 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制定规则、政策引导、依法监督等方面。因而, 政府机构要进一步精简。同时, 政府将从“命令者”和“指挥者”逐渐演变为“服务者”和“合作者”, 增进与社会、企业合作意识, 促进社会整合能力的不断提高。

二、对自然垄断产业实行政企分离的政府管制体制

目前, 中国在自然垄断产业还是实行政企合一的政府管制体制。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 特别是较大的投资项目一般都是由国家计划安排, 企业没有实质性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与自身的物质利益也没有密切联系, 一旦发生亏损, 则由政府财政进行填补, 企业感受不到经营风险。因此, 企业缺乏有效地开展市场经营活动的活力、动力和压力。要使中国自然垄断产业的国有企业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特点的经营机制, 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把政企合一的政府管制体制改革成为政企分离的体制。

在自然垄断产业实行政企分离的政府管制体制后, 通过重新规定政府管制的新职能, 政府由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转变为通过控制与监督企业的主要业务, 以间接控制企业的市场行为, 体现“放小管大”的改革原则。一方面, 这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具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活力、压力和动力, 促使企业努力提高产业效率;另一方面, 政府又能控制企业的市场行为, 引导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共利益目标。这就使政府从自然垄断产业的垄断经营者转变为竞争性经营的组织者。

有效竞争应该成为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管制的政策取向。提高自然垄断产业的经济效率, 就应该允许较多的企业进入产业进行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 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 以刺激经济效率的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制定放松进入产业的管制政策。为了达到最大产业经济效率, 对一个明智的政府管制政策制定者来说, 不应该只追求规模经济或竞争活力, 而应以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竞争作为政府管制的政策取向。

三、改革政府部门行使管制者职能的模式, 建立新的监管体系

为了维护垄断行业的有效竞争, 政府应改革由原来部门行使管制者职能的模式, 尽快建立独立的、专门的监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的建立一般有三种模式:特定行业模式、宽行业模式和多行业模式。在我国, 垄断行业监管权配置的过度分散是最主要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监管机构设置过于狭窄, 缺少综合性与全局性, 彼此有内在联系的被监管行业往往被人为地分割在不同的监管机构, 如在交通运输领域, 交通部只管理公路与水路运输, 民航、铁路各自有独立的管理部门。另一方面, 统一的监管权往往被分割在行业监管机构与其他综合政策部门之间, 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构在进入、价格、互联互通、标准、经营等方面的主要监管权实际上由计划、财政、工商、技术监管等众多部门分管。这样不仅加大了执法成本, 而且还会导致管制秩序的混乱, 降低执法效率。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 应考虑设立综合性的交通 (包括铁路、公路和水运、民航) 、能源 (包括电力、煤气等) 、通信 (包括电信、广电等) 等独立监管机构。

四、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将垄断行业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

监管机构要依法监管, 其职能、监管方式、决策过程要有法律授权, 提高监管机构的透明性与公众参与程度, 实行规范的听证制度等, 防止监管机构成为新的、阻碍市场发育的“婆婆”。依法禁止和防止垄断是市场经济下形成公平有效的竞争制度和秩序的根本性措施。

2007年8月30日,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反垄断法》,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逐步走向成熟, 《反垄断法》的出台势必对中国大部分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

第一, 目前集中度较高的行业将受到《反垄断法》的合理调节。反垄断法出台对行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目前处于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 例如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 《反垄断法》的通过将会对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同时《反垄断法》也规定,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 国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但也明确“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的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二, 给予中小企业足够的发展空间。《反垄断法》维持竞争, 严格限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排挤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手段。《反垄断法》还严格限制企业间可能限制竞争的联合, 但对中小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豁免。这对于众多产品主要出口的中小企业, 联合打开国外市场, 增强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给予了极大的支持。第三, 对外资企业占比重较高的行业将进行合理规制。跨国并购目前已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首要方式。但是, 在外资并购逐渐带来规模效益的同时, 其垄断带来的排挤民族产业、扭曲市场机制、经济安全等问题也非常突出。外资在华享有的超国民待遇对国内部分产品和产业已经产生了消极影响。《反垄断法》出台之后, 国内企业对于外资并购导致的行业过度集中有了法律的约束工具。面对强劲的国际竞争对手, 国内企业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外资巨头的恶意并购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并购进行控诉。当然, 《反垄断法》不会限制所有外资并购, 也不会限制外资在中国的发展, 只是针对导致相关市场过度集中的并购行为进行规制。第四, 能够保证企业做大做强和垄断市场行为规制的双重任务的实现。在中国, 《反垄断法》的实施并不是反对企业做大做强, 取得支配地位, 只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排除、限制竞争, 阻碍技术进步, 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目前, 中国面临《反垄断法》限制垄断行为和发展本国大企业的双重任务。提高产业集中度, 发挥大型企业在资源利用、研发投入和市场导向的作用, 是增加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而实现对垄断行为的合理规制以及鼓励中国企业做大做强, 是《反垄断法》实施中需要实现的双重任务。随着中国经济逐步开放和成熟, 垄断行业的发展将逐步规范, 市场成为调整行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

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以治理行政垄断

我国行政垄断突出表现是行业行政垄断与地区行政垄断, 又称之为“条条分割”和“块块分割”。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必须有一个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作为前提。建立和维护一个自由、公正、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已经作为中国政府对WTO的庄严承诺。无疑, 以人为分割市场、拒绝公平竞争为特征的行政垄断与WTO的原则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因此, 治理行政垄断、整顿市场秩序是我国政府在入世后面临的一项关键性任务。

行政垄断对我国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比经济垄断所带来的影响更广泛、更持久、更严重。从本质上讲, 它是用行政权力抹煞自由竞争的精神, 颠覆了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 与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理念相悖, 其危害性远甚于经济垄断。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市场的统一、开放, 而行政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 将该地区或该部门隔绝开来, 形成地区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 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被保护的部门和地区, 为了争取一个“正当的合法竞争”, 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来提高竞争能力, 而是将大量费用用于行贿, 以取得相关部门的庇护, 从而导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社会腐败问题。由于我国行政垄断的形成主要是源于体制上的原因, 制止行政垄断的任务并非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能独立完成, 因此, 确立行政垄断综合治理的观念是完全必要的。要全面消除行政垄断, 首先, 必须真正确立起市场经济观念及市场经济体制, 确立自由企业制度,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使国家对市场的调控和干预限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其次, 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建立一套包括《公司法》、《税法》、《劳动法》等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 保障市场经济经营者确实实现身份平等和机会平等。与此同时, 对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进行修订, 包括修改和完善《电力法》、《航空法》、《铁路法》等, 避免部门利益被法制化。加快《电信法》、《石油天然气法》等的立法进程, 以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只有这样, 才能使行政垄断不再成为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危险。

只有转变政府职能, 才能形成垄断行业的有效竞争格局, 才能建立垄断行业的现代企业制度, 才能加快推动相关行业的法制建设, 才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平透明、监管有力的垄断行业监管体系。

13.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篇十三

时间:2016-06-05作者:宋蕊

摘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过程中存在转变政府职能未到位,关系未理顺、人员结构不合理,分流安置难等难点。应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理顺各种关系;控制人员编制,解决人员分流问题;加强思想教育,转变思维观念。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借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关键词:政府;机构改革;组织结构;优化

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就曾指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管理工作,机构臃肿,层次重叠,手续繁杂,效率极低。政治的空谈往往淹没一切。……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

一、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必要性

1、是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机构分别在1982-1983年、1987-1988年、1993-1996年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机构改革。1982-1983年的机构改革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国务院机构由100个减少到61个,但由于体制未变,机构、人员又重新膨胀起来,到1986年,国务院机构又膨胀到72个;1987-1988年的机构改革国务院常设机构由72个减为68个,但转变职能没有到位,关系没有理顺,地方的机构改革没有展开。1992年,国务院常设机构又膨胀到86个;1993-1996年的机构改革重点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范围从中央到地方,目标是提高效率。经过这次机构改革,国务院的常设机构由86个减为59个。这三次机构改革都是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而开展的,都以调整机构、精简机构、精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中心内容和主要目标,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由于政府体制未变及运行机制未变,政府机构改革始终没有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怪圈。[1]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政府机构改革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扫清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建立与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适应的政府机构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政府履行职能的正确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势在必行。

2、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需要。邓小平指出,机构改革这场革命,“不是对人的革命,而是对体制的革命”。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党和国家机构,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旧的体制。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起点,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各级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要按照加快职能转变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管理和服务重点。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精兵简政,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减轻行政成本给群众造成的负担,把公共财政增收更多地用到民生上去,从根本上清理和消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等与民争利现象,让企业发展、百姓生活有一个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鼓励他们充分发挥创造性、积极性,提高工作效能。因此,必须积极推动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下岗分流,以此增强机关干部的危机感和责任意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政府效能。

3、是加强公共服务,增强人民满意度的需要。“人民满意度”或者说是“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是指人民对自身社会发展或各级政府部门工作情况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日益严重的机构和人员臃肿重叠问题,不仅在经济上使我国的“吃饭财政”不堪重负,而且以其造成的职责不清、政出多门、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和官僚主义,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严重妨碍广大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只有进行机构改革,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使我们的党政机构充满生机和活力,提高工作效率,使党的方针政策得到充分贯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使我们的党和政府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因此,机构改革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事情,是一场革命。这就赋予了政府加强自身建设,转变工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重任。政府应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做实事,即时减少政府的不作为,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增强人民满意度。

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难点

1、政府职能转变未到位,关系未理顺。转变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前提、基础和关键。机构是职能派生出来的,政府机构没有科学的、合理的职能,就没有科学合理的制度。机构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的这三次政府机构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问题上,由于改革本身的复杂性和操作经验不足以及相关条件的缺乏,导致转变政府职能的任务未完成。目前我国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确,政府职权划分不明确。在目前的政府职能定位中,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排在最后,没有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及省以下垂直机构与地方政府关系没有理顺,条块矛盾突出。如何理顺中央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解决条块之间的矛盾,是优化政府整体结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政府失败、市场失灵和公民社会自由发展,政府行为的有效性、能力是有限度的。[2]在探讨“政府应当做什么”、“政府能够做什么”时,必然先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市场、社会的不合理干预。

2、人员结构不合理,分流安置难。机构改革必然要涉及到人员的“出”“进”问题,人员分流是历次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也是改革成功的保证。[3]政府机构改革,一部分机构建制撤并,一部分机构搞优化组合,不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将有富余人员精简出政府机构。目前政府机构总量仍然偏多,政府层级过多,不符合现代组织结构扁平化趋势。地方政府机构仍然过大,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具体表现:一是新组建机构普遍存在人员超编现象。如某县发改委和商务局行政编制39名,实有人员80人,超编41人,超编105%。二是存在“官多兵少”现象。如某县发改委编制19名,实有30人,副科级以上干部19人,占63%。不建立离退休制度,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和青年人上不来的问题,都无法解决。因此,“要有步骤地和稳妥地实行干部离休、退休的制度,废除实际上存在的干部领导职务的终身制。退休、离休的干部,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等方面,都要逐个做出妥善安排”。由于“官本位”思想,职务、级别历来被看作是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许多人视人员分流为工作中的挫折,自身对其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增加了人员分流的难度;加之机关干部自身素质结构这一因素,分流后的人员自身对电脑、英语的熟练程度以及其自身掌握业务知识的能力增加了人员分流安置的难度。

3、思想观念陈旧,思维方式转变难。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多年悠久文化的古国,几千年的文化沉淀,对现今的政府机构改革,政府组织结构优化产生了潜在的影响。某些政府工作人员视权力为个人社会地位和物质利益的依据,盲目追求个人利益,滥用手中的权力。许多人视政府机构为“铁饭碗”,认为干部只能升不能降,在简政放权时,这些机构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抵制。

这些陈旧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成为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障碍。

三、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对策

1、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医学论文理顺各种关系。政府机构改革的核心是彻底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能结构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前提和基础,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是巩固政府职能转变成果、使各级政府正确履行职能的体制保障。后者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刚性作用。[4]应该尽快明确政府定位,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社会管理型政府转变。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明确部门责任,确保权责一致。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抓住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理顺政企、政事、政社关系。一是理顺政企关系,下放生产经营、市场资源配置职能。政府要以经济职能针对市场行为的盲目性、短期性、微观性等弱点进行宏观调控,以法律和行政手段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秩序。二是理顺政事关系,走社会力量共同办事业的道路。理顺政事关系,政事分开主要是指政事的职责分开、机构分开、管理方式及手段分开。职责分开,是将政事关系中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政府,把技术性、服务性、公益性事务交给事业部门。机构分开,对一些属于党政机构序列、实际上政事合一、并以事业为主的机构进行调整。管理方式分开,对事业单位进行简政放权,政府只管宏观的事,其他具体事务原则上由事业部门自己去管。三是理顺政社关系,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政府放权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向市场放权,发挥社会的自我组织、自我服务的功能,使企业在市场中得到应有的服务,避免盲目性,规避风险,政府也能从琐事中解脱出来。[5]十七届二中全会指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6]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降低审批门坎,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政务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2、控制人员编制,解决人员分流问题。控制人员编制,提高人员素质。针对机构人员超编、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过大的问题,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在人员调整和领导干部配备时,应优先考虑机构的超编人员和超配的领导干部,切实把人员控制在人员编制以内。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极为重要。培养和造就大批懂得管理、有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方针、政策,有现代化意识的高素质的公务员,既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没有这样一批素质好的公务员在政府机构里工作,改革也不能取得最后成功。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只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才能最终消除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保证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切实解决人员分流问题。通过待岗培训、充实企业、提前退休、自谋职业多种渠道解决人员分流的问题。通过培训以高转岗分流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授之以渔”。政府可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帮助分流人员解决再就业中的困难。对于精简人员,为其开辟新的就业领域,选择适合他们自己的舞台,重点是面向企业、加强企业。推荐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到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任职。采取妥善的安置办法,引入企业的管理方法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和行政效率。政府要认真落实改革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和思想政治工作,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3、加强思想教育,转变思维观念。政府机构改革最终必然要涉及到个人权力和利益,因此,政府机构改革必然要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先导,逐步转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思维观念。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是转变政府的管理思维,政府必须从“全能型”转向“有限型”,从政府主导型经济向市场主导型经济转变,从管制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变,走出“小政府,大社会”的认识误区,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并从社会的控制者转变成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以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发展的客观需要。

除此之外,我们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加大政府机构改革案例研究的分量。对其进行长期地、长年累月地调查研究,解剖改革案例,并从无数改革案例中进一步得出明确的结论,紧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进一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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