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务新技术准入制度(精选12篇)
1.新业务新技术准入制度 篇一
医疗新技术准入制度
1.凡申请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为本地区其他医院已开展的,属成熟项目,而我院尚未开展,但我院已具备该项目的条件(人员、设备、房舍)经院内审核后即可开展。
2.凡申请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为国内已开展本地区同行业尚未开展的,科室提交申请材料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提交技术委员会讨论,质量安全委员会论证,确保病人安全的应急预案,院长批准,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3.拟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科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新技术项目名称、工作方法、人员资质、设备条件、临床应用可行性方案。
(2)写出5年内相关项目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综述。
(3)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要保证其安全性。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前必须详细告知病人及家属,征得病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对新技术、新业务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做出防范预案。
4.医院质量安全委员会对新技术、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
5.医务科每半年向院技术委员会提交项目管理报告。
2.新业务新技术准入制度 篇二
(一) 慈善组织概念界定
现今并无一个世界通行的对慈善组织定义的明确界定, 各国根据需要和目的, 在一定范围内, 以一定的方式对其进行界定。我国《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慈善组织进行了界定, 是指依法登记成立, 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里的慈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 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贩灾等活动。慈善组织活动不限于上述扶老、助残等领域, 它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开展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帮助困难群体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等符合慈善宗旨的其他活动。在这里, 采用广义的慈善来界定, 冠以的慈善组织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
(二) 慈善组织准入制度
慈善组织的准入制度即是国家准许具有特定慈善目的, 符合慈善组织资格的民间组织设立所设置的标准与程序规则的制度规范。
现实中, 政府对慈善组织及其所属的民间组织均有一定程度的规制和管理, 这是政府因自身利益需要处理与新兴市民领域的关系。面对新兴市民领域, 各国政府或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 或为了阻断公众参与, 巩固自身权利, 或为了使其按照政府希望的方式影响社会生活, 或是其他原因, 都对民间组织进行了一定干预, 慈善组织准入制度即是政府干预的一种表现。
事实上, 现今的慈善组织在市民领域不仅是不可忽视的, 也是不可或缺的, 它的兴起对界各国乃至整个世界范围内都起到巨大作用, 在我国, 慈善组织是重要的社会细胞, 其存在、发展具有以下功能:
第一, 传播慈善文化, 顺应了国际趋势。慈善活动在世界各国都源远流长, 而目前世界各国也都致力于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现代社会发展要求市民参与, 慈善组织正是一条参与途径。
第二, 满足国民需要, 体现机制功能。一方面, 可以解决大量社会难题, 弥补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的缺陷与不足, 更好地维护国民的民权和社会权, 促进社会平等;另一方面, 慈善组织有利于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和促进自我实现。慈善组织发展是对社会有形或无形资源的重新开发和配置。它可以缓解政府的救助压力, 缓和社会矛盾和社会稳定, 承担政府管不好或无力管的事情, 优化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机制, 通过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第三, 完善分配体系, 促进社会文明。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在走向成熟, 社会财富必然经历三次分配。作为第三次的慈善分配, 有助于倡导和建立平等、团结、有爱、互助的伦理道德和人际关系, 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慈善组织在我国正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因此, 应该使其继续良好的运行。而慈善组织的良好运行, 离不开政府。一方面, 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我国发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是政府催化的结果。慈善组织的目标与政府公共利益趋同, 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组织的发展。例如, 政府通过大力宣传并鼓励人们捐赠、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措施来支持慈善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 慈善组织的生存、发展深深依赖着政府。我国由于历史原因, 形成了政府主导型的慈善现状, 而慈善组织目前无力改变此现状。中国民间慈善资源贫乏, 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很大限制, 这要求它必须依附于政府的支持。慈善组织准入制度是政府对慈善组织施以作用的首要环节和重要方式, 同时也是慈善组织得以享受许多政府给予的优惠与支持的重要前提, 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显而易见。
二、我国慈善组织准入制度现状
我国并无专门的慈善法, 对慈善组织的规制散见于一些法规中, 根据现行规定, 我国实行严格的审批登记许可主义。
(一) 注册管理体制
1.“双重”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做了同样的规定。也就是说, 慈善组织要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才可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两部门双重管理, 该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是政府部门或政府认定的社会团体。它意味着一个慈善组织即使其符合设立标准, 也有可能被拒之门外。现实中大量的民间组织要么找不到相应的业务主管机关, 要么相应的主管机关拒绝其挂靠, 要么业务受多个部门主管而找不到相应的登记机关, 慈善组织数量受到严重制约。同时, 已经注册的多数带有“官方性”或者“半官方性”的慈善组织, 占有大量政府资源。根据而许多无合法民政注册身份的民间慈善组织, 正面临着生存无以为继的难题, 北京慧灵智障人士社区服务机构就是这样一个组织。双重管理体制下,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诸如申请筹备、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查, 人事与财务管理和监督社团活动等慈善组织大量事务, 它往往首先选择部门利益和规避风险, 其次才是组织发展。同时, 由于我国立法对登记部门和组织之间关系的模糊规定, 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不明确, 慈善组织的登记充满不可预测性。我国现有制度下的管理模式已成为我国慈善组织的一道难以跨越的障碍。
2. 严格的设立标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成立社团必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 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成立社会团体的资金条件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关于基金会设立资金的规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地方性公募基金400万元人民币, 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这样的资金数额和人员规模是相对较高的, 即使达到设立标准, 设立后也难以维持发展, 这排除了大量规模小的慈善组织设立登记的可能性。因此, 大量的慈善组织在体制外谋求生存。
(二) 限制竞争
我国为了强化对慈善组织在内的民间组织的管理, 还在准入环节对慈善组织的业务和规模进行了限制, 即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没有必要成立的, 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成立申请不予批准;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设立分支机构。这就是说慈善组织要想设立, 业务部门和登记机关不仅审查业务范围、资金、人员, 还要审查是否在同一地域内为“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至于“有无成立的必要性”则由业务机关自由裁量。
三、国外相关规定及慈善组织准入的价值定位
(一) 国外相关规定
美国的慈善事业非常发达, 美国通过税务法和《模范非营利组织法案》对其进行规制。在美国设立一个慈善组织非常便利:到州政府进行登记, 缴纳少量的注册费, 且无注册资金要求, 很快就可以拿到执照。民间组织还可以选择申请免税登记。免税资格的条件是极为简单, 即必须以非营利为目的、成立完全为非营利目的、经营最主要为达到非营利目的、不得为个人谋取利益、不得参与竞选与实质性游说。
英国是历史上最早设立该制度的国家, 它设立有专门的慈善委员会管理慈善组织事务。慈善组织可以向慈善委员会申请登记, 设立登记的实质是对慈善组织的慈善地位进行认定。《慈善法》还规定, 年收入在5000英镑以上的慈善组织进行登记。《慈善法》中规定对慈善组织进行分类监管, 对于一些资金、人数较少的小规模组织, 实行较宽松的准入制度, 寻求自身管理;而一些公益性组织, 则对专门从事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进行严格监管, 在章程、工作内容等方面均有要求。
(二) 慈善组织准入制度价值定位
慈善组织的价值定位是其设立和完善的基本准则, 使对我们完善该制度起到指引作用, 它体现了隐藏在制度背后的立法态度。慈善组织准入制度的价值定位为:结社自由、经济效率、秩序与安全。
结社自由是世界各国普遍保护的宪法性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均有对结社自由的规定。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按照自己需要设立一定形式社会组织的权利。结社自由的具体体现就是自由的准入制度。当然, 自由是相对的, 它必然会受到一定限制,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也规定, 只有当结社自由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冲突时才能限制结社自由。
经济效率是市场经济追求的基本价值。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本途径, 但市场在面对某些公共产品时, 总会出现“搭便车”和供给不足的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局面。而政府在资源配置时则会有所偏向。应运而生的非营利组织正好弥补了市场和政府的不足, 慈善组织实现了资源的第三次分配, 使得社会良好发展。慈善组织配置公共产品的成本极低, 效率很高, 最终在结果上也满足了经济效率原则。
秩序与安全是所有活动的前提与底线, 慈善组织准入制度当然也遵循此原则。民间组织会要求分担社会事务管理, 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了国家权力, 同时, 也对国家威慑力下形成的社会秩序与安全造成一些影响。结社自由会加剧此种状态, 甚至已出现一些违法行为。但其实, 结社自由也并不必然与秩序和安全相对立, 它们甚至是相互促进发展的。结社自由必须以秩序和安全为前提和底线, 而在秩序和安全的基础上发展结社自由。
四、我国慈善组织准入制度的完善
(一) 政府转变观念, 改变角色定位
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 我国政府一直在慈善事业中居于主导地位, 它将慈善组织视为其附属。政府对慈善组织从严控制、限制发展、严格管理, 通过登记对其数量和结构以及内部管理进行管制, 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使慈善组织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的严格控制确实对稳定秩序、维护安全起到了作用, 但政府所秉承的观念以及管理体制是不符合现实状况的, 甚至长远来说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产生不良影响。由上述慈善组织作用可知, 慈善组织的蓬勃发展是社会必需的, 而它也正迅速发展着, 它对社会秩序和安全也并无太大的威胁, 甚至还维护社会的稳定。政府应放转变观念, 将控制改变为支持和培育, 引导慈善组织日渐作为慈善事业主体, 树立起“伙伴”观念, 为慈善组织创造一个自由、有序的环境。
(二) 改革登记管理体制
我国的双重管理体制一直是被诟病的焦点, 它为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设置了双重许可, 这大大增加了登记的难度, 一些大的慈善组织或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慈善组织才可能登记。我们应改革“双重”管理体制, 在准入审查主体上, 可以在民政部下设立慈善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慈善组织的注册登记、财务调查、访问监管及其他措施。同时, 设立灵活的慈善组织准入主体的审查标准, 即按照慈善组织情况区别对待, 实行严格和放松并举的标准。对于小型的草根民间组织, 因其虽然资金、人数少, 但依然能发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作用, 因此应给予其生存空间, 对其资金、人数可以不做限制, 对其进行备案管理;而一些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慈善组织进行严格管理, 因其不仅规模大, 公共性也极强。还应扩大政府的管理范畴。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管理对象一般是已经注册登记过的, 对社会中存在的大量的未登记组织, 现行法规将此类组织认定为非法组织, 规定对待此类组织应使其停止活动、自愿解散, 甚至可以强制解散。此时, 对于这些组织, 我们应按照上述准入标准重新认定, 进行注册登记;不必要登记的, 给予合法身份, 使其主要受行业监管;非法组织, 则直接解散或取缔。
除此之外, 鉴于慈善组织的特殊性, 它不同于公司、企业等法人, 因此我们应以独立主体定位它。我们应该明确其法人地位, 并对法人的准入规则进行规定。慈善组织可以按照当前我国慈善组织种类分别进行登记, 例如,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法人的条件登记;并要求其章程、人员以及设立程序等符合法律对慈善组织法人的规定。慈善组织的定位有利于对其的规制、管理以及其责任的承担。
(三) 降低设立条件
我国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相对较高, 主要表现在人员数量和原始资金方面。英美国家一般在民间组织人员的规定上是2人以上, 德国类欧洲国家一般是7人以上。在资金方面, 美国甚至无资金要求;英国规定5000英镑为标准, 并无其他土地和固定资金要求。我国设立条件的目的在于慈善组织的进入和良好运行, 而不应该是压制其发展, 应降低设立条件。至于具体的设立条件, 根据国情, 征求社会民意的情况下, 确定一个标准。
除了上述具体的完善外, 笔者建议应制定专门的慈善立法。我国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 法律位阶较低, 不利于慈善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应注意慈善组织的准入制度仅仅是政府对慈善组织管理中的一个环节, 不应过分重视。为了使慈善组织在内的民间组织有序发展, 除了完善慈善组织准入制度之外, 还应加强激励制度和事后处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摘要:郭美美事件、宋基会事件、红基会事件, 近一两年, 中国慈善界问题频发, 慈善事业现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慈善事业在世界各国都源远流长, 慈善组织的产生更是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我国的慈善事业自2008年以后蓬勃发展, 慈善组织, 尤其民间慈善组织, 迎来了发展的最好时机。当前, 我国慈善事业中显现出来颇多问题, 尤其是政府监管方面, 这里仅就慈善组织准入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慈善组织,“双重”管理体制,价值定位,市场失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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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新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篇三
一、医疗新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组织:
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新技术的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科室拟开展新技术的初审及新技术开展的日常监督工作;医务部具体负责新技术的申报登记及新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动态管理。
二、新技术准入管理:
(一)医疗新技术准入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高风险; 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二)新技术准入必备条件:
1、拟开展新技术应符合相应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3、拟开展新技术的主要人员为具有执业资格并在本院注册、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专业人员; 部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页码:2 / 5
4、有与开展该项新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
5、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
6、新技术承担科室及主要人员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7、有拟开展新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8、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技术准入审批流程:
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需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的基础上,经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讨论同意后,填写《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
1、拟开展新技术属一类技术的,科室填写“申请表”经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医务部备案。
2、拟开展新技术属二类技术的,由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进行初步评估,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医务部。医务部组织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专家评审。医务部协助相关科室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3、拟开展新技术属三类技术,按照卫生部《第三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及审核流程》进行申报。
(四)所需提交材料:开展二类、三类医疗技术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部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页码:3 / 5
1、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2、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3、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征、禁忌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4、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5、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一)新技术评估:
新技术审批通过后,由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医院专家对新技术进行评估。
(二)新技术临床试用期质量管理:
1、新技术临床试用期间(为期2年),实行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及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系。
2、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由医务部负责具体工作。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督促医疗技术按计划实施, 定期与医务部联系,确保医疗新技术顺利开展;新技术项目负责人应对新技术开展情况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及部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页码:4 / 5 时总结评估。
3、新技术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新技术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中期总结材料、终期总结材料与发表的相关论文等。
4、新技术必须按计划实施,凡中止或撤销新技术需由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医务部备案。对不能按期完成的新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有权力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申请人提出质疑批评或处罚意见。
5、中期评估:
新技术实施过程中每年进行一次总体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1)新技术开展总体进展情况,包括已开展的例数、完成的效果及完成预定目标的情况等;
(2)新技术开展过程中的管理情况,包括实施人员资质、设备与药品、技术损害、告知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及采取的措施等;
(3)提出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6、终期总结:
新技术试用期结束后,由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针对新技术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书写终期报告并报医务部存档。
7、开展新技术的科室和人员不得将获准试用的新技术在其他医疗机构应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者紧急救援、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三)暂停新技术临床试用的情况: 部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页码:5 / 5 新技术临床试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暂停新技术临床试用,由医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调查情况报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以决定是否恢复临床试用。
1、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
2、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3、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四)新技术临床试用期结束经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评估通过后,进入常规技术管理范畴。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管理批准而擅自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4.医疗新技术准入与管理制度 篇四
医疗新技术准入制度:
一、申请开展新技术临床试用和专项技术临床应用的科室应当提交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开展该项技术的相关设备和设施情况、学科和人员资质条件、技术需求状况和成本效益分析等内容;撰写可行性方案,制定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
二、申请开展新技术临床适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国内外有关该项技术研究和使用情况的检索报告及技术材料,其中涉及医疗器械、药品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符合伦理规范,必要时需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临床实施。
四、拟开展的新技术应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和效益性,地方性医疗新技术须由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主持,国家、国际性医疗新技术须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主持。
五、医院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项目准入评审。
六、经评审,由专家对技术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医院应当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予以准入决定。
七、新技术临床适用或者专向技术临床应用时,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或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立即暂停临床(试)用并上报医务科。
八、各科室应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技术档案。
医疗新技术管理制度
一、集体讨论制度:医疗新技术提出后为保证其安全有效地应用于临床,每一例医疗新技术开展前,有关医师应广泛查阅国内外相关著作及文献并收集、整理,写出书面可行性报告,制定相关意外情 况应急预案,并提交科室主任进行全科集体讨论,并由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科审查备案。
二、知情同意程序:为对患者的生命安全负责,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开展医疗新技术前,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委托人详细交待病情,重点交待医疗新技术给患者带来的好处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尊重患者及委托人意见,并签字同意。
三、医院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医疗新技术立项准入审核,所开展的新技术项目的中期评估,新技术成果评审等。
四、医疗新技术的开展必须将患者的安全放在首位,严格医疗器械、药品及操作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总结,确保患者安全。
五、用于科研的新技术免收患者相关医疗费用,应用于临床的医疗新技术,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物价标准收取费用。
六、参与医疗新技术的住院医师、实习医生、进修人员必须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进行相关医疗活动,不得独自开展医疗新技术。
七、医疗新技术一经开展即应完善对疗效的评价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改正不足,使其更加完善。
八、各项新技术经过一段时间的临床使用,积累了一定的病历数后可申请新技术成果评审。
九、医院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及获得医疗新技术成果奖情况,将医疗新技术项目适时调整为专项技术或常规技术项目。
5.新业务新技术准入制度 篇五
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版)》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我院的医疗技术准入授权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范围:本制度是指医院开展的一类医疗技术的授权以及已获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的二类、三类技术的授权。
二、授权准入与审批流程:
1、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开展医疗技术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授权与再授权,医务股和护理部分别负责对申请医疗技术准入的医(技)师和护理人员进行审核与日常监管。
2、授权准入条件: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持有相应资质上岗证的各类技术(如《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质量管理规范》、《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我院医护人员需取得相应的准入资质后方可独立开展该技术,并符合卫生部、卫生厅颁布的相应管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未规定的其他准入要求应为在我院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理人员,以及有相应毕业学历和职称的检验、药剂、康复、病理、放疗等专业技术人员。
3、授权时间:每两年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技术权限审核,审核时间为次年10月;每年10月对新分配职工及新聘职称职工的医疗
技术进行授权审批。
4、具体审批流程:
手术/操作级别的授权:开展手术/操作的医师、护理人员→填写《手术/操作级别授权申请表》(一式2份)进行申请→科室质量与安全小组制定本科室考评标准,并对申请人员进行能力考评,填写评估意见后交医务股或护理部→医务股/护理部审核后填写初步审核意见并提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授予各操作人员相应的手术/操作级别→反馈回相应的科室并在医务股/护理部建档留存。
重症医学科、放疗室、病理科等特殊科室医技人员的授权:申请者填写相应的专科权限申请表(一式2份),科室质量与安全小组制定本科室考评标准,并对申请人员进行能力考评,填写评估意见后交医务股→医务股审核后填写初步审核意见并提交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授予各操作人员相应的技术级别→反馈回相应的科室并在医务股建档留存。
处方权的授权:取得相应《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且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的临床医师→填写《市医院普通处方权审批表》,经科室考核、填写审批意见后交医务股→医务股审批后授予相应的处方号并开通医生工作站权限→开展相应的临床诊疗工作。
具有处方权并获得《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的临床医师,取得中级职称后(麻醉科、重症医学科、急诊科、肿瘤科等特殊科室为住院医师即可),填写《医院毒麻处方权审批表》,并按以上流程申请毒麻处方权。
④操作权/报告权的授权:医技科室医师、检验科医(技)师及各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后,填写《医院操作权/报告权审批表》经科室考核、填写审批意见后交医务股→医务股审批后即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检查操作或出具检查/检验报告。
⑤处方调剂权的授权:药剂科技术人员在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后,填写《医院药师普通处方调剂资格审批表》→经科室考核、填写审批意见后交医务股→医务股审批后即可进行普通处方调剂。
具有普通处方调剂权的药师获得《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后,填写《医院药师毒麻处方调剂资格审批表》,并按以上流程申请毒麻处方调剂权。
⑥护理人员技术准入:获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在科室进行为期2个月的试用期工作后→填写《聘用人员劳动合同鉴定表》,经科室考核并签定考核意见→交护理部审批→开展相应的临床护理工作。
⑦各类介入手术/操作及麻醉科的授权:参照医院《高风险技术操作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授权和管理。
三、监督和管理
1、各科室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应结合本专业的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对科室申请医疗技术准入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评和初步认定。
2、医务股/护理部负责对申请医疗技术准入人员的考核、授权与再授权实行动态监管工作,除日常对科室考评工作进行监管外,还应每两年对授权项目及授权资质进行更新。对于在两年考核周期内出现严重医疗安全安全不良事件的,医务股/护理部应向医院医疗/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相应处罚意见。
3、新调入职工或新晋升职称达准入资质的医护人员,按医院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申请。得到医院授权后方可独立开展相应医疗技术工作。
4、当各类医疗技术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时,按照医院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四、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6.烟草零售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 篇六
所谓烟草专卖, 就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其实质是国家对烟草行业的生产、收购及销售业务实施特殊的市场准入制度, 非经批准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在烟草零售市场准入制度执行上, 就是烟草专卖部门要根据《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烟草零售市场作为烟草行业计划与市场的最终结合点, 如何立足于烟草产品的双重属性, 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配置烟草资源的作用, 更加科学地发挥计划调控作用。这就需要充分考虑烟草零售市场准入政策上已有或将要受到的方方面面影响。
一、新型零售业态要求准入烟草零售市场
零售业处于流通过程的最末端, 因此零售业的现代化、合理化对国民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 流通是商品交换实现的形式和途径, 商品经济越发达, 流通业也就越重要。流通具有很强的时代背景, 不同的时期, 流通的含义、功能以及运作方式都有不同。流通的落后性大多表现在流通观念和流通方式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相脱节上。而实际上, 在现代零售市场中, 消费者对零售管理模式选择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当今流通市场面对的主要变化是消费者消费理念和购买方式的变化。美国学者戴维·刘易斯、达瑞恩·布里格提出了“新消费者”概念, 认为可以判断生活方式的变化是引发消费者行为变化的重要原因, 进而对零售管理模式的选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现代生活方式下, 消费者的生活形态多样化, 标准化的购销模式很难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要, 需要多种零售业态并存、均衡发展。
同时, 影响新型零售业态发展还包括科学技术和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形势的变化这两大重要因素。
(1) 科学技术也是影响新型零售业态发展的重要因素。电子计算机技术、自动化、现代制冷技术、包装材料和技术、私人汽车, 不断改变着人们的购物习惯和销售方式, 于是超级市场等一些大型化、大众化的零售业态得以迅速发展。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 使网络系统进入家庭, 网络营销、在家购物这种无店铺销售的零售业态就会得到发展。
(2) 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形势的变化也会促进零售业态的不断变化。商业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产权多元化, 尤其是外资进入零售业, 加速了新型零售业态传入中国, 催化了传统零售业态的改变, 使零售业态出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经济的迅速发展, 使中国压抑了30多年的消费水平迅猛提高, 高档化市场定位的零售业态应运而生。而社会消费水平达到一定的平台后, 由于经济的平稳发展, 又给大型化、大众化的零售业态如货仓式商场、连锁店等零售业态以发展的契机。零售业同种业态之间与不同种业态之间日益激烈的竞争, 加速了零售之轮的回转, 缩短了零售生命周期, 加速了旧的业态成熟和衰退, 促进新的业态面世。
回顾中国商业体制改革的历程, 80年代初所进行的一系列商业改革, 从“三多一少”的商业流通体制到各种企业体制的改革。但在各种新型业态大发展之前, 传统商业格局仍未被打破。只有进入90年代, 新型零售业态大发展, 才从网点布局、行业结构和规模等方面, 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中国的商业格局。虽然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即实行政府管制下国家垄断经营。但垄断经营并不意味着脱离市场, 尤其是近年来商业零售领域变化不断, 许多新型的零售业态不断涌现, 同时一些传统业态在竞争中逐步被削弱, 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规则也应当随之进行不断调整。因而, 烟草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形势的发展通过合理布局这一行政措施, 解决以往“传统”布局与调整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通过一定的市场方式实现业态内零售点相互竞争, 业态间逐步调整、优化, 从而最终达到“满足消费”的目的。
二、行政审批改革要有利新业态的准入
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国, 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 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 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 会发展发 挥了重要 作用, 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但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行政审批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 在行政审批中存在的与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问题越来越突出, 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 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法律规制与规格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政府的行政审批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要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 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 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 要限期改正。同时, 要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 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同时, 要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 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加快培育相关行业组织, 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 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 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 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 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要加强政府监管。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要明确监管责任, 制定后续监管措施, 强化工作衔接, 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依法监管上来, 切实履行职责, 制定政策法规、标准规范, 加强日常动态监管, 保证市场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 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 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结合到烟草零售市场准入, 行政审批改革影响主要是地方政府推动的行政审批模式的调整。近阶段, 政府推动的行政审批模式改革主要有:并联审批制和告知承诺制。
( 1 ) 并联审批 制度。并 联审批制度, 是指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 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的制度。改变以前行政审批单位按序逐家进行行政审批的模式,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事项, 实行由一个中心 (部门或窗口) 协调、组织各责任部门同步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做到“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并联审批一般包括七大步骤: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通过运行效果看并联审批具有四项好处:一是节约了申办人的时间。由于采用并联的方式, 各流程同步进行, 无需受上一流程的限制, 因此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二是增强了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并联审批要求各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意见, 将服务前移, 有利于改变政府形象 , 增强政府 部门服务 意识。三是可以节约行政成本, 提高行政效率, 实现资源共享。由于采用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渠道为技术手段, 节约了人力、财力、和物力, 通过网络的文件收发, 减少了公文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流转时间, 具有范围广、节奏快、保密性好、效率高的特点。四是有利于构筑透明政府, 便于公众监督。并联审批制度规定各审批部门需将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需具备的法定条件、需提交的申 请材料、 承诺办理 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行政审批有关的详细信息, 通过印制办事指南、在网上、办证大厅公布等方式发布给社会公众, 使申请人通过便捷的方式获取信息。
当前, 不少区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已根据政府要求采取了并联审批制改革, 并取得了一定效果。
(2) 告知承诺制度。告知承诺制度,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 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 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国家烟草专卖法律体制的核心即许可证制度所采用的实质审查原则与告知承诺制所倡导的形式审查原则有所不相一致。在我国目前烟草专卖体制下对烟草零售市场准入, 因属特许范围, 仍必须按实质审查的程序进行操作。告知承诺制度在烟草行业不适用的理由如下:
一是现行 的法律规 定烟草行业不宜实行形式审查。烟草专卖制 度是国家 为维护本 国烟草市场稳定发展, 以确保国家财税的征收。我国现有的《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核心是严格的许可证制度, 即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的市场准入必须符合严格的许可要求。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烟草零售商必须在资金、场所、合理布局等环节满足相应条件。特别是在“网点合理布局”上, 国家烟草行业主管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当地实 际情况确 定“合理布局具体要求”。显然, 烟草专卖体制下的烟草零售市场准入不宜实行形式审查的告知承诺制。
二是国际 上“控烟 ”的大背景要求烟草行业加强监管。为限制 烟草制品 的生产和 消费 , 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对烟草及其制品课以高税, 实行“寓禁于征”政策。特别是近几年来, 世界范围内“控烟”呼声越来越高, 各种强制性管制措施越来越多, 国家对烟草制品税收也不断提高。我国已批准加入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 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卷烟的销售, 以减少烟草对人们带 来的危害 。显然 , 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这一国际公约方面来讲, 必须对卷烟零售加以必要的控制。同时, 我国在加入WTO时, 我国政府一方面承诺充分放开国内市场, 但仍有极少领域尚未承诺放开, 其中就有烟草行业, 我国还将继续坚持专卖专营的制度。这充分说明, 国家要求烟草行业必须进一步强化市场准入, 完善监管制度, 加大监管力度。
三是告知承诺制度在监管上的局限性。告知承诺制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其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形式审查, 而非实质审查。就烟草零售许可证而言, 形式审查是只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等形式要素, 而对于该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不进行审查, 实质审查是全面地对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如审查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合理布局的要求等内容。告知承诺制度运用契约形式来处理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在保持行政机关必要控制权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市场主体主导的能动作用。但是, 在烟草行业这种需要控制约束的领域很难单凭一纸承诺, 就能有效避免第三人的风险。
7.新业务新技术准入制度 篇七
一、项目准入标准
1、企业准入: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2、区域准入:抵押物或融资项目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洛阳、唐山、烟台、潍坊、苏州、无锡、南通、常州、徐州、绍兴、台州的项目。开
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在区城准入方面没有
限制;
3、融资项目:取得四证的在建工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项目;
4、抵押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或办理网签及登记备案手续;
5、贷款期限:1-2年;
6、贷款额度:1-5亿元;
7、抵押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40%;
8、年利息及费用: 项目方具备一级资质16—18%;
项目方具备二级资质18—20%;
9、融资顾问费:2%(资金方经纪公司与项目方经纪公司各1%);
10、贷款操作时间:单一资金信托30—45天,集合资金信托45—60天;
11、资金方承诺:不收取任何考察费、差旅费、保证金、手续费等前期费用。
二、业务操作流程
1、项目方提供用於信托项目立项的的下列项目资料(有效、清晰的JPEG格式电子版文件):
A、借款申请书,写明企业简介、项目概况、贷款要求、抵押物情况、还贷方案;
B、项目方营业执照副本、贷款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C、项目方公司章程;
D、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E、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或预评估资料(可暂不盖印章);
F、以Word文档形式提供完整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无需加盖公司印章; G、有权管理部门对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文件;
H、2012审计报告、2013年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和负债明细表;
I、用数码相机多角度拍摄的,完整反映项目現场全貌及周边环境的照片,拍摄照片数量20张以上。
J、增信措施,对有些项目需要追加项目方控股股东或其他法人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需提供保证人的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简介,2012审计报告,2013年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和负债明细表。
2、资金方项目立项通过后,项目方与顾问方签署《融资顾问合同》;
3、资金方自费前往融资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对项目方基本情况及贷款用途进行调查,对抵押物和贷款风险及效应进行评估。项目方按《房地产项目尽职调查资料清单》提供全套纸版资料:
4、资金方确定融资方案,双方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各种法律文件,办理审查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募集信托资金;
8.夜班护士准入制度 篇八
1.值夜班护士必须为注册护士。2.基本条件:
(1)新毕业护士工作6个月以上,经过考核合格;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全夜班不少于4次,方能独立从事夜班工作。
(2)科室调动护士转入新科室时在本科学习1个月以上,并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全夜班不少于4次;经护士长及上级护士评估后能胜任夜班工作者方可独立从事夜班工作。
3.夜班岗位专业技术要求: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及急危重症抢救配合工作的能力,病情观察与应急处理能力,规范、准确、及时、客观书写护理文书的能力以及良好的慎独精神。
4.夜班护士培训:本科室护师或主管护师,工作能力强,专科理论及技能扎实者作为培训带教老师。培训内容:岗位职责、医嘱及执行方法、护理管理制度、护理文件书写、护理服务规范、专科疾病观察能力、急救物品的管理、各类药品管理制度、急危重病人抢救、病房管理制度的掌握、应急处理能力、护理技术操作执行能力等。特殊护理专业由特殊护理专业培训小组组织实施。5.夜班工作能力考核:由护士长及按照《夜班护士准入评价表》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术和夜班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大于80分),方可独立从事夜班护士工作,并享受夜班护士的有关待遇。6.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9.汽车租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分析 篇九
“汽车租赁服务是由汽车租赁公司向长期或短期需要用车, 但又没必要自备车的单位和个人有偿提供车辆使用权, 并限期收回的一种服务方式, 是汽车消费的一个重要方面。” (1)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的需求, 在我国汽车租赁业作为新兴产业发展迅速。“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和规范, 但到目前为止, 汽车租赁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体系和有效的保障制度, 没有统一的行业管理规范及服务标准。无法形成规范化的服务体系。同时, 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完善, 使诸如车辆的异地运营、汽车租赁联网运营等模式难以实施, 制约着汽车租赁公司的业务拓展, 不利于汽车租赁企业的规模化经营。”“虽然近几年我国汽车租赁市场发展迅速, 但与已经发展成熟的国际汽车租赁业相比, 国内的汽车租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经营网络、风险管理、相关政策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市场需求和汽车租赁服务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社会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供需不平衡。此外, 与汽车租赁业务的重要地位和发展速度相比, 现阶段国内有关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研究十分薄弱和滞后, 行业管理较为落后, 政策法规不完善, 而且对汽车租赁业也没有合理的进行定位, 使汽车租赁业尚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环境之中。因此, 研究我国特大城市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2) 恶性竞争, 抗风险能力差, 缺乏关联性, 是目前我国汽车租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严重阻碍了我国汽车租赁业的长远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现有的政策、法规以及汽车租赁经营者和租赁车辆进行分析, 找出制约我国汽车租赁业规模化、现代化、世界化长远发展的症结, 以便对建立、健全我国汽车租赁公司市场准入制度提出构建。
2 政策法规对汽车租赁业的制约
目前, 国外发达国家汽车租赁业的政策措施和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汽车租赁业发展非常迅速, 其政策法规为其在国际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我国由于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废止了原有的《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各个汽车租赁公司不断创新新的服务项目和种类以适应市场竞争中挑战, 单以《合同法》、《物权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部门法的调整, 已经不能满足目前我国汽车租赁市场的需求, 在政策和法律缺位的情况下, 目前我国汽车租赁业在自租自驾、带租、带驾等新服务项目的法律问题上争议较大, 往往面临无法可依, 无章可循, 自由发挥的境地。而从我国汽车租赁业前景看, 无论从人口数量, 驾驶员数量, 还是汽车保有量都在世界占有领先地位, 国外发达国家的汽车租赁业营收数据已经给我们警示, 经济、信息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我国汽车租赁业必须调整经营模式, 各个监管部门之间需要团结协作加强监管, 严格控制我国汽车租赁公司市场准入制度, 重视我国汽车租赁业在世界汽车租赁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制定、调整相应法律法规以保障我国汽车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3 汽车租赁企业准入问题
汽车租赁行业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实施市场准入的必要性。目前, 我国汽车租赁业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 不同学者和专家从不同角度给予了不同定位, 也正是由于该行业存在的多重属性, 争议较多, 作为一个新兴行业, 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现有法规和政策难以解决, 制约了我国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综合我国汽车租赁业目前开展的业务种类,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高级工程师、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专家委员会委员张一兵在《汽车租赁的属性及与城市交通的关系》中将汽车租赁业行业分为三种类别, 即:“服务行业、金融行业、道路运输业” (3) 。但是在实际设立汽车租赁公司的过程中, 我们的汽车租赁业被列入到服务业, 无论从注册资金还是审批程序都以服务业作为标准, 这脱离了汽车租赁业的实际属性, 最终使得汽车租赁公司以单一的属性进入市场, 以多重身份面对市场, 无形中扩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同时也为行业监管制造了相应的困难, 以至于出现的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另外, 自2004年《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废止以来, 成立汽车租赁公司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到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审批, 最低2至3万元注册资本, 即可获取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 并没有把汽车租赁业作为特殊行业加以区分。而目前购置市场上流通的租赁车辆, 以最低标准车型至少需要花费5至6万元, 这也就意味着, 这类汽车租赁公司根本无法进行市场运营, 两者之间根本达不到平衡, 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所以这类汽车租赁公司通常采取“挂靠”方式吸引私家车, 也就是“散户”作为运营车辆, 而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对于运营车辆和私家自用轿车是有明显界分的, 这种打擦边球, 钻法律空子行为无疑增大了交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同时由于设立汽车租赁公司的自由、方便的特性与租赁行业的风险性形成巨大矛盾, “汽车在我国还是一种贵重商品一些不法分子恶意骗租车辆给汽车租赁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而国内法制环境尚不健全。一方面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完善有关部门往往因缺乏执法依据在对此类违法案件的处理、打击上缺乏力度难以形成应有的法律威摄。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司法腐败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骗租”、“骗盗”租赁车辆问题尚需时日。此外一些承租人道德水准低下偷拆、偷换车辆机件人为损坏车辆也给汽车租赁企业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一旦出现骗车、骗租情况, 即会使汽车租赁公司承担难以承担的法律后果, 并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 只有建立健全的汽车租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才是保证监管部门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第一道关卡, 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汽车租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才能使汽车租赁行业进入的稳定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①李辉, 史建峰.我国汽车租赁业规模化发展因素分析[J].企业研究, 2003 (21) .
②万凤娇.我国特大城市汽车租赁业发展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 2005.
③张一兵.汽车租赁的属性及与城市交通的关系[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2220f0100d2t9.html.
10.食堂商户准入制度 篇十
太原科技大学食堂商户准入制度
为适应学校后勤管理社会化的需要,促进学生食堂经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02]34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校餐饮行业准入管理制度的意见》([2015]18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对食堂承包企业进行考察、筛选。考察内容包括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质信誉、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健康状况以及有无承包高校食堂的经验等。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饮食服务中心制定完善的工作流程,做好相应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第三条 经营企业具备的条件:
1、经营食堂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身份,有合法的经营手续,证照齐全,注册资金最低为50万元。
2、获得《山西省高校餐饮行业准入资质证书》。
3、具备5年以上经营餐饮业的经验,并从事过高校饮食经营工作。
4、符合国家规定的用人要求和食堂经营管理要求。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持证上岗;必须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卫生安全常识;必须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好有效的防护,保持良好服务形象。
5、具备经营学校食堂的经济实力和流动资金,能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
5太原科技大学食堂管理制度汇编
6、食堂从业人员由食堂经营企业按照劳动法招聘,各种必需证件须报学校存档备查。如出现劳动用工问题,由经营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设备设施
1、食堂设计布局合理,符合《高校标准化食堂评比要求》,各类功能设施齐全,装修装饰材料环保节能,餐具符合卫生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人员招聘符合规定要求。准入经营企业投入后的设备设施产权归学校所有,由学校进行验收登记后全部计入学校资产。
2、合作期内,准入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位置,如确因经营需要,需征得学校同意;学校定期对所拥有的资产进行清点和盘查,合作期满,学校将组织人员对房屋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合同,如有自行改动,必须修复或予以赔偿。
3、合作期满,准入经营企业不得对食堂现有结构或设施造成破坏。
第五条 经营指标控制
经营企业在服从学校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食堂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经营企业须严格遵守学校所制定的采购管理、服务质量、伙食质量、花色品种、菜肴价格等指标要求。
2、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控制各项成本支出。
3、正确对待各项监督、检查活动,并根据检查结果及学生反映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对各项整改建议拒不
太原科技大学食堂管理制度汇编
执行的,学校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或终止合作经营合同。所造成的经营损失由经营企业承担。
4、烹饪制作流程符合相关规范,讲求工艺技术,各种风味菜肴兼备,营养充分,价格适中,能照顾到不同类别师生饮食要求。
5、未经学校批准,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饮食服务以外的其它业务,也不得进行同行业恶性竞争,必要时学校将实行经营品种和销售价格等限制制度。
第六条 准入经营企业食堂财务管理
1、准入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财务账目,学校有权获取师生餐饮消费等信息,并有权检查准入经营企业的进货台账、销售、成本核算等账目。
2、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管理资金,定期结算。在与准入经营企业办理相关结算业务时,先行扣除各种管理费和必要的水、电、暖等代缴费用,结余款项按规定的结算时间及时返还给准入经营企业。
第七条 风险责任承诺
准入承包方必须对自身经营风险承担全部的后果,并对有关卫生与安全责任作出明确的承诺。
1、准入经营企业要按双方签订的经营合同中的规定承担全部的安全、卫生、质量、效益、风险等责任。
2、准入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外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纠纷均与学校无关。
太原科技大学食堂管理制度汇编
3、除不可抗力事件外,准入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及时或不充足供应食堂膳食,否则视为违反合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科技大学后勤管理处
11.科夜班护士准入制度 篇十一
1.在本院注册的护士。
2.具有规范、准确、及时、客观书写护理文书的能力。3.熟练掌握医嘱处理流程。
4.熟练掌握夜班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5.具有良好的慎独精神。
12.新业务新技术准入制度 篇十二
在经济全球化飞速发展的情况下, 资本的自由流动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利益, 但是在基于一些问题的考虑上各国关于投资范围制定了各种外资准入制度, 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范围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领域, 必须由政府或本国国民经营;另一方面是因为设定投资范围可以将外国投资引导到本国需要发展的特定的领域上。因此, 世界各国大都通过各自的外资准入制度对投资范围做出一定的规定。
与自由化投资相比, 外资准入制度限制了资本的自由流动, 被限制的资本不能为外资企业带来预期的收益, 巨大的利益诱惑使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方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与此同时, 各国外资引入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发展中国家单边自由化、外资管理部门官员职权界定的不明确, 及相应的监督制度不完善, 为外资企业想要通过贿赂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来实现资本的流入提供了可能, 而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同样希望通过这种钱权交易能为自己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收入。在这种情况下, 外资准入寻租活动就产生了。我们把外资企业作为利益群体是寻租者,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作为广大民众公共权力的代理者, 政府监督部门作为寻租活动的监督者。
寻租者、代理者、监督者三方利益的冲突及策略的相互依存, 促使他们形成相互博弈的三方主体。本文主要以完全信息三方静态博弈模型、不完全信息三方静态博弈模型来分析他们在不同条件下的期望收益, 得出他们的均衡解, 判断出他们可能会采取的最优策略, 从而对寻租的治理提供了可靠依据。最后, 文章依据模型分析对寻租行为的治理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2 外资准入寻租治理三方博弈分析
外资准入寻租活动产生的腐败问题以及监督稽查部门对此的监督, 构成了一个由监督稽查部门、外资企业和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参与的三方博弈。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和外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表现为设租人和寻租人之间的合作博弈关系, 对于先设租后寻租或是先寻租后设租这些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只要是有利可图, 外资准入寻租活动就会发生。当然一旦外资准入寻租活动能够侥幸未被稽查, 寻租双方的合作剩余就是全国人民的净损失, 监督部门为了人民的公共利益, 会对外资准入寻租活动进行检查和稽查, 并对他们处以适当的惩罚。
2.1 外资准入寻租治理的完全信息三方静态博弈分析
由于外资准入寻租活动的进行需要外资企业和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达成一致共识, 为此从根本情况分析, 在假设参与者知道完全信息的基础上, 研究博弈的均衡解。本模型在对监督寻租、受贿行为进行静态分析的基础上, 考虑采用一定惩罚措施来治理外资准入寻租行为。
2.1.1 模型假设和模型表述
在监督寻租者的博弈中, 设稽查部门可供选择的策略:强力监督 (I) 与弱监督 (IN)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可供选择策略:受贿 (Y) 与不受贿 (N) 。外资企业可供选择策略:寻租 (RY) 与不寻租 (RN) 。假定租金大小为V, 寻租成本为b, 强监督成本为c1, 弱监督成本是c2且c1>c2。监督部门进行弱监督时, 一般不能查出寻租行为和受贿行为;而当进行强力监督时, 能够查出寻租行为和受贿行为, 并对外资企业施以处罚F1, 对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施以处罚F2。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薪金福利为w。假定监督部门分别以概率μ、1-μ选择强力监督或弱监督, 外资企业分别以概率β、1-β选择寻租或不寻租,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分别以概率γ、1-γ选择受贿或不受贿。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1:
容易证明此博弈没有纯战略纳什均衡。下面求解这个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2.1.2 模型求解
监督稽查部门的期望收益:
πI=μπIs+ (1-μ) πIw
=μβγ (w+F2) +μβ (V+F1-c2) - (1-μ) c1-μ (1-β) c2
πIs=βγ (V+w+F1+F2-c2) +β (1-γ) (V+F1-c2) + (1-β) γ (-c2) + (1-β) (1-γ) (-c2)
πIw=βγ (-c1) +β (1-γ) (-c1) + (1-β) γ (-c1) + (1-β) (1-γ) (-c1)
外资企业的期望收益:
πR=βπRY+ (1-β) πRN
= (1-μ) βγ (V-b) -μβ (b+F1)
πRY=γμ (-b-F1) +μ (1-γ) (-b-F1) + (1-μ) γ (V-b) + (1-γ) (1-μ) *0
πRN=μγ*0+μ (1-γ) *0+ (1-μ) γ*0+ (1-μ) (1-γ) *0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期望收益:
πB=γπBY+ (1-γ) πBN
= (1-μ) βγ (b+w) -μβγF2+ (1-βγ) w
πBY=μβ (-F2) +μ (1-β) w+ (1-μ) β (b+w) + (1-μ) (1-β) *0
πBN=μβw+μ (1-β) w+ (1-μ) βw+ (1-μ) βw+ (1-μ) (1-β) w
由最优解的一阶条件undefined可得到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
undefined
即监督稽查部门以概率u选择强力监督, 外资企业以概率β选择寻租,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以概率γ选择寻租。也就是说, 在表1的支付矩阵条件下, 监督稽查部门、外资企业和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监督博弈中, 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为 (μ, β, γ) , 其中
undefined
2.1.3 均衡解的理论指导意义
(1)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和外资企业进行寻租活动均衡概率的指导意义。
模型的均衡表示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和外资企业将以概率β、γ选择违规操作并获取相应的额外收益。外资企业选择寻租的概率undefined, 不仅随着强力监督与弱监督的成本差 (c1-c2) 的增大而增大, 而且与外资企业的收益V-b, 对寻租的处罚F1都有关。同时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选择受贿的概率undefined, 除了与薪金福利w和受贿处罚的力度F2之和成反比例, 还与受贿的大小b、租金的大小V等有关。
根据上述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和外资企业的均衡解, 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①政府监督部门可以加强对外资准入寻租行为的惩罚力度F1, 从而提高寻租活动的成本, 同时减小强力监督与弱力监督的成本差c1-c2, 例如, 如果监督本门比较尽职尽责, 我们就对他们的强监督行为进行奖励。做到以上两点, 外资企业进行寻租行为的概率β可降到最低。
②对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采取高薪养廉政策, 适当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w, 使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选择受贿概率函数中的分母加大, 在保证他们有较高社会地位的同时又有较高的经济收入, 加大他们的机会成本, 间接增大他们的寻租行为成本。
(2) 监督部门进行寻租活动均衡概率的指导意义。
对监督机构而言, 选择最优的概率进行稽查取决于外资企业的寻租成本b、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薪金福利w和对受贿官员的处罚力度F2。监督机构选择监督的概率是undefined, 不仅随着寻租成本b的增大而增大, 而且与薪金福利和对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处罚力度之和成反比。
根据上述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和外资企业的均衡解, 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监督机构应该完善反腐败的监督体系, 提高监督机构的工作效率, 降低监督成本, 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由于监督效率提高, 惩罚力度加大, 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反腐败的信心, 对想要受贿的少数官员也是一种威慑, 从而减少受贿的积极性。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 本模型进行的博弈分析是一次性的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 而实际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三方博弈通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针对外资准入寻租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 建立了监督稽查部门、外资企业和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2.2 寻租治理的不完全信息三方静态博弈分析
针对寻租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运用均匀分布、极限的基本知识, 得到不完全信息博弈中的纯策略Bayes纳什均衡。下面分析、探讨寻租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探索监督部门应对和治理寻租行为的最佳策略, 揭示寻租过程中存在的信息问题和防范措施。
2.2.1 模型假设和模型表述
在监督寻租者的博弈中, 假定外资企业有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寻租 (Y) 与不寻租 (N) 。监督稽查部门有两个可供选择的策略:监督 (I) 与不监督 (H)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也有两个可供选择的策略:受贿 (A) 与不受贿 (W) 。假定, R为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参与寻租收入, C为监督部门监督成本, F为外资企业寻租成本 (包括被监督稽查部门发现寻租时对其的罚金) , Q为外资企业寻租收入。若监督稽查部门实施监督,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受贿行为就会被发现, 且C
该博弈有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 在此不特别证明。下面求解此博弈的不完全信息静态解。假设监督稽查部门与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与外资企业在签订合约时, 虽然有共同的信息, 但在实际行动中, 毕竟还有一些信息, 双方各自保留。特殊地, 如果稽查部门发现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出现受贿时, 效用为 (F+R-C+t1) , 其中t1为稽查部门的私人信息, 尚未被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发现;监督部门不监督, 外资企业不寻租时, 外资企业的效用为 (0+t2) , 其中t2为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私人信息;稽查部门不监督, 外资企业寻租但是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不接受行贿时,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效用为 (0+t3) , 其中t3为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私人信息。设类型t1、t2与t3为来自[0, x]上均匀分布的三个独立变量, 假定x是相当小的正数, 故可得到静态Bayes效用矩阵图表如下:
在该Bayes博弈中, 行动空间A1=A2=A3={监督, 寻租, 受贿;不监督, 寻租, 不受贿;不监督, 不寻租, 受贿}, 类型空间T1=T2=T3=[0, x], 信念密度为p1 (t1) =p2 (t2) =p3 (t3) , 对t1、t2与t3成立。因此, 稽查部门、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与外资企业策略稍有变化, 保留信息就会受到干扰, 从而成为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显然类型空间是连续区间[0, x], t1应有一个临界值s1, 当t1超过s1时, 稽查部门会选择监督策略, 否则就不监督。同样, t2也有一个临界值s2, 当t2超过s2时, 外资企业毫不犹豫地不寻租, 否则寻租。同样, t3也应有一个临界值s3, 当t3超过s3时,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坚决不受贿, 否则受贿。
2.2.2 模型求解
下面就求解Bayes博弈的纯策略均衡, 在这个均衡中, 稽查部门以 (x-s1) /x的概率监督稽查, 而以[s1/x]概率不监督。外资企业以[ (x-s2) /x]的概率不寻租, 而以[s2/x]的概率寻租。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以[ (x-s3) /x]的概率不接受贿赂, 而以[s3/x]的概率受贿。即对与给定的x, 求出s1、s2与s3的确定值, 以使上述策略构成纯策略Bayes-Nash均衡。
给定外资企业与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策略, 监督稽查部门监督的期望效用为:
undefined
监督稽查部门不监督的期望效用:
undefined
当且仅当监督稽查部门监督的期望效用≥不监督的期望效用, 即
undefined
时, 得到
undefined (1)
时, 监督稽查部门是关于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外资企业策略的最佳反应。类似地, 给定监督稽查部门、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策略, 外资企业不寻租的期望效用为:
undefined
外资企业寻租的期望效用为:
undefined
当且仅当, 外资企业不寻租的期望效用≥寻租的期望效用, 即
undefined
时, 得到
undefined (2)
时, 外资企业是关于监督稽查部门、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策略的最佳反应。类似地, 给定监督稽查部门、外资企业的策略,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不受贿的期望效用为:
undefined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受贿的期望效用为:
undefined
当且仅当,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不受贿的期望效用≥受贿的期望效用, 即
undefined
时, 得到
undefined
时,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是关于监督稽查部门、外资企业策略的最佳反应。
联立 (1) 、 (2) 、 (3) 式, 易得
s1=s2=s3
由于该方程表达式比较复杂, 在此我运用相应的系数A、B、D来表示一元二次方程的二次项、一次项和常数项的系数:
A=-2RundefinedQx+4RundefinedQ+4RundefinedQ+4RundefinedQundefined-2RCxundefined
B=-RundefinedQxundefined+2RundefinedQx+2RundefinedQx+2RundefinedQundefinedx-RFxundefined+2RFxundefined+2RundefinedFxundefined+2RFQxundefined+2RundefinedQxundefined-CRxundefined+2RundefinedQundefinedxundefined
D=xundefinedRundefinedQ (R+Q)
即As12-Bs1-D=0, 解方程, 可得:
undefined
因此, 监督稽查的均衡概率 (x-s1) /x、外资企业不寻租的概率 (x-s2) /x和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不受贿的概率 (x-s3) /x都等于undefined。
2.2.3 模型分析
根据概率表达式, 可分析出:当x趋于0时, 对上式求极限, 可知当监督稽查部门、外资企业和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不完全信息消失时 (x->0) , 在不完全信息博弈中的纯策略Bayes纳什均衡中三人的行为趋向于完全信息博弈中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中三方各自的行为。也就是说, 监督稽查部门监督的期望效用≥不监督期望效用, 即以undefined的概率监督是对外资企业和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策略的最佳反应, 而外资企业不寻租的期望效用≥寻租期望效用, 即以undefined的概率不寻租是对监督稽查、外资企业策略的最佳反应,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不接受贿赂的期望效用≥受贿期望效用, 即以undefined不接受贿赂是对监督稽查部门和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策略的最佳反应。
由上可知, 当t1大于临界值s1时, 监督稽查部门选择监督是对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和外资企业策略的最佳反应, 而t2大于s2时, 外资企业不寻租是对监督稽查部门、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策略的最佳反应, 而t3大于s3时,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不接受贿赂是对监督稽查部门、外资企业策略的最佳反应。
最后需要说明, 在该三方博弈模型下,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决策时机是在合约执行过程中或者事后做出的。由于外生变量的存在,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决策时机及该机会被外资企业利用将会给监督稽查部门造成多大的损失是多个可变的且可选择的变量。若R远大于F-C,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可能背弃t2大于s2时的策略, 而选择接受贿赂作为对监督部门的反应。
3 对治理寻租行为的合理化建议
根据完全信息三方静态博弈模型、不完全信息三方静态博弈模型中, 对寻租者、委托者、监督者的分析, 我们得出在不同条件下的不同期望收益及相应的均衡解和最优策略。在这些依据下提出了以下几种治理寻租活动的可行性建议。
(1) 加大外资准入政策的完善, 促使政府机构职权分明, 形成内部控制制度。
外资准入政策的不完善, 为外资企业和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进行寻租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准入政策的模糊地带, 不完善的政策使官员的职权放大化, 使外资企业坚信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职权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利益, 从而采取寻租行动。同时, 对于模糊地带治理的法律空白减小了外资企业和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被惩处的风险, 间接减少了寻租活动的成本。准入政策的完善有两种好处, 其一, 加大外资准入政策的完善, 可约束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权利, 减小其为外资企业提供非法利益的可能性。其二, 政策的完善、法律空白的填充, 可加大寻租活动双方被惩处的风险, 进而加大寻租活动的成本。
(2) 对外资的引入采取公开竞争机制。
外资准入过程中的寻租活动多发生在外资企业与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单独合作过程中, 外资引入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 隐蔽了租的活动, 租的不易察觉性给政府、社会监督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增加了监督的成本, 从而就保护了租的存在。引入公开竞争机制有利于增强外资进入的公开性、透明度, 在实现公平、公正、合理等原则的同时有利于加强政府、社会对利用公共权力寻租的监督力度, 使寻租行为的可行性降到最低。
(3) 加强政府监督, 加大惩罚力度。
政府监督不力及法律执行部门刻意减轻惩罚程度, 使寻租活动主体不能受到相应的惩罚, 致使公共权力终极代理者对于寻租活动存有侥幸心理, 最终陷入公共权力寻租的恶性循环之中。所以对外资准入政策下的寻租行为治理应该加强政府监督, 使寻租活动者被监察部门查处的风险增大, 同时加大惩罚力度, 使寻租双方对于进行寻租行为时产生的期望收益小于不进行寻租行为时产生的期望收益, 从而大大减少寻租活动的发生。
(4) 对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加强道德观念教育, 并施以高薪养廉政策。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的思想道德直接影响了寻租活动发生的可能性, 他们有着崇高的理想、较高的道德观念, 则不会采取牺牲广大人民利益的做法, 故而对官员加强道德观念教育有着重要意义。采取高薪养廉政策表面上看只增加了官员的收入, 实则有着三方面的积极意义。首先,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在执行广大人民委托的公众权利的过程中有了相对较高的经济收入, 就激励他们在执行权力时能够更好地为委托人进行服务。其次, 官员收入的提高是间接的加大对公众权力寻租的成本, 官员在进行寻租的过程中他们本身的工资福利收入是他们最大的机会成本, 寻租活动被发现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可能就意味着他们获得工资福利收入的权利被剥夺。最后,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报酬的支付是从广大人民的纳税中来, 这就加大了广大民众对官员监督的积极性, 健全的委托人监管机制可以有效地减少寻租行为的发生。
(5) 增强对社会监督举报的奖励制度。
社会上经常有因揭露公共权力代理人利用公共权力寻租而遭到打击报复的现象, 这种现象使对公共权力监督的社会积极性受挫, 致使公共权力寻租进入恶性循环。为此, 应采取一系列积极制度措施, 鼓励社会成员对公共权力寻租的监督举报, 使监督人在得到安全保障的同时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奖励, 特别是给予新闻媒体一定的独立性, 使其在不受到任何政治权利的干扰下对公共权力寻租行为予以揭示纰漏。在这种情况下, 才可保证广大民众积极行使其委托人的监督权力,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使寻租活动在阳光监督政策下难以开展。
摘要: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 增强了资本等要素流动的需求, 而各国为保护本国利益而制定的外资准入制度限制了这些要素的自由流动。面对这一现状, 外资企业及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为追求自身利益而进行了大量权钱交易的寻租活动。为了治理外资准入制度下寻租活动的发生, 以外资企业为利益群体, 外资准入管理部门官员为公共权力委托人, 政府监督部门为监督者, 对三者进行了博弈分析, 通过完全信息三方静态博弈模型、不完全信息三方静态博弈模型, 计算出三者的期望收益、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及纯策略贝叶斯纳什均衡, 最终给出均衡解的理论指导意义。最后, 根据外资准入制度的现实需求, 提出加强政府监督、加大惩罚力度, 对外资引入采取公开竞争机制等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外资准入制度,寻租,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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