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范本

2024-11-16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13篇)

1.房屋赠与合同范本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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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效力和范本(房屋赠与合同)

公民如要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送他人,可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然后持赠与合同公证书及其它有关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申办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3.受赠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项,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4.赠与合同。

5.赠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赠与物如果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案情]

小黄系黄某、陈某的独生女儿。小黄结婚后自立门户,多年来靠辛勤劳动赚了钱,在汇龙镇购置了多套房屋。2003年8月19日,小黄将汇龙镇某新村的两套房屋赠与父母,双方订立了房屋赠与合同,同时该赠与合同经市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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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不久,黄某、陈某提出将赠与的房屋过户到两人名下,但小黄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黄某、陈某在再三请求得不到答复的情况下,于去年5月17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审判]

法院受理后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有效,被告小黄将她名下的两套房屋过户到原告黄某、陈某名下。

[评析]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并且对赠与的物或权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赠与合同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行使,逾期

则归于消灭。(4)对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

本案中,小黄自愿将自己的两套房屋赠与父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父母对小黄的赠与也表示同意接受,双方的赠与合同又经市公证处的公证,加上黄某、陈某不存在对受赠人小黄及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不履行抚养义务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所以该赠与合同具有法律上不可撤销的效力。

下面是房屋赠与合同的模板

房屋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地址:_____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

签约日期:_____ 签约日期:_____

2.房屋赠与合同范本 篇二

(一) 赠与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按照意思自治理论, 一项合同, 经过要约、承诺, 法律进行效力检验这三个层次而生效后, 双方自愿设立的合同义务因包含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被法律所尊重, 双方均应受到合同效力的约束。赠与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所有权流转方式, 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 是一种无偿的利他行为,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典型代表。

(二) 赠与合同的特点

1. 单务合同

赠与人并不因为赠与而享受相应的收益, 受赠人不需要因为接受赠与物而付出相应的对价。故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合同抗辩权, 受赠人也不要求具备给付对价的能力, 因此受赠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 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虽然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并不排斥受赠人可能负担一些义务, 但是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所附加的义务目的是为了对受赠人加以一定的限制, 使赠与人不会因为受赠而另外受益。因此虽然受赠人所为不是赠与的对价,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2. 不要式合同

法律不要求赠与合同的成立不需具备书面或经公证等其他特殊形式, 只要经双方当事人合意, 合同即可成立。

3. 诺成合同

诺成性是指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即可成立, 不需要赠与物的交付。赠与合同为诺成性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 必须意图诚实、行为守信, 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 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 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赠与合同采纳的诺成性规定, 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更为合理。

4. 无偿合同

赠与具有强烈的社会伦理性和道德性, 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赠与合同缔结和存在的基础, 是双方之间良好朴素的情感关系的延续。因此, 笔者认为, 无偿性是设计赠与合同各项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 是其最典型的特点。即使在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中, 其无偿性依然存在。

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内涵

综上所述, 通过对赠与合同的概述, 我们知道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诺成性。正是由于其独特的性质和特征,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 赠与人在无利益回报的情况下为给付, 受赠人在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收获利益。如果该合同一经成立,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撤销, 那么对赠与人未免过于苛刻, 从而也会对赠与行为本身产生不良影响。法律应当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 尽力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这就为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法律基础。

(一)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含义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 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进行了限制, 主要是时间限制和范围限制。《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加以了限制, 即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而言, 对于动产, 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 需在登记之前撤销。第186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 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 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 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为了维护这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 完成道德义务, 本条款明确规定赠与是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二)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意义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笔者认为有平衡利益的功能。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这并不意味着什么, 在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之前, 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具有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功能。任意撤销权的例外是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这两类合同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具有平衡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功能。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各国规定简述

目前规定有任意撤销权的国家或地区有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日本民法典》第549条规定:“赠与, 因当事人一方表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 相对方接受, 而发生效力。”第550条规定:“非依书面的赠与, 各当事人可以撤回。但已履行完毕的部分, 不在此限。”可见, 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 不需要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 也不需要公证等特定形式, 赠与合同就发生效力, 是典型的诺成合同。同时, 除以书面形式达成的赠与不能撤销外, 赠与双方均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 从而在立法上首次确认了任意撤销权。

四、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评价

(一) 与合同法总则中的撤销权规定不同

合同效力状态具有多样性,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存在撤销其人的撤销权, 主要存在于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这种撤销权体现了合同的特殊效力状态, 即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撤销权。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那么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则合同成立, 如果不存在无效、效力瑕疵情形或附条件、附期限情形, 则合同在成立之时也就立即产生效力。而其中效力瑕疵包括了可撤销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法律行为的作出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即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事由, 则行为虽己成立但不能生效, 而是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 因此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只要合法成立便应当有效, 如果不存在前述可撤销事由, 当事人不可能有所谓的“撤销权”。

(二) 任意撤销权与信赖利益保护的矛盾

合同法既然规定了赠与人有任意的撤销权, 那么赠与人在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之前, 受赠人是无权强制赠与人交付财产的。然而, 《合同法》却在第189条规定了“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此条内容针对的是所有的赠与合同而言, 那么, 此条款所反映的内容就与合同法条的规定相矛盾。由于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所以在赠与人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之前, 受赠人既没有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 也无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的债权, 那么, 因为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受赠人有什么权利要求赔偿呢?妄图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立法模式下保护受赠人的信赖利益, 达到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注定是要失败的。

(三) 任意撤销权与赠与人履行不能责任制度契合的矛盾

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立法模式下, 为适当保护受赠人, 我国《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 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文规定的是赠与人履行不能的合同责任。笔者认为这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存在矛盾。如果赠与人撤销赠与, 使赠与合同失效, 那赠与人可以说是毫无利益损失的。而受赠人因赠与被撤销而无利益可得, 相反, 为了接受赠与所发生的行为及损失, 为自己增加了负担, 而这种负担对其来说原本是毫无必要去承担的。这种结果对受赠人来说, 显然是不公平的。

五、进一步完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立法构想

鉴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 为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法律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但任意撤销权的立法弊端甚多, 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而且造成了赠与合同内在体系的矛盾。通过解读, 笔者认识到, 立法不仅应当考虑价值取向问题, 更应该关注该制度在其体系内的协调关系以及与既有制度的契合关系。为更好地保护赠与人, 在赠与的立法规定上, 主要有两张规范思路。一是事后补救型, 即放宽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承认赠与合同成立即生效, 并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来补救;二是事前规范型, 即严格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 赠与合同才能生效。经过分析, 笔者认识到, 我国任意撤销权立法模式下所导致的赠与合同体系的紊乱以及与其他既有制度的矛盾冲突, 根源在于对赠与合同成立即生效的效力认定上, 正是由于赠与合同成立即生效, 才引发了任意撤销权立法所导致的种种弊端。表面上看是任意撤销权的问题, 实质上却是对赠与合同生效要件的反思。因此, 要解决任意撤销权的弊病, 就要在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上下功夫。而要打破一种既有的立法模式, 成本太大且不大可能变为现实。如果能通过法律解释, 重新认定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使立法趋于完善, 则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在此, 笔者提出了一个新的看法。建议结合《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 重新认定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具有特殊目的的 (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 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其他性质的赠与合同, 须经公证形式才生效;即时交付的, 因履行而生效;仅有一般合意的, 赠与合同仅仅成立并未生效, 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此时赠与合同的效力非常的薄弱。这样, 不但体现了保护赠与人的价值取向, 也解决了理论困惑。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方绍坤, 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房屋赠与合同范本 篇三

我老伴于3年前因病去世,今年初我认识了一位比我小10岁的丧偶女性,我们双方都有结为夫妻的愿望。儿子知道这事后,坚决反对。反对的主要原因是担心我死后,他的后妈对我现有的一套房屋也有继承份额。为了消除儿子的顾虑,我准备于再婚前将现有的房屋过户给儿子。请问,父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需要缴税吗?缴何种税?具体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何先义

何先义同志:

房屋的过户主要因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继承等三种行为而产生。如果是因继承而发生的房屋过户,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是因买卖、赠与房屋而发生的房屋过户,则需要缴税。父母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子女,这属于赠与性质,因此同样会涉及到缴纳税款的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具体规定,即:“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据此规定,你儿子在接受房屋赠与时,只应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和印花税,而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其他税种。

在完税后,你和儿子就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时,需要携带赠与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及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

4.房屋赠与合同 篇四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乙方,房屋共有权人表示同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合同条款: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座落于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赠与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房产。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房屋共有权人对甲方的本次赠与表示同意,并自愿签署本赠与合同。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_日内各方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手续。乙方逾期未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第五条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订并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公证处留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权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5.父子房屋赠与合同 篇五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

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 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而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的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 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6.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篇六

那么,刘老汉能否行使撤销权呢?

刘老汉主张刘某未按约定履行照顾父母生活的义务,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7.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问题分析 篇七

关键词:合同撤销;赠与合同;撤销形式

一、赠与合同撤销权与一般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般的可撤销合同包括: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第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第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第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第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可撤销分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赠与合同为无偿的单务诺成性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的义务人无任何利益可言,在赠与人赠与时或有考虑不够,或有不够真实的意思表示,若许诺之后就不再给予撤销的机会,太过苛刻。因此,任意撤销权规定,只要在赠与合同的权利未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在范围权限有更大的撤销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撤销其赠与合同。其法定条件是,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

二、赠与合同的两种形式的优缺点

(一)赠与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两面

任意撤销权给予赠与人更改心意的权利,更好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但赠与人的任意解除权削弱了赠与合同的约束力,如赠与人在答应赠与某人款项度过一个危机时,在授予人准备好一切,又耗费不少准备工作却被通知撤销赠与合同时,赠与人突然收回的承诺给予受赠人更大的打击,未免有欺骗愚弄受赠人之嫌,因给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受赠人亦无可奈何。《法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对赠与合同做出严格的限定。赠与一经受赠人合法方式接受,即对赠与人发生约束,不可随意撤销。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相似,也规定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须经公证方始生效。可推定,一般国外的赠与合同的性质或诺成性合同辅以要式合同,或直接为实践合同。我国的赠与合同较之相比,略显单薄,为不要式诺成性合同,赠与人空间过大,削弱了合同的效力。

(二)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优与弊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相对任意撤销权,范围更大,要求更高,也更复杂,根据法条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与赠与人的亲属。受赠人必须是“严重”侵害,而不是轻微的侵害行为,受赠人的侵害,从主观上无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可以鉴定为严重,而从客观上来说,对赠与人或赠与人亲属心理或身体上极大的伤害行为,受赠人皆可撤销赠与合同。不局限与赠与人,包括近亲属,可广义包括为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外子女,女婿,儿媳,旁系血亲三代等。侵害近亲属的行为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都属于伤害,宽泛的范围使得更多的人愿去做赠与人,因为不仅侵害自己,哪怕侵害自己的近亲属,都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此方面包含两点,一是受赠人有抚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必须有抚养的能力,若受赠人没有抚养能力或丧失了抚养能力产生了客观上的不能而拒不履行,不会产生法定撤销权。这里的抚养义务既包括夫妻、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也包括约定上的抚养义务。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的义务。可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约定承担一定的义务,二是受赠人已受赠该赠与物,三是在不履行该义务时,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

三、两种赠与合同撤销权改善的建议

(一)将赠与合同的性质改为实践性合同

一方基于信任接受赠与方的赠与,一旦赠与方突然毁约,受赠方信赖利益将会受到不小的损失,若改为实践性合同,可根据信赖利益要求赠与方赔偿其缔约过失责任。在一般合同中,可要求缔约过失责任,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却无任何机会维护受赠人的信赖损失。因此,将赠与合同改为实践性合同,一方面保护了受赠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又能有效的杜绝赠与人滥用其任意撤销权。

(二)行使任意撤销权行为人的法定义务的规定

因为赠与合同赠与人权限的任意性,使得受赠人基于其信赖利益而遭受更大的损失,基于此,可对滥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为人予以法定责任,限制某些人滥用赠与合同任意权,比如一旦有书面表示规定了明确的时间与具体的赠与款项,使得受赠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赠与人将会给予帮助,若毁约,赠与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应相应的拟定几种对任意撤销权滥用的形式,以限制与惩罚。既是对合同的尊重,也是对信赖利益相对人的保护。

(三)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1、相对于任意撤销权的很特殊的是,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貌似很保护赠与人的权益,实际限制了范围,法条规定的只有受赠人违法行为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若是赠与人自身因某事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而这时受赠人开始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赠与人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而起法定代理人与继承人又不能根据其法律法规去约束限制受赠人的行为。

《德国民法典》第530条就规定撤销赠与的两种形式。第一,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有重大侵害行为或者重大忘恩负义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其赠与。第二,赠与人的继承人仅在受赠人因故意和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者阻碍撤销赠与时,始有权撤销赠与。我国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可参照其规定。对受赠人的行为给予更多要求,赠与人的继承人与法定代理人可在受赠人在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做出的类似嚣张不认真履行其义务,给予有力的法律保护。

2、行使撤销的时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撤销原因行使。第一,相比较一般撤销权为六个月,因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所以给予局限;第二,这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不是很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每个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都会知道赠与人的所行使的赠与合同,因此给予一个保护的前提,一旦赠与人出现一些想不到的意外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时,负有义务的受赠人也有义务让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知晓其附带义务受赠人的身份。

(四)对经济困难赠与人的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笔者认为,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的合同,本来就是对受赠人毫无损失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是应不予履行,并可适当的部分撤销,对已经赠与的可以要求返还以维持赠与人的生计,看似不可理喻,实际上,本来一个无偿利益的合同就是不公平的,若连自己的生活都维持不下去的话,那么,索回自己应有的一部分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分析都是可以的,当然,在此方面要有个限制,就是一定是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自身很难维持的情况下,只有这样,才体现合同的价值,在公平的基础上履行。

四、结语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的撤销方式,其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因此,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发展之路依旧很长,适当的跟上现代发展的速度,才具有权威与信服。(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参考文献:

[1] 罗结珍 《法国民法典》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 陈卫佐《德国民法典》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3] 黄和新《中国合同法论》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

[4] 张薇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法制与社会 2014.2。

8.房屋赠与合同书[最终版] 篇八

甲方(赠与人):中宁县新世纪冶炼有限公司

乙方(受赠人):职务

为稳定公司管理人员队伍,公司愿将所属的县城锦秀苑7#楼四单元室赠与乙方居住,经双方协商签定以下合同。

一、房屋产权

(1)本合同签定后,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

(2)乙方自进厂之日算起,在甲方工作满15年,由甲方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乙方。

二、乙方履行的义务

(1)房屋赠住后,屋内装璜、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但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

(2)该房屋不得出租、抵押、转借或用作其它,只能由本人及其家人居住,也可闲置。

(3)入住后,每年采暖费、物业费等由乙方自理。

三、过户条件及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满15年而自行离厂者,属于自动放弃产权,必须将房屋完好交于甲方,甲方不做任何补偿(包括室内装璜在内)。

(2)在房屋产权过户前,由于乙方原因被甲方辞退或者开除(如:泄露公司机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进取心不强,工作不卖力,危害公司利益等),甲方可撤消赠与合同,收回房屋,且不承担任何补偿(包括室内装璜)。

(3)因甲方原因需裁减乙方(如:停产、转产、行业限制等),乙方自进厂之日算起,到离厂日期为止,按15年工作为限,所差年限

由乙方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后,房屋产权归属乙方。补偿办法为每差1年补1万元,(例如:进厂工作10年,离厂时差5年期限,则补5万元)。

(4)如出现合同第二条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产权。

(5)正常情况下,甲方不得裁减乙方,确实需要裁减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甲方必须保证赠与乙方的房屋不受他人的合法追索,以保障乙方的受赠权益。

四、其他

(1)望甲、乙双方本着互信、互惠的原则,为公司和个人的利益着想,用踏实勤奋的工作精神来维护本合同的履行。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可做出补充规定。

五、乙方工作年限的确定

乙方进厂日期:年月日到年月日满15年。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9.个人无偿赠与房屋 篇九

福田区孙先生来电咨询:个人无偿赠与房屋应否缴纳营业税?受赠人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受赠房屋的,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深地税发[2009]584号转发)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深地税发[2009]313号转发)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对符合免税情形规定的,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4)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属于上述第(1)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6)属于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7)《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盐田区严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从事国际运输劳务,受境外甲公司委托,把国外的一批货物运输入境。请问取得甲公司支付的运费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深地税发〔2010〕206号转发)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10.房屋赠与协议书 篇十

赠与人(甲方):XXX,身份证号码:

住址:xxxxxx

甲方妻子:,身份证号码:住址:

受赠人:(乙方):XXX,身份证号码:,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两楼一底房屋赠与乙方,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

一、赠与人现有座落于xxx街上农贸市场私人住宅一套(面积为平方米),自愿无偿赠与给受赠人xxx一人。

二、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三、该房屋只赠与xxx一人,与其他人无关。

四、本赠与人行为自赠与协议双方签字、经公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生效。

赠与人(甲方):

11.房屋赠与协议书 篇十一

乙方(受赠人):

甲方系,甲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的房屋一套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二、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同时,甲方承诺所赠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将来此房产所涉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声明该赠与的房屋只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受乙方婚姻家庭状态影响。

四、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赠与的房屋交付乙方(包括购房合同、交款手续,房屋产权证及钥匙等)。

五、乙方受赠房屋须用于合法的生活和投资经营行为,并遵守公认的道德规范,否则甲方有依法收回赠与物的权利。

六、乙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情形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依法撤销该赠与。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赠与乙方房产,如有所需,可以将本协议在双方签订后经公证处公正。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字):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共有人(签字):

12.宅基地房屋赠与协议 篇十二

甲方(赠与人):男,女

乙方(受赠人):男,女

甲乙双方系父母与儿子、儿媳关系,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1、该房屋坐落县镇村庄(或路旁)

2、该房屋为(如两层砖混结构楼房),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左紧邻的房屋,右紧邻房屋。

3、该房屋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镇开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文件编号:)

4、该房屋系甲方婚后所建,系甲方夫妻共有。

第二条 甲方根据自己和子女的实际情况,自愿将上诉房产(包括房屋内的一切财产)无偿赠与给乙方(儿子及儿媳)所有,乙方自愿接受此房。

第三条 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并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第四条 赠与房屋的交付

年月日,赠与人将房屋交给受赠人使用,并在各月之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六条 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生效后不可撤销。

第七条 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守约方起诉所花去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第八条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分,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时间:

13.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方式 篇十三

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屋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即在财产转移之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但对于房产的赠与,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确认所有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过户手续为准,也就是说在房屋尚未登记过户时,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二、在房屋登记过户以后,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方式有哪些?

在房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已经过户以后,赠与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如果有以下三种行为中的一种:(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而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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