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全球金融治理

2025-02-08

如何完善全球金融治理(共5篇)

1.如何完善全球金融治理 篇一

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问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这个问题都很突出,即使已经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往往是将文件“锁在柜子里”,普遍存在着职责不清,构成不合理、缺乏科学的工作制度等问题,要想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发挥应有的效能,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认清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特征

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现代企业所应具有的科学化、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是企业决策、执行的制度安排。它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层)和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A.一是股东作为企业的出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代表按出资比例或股份行使表决权,能够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企业主人的地位。

B.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者能够享受充分的法人财产权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并能努力实现企业所有者对公司的期望。

C.三是企业的投资者选派监事,职工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这一点国有企业必须做到),共同组成企业监事会,能够实现投资者和职工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监督。

这种组织管理制度,通过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相互激励和相互制衡,使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既保障了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还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

二、严格法人治理结构的事权划分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合理界定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以便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职权。

A.一是人事权,负责选举、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B.二是重大事项决策权,如批准和修改公司章程、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C.三是受益分配权,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D.四是股东财产处置权,决定企业的合并和解散等。

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A.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B.制订企业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

C.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会审议;

D.重要人事任免;任免经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E.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总经理层是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企业生产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全面领导和统一指挥。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A.执行董事会决议;

B.主持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

C.任免中、基层经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D.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提交报告。

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A.依法和依照企业章程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

B.审核企业的财务状况;

C.对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任免、奖惩提出建议。

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除了各部门之间这种横向的职权限定关系外,从产权关系上看,还存在着一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即股东会对董事会委托代理、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经营、监事会代表股东会对财产的受托人实行监督。正是这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和横向的职责限定关系,构成了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利益共同体。

三、坚持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原则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①董事会、总经理层和监事会成员一般分设,特别是董事长一般不应兼任总经理,以保证出资者和董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层相互间信托、委托和监督关系的确定。但考虑到一些大中型企业的特殊情况,并保证企业领导人员的稳定过渡,也可在一定时期内兼任总经理,待条

件成熟后,再另行聘用。

②在国有企业中,为发挥党组织在企业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可兼任董事长职务。党委其他成员也可进入总经理层或监事会。特别是纪检书记可进入监事会,并兼任监事会***。

③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以充分调动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保证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人数应有限定,不宜过多。在选举过程中,要着重考虑本人参与决策的能力。

④在国有企业中,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有权也有必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派出国有股权代表参加企业的董事会。同时,派出监事会成员,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⑤在国有企业中,企业领导成员的任免,坚持党管干部与依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办事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探讨相互衔接的新路子。

四、确定法人治理结构的人员组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层)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并确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是指有该公司股票者,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是指认购该公司股份者。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董事,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和任免。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应为自然人。法人为公司股东的,应委托自然人代理法人单位参加董事会。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国有独资公司三至九人,股份有限公司五至十九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可由政府有关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但不超过二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和有限责任公司二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通过民主程序推举和罢免。其余由股东会议选举和罢免。公司不设股东会议的由股东委派和罢免。监事会***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五、制订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制度

要严格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事权划分,合理界定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层、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基础上,还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制度,以便处理在具体事务中出现的交叉、重复和相互扯皮问题,使法人治理结构走上规范化运作的轨道。法人治理结构运作的主要形式是召开重要会议决定重大和重要事项,处理重要文书。因此,必须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会议是股东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和监事会会议,并严格制订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对各类会议的召集、参加及列席范围、议事内容、表决程序、决议实施监督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应根据公司特点设置公文种类,规定行文关系,对董事长和总经理阅批签发公文范围进行合理界定。在决策程序上,一

般应按总经理办公会直接决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提交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直接决定和董事会研究提交股东会或出资者决定等四个层次,分别根据事权划分进行决策。

六、聘请专业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工程,单靠企业自身形成的文件往往挂一漏万,甚至缺乏可执行性,使企业在实际运作中陷入内耗。因此,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帮助企业完成法人治理结构就变为了最佳选择。

一方面,合适的咨询公司,除了其知识全面、掌握大量管理分析工具以外,在法人治理结构设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知识,拥有强大的知识库,可以避免很多弯路。

另一方面,由于咨询公司是外来力量,既与企业家也与企业的员工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只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工作,所以会公正地对待企业的每一个人,不会也不可能在咨询项目中攫取不正当利益,更不会卷入客户的利益斗争中去。由咨询公司主导提出的法人治理结构方案,往往是中立的,经得起检验的。

2.如何完善全球金融治理 篇二

1 金融危机

1.1 金融危机的产生

20世纪70年代以后, 美国出现的一股思潮否定了30年代的大萧条由政府管制不严所致, 指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严格管制是错误的。同时, 经济条件也发生了变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西方各国先后实行金融自由化, 由此带动了证券化的急剧发展。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值达12万亿美元, 在美国资本市场中仅次于公司股票市场。次级抵押贷款 (简称次贷) 指银行或贷款机构提供给那些信用等级较低、无法达到普通信贷标准的客户的一种贷款。这种贷款通常不需要首付, 只是利息会不断提高。次贷证券化, 成为资产证券化中急剧膨胀的一员。以次贷为基础金融工具, 通过金融创新创造衍生金融工具, 使风险转移的链条几乎无限地延长, 但是证券化可以转移风险, 却不能减少、更不能消灭风险。随着美国楼市泡沫的破灭, 一场从房地产市场向证券市场的危机迅速蔓延开来。2007年4月, 美国第二大次贷供应商New Cent ur y Financial Cor poration申请破产保护;8月, 美国最大的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提供17%按揭贷款的Coun-trywide Financial Cor poration宣布动用银行的信用额度115亿美元, 引起市场的极大恐慌。2008年3月, 拥有5000亿美元资产的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因流动性短缺被JP摩根以2.4亿美元收购;7月, 美国储蓄管理局宣布住房抵押贷款商Indy Mac Bank破产;紧接着, 美国最大的两家住宅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因巨额亏损濒临破产, 两房持有的抵押贷款债权大约5.3万亿美元, 占整个市场规模的44%。两房危机的爆发, 标志着美国的次贷危机及由此引起的全面金融危机的开始。

1.2 金融危机的发展

紧随其后, 一系列突如其来的“变故”令世界各国都为美国金融危机而震惊。2008年9月7日, 美国财政部宣布接管房利美公司和房地美公司, 紧接着, 总资产高达1.5万亿美元的世界两大顶级投行雷曼兄弟和美林相继爆出问题, 美国第三大投资银行美林公司由美国银行发表申明愿意对其收购, 总资产高达1万亿美元的全球最大保险商美国国际集团 (AIG) 也被美国政府出面接管, 最后两家投资银行高盛集团和摩根士丹利全部改为商业银行, 以渡过难关。至此, 曾经风光无限的“华尔街投资银行”退出历史舞台。2008年10月3日, 美国政府签署了高额7000亿美元的金融救市方案。不仅如此, 随后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 美国包括通用汽车、福特汽车、克莱斯勒汽车公司等在内的实体经济受到巨大冲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 美国金融海啸迅速波及全球, 影响扩散到全世界。

2 金融危机与公司治理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与公司治理的风险累积密切相关, 金融危机爆发对公司治理造成巨大的冲击。一方面, 引发金融危机的原因主要在于金融机构内部和外部治理风险的累积;另一方面, 金融危机的爆发直接冲击到公司治理信条, 引发了对公司治理基本理论、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模式的新一轮质疑。

对于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 宏观上国内外从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货币政策、资本主义制度、经济周期等视角展开了广泛研究, 形成多种观点。在微观分析中, 几乎普遍认为, 公司治理问题是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第五届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与会专家 (2010) 普遍认为, 造成此次全球性公司治理的主因是“公司治理的失灵”。高明华、赵峰 (2011) 认为金融机构治理体系的不完善蕴含着金融机构自身的治理风险, 累积到一定程度, 就会爆发金融风险事故。治理风险可以划分为内部治理风险和外部治理风险, 正是由于金融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治理风险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鲁桐 (2012) 认为在这场金融危机中不仅损失了大量财富, 还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缺失——公司治理的失效, 这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OECD公司治理领导小组的阶段性成果——《公司治理从金融危机中获得的教训》和《公司治理与金融危机重要发现和主要信息》研究报告指出, 公司治理在高管薪酬、风险管理、董事会行为及股东权力行使方面的不足是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中国工商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治理课题组 (2010) 指出, 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中股权过于分散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是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之一。此外, 还指出了西方金融业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 薪酬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市场固有局限、金融监管失败等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随着金融危机愈演愈烈, 企业内控失效、薪酬制度的缺陷等问题的暴露, 公司治理改革被认为是提高企业应对金融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

金融危机凸显了公司治理对企业的重要性, 以家族企业为主的我国中小企业应改变过去对公司治理认识淡薄的现状, 将公司治理放到应有的位置上。

3 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启示

金融危机之前的公司治理研究, 方法上从倾向于规范研究过渡到实证研究;内容上围绕着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三个问题:一是当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时, 如何解决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二是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 如何协调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三是在股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 如何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公司治理的前提假设“股东利益至上”, 公司治理结构是融资契约的形式化或外延化, 融资结构中的股权结构、债权结构、资本结构决定着公司治理绩效的高低。

一般认为, 英美为代表的国家股权结构分散, 以外部治理为主导, 日德为代表的国家股权与债权相交叉, 以内部治理为主。在我国, 针对大型国有企业的研究, 倾向于股权更分散较好, 股权激励力度更大较好, 认为债权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 同时对西方及国际公司治理极力崇拜。

金融危机爆发后, 各国迅速救市, 金融危机使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模式都面临巨大的冲击, 同时也警醒中小企业应重视公司治理, 并以此为契机, 寻求完善公司治理的途径。

3.1 公司治理基本理论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视股东利益至上为不容置疑的信条。由于美国股权分散的、依靠市场监管的公司治理模式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 对于股东至上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主导地位引发了激烈的争议。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缺失导致股东至上理论因忽视其他利益相关者饱受批评, 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到更多的推崇。对中小企业而言, 由于其感受到的社会责任压力比大企业要小得多, 社会责任意识更为淡薄。金融危机的爆发, 对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无疑是当头棒喝。利益相关者理念应渗透到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如中小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仿效大公司聘请具有较高声望的社会专家为公司董事会成员, 同时广泛推广员工代表切实参与到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中。

3.2 公司治理结构

与证券市场发展息息相关,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偏高, 且大股东是国家控股。一些研究认为, 正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形成了政企不分、关联交易、董事会独立性、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等问题, 所以上市公司应借鉴英美国家, 通过分散股权解决这一问题, 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此次金融危机, 却说明股权并不是越分散越好, 完全依靠市场的监管, 容易造成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在股权高度分散下, 股东的“理智的冷漠”和“搭便车倾向”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无人愿意行使监督权, 从而造成股东监督的缺失, 形成内部人控制。

2012年底, 交通银行与复旦大学联合公布一项关于中国中小微企业成长调研结果显示, 国内小型企业中家族企业所占比重高达29.3%。近三成的中小微企业都是家族企业, 公司治理结构中, 家族成员的影响不可忽视, 一股独大在中小企业中更为明显。江苏中小板上市公司2008年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39.84%, 股权集中度较高。对于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显示的这一特征, 金融危机无声地反驳了一味模仿英美通过更为分散的股权结构完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论点。分散较高的中小企业股权结构和一股独大的国有企业股权结构都在重重问题中艰难行进, 这说明适度的股权集中度才是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架构的基础。因此, 优化中小企业股权结构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3.3 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机制是一整套制度安排, 旨在支配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以期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如前所述, OECD公司治理领导小组的前两份报告指出, 公司治理在高管薪酬、风险管理、董事会行为及股东权力行使等方面出现了问题。可见, 金融危机对公司治理中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都造成了冲击。激励制度方面, 董事会和股东对高管薪酬激励方式倾向于简单化, 局限了激励制度作用的发挥。首先, 高管薪酬增长不合理。其次, 高管薪酬增长依据不合理。2007年, 标准普尔指数中500家上市公司高管的平均年收入几乎翻了一倍, 但公司利润平均增长只有12%左右。最后, 高管的薪酬往往只与公司短期经营业绩呈现出较强的相关性。一旦公司长远发展与短期业绩相矛盾时, 高管层往往会牺牲公司长期利益, 选择不利于公司发展的短期行为。同时, 外部监管失灵, 充分暴露出公司治理监督机制隐含的问题。此外, 风险管理机制的缺失, 也是金融危机给公司治理的一个教训。中小企业在激励机制上, 应吸取教训, 在对公司高管实施激励时, 应完善薪酬机制, 有效约束高管薪酬, 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 应该与内部控制相结合, 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相结合、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相结合的一整套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监督机制。在风险管理机制方面, 应强化披露和揭示。

3.4 公司治理模式

金融危机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冲击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英美市场监控的公司治理模式并不是完美的;二是在引进国外公司治理模式、准则等时应该考察其适应性, 不可照搬照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下, 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造成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导致管理层监督缺失, 失当的薪酬体系“激励”管理层的冒险行为, “股东至上”忽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这些问题在金融危机中凸显出来, 引发了对英美市场监控公司治理模式的重新审视, 德日股东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的优点显现。同时, 顺经济周期性缺陷的国际监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价的会计准则加剧了市场恐慌。由此可见, 国际监管准则也好, 公司治理模式也好, 都处于不断发展演变中, 不能照搬照抄, 应结合实际批判性地吸收、利用。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更有其特殊性, 需要结合自身特征, 研究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 兼收并蓄, 取长补短, 融会贯通中求创新, 不能照搬照抄。

3.后欧债危机与全球金融风险治理 篇三

欧债危机已近五年,其危机从欧元区边缘国家向欧元区核心国家扩张,愈演愈烈之势仍让人心有余悸。尽管深陷危机的欧洲各国积极自救,欧盟也加强财政纪律,改革经济治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欧洲中央银行(ECB)等国际、区域组织也纷纷伸出援手,可是效果却差强人意。欧债危机何以持续如此之久?其深层次原因究竟为何?全球视野下的欧债危机又给人们以何种启示?

欧元区经济治理存在体制性缺陷且执行不力

在欧债危机爆发之前,欧元区基于货币联盟实行的是统一的货币政策,而财政政策却各自为政,并未形成财政联盟。虽然有《稳定与增长公约》作为限制(该公约规定了欧盟各国政府债务占GDP的比例不能超过60%,财政赤字不能超过3%),但该公约的限制范围略显单薄且执行不力。作为欧元区的中心国家德国、法国都竞相违规,尤其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竞相实施财政刺激计划,使该公约的限制形同虚设,欧债危机的爆发使得欧元区经济治理的制度欠缺暴露无遗。为应对危机,欧盟各国亡羊补牢,加快财政政策一体化进程,除英国、捷克外,欧盟25国于 2012年1月30日缔结“财政条约”。“财政条约”以条约形式规定预算应寻求平衡或顺差,年度结构性赤字不得超过GDP的0.5%,且须规定在国内法之中。对于违反条约义务的成员国,则应被处以最高额为其国内生产总值0.1%的罚款。此“财政条约”的签署与生效虽为亡羊补牢之举措,但为欧债危机的解决与实现欧盟各国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性的基础。但也有学者指出,重新建立财政联盟,等于建屋后发现根基不稳才重新打造根基,其困难可知,所以危机一波波而来,一时之缓和,只是假象。

金融风险的全球性与金融风险监管各自为政的矛盾

欧债危机中,债券面向国际社会发行,具有全球属性,而金融风险的监管却各自为政。一国出现金融风险,不能及时引起别国预警和共同防范,而金融风险又通过债券这种具有世界属性的媒介向别国蔓延,这使得金融风险在早期不能得到遏制。希腊在爆发债务危机初期,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救助和防范,只有在危机不断蔓延已严重影响欧元稳定时,欧盟的中央银行才施以救助,当然这也与欧洲央行(ECB)所拥有的保持货币稳定、防止通货膨胀这一宗旨有关。欧盟后来对希腊等国实施的诸多援助计划中,包括600亿欧元的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FSM)和4400亿欧元的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FSF),以及欧洲央行(ECB)实施的诸多措施等,均是决策者鉴于欧债危机愈演愈烈之态势甚至存在欧元崩溃的潜在可能,采取的亡羊补牢之举措。各国对金融风险防范的合作与协调的不利,为金融风险的蔓延提供了足够的空间,以至在后来的救助机制也受到人们的质疑。

全球金融监管法律治理机制的局限性

金融风险的防控是全球性的问题,而金融风险监管的现实却是各自为政。虽然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单纯的国内监管无法控制全球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抑制危机,各国也不乏全球监管各种形式的合作,但真正强有力的全球法律治理机制却尚未形成。

1.现行全球金融风险监管机制。现行的金融风险监管模式可以概括为以国内监管为主、国际合作监管为辅的监管机制,其中国际监管合作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形式:

(1) 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有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该种形式组织化程度最高,以国际条约为基础,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和条例,且法律性、规范性以及专业性很强,在国际社会具有很广泛的影响力。但是,世界银行主要职能是扶贫;IMF的职能是监督国家的货币与汇率政策,且世界银行和IMF的规则和决定仅是建议性的;WTO是以监管国际贸易为主的机构,虽然可通过GATS和《金融服务协定》等规制跨境金融活动,但GATS和《金融服务协定》等多边规则的目标在于推进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而不是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2) 政府间的非正式多边合作。最具代表性的是G20和G8,虽然其法律性与组织性不强,只能通过政治合作来促进各国国内的金融监管融合,但在危机的预防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通过该种形式的合作,已建立起各国金融监管者之间的沟通网络。

(3) 民间国际组织。民间国际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AIS)等。这些协会在各国都有分会,其会员多为各国的金融监管者或金融业者。民间国际“纽带”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层的决策。

2.现行全球金融监管治理机制的局限性。以上三种合作形式,都注重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注重政治对话与合作,但缺乏具有法律执行力的机构。而全球金融监管实质上是经济干预,这就要求有强有力的全球金融风险法律治理机制。目前,并没有一个国际机构被赋予这项权力,国际法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机构并不存在,国际社会缺乏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法律治理机制。此问题一日不予解决,全球金融风险之泛滥便无休止之可能。纵使出现缓和之迹象,亦无长治之功效。

亟需构建金融风险的全球法律治理机制

1. 构建全球金融风险法律治理机制的可行性。稳定的金融秩序符合各国共同利益,无论各国之间存在何种利益冲突,但在这一共同利益面前是一致的。

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增强对系统和交易的信任、增进市场的正直性、促进金融市场民主等这些基本的价值理念是凝聚各国建立完善的全球法律治理机制的纽带。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促进金融市场民主,反映国际社会的集体利益这一理念曾被忽视,但随着近年来新兴市场国家的崛起,体现国际社会集体诉求的呼声已经被唤起,各国在反思的同时,也在打破传统的格局,逐渐树立全球金融风险法律治理的基本价值理念。

2.全球金融风险法律治理机制的构建。(1)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国际社会对建立一个对各国有拘束力的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并未形成共识,就连G20伦敦峰会也认为建立一个超越国家边界、有直接规制和监管权力的国际机构的模式并不可行。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借鉴欧盟的做法创设了“监管团”模式,G20伦敦峰会同意由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以下简称FSB)致力建立监管团。但监管团并没有相应的金融监管规则和跨境监管的权力,金融风险的全球性与金融监管的各自为政这一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这与金融全球化对规制与监管统一化的客观需求相悖。所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依然是国际社会努力奋斗的目标。从未来发展趋势看,IMF和FSB被寄予更多期望,经过改革有可能担当作为全球金融风险治理机制核心内容的全球金融监管机构的角色。

(2)改革与协调全球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为了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系统而具体的全球金融监管规则和标准实为必要。金融危机后,这方面的工作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如G20伦敦峰会决定由FSB专门负责协调、组织关于金融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实施,并负责评估。包括对IMF制定的规则、FSB自身制定的规则及巴塞尔委员会等专业性、民间性国际金融组织制定的规则的协调。

(3)继续扩大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健全国际监管责任划分。扩大并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将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和以对冲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此外,还应引入全面监管理念,将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同步纳入监管范围。同时,还应通过IMF、FSB、巴塞尔委员会等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强化国际金融监管责任的划分,使跨国金融监管权力的分配和监管责任的承担协调统一。如吸收巴塞尔委员会对跨国银行监管中的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任的划分经验,对各种金融产品的跨境履行与交易进行合理的监管责任划分,以形成强有力的全球金融风险监管网络和稳固、有效的全球金融风险治理机制。

4.如何完善全球金融治理 篇四

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如果说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农村信用社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那么,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就是飞跃的翅膀。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体制保证。为使金融机构尽快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灵璧县联社对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形成了此报告。

一、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现状

(一)开展增资扩股,明确产权关系,引入战略投资者。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了增资扩股工作,提高入股额度,引进优质中小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规模经营户,优化了股权结构。通过增资扩股,构建了新的产权形式,为建立合理科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奠定了基础。

(二)按照章程规定,初步建立了“三会”框架。

通过投票选举产生社员代表,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成员,通过了农村信用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议事规则,理事长、行长、监事长分设,初步建立了“三会”框架。召开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建立健全授权体系,理事会对行长进行授权,总行对支行进行法人授权,行长对支行行长进行业务授权,支行行长对辖内进行分授权,一级对一级授权,一级对一级负责,层级授权体系初步形成。

(三)内控制度进一步健全。

本着“实效性、可操作性”原则,对原有内控制度进行修改,重新修订信贷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内部审计、安全保卫、责任追究、风险防范等为重点的内控制度,彻底消除管理“断层”和制度“盲区”,形成农村信用社与基层之间、农村信用社各部门之间、基层支行各岗位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监督制约的内控制度。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职责范围需进一步落实细化。

一是虽然建立了“三会”制度,各自权力和义务在章程和各自的议事规则中明确,但都比较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处理好相互关系,处理好授权与分工的等问题,确实很难把握。职责范围不够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权限界定不清,比较模糊,权责难以明确。二是职责范围还不够细化,定位还不够明确。在日常工作中,理事会如理事长的引导、定向、决策、监督职责,范围太广,难以准确定性把握;党委会议制度要求重大决策由党委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如何正确界定是一个难点。

(二)内控文化并未真正形成。

基层机构部分工作人员还未充分认识到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内涵;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每次检查都发现存有漏洞,由于现行行业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规范、有序的系统性内控制度,规章制度数量庞大,但分散于各类文件中,缺少整合性。有些控制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充分;部分基层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部分管理办法和制度在一些基层机构得不到全面落实;银行分支机构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不足。

(三)内部管理机制不适应。

内部管理机制不适应法人治理结构需要,主要存在四个缺乏:一是缺乏“能进能出”人员流动机制。人员流动的权力高度上收,流动渠道十分狭窄;二是缺乏“能上能下”干部任免机制。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弊端没有彻底根除,竞争选才的“赛马”制度难以公正运作;三是缺乏“拉大差距”收入分配机制,不能大刀阔斧地改革“大锅饭”式的收入分配制度,既不能调动一般员工的积极性,又不能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创造力;四是缺乏“严肃查处”机制,对制约和危害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的人和事,不能坚持严肃查处。往往是有制度、不执行,有执行、不查处,有查处、不到位。

三、对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建议与措施

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就是要逐步建立起理事会、行长室、监事会各负其责、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和科学规范的运作机制。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是要从根本上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有力推动农村合作金融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当前,农村信用社要切实有效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经营者角度出发,重点要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明确职责定位。

“三长”工作职责,监管当局已在有关规章中作了明确,如果把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比作“宏观”,具体组织实施比作“中观”,实际操作比作“微观”,那么,在具体职责划分上,理事长及其领导的理事会则主管宏观,行长及其领导的经理层则主管中观,支行一级则属于微观层次,而监事长及其领导的监事会则对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实施监督。换言之,理事长关键在于当好“领路人”,统揽全局、掌握方向是其职责的高度概括;行长执掌全行经营管理的大局,举旗定向、务实创新是其核心职责;监事长,顾名思义,监督事务、监督事实乃其基本职责。

同时,理事长应在总行发展目标、经营方向、市场定位、机制塑造上多花心血;行长应按照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确定的目标、方向,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应将总体规划分解成看得见的步骤、路径,将远景目标细化成摸得着的计划、任务。监事长既应对理事会的决策、经营层执行的科学性、效率性实施监督,对理事会、经营层履行职权承担责任的合法合规、公正廉明与否实施监督。“三长”关系的处理,关键在于自我约束、团结协作。无论哪“长”,职责均很明确,各自履责,既不应越位,也不应错位,更不应缺位。

(二)明确授权管理体系是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的根本保证。

建立明确规范的授权管理体系是确保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在规范有序的运行框架内自主经营与独立管理的根本保证。社员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既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加强对银行重大问题和重要事物的决策与监督,又坚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而充分地授权经营班子自主发展、大胆开拓、积极创新。在运行中做到分权管理、层层授权、各司其职。理事会对行长授权一方面要体现权限的划分,另一方面要从风险防范和战略决策的高度进行授权,对明确农村信用社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向、风险防范总体要求,确保行长室在理事会的决策范围开展工作;对日常经营行为,经营层要有一定的经营权,行长室做好转授权工作,对分管行长、职能部门、基层网点进行转授权。行长对副行长、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社主要负责人进行分授权,大家严格按照授权内容工作,不越权,不推诿,各负其职。

(三)健全“三会”制度,确保协调一致。

一是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各项机制和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落实党委会决策制度,将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法人治理的要求有机结合,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党委的决策能力,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委成员达成共识,党委形成一致意见,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有力保证,也是确保法人治理结构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二是建立理事长、行长、监事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周召开一次,相互通报情况,做好沟通与交流,并对需要会商研究的事项提请商议,使“三长”认识一致,步调一致,大家都围绕中心开展工作,避免了磨擦,提高了效率。三是建立“三长工作日志”制度,加强有效监督,理事长和行长应就重大事项决策、日常经营管理建立工作日志,自觉接受监事长的日常监督。四是坚持定期召开理事、监会例会,听取行长阶段性工作汇报。农村信用社领导班子成员认真登记工作手册,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四)积极转换经营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是如何既保证那些具有经营才干的高层经理人员放手经营,又不至于让所有者丧失对银行的最终控制,这就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选拔聘任机制,应当很好借鉴商业银行及国外合作金融的相应经验,尽早建立健全与产权组织、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激励办法,使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一是推进人事管理改革,充实高级管理层,注重培养经营人才,广泛面向社会吸纳贤才,打造一支精通农村信用社业务、政治素质过硬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强化激励与约束,严格落实理事会对经营管理人才的业绩考核与奖惩办法;对中层干部在选拔任用中,实行竞聘、试聘制,明确考核、考察程序,实行公示制,引入责任追究制度,把握“入口”,同时试行末位淘汰制,疏通“出口”。将职工“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二是推进工资分配改革,充分建立起以经营目标为核心的经营机制,将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充分调动干部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有效发挥。

5.中国如何参与全球治理和规则博弈 篇五

多边贸易规则与面临的挑战

二战以后,世界接受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的教训,成立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推动建立了开放的多边贸易体系,该体系的根本特征是市场开放和无歧视原则。此后,世界市场的开放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不断有新的突破,这也成为经济全球化逐步发展的最基本保障。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全球化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选择了开放发展的战略,通过参与全球化,进入开放的世界市场,利用低成本和发展潜力的比较优势实现经济的加速发展,从而形成了发展中国家的群体性崛起。如今,发展中国家的GDP已占到全球的40%,而按购买力平价指数(PPP)计算,已超过半壁江山。重要的是,未来世界发展最大的潜力仍在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的群体性崛起,必然会对原有的国际规则产生影响。早先,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主要是美国主导、美欧日把持,直到东京回合(指关贸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1973年由《东京宣言》正式启动,1979年结束),发展中国家才开始参与。但基本还是发达国家站在制高点上主导规则,因为这些国家最有开放能力。不过,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之后,开始要求在多边规则中更多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其中最主要的有两条:一是要求发达国家取消国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竞争的保护性高补贴。比如,农业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的起点和基础,如果发达国家对农业实行高补贴的话,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出口就只能在竞争中败北。二是多边体系不仅要推动开放,还要推动多边框架下的合作。多哈回合(指2001年11月开始的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其宗旨是促进世贸组织成员削减贸易壁垒,通过更公平的贸易环境来促进全球,特别是较贫穷国家的经济发展)被称为“发展回合”,它是多边体系的一个重大转变,也是二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第一次集体发声——发展中国家开始考虑世界的发展问题。多哈回合希望通过制定新规则来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诉求,最终却因为不符合美欧等发达国家的胃口而无法谈下去。之后,美国另起炉灶,带领一部分“志同道合者”开始搞“诸边协议”,谈判服务协定。美国还另外搞了“面向新世纪”的自贸区,在亚太地区领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在美欧之间推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

不过,多边贸易体系框架仍然存在,多边开放也仍然需要,在此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WTO)推动了“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同时,还有选择地推动了先行开放,比如在第一期信息技术协定的基础上,推动新的开放安排——扩大资讯技术协议(ITA2)。但总体上看,要求制定一个反映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多边开放合作体制,还是举步维艰。

美国把主要精力转向推动次区域和诸边自贸区,其领导的TPP影响巨大。TPP产生的大背景就是通过制定新规则,塑造新的竞争力优势,来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群体性崛起。TPP制定的新规则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全面、高水平的市场开放;二是涉及国内政策、法规、标准的深度体制开放。尽管TPP已经完成的谈判文本并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开放的目标,体制开放也没有触及一些根本问题(如美国国内法规的超级性),但仍是迄今世界上最全面、最有深度的协定安排。更为重要的是,这预示着未来美国以及TPP团体推进的方向。

从未来的发展看,世界需要保持一个更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从一定意义上来说,TPP有面向未来的含义。但是,各国和地区差别很大,开放与合作应该是未来世界发展的大趋势,而多边安排最能体现聚合的利益和开放下的公平。TPP原则要有过渡,也不会适用于所有的国家,美国力图把TPP规则作为多边规则,很难行得通。其实,美国本身对TPP也多有争议,而且,要使它的全部成员都能在其国内顺利通过并不容易。有些国家,像越南,本来不具备加入TPP的条件,它之所以破釜沉舟,是要实现三个目标:一是以此推动国内的体制改革与市场开放,二是以此进入TPP圈市场,特别是美国市场,三是要做加工出口大国,以此提升吸引力,接纳产业转移,成为继中国之后的大出口加工地。现在连印度尼西亚都表示要研究加入TPP,不过也有人认为这可能只是政府的一种政治表态,因为真的谈判起来难度很大。

在新形势下,涉及新规则制定的问题很多,目前的多边体系只涉及贸易,而多边投资体系尚未建立,非直接投资的跨国资本流动数量很大,缺乏多边管理机制,这也是2008年发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事实证明,世界不开放不行,仅仅依靠开放也不行,新规则应该有更大的包容性。

中国应参与和引领规则制定

面对新形势,特别是以TPP为引领的规则博弈,中国应该怎么办?总的说,中国要着眼于未来,采取参与、有选择引领的政策。TPP影响的主要不是贸易本身,而是未来的规则方向。对此,我们一方面要认真对待,跟踪观察;另一方面,要选择自己想做的和能做的,下功夫推进,取得成效。参与和推动自贸区战略已经写入了党的文件,这是过去从来没有过的事情。对于规则制定,中国不仅要参与,也要创建。习主席说,中国要发挥引领作用,这很重要。实际上,以往中国在“引领”作用上还是有成效的。比如,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上,我们就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创建了“早期收获”原则,提出并实施了分步走方案(根据发展水平,东盟成员实行差别安排待遇),如今,“早期收获”(early harvest)几乎成了一个被普遍接受的谈判原则。

欧美市场对我国也非常重要,尽管中国不会一下子加入TPP(TTIP更难包括中国),但还是要开拓空间,从谈判投资协定开始是一个好选择。中美构建自贸区有困难,我们可以先与欧盟进行谈判,还可以推动国际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尽管WTO的贸易规则已经包括了不少投资的内容,但还是需要一个全面的投资协定。中国政府已经下定决心在开放中实施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这样,发挥引领作用就有了底气。总之,在新的规则博弈中,中国不能无所作为,不能把眼睛只盯在加不加入TPP上。从现实看,一是中国尚不具备加入的条件,二是还需要时间观察。其实即使顺利的话,TPP也要到2018年或者2019年才能够实施。

作为一个崛起的大国,中国要做大事,推动具有大战略意义的进程。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大倡议,在议题设置、合作方式、推动重点上均提供了发挥引领作用的平台。“一带一路”打的是推动新型发展合作的大旗,有号召力。中国不仅提倡议,而且率先投入,以推动新合作机制的建设(亚投行、新发展银行、丝路基金等),只要坚持下去,就会影响巨大,于自己、于地区和世界均有利。如果说美国引领的是新开放规则的制定,那么,我们引领的将是新发展合作规则的制定。世界需要开放,更需要发展、合作。美国的规则只能涵盖少数国家,是内向的;而我们推动的新发展合作则是面向所有国家的,是外向的,是“开放的区域主义”和“开放的全球主义”。这样,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就有了制高点和话语权。

当今世界处在大转变时期,矛盾多,形势复杂,重要的是我们自己要增强对世界变局的判断和掌控能力,把握住和平发展、开放合作发展的大方向。这是一个充满风险的时期,也是一个充满机会的时期。对中国来说,则是近代历史上最有掌控能力、最可以有大作为的时期。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国际研究学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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