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质量责任追溯管理暂行规定(共8篇)
1.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质量责任追溯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质量责任追溯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黑发[2007]17号)精神,依据《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黑发改高技[2007]第64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15号),以及黑龙江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黑龙江省
引智资金。
第三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
(二)遵守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集体决策、分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黑发改高技[2007]第642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扶持省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人才引进与培养、培
训基地、实训基地等服务外包基础设施的重点项目建设。
重点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
内外相关展会、租赁生产办公场所及数据专线补贴等。
(一)用于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二)用于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外包产业服务体系资助。
(三)用于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补贴。
(四)用于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相关人才培训和实训的补贴。
(五)用于服务外包企业租赁生产办公场所及数据专线补贴。
(六)用于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产业各项基金的项目配套。
第五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业务领域。
(一)以欧洲、美国、日本、韩国等为境外重点目标市场,承接的离岸外包业务。
(二)以国内金融、保险、电信、石油石化、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流通等行业及政府为重点的境内
外包业务。
第三章申报渠道及程序
第六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归口申报,统一协调资金使用。各部门收集项目后,分别
与省财政厅根据本服务外包支持重点、方向确定支持项目。
第七条 申报企业(单位)根据业务需求,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申报方式和程序,向不同部门申
报。
(一)申请培育企业、建设试点型项目、建设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租赁生产办公场所及数据专线补贴以及补贴相关人才培训和实训、企业资质认证的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7]71号)的规定,向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请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和省经委共同管理的省新型
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分别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三)申请招商引资与市场开拓等商务活动,以及产品出口补贴等方面的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4]37号)的规定,分别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四)申请服务外包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补助相关人才培训、实训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7]90
号)的规定,分别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五)申请国(境)外高级人才引进与输出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按照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向省人事
厅申报。
第八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市、县企业(单位)根据需要分别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核定,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分别报省有关部门3份和省财政厅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中、省直企业(单位)直接将材料报送省有关部门3份和省财政厅1份。
第四章审批程序及条件
第九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省信息产业厅、省经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人事厅分别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对所分管的项目进行初审、技术审查、财务审查及专家评审等,确定支持项目名单,列入下
项目预算。
(二)列入预算的项目,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审规定,于每年12月填报有关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表,以函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准后,对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下达
项目预算通知,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三)市、县财政部门接到项目预算通知后,通知有关项目单位,并对无偿资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进行确认,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经市、县财政部门确认的贷款贴息项目,由省财政厅进行核查。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核查情况办理拨款,市、县企业项目资金下拨到市、县财政部门,中、省直企业项目资金
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十条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方向。
(二)能够提高服务外包产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和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市场前景广阔、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外包项目。
(三)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和促进新型
工业化的服务外包产业重点项目。
(四)优先支持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产业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年服务外包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40%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三)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能够按要求向当地财
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财务决算。
(四)具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技术开发企业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人数30%以上,具有科研开发、技
术创新和产业化生产能力。
(五)申报资金合理、可行,并保证具有项目所需资金60%以上的自有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情况表(附件1)、黑龙江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
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2)及申请软盘;
(二)黑龙江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以及报
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
(四)与一家或多家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
(五)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六)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对无偿资助项目,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对5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一期拨付资金总额的60%;第二期拨付资金总额的40%.对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第一次最多拨付30万元。自有资金投入不到位的项目不予拨付后续资金。原则上,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企
业注册资本的50%.(二)对贷款贴息项目,根据列入项目预算贷款额的5%或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并发生的利息额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原则上,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情况拨付。
(三)对匹配资金项目,根据国家资金到位凭证,以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原则上按国家到位资金的50%予以匹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服务外包研发项目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目标;
(二)经济效益指标;
(三)技术和产品质量指标;
(四)项目实施阶段目标;
(五)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六)其他约定的内容。
项目完成后,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并在收到款项后按项
目预算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后,应单独核算,并作以下财务处理:
(一)对取得的无偿补助资金和匹配资金,计入“资本公积”。
(二)对取得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如有故意作假或严重违背实际的内容,将驳回申
请,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八条 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所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可终止余款的拨付,收回已拨付的款项,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的资助项目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服务外包专项资金;
(二)有截留、挪用服务外包专项资金行为;
(三)有虚列投资完成额行为;
(四)已连续两次未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用款情况;
(五)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严重滞后于项目计划;
(六)项目实际市场效益同预期相差巨大;
(七)其他非正常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提交一份项目完成情况评估报告。由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根据合同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无偿资助项目,收回资
助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的资助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 每财政结束,省信息产业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委、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就
当年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委、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3.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质量责任追溯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 内蒙古自治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 内蒙古自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展我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业,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收费行为,促进我区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所在城市的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物价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物价部门搞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指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属于代收代缴等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如水费、电费、煤气费等,应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业主自用部分,按其表计的实用读数计收;公用、自然损耗部分按正常实际发生额由业主分摊。其它公共性服务收费由自治
区制定基本标准,规定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盟市在规定幅度内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核定程序是: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共同协商议定,并向同级物价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 定。
物价部门在核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城市住宅小区除代收代缴服务收费外,其它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及服务收费基本标准规定如下: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劳动法》规定,结合当地工资水平及实际情况确定,计取的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05元,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上下浮动50%;
3.绿化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0元,在此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50%,下浮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清洁卫生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4元,可上下浮动50%; 5.保安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4元,可上下浮动20%; 6.办公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2元,可上下浮动50%;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企事业单位财务规定的折旧率执行; 8.法定税费:按照上述7项之和计征缴纳;
9.利润:物业管理单位为微利企业,成本利润率按不超过8%审定;(利润=本条的1至8项之和×8%); 10.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费的计算应为:
公共性服务费(元/平方米·月)=本条1至9项之和。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办公用房,公共性服务费可按收费标准分别加收20%和10%。
高档住宅小区,如:别墅区、高级公寓等公共性服务费可提高20%收费标准。第九条 空置房屋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按所在住宅区最低收费标准的50%计收。对业主因故未入住的空房,其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负担;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房,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条 从1996年开始,凡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小区、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的,自批准日期的下月开始,公共性服务费收费标准可在原确定的标准上,分别上浮20%和10%。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的赔偿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所管辖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情况测算确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项目、标准和办法,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每项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各地都要做出明确规定,实行优质优价。提供几项服务只能收取几项费用,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 服务。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追偿。第十六条 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屋及其它非住宅小区的综合楼、写字楼、商厦等非居住用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不进行审验收费的;
(三)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四)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会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4.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篇四
为增强员工整体服务素质,强化服务科学管理,提高经营效益,树立交易所良好形象,最大限度地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准确、安全的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服务语言在使用文明语时,称谓得体,语义明确,用语贴切,语气谦和。在此基础上要突出:
1、接待客户时,要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用语。
2、办理临柜业务时,做到:客户临柜时说“您好”;受理业务时说“请稍候”或“请您到X X窗口等候”;客户离柜时说“再见”、“谢谢”等。
3、接电话时首先说“您好”、“交易所”。
4、员工对客户说话尽量使用普通话。
5、禁止使用伤害客户感情、损害信誉形象的服务忌语。
二、服务态度
1、接待客户必须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不准冷待客户。
2、客户咨询疑难问题或出现差错时,必须耐心热情地解释、辅导,不准刁难、训斥、歧视。
3、营业期间遇到停电机器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向客户说明情况,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处理业务。不准擅离岗位。
4、客户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必须谦虚、诚恳、不准厌烦、争辩。
5、当客户误解、发难而受到委屈时,必须顾全大局,谦和冷静,不准争辩、争吵、恶语伤人,更不准动手伤人。
6、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站立服务:接待行动不便客户;客户递交的现金、凭证、单据等有疑问时;客户提出意见或建议时。
7、在办理业务与客户交接时,票证不准抛掷。
三、服务仪表
1、工作时间要统一着装、系领带。
2、员工的仪表举止要端庄、大方、文明、自然。女员工可施淡妆上岗,不准涂染指甲油,头发不准染黑色以外的异色。
3、员工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工号牌上岗。
四、服务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交易所的服务规范。
2、严守客户的资金、股权秘密和交易所经营秘密。
3、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廉洁自律,不准以职谋私。
4、严格遵守营业时间,不准擅自停业营业。
5、严格遵守营业纪律,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准擅自离岗,不准迟到早退。在营业场所内不准串岗、聊天、大声喧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吃零食、酒后上岗、不准带无关人员(含员工子女)进入营业场所。不准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五、服务质量
1、向客户提供准确、迅速、安全、方便的服务。
2、认真负责,严格操作,精通业务,减少差错。
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服务质量目标的实现,保证客户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六、考核措施
交易所为确保服务质量,特采取以下措施:
(一)检查
1、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暗查等方式进行。
2、在检查中,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并及时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对于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交流推广。
(二)监督
交易所设立监督电话、营业场所要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
(三)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七月一十四日
行风建设监督员职责与权利
行风建设监督员是产交所联系用户的桥梁,是了解用户需求、倾听用户心声的窗口,是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监督员的职责
1、对交易所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2、对产交所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监督;
3、对产交所员工职业道德以及员工遵守业务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4、走访用户,了解用户对产权交易所工作及服务的需求;
5、向群众宣传产交所发展情况,使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产交所;
6、结合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为使产交所更好地发挥作用而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二、监督员的权利
1、对产交所工作有监督权、表扬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2、可以持证对产交所的服务质量提出质询,可以持证直接面见产交所领导,有权要求解答和处置有关问题;
3、有要求改进交易所服务工作建议权。对增收节支、提高服务质量等有较大贡献价值的建议,交易所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要求和奖励
1、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产权交易业务规章制度;
2、开展调查研究,经常向用户了解产交所服务情况,对用户反映的情况,既要及时如实地向产交所反映,又要耐心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
3、关心和支持产交所的发展,热爱监督员工作,积极参与对产交所服务的监督,并及时反馈监督信息;
5.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质量责任追溯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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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1
1、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几年,但不得少于几年。
A.1、3
B.2、3
C.2、4
D.1、4
E.2、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2、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几年 A.4 B.5 C.3 D.6 E.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二、A
1、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企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交易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
B.依法开办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 C.对上网交易药品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D.具有负责网上实时咨询的执业药师
E.具备与上网交易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资格证书的审批主体,企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交易服务的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进行审批。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交易服务企业的条件包括:(1)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2)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3)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4)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5)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6)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7)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8)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资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9)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批主体属考试的重点,以最佳选择题和配伍选择题出现的概率较大;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交易服务企业的条件属考试的重点,以最佳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出现的概率较大。建议考生根据“零售连锁信息服务资格,交易安全品种管理制度,保存交易咨询记录能力;配送系统交易服务功能,器械专人执业药师咨询”口诀准确记忆。
2、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部门是 A.电信运营商 B.工商管理部门 C.公安部门 D.卫生部门
E.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正确答案】:E 【答案解析】:
三、B
1、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E.卫生部门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规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1>、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进行审批的部门是 A.B.C.D.E.【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2>、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的部门是 A.B.C.D.E.【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3>、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审批的部门是 A.B.C.D.E.【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四、X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的哪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A.购进 B.储存 C.调配 D.使用质量 E.销售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
2、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A.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
B.未按照本办法提交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的
C.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的
D.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中药饮片储存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中药饮片的 E.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D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的;
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
B.不按要求储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C.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阻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从轻处罚。
D.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E.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解析:A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C.应该是从重处罚
4、以下哪些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存放,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A.麻醉药品 B.精神药品
C.营养治疗药品 D.抗肿瘤药品 E.医疗用毒性药品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解析:应当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存放,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药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5、医疗机构不得采用哪种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A.邮售
B.互联网交易 C.柜台开架自选 D.批发 E.以上都是
【正确答案】:ABCDE 【答案解析】:
6、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规定,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管理说法正确的是
A.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B.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C.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的审批
D.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的审批
E.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
7、下列哪些情形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A.未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的 B.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
C.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 D.有关变更事项未经审批的 E.药品价格虚高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
8、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其交易内容有 A.药品 B.医疗器械
C.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 D.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
6.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质量责任追溯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第一条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澈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取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用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缴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末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五)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末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发现、制止、查处,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
(三)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级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审批的;
(五)明知建设项目用地违法,仍然办理该项目土地登申请的;
(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等相应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为其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为其通水、通电、通气,房产部门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为违法用地提供便利条件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报送审批《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的,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前教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改主管部门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本办法第五、六、七、八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证据材料的 举报、控告并经调查属实;
(二)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并已查实:
(四)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
(五)工作检查、干部考核、巡视工作结果;
(六)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要求。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
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责任追究机关可以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认为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戊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日。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15日内,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责任追究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后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其个人及所在单位本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贵令辞职、免职的党改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厚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都门的党政领导干都在接受责任追究调查的同时,应当主动配合并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其配合调查及整改情况作为从重或者从轻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7.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质量责任追溯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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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违约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会给合同双方都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害。当大家签订一份服务合同时,是否了解过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呢,又应该如何写一份完整的服务合同违约责任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一、《合同法》中关于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1、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数据、相关文件、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进度,应承担如约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
3、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逾期两个月,应承担支付受托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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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地点支付受托人报酬逾期达两个月,应承担归还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赔偿损失的责任。
5、未按合同约定接受工作成果逾期达六个月,应支付受托人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
6、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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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相信读完了这篇文章之后,大家对于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与写法都有了初步的了解,那么大家以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得提起十二分的注意,看看是否有严密的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更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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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篇八
第四章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第九条 投诉可采用书面投诉、电话投诉或当面投诉三种形式。投诉人应在书面投诉材料上阐明或在电话投诉、当面投诉时说明下列事项:
(一) 投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 被投诉人的名称或车辆牌照号码;
(三) 投诉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四) 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章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十条 投诉人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有权放弃或变更投诉请求。
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有就被投诉案件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被投诉人不得妨碍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不得销毁、灭失有关证据。
第五章 投诉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 运政机构接到投诉时,应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电话投诉和当面投诉的要做好投诉记录(《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式样见附件1),也可通知其递交书面投诉材料。
第十四条 运政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投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对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表明态度;
(二) 陈述事实,申辩举证;
(三) 提出解决意见。
第十五条 运政机构应依法对投诉案件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分清责任,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相应的投诉处理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投诉案件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是投诉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道路运输或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管理规章。
第十八条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可做出以下调解意见,并应说明理由:
(一) 被投诉人过错的,由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二)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共同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 投诉人自身过错的,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第二十条 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依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349号)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案件,运政机构应责令其停止侵害,并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运政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玩忽职守、推诿拖拉、徇私枉法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被投诉的责任频率、对投诉案件调解工作是否配合等情况,是考核企业服务质量、评定企业资质等级等方面的主要依据之一,应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并在涉及审批事项等方面作为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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