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别(精选10篇)
1.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别 篇一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主要区别是:
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无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
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是先由单位先行承担,如劳动者有过错,其后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
任,通常由直接承揽人承担。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给付劳务侧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
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3、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合同原则之负债标的为种类合同;雇佣合同的雇员可以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承揽合同则为特定劳务,承揽方不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5、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2.承揽合同与建工承包合同的区别 篇二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经常有人将这两种合同混为一谈,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不利,因为这两种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在其覆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不同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具体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再有,法律规定建工合同应当采用局面开工,而承揽合同就没有这种要式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既可采用局面开工,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一点与建工合同规定有所不同。建工合同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建工合同只象征性规定了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建工合同中,法律没有赋予承包人以留置权,承包人不能扣置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以实现债权。
3.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别 篇三
劳动合同 , 我们前面已有论述 , 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规定在劳动法中。对于劳务合同及其定义 , 目前我国很少有教科书和著作述及 , 立法中也没有规定 , 但在实践中劳务合同的运用及争议却十分普遍。由于在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特性作明确的界定 , 导致实践中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界限难以划分,出现很多劳动合同纠纷却按照劳务合同处理的现象 , 使适用的法律、处理的程序以及处理的结果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 , 明确两种合同的界限并加以区别 , 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问题。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 , 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给付的标的 , 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 : 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劳务给付为标的的合同 , 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如合伙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的分类 , 第二类以劳动为标的合同类型为劳务合同 , 具体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①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 ,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都是以劳动体现合同的内容 , 接受劳动的一方应向提供劳动的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但这两种在很多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同 , 主要表现在:
1.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 劳务合同建立的是民事关系。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在性质、适用法律、调整模式以及立法宗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
2.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 , 即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 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成为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 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劳动关系中 , 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其成员并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是隶属和从属关系 ,“ 反映的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 ”。②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则没有上述限制。劳务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 , 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接受方一般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但范围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 要宽于劳动合同的范围。劳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 劳务提供者不是劳务接受方的内部成员。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 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3.合同目的不同。劳动合同以实现劳动过程 , 取得非物化的劳动成果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创造价值的过程 , 但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多样 , 有的形式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创造价值 , 而有的形式并不创造价值 , 如劳动者被派往国外学习;女职工在产假期对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劳动 , 没有创造价值 , 但在这一特定阶段 , 女职工的待遇仍与其未脱离劳动岗位一样 , 在产假期视其履行了劳动义务。而劳务合同则不同 , 它不关注劳务提供方的劳动过程 , 而是最大限度地追求约定的劳动成果之取得。
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 , 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 , 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 并且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不仅要提供相应的劳动工具、防护用品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 并且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 , 在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等方面承担义务。劳务合同中 , 劳务提供者和劳务需求者之间是纯粹的财产关系 , 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自由约定 , 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 劳务合同的订立者可以替代履行 , 而不必亲自履行。同时 , 劳务提供方大多利用的是自己的生产资料 , 可以自由支配劳动力 , 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 , 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
5.劳动报酬的性质和给付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的工资分配形式须遵循 “ 按劳分配 ” 的原则 , 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持续、定期支付 , 工资支付以劳动合同还在履行为条件;劳务合同的劳务报酬数额之确定须遵循商品交换规则 , 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 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6.承担的劳动风险不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 享有劳动支配权 , 因而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风险有义务承担 ,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 , 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享有工伤的待遇。劳务合同中 , 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和组织劳动 , 因而由其自己承担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风险。7.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 ,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 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因此 , 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上 , 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 , 如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等均与民事合同有很大的不同。而劳务合同则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 民法属于私法范畴 , 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 , 受此影响 , 劳动合同中的许多条款在劳务合同中不可能出现。8.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由于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 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 我国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 , 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 , 对于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 , 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以提起诉讼。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解决方式适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而劳务合同的解决方式适用于民事争议的处理方式 ,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9.国家干预不同。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劳动法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和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 ,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等制度均有明确的规定 ,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和履行。如有违反 ,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用人单位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 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干预。而劳务合同完全适用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 , 国家对此不加以干涉 , 当事人如违反合同 , 只采取私法救济之途径即可 , 不允许行政干预。
以上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在这些区别中 ,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当是界定两者之间区别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否具有管理关系 , 可以从劳动者是否成为用工组织中的成员、劳动者是否要遵守用工组织的劳动纪律、服从用工组织的指挥与调配、用工组织对劳动者有无处理和处罚权限等方面进行判断。
总之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重大区别 , 由于两种合同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 , 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 , 最终的结果反映在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不同。因此 , 从理论上阐明二者的关系 , 有利于在实践中辨别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和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 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和处理争议 , 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 , 劳务合同主要存在于建筑业、加工承揽等行业。近年来 , 各地出现了很多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 , 被认为是劳务合同的一种类型。因为劳务派遣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 , 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中将专门进行探讨。(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雇佣(employment)的概念 , 从不同的学科出发 , 有不同的理解。
经济学对雇佣的理解是 “ 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 ”, 民法学对雇佣的理解 , 往往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混合称为 “ 雇用 ”。① 对雇佣的表述有以下几种 :(1)“ 雇佣 , 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间内 , 为他方服劳务 , 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 ”;②
(2)“ 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 , 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劳动关系 ”;③
(3)“ 所谓雇佣关系 , 就是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另一方进行劳动 , 无论劳动成果如何 , 对方均给付相应劳动报酬的社会经济关系 ”。④从以上的表述看 , 虽然对雇佣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对雇佣的特性有着比较一致的认识 , 即雇佣是一方付出劳动 , 接受劳动的另一方给付劳动报酬形成的一种交换关系。雇佣关系具有双务有偿性、诺成性和非要式性的特点 , 并且 , 雇佣关系不以劳动结果作为支付劳动报酬为条件 , 而是以劳动给付为要件 , 即只要一方付出劳动 , 不论结果如何 , 另一方就应该支付劳动报酬。这一点与劳务合同建立的劳务关系有明显的区别。
1.对 “ 雇佣关系 ” 与 “ 劳动关系 ” 之关系的不同观点对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 , 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以下不同的观点 : ①
(1)并列说。此种观点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互相并列 , 认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都是有关劳动形成的法律关系 , 但雇佣关系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关系体现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两种关系在性质上的不同 , 因此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 , 雇佣关系属于私法范畴 , 应由民事法律调整 , 而劳动关系属社会法范畴 , 应由劳动法调整。(2)包容说 , 即雇佣关系包容了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中具有从属性质的雇佣关系。此种观点认为 , 雇佣关系是一方给付劳动 , 另一方给付报酬 , 劳动关系也是体现这一性质 , 只不过是雇佣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 , 与劳动关系不是并列关系 , 雇佣关系包含了劳动关系。民法学者一般持有此观点 , 作为一种特殊雇佣关系 , 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 劳动法有规定的从劳动法规定 , 劳动法没有规定的 , 则适用民法的规定。
(3)重合说 , 即认为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在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 , 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社会化发展的结果。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原始状态 , 随着雇佣关系社会化发展的进程 , 雇佣关系将逐渐被劳动关系所取代。
而对于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在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中 , 曾专设了雇佣合同一章,但是 , 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将这一章取消 , 没有雇佣合同的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 , 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 “ 民法典 ”, 另外 , 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出于对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关系的不同认识 , 各国在立法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实践的做法 , 我国基本采取的是并列说 , 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分别由民法和劳动法调整。劳动法第 2 条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界定在 “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之间 , 排除了建立在民事关系中的雇佣关系 , 如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 条就明确将家庭保姆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国外的立法对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采取重合说的较多。例如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第 1711 条规定 :“ 雇佣 , 是指劳动与服务的租赁 ”, 第 1710 条规定 :“ 劳动力的租赁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 为他人完成某种事务并由该方向其支付经双方约定之报酬的契约。” 《瑞典债法典》第 319 条规定 :“ 雇员负有为雇主在确定的或者不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的义务 , 雇主应当依照时间(计时工资)或者完成的工作(计件工资)支付工作的合同。” 从国外的立法规定看 , 雇佣关系即包括我们说的劳动关系 , 也包括除劳动关系之外的其他雇佣关系。
笔者认为 , 对雇佣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雇佣关系指所有建立在一方给付劳动 , 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基础上形成的关系 , 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 也包括不特定主体之间的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实质上也是一种雇佣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仅指后一种关系 , 即不特定主体之间的雇佣关系。我国对雇佣关系的认识还有一个较特殊的背景。受历史和政治因素的影响 , 我国对雇佣一词一直持比较排斥的态度。雇佣关系的性质 , 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种剥削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 虽然对雇佣关系不再予以政治上的排斥 , 但认识仍受到一定的局限。因此 , 对雇佣关系需要从客观及本质上加以判断。2.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从我国现行的规定看 , 对雇佣合同是从狭义上认识的。持狭义观点的人认为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存在以下不同点:
(1)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 雇佣合同当事人的范围是指除劳动法规定的特定主体之外的受雇人和雇佣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隶属和从属关系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指挥、管理权 ,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在人身、财产和组织上都具有从属性。雇佣合同一般被认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 , 双方地位平等 , 彼此之间不具有隶属性。
(2)劳动的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是指劳动者加入到用人单位中从事集体性的社会劳动 , 其具有组织从属性。劳动关系实质是雇佣劳动社会化的结果。雇佣关系中的劳动一般属私人劳动 , 如家庭保姆、小时工等 , 不具有组织性和社会化是雇佣合同中劳动的特点。社会劳动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点:①利他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组织、参加社会劳动 , 制造产品、提供服务 , 都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求或社会的需求 , 而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②有偿性。有偿性体现了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的目的 , 在社会劳动中 , 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动是为了获得劳动力使用者给予的相应的利益回报。这种利益回报通常为以一定金额的货币形式表现的劳动报酬 , 但有偿性并非必须以现金劳动报酬的支付为必要。例如 , 劳动者一方为清偿自身或家庭债务或为了获得其他利益而为劳动力使用者提供劳动 , 也不妨视为社会劳动。当然,如果这种劳动关系要获得法律的保护,劳动与债务或其他利益的折抵方法就必须公平、合理。但这本质上属于劳动关系的合法性问题 ,即使其不合法,也不能就此否认其社会劳动的性质。作为社会劳动,总是以劳动与一定的其他利益对流为成立条件 , 完全无偿的劳动不属于社会劳动。如 , 公民为履行植树义务而进行的劳动 , 朋友之间互相帮助而彼此提供的劳动 , 父母抚养子女而进行的劳动等等 , 皆不属于社会劳动的范围。③目的的社会性。现代社会劳动的另一个比较普遍的属性是其目的的社会性。劳动力使用者在通常情况下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生活需要 , 而是为了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在古代社会就已经普遍存在着某人利用他人劳动的现象 , 但是 , 这种劳动的利用通常是为劳动力使用者或其家庭提供各种生产和服务。也许正因为如此 , 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 , 将这种劳动力使用关系归人家庭关系的范畴。不少学者认为 , 现代劳动法产生于家庭法或亲属法 , 其依据也在于此。然而 , 现代劳动力的更为普遍的使用形式已经不再是这种家庭劳动 , 而更多的是为了社会需要而进行的劳动 , 劳动力使用者使用劳动在通常情况下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尽管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具体劳动关系中都有自身的利益追求 , 但是 , 在客观上 , 都以社会或一般的社会成员为对象而进行生产或提供其他服务。当然 , 在现代社会中仍然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劳动者为个人或家庭生活而提供劳动的现象 , 但以此目的而进行的劳动力使用已经不再是劳动力使用的主流形式。至于这种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范围 , 理论上和实务上均有不同的见解。我们并不否认这种关系的劳动关系性质 , 但在现代社会 , 只能将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对待 , 立法者也应考虑其特殊性 , 对其做出特别的规范。④实现方式的社会性。在社会劳动中 , 劳动过程是以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生产资料、其他生产条件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相结合而实现的。在通常情况下 , 社会劳动的内容根据劳动力使用者单方的意志而决定 , 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条件均由劳动力使用者一方提供。如果一方既提供劳动力 , 同时又提供主要的生产资料或其他劳动条件 , 那么 , 这种关系便可能不是一种劳动关系 , 而可能是承揽性质的服务提供关系。例如 , 建筑工程承包人与工程发包人之间的关系、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旅客之间的关系等等 , 虽然一方也为他方提供劳动 , 但这种劳动是在自我控制下 , 以自己的生产资料为他人提供劳动的 , 因此 , 不具有典型劳动关系的性质。(3)法律关系的性质及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于两种合同所规范的劳动属性不同 , 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不同。劳动合同属劳动关系 , 受劳动法调整 , 国家干预程度较高 , 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立法宗旨。雇佣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 受民法的调整 , 国家基本不加以干预 , 法律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国家为保护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 , 通过劳动法确定了用人单位很多法定义务 , 如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 , 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这些法定义务 , 不允许通过劳动合同予以免除或变更。雇佣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由双方约定 , 国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特别是对雇主的义务进行规范 , 雇主没有义务为雇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5)争议处理的程序不同。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 按照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 当事人可以申请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 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但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 对仲裁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因雇佣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 因此适用民事争议的处理程序 ,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于上述对雇佣关系的认识 , 我国实务界目前一般将家庭雇佣的保姆、退休后被其他单位聘用的退休职工、无营业执照单位雇佣的劳动者与用工者建立的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 , 他们签订的合同为雇佣合同。
但上述区别是从狭义上认识雇佣关系的。实质上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反映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又有很多相同点和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动关系符合雇佣的本质。雇佣的本质是以劳动为交换 , 劳动者给付劳动 , 接受劳动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 劳动者参加劳动是以获得劳动报酬 ,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支付劳动报酬 , 这一特征符合雇佣的本质 , 即使在公有制企业中 , 实质上也反映了雇佣以劳动为交换的特征。同时 ,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一样 , 均以劳动为目的 , 而不以劳动结果为目的。只要劳动者付出劳动 , 不论劳动成果如何 , 用人单位和雇主均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因此 ,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一样 , 是一种继续性、诺成性合同。基于上述的认识 ,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2)从法律特征上说 , 两者均体现了劳动的从属性。劳动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在人身、经济以及组织上的从属关系。通常我们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从属关系。因为在组织上 , 劳动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其中的一员;在人身属性上 , 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 , 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经济上 , 劳动者付出劳动 , 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以维持生活。但实际上 , 雇佣合同同样具有劳动从属性的特点。例如家庭保姆的劳动 , 在人身和经济上同样体现出依附的关系 , 保姆要接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 需靠雇主支付报酬以维持基本生活 , 只是在组织上不存在生产组织的问题 , 但这是由其劳动的特点决定的 , 事实上家庭保姆的劳动是参与到家庭之中的 , 不能以此判断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 , 而否定劳动从属的特点。因此 , 无论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 都具有劳动从属性的特点。
4.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别 篇四
付红雷
[案情]:
小李从四川农村到北京打工,经老乡介绍,在一户人家当保姆。工作前雇主许诺的报酬待遇以及其他方面的条件都不错,小李就同意了这份工作。但是,在雇主家干了2个月后,雇主并未落实原来应允的报酬条件和待遇,还布置按约定不属于她工作范围的工作。小李决定不干了,要求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雇主不仅没有给小李工钱,还说她完成不好工作,经常弄坏家里的东西,应从工钱中扣除以作赔偿。双方争执无果,于是小李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结果仲裁委驳回了小李的申请。
仲裁委认为,个人或家庭雇佣家庭保姆从事家务劳动,雇佣方是个人或家庭,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条件,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仲裁委工作人员告知小李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
通过本案,笔者主要想说明如何区分《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和民法上的雇佣关系。
一、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
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在于我国劳动争议与一般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机制是不一样的,所有劳动合同争议都必须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时效为6个月,而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
如果当事人对争议性质判断有误,就可能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甚至可能因为错误起诉而导致仲裁时效消灭,而丧失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就象本案中的小李,没有弄清争议的性质,结果被仲裁委驳回了申请。
二、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含义
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外在形式上极为相似,但法律性质却截然不同,适用的法律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也完全不同。在理论上,通常认为,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是一种雇主与劳务提供者之间的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雇主支付劳务报酬,而被雇佣者承担在确定或者不确定时间内完成双方特定工作的义务,双方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不管当事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实践中如何区分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实践中,区分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从用人单位的主体身份来辨识。即雇主是否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所说的“用人单位”的范畴。按照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
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解释,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未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都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小李的雇主就不具备用人单位的资格。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明确规定,发生在下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是家庭或者个人与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二是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也就是说,家庭、个体工匠、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不具备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他们与雇员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属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从被雇佣者的主体身份来辨识。根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劳动法》第2条“劳动者”作出的解释,明确排除了以下几类人员:一是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二是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三是现役军人;四是家庭保姆;五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干部。
劳动合同法也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也被认定为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一是企事业离退休人员被原企业、事业单位因返聘形成的雇佣关系;二是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包括依法办理了内退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应聘到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形成的雇佣关系;三是已经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应聘
成为其兼职人员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四是被国家劳动保障部列为劳动关系疑难问题的几种特殊劳动关系,如出租车司机、保险代理人、农电工等。
5.《合同法》之承揽加工合同 篇五
定作人:签订地点:
承揽人:签订时间:
一、定作、加工的标的物名称、材质、型号、数量、颜色、花色、报酬(单价、总价)
二、材料由定作人/承揽人提供;材料材质是***
三、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在收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后**个工作日内依据**标准(如图纸要求)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定作人采取更换、补齐等补救措施;承揽人未对材料进行检验或者检验结果未通知定作人的视为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约定。
三、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定作人发现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采取更换、补齐等补救措施。
四、定作人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向承揽人提供图纸、技术资料,由承揽人自取/传真/邮递。承揽人负责保守秘密。
五、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在收到图纸、技术要求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六、质量要求:
七、交付期限:
八、交付地点、方式及运费由谁承担:
九、包装要求: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定作物。没有约定包装方式的应当按照通常的方式包装,没有通常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定作物的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由负担。
十、检验期间:定作人收到定作物后**个工作日内对定作物进行检验;定作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花色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承揽人。
十一、定金或者预付款支付期间,方式及地点:
十二、报酬支付时间、方式及地点:(如有定金或预付款此条为余额支付)
十三、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
十四、定作人允许/不允许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
十五、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定作物有/没有留置权。
十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十七、违约金:
十八、其他约定:1.因定作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而重做、退、换货产生的邮寄费、快递费、物流费、运费等必要的费用由承担。
2.传真件具有与合同原件同等法律效力(通过传真方式订立合同的)。
十九、违约责任:1.定作物质量不合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及赔偿损失或
者支付违约金。
2.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3.未按约定支付标的物价款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二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二十一、解决争议的方式:1协商解决。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揽人名称:定作人名称: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代理人:代理人:
6.承揽合同示本 篇六
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支付期限
项目名称及内容
计量单位数量工作量(工时)报酬交付期限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________________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结算方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定作人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条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第十一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承揽合同模板(通用) 篇七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承揽合同模板,欢迎大家分享。
承揽合同模板1签定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作方(甲方):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加工承揽合同,并严肃履行。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加工费
单价
金额
定作方供应原材料:
原材料
规格
单位
数量
日期
成品单位耗用量
1.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地点及运输办法、运杂费用和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货款及费用结算办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承揽合同模板2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承包给了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职责,确保工程顺利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工程具体情况,达成以下条款:
1、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2、承包范围:本工程图纸范围内的钢结构、墙板、屋面板的加工制作及安装,施工所需的工具及电缆、电线(包含切割片、焊条等)乙方自负,施工过程中所需的脚手架及吊车由甲方负责。注;工程中钢结构的油漆由甲方涂刷,乙方只做焊口部位的补刷。
五、验收标准:乙方按照甲方签字认可的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甲方逐项验收,确认合格,施工完毕验收完毕。
六、工程开竣工日期:_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__年__月_日、因材料短缺、下雨停电等造成的延误,工期顺延。
七、付款方式:本工程乙方进场甲方支付10000元生活费,主钢立完,甲方支付人工费总额的___,次钢安装完再付总额的______%,墙板安装完再付总额的______%,顶板安装完再付总额的______%,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墙板、屋面板安装完毕,付工程人工总费的_____%,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余款一次付清。
八、甲乙双方责、权、利: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施工所需材料及时足额供应,若材料短缺造成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完成此工程,若因质量事故造成延误工期,材料浪费,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安全: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甲方指派_______为现场负责人,乙方指派____________为现场负责人,共同齐抓共管,在施工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法》及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强干、蛮干。若因自身因素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在施工期间,乙方应理好自己的工人,不得在工地内发生偷、盗、打架、寻衅滋事等行为,若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友好协商。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完工、款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揽合同模板3合同编号:
委托方:
签订地点:
承担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依照《合同法》、《广告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广告承揽要求
1.1项目(媒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广告内容及有关证件的名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应按《广告法》规定,认真审查上述证件。委托方提供虚假的’证件,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委托方提供的广告内容不合法,承揽方有权拒绝。
1.3发布地点或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规格或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刊播次数、起讫时间、日期:____________
1.7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办法
2.1费用:
类别
单价
数量
金额(元)
备注
设计、制作费
发布费
代理费
合计金额(大写)
2.2结算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承揽方必须开具广告业务统一发票,否则,委托方有权拒付广告费。
第三条验收方式及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委托方中途废止合同,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______%,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____________偿付违约金。
4.2承揽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按未改造部分广告费的______%,向委托方偿付违约金;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完成部分广告费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4.3其它违约责任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执行。
第五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未作选择的,视为选择1):
1.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附则
7.1本合同附件
7.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___份,送:____________。
7.3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委托方
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承揽方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承揽合同模板4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品 名│规 格│单 位 │数 量 │备 注 │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_%(10%--30%幅度)或酬金总额的_____%(20%--60%幅度)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_______%(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
_____(如经签证或公证,则应送签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九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订
承揽合同模板5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户外广告制作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加工承揽项目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屋顶广告牌为钢结构,喷绘画面,飞利浦外照灯,板面尺寸为长米*高米,门脸牌匾为铝塑板板面,铁字加霓虹灯,板面尺寸为长米*高米。
3.1工程造价
(1)屋顶钢结构部分制作施工费:¥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2)门脸牌匾霓虹灯及大字制作施工费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3.2施工日期:
屋顶钢结构部分制作及安装时间为门脸霓虹灯大字部分制作及安装时间为
3.3乙方保证工程质量,霓虹灯保修一年。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一周内付40%即¥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另付50%即¥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保修期满后付10%即¥元(大写:元整)。
五质量与验收
5.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
5.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6.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质量要求及时准确的完成承揽工作。
6.2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6.3乙方保证工程质量,霓虹灯保修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一年。
6.4在霓虹灯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时,24小时内维修,48小时内及时修复。
6.5在承揽制作期间,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7.1乙方在施工中,涉及用火、用电、电焊、高空等高度危险作业时,应采取严密的安全保护措施。若出现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或经济财产损失,均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7.2制作、设置过程、管理修缮、拆除过程中及发布期间,如因广告牌倒塌、脱落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甲方、乙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不论乙方能否预知、是否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乙方都负有单独处理、解决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7.3甲乙双方有任一方违反合同行为的,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8.1合同签署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9层
8.2如因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规划、拆迁因素影响,须提前终止合同。双方按实际发生时间结算,多退少补。
8.3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一致同意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8.5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承揽合同模板6房主人(甲方):
承建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乙方在承揽建设甲方私人住宅主体工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建筑项目:私人住宅主体项目。
二、建筑面积:按实际板面计算。
三、承建方式及施工准备: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其中砖混结构改为砖木结构,其中板面钢筋间距1616(卧室),1416(客厅)双层双向,打板每平方米一包425#水泥,做砖粉墙,每二车(施工车)加一包325#水泥,地梁300400、4根Ф16锣纹钢。打板厚度第一、二层120mm,第三层80mm,再做琉璃瓦。
四、外观按图施工,门窗,外墙砖等,其中铝合金窗改为普通平开窗。
五、按梯扶手做成红榉木的圆形木扶手。
六、单价按实际板面积,每平方米54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肆拾元整,其中整栋外加叁万伍仟陆佰元。
七、工期在20xx年9月30日前完工。
八、室内只是粉墙,楼梯板一到三层,安装电线,开关插座、水按甲方指定的使用部署。
九、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如造成事故与甲方无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承揽合同模板7发包人:
承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国家建筑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内容:
一、承包项目:甲方有工程,地址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项目,工程价格,其中单价内容有一切辅助用工及图纸范围内一切相应工作内容()等。
二、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确保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所有施工程序必须按有关规定标准要求执行,如乙方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返工的,工料损失均由乙方自身承担,在各项施工内容的间接或隐蔽施工之前,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施工程序: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甲方要求检测的材料需现场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因设计方案或甲方方案变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及业主安排。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如期完成,不准找任何借口拖延工期或因短时间的下雨而拖延工期。
四、施工期限:总工期天,要求乙方在所限施工期间合理安排穿插作业,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竣工,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图纸上的所有工作量,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造成工期拖延的,将以合同总价的5‰每天进行罚款,罚款在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
五、安全责任:乙方在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程安全生产基本规定》,尽心尽责做好安全工作,不准做对各工种有危害的存在隐患的事情或现象。不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及抛物等现象,出现一次均处500元罚款,并要求肇事者从事发日至工程结束不准进入工地,罚金在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由于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后果,甲方概不负责。施工现场乙方不准带小孩、闲杂人员进入。
六、文明施工:乙方必须达到市级文明施工工地要求。
七、施工材料、机械及用具事项:所有材料、施工机械、用具及施工辅料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负责机械的运输及保管工作,只负责图纸和技术服务。
八、付款方式:根据所做工作量按期付款50%,按要求将图纸范围内合同内的所有工作量全部做完并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90%,留10%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交付后一年内付清。
九、备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字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揽合同模板8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承接方:(以下称乙方)
签约地点:
施工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1、合同内容
本合同项所指的项目是:
(系统配件参考“附件一:物料清单”)
2、合同金额
2.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rmb:)
2.2 合同总价已包括执行本合同内工程全部内容之费用。
3、付款方式
3.1 付款
合同签订后两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即人民币(rmb)。
3.2 设备进度款
当乙方进场并系统布线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即人民币(rmb)。
3.3 工程结算付款
本合同项下系统设备安装完成,由甲方人员验收合格之日起后两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即人民币(rmb)。
3.4 最终验收付款
经甲方代表正式验收合格之后的____个工作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即人民币(rmb)。
3.5 其它事项
4、合同双方责任
4.1 甲方责任
4.1.1 按本合同第3条款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4.1.2 提供好施工现场的土建、水、电等条件。
4.1.3 安排好货物在工地的仓储设施。
4.1.4 协调各施工单位的关系,避免直接影响乙方施工进度。
4.1.5 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时起____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
4.2 乙方责任
4.2.1 按合同规定负责进行施工设计、供货、安装、测试及完成整个工程。
4.2.2 负责安排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4.2.3 确保所提供的设备材料与<附件一>质量相符。
4.2.4 向甲方提供及时的售后服务支持。(响应时间为全天24小时)
5、安装及调试
5.1 安装及调试责任
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对设备的安装、调试负全部责任。
5.2 在整个安装调试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人员的督导及指引进行施工。
6、其它
本合同中一切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指定联络人员:指定联络人员:
承揽合同模板9发包方:
承包方:
甲方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建盖砖混结构房屋层,约平方米。现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承揽施工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包工不包料。乙方自带全部建筑施工工具,自行进行建筑施工,乙方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清除室内全部建筑垃圾,甲方按建筑每层人民币元/平方米支付工时费,结算面积以双方验收时共同确认的面积为准。
二、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按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无书面文件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四、工程劳务费在浇地梁时付元;第一层浇顶时付元;第二层浇顶时付元;其余款项在房屋验收、结算后扣除3%的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发生的所有与劳务有关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1、提供施工图纸给乙方,图纸经乙方签字后作为施工和验收的依据。
2、签收乙方提出的材料计划并按乙方要求的材料数量和质量提供各种建筑材料。
3、按约定按时支付费用及时验收。
1、按甲方要求和建筑规范完成打地板、浇顶、砌砖、贴瓷砖(室内、室外墙面装饰)、腻子粉涂刮等工程,工程应达到甲方扫地即可入住坐房。
2、提前提出合理、合规范的材料用料计划交甲方购买,对甲方购买回使用的材料进行验收、签收。
3、为甲方提出、提供合理、合规范的施工方案和许多技术。
4、乙方负责出檐盖青瓦压高及室内半墙瓷砖(厨房、客厅、卫生间、楼梯走道)。
5、柱梁无凸凹无蜂窝,如出现柱梁空洞大,由乙方负责返工。赔偿经济损失。
6、房屋支砖粉刷平整度不得超过1公分。
7、标高3.42米,一层二层3.42米。
七、乙方必须合法用工,对所用工人负责完全的法律责任: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规程施工、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完全责任。
八、乙方应本着合理、合规的原则节约用材,造成返工、浪费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九、工程按国家标准合格等级和双方书面约定进行验收、交付。
十、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一年,自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在保修期内,乙方依法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房屋无质量问题,保修金退还乙方。
十一、任何一方违约则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含误工、诉讼、工程误期等)。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双方补充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十三、此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发生法律效力。
十四、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揽合同模板10定作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揽项目,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品名或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1、1乙方带料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执行。
第三条、乙方对质量负责期限
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月。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4、1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4、2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4、3甲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验收标准、方式5、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5、2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5、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六条、履行的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七条、结算方式
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总价款的95%,余款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第八条、违约责任8、1乙方违约责任8、1、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8、1、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8、1、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8、1、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0、3%偿付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8、1、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30%的违约金。8、1、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甲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8、1、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8、1、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8、1、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8、1、10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8、1、11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场地,设备设施上进行工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操作规程,不允许毁坏甲方的设施设备,对工作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8、2甲方违约责任8、2、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8、2、2中途废止合同,属乙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乙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的违约金;不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乙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5%违约金。8、2、3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以下1种方式解决:
1、向东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提交内部法律纠纷调解处理委员会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廉洁条款
双方严格按照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廉洁从业义务。
第十二条、其他12、1乙方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乙方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甲方负责,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2、2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承揽合同模板11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承接方:(以下称乙方)
签约地点:
施工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1、合同内容
本合同项所指的项目是:
(系统配件参考“附件一:物料清单”)
2、合同金额
2。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rmb:)
2。2合同总价已包括执行本合同内工程全部内容之费用。
3、付款方式
3。1付款
合同签订后两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即人民币(rmb)。
3。2设备进度款
当乙方进场并系统布线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即人民币(rmb)。
3。3工程结算付款
本合同项下系统设备安装完成,由甲方人员验收合格之日起后两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即人民币(rmb)。
3。4最终验收付款
经甲方代表正式验收合格之后的____个工作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即人民币(rmb)。
3。5其它事项
4、合同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按本合同第3条款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4。1。2 提供好施工现场的土建、水、电等条件。
4。1。3安排好货物在工地的仓储设施。
4。1。4协调各施工单位的关系,避免直接影响乙方施工进度。
4。1。5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时起____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
4。2乙方责任
4。2。1按合同规定负责进行施工设计、供货、安装、测试及完成整个工程。
4。2。2负责安排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4。2。3确保所提供的设备材料与质量相符。
4。2。4向甲方提供及时的售后服务支持。(响应时间为全天24小时)
5、安装及调试
5。1安装及调试责任
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对设备的安装、调试负全部责任。
5。2在整个安装调试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人员的督导及指引进行施工。
6、其它
本合同中一切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指定联络人员:
指定联络人员:
承揽合同模板12承揽方(乙方):
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加工承揽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原材料:
规格:
单位:
数量:
日期:
成品单位耗用量:
品种:
规格:
单位:
数量:
加工费:单价 金额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
承揽合同模板13经甲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_ 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品(材料)名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日期超欠幅度%
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运输)办法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结算办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原材料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
第一点:甲方承担
(1)变更产品品种、质量或包装的规格给乙方造成损失时,应偿付乙方实际损失________
(2)中途退货的,偿储乙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予以顺延外,每日应偿付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付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的,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并付给运输部门违约金。
(7)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点:乙方承担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收货的,乙方应包修、包退、包换,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少交而甲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不需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________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不符合合同规定产品,在甲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的延期交货责任。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承揽合同模板1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
第一条承揽项目(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承揽项目名称及内容
计量单位数量或工作量报酬单价总价第二条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
第四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
第六条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承揽人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定作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费/交付定金)(大写)______元。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定作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
定作人(章):住所: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税号:邮政编码:承揽人承揽人(章):住所: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税号:邮政编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承揽合同模板15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承揽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议,就有关承揽加工事宜,拟结本合同,以兹双方信守。
一、产品名称及加工数量。
1、名称:不锈钢水泥焊接轨道板。
2、数量:附加工图纸36份,按图纸数量要求加工。
以上产品由甲方委托乙方才承揽加工。
二、相关事宜:
1、由甲方提供相应产品的原材料至乙方指定加工场所。
2、乙方按产品图纸规定要求进行加工,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文件规定要求。
3、甲方委派质检代表跟踪乙方加工过程及时解决质疑问题。
4、乙方加工过程的切削余料由甲方回收。
5、产品出厂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适当的运输车辆及司机,乙方承担油料耗费及搬运事宜)
6、产品出厂前由甲方委派代表按图纸规定要求全面验收,其不合格损失由乙方承担。
7、加工后的变形度由乙方按图纸要求校正。
三、时间要求:
自甲方提供原材料之后起,乙方在30天内全部按数完成该批产品加工合同,如甲已双方各自遇到不可抗拒的事件而影响到材料提供及加工阻力时,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协商解决。
四、加工费用:
该项目合同总体加工费用20万元,由甲方承担增值税务,甲乙双方不得中途变更。
五、付款方式:
乙方交付产品后,甲方一次性付款,剩余作为质量保证金至业主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余额,如甲方违约,则按日向乙方支付2%的违约金。
六、其他事宜: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方协商解决,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2、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补充。
3、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
盖章:___
签约人:___
职务:___
电话号码:___
已方:___
盖章:___
签约人:___
职务:___
电话号码:___
8.工程承揽合同 篇八
工程承揽合同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乙方承揽甲方电厂一号炉拆卸工程达成协议,具体事宜如下:
一、工程项目:电厂一号炉拆卸工程
二、工程内容:锅炉本体(电气、仪表类由甲方自行拆卸)拆卸。拆卸以正负零为标准土建除外。要求拆卸过程中随拆随运不得在场地内存留,所有拆卸部件按甲方要求存放到指定地点。70米以内短途由乙方承担,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
三、工程造价(含建安发票):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
四、结算方式:合同生效后乙方施工人员进驻现场后付30%预付款,本体拆除完毕后付20%,余款工程全部完工场地清理干净双方验收合格后凭发票一次性付清。
五、工程期限:20xx年2月1日前工程全部结束并交付甲方验收。
六、工程责任:
1.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意外情况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付任何责任;
2.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野蛮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完全听从甲方指挥;甲方提供水电。
4.施工人员必须有工伤保险。
5.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工期顺延。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揽合同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 工程承揽给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及权利和利益,特签订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工程名称地点: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承包方式及内容:
1、承包方式:
2、承包内容:
3、承包范围及说明:
三、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1、工程造价如下:
2、工程决算以甲乙双方代表实测实量的实际数据双方签字为准。
3、付款方式双方协商分次进行如下:
四、工期及说明:
根据甲方工期计划进行施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向后顺延,工期为 天,如遇不可抗拒的情况(停水、停电、下雨、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工期则相应顺延。
五、甲方责任及义务:
1、提供施工项目的场地并作技术交底,组织承包人项目经理进行技术交底;如甲方无法提供施工图纸,有乙方结合甲方意见及要求进行。
2、负责提供工具材料存放场地,水电有甲方负责安排及交费,(可保证安全水电正常的场所)。
3、甲方派度,施工质量,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更改或双方商定处理方案,并及时纠正。
4、如甲方在施工蹭发现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停工并纠正,如乙方不服从甲方代表指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追究乙方责任,并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进行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提供人身安全保险的有关证明,如未办理人身安全保险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办理人身安全保险需要的相关手续,由甲方代为办理,所发生的费用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六、乙方责任及义务:
1、对甲方施工方案及要求,要做到坚决服从不得推委。
2、根据要求进行合理施工,不得野蛮施工。
3、不得随意将甲方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原料挪作它用或变卖。如发现,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引发的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派行现场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
5、如乙方在施工中间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责任及过错,甲方有权起诉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6、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提供人身安全保险的有关证明,如未办理人身安全保险的,由乙方负责人签署安全责任申明书并有参与施工的施工员签名按手印后进入工地,如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甲方有权拒绝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7、对于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学安全事故以及处理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七、其他:
1、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监理制,甲方应在监理前,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项目经理名字,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有合同签订人甲方代表监理。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实事求实的原则,互相协商或再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此工程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同等生效。
3、甲乙双方若发生纠纷,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以友好协商为主,若协商不成,双方可起诉至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裁定。
4、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待本协议各项条款执行完毕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八、附则:
甲乙双方签署合同的同时,甲方给乙方提供了一份施工安全细则条例,乙方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后,签名申明以学习施工安全细则条例后进入工地施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9.承揽合同(一) 篇九
定作方(甲方):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加工承揽合同,并严肃履行。
品名
规格单位数量加工费单价金额定作方供应原材料:
原材料
规格单位数量日期成品单位耗用量1.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地点及运输办法、运杂费用和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货款及费用结算办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10.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承揽合同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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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7年3月28日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四种不同合同,其中只有劳动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劳动法》和《合同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相对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便是有,也是在相关司法文件中寥寥数语,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往往对这四类合同的认定产生混乱。本文将对这四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四种合同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但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它对合同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概念应该是: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广义的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此类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具体有: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输、旅游、演出、雇佣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劳务合同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这时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试图做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没能通过。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雇主责任,我们可以将雇用合同定义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鉴于承揽是独立的合同行为,承揽人是独立的契约人,各国法律一般规定,承揽人的侵权行为均由其自行负责,定作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联系及法律特征
从以上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广义的劳动合同包含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雇佣合同的标的是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劳务合同,而承揽合同是侧重于劳动成果的劳务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就是指雇佣合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也就是采用了这个狭义的定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中第139个案由规定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可见在这个规定中劳务和雇佣是指同一个概念。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是没有劳动合同这个概念的,劳动合同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作为集体的资本主义企业日益发展,作为个体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日益明显,为了保护个体的劳动者,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得到真正的实现,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先是少数工业化国家在民法中承认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1900年自比利时颁布劳动合同法开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并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或在劳动法典中列有劳动合同的专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订立、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有了劳动合同的立法,把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了下来,劳动合同逐渐从民事的雇佣合同中分离开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确定了下来。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正是由于这四种合同有这样和那样的关联,才使它们难以区分,所以说正确的把握它们的关联和特征是区分这四个合同的关键。
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3、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劳务合同作为其他三个合同的上位概念,当它作狭义的解释时与雇佣合同有同样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雇佣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承揽合同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并提供工作成果为目的,定作人所关注的并非是承揽人的工作过程,而是最终实现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只有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取得定作人给付的报酬。也就是说,定作人给付的报酬并非是对承揽人提供劳务的对价,而是对承揽人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的对价。
2、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一方面,它既不是一般的财产,也不是单纯的劳务,而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它又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而这一工作成果能否实现在订立合同时还尚不确定。
3、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承担风险。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信任性质。一般地,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条件亲自、独立地完成工作,并承担完成工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负全部责任。定作人不得干预、妨碍承揽人的工作。
4、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由定作方向其支付报酬,双方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体现了双务、有偿特点。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具体形式。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主要区别是:
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
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无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
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是先由单位先行承担,如劳动者有过错,其后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由直接承揽人承担。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给付劳务侧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
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3、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合同原则之负债标的为种类合同;雇佣合同的雇员可以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承揽合同则为特定劳务,承揽方不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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