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注销流程

2024-10-13

税务登记证注销流程(9篇)

1.税务登记证注销流程 篇一

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2009-03-31 阅读次数: 6159 [ 字体大小: 大中小 ]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一、纳税清算查帐

按照《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要对企业近三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检查。准备注销的企业与税收专管员联系确定税务检查日期,企业携带财务账本等纳税资料来税务所,专管员对企业近三年的帐目进行纳税清算检查,结税结票。经检查有问题需补缴税费及滞纳金的,应走“评估检查”程序,补缴应纳税费及滞纳金。税务人员还要对单位“残保金”的交纳情况进行检查。

原则上税收专管员不下户对注销企业进行纳税清算检查。

注意: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需做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请认真阅读网上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文件。

二、注销企业需报送的资料

1、《纳税清算申报表》一式三份。

2、关于注销企业的公司股东会决议(盖公章)或上级公司决定(须有上级单位或总公司盖章)。

3、《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二份(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局申报的)。

4、《缴销(销毁)发票申请表》二份,缴销未使用发票,收回购发票“绿联”。

5、《税控装置注销表》四份,收回发票IC卡、密码器。

6、纳税清算检查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先办理国税注销的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注明“原件由国税收缴”)。

8、分支机构税款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证明(总公司出具)。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特别说明

凡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单位:

<1> 企业近三年内(含本),任一在地税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上(纳税时间不足一年的应折算为年纳税总额)的纳税人;

<2> 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

<3> 房地产开发企业;

<4> 税务所经评估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纳税人(附评估报告)。

以上四类企业申请注销时须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合法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提供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2、审计后,企业填报 《注销等税务登记事项审批单》(一式两份),税务所受理人员在《注销等税务登记事项审批单》中“申请类别”前标注并如实填写纳税情况汇总表,税务人员签署意见后随审计报告一并报主管所长签字。

3、税务主管所长审核同意后,将企业报送的《审批单》和审计报告原件,并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报局征管科复审。

4、税务所主管所长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是未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经上报征管科后交由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5、征管科根据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稽查、评估部门结论进行评审,最终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6、《注销等税务登记事项审批单》在局里审核批准后,返回税务所。专管员通知企业,按第二项内容准备好注销资料,并携带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或税务稽查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以及相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送到第一税务所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四、注意事项

1、所有报送的复印件一律用A4纸,盖公章并写“与原件完全一致”字样,企业经办人员签名并写日期,资料两页以上(含两页)要盖骑缝章。可在网上下载相关表格。

2、企业注销前,要将单位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办理完过户手续;债权债务要结清;所有在海淀地税清河所办理的涉税事项(如外出经营证明核销)都要清理完毕。

3、企业未用的发票先要在机器里做“作废”处理,随《缴销(销毁)发票申请表》把发票交给专管员进行销毁,最后企业将已缴销的废发票带回保存。

4、问明企业是否有未退税款或未退的个税手续费,要待所应退的税、费到帐后方可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做此事)。如不退手续费须在《纳税清算申报表》“附送资料”栏中写明“不退个税手续费”,签字并盖公章。

5、专管员在内网里核对企业的纳税情况,《纳税清算申报表》中“应纳和已纳”栏内税款数额要一致。

6、企业在没有拿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注销或转户的正式批件之前,必须每月继续做纳税综合申报和个税明细申报!

五、注销批件

由税务所负责将企业的注销资料送到海淀地税局第一税务所办理撤户手续,完成后退回企业一份《纳税清算申报表》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撤户完毕。

请企业过一个星期后来税务所窗口领批件,或联系专管员,问询是否有了撤户批件,如有批件来所里领取,在《企业注销台帐》上登记领取人姓名及日期。

2.税务登记证注销流程 篇二

2.到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缴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簿、金税卡及税控ic卡(适用防伪税控企业)等税务证件;同时,到征收分局「纳税申报」窗口清缴所有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办理清税证明;

3.征收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转送稽查局进行稽查,稽查局加具意见后送回征收分局;

4.征收分局、稽查局审核批准后,分局发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给予纳税人。

3.注销税务登记自查清算说明 篇三

一、注销理由

我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8日,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固阳县下湿壕镇梅令沟村委四道壕村,注册资本500万元,因一直没有启动经营原因,经股东会决议解散,现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二、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2016年营业收入0元,成本费用680元,利润总额-880元,净利润-880元。2017年营业收入0元,成本费用650元,利润总额-650 元,净利润-650元。2018年营业收入0元,成本费用 1439.45元,利润总额-1439.45 元,净利润-1439.45 元。

三、应税财产资产处置情况

1.资产处置情况。截止2018年4月30日,我公司资产总额0元,目前已全部处置完毕,资产处置损益0元。

2.负债清偿情况。截止2018年4月30日,我公司负债总额-2969.45元,目前已全部清偿完毕,负债清偿损益0元。

3.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经清算,我公司剩余财产0元,无法分配。

四、纳税(扣缴)义务履行情况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款,正确履行了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无涉税违法违章行为。

五、其他情况:无

我公司保证该自查清算说明内容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纳税人(签章)

****年**月**日

4.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依法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一般应先结清税费(以下简称清税)、缴销发票(以下简称清票);如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出保留发票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预留部分发票。

第四条

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有预留发票除外)并提供资料齐全的,迁出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出分局)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请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对正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的纳税人,待清算后再受理。如纳税人有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税款未结清、资料不全、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

迁移纳税人清税的截止所属日期为其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受理日的上个月。第六条

迁出分局受理纳税人的迁移注销申请后,对迁移注销纳税人不再实施税务稽查;对迁出分局已纳入区级税务检查的做挂案处理,同时与其他特殊事项,一并书面告知迁入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入分局),迁入分局应作延续检查。

第七条

纳税人凭《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向迁入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涉税事项和变更税控设备;迁出分局迁移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纳税人可向迁入分局领购发票。纳税人如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需向迁入分局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章 迁出操作程序

第八条

迁出分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附件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发放《注销迁出受理单》(附件2),正式受理;否则退回资料,发放《注销迁出不予受理单》(附件3)。

受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转相关管理所,管理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场地核查情况及审核意见转分局稽(征)管科(处),稽(征)管科(处)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分局领导。

第九条

纳税人根据《注销迁出受理单》上规定的时间,到迁出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审核结果文书(附件4或附件5),并在2个工作日内到迁入分局办理迁移开业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在迁入分局办妥相关事宜后,凭迁入分局开出的《准予迁入通知书》(附件6)及新税务登记证,在2个工作日内至迁出分局办理预留发票验旧、缴销(属税控企业,作注销报税,收缴或注销税控专用设备),迁出分局发放《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附件7)。对无预留发票的纳税人,迁出分局直接发放《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 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有关事项。

第三章 迁入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迁入分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准予迁出通知书》及其他有关开业税务登记资料,发放《登记申请受理回执》,正式受理。

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地核查、发证工作。如场地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发放《不予迁入通知书》(附件 8),纳税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迁出分局办理注销迁移终止手续。第十三条

纳税人凭《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相关资料至迁入分局,办理领购发票等涉税事项。

分局在收到《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划分管理所、户管注册、税种核定、发票核定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迁入分局进行第一次申报时,迁入分局应凭预留发票的存根联确定应纳税额。

第四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迁出分局在防伪税控、运输发票数据采集等系统中保留迁出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六条

纳税人收到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迁出分局办理认证事项;收到原税号其他抵扣凭证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迁出分局报送电子数据。迁出分局应为该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至正式注销后的90天。

纳税人收到新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应到迁入分局办理认证;收到的新税号其他抵扣凭证,应向迁入分局报送电子数据。纳税人在迁入分局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征管系统除了抽取迁入分局防伪税控系统、海关完税凭证采集系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中进项发票的数据,还需抽取迁出分局相关系统中的数据。将两者相加的总和进行一窗式进项比对。上述工作应延续90天。

第十七条 迁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迁入分局第一个月申报的销售额为当月销项加上预留发票销项。

第十八条 迁移的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迁入分局进行增值税申报、一窗式数据抽取时,除了抽取防伪税控系统、海关完税凭证采集系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中进项发票的数据外,还应抽取迁出分局对应系统稽核结果,其上报的待抵扣数据中应允许包含原税务登记号对应的四小票数据。并且每月下发的四小票稽核结果中,除了下发新税务登记号对应的四小票数据,也应同时包含原税务登记号对应的四小票数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5.税务登记证注销流程 篇五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编码:4406**********

使用说明

一、本表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设置。

二、适用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

三、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需要缴销的发票;

(四)其他有关资料。

四、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6.税务登记证注销流程 篇六

**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工作总结一.我分局注销税务登记的总体情况:1.注销税务登记部门的设置:我分局目前在管理一科内部成立专门部门(共6人,设一名副科长),全面负责分局管辖范围内企业的注销、迁移登记管理工作。2.注销税务登记的受理条件:①企业无欠缴税费情况;②企业空白发票、发票领购薄、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件、CA证书、全部缴销或收缴;③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办理注销前,特别注意加强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审核,主要审核该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是否完成了注销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所得申报。④如发现有纳税大户(缴纳税款在20万元以上或一般预算收入在15万元以上)要迁移出**区的情况,在第一时间抄送**区财政局,开展协税护税工作,防止虚假迁移。3.我分局目前注销流程是:第一步,征收服务窗口受理相关注销资料,经审核如符合上述受理条件,受理相关资料并转管理一科;第二步,管理一科具体负责企业的注销清理工作,工作中着重审核各项涉税事项的清理情况,同时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对国、地税共管户通过联系单制度进行管理。

7.税务登记证注销流程 篇七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保证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偷逃税款的最后一个环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由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引发的不交税款、未结票证、跨区套购发票、偷逃税款等问题时有发生,而且因为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税款清算管理程序和清算管理要求,清算人员对清算理解也不统一,有时只能从账面上核查注销企业有无欠缴税款和清缴发票,导致注销企业税款清算简单化,造成税款一定程度的流失,并逐渐形成征管薄弱环节,难以满足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现结合实际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部门缺少信息传递、综合制约乏力。在征管工作中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支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日常征管中出现大量的非正常户和税务登记失效户,说明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解散后没有按正常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在系统中形成大量的垃圾数据,影 1

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主要原因,一是缺乏数据资源的共享。目前企业是由国税、地税、工商分别管理,在办理纳税清算过程中,国、地税部门缺乏足够的信息协调与沟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已经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工商部门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情况。目前综合治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逐步确立,青岛保税区内三个职能部门已经实现了基本信息的定期交换,解决了管理中三方数据不一致、漏征漏管户等部分问题。但就注销登记环节而言,缺少三方在企业办理注销手续中协调统一的操作程序和相互制约机制,为部分企业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偷逃税款以有机可乘。二是缺乏足够的注销环节宣传,目前有关部门往往注重对税收政策、投资引资等方面的宣传,淡化了注销环节宣传,使企业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企业未按期申报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转作非正常户处理。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且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在套取发票,欠缴税款情况下便自行“消逝”,对税收征管质效造成一定影响。

(二)管理上缺乏规范,监督考核不够有力。注销登记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申报受理环节、发票查验环节、核查清算环节、注销审批环节。从制度角度来看,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相关规定明确,程序简明,但是在一些方面缺乏规范,如《纳税清算表》的 2

内容填写,在纳税清算期间,审核日期、税款执行情况,稽核人员审核情况等项目各区县局要求不一,填写内容各不相同。注销工作缺少明确的考核考评办法,对工作时限、检查税款入库等都没有相应考核办法,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由于目前在发票查验、核查清算环节中,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注销企业提供的账簿、凭证及发票结存情况,进行结税结票或核查其是否存在偷漏税现象,缺乏对日常征管环节各种税务系统中企业的基础数据、申报交款及其它数据信息的有效利用,不能将各种税务系统中的数据与企业帐簿、凭证中的数据进行比对,缺少一个对注销企业纳税数据进行事前评估的环节,致使出现了对企业虚假帐目很难及时发现问题的现象。

(三)部分被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受自身利益驱动违规行事。一是企业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税收征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纳税人需要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收清算后,才能予以注销。在日常工作中,纳税人为满足经营需要,一般都会主动申请办理税务开业登记,同时,由于征管质量指标考核中有登记率的考核,税收管理员通过户籍管理加大办理税务登记的力度。但是当一些纳税人因经营 3

不善濒临倒闭时,为了逃避清算,却不再办理注销登记而一走了之,尤其以中小私营企业和个体户较多。税务机关往往在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时才发现企业早已人去楼空且已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实物,即便有可执行的财产也大都早已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收优先权,但实际上,能够按照税收优先原则执行的不多,对那些不辞而别的纳税人,由于缺乏有效的追究手段,即便发现有问题,追究也异常困难。此外,更有一些纳税人停止生产经营已久,而雇用的会计还一直在进行零申报,税收管理员对此难以及时掌握;工商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注销也没有严格要求其提供税务注销资料,或者对其未参加年检则直接吊销营业执照,一些纳税人就故意以不办理工商年检的方式使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一走了之,逃避税收清算。结果,税务机关因无法及时跟踪管理只能将这些失踪的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这就给一些有问题的纳税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与此同时,只要变换个经营场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形式,该纳税人经过改头换面后,又可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为新办企业,尽管电脑上明明存储着原纳税人情况,但原纳税人已名存实亡,对其欠税只能划入陈欠或呆帐,而该纳税人却不断凭借新的税务登记故伎重演,一再得逞。由于现行政策对办理注销登记后的纳税人重新办证情况缺乏统一规定,而客观 4

上一些纳税人不依法主动办理注销的情况依然存在,给一些确实存在税收问题的纳税人逃避税收清算管理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注销企业的存货存在偷税漏洞。实际工作中,不少注销的纳税人往往先以存货抵债,抵应付工资等有关费用,既不开具发票,也不视作销售,更不主动申报纳税,给注销税收清算带来困难。而税务机关对于各类企业存货的盘点手段、方式也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难度较大。有的纳税人账面存货价值很大,商品(产品)、原材料的数量、品种、型号非常之多,仅凭一两个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盘点清楚。有的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货物,检查人员根本不清楚其市场价值,往往根据纳税人说是多少就是多少,仅仅依靠盘点数量意义不大。三是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时限不明确。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注销税务登记应该由纳税人依法主动申请办理,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5

则》的规定执行。但是,对这一类的非正常户何时注销税务登记却未作规定。

二、对税务登记注销企业税收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一)严格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管理。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登记受理人员受理、审核查明注销原因,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注销检查的相关注意事项。注销检查人员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申请等资料后应在15日内,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款清算,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加强各项税款的清理。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以下要求和程序,对注销企业进行税收清算,并根据注销核查情况写出《注销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企业基本情况:成立时间;隶属关系;经营地址;电话;财务负责人;开户行;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检查(以三年为限)。对收入、帐面利润、调增(调减)金额、应纳税所得额等进行检查;已申报收入、纳税情况。

二是缴纳税(费)情况:对检查地方各税申报缴纳和发票的领购、使用和开具金额等进行检查,并分税(费)种对税款申报、缴纳(情况)以及各税费的计税依据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三是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管理员对申请注销纳税人地方税收清理的同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规定,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所得税税款清算:(1)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款清算,注销检查人员进行税(费)清算,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2)注销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3)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 7

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所得税。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余额。(4)管理人员应从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费用等方面,加大对清算企业清算所得的审核与检查:第一,对企业资产变现价值或评估价值的审核与检查:取得并检查企业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核是否有未达帐项未列入情况;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收支的原始凭证,并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与总帐是否相符,有无未入帐情形;必要时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函证,以证实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对尚未变现的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计价按税法规定进行核查,并结合累计折旧等科目审核企业截止清算期末止的存货、固定资产余额是否正确;检查有无盘盈的资产,对其计价和入帐情况进行检查。对已经评估的,取得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可变现价值的评估报告,并参照当时市场价格和资产状况,审核资产评估报告中相关数据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检查清算期间企业资产变现或抵债价值的合理性,审核其有无发生销售而未登记入帐,是否利用关联方交易无偿或不正常低价转移财产、利润。审查清算企业在清算以前及清算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的真实性和可收回性,尤其应注意关联方的应收帐款;检查其已做坏帐处理的应收帐款是否确系因债 8

务人破产、撤消、资不抵债、发生重大灾害无法偿还等原因,核销是否符合要求,比例及数额是否正确。对于检查结果表明应收帐款能够收回的,应计入清算企业的清算财产予以计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清算企业的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审核和检查:检查应付帐款长期挂帐的原因,是否是由于确实无法支付还是由于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利润。通过检查合同等方法已确认应付帐款是否真实,是否应做纳税调整。检查清算企业的担保财产的价值是否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是否将超过部分价值计入清算所得。检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待摊费用等科目清算期末余额是否正确,其计提依据和标准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是否已进行清算所得的调整。对企业借款,应查实借款是否真实发生,有无批准手续,计息是否正确,尤其应关注关联方之间借款情况,是否存在为转移利润而虚假借款情形。检查清算费用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选择数额较大及异常的项目对相关原始凭证进行追查。核查清算企业近几年的验资报告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情况,对于企业的增资、减资、利润分配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结合其资产负债情况的检查,核实清算企业所有者权益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

四是检查认定处理情况:(1)对清算过程中发现有违纪事实部分要根据检查项目逐项进行说明;(2)根据违纪事实按照税收 9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8.税务登记证注销流程 篇八

1、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复印件到村(社区),村(社区)经办人员检查相关材料,填写《注销登记表》。

2、村(社区)经办人员将材料复印件及注销登记表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材料,进行登记。

3、乡镇事务所将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审核材料,录入系统,注销保险关系,并结算个人账户余额,通知银行及时支付个人账户余额。

4、将材料归档备案。

9.办税务登记流程 篇九

1、开业税务登记申请

2、填写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

3、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人、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7、银行帐号证明

8、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9、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合同书。

注:资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A4纸)。(第3、4、5、7、8、9项)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资料有下脚)。

办理一般纳税人所需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分局核实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固定经营场所地址、电话(不含移动电话)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经鉴证机关鉴证后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员、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及经年检合格的财务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人员还需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人口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专用发票保管措施及安全情况说明(有无防盗门窗、设置保险柜的发票复印件等)

9、近期社会中介机构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工业企业主要产品、设备、厂房等情况说明

11、有关企业成立的企业章程、购销合同、协议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12、财务核算办法及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企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银行开户证明;

(六)验资报告;

(七)房屋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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