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共11篇)(共11篇)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篇一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函[2008]268号 【发布日期】2008-05-15 【生效日期】2008-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8]26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03号)的统一部署,定于2008年6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期间的各项工作。要把“安全生产月”活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要紧密结合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建筑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目标,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计划,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各地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08]27号)要求,在去年开展的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积极做好宣传及动员工作,确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面了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内容和要求,为全面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专项督查行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监督指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要督促施工企业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资料;监理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依法严格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同时,各地要建立奖惩激励措施,对于安全管理先进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对于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惩罚并记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促使企业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进一步加强本地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要促进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工地要成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结合工程进度定期对农民工,特别是新进场、新上岗的农民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要将防护救护、逃生自助、基本操作技能和工人权利义务等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广泛采取案例教学、动画演示等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培训方式,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
五、创新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活动主题,创新形式,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和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各地要认真组织好6月8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相关活动,重点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科普知识等。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8年7月3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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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篇二
通知对2008年防灾减灾工作进行了总结, 并提出了2009年如下8项重点工作:
——强化抗震防灾工作法规和制度建设。开展《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 加强对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的研究。建立城乡建设抗震设防部际协商机制。
——推进城市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各地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和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 推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强化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实施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编制与实施。
——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防灾减灾标准体系。支持各规范修订组做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三个主要建筑抗震标准的全面修订工作, 年底完成报批稿。组织编制《城市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和《城镇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继续强化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规章, 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今年计划开展的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 将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作为专项检查内容。加强对超限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推进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推进镇、乡、村庄防灾规划工作, 加强村一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对农村民居抗灾设防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 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民居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与应用, 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 进一步提高农村抗震、抗台风等防灾减灾能力。
——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防灾应对工作。推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施工现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制定《风景区山洪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并出台《建设系统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发布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 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城镇桥梁、燃气热力设施和供排水设施抗震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推动地方建立重大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论证制度,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监管。
——指导和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指导、协助灾区和对口援建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大恢复重建技术支持力度, 组织开展汶川地震震害经验总结和相关科学研究, 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科学依据。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篇三
2018年12月上中旬,广西壮族自治区将举行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为确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实现“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及时快速处置控制”的工作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x市建管〔2018〕x号)的部署安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建筑施工事故,确保“自治区60周年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稳定,确保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现“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及时快速处置控制”的工作目标,为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顺利举行创造稳定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我局决定成立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局党组书记、局长黄昌平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分管领导梁卫中任副组长,相关股室及机构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我局建管股,负责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治理范围
浦北县辖区内新、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重点内容
1.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方面
(1)施工和监理企业相关资质、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和履职情况。
(3)施工和监理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方案编制、论证、审批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7)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悬挑脚手架、临时活动板房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定期检测、安全评估、状态监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8)施工项目部开展自查自纠、实施隐患排查整改的情况,监理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的情况,施工企业对督促检查的情况。
(9)公司、项目、班组在建设项目现场对作业人员开展“可视化安全技术教育”、“三级安全教育”、“防艾教育”、“食品安全教育”等工作情况。
2.实体防护方面
(1)预防高处坠落方面
重点检查项目部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临边、洞口防护情况;脚手架架体内封闭情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楼层防护门设置情况。
(2)预防施工坍塌方面
重点是预防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卸料平台坍塌引起的坍塌事故。重点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和高大模板支架进行施工;检查塔吊用卸料平台是否自成受力体系,是否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采取构造措施,检查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是否采用钢管搭设,构造是否合理。
(3)预防起重机械事故方面 重点是预防塔吊、施工升降机倒塌事故和物料提升机引起的各类事故。重点检查塔吊、施工升降机是否经检测合格,是否经过登记备案,附墙和顶升是否经过验收;检查物料提升机是否进行了“一视频两联动”改造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4)预防物体打击方面
重点检查脚手架外立网防护是否严密,脚手板是否满铺,脚手板上是否乱堆杂物;出入口的防护棚、钢筋加工棚尺寸是否符合高处坠落半径要求;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吊装作业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架子工上岗前是否经过教育,工作袋是否整理规范;是否按要求设置了警示标志。
(5)预防工地火灾方面
重点检查建筑工地的外墙安全网、施工用电、活动板房、民工宿舍、易燃材料堆积处、楼层临时消防箱等方面的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6)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方面 重点检查有限空间安全隐患辨识和管理,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知识和相关事故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从业人员技术交底、救援演练和上岗登记制度落实,以及制度执行等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
11月26日至12月3日,全县各在建工程参建单位要对照本工作方案规定的重点整治内容,查找隐患并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执法检查阶段
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我局将同步结合2018年第四季度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开展现场督查。重点督查在建工程参建单位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和自查自纠情况。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要责令其整改,录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整改不力的,要依法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各项目企业,要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工程参建单位落实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
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时要“把握好一个中心,五个重点内容”。一个中心,就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防范事故为中心。五个重点内容是以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物体打击和火灾防治等五类事故为重点。县质安站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了解隐患治理工作的进度和状况,切实把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细、抓实。
(三)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到岗带班制度、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畅通。要做好值班信息的报送工作,及时掌握情况、沟通信息,遇有紧急重大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故意迟报、漏报或谎报、瞒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制订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做到方案明确、措施严密、处置得当。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要果断采取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信息,第一时间有力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控制险情,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四)加强工作总结报送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篇四
1月份:消防设施配备落实;对民工进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施工现场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预防煤气中毒的宣传教育;农民工工资清欠。
2月份:落实春节前保卫消防制度和值班制度;开展节前安全大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农民工工资清欠;消防设施配备和“三合一”火灾隐患整治;预防煤气中毒的宣传教育。
3月份: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创建动员;劳务人员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深基坑施工安全;临时设施的搭建;液化气站换证。
4月份:绿色文明施工和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液化气整治和气站安全检查;高支模的实体安全;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月份:绿色文明施工;深基坑和高支模的实体安全;安全员培训;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液化气整治。
6月份:安全生产月工作;制定防汛预案;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演练;中、高考周边工地文明施工;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液化气整治。
7月份:临时用电;防汛应急响应;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液化气整治;自来水、食品、卫生及防疫。
8月份:临时用电;防汛应急响应;建筑工地专项整治;农民工工资清欠;液化气整治;自来水、食品、卫生及防疫。
9月份:国庆节前安全检查;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液化气整治;生活区安全;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10月份:绿色文明施工;液化气的安全使用;房产安全管理检查。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篇五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近期六起建筑生产安全
较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六起建筑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辽住建〔2010〕4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10.29”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不断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设,切实加 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要针对通报的6起建筑安全生产较大事故及我市近期相继发生的2起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要集中精力深入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把防范深基坑、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和建筑起重机械等事故作为重点内容,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停工的停工,该处罚的处罚,绝不姑息纵容。
三、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冬期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辽住建传字〔2010〕 59号)和市建委《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大连市冬期施工工作的通知》(大建委发〔2010〕375号)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做好职工宿舍取温保暖工作同时,开展以冬期“五防”、高处作业、临边防护、施工临时用电、深基坑支护监测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 事故 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5日印发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篇六
管理工作总结
2011年上半年,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安监局的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为理念,推行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积极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大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专项检查,实施严格监管,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系统领域安全生产意识,为下半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上半年以来,我局严格贯彻上级部门文件会议精神,积极制定下发、转发文件20余份。对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网、安全帽等)5000余个实行集中销毁。开展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及建筑施工食堂食品卫生等系列行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160份,整改率100%。开展以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伤害内容应急演练2次。对现场存在悬挑脚手架类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组织专家组论证3次。对全市非法违法建设及未按照法规条例履行现场安
全生产职责的30余家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总计6万元处罚。有效规范了建筑市场各方行为,强化了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意识,进一步促进了我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基本情况如下:
(一)严格贯彻上级部门文件会议精神,积极制定下发、转发文件20余份。
(二)制定印发《青铜峡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文件,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第一、二阶段相关活动,各施工、监理单位上报方案35份。
(三)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建设专项行动,规范整顿建筑市场参建各方行为。上半年我局对全市辖区60余家开发、施工企业资质、法定基本报建手续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41家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四)我局联合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全市第二次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结合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大检查,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60份,整改率100%。
(五)严格推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制度。上半年来,我局对在建工程开工前的派胜水岸世家百合园10#、11#楼;金岸一品25#、26#楼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和黄河外滩大酒店工程高大模板实施专家组技术论证、监督方案落实措施,有效防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措施、环节失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六)制定全年应急救援预案及实施演练计划。我局在各施工单位工程安全报监时严格审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六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1年6月19日在星河传说住宅小区组织全市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管理人员现场观摩物体打击救援演练,进一步加深各单位对开展企业应急演练的目的和意义。
(七)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强化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安全月活动”期间,我局制定印发《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文件,各施工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广泛深入的开展有关活动。我局制作展板6块,宣传材料20000份于6月12日在我市古峡广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并深入各施工单位现场督察同时向各工地发放安全生产
二、存在的问题
半年来,我局在建设系统领域安全生产整体较好,但仍然存在个别问题。突出表现在个别少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意识不强,导致安全生产措施和设施投入不足,流于形式。个别监理公司人员业务素质不强,不能有效监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及设施、措施的落实。个别工矿企业厂区内部建设未能履行基本报建手续,监督检查不能积极配合工作。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下一步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工作思路,使建设系统领域安全生监管工作更上一个台
阶。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1、严格监管、狠抓落实,加大执法力度。我局建管站、安监站深入施工现场上半年大检查、专项检查5次,监管工作中严格执法,对个别企业非法违法建设及未按照法规条例履行现场安全生产职责和起重设备未办理告知手续,擅自安装违规行为予以当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共计三万余元。有效规范了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及法律法规的认识。
2、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及百日安全专项整治相关活动,强化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3、积极开展专家安全生产管理专题讲座,进一步提高现场管理人员专业知识。要求各施工企业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杜绝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4、加强网上安全报监制度,严格审查施工企业、监理公司人员持证情况和各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批情况。通过网上报监事先掌握企业(包括监理)安全保障体系和各项措施计划落实状况,为下一步我局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依据。
5、加大信息平台实时动态发布。对恶劣天气如大风、强降雨、大雾、高温等气象,提前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防范信息,防止因气象等自然原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6、强化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演练,采取防救相结合,减少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篇七
发表时间:2011-3-1 15:18:3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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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川建发[2011]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动全省的安全文明化施工水平的提高,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1年4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1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同时停止执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T.措施项目册说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仍然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
附件下载:《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综 4 合评价得分及等级。最终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
(1)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最终综合评价得分-80)×3%。(2)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者,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低于80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者,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3、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
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评标时应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检查和打分,并根据历次检查得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获奖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
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85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
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90分。
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专业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3)测定的费率执行。
3、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的,不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的工程,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该工程情况确认。
4、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评价情况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 在收到测定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2、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3、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4、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其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30%直接拨付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安全 8 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5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查看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
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 10 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附件1: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一、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包括:
1、对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石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对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
2、为避免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清洗沟或清洗设备等发生的人工、材料与设施摊销费用;运输土石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采取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所增加的周转、摊销费用;
3、在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及实现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而购置容器的周转、摊销费用;
4、为保证施工现场排水通畅,在办公区、生活区以及作业区(包括明挖基坑的四周)设置排水沟等发生的措施费用;
5、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6、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7、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其他环保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包括:
1、“五牌一图”的费用,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周边、厕所便槽贴瓷砖, 地面混凝土硬化或贴地砖的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符合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等相关规定要求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
4、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的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采取灭鼠、蚊虫、防煤气中毒、防疫等措施的费用;
5、施工现场地面的硬化费用;
6、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接顺发生的人工、材料与机械费用;
7、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8、现场实际发生的为保证文明施工的其他措施费用。
三、安全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 14 用。包括:
1、安全资料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
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外电线路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保证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器材的购置、周转、维护与定期检验等发生的费用;
8、施工现场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担架等急救器材的费用;
9、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10、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11、为保证安全施工所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包括:
1、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周转或摊销的费用;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的费用;如门卫室、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及盥洗设施,临时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泥浆沉淀池等。
3、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为达到现场办公、生活与作业的基本条件修建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等临时管线等发生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等费用。
4、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及施工便桥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等费用。具体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
(2)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及施工便桥的搭设,但不包括为保证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而修建的社会便桥及交通导改费用。
5、生产工人生活设施的购置、维护与周转等费用;包括宿舍内配置的床、衣柜、桌椅等。
6、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7、其他临时设施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的费用。附件2: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市区时)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县城、镇时)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
使用说明:
1、表中按工程所在位置分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其口径与税金相同。
2、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3、单独装饰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4、单独安装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5、市政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6、单独的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市政工程标准。
7、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园路、园桥、亭廊等与其配套的工程。
8、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附件3: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 表 注 意 事 项
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设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需填本表,本表可从《四川造价信息网》下载,网址:www.sceci.net。
二、本表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写,复印件须盖鲜章。
三、本表由承包人报送。本表封面单位名称需填写全称。第一页由承包人填写、第二页由发包人填写,承包人、监理单位复核,第三页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填写。
1、承包范围指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
2、工程特征简介应将承包项目的主要特征作描述,如建筑物高度、层数以及结构类型;道路工程的长度、宽度及面层用料;排水主管的长度、管径和材质等。
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填表时,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明确施工期间承包人是否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工地地面是否应做硬化处理,如该工程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还应明确工地地面是否做硬化处理;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明确该工程是否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
许可证,不纳入现场评价;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应明确该工程是否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
五、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时,承包人须提交本工程缴税证明复印件。
六、本表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各一份。如发包人有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份数相应增加。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篇八
为查处情况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5-03-10
本报讯 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已开展半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予以高度重视,保持对市场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了各地上报的2015年1月全国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共排查建筑工程项目40693个,1294个项目存在各类市场违法行为,与上月基本持平。
根据通报,2015年1月,全国各地共排查建筑工程项目40693个,涉及28742家建设单位、31652家施工企业。在存在违法行为的1294个项目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169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3.1%;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69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5.3%;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125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9.7%;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126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9.7%;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他各类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805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62.2%。
各地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626家;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824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63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120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114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31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496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罚款、限制投标资格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132家,降低资质等级的企业1家,吊销资质的企业1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50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其他处理的企业344家;责令停止执业的注册人员2人,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其它处理的个人372人;罚款总额4239.7万元(含个人罚款103.7万元),没收企业违法所得19.6万元。
从查处的违法工程项目数量看,内蒙古、湖南、云南、江西、江苏、湖北查处力度大,分别为164个、154个、103个、98个、72个、70个。从查处的转包、挂靠等四类违法行为看,内蒙古、云南、重庆、浙江、湖南、江苏查处项目分别是123个、53个、39个、37个、34个、23个,位居前列。从行政罚款的金额看,四川、天津、陕西、上海、河北、广东处罚力度较大。
除河南省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了1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除河南、黑龙江、新疆3个省、自治区外,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并上报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个别省份上报的两个表格之间“查处项目数”相差很大,相关数据之间缺乏匹配性;个别地市甚至存有虚报查处项目数据、不报查处项目具体情况的现象。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篇九
专题培训班上的动员讲话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蔡瀛
(2012年3月13日,根据录音整理)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与大家相聚在一起,就如何高质、高效推进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工作进行学习和交流。我谨代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前来参加培训的各位领导和同行表示热烈的欢迎!
开展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工作,是今年我省城乡规划系统的一件大事。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第一,这是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抓紧开展对现有重要城市规划的评估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质量。汪洋书记在去年底召开的全省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理清思路、谋定而后动,要突出重点、落实到位,出新招,有突破,求成效,切实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要按照提升城市的宜居度和承载力的要求,抓紧开展对现有重要城市规划的评估、修编工作。朱小丹省长也在总结讲话中重申了这一要求。上述一系列工作要求说明,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战略背景下,1在探索广东特色的新型城市化道路和建设“理想城市”的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对城市规划工作寄予了厚望。
第二,这是规划助推城市化发展水平提升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成绩喜人,城乡面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但交通拥堵、住房紧张、环境污染、千城一面等“城市病”也时常困扰着我们,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宜居度、吸引力和活力。用汪洋书记的话概括,就是“建筑洋了,特色没了;档次高了,生活难了;城市大了,空间小了;人口多了,交往少了”。因此,如何加强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引领走出一条符合广东实际的文明、宜居、承载力和可持续能力强的城市化道路,是当前摆在我省城乡规划行业前面的重要课题。作为城市规划师和建设者,通过开展城市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工作,找准我省规划工作的方向和要求,进而编制好、实施好城市规划,推动广东城市化实现“绿色、智慧、包容、人本”发展,既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我们当仁不让的义务。
第三,这是强化城乡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重要契机。当前,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形势日趋复杂,难度日益加大。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断受到挑战。为尽快扭转这一被动局面,省市规划部门一直在不懈努力着。珠三角绿道网规划建设的成就让人刮目相看,虽然着实让我们规划部门扬眉吐气了一回,但专题上的突破并不能解决根本上的问题。本次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工作与绿道网工作不同的是,将直接切入城市规划的关键环节,从规划是否体现市域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否突出保
障民生的目标导向、是否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是否有效统筹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是否强调城市及村庄建设的文化传承和特色等核心问题出发,找出当前城市规划工作的差距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如此大力度、高强度地推进该项工作,也是希望能够进一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对规划工作的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支持,真正发挥好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因此,可以说,今天培训的主要目的就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为各地做好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工作增强信心、注入动力。这次培训班只安排了半天,虽然时间不长,但内容丰富,衔接紧凑,先由厅城乡规划处的同事从政策解读的角度,阐述本轮工作的重点、要求,应当注意和把握好的关键问题、关系。然后,由省规划院的同事从技术和方法的角度,阐述开展本轮工作的规程、技术要领。希望同志们珍惜机会、认真对待,以端正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参加培训,准确把握、深刻理解各项工作要求。借此机会,我就本轮工作中应当重点处理好的三个问题再强调一下:
首先,要处理好规划的充实完善与对法定规划的修改两者之间关系。近年来,国务院和住建部对于法定规划修改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的。有了这个大前提,我们的工作原则、内容和要求才能一一明确。本轮规划充实完善的前提是不涉及强制性内容修改。强调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按要求充实完善相关内容,使总体规划更切合当前城市发展实际需要。从内容上讲,本轮
规划充实完善的内容侧重于策略和措施,重在丰富和完善规划的策略和举措,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促进城市转型升级,建设“理想城市”,带有行动规划的性质。在成果表达上,要在原来法定的规划成果之外,形成单独的文本,而不是对原来规划的直接修改。要注意,成果表达是本轮工作的重点,也是工作完成后我厅进行检查的对象。下一步,我厅还将就规划充实完善成果的实施进行专题检查。
其次,要处理好规划评估与充实完善之间的关系。在这轮工作中,规划评估是手段,规划充实完善才是目的。规划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充实完善,是做好充实完善工作的基础和铺垫,因此,本轮工作的重点应是充实完善。同时,正因为评估工作的目的是充实完善,因此评估工作要有针对性,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照我厅《关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的补充完善工作的六个方面的内容,先行开展有针对性地评估工作。
第三,要处理好充实完善与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大家要对本轮工作有一个持续性的认识,那就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充实完善了规划就完成工作了。实际上,对规划的充实完善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规划充实完善的内容予以有效地落实和实施,要对提升城市发展和建设水平,提高建设文明、宜居、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理想城市”水平,促进城市发展转型升级,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因此,充实完善的内容要重点突出其针对性和可实施性,尤其是要通过规划指导城市在“十二”时期的发展转型,以及有针对性地将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及配套文件中所确定的重点建设任务和各城市在新时期的发展策略,在城市空间上予以落实。
处理好上述三种关系,对于把握好本轮城市总体规划的评估和充实完善工作的“度”十分重要,既避免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又可以达到我们对规划充实完善的目的。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能够在本次培训中找到思路和灵感,创造性地开展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工作,推动我省的城市规划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最后,预祝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工作专题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和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篇十
(建城函[2010]1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要求,推进城镇减排工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我们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城建司联系。
联 系 人:毛联华 章林伟
联系电话:010-58934757(兼传真)
010-58934352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 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具体评分细则参见附件。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考核,并给予通报。
未通过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30天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设施覆盖率(25分)
设施覆盖率分值按所辖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所辖市县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城镇污水处理率(20分)
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本数据;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上一数据。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0分)
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对应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B:70%≤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C:65%≤运行负荷率<7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D:60%≤运行负荷率<6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50%≤运行负荷率<6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F:30%≤运行负荷率<5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G:运行负荷率<3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运行负荷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
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B:250mg/L≤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C:200mg/L≤COD削减量<2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D:150mg/L≤COD削减量<2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E:100mg/L≤COD削减量<1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F:50mg/L≤COD削减量<1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G:COD削减量<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15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监督管理分值=数据上报管理分值+水质化验管理分值
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9分)
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6分)
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3分,直至将总分15分全部扣净。
附件2:
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除设施覆盖率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市本级污水处理数据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设施覆盖率(10分)
设施覆盖率按下辖县(县级市)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县级市)占全部县(县级市)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污水处理率(25分)
污水处理率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上一《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5分)
处理设施利用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运行负荷率≥75%的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B:70%≤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C:65%≤运行负荷率<7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D:60%≤运行负荷率<6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50%≤运行负荷率<6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30%≤运行负荷率<5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F:运行负荷率<30%的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运行负荷率数据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
污染物削减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COD削减效率分值+NH3-N削减效率分值
1.其中:
A:COD削减量≥3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B:250 mg/L≤COD削减量<3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C:200 mg/L≤COD削减量<25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D:150 mg/L≤COD削减量<2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E:100 mg/L≤COD削减量<15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F:50 mg/L≤COD削减量<1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G:COD削减量<5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2.其中:
A:NH3-N削减量≥20 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
B:10 mg/L≤NH3-N削减量<20 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
C:NH3-N削减量<10 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
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20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12分)
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
其中: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8分)
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为: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篇十一
怀集县监理部门对我们工地检查后要求整改
1、公司负责人首先组织自检,保留自检现场不少于5张照片,和对自检现场资料记录。(邓华森负责跟踪)
2、电梯井门口护栏,洞口维护。(王林负责)
3、楼梯护栏12月2日完善。(申正负责)
4、升笼平桥、安全门安装。(由郭薛胜负责并协助舒必贵楼梯围护)。
5、消防栓,消防水带配置要齐全。(共8套邓华森采购,电工负责安装)。
6、消防通道,垃圾,碎板清理,保持通道畅通。(小周负责)
7、文明施工现场脏、乱、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推荐阅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09-03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08
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10-1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08-07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