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10-17

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3篇)

1.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管理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和专项工程的管理,省局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大修工程包括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大规模周期性综合维修、某项功能全面恢复或接近原设计标准而进行的养护维修改造等作业。

中修工程包括高速公路及沿线附属的一般性损坏修补加固、部分设施更新和完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作业。

专项工程包括紧急情况的抢险救灾、高速公路完善服务功能和提高服务水平的特殊作业。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列入省厅计划的高速公路大修工程省厅公路局为业主,中修工程,市公路局为业主,省厅公路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社会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

第六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

第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要遵循以人为本理念,突出服务功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力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全省交通公路发展规划(或计划),以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结果为基础,按照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先急后缓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编制。

第九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应由市公路局于每年十月底前编制建议计划,报省厅公路局汇总和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要求按计划完成,当年完不成的,调减本投资计划,列入下续建计划,工程项目未实施的,取消本计划,根据需要重新申报下一计划。

第十一条

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应专项上报审批,在该计划调整时列入。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要遵循“分段设计、分类处理,分期实施,合理决策”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其中,大修工程的勘测设计单位应具备高速公路设计经历和甲级设计资质,中修工程的勘测设计单位应具备高速公路设计经历和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设计方案经省厅公路局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其中,大修工程设计方案及预算报省厅公路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批复,中修工程设计方案及预算由省厅公路局批复。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并选派业务熟悉、技术全面的设计代表进驻工地,做好设计跟踪服务。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与评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进行招标和投标管理。对对本办法中所指专项工程内的抢险救灾等紧急工程,各市公路局可先自行处理,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与畅通,而后再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及专项工程施工招标的程序、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开标、评标、签约均应符合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及专项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资质相符、资信良好的单位中标。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正式列入省厅投资计划,资金已落实;

(二)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完成,能满足施工正常进行;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立施工企业自检、工程监理、政府监督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省厅公路局另外委托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立责任追究制,责任期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是工程质量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技术责任人;直接从事本工程的工作人员为直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和完善

岗位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设置专职试验检测人员,加强施工全过程中 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工作。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并对其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和批复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及施工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行为,协助项目法人审查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原材料和设备质量关,保证进场材料和设备符合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凡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对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或设计文件指定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和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厅公路局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市公路局要按照相关要求定期上报工程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及专项工程所在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外部环境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条件。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和安全措施,确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

对车辆不能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定绕行路线设立明显的绕行标志或警示标志,并做好绕行路线的养护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的交通管理参加省厅下发的有关文件。

第七章 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交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管养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有关资料及现场查看,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签发交、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在工程完工后可采取交、竣工验收一并完成,大修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缺陷责任期为自签订交工验收证书后12个月,工程完工后先进行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6月20日以粤财行〔2012〕24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2〕17号)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扶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需要,以及社会组织的功能属性、社会作用、能力建设等因素,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扶持。其中:重点扶持发挥枢纽型作用的社会组织。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以及社会组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绩效导向。通过专项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资金激励效应,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划布局、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突出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新设立并符合一定条件且具有提供社会服务能力的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特别是发挥枢纽型作用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含备案,下同),资金申请日期距登记设立日期不足36个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独立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四)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并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或示范作用;

(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

(六)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七)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八)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公益服务类每家30万元,行业协会类每家20万元,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每家10万元给予补助。每年择优补助200家。补助标准及补助数量每年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公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相关社会组织统筹用于办公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具体如下:

(一)办公场地租金。包括社会组织为其固定办公场地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

(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相关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

第七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综合考虑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和政府转移(委托及授权)职能、政府购买服务等因素和补助标准确定当年社会组织补助数量及补助资金额度,并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中旬前,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初审及终审的第三方机构各1家,分别负责资金申报受理及初审、资金竞争性分配终审工作。同一个或相关联的不同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作为初审和终审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机构应为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具备政府采购代理乙级或以上资格。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拟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评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受理申报的第三方机构和扶持标准、数量、政策、评分标准等内容。

评分标准应包括:扶持社会组织政策因素、社会组织类别、服务能力、质量、诚信、预期社会效益等。

第九条 申报受理。社会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应按申报指南要求将申报资料分别送负责受理申报的第三方机构、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一份。

第十条 负责资金申报受理及初审、终审的第三方机构评审程序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抽取专家。第三方机构在省财政厅和监察部门监督下,按规定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二)制订评审规则。第三方机构评审应根据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评分标准,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和评审规程。

(三)回避。第三方机构和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中,如发现与申报扶持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应主动向省财政厅说明,按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及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申报材料组织评审。

(一)初审。负责资金申报受理及初审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对社会组织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扶持社会组织数量和比例分类确定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名单,提交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交负责终审的第三方机构。

(二)终审。负责终审的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的社会组织名单,并提请省财政厅确认。

(三)公示。第三方机构应分别出具评审报告,将评审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确认后,即时在省政府采购网站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评标结果和相关情况。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评标结果确定和资金拨付。公告结束后,省财政厅应及时将扶持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和补助金额报省政府审定,并按规定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经批准的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登记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财政厅应会同登记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组织应自觉执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省财政厅根据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实施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订专项资金竞争分配评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3.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

(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六)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申请指南的要求。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广东省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同一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创新基金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本办法和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单位项目在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应抄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直接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必要时还可征求企业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

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计划。

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项目,不给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和市(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

(二)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当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到期1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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