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

2024-06-29

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精选12篇)

1.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 篇一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近日下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范围和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方法。意见提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意见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行装修费不给补偿

意见提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各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估价应由专家来指导

意见明确,拆迁估价应由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指导。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初步估价结果应公示

依照意见,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意见提出,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发证日为拆迁估价日

意见提出,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可申请复核估价结果

意见明确,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2.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 篇二

雷电灾害是世界上十大自然灾害之一, 地球上平均每秒就会发生100次左右的闪电, 其放电电流可高达数十乃至数百千安培, 放电瞬间, 巨大的雷电流可产生极大的破坏力和很强的电磁干扰。据相关资料记载, 全世界每年因雷击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亿美元以上, 人员伤亡也相当严重。在造成人员伤亡的雷击事故中, 有90%发生在农村地区。农村地区容易发生雷灾, 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 农村环境空旷开阔, 孤立的建筑物、树木成为制高点, 容易吸引雷电; (2) 村民防雷知识普遍缺乏, 构筑物防雷装置不完善; (3) 农村电力、电信线缆的布设主要是通过架空形式, 并且乱拉乱接的现象比较多, 雷电容易通过这些线缆侵入室内造成各种损害。为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农村防雷问题成为现代防雷的重点。

2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意义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 对建筑物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 做出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 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其具体意义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能够给出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处的雷电基础参数及其活动规律, 为设计提供适合项目的雷电基础参数。能够定量给出项目遭受雷击的人身伤亡风险、经济损失风险, 根据项目结构特点给出降低各类风险的措施和方法。二是能够给出项目建筑物、信息系统和市政系统防雷设计指导意见, 规范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 避免防雷设计的盲目性, 保证防雷工程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三是能够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防雷安全管理, 避免人身伤亡。

3 农村房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实例分析

某村民准备建一栋3层房屋, 房屋长度为15m, 宽度为11m, 高度为12m, 房屋门口有一约100㎡的花园, 现对这栋楼房作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通过闪电定位系统数据分析, 得到该房屋所在区域地闪密度Ng=12.15 (次/年·km2) , 通过测量该地土壤电阻率, 计算得到平均土壤电阻率ρ=172.2 (Ω·m) , 评估所需相关参数在此基础上进行计算。

通过评估确定人身伤亡损失的风险R1和经济损失的风险R4, 与容许风险RT1=10-5和RT4=10-3相比较, 以决定是否需要采取防雷措施, 并选择能降低这种风险的保护措施。

3.1 相关数据及特性

房屋周边环境为空旷, 入户公共设施包括:低压电力线路、信息线路以及各类管道, 内部系统考虑两个系统, 分别为与低压电力线相连的系统和与信息线路相连的系统, 具体特征为表1和表2所列参数。

3.2 房屋的分区及其特性

根据实际用途可划分为以下两个区域:Z1 (房屋的门口花园) 和Z2 (房屋的内部) , Z1、Z2分区的特性值分别在表3、表4中给出。

3.3 相关量的计算

房屋和线路的等效截收面积和预计年危险事件次数计算值见表5和表6。

3.4 人身伤亡损失的风险R1计算

各区人身伤亡损失风险分量及总风险R1分别在表7中列出, 与容许风险RT1=10-5相比较, 以决定是否需要采取防雷措施, 并选择能降低这种风险的保护措施。

人身伤亡损失的总风险R1=9.55*10-5高于风险容限10-5近10倍, 需要对建筑物进行防雷保护。

3.5 经济损失的风险R4计算

各区经济损失风险分量及总风险R4分别在表8中列出, 与容许风险RT4=10-5相比较, 以决定是否需要采取防雷措施, 并选择能降低这种风险的保护措施。

经济损失的总风险R4=2.70*10-2高于风险容限10-3的27倍, 需要对建筑物进行防雷保护。

3.6 保护措施的选择

为了把风险R1和R4降低到容许值以下, 合适的措施有: (1) 安装Ⅲ类防雷装置系统; (2) 服务措施入口处安装防雷保护级别为Ⅲ-Ⅳ级的SPD, 以保护电力系统和信息信号系统; (3) 做好外露引下线电气绝缘 (如采用至少3mm厚的交联聚乙烯) 或有效的地面电位均衡措施; (4) 配置人工灭火装置 (灭火器) 。采取上述防护措施以后, 得到新的风险值分别在表9和表10列出。

采取防护措施后人身伤亡总风险值R1=2.38*10-6, 比防雷前的9.55*10-5降低40倍, 是最大允许值10-5的23.8%, 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

采取防护措施后经济总风险值R1=8.09*10-4, 比防雷前的2.70*10-2降低近34倍, 是最大允许值10-3的80.9%, 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 从雷害风险评估方面来看, 采取多种形式的防雷设施是恰当的, 合理的, 而在采取防雷措施前, 确实存在较大的雷击风险隐患。对于上述农村房屋必须按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做好相关雷电防护措施, 其因雷击引起的风险值才可以基本满足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最大可接受风险值。

4 结论

虽然农村房屋建筑规模不大, 高度较低, 但由于其所处环境空旷开阔, 成为该地区的制高点, 并且其入户线路多为架空线路, 大大增加了雷击的概率, 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计算结果分析, 其人身伤亡风险值和经济损失风险值均超过国家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值, 按相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安装和完善防雷设施。安装的防雷设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安装防直击雷装置, 包括接闪带、引下线、接地装置; (2) 安装电源和信号浪涌保护器; (3) 做好等电位及各种防接触电压绝缘措施。

摘要:论述了农村房屋防雷的重要性及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意义, 结合农村房屋建筑结构、地质土壤、气象环境以及线路布设等特性, 对农村房屋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方法进行了详细分析, 从具体的评估计算风险值说明了农村房屋进行防雷的必要性。

关键词:雷电,农村,评估,风险值,防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0.

[2]李阳斌, 邓朝阳.对农村雷电灾害成因分析及其防御措施的探讨[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0, (9) .129-130.

[3]肖稳安, 张小青.雷电与防护技术基础[M].北京:气象出版社, 2006.

[4]陈渭民, 雷电学原理[M].北京:气象出版社, 2003.

3.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册商标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商标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商标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商标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备商标资产评估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评估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分析、估算中应用的数据、信息应当与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保持相关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资产权益,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权。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商标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关注商标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具体许可形式。评估对象为商标许可权时,应当明确该权利的具体许可形式和内容。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商标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其说明,商标注册号、注册期限及核准的注册类别;

(二)商标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以及商标注册、转让和继承程序办理情况;

(三)指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四)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情况。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标资产的法律状态。商标资产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商标注册人及变更情况,商标续展情况,商标专用权质押情况,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及涉及诉讼情况等。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评估对象确定为单一商标或者商标组合。

对商标专用权评估时,应当将商标注册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标组合。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许可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登记机关的备案资料或者有关商标许可约定的书面文件,应当关注商标许可形式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历史质押记录,以及对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的情况。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商标资产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商标注册人的基本情况;

(二)商标和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三)商标权利限制情况,包括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法律诉讼等;

(四)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五)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六)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七)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

(八)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商标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发展状况;

(九)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竞争状况;

(十)商标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十一)类似商标近期的市场交易情况;

(十二)商标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十三)商标权利维护方面的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成本费用等。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商标资产使用相关的财务数据或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商标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商标资产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并考虑其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需求,关注商标的美誉度、认知度以及商标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预期收益。

商标资产的预期收益应当是因商标的使用而额外带来的收益,可以通过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收益分成或者超额收益等方式估算。确定预期收益时,应当区分并剔除与商标无关的业务产生的收益,并关注以下因素:

(一)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市场规模;

(二)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地位;

(三)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的合规性、技术的可能性和经济的可行性。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资产时,可以按照销售收入、利润或者现金流等口径,合理估算商标资产预期产生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资产时,应当根据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合理确定收益期限。收益期限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商标商品的产品寿命、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及发展潜力、商标未来维护费用、所属行业及企业的发展状况、商标注册人的经营年限等因素确定,收益期限不得超出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经济寿命。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资本成本,以及商标商品生产、销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商标资产折现率应当有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商标资产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对收集的可比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在交易时间、权利种类或形式、交易方的关系、获利能力、竞争能力、预计收益期限、商标维护费用、风险程度等方面的差异。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商标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商标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贬值。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商标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反映商标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标注册人的基本情况;

(二)商标的基本情况;

(三)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

(四)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销售中涉及的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

(五) 商标资产产生收益的方式;

(六)商标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预计收益期限;

(七)对影响商标资产价值因素的分析过程;

(八)使用的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九)商标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

(十)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其理由,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六章 附则

4.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 篇四

2007-12-10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使用和定义价值类型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评协制定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指导意见,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价值类型准则的必要性

为充分体现评估结论的经济内涵,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中都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价值类型。但实践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落实这些要求时存在许多问题,如价值类型选择不恰当、价值类型定义混乱等。为落实基本准则和相关准则对价值类型的要求,有必要起草价值类型准则,对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细化,对价值类型的选择、使用和定义提供指导。

二、国内外价值类型规范情况分析

(一)国际评估界对价值类型的规范

国际评估界对价值类型比较重视。《国际评估准则》的三个基础准则中,有两个准则是关于价值类型的规范。以“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构成的价值类型体系,是国际评估准则的专业基础。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和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的评估准则中虽然没有单独的价值类型准则,但也都在准则中对市场价值等其他有关价值类型予以定义,并把定义评估结论、避免评估报告误

导公众和使用者的条款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写在基本要求和披露要求当中。实践中,市场经济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资产评估需求者对评估结论价值类型的要求越来越具体,越来越理性。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已经成为国际上评估准则和评估实践最基本的执业要求和执业理念。国际评估界的这些指导思想和执业理念对我国价值类型准则的制定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我国对价值类型的研究和规范

我国评估理论界对价值类型的研究已经开始十多年,在重要概念、定义和应用条件等方面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在引进价值类型的必要性、价值类型的基本分类、价值类型的基本称谓、市场价值的基本定义、价值类型的基本作用等一些基本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共识。2004年,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恰当选择价值类型。此后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准则项目中也都对价值类型提出了要求。

这些研究和规定为价值类型准则的起草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规依据。

三、起草指导思想

(一)借鉴国际评估界的研究成果

国际评估界对价值类型理论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入,国际上有影响的评估准则中对价值类型的规定也较为成型。特别是今年以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吸收了价值类型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修订了准则2(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这一修订得到了各国评估界的认

同。我国价值类型准则制定过程中,在充分考虑我国评估实践的同时,为实现与国际评估准则的协调,应当充分借鉴国际评估界对价值类型的研究和规范。

(二)兼顾新兴评估业务

价值类型理论从一开始引入,主要用于对传统评估业务进行规范,相关准则也主要针对传统评估业务所服务的经济行为。但随着评估服务经济行为的不断拓展,价值类型准则的制定不但需要考虑传统评估业务的规范要求,还要考虑新兴经济行为中对价值类型的需求,相应的价值类型理论和规范也需要补充完善。特别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和税基评估业务等非传统业务兴起以后,相关业务中如何选择价值类型是价值类型准则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如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的对应关系、税基评估中价值类型的选择等。为体现评估行业服务的专业性,保证这些新型业务的开展,价值类型准则在保证传统评估业务需求的同时,需要在相关方面作出创新性规定。

四、起草过程

2005年5月,中评协组建价值类型准则项目组,对价值类型准则进行研究和起草。项目组进行多次调研和研讨,采用问卷等形式征求行业内外意见。2006年11月,项目组提交初稿。中评协组织在行业内外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对初稿进行多次修改。2007年4-9月,中评协在行业内外对本准则项目公开征求意见,项目组根据征集的意见对准则进行修改。2007年10-11月,中评协将准则稿提交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和中评协资产评估准则技术委员会审议。中评协根据委员反馈的意见,组织行业资深专家进行研究、讨

论,主要意见予以采纳并定稿。

五、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为“引言”、“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价值类型的选择和使用”和“附则”。

“引言”是起草依据、价值类型定义和效力范围。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列示了评估中的主要价值类型的定义。“价值类型的选择和使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选择、使用价值类型提供指导。

“附则”指导意见生效期的规定。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一)价值类型及其定义的表达方式

国际评估准则中将价值类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市场价值,一类是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指导意见借鉴国际评估准则规定,突出市场价值的地位。对于不满足市场价值条件的其他价值类型,如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概括表述为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以体现这些价值类型与市场价值的区别和适用限制。指导意见对于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但是,由于市场价值以外的其他价值类型较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本指导意见只列示了较常使用的几种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二)法律法规或契约对价值类型的特殊规定

某些特定资产评估业务中,相关法律法规或契约等可能对评估结论的价值属性及价值类型具有法律或强制约束,这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契约等对评估结论价值属性及价值类型的要求,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指导意见针对当前几种典型的特殊

5.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 篇五

(试行)为客观、公正评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现就在人民法院试行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深刻认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1.建立科学、统一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案件质量评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这项工作对于正确把握审判形势、总结审判经验、增强审判能力、改进审判工作、推动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有利于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实现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有利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的科学决策和正确实施;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增强审判工作责任心,促进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

3.通过评估体系能够确立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量化标准,建立法院内部全新的动态监督机制和科学化审判管理,能够分析影响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推动法院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

4.通过评估体系指标之间的关联、制约和综合指数的协调和整合作用,能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最大化地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二、尊重科学,遵循规律,努力构建公正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5.案件质量评估应当坚持正确导向,节约诉讼成本,避免片面追求高指标、妨碍审判独立、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管理民主的思想,要把数据收集、汇总、整理过程公开,确保评估具有良好的客观性、预期性和公信力。

6.适应评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指标设计方法,除对审判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外,通过评估指标、评估指数的转换和组合,实现对诉讼和执行各环节、各类审判的评估,以及对法官办案质量的评估。

7.评估指标体系是根据审判工作管理的需要,划分为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3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由33个三级指标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减少指标。

8.审判公正指标11个,由立案变更率,一审陪审率,一审上诉改判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二审开庭率,执行中止终结率,违法审判率、违法执行率,裁判文书质量指标组成。9.审判效率指标11个,由法定期限内立案率,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法官年人均结案数,结案率,结案均衡度,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平均审理时间与审限比,平均执行时间与执行期限比,平均未审结持续时间与审限比,平均未执结持续时间与执行期限比指标组成。

10.审判效果指标11个,由上诉率,申诉率,调解率,撤诉率,信访投诉率,重复信访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裁判主动履行率,一审裁判息诉率,公众满意度指标组成。

11.在评估中,可以运用数量研究方法,通过专门计算机程序编制案件质量评估综合指数、二级指数和三级指数,以及诉讼和执行各环节,刑事、民事、行政各部门审判的类型指数。

12.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评估目的、审判工作的特点,参考全国法院近年评估指标的平均值、最大值和最小值,确定评估指标的合理值、警示值。

13.权数是反映某一指标在综合评估体系中重要性程度的数值。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评估目的和指标的重要性程度、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及数据来源的可靠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评估指标的权数。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评估指标的权数。

14.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质量综合指数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以解决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评估客观性的问题。

三、健全机构。理顺关系。努力提高案件质量评估水平 15.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或者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评估管理机构,负责评估指标设计、数据收集整理、评估指数编制和评估结果通报、分析等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评估工作。

16.上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可以对本院及本辖区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评估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定期上报评估基础信息。

17.充分发挥审判流程管理、个案评查、法律文书评查、司法统计的作用,做到分工合理,职责互补,数据共享,保证评估的客观真实性。

18.案件质量评估根据下列来源和途径收集评估指标的数据:

(1)评估数据以审判流程管理、法律文书、统计台账、司法统计报表、纪检统计报表等审判和执行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生成的信息为依据。

(2)评估公众满意度,可以根据需要由各级法院组织或者委托民间调查机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形象)监督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辩护)律师、社会公众进行问卷调查收集。

(3)评估指标涉及的社会经济数据,以上一政府《统计年鉴》为准。

19.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规范的法律文书数据库和统一的统计台账,作为评估数据真实性核查的依据。记载审判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文书和统计台账应当从审判流程管理信息中由计算机自动提取、生成。没有实行审判流程网络管理的,法律文书进入案件信息数据库,案件信息的提取和统计数据的生成与案件审判、执行过程同步完成,并保证与案卷记载情况完全一致。

四、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全面发挥评估机制的作用

20.建立和完善与审判工作发展和审判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司法统计制度.统一司法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21.加快数据积累,建立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为核心,反映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保障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情况的计算机数据库,为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22.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和实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的干扰。评估计算机管理软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开发。

2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定期将载有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法律文书及统计报表逐级上报。上报的信息应当做到完鼙、真实、全面、准确。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法院通过网络上传.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法院刻录光盘上报。

24.最高人民法院每半年和对评估数据和评估指数进行分析,形成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分析报告;对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情况进行总结,定期反馈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情况.

25.由Ⅱ强评估数据核查。通过法律的内在规定性和司法统计指标之间的关联性,对评估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核实的评估数据与上报数据不一致的,报表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经上级法院审核批准予以更正,并按误差率对上报数据进行修正。

26.建立、落实评估数据核查制度和违法统计举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组织一次司法统计数据专题检查,随机选择若干评估指标,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司法统计数据的核查情况和违法统计的查处情况应当于核查结束后在全国法院进行通报。

为追求评估指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篡改统计数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

27.评估在法院管理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评估结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审判工作管理、决策和评价考核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法院应当正确对待评估结果,高度重视评估数据的综合利用,定期分析评估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查技工作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改进审判工作。

6.xx村农村活动指导意见 篇六

(2014年3月5日)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2014年2月开始,到2014年9月底基本结束。结合本村实际,现就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要求和市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县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以补精神之钙、除“四风”之害、立为民之制为重点,突出作风建设,贯彻整风精神,鼓励改革创新,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着力整治和转变干部作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着力提升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执行力,为建设美丽郭村提供强有力的群众基础和组织保障。

任务目标。党支部和村干部要突出整治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不宽、服务能力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重点解决班子软弱涣散,战斗力、凝聚力不强;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作用发挥不明显;民主意识不强,民主渠道不畅,村内事务公开不及时;服务群众不主动,处理村内事务不积极,方法不多,存在等待观望,畏

难怵硬,得过且过等问题。

二、基本环节

教育实践活动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3个月。着力抓好三个环节:

1、学习教育、听取意见

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摘编》、《同呼吸才能心相印》、《习近平同志在正定》、《论群众路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等必读书目。集中学习支部班子不少于3天。注重采取组织宣讲队、观看专题片、领导干部讲党课、送学上门、专题培训等形式组织学习,以设意见箱、入户走访为主要形式,广泛征求党员、村民代表、老干部、贫困户、上访户的意见建议。

2、查摆问题、开展批评

既要检查剖析作风和服务群众方面的突出问题,还要对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进行检查。要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深入进行对照检查,组织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

3、整改落实、建章立制

注重规范党务、村务、财务制度,健全决策、监督、落实制度,建立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要列出整改清单,支部书记向群众作出整改承诺,及时公布整改情况,接受群众评价和监督;建立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建立稳定的基层组织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制度,提升村级组织建设规范化水平。

三、重点工作

1、开展村干部作风问题专项整治。一是集中开展“正六观、促三转”活动。“正六观”,即端正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值、地位观、利益观;促三转,即促进干部转变思维方式、转变工作方式、转变生活方式。二是开展公开承诺、践诺活动。结合工作目标,开展公开承诺、践诺活动。把征求和听取到的群众意见建议,作为承诺的重要内容和依据,通过宣传栏、展板等形式公示,践诺情况每季度进行公开,接受监督。三是全面推行“代办”制度。建好便民服务站。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全部纳入代理服务范围。

2、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全面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建好便民服务站,建立健全各类专业化的服务团队,进一步提升党组织为民服务的能力;深入推行“服务承诺”、“党员义务服务日”等活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服务作用。严格落实“一定三有”机制,定准、定实工作目标,强化目标运行过程监管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确保落实;深化创先争优“四项机制”、“党员一句话承诺”、“1+10”党员联系户制度,创新服务群众载体。

3、深入开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深入开展以清垃圾、清杂物、清残垣断壁、清庭院,净化、绿化、亮化、美化为主要内容的“四清四化”,大力推进道路硬化、垃圾处理、厕所改造、村庄绿化和危房改造等项目,改造提升农村落后面貌。

4、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要求,严格党员发展程序,重点在有崇高理想、有文化知识、有致富能力的优秀青年中加大培养力度,进一步优化农村

党员队伍结构。深入实施党员“双育”工程,突出党性教育和技能培育,切实提高农村党员的双带能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疏通不合格党员队伍出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xx村党的群众路线

7.农村资源清理整顿指导性意见 篇七

农村集体资源工作指导意见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农村资源,进一步规范农村资源管理工作,有效纠正和解决乡、村两级资源管理上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工作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按照边清边改、清管结合的方针,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规范资源发包程序,全面清理整顿不合理的农村资源发包合同,最大限度地维护乡、村两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清理范围

这次全市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资源主要是乡级所有和村集体所有的草原、水面、机动地、沼泽地(含松花江沿江乡镇套子里地)等资源的发包情况、合同鉴定及承包金的兑付情况;集体所有的林木、固定资产的变卖、租赁等资产运营情况。

三、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各乡镇要在2月15日前,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实拉实测、实地盘点等方式完成对所属村、屯的资源清理工作。具体要达到“四到”、“四清”。“四到”是资源清理要到村、到屯、到人、到地块。“四清”是资源底数清、存在问题清和承包费兑付清、发包合同鉴定情况清。

(二)自查自纠阶段。这项工作要在3月15日前结束。重点是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合同”或“问题资源发包项目”重新进行梳理。主要是对仗权发包、低价发包、随意延长承包期、资源发包程序不合理、合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重新排查。一是查清、核准“问题合同”。各乡镇要按资源发包合同逐地块、逐个人地进行清理。通过群众检举、村委会上报、乡镇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资源办公室集体讨论或调查取证等形式发现和查清“问题合同”。“问题合同”要按照“尊重事实、依法处理”的原则,查明问题性质、形成原因,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等。二是上报“问题合同”。各乡镇要将“问题合同”在3月30日前上报市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资源办公室,对“不报、少报、漏报或瞒报”的要追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的失职责任。三是自纠“问题合同”,纠正不合理的发包项目。通过摆政策、讲道理、做承包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谈话等方式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对在自查阶段能够主动放弃或重新调整原有发包项目的,要按照相应政策规定,采取群众参与,组织决定的方式对合同进行调整。对显失公平的发包项目的承包人拒不返还或调整承包项目的,要上报市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资源办公室和司法程序依法处理。

(三)集中整改阶段。此项工作要在4月10日前结束。对在自查阶段不能主动放弃原有承包项目或重新进行调整的“问题合同”,由市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资源办公室负责,逐村逐乡依法进行处理。具体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组织处理。对于承包人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合同”,由主管部门进行谈话,规劝其交出承包项目或对原合同进行调整。对拒不服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或相关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二是依法处理。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合同的调整必须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乡两级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资源办公室批准。对“问题合同”的处理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调解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依法仲裁解决;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四)检查验收。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资源工作要作到一段一部署,一段一检查,一段一验收。各乡镇要每月向市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资源办公室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整顿办定期通报各乡镇工作推进情况。4月末前市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资源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对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利、效果不佳的乡镇要通报全市,推倒重来。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市里成立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资源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佟伟、市政府副市长何双同志担任。成员组织、纪检、农委、检察院、法院、经管总站等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经管总站,负责全市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资源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专业人员成立工作组。

(二)把清理农村资源摆上重要位置。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此次全市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资源的第一责任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市委工作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实际步骤,作为当前影响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摆上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务求取得阶段性的工作成果,彻底改变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混乱局面,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三)协调好部门关系。组织、纪检、农委、检察院、法院、经管总站等职能部门要在市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资源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依法处理好不合理的农村资源承包合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四)强化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一是要建立村级资源四级联管机制。村级资源发包必须由村集体研究,村民广泛参与并同意,在乡镇监督下实施,并报市经管站备案。今后村级发包一亩资源,出卖一棵树木,都必须在市乡两级职能部门的实地监督指导下进行。二是对资源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对资源进行实拉实测,实地盘点,按照资源的座落、类别进行登记造册。资源发包要全部纳入合同进行管理,规范合同的条款和内容,资源发包合同由市、乡、村三级存档长期保存。到期的承包合同要由

8.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 篇八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504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1]441号)、《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168)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应以下列文件和资料为依据:

(一)财政部、水利部相关管理制度和批复的省级实施方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

(三)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申报表;

(四)资金筹措、预算下达、使用管理等有关资料和文件;

(五)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货等单位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文件,及其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文件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分为机组启动验收、项目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第五条

每台改造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机组启动验收之前的各项验收按照《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

机组启动验收由审查批复该项目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所在地电网企业的代表、消防部门、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主要设备生产(供应)商和参建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成立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组织开展。

第七条

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改造完成,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二)水库(渠首)水位超过最低发电水位,引水量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三)水轮发电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气、水等辅助设备改造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四)有关的电气设备(或装置)改造完成,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五)输、变电设备和设施的改造、调试完毕,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电准备工作已就绪,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六)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改造完成并调试合格;

(七)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消防等防护措施已落实;

(八)现场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已修订完善。

第八条

机组启动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运行管理单位的报告;审查提供的文件资料;检查机组、附属设备、电气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形象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是否满足机组启动要求;

(二)检查机组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认机组启动验收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查、批准机组启动试验程序、运行操作规程和试运行计划,决定机组第一次启动时间;

(四)提交启动验收鉴定书,对机组效率、功率等能效指标作出初步结论,确定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

第九条

机组启动验收应按要求进行72小时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试验,并对机组是否达到设计能效等要求作出初步结论。

第十条

项目完工验收应在全部改造机组启动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可结合最后一台改造机组的启动验收同步开展。

第十一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完工验收由审查批复该项目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主持,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成立完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验收主要内容:

(一)检查机组启动验收之前的各项验收是否合格;

(二)复核全部改造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和能效初步结论,具备条件的应聘请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械电气类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改造机组能效进行检测;

(三)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是否达到增效扩容改造效果作出评价;

(四)检查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和要求全部完成;

(五)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六)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七)检查工程投资及资金筹措使用情况;

(八)检查项目单位是否留存电站改造前状况、改造重要环节和改造后情况的技术文件、影像资料等;

(九)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验收委员会应提交完工验收鉴定书,并填写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完工验收表(见附1),逐级汇审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工验收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投入试运行并经过一个洪水期和冰冻期后,应严格按照《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要求适时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档案归档工作。项目单位和审查批复该项目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对机组启动验收、项目完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验收资料进行存档。

第十六条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应规范设置“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标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标识及设置要求详见附2。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水利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完工验收表

2.“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标识及设置

附2: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标识及设置要求

一、标识及寓意

1、标识整体造型为圆形,代表地球,寓意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是促进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

2、标识的主体颜色为蓝色与绿色,蓝色代表水能资源,绿色代表清洁可再生能源;绿色涡轮与白色电符号相结合,寓意增效扩容改造可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增加清洁可再生能源供应;涡轮有旋转动感,寓意增效扩容改造可促进农村水电可持续发展。

3、图形被蓝色的中文和英文环绕,上部文字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下部英文为:“EFFICIENCY IMPROVEMENTS AND CAPACITY ADDITIONS AT EXISTING SHP”,底部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水利部”表示增效扩容改造由财政部、水利部联合组织实施。

二、标识设置要求

1、“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标识应设置在电站厂房等建筑物外表醒目位置。

2、标识的大小应与设置地点的空间相协调。

9.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 篇九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9]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新民居绿化建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改善,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以增加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全面提升村庄绿化水平,加快省会生态恢复为目的,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工作目标

农村新民居绿化工作要结合农民增收致富,庭院经济发展与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突出抓好房前屋后庭院绿化、村中公共绿地、环村林带等建设,实现环村林带化、房前屋后绿荫化、隙地全绿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的绿化格局,为我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三、绿化要求

农村新民居绿化树种要以杨树、柳树、槐树、臭椿等乡土树种为主,辅以法桐、银杏、桧柏等美化树种和核桃、柿子、花椒、梨树等经济林树种。新建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扩建、改建示范村不低于20%。

1、环村林带建设。结合村内的总体规划,以及村庄周围农田路渠的布局,设置安排环村林带,以发挥防风固沙、保护农田、改善环境、美化村庄的功效,充分利用村庄周围的道路、荒山荒地及不适宜耕种土地,因地制宜开展植树造林,力求绿化布局自然化,防护效能的最大化,景观配置的最佳化。林带的宽度一般不低于4-8行,6-12米宽的标准,树种宜选用树干高大、速生成材、抗逆性强的树种为主体,有条件的地方要乔、灌、花、果相结合。大力提倡充分利用村庄周围的闲散零星空地,营造集中片林,面积大小可因地制宜而定。在林种方面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也可以依据本地规划和需要分别营造为用材林或经济林。

2、村内街道绿化。村内街道要全部绿化,树种以速生乔木为主,绿化乔木树种一般不低于3个,配植花灌木,形成村内的“林荫大道”。村内主要街道两侧各栽植1行行道树,并分别配置花灌木、绿篱,形成带状绿化带,非主要街道因地制宜栽植1―2行,要见缝插绿,乔、灌、花结合。行道树选择树干挺拔、树形优美、冠大遮阳、枝叶茂密、绿期长、适应性强的树种。树种可选择国槐、法桐、馒头柳、毛白杨(雄株)等。绿化带绿篱、绿篱球可选择侧柏、大叶黄杨、小叶黄杨等。

3、院落庭院绿化。庭院绿化要将观赏、功能、经济三者有机结合起来,选择既好看、又实用的树种栽植,取得良好效果。而庭院里和房前屋后以布置少量高大阔叶乔木和花灌木为主,也可选择一些经济类干鲜果树栽植,达到绿化美化、遮阳降温、减少尘埃、吸收噪音、保护环境的功能。村内及周边的工矿企业,尤其是污染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矿企业庭院周围种植以高大乔木为主的防护林带,实现村内及周边单位全部绿化美化。

4、公共绿地建设。村内公共绿地是利用率较高的公共场所,与广大村民接触最多,应以植物绿化为主,适当配备休息座椅、健身器材、花坛、草坪、宣传专栏、园林小品等。村内公共绿地树种选择,要以乡土树种为主,珍贵树种为辅,实现乔、灌、花、草的结合,要突出观赏价值和美化环境的效果。

四、“一点一线”绿化

1、“一点”绿化。西柏坡建设控制区域内新民居绿化美化工作,必须贯彻“严格保护”的方针,因地制宜,见缝插绿,做到景观与建筑相协调,人文与自然相统一。绿化布局要着眼于锦上添花、相得益彰的理念,着重对庭院绿化、村内公共绿地、环村林带绿化,形成以自然村内不规则绿化为点缀,村外环村林、公共绿地和农田林网为衬托的村庄植被生态系统。树种选择要因建筑而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藤则藤。庭院绿化可选择有花、有果、有经济价值、有观赏效果的树种。村内道路、小公园等场地可选择春季开花、秋季彩叶等美化村容村貌、具有观赏价值和景观效果的树种,打造红色旅游休闲型农村新民居,为农民增收,为西柏坡旅游景区增色。

2、“一线”绿化。石家庄市至西柏坡公路两侧沿线建设15米的绿色通道,绿化布局要自然,采用乔、灌、草、花相结合的手段,合理搭配,实行针阔混交,常绿与落叶混交,形成错落有致,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打造春花秋实,夏荫冬青,环境优美,标准一流,集生态、经济、社会效益于一体的绿化线、风景线、致富线。平原段绿化树种以选用高大乔木、速生成材、抗逆性强的乡土树种为主体,树种选择杨树、槐树、法桐、火炬、栾树等,花灌木为黄杨、月季、金叶女贞等。山区段绿化树种以经济林树种为主,高大乔木、常绿树种为辅。树种选择枣树、核桃树、石榴树、柿子树、杨树、松树、桧柏等,因地制宜地依山造林,形成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绿化布局。重要节点绿化要注重景观效果,乔灌花草合理搭配,力争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秋季彩叶。也可以采用小乔木、灌木、花卉、草坪为材料,组合成文字、动物造型或建成立体色块图案进行绿化美化,个别重要节点还可配以小品雕塑、廊架等作品。

五、保障措施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设计。为规范农村新民居绿化规划设计,确保绿化规划切合实际、符合民意、便于实施、体现地域特色,达到绿化、美化、富民效果,各县(市)区林业、绿化等部门要帮助设计好农村新民居绿化方案,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和不同村庄的特点,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做到一村一个规划,一张平面图,房前屋后有树种配置方案。

2、典型引导,全面推动。全市村庄类型较多,农村新民居绿化工作要跟上新民居建设的步伐,要坚持示范先行、典型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推动。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丘陵山区、河旁、平原近郊、文化名村等不同村庄类型及立地条件、环境特点、人文特征,积极摸索和推广历史文化型、生态产业型、旅游休闲型等不同模式类型,形成一批农村新民居建设绿化示范村。各县(市)区今年要重点抓好有特色的新民居示范村绿化工作,在示范引导、典型引路的基础上促进全市新民居绿化工作的发展。

3、加大投入,创新机制。万树进村绿化工程及其他项目资金,要对农村新民居绿化工作予以倾斜,创新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导向投入、企业参与投入、社会广泛投入的多元机制,积极引导鼓励各类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参与农村新民居绿化美化,扩大投入。创新造林机制,坚持“谁栽树、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加大林权制度改革力度,大力推广承包制、股份制、合作制,丰富造林形式,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10.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 篇十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引导农民群众建设经济适用、功能完善、安全美观的新民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城乡统筹,推动城乡一体化、均衡化发展;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农村新民居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度超前,引导农民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完善县域村镇空间布局,编制乡、村规划,为农民做好建设技术服务,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和顺应农民意愿,争取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发挥广大农民建设新民居的主体作用。

2、宜建则建,宜改则改。根据各村庄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经济水平、农民意愿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对各村庄进行分类指导,采取整村迁建、滚动翻建、就地改造、原址建设等多种方式建设,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村庄、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需要。

3、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村庄规划建设应注意利用村庄自然条件,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体现地方特

色、村庄特色和民族特色;建筑单体应多样化、农村化,防止千户一面、千村一面和城乡空间形态趋同化。

4、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采用节能门窗、外墙保温、非粘土砌块等节能材料和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沼气等新型能源,整合使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

5、保障安全,有序建设。科学评估建筑环境安全,遵守抗震、防火、防洪等设计规范,合理有序地开展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乡镇、中心村均应制定相应规划。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进正规规划设计队伍,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选择。实行村镇规划专家技术审查制度,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已编制完成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村庄规划应当划定规划区范围,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绿化、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学校(幼儿园)、医务室、村民广场、活动中心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设施进行合理布局,提出必要的建设要求,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作出具体安排。

(三)村庄一般应原地规划建设,但处于推行“三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大户集中)的中心城市周边区域、乡镇所在地和产业扩张能力较强的村,或有可能遭受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洪水等严重灾害的,应当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

村(镇)建设;属于下列情况的,也可以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

1、处于深山区、户数人数很少、生产生活不便,且农户有迁建意愿的;

2、农村集体或村民比较富裕,有能力、有意愿迁建且迁建后村庄原址可以复耕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改作他用的;

3、有外部力量介入,村民不需要承担迁建费用且迁建后村庄原址可以复耕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改作他用的;

4、其他经地方政府认定可以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的。

整村迁址新建应充分论证,慎重决策。

(四)村庄规划应尽可能保留和利用历史形成的街道骨架、空间形态和原有的地形地貌,因坡就势,灵活布局,避免大拆大建、大动土方、整齐划一。

(五)村庄规划中的农民住宅选型一般应选用庭院式单层或二层住宅,尽量不选用或慎重选用公寓式多层住宅,以保持农村的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

(六)村庄规划中应在宅前屋后、道路两侧、村庄四周等各种空闲地安排绿化,并对古树名木给予保护。

(七)村庄规划中应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街区进行价值评估,划定保护区,对复兴具有本地、本村特色的老院落、老街坊作出安排,对新建筑在尺度和形式上与保护建筑的协调提出要求。

三、关于农村新民居设计

(一)新民居均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为丰富村庄景观,新建民居应一户一图或多户一图、一组一图,避免一村一图。提倡对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建设年限不长、结构比较安全、尚有使用价值的民居进行改造,改造设计应一户一图。

(二)新民居设计应在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的基础上,围绕“五改”(改房、改水、改厕、改厨、改能、)和“三新六有”(结构体现新设计、建设采用新材料、外观呈现新面貌和有安全卫生的饮水、有卫生型厕所、有干净整洁的厨房、有沼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有太阳能或其他淋浴设施、有节能取暖设施)等基本内容开展。

(三)新民居设计应采用和传承当地传统的结构形式和建筑风格,不应简单套用城市的建筑模式。

(四)新民居朝向应综合考虑日照、常年主导风向和地形等因素确定,一般应朝阳。建筑间距应满足当地日照、通风、消防、防震等要求。平面设计应根据当地习惯和农户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各功能空间互不干扰,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

(五)新民居外观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造型、色彩与质感宜简洁明快,与环境协调。提倡优先采用坡屋顶,屋顶坡度应根据日照要求、建筑进深等条件确定,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符合标准要求的日照。不适合做坡屋顶的,可通过对屋顶、墙身作细部处理达到美观效果。

(六)新民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型节能材料和产品,同时应注重就地取材,降低建造成本。各设区市应编写适用本地的《农村新民居节能材料和产品一览表》,供设计单位和农户选用。保温隔热效果差的墙体应增加保温层。

(七)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严格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设计质量。

四、关于农村新民居施工

(一)凡农户新建住宅,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新民居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由村委会集中统一申报,有关部门现场统一办理。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单户自建的,由农户委托;村委会统一组织建设的,经必要的民主程序可由村委会委托。提倡由村委会将民居新建或改旧项目打捆公开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确定施工企业后,委托人应当与其签定施工合同。

(二)施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设计图纸、文件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进行技术交底,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每个村庄应有1~2名监理或技术人员现场监理或检查。

(三)施工企业应当科学组织施工,确保建设进度;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多发事故。搞好施工现场的围护,减少对周围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干扰。

(四)新民居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做好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五、关于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一)村庄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应根据村庄规划、实际需求、群众意愿和承受能力,结合新民居建设积极稳妥推进。

(二)推进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应优先建设供水设施,解决群众吃水安全及方便问题;具备条件时,要同步推进道路硬化和排水、照明设施建设。

(三)积极开展街院净化、村庄绿化工作,并集中收集处理生活垃圾,实现村庄洁、齐、美的目标。

六、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技术服务

(一)各级新农村建设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相关工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把各项监管职能向农村延伸,乡镇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少农村新民居建设审批手续,减免相关收费。

(二)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新材料推广等若干技术服务小组,进行技术服务和巡回指导,及时解决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各县(市、区)与就近城市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互惠共赢的协作机制。

11.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 篇十一

第一条 为加大创新机制,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力,建立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的业务拓展和营销机制,确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建立高素质的信贷员队伍,进一步贯彻落实“阳光操作、服务承诺”,规范信贷员的经营行为,结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指导意见所指的信贷员是指直接面向市场,营销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等业务,参与业务开拓、产品开发、推广、维护和管理客户、为客户提供结算、咨询等金融服务的市场营销人员。

第二章 信贷员的竞聘方式、任职条件和等级划分

第三条 信贷员的竞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录用。

第四条 信贷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注重自身形象与修养,维护信用社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形象;

(二)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好的业务素质,熟悉农村信用社主要业务的基本运作方式和操作流程,能够独立操作计算机处理有关业务;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信用社的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信用社的信贷政策和经营方针,能够熟练运用五级分类方法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评价。

(四)从事金融会计、信贷等业务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

(五)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初级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通过信贷人员(客户经理)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八)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所在县级联社考核同意,方可从事信贷业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联社根据地域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发放(收回)贷款量、收息总量、信贷资产质量、工作效率、风险控制程度、工作能力等方面,对信贷人员进行等级管理,分为一级信贷员、二级信贷员、三级信贷员。县级联社对三个等级的信贷员可以分别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或其他业务权限。

第三章 信贷员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信贷员的业务范围包括资金组织、客户服务、贷款营销、新业务拓展等。

第七条 信贷员工作职责:

信贷员在市场开拓和客户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一)市场开发。信贷员必须深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客户需求,细分客户市场,竞争、挖掘和培养优质客户。

(二)产品开发、营销和业务受理。信贷员应研究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提出新产品开发方案,并报管理部门研讨。信贷员应积极营销信用社的金融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业务权限之内受理客户业务,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切实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三)客户监测。信贷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探访客户,接触客户决策层,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建设、产品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尤其要关注客户的收购、兼并、重组、法人代表变更、资本金较大幅度变动等重大事项,并根据客户所处行业的市场变化、同业竞争和发展趋势,对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客户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要及时向信用社领导报告。

(四)客户服务。信贷员要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等农村信用社财务、业务制度,积极向客户推介金融服务,通过访问客户,掌握客户需求,完善服务,做好客户维护和管理工作,不断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五)信贷员要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所管辖的客户建立详实的档案,并保证档案的连续性。信贷员必须对其提交的各种信息资料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六)信贷员必须严格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信用社的内部信息。

(七)信贷员要积极清收管辖的存量不良贷款,优化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

第四章 信贷员考核

第八条 对信贷员实行“明确权限、落实责任、绩效挂钩、按年兑现”的考核原则。

第九条 县级联社每年应制定信贷员考核方案,并报市农信办备案。

第十条 信贷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各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指标、考核重点和考核权重。

(一)定量考核。主要考核对现有存量客户的维持和管理业绩,收息、盘活资金计划完成率、新客户的拓展等业绩。

(二)定性考核主要包括信贷基础工作、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

(三)对有重大价值的信息反馈、重大项目开发的酌情增加分值;对违反规章制度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经查证属实应扣减分值。

12.农村房屋评估指导意见 篇十二

意见财企[2009]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的要求,加快培养一批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和较高水平的评估机构,推动评估行业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必要性

(一)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20年来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规范资本市场运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评估行业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专业中介服务行业。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差,评估机构规模普遍偏小,评估业务覆盖面不足,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规模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经济在国际上的地位不相适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各类经济活动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展,迫切需要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较高执业水平,能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求,并能参与国际竞争的评估机构。

(二)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保障

评估行业不仅肩负着促进经济发展的使命,还承担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任。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垄断性行业体制、金融体制、资本市场等各项重大改革全面展开,对外开放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进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由较大规模、较强实力、较高水平的评估机构独立承担国内重要项目评估服务,以确保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三)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是评估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发展为评估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也对评估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评估服务领域越来越广,评估技术越来越复杂,评估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对评估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对评估机构的人才、技术、质量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评估机构迫切需要通过做大做强做优聚集高素质的人才,加强评估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严格执业质量控制,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形成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高执业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二、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评估行业发展的实际,实施评估行业结构调整,转变评估行业发展方式,进一步健全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提高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促进评估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解放思想、创新理念。要按照有利于市场经济,有利于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借鉴其他中介行业和国外评估行业的经验,创新体制、机制和制度,解决阻碍评估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是政策引导、市场选择。要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措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评估机构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模式。

三是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要积极探索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模式、途径和方法,鼓励采取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及时总结,有序推进。

(三)发展目标

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要立足于进一步增强评估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做大”是指评估机构在业务收入、人员数量等方面达到较大规模;“做强”是指评估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做优”是指评估机构具有较高的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

争取用3到5年的时间,培育出3到5家年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评估师人数达到200人,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旗舰型”评估机构;30家左右年收入超过3千万元,评估师人数达到50人,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能够胜任国内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100家左右年收入超过500万元,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地区竞争力的评估机构。

争取用3到5年的时间,造就具有行业先进文化理念、引领评估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擅于培养评估人才、广受社会尊重的“评估大师”10名;培养职业道德过硬、评估理论水平较高、技术功底扎实、享有较高诚信声誉的“评估名师”100名;打造一支忠于评估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胜任评估专业的优秀评估师队伍。

三、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方式和要求

(一)积极探索做大做强做优的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

评估机构要结合自身情况,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积极探索做大做强做优的方式。鼓励评估机构实行强强联合、强弱联合,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品牌化、跨区域发展。在兼并联合重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股权变化、人员安排、业务衔接、档案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要切实整合执业资源、执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实现优势互补。

(二)坚持评估技术创新,积极拓宽评估业务领域

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技术创新,提升研发能力,建立研发部门,积极开展新评估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大型评估机构研发费用应当不少于年业务收入的3%;要建立信息数据库,积极参与行业课题研究。

评估机构要关注市场需求,研究政策动态,努力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一是实现服务对象多元化,要从单纯为国有企业服务延伸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财产的个人服务;二是实现评估业务多元化,要从传统的法定评估业务扩展到企业价值、知识产权等其他评估业务和相关的咨询业务;三是实现服务地域多元化,要从区域化服务拓展到跨地区服务,并抓住机遇走出国门从事国际评估业务。

(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

评估机构要建立并完善科学的股东及合伙人进退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内部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不断改善和改进机构内部治理。

评估机构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规范执业标准、规范内部培训体系、规范业务承揽方式、规范质量控制,规范执业流程。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按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保障制度,防范财务风险,健全会计核算体系,严格报备业务收入。

评估机构要完善质量管理机制,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首席评估师为评估机构当然的权益合伙人或股东,统一负责评估报告审核及内部质量控制。

(四)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注重机构文化建设

评估机构要重视吸引人才和培养人才,为做大做强做优奠定人才基础。要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人才培养计划,按照评估机构工资总额2.5%的比例从业务成本中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培养适应行业发展要求和国际化需要的各类人才。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人才成长提供平台,为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建立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评估机构要始终注重文化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坚持诚信执业的理念,增强向心力、凝聚力,形成有利于评估机构健康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构建注重诚信建设、具有专业精神、重视社会责任的和谐评估机构。

四、完善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政策措施

(一)改革评估市场准入制度

适时修订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允许评估机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组织形式。规范评估机构名称,打破多种专业资格对评估机构名称的限制。规范评估机构出资人条件,扩大出资人范围。改革分支机构管理,完善分支机构运行方式,选择有条件的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体制实行集团化试点。明确评估机构法律责任,实行评估机构动态管理,完善评估机构退出机制。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评估行业的发展。对评估协会组织的评估师境外培训、高等院校建立评估学科基地等给予必要的支持。评估机构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开拓海外评估市场、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的评估业务按有关规定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要争取在国际交流、人才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拓展评估服务领域。鼓励有规模、有实力、有核心竞争力的评估机构更多地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管理、以企业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税基评估、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政府采购评价等新兴市场提供专业服务,更多地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境外机构来华投资提供专业服务,着力推动上市公司资产和权益价值的动态评估。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鼓励政府部门购买评估专业服务。

(三)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要切实打破制约评估机构发展的行政壁垒、行业限制和地方保护,加强与发展改革、审计、工商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监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调,有效治理行政干预、商业贿赂、变相实行二次准入等行为。规范评估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深化评估收费制度的改革,加强对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为评估执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加大行业服务力度

行业协会要继续以“服务于会员”为宗旨,加强对市场的分析和新兴市场的研究,加快基础数据和信息化建设,完善行业人才队伍培养的制度体系,完善会员奖励、表彰机制,加强新型评估成果的推广和行业管理与建设的宣传。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间评估组织的会员互认,引进国外相关评估资质,培养选拔一批能够从事国际业务的高端人才,为评估机构走向国际创造条件。要充分利用同各监管方、委托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平台,及时反映评估行业诉

求,有效解决评估机构共同的执业难题。

五、改进和加强评估机构的监管

(一)规范行政许可,完善行政监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审批评估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加强评估机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完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评估机构报备制度,严肃惩处违规行为,及时撤回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评估机构的行政许可,对严重违规的评估机构依法吊销资格,对涉嫌违法的评估机构和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自律管理

健全各级协会自律管理职能,实行团体会员分层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直接承担证券业评估机构的自律管理,地方协会重点对服务于当地经济的中小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要进一步提升自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完善评估准则体系,完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完善重大项目报备制度,完善评估师注册制度和会员管理制度。要健全会员诚信档案制度,建立会员诚信公示制度和诚信档案动态发布制度。要开展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加强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要建立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违规执业、低价竞标问责制,加大自律惩戒力度。

(三)加强行业党建,提供政治保障

行业协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评估行业党建工作。加大评估机构党组织建设力度,具备条件的评估机构都要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党员考核评价体系。创新评估机构党组织的活动方式,将党建与评估机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组织领导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协调,积极落实,具体推动,确保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地方协会要充分认识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推动本地区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促进评估行业科学发展。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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