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新购房证明

2024-07-03

南京 新购房证明(5篇)

1.南京 新购房证明 篇一

开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地点
2011-02-21

一、主城区(八区)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地址:水西门大街 61 号

二、江宁区社会劳动保险所 地址:东山镇竹山路 21 号

三、浦口区社会劳动保险所 地址:珠江镇珠江路劳动大厦 四、六合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六合延安路 78 号

开具新购住房证明地点
2011-02-21

一、主城区(八区)南京市产权市场处:(1)华侨路登记中心(二楼)地址:鼓楼区华侨路 35 号(2)大光路登记分中心(四楼)地址:白下区大光路 49 号(3)中央门登记分中心(五楼)地址:玄武区龙蟠路 9 号

开具纳税证明地点
2011-02-21

名称

地址

电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重点税源管理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玄武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白下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秦淮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建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鼓楼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雨花台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下关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栖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江宁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六合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浦口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沿江开发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高新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南京市山西路 43 号 白下区止马营 58 号 玄武区珠江路 306 号 白下区龙蟠中路 311 号 秦淮区中华路 534 号 建邺区梦都大街 160 号 鼓楼区中山北路 281 号 雨花南路 7 号 下关区姜家园 8 号 栖霞区幕府东路 298 号 江宁区秦淮路 8 号 延安北路 20 号 浦口区江浦街道龙华路 13 号 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 84 号 大厂区晓山路 59 号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科三路 2 号 025-52271630 025-83281228 025-84794162 025-52260374 025-52309873 025-86636821 025-52882190 025-58591150 025-85317234 025-52128855 025-57126133 025-58287975 025-85817322 025-84794162 025-58662418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要求,拟 购房人需向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开具《新购住房证明》(含商品房、存量房)。现将 开具新购住房证明说明如下:

一、拟购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向开发企业提交《新购住房证明》,开发企业凭证明签 定商品房销售合同。在办理备案(预告登记)时,需将《新购住房证明》作为登记要件提交 登记机构受理窗口。拟购存量住房(二手住房)的购房人,需在房产登记测绘配图之前申请开具《新购住房证 明》。买卖双方在办理登记收件时,需将《新购住房证明》作为登记要件提交登记机构受理 窗口。

二、在主城八区购房的,由华侨路、中央门、大光路分中心的查询窗口开具《新购住房 证明》;在江宁、浦口、六合三

区购房的,由所辖区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窗口开具 《新购住房证明》。

三、购房人申请开具《新购住房证明》需提交以下要件:(1)《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 表》;(2)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或未婚证明;(4)户口

簿;(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需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须本人到场 申请,因故不能到场的,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四、登记机构的查询窗口对符合新购住房条件的,出具《新购住房证明》。该证明自开 具之日起五日内有效。(因特殊情况过期未办购房手续的需要重新申请,由登记机构的查询 窗口开具新的《新购住房证明》并收回原证明)

五、全市十一区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已联网,拟购房人无需重复查询和申请。开发企业、销售公司、中介机构有义务提醒购房人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去登记机构申请开具《新 购住房证明》。


2.购房资格证明 篇二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范围内住房前,购房人应当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交易登记中心依据上述证件出具《购房资格证明》,证明有效期半年。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住房前,应先到税务或社保部门设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查询窗口申办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已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再持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出具《购房资格证明》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或产权登记。

3.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需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其他境外个人需提交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申办《购房资格证明》。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或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由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所在工作、学习单位、居留地公安部门出具。(规定中指出,购房者在购买商品住房后,如果申请在同一项目或同一家开发商开发的不同项目之间换房,且商品住房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可以在获得开发商同意后,与开发商共同向房屋所在地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换房手续。

新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限购政策实施过程中,多套房拥有者换房的操作问题。按照今年2月份开始实施的宁波新住房“限购令”操作细则,已有两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禁止新购住房。新规定实施之后,这部分换房者可以在获得开发商同意后,去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购房资格证明,从而顺利换房。

市房管中心、宁波国家高新区房管中心、江北区建设局、慈城镇建设局将承办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房换房手续。经审查,换房申请人符合换房条件的,同意其换房并出具联系单。

3.购房未婚证明 篇三

盐城小伙子郑先生经过一番打拼后在南京浦口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正当他准备好各种材料想把户口迁到南京的时候,却被一张小小的未婚证明难住了,他在南京公安和盐城民政部门之间来回奔波两个多月却无法开到一张符合要求的证明。请听本台记者高晨的报道。

在南京购买符合标准的房屋可以迁移户口很多人都知道,可是迁移户口的时候已婚人员要提供结婚证,未婚人员要提供未婚证明很多人就不知道了。在南京浦口购房的外地小伙子郑先生为了自己的未婚证明特意跑回原籍的盐城市民政局盐都区婚姻登记处去申请办理,可是费尽力气办理回的未婚证明南京户籍部门却告诉他不符合要求。

记者:您的原籍是什么地方?

郑先生:盐城市。

记者:现在要把户口迁到哪里啊?

郑先生:迁到浦口,在江浦买的房子。

记者:当地派出所要那些材料?

郑先生:接受派出所要一些住房证明啊,现在我那些东西都全了,他现在要一个单身证明。

记者:未婚证明是吗?

郑先生:是的。我去了,也开了,但是接受派出所说时间不对。为什么呢?因为我法定结婚年龄应该是2003年的5月16日,也就是说那天开始我可以结婚了,但是他开的未婚证明是2003年的10月1号之后。也就是说2003年5月16日至2003年10月1日未婚证明上显示不出来,没有办法证明我在其他地方有没有结过婚。派出所说要改,我就回去找民政处,他们说他们没有办法开这样一个证明。

记者:没有这个证明就不给你转户口了?

郑先生:没有就不给我转。

婚姻状态的证明就应该由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出具,这个部门掌握着公民结婚登记的材料和档案。盐城市盐都区婚姻登记处给郑先生开具的未婚证明为什么单单少了2003年5月16日到10月1日之间的状态呢?记者联系上了盐城市盐都区婚姻登记处。

盐城市盐都区婚姻登记处:是这样子的,2003年婚姻登记是集中登记了,以前都是在乡镇里办理的,现在都是各个县集中了。03年10月1日以前的我们这里是查不到的,只能查到10月1号之后的。

记者:那他要开婚姻证明怎么办?

盐都区婚姻登记处:没有办法!是出不出来的,我们只能出到10月1号。

记者:他往上找,找市民政局也不行吗?

盐都区婚姻登记处:这是全国都是这样子的,2003年10月1号《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以后集中登记了,我们以前的那些存根档案都是交到档案局去存档的。我们这里开出的证明只能开10月1号以后的。

记者:那找民政部门,不管找哪一级因为这个原因都是开2003年10月1号以后的?

盐都区婚姻登记处:都是10月1号之后。

哪一级民政部门都不能开具2003年10月1日以前的未婚证明,郑先生岂不是无法迁移户口了吗?焦急的郑先生又跑回南京浦口区沿江派出所户籍科。

记者:派出所有没有给你建议?

郑先生:说让我到民政局查档案。民政局说你都没有结过婚哪有什么档案?结过婚有档案,没有结过婚哪有档案?人家说的也对。我又找他,他说让我去公证,我现在就去找公证处,公证处说可以帮我公证。关键问题现在是可以公证,如果不可以公证那我这个户口就办不了了。

记者:各个部门说的似乎都有道理,可是转了一圈下来就是没有解决问题。

郑先生:对啊!我就想我只是差几个月的,如果人家法定年龄在01年的那这个几年当中的岂不是还是开不到吗!没有部门能够付得起这个责任啊,民政部门的人说就是公安部门故意刁难你,这个按理来说应该就没有问题了。但是没有办法!就是为这个未婚证明我跑老家跑了两趟。他一句话开未婚证明,我就跑回去开,他说不行回去改,我又跑回去改,改不了还是没有用。而且公证还是收费的,还要200多块钱。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户籍人员刁难郑先生,记者随后联系上了南京市浦口区沿江派出所户籍科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未婚证明从法定结婚年龄开起这是公安部门的明文规定,目前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一线工作人员的确遇到很多类似郑先生的情况,除了民政的婚姻登记处外户籍人员还会建议通过另外两个途径办理未婚证明。

沿江派出所户籍科: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去计生办重新开一个,一个是去公证处公证一下。

记者:必须要开未婚证明是吧?

沿江派出所户籍科:未婚的必须要开未婚证明,已婚的是夫妻两个带结婚证来就可以了。

记者:03年到现在已经有未婚证明了,已经证明现在的状态了,为什么还要前面的未婚证明呢?

沿江派出所户籍科:这个未婚证明必须是从他到达法定结婚年龄时开起。

记者:这是严格规定的?

沿江派出所户籍科:对对!开未婚证明的人太多了,有人去计生办开,区县以上计生办开的也可以。

记者:公证也可以用?

沿江派出所户籍科:公证也可以,但是我一般不建议去公证,因为公证要收钱。上次有一个人实在不愿跑回去,他说路费也不止那个钱我去公证,公证就要200块钱。

4.申办《购房资格证明》须知 篇四

一、本市户籍居民申办要件: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身份证件,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2、购房人夫妻登记在同一户口的,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购房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的,还应提公安 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任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申办要件:

1、购房人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已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2、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身份证件,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购房人夫妻登记在原件同一户口的,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购房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未登记枣子同一户口的,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任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其他境外个人申办要件:

1、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需要提交在大连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

2、其他境外个人需提交在大连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而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或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由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所在工作、学习单位、居留地公安部门出具。

四、委托申办要件:

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及其他要件。

5.购房准备资料和稳定就业证明 篇五

1.登记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2.登记购房人的资信证明,包括:

(1)按揭方式购房的征信报告。拟采取按揭方式登记购房的,登记购房人及其配偶可自行登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ipcrs.pbccrc.org.cn,)查询打印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也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就近至成都市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网点,通过柜台或自助机查询打印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的报告时间在6 个月(含)以内的,本公司在资格核验时限内均予以受理。登记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对本人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

(2)核验之日前1 个月内的家庭成员银行存单或账号交易明细等(不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首付款按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确定,最终以按揭银行审定的结果为准);

3.如登记购房人委托他人提交相关核验资料的,需核验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5.登记购房人的户籍证明或登记购房人社保缴纳明细、稳定 就业证明(加盖就业单位公章原件);

稳定就业证明

成都市温江区房产管理局:

兹有XXX(姓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系我 单位工作人员,该职工自XXXX 年X 月X 日起至今在我单位位于成都 市XX 区XX 路/街XX 号(办公地址)的办公地点连续稳定工作。如证明失实,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证明。

本公司营业执照信息 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此证明仅用于该工作人员购买住房进行限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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