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如何写

2024-10-21

民事再审申请书如何写(精选12篇)

1.民事再审申请书如何写 篇一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

2.正文。

(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原审裁判书或调解书抄件1份。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退还已执行的××万元人民币工程款;3.返还已付工程款××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赵××

××年××月××日

附:(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各一份;

(2)申请人所属职工余××书面证言一份。

2.民事再审申请书如何写 篇二

一、对申请再审理由第五款规定的研究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五款规定“对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可以申请再审。上款事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 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据上述规定, 法院负有为当事人收集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义务, 并在无法收集时负有对当事人说明的义务。如果法院尽其所能收集证据, 当事人因法院不能够收集到证据而申请再审就毫无道理, 再审也于事无补。《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假设再审时把“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证据作为再审理由就既不合理, 也非事实。退一步讲, 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通过迟来的再审获得“迟到的正义”, 无异游戏诉讼。况且, 法院的生效裁判被推翻重来会丧失判决的既判力、确定性和预期性。

二、对申请再审理由中第六款规定的研究

第六款规定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本规定首先需要明确“原判决裁定”是一审、还是二审的判决裁定, 因为二者均可能引起再审。若一审生效的裁判因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再审, 当事人可以积极行使上诉权, 通过二审予以救济。当然, 一审案件产生既判力已经表明当事人没有通过上诉救济权利, 可认为是其真实意愿和选择, 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人和选择人, 他人很难阻断其行使再审权。其次, 若二审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再审, 应探究在什么情形下会发生一审、二审法院使用法律错误而导致再审?

总之, 该项规定关键应当明确, 第一, 在民事诉讼中有没有防止和救济法官错误适用法律的“阻隔”程序装置;第二, 有无预防错误适用法律做出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 (立法职责) ;第三, 有无关于法官错误适用法律做出裁判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救济制度?如果有此规范, 完全不用当事人申请再审, 如果没有, 应完善民事立法, 如何可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救济呢。况且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辩论权、质证权、律师代理权、上诉权, 以及上级法院、检察院与人大的法律监督权等, 均有保障诉讼程序合法可信和公正的作用, 如果法院错误适用法律裁判导致不公, 应当通过司法监督、上诉等“公法”救济程序矫正, 为何由当事人申请再审以“私力”救济呢?假如有前所未有的超出当事人、法院和法官知识经验范围的特殊案件在审理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当事人申请再审又有何益。退一步看, 假设法官故意错误裁判案件而产生既判力并引起了再审, 那么再审、三审是不是多此一举呢?

三、申请再审理由第七款的研究

第七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 管辖错误的”法院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管辖方法。不论哪一级法院受理同一案件, 均应在遵循法治统一性下秉持“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同等情况反复适用”原则。比如管辖规定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移送只能进行一次”、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规定中均蕴含了人民法院具有同等审判功能和公正处理案件的本意。所以即使法院“违反法律规定, 管辖错误的”的情况下不当受理并审理了案件, 也未必产生不公正审判结果。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第十款的研究

第十款是“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本规定使人浮想联翩:什么情况下、什么审判主体能恣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使案件产生既判力 (否则何来再审) ?会是合议庭、审判长、院长抑或其他权力主体?本问题产生前提是:首先法官在司法审判程序是否能真正独立地审理案件而不受任意干预;其次是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无影响司法程序的机会与可能?抑或法律规范是否设置了足以消除不当干预司法裁判的保障机制。第三是法律是否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有效的诉权救济。如果回答是肯定的, 该款规定中申请再审就会被证伪,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规定明确排除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司法审判权的干预。除非检察官、法院或法官无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有意为恶, 不可能出现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生效裁判。既如此又何来申请再审?如果法院外因素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那是外部社会制度与法律执行问题, 非法院与当事人之力所能救济。第十款规定由此被证伪。

假如一、二审程序无法有效监督和保障审判不“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再审程序如何能有效监督保障呢?可见问题的实质是民事程序效力维护性以及审判独立有效与否的问题, 实在无关乎再审申请权之有无。所以, 司法裁判“结果是否合乎客观真实无从检验, 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的支持结果的妥当性, 程序问题具有其重大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并不是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加以衡量, 而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接受则是共同的精神实质。”可见审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并不在于多加几道过滤程序。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十二款规定的研究

第十二款是“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该规定可以分为两部分来考察, 首先是“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况, 其次是“原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况。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求或诉讼焦点时有所遗漏的情况, 在实践上可以预料, 也可以依法救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辩论或上诉过程中通过重申或强调被遗漏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来提醒法官, 保护其诉讼利益。即使一审裁判后发现遗漏, 也可以通过上诉、复议或请求再审予以救济。当事人也不会听任诉讼请求被遗漏而不关注、不及时救济而延宕至再审, 因为再审不仅消耗法律资源, 也会减损当事人诉讼利益。明智的当事人不会无视法庭裁判遗漏诉求而不力争并寄望于再审。所以本项规定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即使有也可以用复议或抗诉等通常诉讼手段救济, 无需再审, 对发生概率很低且有诸多救济方式的情况重复救济, 本身就是对立法与司法资源的浪费。况且法院的裁判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从根本上违反“私法自治”、“严守中立”、“司法自我谦抑”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 实质是民事审判与救济程序的逻辑性统一而不是再审救济问题, 而且设置一道又一道诉讼程序来保证先前程序的立法思想明显误入了“循环论证”的歧途。

有学者指出“法院的裁判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体现了司法对纠纷的最终解决, 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权威。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重视和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民事审判不能无条件地“有错就改”、“有错必纠”而轻易放弃对裁判既判力的维护。既判力是保证法院裁判效力的“防洪墙”, 能够防止司法判决被随意地推翻重来, 根本上维护着法院裁判的预期性和可信性, 从源头上过滤着再审案件案的不当滋生。如果两审终审制度无法保证法院的“审判能算数”、“生效能执行”、“结案能了事”, 再审程序即使转化为“第三审普通程序”也会突破法院裁判的终局性, 严重威胁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与信仰, 并且从根本上丧失法律的正当性、效力性和可预见性等基本价值, 也不利于社会私法秩序的维护与再生产。当然无法否认“不正确的裁判也有被固定的危险, 然而, 如果没有既判力制度, 四处将会充满不可忍受的法律不安全的状况, 相对而言前一弊端要更小一些。”

摘要:本文以实践手段纾解再审程序与民事诉讼制度之冲突, 必先祛除再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再审条款之冗余与逻辑混乱, 调适再审程序功能扩张引起的民事诉讼基本功能与民事再审程序纠偏补缺功能之间冲突。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申请再审由

参考文献

[1]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 刘军荣译.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1:17.

[2]罗森贝克, 施瓦布, 哥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M].李大雪译.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 2007, 11:1151-1152.

[3]傅郁林.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J].中国社会科学, 2002 (4) :84-99.

[4]谷口安平, 王亚新, 刘军荣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1:4-5.

[5]谷口安平, 王亚新, 刘军荣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1:5.

3.民事再审申请书如何写 篇三

关键词: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适用

一、准确认识再审检察建议的特性

1.简化性

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案件的同级审理,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司法便民等优势。抗诉的程序较繁琐,要经历(建议)提请抗诉、抗诉、法院审理等多个环节,而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又常常被发回基层法院重审,这导致办案周期长,诉讼资源重复使用,而且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再审检察建议则只需要由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同级法院便可启动再审程序,时间短、程序简化,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2.高效性

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事检察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到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构,给民事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延长诉讼时间。而再审检察建议,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了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3.灵活性

首先,对于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再审的民事案件,如果法院因主观原因不愿接受并启动再审程序的,下级检察机关仍可使用抗诉权,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其次再审检察建议能使民事检察工作格局从“倒三角型”向“金字塔型”的结构转变,从而使上级检察院摆脱办案压力,更多的案件由基层直接消化解决,又能强化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事检察权,调动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积极性。

4.全面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运用抗诉权启动的再审案件要受检察机关抗诉内容的限制。而再审检察建议能够使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从而避免抗诉“抗什么审什么”、“不抗不审” 的局限,能够使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全面审查。

二、准确把握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1.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首先是属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这与《民诉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的案件的范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首先必须符合抗诉的条件。

2.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同级法院可以再审的案件

我们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必须是至少可以再审的案件,而且是可以由同级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

3.实体性抗诉事由的案件可以考虑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对于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存在实体性问题的案件可以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这类案件由于存在一定的争议性,因此检法双方有商讨的必要性,可以优先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而对于虚假诉讼、虚假调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情形,因其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达到了应当据此否定生效判决之既判力的程度,检察院应当表现出应有的强势,对这类案件应当通过抗诉程序启动再审,没有任何商讨的余地,不应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三、对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1.准确把握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关系

作为法定的检察监督手段,检察建议与抗诉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相同点表现在两者适用范围上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包括启动级别不同,产生结果不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应当启动再审,而检察建议不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把抗诉与检察建议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发挥两种监督手段的优势,做到不偏不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重点突出在服务保障民生及对国家、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案件中的作用和效果

对于劳动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权属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等涉及民生、国家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對其处理要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有效保障民生和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这些诉讼往往涉及了案件当事人的最根本权利以及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故提高此类案件的诉讼效率、更快的实现程序救济,达到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社会效果,具有重大意义。而民事诉讼中的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恰好能够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更快、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简捷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在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时,要利用该优势特点,在保障民生和维护国家、公共利益领域发挥其独特作用。

3.规范、健全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对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过程,全程进行控制性审查

4.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仇岳沅,男,1956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向阳村仇家0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盛寿钟,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向阳村仇家68号。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信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及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饶中民一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此案予以重审。事实和理由:

原审认定事实有误。

2010年2月17日,申请人仇岳沅因相邻宅基地的田埂所有权问题与被申请人盛寿钟发生争执,并相互拉扯。引起其中一方受伤害。后经过判决前双方谈判。申请人愿意负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对方必须撤消刑事与民事诉讼并书面协议。(为不受刑事责任当事人只想把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被申请人一方用欺骗的方式骗取更多的赔偿:1.被申请人无权撤消。2.欺骗申请人负全部责任。3.申请人最终被判管制2年。)。打架是双方的事情,被申请人首先欺骗申请人,已经违约在先,应该取消双方提出的赔偿协议书。

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提出以下请求:

一,请求赔偿金额以清单式的计算方式记录在判决书内。

1,误工费(元/天)(被上诉人误工时间不准确,故意拖延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失日评

定准则》(GA/T521-2004)评定依据:10.2骨折类,第10.2.15

髌骨骨折评定误工时间为120天。请求法院重新合计时间。)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发《2010》133

号文件)关于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为27480元。(27480元/年除去365天等于75.287元/天)。

3,提出关于过期的暂住证和假的证明机构。(理由:被申请人自

己认可在多个地方工作,并且在山东鲁珠水泥厂工作过。并

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被申请人属于农村户口。被

申请人以种田为生,没有稳定收入。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是泥

工。(村委不是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也不是鉴定部门,不能作

为认定机构)。二,二次手术医疗判定不符。被申请人第二次住院手术其间,所有费用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内。理由:

1,被申请人第一次治疗后出院。出院小结记录手术成功,完全可以康复出院。

2,第二次住院,入院记录陈旧性骨折,而被申请人提供不了证据,未能证明第一次手术失败。退一步说:手术失败是医院的责任,应当由医院承担。不能强压给上诉人。

3,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出申请,调取被被申请人2010年2月17日至2010年6月7日之间所有医疗资料。证明被申请人第二次入院与申请人无关。(再次向法院申请查询被申请人第二次手术所有的医疗资料)

4,申请人在一审开庭时播放了被申请第一次出院后可以普通劳动,可以适当的运动,而一审开庭时,被申请人还是需要柱拐杖才能行动。当时有视频为证。请求法院采纳并提出质问。

4,申请人要求合实被申请人的所有费用(发票:医疗发票,检查发

票,交通发票,鉴定发票)。

四,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是否需要1万块。

五,被申请人鉴定依据和赔偿标准不准确。(增加40028元)

1.被申请人必须由公安部门或检察院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由司法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文件来确定定残标准。事情起因:双方为田埂归属权拉扯引起髌骨骨折。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应根据浙江省《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鉴定。被申请人不属于工伤范围内。因此,被申请人盛寿钟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报告书(2010)赣铭饶法医检鉴字第448号是有异议。请求法院或检察院委托司法机关根据受伤过程按浙江省《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现依法撤销江西铭志应用《GB/T16180-199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残结果。其理由:一是该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发生这种损害是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而非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部门;四是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以后,其伤残的赔偿标准远低于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比如:职工因工负伤,评定伤残等级为一级,它的赔偿标准为本人24个月工资,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若鉴定为伤残一级,它的赔偿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

而被上诉人在发生非工伤的人身损害(注:一般人身损害)时,选择《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而不选择浙江省《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标准。这是由于两个鉴定标准不同造成的。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远低于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而被上诉人计算赔偿时又选择赔付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即鉴定选择低标准,赔偿选择高标准的原因所在。若当事人提供的是以工伤鉴定标准的鉴定书。残疾赔偿金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工伤残疾赔偿金(或称残疾补助金)标准判决予以赔偿。

而被申请人利用两者之间相互冲突,明显违法了法律条款,增大赔偿

损失。包括精神抚恤金在内。所以,这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此案予以重审,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仇 岳 沅

5.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五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410823531007861。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双方中断贸易。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6.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六

再审被申请人:滨州xx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xxxxx大厦。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原审被告:滨州市xxxx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原审被告:谢xx,男,19xx年x月1x日生,汉族,住滨州市xxxxxxx

原审被告:韩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xxxxxx

原审被告:山东滨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xxx。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原审被告:滨州市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原审被告:xxx,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xxx

原审被告:xxx,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xxx

原审被告:xxx,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xxxx

原审被告:刘xxx,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07-1号3号楼1单元302室。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 审 请 求

1、请求撤销(2014)鲁商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滨州xx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代xx”的身份。

“代xx”是再审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法人股东(滨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xx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xx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xx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xx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xx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xx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xx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7.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篇七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

案由:

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XX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XX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2003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03)11号抗诉书,2004年1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基本维

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XX。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02.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撤销了XX县人民法院(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和(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2000年7月4日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3年9月15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茆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继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XX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05年6月6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05年8月31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继续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地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

一、撤销本院(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的改判依据错误,《联合办矿协议》应当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并诉请由王俊X交付煤矿有关证件。而本院终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协议有效即《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据此判决“

一、撤销本院(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撤销二审 “2000年7月4日X木县XX乡李家沟村大贝茆煤矿与X木县XX乡兴达煤矿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

2000年7月4日(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未经杨XX同意非法代表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XX合法权益的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认定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面履行的关键。《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XX的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XX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因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继续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X林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政府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故杨XX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茆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矿,可是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取缔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杨XX承包的大贝茆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X木县政府在2000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政府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缔并经X林市政府上报XX省政府,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政府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政府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2000年10月25日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00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能力,有关政府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证件的编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能力、井口坐标等与原证件完全相同。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法管理经营着大贝茆煤矿。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杨XX数年不懈诉讼,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XX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管理、经营大贝茆煤矿。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

三、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02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3年9月15日为止。

既然再审判决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2002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大贝茆煤矿联办协议书》无效,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决王俊X、王文X等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后,恢复财产原状,而不应该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3年9月15日为止。

四、判决没有法定依据,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就错误的判决维持了“王文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的二审判决。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每年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杨XX数年不懈诉讼,已经家贫如洗,而双手举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级法院却判决王文X补偿杨XX248万元,这样的天平还能叫法律天平吗?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规

范,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当主持正义,依法秉公办案。而X林市中级法院却视法律的尊严于不顾,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形下,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有效合同终止履行,错误的判决王文X继续经营大贝茆煤矿至2013年9月15日止,错误的判决王文X给付杨XX248万元补偿费,X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在是一种压制合法,鼓励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X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托代理人:XX

申请人:

8.民事再审申请书如何写 篇八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住木垒县西吉尔镇西吉尔村七组,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凯山,男,汉族,1952年3月1日出生,农民,住木垒县西吉尔镇西吉尔村七组,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宽禄,男,汉族,1949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木垒县西吉尔镇西吉尔村七组,电话:*** 申请再审人张文与被申请人李凯山、孙宽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昌中民一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明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特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昌中民一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李凯山、孙宽禄赔偿申请再审人损失 9516.96 元。

事实与理由:

本案系检察院抗诉而提起再审,虽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但主要原因是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能否改判的关键点就在于抗诉理由能否成立。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昌中民一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明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特申请再审。

一、原审事实不清,抗诉机关理由并不成立,判决结论缺乏证据。

1、原审并没有查明客观存在的事实:

(1)原一审法院已查明“原告受伤后于2011年4月23日至2011年4月26日在木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4月26日原告出院后在杨氏骨科诊所治疗4个月,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李凯山给付原告现金3000元”,“根据客观事实,原告之伤不可能在三天内治愈,故对其不认可奇到杨氏骨科论据治疗费的辩解不予采信。”尽管时间书写错误,这当中有三个基本事实:一是李凯山对申请人的伤一共只支付了现金3000元; 二是由于只支付了这么少的医药费,导致十级伤残只在医院住了4天,就因费用不足不得不出院另想办法;三是在没有充足治疗费的情况下,为了得到医治,也为了给被申请人减少费用,申请人选择了费用较低的诊所继续治疗,4个月才基本治愈。而并非李凯山所说的放弃正规治疗。

该事实得到原二审法院认可,即“损害发生后,由于被上诉人无力缴纳住院费,为节省开支在私人诊所进行诊疗所支出的医疗费属于合理开支,原审审判决由上诉人李凯山支付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免除项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

该事实亦得到原审法院认可,即“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终审判决认定事实均一致”。

因此,申请人在木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几天就被迫出院及后来在杨氏骨科诊所治疗4个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需要说明的是,伤筋动骨一百天是一般的常识,而在目前的物价水平下,要治愈需要花费不菲的钱,而李凯山除了3000元外,一直没有再管过申请人,并没有支付必要的手术等费用,直至申请人无奈向法院起诉。

(2)申请人住院治疗的木垒县人民医院和杨氏骨科诊所治疗都是得到卫生部门确认资质的合法医院机构,区别只是前者医疗费用高后者治疗费用低,且后者是专科医院更适合治疗骨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医院。2011年11月3日,奇台县杨氏中医骨科诊所专用票据(证据9)及其附件奇台县杨氏中医骨科诊所专用票据(证据10)已注明2010年4月27日至8月25日的治疗费用明细,其中,中药费6000元(骨碎补400元、水蛭450元、穿山甲650元、三七550元、苦丁香400元、沉香500元、全蝎500元、海马650元、川贝550元、接骨丹550元、乌鸡350元)、床位费1000元。私人诊所出具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票据凭证已证明了治疗的费用,原一、二审法院及原审法院没有查证客观事实和质证依法提交的证据,属于明显的事实不清。

2、抗诉机关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不成立的:

(1)抗诉机关认为“终审判决对杨氏骨科私人诊所出具的‘票据’,在没有具体处方、收款明细等收费凭证的情况下,采信该‘票据’认定7000元的中药费属张文医伤的合理开支,判决李凯山全款支付,属认定的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不能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很明确“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并没有规定必须提供具体处方、收款明细等收费凭证。张文 向法庭提交的2011年11月3日,“奇台县杨氏中医骨科诊所专用票据”奇台县杨氏中医骨科诊所专用票据及其附件奇台县杨氏中医骨科诊所专用票据已注明2010年4月27日至8月25日的治疗费用清单有具体的药品名称和价格,虽然没有西药一样的规格、数量、单价等明细项目,但属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申请人提供的奇台县杨氏中医骨科诊所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证等也符合该条的规定。同时,申请人还提供了在木垒县人民医院住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日清单、明细汇总单、DR诊断报告单、等相关证明,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完全可以可作为综合认定医疗费的参考。

(2)奇台县杨氏中医骨科诊所是一家私人诊所,这一事实无论是抗诉机关还是原审法院都是址分清楚的。由于公立医院和私人诊所本身就存在差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二者在各方面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要求私人诊所出具和公立医院一样的票据凭证既不客观也无依据。在杨氏中医骨科诊所已出具了私人诊所能够出具的全部票据的情况下,抗诉机关认为原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本案系检察院抗诉而提起再审,虽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但主要原因是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能否改判的关键点就在于抗诉理由能否成立。原审法院没有客观地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上述事实和证据,仅因为是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为了结案,仅是复述了抗诉书的相关内容就认可抗诉机关不当的抗诉理由,是明显错误的,这样草率的判决结论才是缺乏证据的,理应得到纠正。

二、原审认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责任不客观也不符合事实是不成立的。

(1)原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是“2010年4月23日是,被告李凯山无证驾驶无牌照自营东方红60拖拉机在孙宽禄的戈壁地上播种”。这很清楚地说明李凯山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两个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原二审法院却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一致”的情况下,将其变成了“以其自有的东方红拖拉机为作业工具承揽完成”。明显是为被申请人李凯山开脱责任。原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审查,直接认定“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终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一致”及“以其自有的东方红拖拉机为”是错误的。

(2)原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应当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原告在播种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将手臂伸入机械内的危险性应当能够预料到而实施该行为,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样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没有法律根据的,是法院强加给申请人的义务。

首先,申请人虽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应当具有相当的 识别能力,但这个“相当的识别能力”应当并不能要求申请人的识别能力超越自身的受教育程度及专业技术的掌握程度。在李凯山帮其他农户播种的过程中,农户都无偿提供了帮工服务,在没有专业技能的情况下听李凯山的指挥一起配合播种。对于没有学过驾驶,也没有接受过相关培训和安全教育,仅仅是看过其他农户是如何配合李凯山播种过程的申请人来说,不具有所谓的“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法院的这种认定超出了申请人的认知能力,是强加给申请人超过自己真实识别能力的要求。

其次,认为申请人“在播种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将手臂伸入机械内的危险性应当能够预料到而实施该行为”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在李凯山帮其他农户播种的过程中,农户都无偿提供了帮工服务,李凯山从未向大家进行过安全知识的教育,也没有向大家提醒过安全注意事项,此前也有类似“输种管”掉出后,由帮工的农户自行将其放入“开沟器”中的先例。本案中,李凯山自己就存在违法行为,其从未对申请人交待过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且其机械设备本身就有问题,才出现了“输种管”掉出的情况,并不是所谓的“正常运转”。申请人在其设备出现“输种管”掉出的情况下,因没有机械操作的专业知识,也不知道标准的操作流程,只能依样画葫芦地学以前看到的情况将其放入“开沟器”中。

因此,造成这种结果的责任完全是李凯山的违法行为、设备存在隐患及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安全教育提醒义务所致。

(3)原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诉人张文在换工完成播种事务过程中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后果,主要原因是承揽人李凯山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付主要责任。被申诉人张文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是造成其手臂致残的次要原因,其也有一定的过错。终审判决认定其自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这是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充足证据的错误认定。

首先,原审法院关于“张文在换工完成播种事务过程中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后果”本身就不是客观事实,如前所述,造成这种结果并不是申请人的原因,完全是因为李凯山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其设备存在隐患及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安全教育提醒等义务就让没有专业知识的申请人帮工才造成不幸后果,责任完全应由李凯山承担。

其次,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张文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是造成其手臂致残的次要原因,其也有一定的过错。”是完全错误的。如前所述,在李凯山帮其他农户播种的过程中,农户都无偿提供了帮工服务,李凯山从未向大家进行过安全知识的教育,也没有向大家提醒过安全注意事项,此前也有类似“输种管”掉出后,由帮工的农户自 行将其放入“开沟器”中的先例。申请人并非“疏忽大意”,而是李凯山未尽到安全保障和安全提醒的义务所致的“无知”。申请人在其设备出现“输种管”掉出的情况下,因没有机械操作的专业知识,也不知道标准的操作流程,只能依样画葫芦地学以前看到的情况将其放入“开沟器”中。李凯山自己就存在违法行为,其从未对申请人交待过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且其机械设备本身就有问题,才出现了“输种管”掉出的情况,并不是所谓的“正常运转”。如果李凯山具有合法的资质,就会事前检查机械设备是否安全,就会对帮工的人进行简单的操作培训和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的交待,让其成为“应当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否则没有人在知道存在何种危险的情况下拿自己的人身安全开玩笑。但事实上,李凯山自己就是个“二半吊子”,多次违反操作规定让帮工的农户违规操作,只是没有出现过意外,其违规和不当行为才没有被查处。本案中申请人出现意外情况不是偶然性的事件,而是违法行为的必然结果之一。因此,造成这种结果的责任完全是李凯山的违法行为、设备存在隐患及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安全教育提醒义务所致的“无知”之人的“无畏”之举。

第三,本案侵权的原因系李凯山违法无照驾驶没有营运证的车辆,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造成侵权结果。原审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不符合事实也不合理。申请人是违法行为加设备存在隐患及没有接受安全提醒的受害者,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的责任应当完全由李凯山承担,在其无赔偿能力时再由孙宽禄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审判决超出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就是要求李凯山赔偿损失和孙宽禄承担连带责任。在李凯山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再由孙宽禄承担连带责任。再说,申请人帮的是李凯山,帮李凯山完成播种任务并得到报酬,李凯山是受益人。申请人并没有主张让孙宽禄以受益人的身份给我补偿。

在侵权人明确、受益人明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让没有过错责任,是违法行为受害者的申请人也对侵害后果担责,是违反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的明显错误行为,必须纠正。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本案。依法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二○一四年五月 日 附:主要证据:

1、原一审木垒县法院所作的(2011)木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2、原二审法院昌吉州中级法院所作的(2011)昌中民终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

3、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昌中民一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4、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检民抗字(2013)3号民事抗诉书声琅琅

5、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抗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

6、木垒县农机监理站2010年第1号《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

7、奇台县杨氏中医骨科诊所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8、奇台县杨氏中医骨科诊所诊断证明书、出院证 9、2011年11月3日奇台县杨氏中医骨科诊所专用票据(中药费7000元);

9.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及说明 篇九

××××年××月××日

二、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本说明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八条制定,供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5.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7.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事实和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0.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书 篇十

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书范例1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xx,女,xxx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2号楼3单元402室。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xx,男,xxx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医学院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xxxx)碑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xxxx)碑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74号2号楼3单元402号住房一套,归原告郭xx所有,原告郭xx须向被告刘xx一次性支付1元。”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如果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刘xx

代书人:权元,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

3、《民事申诉书》副本5份。

延展阅读: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刘xx,女,xxx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被告杨xx,男,xxx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市人,住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xx以其与被告杨xx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要求离婚,并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于相识,同年回乡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尚且和睦,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名杨思,现6岁。双方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双方亦未能更进一步的促进感情发展,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刘xx于xxxx年3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杨xx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xx与杨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杨思由原告抚育。被告杨xx自xxxx年5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500元,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三、家庭共同财产由刘xx所有,刘xx给杨xx财产补偿款6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xxx

11.民事再审申请书如何写 篇十一

在过去半年里,本人就四个民事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就申请再审的注意事项与各位分享一下心得体会,希望对各位日后申请再审的案件有所帮助。

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接访室、申诉大厅地址、办公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院各业务庭及其他机构办公室所在地。如涉及群众申诉、申请再审,则需要前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申诉大厅办理,该接待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接访室、申诉大厅办公时间为周一、周二、周四、周五上午8时至11点半,下午一点半至四点,周三全天不对外。

二、办事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进入申诉大厅后凭生效的一审、二审生效判决到第十一、第十二窗口领取登记表,一个生效判决填写一表。就第一次申请再审案件而言,填写《初次来访人员登记表》,填写内容包括来访人员的身份资料、人数、案件原被告、第三人、案外人信息以及生效判决案号。

(二)填写完毕需要到第一至第十窗口进行案件登记。登记系统有非初次来访人员记录,基于申请再审的同一案件在三个月内不作重复登记,登记人员通常会问来访人员本次登记的案件与之前的是否为同一案件。

案件登记后,登记人员会在《初次来访人员登记表》盖上①、②、③或④的印章,以示在第一、第二、第三或者第四候谈区等待法官接谈。四大候谈区分别位于东西两楼的二层、三层,按照不同省份、不同案件类型(如民事和行政、国内和涉外)划分。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登记的时候,务必要告知登记人员案件是国内案件还是涉外案件(如按照地区分配,广东的国内案件安排在第二候谈区,但涉外案件统一安排在第四候谈区)。

基于成本考虑,我们会集中两个以上再审案件安排人员一次性前往提交再审材料,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案件有国内案件,又有国外案件的,建议就每一个案件分别进行案件登记或者与登记人员沟通,约见一位法官提交材料完毕后,再约见另一位法官提交材料。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登记接谈须知》规定:初次来访人员递交登记表后不得随意离开,否则,经三次呼叫无人回应的,视为自动放弃接谈,三个月内不予登记。如果出现一人代理多案的情况,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分配到不同的候谈区,例如,广州或上海的国内案件安排在东楼二层的第二候谈区,涉外案件安排在西楼二层的第四候谈区,这样,来访人员分身乏术,还有“三次呼叫无人回应,视为自动放弃接洽”的风险。

(三)进行案件登记后即到相应的候谈区等待法官接洽,法官一般会在某一工作时间段出现,曾经有个涉外案件从上午八点半等到下午三点才约见到法官,因此,务必沉住气耐心等待。

(四)见到法官后,法官一般会就准备的材料问来访人员几个关于案件的问题,大概的案情、当事人情况、判决生效时间等。就缺少的材料例,如再审申请书的份数、需要公证的文件、电子光盘等,法官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常是提交材料两日之内,并且在他办公的时间段内)初步补充完毕。如材料准备齐全,法官会要求来访人员填写《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当事人留存。

(五)再审材料顺利提交并不代表准予立案,案卷材料会移送至最高院业务庭,由承办法官联系当事人或代理人问案件情况(如是否执行)或告知受理情况,我们也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机010-67550114转拨业务庭,向书记员咨询案件进程。

三、再审材料准备

再审材料按照附件《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准备,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 再审申请书  一审裁判文书  二审裁判文书  再审裁判文书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律师事务所函

 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  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

 提供光盘——注意:包含再审申请书、一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在内的WORD 文档

针对以上材料,建议不宜装订成册,一来法院要求的排列顺序存在变更的可能性,二来提交材料窗口空间狭小(类似银行窗口交材料处,甚至比银行窗口的空间更小),材料装订成册不便提交。

四、附件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两个附件,《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登记接谈须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登记接谈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是涉诉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主张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参与诉讼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良好的接待秩序,保持整洁卫生的接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请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顺序排队,自觉服从值班法警管理,听从工作人员指导和引导。

二、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在大厅内吸烟。

三、禁止携带管制性刀具、枪械、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大厅;禁止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大厅。

四、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安全检查,体温超出正常标准的,应立即到医院诊断治疗;不适合带入接待场所的物品,应自行妥善处理。

五、安检后凭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到第十一、十二号窗口领取登记表,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应主动向登记人员说明;一人代理多案的,应分别出具每一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六、填写登记表应清楚规范,填好后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到第一至第十窗口递交登记表。不得有偿代书登记表。登记表三十日内有效,月初月末填写不受限制。

七、递交登记表应逐人进行,等候人员应自觉在黄线外排队。递交登记表后按照登记人员的指示,分别到楼上对应的区域等候接谈。

八、案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并经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的,到第五至第八窗口递交登记表。民商事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或再审改判,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的,到九、十号窗口递交登记表。

九、初次来访人员递交登记表后不得随意离开,否则,经三次呼叫无人回应的,视为自动放弃接谈,三个月内不予登记。

十、对于不服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由所在地法院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只作登记,不收材料、不对下交办,请来访人回当地解决问题。

十一、对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驳回的案件,按照《人民 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确有生产生活困难的,应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

十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登记接谈。

十三、对于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裁定驳回或者审查程序终结、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登记、不再接谈、不再审查处理。

十四、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程序当中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原审法院反映诉求。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12.民事再审申请书(样式) 篇十二

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人对中级人民法院()XXXX字第号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要求针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具体写明到哪一项)

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诉讼请求依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例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二、(例如: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三、(例如: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叙述要求言简意赅,简明扼要,首尾呼应★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手写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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