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2025-02-05

汝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共8篇)

1.汝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篇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农机发〔201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年3月10日

201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围绕自治区“稳粮调棉、优果兴畜”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自治区重点民生工程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农民购置农机从注重数量向注重数量与效益并重转变,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全程全面机械化发展,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自治区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新贡献。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要注重改革完善,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要注重统筹兼顾,推进南、北疆农机化共同发展;要注重规范实施,保障资金安全;要注重市场化原则,保护购机者选机购机的自主权;要注重效益平衡,做到数量、质量并重,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自治区所有农牧业县市(场)范围内实施。自治区以中央拨付我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量为基准,按照因素测算法(测算因素:耕地面积、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林果业面积、牲畜存栏数、设施农业面积和农机总动力等),综合考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各地州补贴资金规模。

各地州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 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和农机化发展现状,科学合理确定所辖县市区资金规模。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参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新农机办发〔2012〕69号)执行。

各地州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选择适宜深松作业区域实行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方案执行。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自治区范围内根据粮棉等大宗作物和畜牧业、林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需要,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8个小类124个品目(详见附件),补贴重点包括耕整、播种、施肥、植保、收获、清选、干燥、保鲜、畜牧水产养殖、节水、温室设备、农产品初加工等机械设备。

各地州也可依据本区域农业产业构成和优势主导等实际,在资金规模允许的前提下,从自治区重点补贴范围内选择确定本区域补贴重点机具品目,实行敞开补贴。对敞开补贴的机具可简化操作程序,鼓励先购买后办理补贴手续。

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外的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所需机具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各地州财政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州自行确定。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生产的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在当年的均视同全年有效。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铭牌应内容清晰、字迹工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各地要加大补贴产品动态跟踪,及时了解价格变化情况,对同一档次内机具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及时上报自治区,自治区将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各地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大对新增补贴档次产品的监管。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对象的认定,属乡镇和建制农牧场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场管理机构确定;在乡镇和建制农牧场辖区外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机构确定。

没有实施敞开补贴的地方,要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的相关要求确定补贴对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 贴。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各地州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通过相关媒体、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操作方式。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和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相关规定执行。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票据及所买卖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要按时限提交相关资料,县市财政部门应按时限做到及时兑付补 贴。具体兑付时限和兑付方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和管理工作力度。

各地州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各县市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应坚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要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补贴对象确定公示、机具核实、补贴申请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主要农作物关键技术和薄弱环节机械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鼓励各地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正公平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机具核实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两人以上签字确认。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务必要做到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监管到位,把好宣传申报关、补贴对象确定确认关、自主购机关、机具核实关和资金兑付关。不允许对疆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有效运行。要按照责任分工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和违规现象等信息。补贴产品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将在新疆农机网等媒体统一发布。

在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管理、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 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逐级上报。自治区将视调查情况和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上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申请购机者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风险意识。各地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规范行政权力运作,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安全平稳运行。各级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践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条规定,严禁收受受益对象和企业的钱物和费用;不得强行向受益对象推荐补贴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受益对象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兑付手续。加强对县(市)、乡(镇)、村等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素质和能力。

七、相关材料报送

各地州农机、财政部门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农机 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分别抄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每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县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报废更新补贴)执行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附件:

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38个小类124个品目)(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翻转犁 1.1.2 旋耕机

1.1.3 耕整机(水田、旱田)1.1.4 微耕机 1.1.5 田园管理机 1.1.6 开沟机(器)1.1.7深松机 1.1.10联合整地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驱动耙 1.2.3起垄机 1.2.4灭茬机

1.2.5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5水稻(水旱)直播机 2.1.6免耕播种机 2.1.7 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 秧田播种机

2.2.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

芒等)2.2.4 营养钵压制机 2.3栽植机械

2.3.1油菜栽植机 2.3.2水稻插秧机 2.3.3水稻摆秧机 2.3.4甜菜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2.4.2撒肥机(厩肥)2.4.3追肥机(液肥)2.4.4中耕追肥机 2.4.5配肥机 2.5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5.2残膜回收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2植保机械

3.2.1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2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3.2.3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4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4.2.4玉米收割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5.2花生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4甜菜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青饲料收获机

4.7.2牧草收获机 4.7.3割草机 4.7.4搂草机 4.7.5捡拾压捆机 4.7.6压捆机 4.7.7饲草裹包机 4.7.8抓草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杆作物割晒机

4.9蔬菜收获机械

4.9.1果类蔬菜收获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

5.2.3扬场机 5.2.4籽棉清理机 5.3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

5.3.2花生脱壳机 5.3.3干坚果脱壳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油菜籽烘干机 5.4.3果蔬烘干机 5.4.4热风炉 5.5仓储机械

5.5.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打蜡机 6.3.3果蔬清洗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7.2.3 灌溉用过滤器 7.3其他排灌机械

7.3.1抗旱机泵

7.3.2水井钻机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搅拌机 8.1.8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车)

8.2.5水帘降温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剪羊毛机 8.3.3贮奶罐 8.3.4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网箱养殖设备

8.4.3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5.1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

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0.1.1卷帘机

10.1.2加温机

10.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0.2.1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10.2.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1.其它机械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固液分离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2精准农业设备

11.2.1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2.汝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篇二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2.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将2011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 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适当倾斜。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区、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区、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3.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1)补贴机具种类。

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胶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2)补贴机具确定。

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兵团、农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内的,所有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且承诺在本省(区、市、兵团、农垦)销售的产品和已列入本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全部纳入补贴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3)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区、市、兵团、农垦)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重点血防区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

73.5 kW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147 kW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4.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5.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开展资金结算层级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等试点。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拟开展试点的省份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审定后实施。

6.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1年4月10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7.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2)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区、市、兵团、农垦)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目录时不允许规定补贴产品最高销售限价。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为方便农民,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直接用申请表替代补贴协议。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化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大力推进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普及应用,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3)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4)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农业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国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农业部及驻部纪检监察机构。

(5)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有条件的省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及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附件1:

2011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翻转犁

1.1.3 圆盘犁

1.1.4 旋耕机

1.1.5 耕整机(水田、旱田)

1.1.6 微耕机

1.1.7 田园管理机

1.1.8开沟机 (器)

1.1.9浅松机

1.1.10深松机

1.1.11浅耕深松机

1.1.12机滚船

1.1.1 3 机耕船

1.1.1 4 联合整地机

1.2 整地机械

1.2.1 钉齿耙

1.2.2 弹齿耙

1.2.3 圆盘耙

1.2.4 滚子耙

1.2.5 驱动耙

1.2.6 起垄机

1.2.7 镇压器

1.2.8 合墒器

1.2.9 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播种机械

2.1.1 条播机

2.1.2 穴播机

2.1.3 异型种子播种机

2.1.4 小粒种子播种机

2.1.5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6 水稻(水旱)直播机

2.1.7 免耕播种机

2.1.8 抗旱坐水种机械

2.2 育苗机械设备

2.2.1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 秧田播种机

2.2.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2.4 营养钵压制机

2.2.5 起苗机

2.3 栽植机械

2.3.1 油菜栽植机

2.3.2 水稻插秧机

2.3.3 水稻摆秧机

2.3.4 甘蔗种植机

2.3.5 草皮栽补机

2.3.6 树木移栽机

2.3.7 甜菜移栽机

2.4 施肥机械

2.4.1 施肥机(化肥)

2.4.2 撒肥机(厩肥)

2.4.3 追肥机(液肥)

2.4.4 中耕追肥机

2.5 地膜机械

2.5.1 地膜覆盖机

2.5.2 残膜回收机

2.6 食用菌生产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

3.1.2 培土机

3.1.3 除草机

3.1.4 埋藤机

3.2 植保机械

3.2.1 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 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 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5 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6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7 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3 修剪机械

3.3.1 嫁接设备

3.3.2 茶树修剪机

3.3.3 树木修剪机

3.3.4 草坪修剪机

3.3.5 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 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1.5 割晒机

4.1.6 割捆机

4.2 玉米收获机械

4.2.1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 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5 玉米收割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 棉花收获机

4.3.2 麻类作物收获机

4.4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 采茶机

4.5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 油菜籽收获机

4.5.2 草籽收获机

4.5.3 花生收获机

4.6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 薯类收获机

4.6.2 甘蔗收获机

4.6.3 甘蔗割铺机

4.6.4 甘蔗剥叶机

4.6.5 甜菜收获机

4.7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 青饲料收获机

4.7.2 牧草收获机

4.7.3 割草机

4.7.4 翻晒机

4.7.5 搂草机

4.7.6 捡拾压捆机

4.7.7 压捆机

4.7.8 饲草裹包机

4.8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 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 高秆作物割晒机

5. 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 稻麦脱粒机

5.1.2 玉米脱粒机

5.2 清选机械

5.2.1 粮食清选机

5.2.2 种子清选机

5.2.3 扬场机

5.3 剥壳(去皮)机械

5.3.1 玉米剥皮机

5.3.2 花生脱壳机

5.3.3 棉籽剥壳机

5.4 干燥机械

5.4.1 粮食烘干机

5.4.2 种子烘干机

5.4.3 油菜籽烘干机

5.4.4 籽棉烘干机

5.4.5 果蔬烘干机

5.4.6 蚕茧收烘机械

5.4.7 热风炉

5.5 种子加工机械

5.5.1 种子包衣机

5.6 仓储机械

5.6.1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 碾米机械

6.1.1 碾米机

6.2 磨粉(浆)机械

6.2.1 磨粉机

6.3 果蔬加工机械

6.3.1 水果分级机

6.3.2 水果打蜡机

6.3.3 蔬菜清洗机

6.3.4 薯类分级机

6.3.5 蔬菜分级机

6.4 茶叶加工机械

6.4.1 茶叶杀青机

6.4.2 茶叶揉捻机

6.4.3 茶叶炒 (烘) 干机

6.4.4 茶叶筛选机

6.5 剑麻加工机械

6.5.1 刮麻机

6.6 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7.排灌机械

7.1 水泵

7.1.1 离心泵

7.1.2 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 喷灌机

7.2.2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2.3水井钻机

7.3其他排灌机械

7.3.1风力扬水机

7.3.2抗旱机泵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 青贮切碎机

8.1.2 铡草机

8.1.3 揉丝机

8.1.4 压块机

8.1.5 饲料粉碎机

8.1.6 饲料混合机

8.1.7 饲料破碎机

8.1.8 饲料搅拌机

8.1.9 颗粒饲料压制机

8.2 畜牧饲养机械

8.2.1 孵化机

8.2.2 螺旋喂料机

8.2.3 送料机

8.2.4 清粪机(车)

8.2.5 网围栏

8.2.6 水帘降温设备

8.3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 挤奶机

8.3.2 剪羊毛机

8.3.3 贮奶罐

8.3.4 冷藏罐

8.4 水产养殖机械

8.4.1 增氧机

8.4.2 投饵机

8.4.3 网箱养殖设备

8.4.4 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4.5 织网机

9.动力机械

9.1 拖拉机

9.1.1 轮式拖拉机

9.1.2 手扶拖拉机

9.1.3 履带式拖拉机

1 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 0.1 挖掘机械

1 0.1.1 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 m3)

1 0.1.2 挖坑机

1 0.2 平地机械

1 0.2.1 平地机

10.3清淤机械

10.3.1清淤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 1.1 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 1.1.1 卷帘机

1 1.1.2 保温被

1 1.1.3 加温炉

1 1.2 塑料大棚设施设备

1 1.2.1 手动卷膜器

1 1.3 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 1.3.1 开窗机

1 1.3.2 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

1 1.3.3 排风机

1 1.3.4 温帘

1 1.3.5 二氧化碳发生器

1 1.3.6 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 1.3.7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 2.其他机械

1 2.1 废弃物处理设备

1 2.1.1 固液分离机

1 2.1.2 废弃物料烘干机

1 2.1.3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 2.1.4 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3.汝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篇三

记者: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突破200亿元,实施效果如何?

答:2012年,中央财政年初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00亿元,年中追加15亿元,总计215亿元,比上年增加40亿元,增长22.9%。农财两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监督检查,严惩违规违纪,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全年共补贴购置各类农业机械601万台套,比上年增加41万台套,受益农户达459万户。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推动下,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高涨,农机工业产销两旺,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和服务水平加速提高,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加快应用,为实现粮食产量“九连增”提供了有力的物质装备支撑。

一是推动农机总量继续增长,进一步优化了农机装备结构和布局。2012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迈上10亿千瓦台阶,预计达到10.2亿千瓦,同比增长4.3%。装备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大型化、复式化、配套化趋势明显,丘陵山区农机装备发展提速。2012年,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机具14997台,促进了农机化节能减排。

二是促进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进一步提升了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2012年,全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预计达到57%,同比提高2.2个百分点。薄弱环节机械化快速发展,水稻机械种植水平预计超过30%,同比提高4个百分点;玉米机收水平预计超过40%,同比提高6.5个百分点,近4年累计增长30个百分点。

三是加快了农机化新技术的应用,进一步转变了农业生产方式。全年新增免耕播种、机械深松、高效植保等各类农机化技术面积约2.6亿亩。保护性耕作应用面积突破1亿亩。新疆棉区机采棉新增100万亩,黄河流域棉区机采棉实现零的突破。

四是拉动了农村需求,进一步促进了农机工业发展。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直接拉动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入544.4亿元,促进了农机工业产销两旺。农机制造业、农机流通业加快发展,大型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趋势明显。规模以上农机工业总产值预计达3100亿元,连续6年保持20%左右的增速,始终在机械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我国成为全球第一农机制造大国。

尤为重要的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培育和壮大了农机合作社等一大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12年全国农机合作社数量超过3.1万个,同比增加10%以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蓬勃发展,推进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了农业技术集成应用、农业节本增效和土地规模经营,激发了农村生产要素潜能,激活了现代农业建设和新农村发展活力,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2012年农业部和财政部继续鼓励各地开展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试点,这些试点工作开展得如何?2013年试点工作力度是否进一步加大?

答:2012年,农业部、财政部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开展补贴资金结算级次下放、农民全价购机、选择部分机具普惠等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试点。2012年,农业部、财政部批复同意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甘肃、新疆、宁波等17个省(区、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其中,江苏、浙江、湖南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从目前来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试点总体运行平稳,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让农民更加直观地感受到了补贴政策的实惠,有效地避免了农机部门在机型推荐、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违规向经销商(企业)寻租可能,进一步强化了补贴政策实施监管,保证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廉洁高效实施。但从试点情况看,“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存在着增加了农民购买大型农机的资金压力,以及补贴资金兑现时间较长等问题,需要采取相关配套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3年,农业部、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试点工作力度,倡导各地试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资金兑付方式的省份,要继续巩固完善。已经在部分市县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的省份,2013年要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或在全省试行。尚未开展该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年要选择部分市县开展试点;条件成熟的,也可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同时,要求试点省份认真调研,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方案,对于试点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相应的预案,妥善应对解决。特别是要制定并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缓解农民筹资压力,缩短补贴兑付时间,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让农民群众更加满意。

记者: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是哪些?具体有什么调整?

答:为保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2013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机具。在此基础上,各地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和农机化发展实际,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和“有进有出”原则,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了完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由2012年的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调整为2013年的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具体调整情况为:增加2个小类:蔬菜收获机械、精准农业设备,增加12个品目:旋耕播种机、配肥机、啤酒花收获机、药材挖掘机、抓草机、茎杆收集(处理)机、果类蔬菜收获机、籽棉清理机、干坚果脱壳机、磨浆机、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渔船用AIS船载终端;删除17个品目:浅耕深松机、弹齿耙、滚子耙、合墒器、起苗机、草皮栽补机、嫁接设备、草坪修剪机、割捆机、翻晒机、棉籽剥壳机、籽棉烘干机、薯类分级机、蔬菜分级机、网围栏、保温被、废弃物料烘干机。

记者:2013年各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如何确定?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2013年仍允许各省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175个品目范围外,自选不超过30个的特色农牧业生产机械品目,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为切实加强制约和监督,严防地方保护、严防腐败发生,农财两部强调各省自选品目须报农业部备案审查,而且应在报送年度实施方案前,先行专题报送,要详细阐明补贴理由、每个品目涉及的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型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额等,审核无异议后方可纳入实施方案。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记者:2013年补贴标准方面有变化吗?

答: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1月21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2013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公布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要求自行确定,相邻省份应加强沟通、相互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各省应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本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为缓解农民全价购买大型农机时的筹款压力,加快提升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允许各省在不突破总体不超过30%补贴比例和中央财政最高补贴额的前提下,可将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高到40万元。

记者:在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方面2013年有哪些变化?

答: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2013年,在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方面进行了微调,一是将原来补贴对象中的“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改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删除“直接”两字,主要考虑部分种养殖合作社,虽然不直接从事农机作业,但对其购置农业机械也应鼓励和支持。二是增加了“对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及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这主要是考虑目前补贴资金规模有限,对年度内每个农户或生产经营组织补贴购机总量适当控制,以使更多农民受益。三是增加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促进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记者: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答:农业部、财政部一贯重视并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确保阳光操作。《实施指导意见》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有关内容具体细化、量化和规范化,重点明确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等,要把政策宣传到村,公开到户到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农业部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要求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也要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记者:2012年国家利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2013年是否会继续推进这项工作?

答:我国农业机械拥有量迅速增长,但相当部分农机产品达到了报废条件,由于没有相应的报废更新政策,很多老旧农机具还在使用,既浪费能源,又污染环境,同时还有安全隐患。国家2012年下半年启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2013年将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等省份或管辖范围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

记者:近年来,农财两部不断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2013年在这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近年来,农业部、财政部在不断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运行机制的同时,逐年加大加密了监督管理措施,着力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惩处了一批不法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督促有关市县政府追究了部分违规农机化管理人员责任,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2013年农业部、财政部继续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具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农业部、财政部将各地落实农机补贴工作有关部署要求情况纳入重点考核范围,并选择部分县市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二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年度内将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要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地级行政区域或三分之一的县级行政区域,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实地抽查比例。要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三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四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五是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

今年,农业部拟分批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同时也要求各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记者: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和布局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一是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二是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三是鼓励各省根据资金总量,突出补贴重点,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积极引导农民购置高性能、大马力、复式作业农业机械,允许各省可以将价格较低的机具不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并适当提高大马力高性能机械单机补贴额上限。五是继续在山西等11个省份开展报废更新补贴试点,促进老旧机具报废,优化装备结构。

记者:随着农业机械拥有的迅速增长,农机安全生产要求越来越高,2013年,在这方面有什么新要求?

答: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增加了“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主要是考虑通过补贴政策落实,促进机具牌证管理规范化,提高农机安全水平。

记者:2013年如何强化对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管?

答: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参与者。其经营行为是否诚信守法,直接关系到农机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近年来,农业部、财政部始终高度重视农机产销企业管理问题,逐年强化了对农机产销企业的监管力度,2012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各地也制定了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细则或办法。2013年,农业部、财政部要求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4.汝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篇四

2017年海林农场农机购置补贴款共计50万元,当年购买补贴机具18台:其中轮式拖拉机14台;自走履带谷物收获机4台,剩余补贴款5.71万元。

2017年农机科对补贴人员、补贴机具认真审查、核实,按补贴要求操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顺利完成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

年末,农机科对当年补贴机具二次核实,没有发现违规机具和人员。2017年农机具补贴工作没有投诉电话。

5.汝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篇五

为做好我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有效作用,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补贴专项资金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海南省《2009年农业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收目标,以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为主要任务。以推进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果和瓜菜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权,引导农机参与补贴市场竞争,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拉动效应,调动和保护农业生产者积极性,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我市农机装备水平,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农业,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

(二)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农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重点提高田间机械作业和设施农业、养殖业、农产品冷藏、加工等现代农业关键环节的机械化水平,确保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高我市瓜菜、水果、畜牧、水产等优势特色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三)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

(三)向热带高效农业主产区倾斜,向优势特色产业以及农产品冷藏、加工、沼气等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四)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

(五)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势结构,机具配套,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六)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根据我市农业发展和农民购机需求,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的农民,2009中央、省和市地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实施范围覆盖全市2区6镇和地方农场。项目规模,我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计划投资15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000万元,市财政配套补贴资金约500万元)。

五、补贴农机具种类及补贴机具的确定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09年,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粗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2大类农机具。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在《海南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12大类38个小类138个品目)外,增补适应我市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3个品目的农机具一并列入执行(详见产品目录)。用于《海南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的非通用类目录10个品目的补贴资金,不能超过中央下达资金总额的15%。

六、补贴对象及补贴率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本市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含地方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农牧渔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生产、冷藏、加工企业。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配套购置农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农业冷藏、加工企业及沼气服务机构等;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购机者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他方式确定。

(二)补贴率和补贴数量

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海南省财政厅 农业厅制定的《海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2005]1302号)和海南省《2009年农业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使用中央资金或地方资金的补贴率总体上继续执行30%的补贴比例。使用中央资金或地方资金补贴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补贴限额可提高到7万元。同品种、同基本配套的不同生产厂家的机具,实行统一定额补贴。根据我市农业及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我市重点推广的不同种类的机具采取不同的补贴,一是水稻育插秧机,使用中央财政补贴(30%)或省财政的补贴,其补贴机型、补贴率、补贴金额按《海南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执行。在此基础上,利用市财政资金给予累加补贴(其中市地方补贴40%)。二是水稻大型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30%)资金的基础上,利用省或市财政资金给予适当的累加双补贴50%(地方补贴单机最高不超过3万元)。三是重点推广适应山区的4-15匹马力(微耕机、耕整机、手扶拖拉机)、小型水稻收割机(0.5≤喂入量≤0.8)和高效农业植保机,在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用本三亚市财政资金再累加双补贴55%(地方补贴25%)。四是三亚市增补的3个品目的机具,即海南金鹿工农16K-1型拖拉机(单缸机补贴5000元);微耕机1WG4型和骏驰水稻脱粒机两种,用三亚市财政资金单补贴30%,其他享受过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不再享受省、市财政补贴。对目录内同一类别的产品实行统一的补贴政策。

一户购机者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享受购置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套。一户农民牧渔民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6台和1台。具体补贴机型、补贴率、补贴金额按《海南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我市增补适应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3个品目的农机具公布执行。

七、经销商的确定

按照海南省农业厅批准公布的经销商实施。

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2009年农业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海南省农业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海南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执行。对发现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弄虚作假,诈骗国家补贴资金行为的,将永久取消该生产厂家的补贴资格和经销商经营补贴产品的资格,并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农机具购置补贴,是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区、镇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启动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确保农业生产所需。各级农业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

市农机主管部门要与田间机械作业和设施农业、种植业、畜牧水产养殖、沼气、农田基本建设、农产品冷藏、加工等主管部门搞好沟通协调,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实施,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一是规范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2009年申请购置补贴农机具要经市农机主管部门同意。具体购置补贴申报审批程序:

1、按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户到所属区、镇政府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购机补贴申请表,由购机农户个人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然后送交所属区、镇政府审核作意见、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后,再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审批。

2、确定申请购机补贴的农户后,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与农户签订购机协议书。

3、由农户将签订的购机补贴协议书到经销商购机。二是加强对补贴农机具的管理。

1、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完成补贴机具编号喷写工作,并将购机者和补贴机具拍照存档。

2、对农户购置的农机具检查验收,检查申请的农机具与购置的机型、发动机或者车架号是否相符和检查有无购机发票和机械产品合格证。

3、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保证全部予以办理牌证。

4、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须经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三要加强补贴信息档案工作。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要将汇总后的电子信息档案资料于11月15前报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四要做好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的总结。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在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的补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电子文档,以便上报。

(三)落实职责,保障经费,确保成效

一是农机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广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制定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并做好各环节工作的衔接,确保补贴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二是财政部门要分别安排农机购置补贴配套资金及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各项补贴工作的落实。三是各经销(供应)单位应及时向农机主管部门报告已销售的补贴农机具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数量、购机者等情况,以便统计掌握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补贴资金结算下拨工作。

(四)保证重点,注重实效

对于我市现代农业建设,提高我省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急需关键农机具,根据区域发展的不同特点要保证补贴资金。在山区按照其特点重点发展小型耕作机械,实施铁牛替代工程,其小型农机具的补贴资金额一般不得少于总资金的50%。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目录向社会公布,要加强购机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的宣传引导工作。因今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范围广,各区、镇和有关农机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广播、报纸、黑板、信息网络(市农业局)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购机补贴政策,各区、镇每个自然村和有关农业生产企业要宣传到位,并在各自然村的主要路口等悬挂购机补贴宣传横幅,让广大农户等了解购机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要搞好咨询服务,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要重视与企业资金结算工作,及时结算补贴资金,保证做到每季度(即3月底、6月底、9月底、11月底之前)结算一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结算进度按季度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要协调、督促农机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对农机企业售后服务情况和购机者的反应,要及时调查处理购机者的投诉,保护好购机者的合法权益。市农机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三亚市农机局电话:88272798)。

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共12大类,具体详见产品目录)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翻转犁

1.1.3旋耕机

1.1.4耕整机(水田、旱田)

1.1.5微耕机(其中三亚市增加1WG4微耕机,三亚资金补贴)

1.1.6田园管理机

1.1.7浅松机

1.1.8深松机

1.1.9机耕船

1.1.10圆盘犁

1.2整地机械

1.2.1钉齿耙

1.2.2弹齿耙

1.2.3圆盘耙

1.2.4滚子耙

1.2.5驱动耙

1.2.6起垄机

1.2.7镇压器

1.2.8合墒器

1.2.9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异型种子播种机

2.1.4小粒种子播种机

2.1.5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6免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秧田播种机

2.2.3种子处理设备(浮选、催芽、脱芒等)

2.2.4营养钵压制机

2.3栽植机械

2.3.1油菜栽植机

2.3.2水稻插秧机

2.3.3水稻摆秧机

2.3.4甘蔗种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2.4.3追肥机(液肥)

2.4.4中耕追肥机

2.5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5.2残膜回收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除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5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6烟雾机(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7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草坪修剪机

3.3.4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1.5割晒机

4.1.6割捆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5.2花生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甘蔗收获机

4.6.3甘蔗割铺机

4.6.4甘蔗剥叶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青饲料收获机

4.7.2牧草收获机

4.7.3割草机

4.7.4翻晒机

4.7.5搂草机

4.7.6检拾压捆机

4.7.7压捆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玉米脱粒机

5.1.2水稻脱粒机(其中三亚市增加的机型,三亚市资金补贴)

5.2剥壳(去皮)机械

5.2.1粮食烘干机

5.2.2花生脱壳机

5.3干燥机械

5.3.1粮食烘干机

5.3.2种子烘干机

5.3.3热风炉

5.4仓储机械

5.4.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果蔬加工机械

6.1.1水果分级机

6.2茶叶加工机械

6.2.1茶叶杀青机

6.2.2茶叶揉捻机

6.2.3茶叶炒(烘)干机

6.2.4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破碎机

8.1.8饲料搅拌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清粪机(车)

8.2.3药浴机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储奶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8.4.3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其中三亚市增加海南金鹿工农16KⅡ-1单缸拖拉机,三亚资金补贴)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1挖掘机械

10.1.1挖坑机

10.2平地机械

10.2.1平地机

10.3清淤机械

10.3.1清淤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1.1卷帘机

11.1.2加温炉

11.2塑料大棚设施设备

11.2.1手动卷膜器

11.3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1.3.1开窗机

11.3.2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

11.3.3排风机

11.3.4二氧化碳发生器

11.3.5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2.其他机械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

12.1.2废弃物料烘干机

12.1.3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6.汝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篇六

一是倡导各省继续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资金兑付方式试点。自2012年开始, 农、财两部鼓励各省结合自身实际, 开展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试点。从2012年试点效果看, 全价购机、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现方式有利于减轻资金结算压力和加强监管。2013年倡导各地继续开展试点, 鼓励已启动试点的省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未启动试点的要启动试点工作, 有条件可在全省试行。

二是强化信息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有关内容, 在指导意见中具体细化、量化和规范化, 重点明确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等, 使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 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按照“有进有出”原则, 对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微调, 由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调整为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和农机化发展实际,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了完善。增加蔬菜收获机械、精准农业设备等2个小类, 新增果类蔬菜收获机、干坚果脱壳机等12个品目, 删除网围栏、嫁接设备等17个品目。各省自选品目须报农业部备案审查, 防止出现地方保护和权力寻租。

四是进一步突出补贴重点, 优化农机装备结构。鼓励各省根据资金总量, 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 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积极引导农民购置高性能、大马力、复式作业农业机械, 允许各省可以将价格较低的机具不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适当提高大马力高性能机械单机补贴额上限。如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 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继续在山西等11个省份开展报废更新补贴试点, 促进老旧机具报废, 优化装备结构。

五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 严惩违规行为。明确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工作;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实施中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意识, 推行“谁办理、谁负责, 谁核实、谁负责”问责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 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7.汝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篇七

一、运作方式求新求变

重庆以往的补贴方式是农民全资购买农机后,再通过信用社将补贴款打到农民的专用户头上。这种方式,一方面,加大了农民购机时的筹资难度;另一方面,由于环节较多,农民享受到补贴有一段较长的时间,影响了农民的资金使用效率。今年,重庆市将实行差价购机,农民将以扣除补贴费用后的价格购机,其补贴由市农机局直接支付给经销商。

今年,吉林省在操作农机购置补贴时,与示范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争取达到双赢的局面。在中央投入的2.5亿元补贴资金中,划出1.7亿元,省财政投入1亿元继续实施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示范区建设由上年的15个县扩大到30个县,建设面积为13.3万公顷。

创新宣传方式,让农机购置补贴深入人心无疑是另一大亮点。山东省在省人民广播电台采取直播的形式,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真实惠民”为话题,开展了“阳光论坛”。这是山东省农机办第一次通过广播电台这一主流媒体,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参与“阳光论坛”。期间,还与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农机工作人员进行了连线互动。

二、打上鲜明地方标记

作为我国农机化的前沿,江苏省补贴的机具无疑具有风向标的作用。今年江苏省非通用类农机补贴产品招标机具包括多功能管理机、田间开沟机(与手拖配套)、烘干机、保鲜库、三麦播种机、油菜播种机、育秧播种机、秸秆还田机(与大中拖配套的水田秸秆还田机和玉米秸秆还田机以及与手拖配套的还田机)、秸秆打捆机、油菜收割机、玉米收割机、增氧机、投饲机、挤奶机(含贮奶罐)14类。

近年来,水稻的规格化育秧、商品化供秧、机械化插秧已成为必然趋势,人力插秧逐步被机械化取代,大田水稻育秧不利于机械化栽插,因此,秧盘的巨大作用日益呈现。今年浙江省加大对秧盘的补贴力度,并专门对秧盘进行选型,制定特定补贴目录。

收获机械化一直是广西省发展甘蔗产业的瓶颈,为此,广西今年自选甘蔗中耕培土机、甘蔗收获机械(含甘蔗割铺机、甘蔗剥叶机、甘蔗提升机)等机具列入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目录,期待大力提升甘蔗机械化。

江西省进行了适当增补对2007年全国通用类补贴机具目录,增补范围为8~15马力手扶拖拉机、青饲料收获机、旋耕机、1.3米以下的小型联合收割机4种机具,并与各相关厂家就补贴产品在江西的最高销售限价进行了商定。

重庆市今年将金银花、中药材等的烘干设备纳入补贴目录。同时,总结近年来的农业抗灾经验,重庆市还将移动式喷灌、提灌机械纳入了补贴范围。

甘肃省今年自行增加20马力轮式拖拉机、微耕机、谷物收获机、卷帘机、啤酒花采摘机5种产品进入选型,但要求必须是进入《2006-2008年甘肃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

三、焊牢经销商链条节点

今年对补贴产品的经销商管理更加规范。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由农机生产企业推荐,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依据准入资格条件审定后发布实施。在此基础上,各地对经销商的管理频出新招,细节管理未雨绸缪。

山西省今年将定点经销商分类,按照经销商的经营实力、营销许可、服务能力和推荐级次,将经销商划分为一类经销商、二类经销商、三类经销商。一、二类企业在生产企业的授权下,可以经营相应产品;考虑企业资金及售后服务能力,三类企业只能销售列入补贴目录的小型拖拉机(含手扶)及农机具;农副产品加工等专用机械定点经销商可按照列入补贴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授权销售其相应产品;全省急需推广的新机具可以结合农机工程项目安排,由省局指定定点经销商承担。

8.汝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篇八

问:与往年相比, 今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什么新变化, 呈现什么新特点?问:补贴对象有什么新变化?这种变化是基于怎样的考虑?问:补贴产品资质与往年有什么不同, 如何积极稳妥地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一是省、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答:今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了改革创新力度, 更加体现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顺应市场化需求的原则, 体现了公共财政政策的普惠与产业发展政策的重点导向, 在政策实施格局上坚持简政放权, 在政策操作层面上的坚持删繁就简, 着力推进政策实施的针对性、稳定性、普惠性、安全性, 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 确保补贴政策高效安全实施。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注重突出重点, 加快推进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意见》规定, 按照“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 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 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二是注重改革完善, 优化制度设计, 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 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意见》规定, 各省要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 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粮食主产省 (区) 要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有条件的省份, 围绕主导产业, 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 选择机具品目试行全部敞开补贴。同时, 《意见》执行期为2015~2017年, 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方式等3年保持不变, 进一步稳定预期, 保持政策连续性。

三是注重规范实施, 加强过程监管, 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 保障资金安全。《意见》规定,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户) , 推进规范实施, 防控廉政风险。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 密切沟通配合, 建立工作责任制, 深入开展绩效管理, 在信息公开、阳光操作、简化程序、便民服务、加强监管、严惩违规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强化有关措施。

四是注重市场化原则, 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 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促进农机产品科技进步。《意见》规定, 在上年试点基础上, 继续选择个别省份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 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农民可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 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确定、自主发布, 并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 过渡期3年。

总之, 要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 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 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答:《意见》对补贴对象进行了适当修改, 即由上年的“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 (林场) 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改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 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 (林场) 职工, 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界定可与农业法衔接, 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补贴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 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 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不仅仅是农牧渔民, 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任务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另外, 户籍制度改革后, 农民只是一种职业划分, 很难再从居住地和户籍上区分。

各省应根据实际, 自主决定是否将补贴对象扩大到农业生产企业等。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对农业企业纳入补贴对象后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判, 科学决策, 作出进一步细化界定, 并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中具体明确。

问: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没有变化, 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原则, 中央财政资金优先、重点补贴能满足公共需求和体现国家战略目标的机具品目, 2015~2017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范围由2014年175个品目压缩到137个品目;取消自选品目, 一些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械设备, 可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补贴。

农业部、财政部在确定补贴机具范围时, 主要遵循了3条原则:一是突出重点, 按照“谷物基本供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 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 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二是主要补贴农民购买有困难的、价值较高的农业机械;三是便于监管, 补贴种类范围尽量限制在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机械。

各省应根据本省农业生产实际, 在137个品目中, 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答:从2015年开始, 补贴产品资质不再与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挂钩。但补贴产品应具备两个资质条件:一是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二是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 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同时, 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不得享受补贴。

今年还将继续选择个别有积极性、有相对成熟思路和较强组织能力的省份, 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 即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 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外, 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置的农机产品, 均可申请补贴。

问:为什么要大力推行重点品目敞开补贴?

答:从2011年开始, 农业部、财政部就提倡对农机化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机具实行应补尽补, 满足所有申购农民需要。2014年, 全国有21个省份围绕农业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确定补贴范围, 实行了部分品目或全部品目敞开补贴。其中江苏省对补贴范围内的50个品目全部敞开补贴,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兜底;吉林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将补贴范围压缩到35个品目, 重点补贴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机具。

从实践看, 实行重点品目敞开补贴、普惠制, 一方面能集中资金补重点, 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提升我国主要农产品的生产能力, 确保供给安全。另一方面, 能简化手续, 减少确定补贴对象等审批环节, 防范权力寻租, 也便于监管和防控廉政风险。

2015年, 重点要求粮食主产省 (区) 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或全部机具品目敞开补贴, 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动力 (喷杆式、风送式) 喷雾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全喂入)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等。棉花、油料、糖料作物主产省 (区) 要对棉花收获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等机具品目敞开补贴。

另外,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 围绕主导产业, 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 选择机具品目试行全部敞开补贴, 力争集中资金、聚焦重点, 有计划、分阶段地协调推进机械化加快发展。

问:补贴标准有什么新变化?

答: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 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为切实解决一些重点环节的机械化, 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具的单机补贴限额, 如大型甘蔗收获机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大型采棉机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在此基础上, 积极探索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但这是最高补贴额, 具体补多少, 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 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 并考虑最高补贴额、政策的普惠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基础上, 负责确定本省农机产品的补贴额。

为防止地区间补贴额差距过大, 取消了重点血防区和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的规定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 。

问: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和经销企业的管理上有何新变化?

答:在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管理上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 主要有3个方面的新举措:

一是为避免造成行政部门对补贴经销商进行审核认可的错觉, 除继续实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外, 还规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 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

二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和政策规范实施, 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 (不再规定省域内) , 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原则上, 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 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 过渡期为3年。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责任和义务。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 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问:补贴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要求和措施?

答:《意见》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 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 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 (农机) 部门网站 (页) 上公布, 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作为一项新的试点, 在具体操作上有什么要求?

答:为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 农业部、财政部拟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对试点省份的选择, 按照自愿的原则, 由各省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由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新产品补贴是一项新的工作, 没有成熟的经验, 需要试点省在实践中摸索。需要明确的是, 新产品应具有质量相对可靠、技术先进成熟、有推广价值等特点, 我们通过补贴, 加快农机新产品的运用推广和农机化新技术的升级换代, 这是政策目标。决不能把一些质量不可靠、风险很高的产品让农民买去搞“试验”, 不仅耽误农时, 可能还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在新产品种类选择上, 要求突出粮棉油糖等主要产业发展和农机化新技术推广的需要, 对于是否属于农业机械都有争议的新产品, 可暂不补贴;在具体产品的确定上, 要求深入调研、广泛论证、集体研究、审慎决策, 并最好以有关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作为选择认定新产品的依据, 确保技术先进和风险可控。在具体操作方式上, 也可借鉴试验项目管理等方式, 先小范围试验, 再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问: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

答:《意见》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常规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 弥补仅靠自身管理力量存在的一些不足, 将监管重点放在群众举报投诉的查处上。

二是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 要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 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三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 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 要及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问:如何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做到便民利民?

答:《意见》要求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进一步简化手续, 减少农民申领奔波的次数。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 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同时, 要进一步加快资金结算进度,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具体时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5年, 农业部、财政部将继续在新疆、广西等地开展大型采棉机、甘蔗收获机金融租赁试点。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大与金融部门的协调力度, 积极探索农机金融租赁、农机抵押贷款等农村金融服务, 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问:对于2015年的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是如何安排的?

答:为加快推进深松整地作业, 今年, 允许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结合实际, 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 (不超过本省补贴资金总量的15%) 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3]98号) 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 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今年的深松整地任务很重, 各地要高度重视, 采取有效措施, 在作业面积上有所突破。特别是今年首次将开展深松整地作业补助的省份, 要提前谋划, 借鉴有关省份的经验和做法, 扎实推进补助试点工作。

问:已经开展两年多的农机报废更新试点工作有什么调整?

答: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开展两年多来, 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促进节能减排, 推动安全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2017年将继续开展试点, 并且对农机报废更新试点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 试点数量从11个调整扩大到17个, 主要包括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宁波、青岛等, 具体操作办法继续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农办财号) 执行。

【汝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推荐阅读:

上一篇:4a复习重点.doc四年级下一篇:《中国梦,教师情》演讲稿

本站热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