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备案

2024-08-19

外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备案(共10篇)

1.外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备案 篇一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变更)(办事指南)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4日 【字体:小 大】

鉴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种类较多,其申请时须递交的材料也会有所不同。申请人应根据变更种类递交相应的材料:

1、常规报送材料

(1)企业要求变更的请示(包括企业成立日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及其出资额、比例,经营范围及规模,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变更事项及变更前后的内容等);

(2)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重大事项决议须一致通过,参加人、签字人的合法性,人数、人员与董事会名单相符);变更内容合法性;

(3)原董事会名单;

(4)投资各方关于合同、章程修改的补充协议:包括变更理由、变更事项、变更前后相对应的具体条款、有关投资方对变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应由投资者各方法人代表签字);

(5)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7)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8)企业设立时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含变更批件)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不同的变更应符合的条件或需增补的材料

(1)延长出资期限: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要求。变更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的申请,应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提出。

(2)延长经营期限:企业应至少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

(3)企业地址变更:提供办公或生产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公安部门的住所证明,涉及生产场地的变化应提交环评意见。

(4)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应在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的范围,如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涉及到需要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意见的,应在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有关部门意见。

(5)企业名称变更: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6)董事会成员变更(涉及原合同章程变更):提供有关投资方委派或撤消委派的文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派)、新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新董事会成员名单(注明在原单位所任职务,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委会的,提供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名单)。

(7)股权变更:(详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A.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③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④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⑤违约责任;

⑥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⑦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⑧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B.股权受让方不是原投资方的,需出具有关资信证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C.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中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

D.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

E.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出具的确认文件(中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

(8)减少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详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A.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

B.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C.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D.自审批机关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仅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E.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9)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详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A.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见附表);

B.经营商品目录清单;

C.涉及开设零售店铺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对其符合城市规划及城市商业发展意见;

D.应明确具体分销方式,如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等。

E.经营范围应注明“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注:

1、上述各项材料均用中文书写,确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如外方资信证明等),须附中文译本。

2、标的文件如超过1页,文件签署人应在每一页上加签。

3、上报材料请按以上所列材料顺序排列以便审核。

法定时限:30天以上;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流程图(变更)

2.外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备案 篇二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见说明】; 7.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本次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五)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股权变更(股份公司不登记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

(七)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 5.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八)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本次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十)实收资本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A.《出资证明书》上应同时注明以下任意一项信息:①验资报告编号及出具该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②银行询证函号码及出具该询证函的银行名称;③银行验资账号及该银行名称。B.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5.如同时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一)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二)章程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①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②不涉及登记事项的无需提交批准证书副本(1));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本次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十三)清算组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清算组备案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四)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十五)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六)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股东变更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文件(原件1份)。

(十七)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公司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6.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

7.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本次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十八)迁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说明:①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

但是,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经进入境内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记录的以下材料,可无需再对投资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或认证(转递):外国自然人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备案 篇三

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章程变更(投资者股权变更,包括股权质押变更)审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提供电子版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07月22日)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1995年09月04日)第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01号,2001年04月12日)第十六条;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267号)第三条规定、第七条规定;

(五)《对〈商务部关于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相关行政法规条文具体应用问题予以结实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5]10号)第二条规定。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可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

者股权;

5、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消、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7、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二)企业原审批机关为郫县外经局;

(三)通过年检;

(四)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五、申请材料

(一)转股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1、申请书;

2、企业权利机构决议原件;

3、权利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利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或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注册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

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6、若投资者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提交由各方投资者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本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投资者数量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署的合同和章程修订本;(原件各一式五份)

7、验资报告原件;

8、受让方资信证明原件;

9、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截止申请报告日期前30日内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

10、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11、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转股后新组成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印刷体、签字体);

13、因投资者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以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违约方构成违约行为的生效裁决;

14、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条款)书复印件;

15、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16、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8、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1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0、所在地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二)转股后变为内资企业的1、申请书;

2、企业权利机构决议原件;

3、权利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利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或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注册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6、受让方资信证明原件;

7、验资报告原件;

8、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截止申请报告日期前30日内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

9、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12、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3、因投资者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以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违约方构成违约行为的生效裁

决;

14、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条款)书复印件;

15、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1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17、所在地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三)股权质押

1、申请书;

2、企业权利机构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

3、权利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利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5、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意见原件;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注册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7、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

8、验资报告原件;

9、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质押,需提交关于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条款)书复印件;

12、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14、所在地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六、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

七、行政审批程序(分为公布给申请人和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

(一)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本县外经局窗口提出申请。外经局在权限内办理审批;超过权限的,由申请人将转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窗口。

第二步:市商务局在权限内办理审批;超过权限的,由申请人将转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窗口。

(二)内部审批流程

1、窗口接件;

2、外经局外资科审核资料;3分管领导、局长复核资料;

4、由外资科出具相关批复。

八、行政审批时限(分为法定和承诺时限,即办件统一为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年检(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十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便民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

十二、事项类型(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代办件、并联审批件)

承诺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中心办理(填写是或否)

十四、是否网上预审

4.企业改变名称应当变更劳动合同 篇四

案情:

小陈于2001 年8月被A公司录用,并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2 年3月A公司更名为B公司,A公司同时注销,法人资格终止。虽然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成立后,却未与小陈变更劳动合同。2002 年10月,B公司的小陈突然不辞而别,前往C公司工作。这一举动使B公司管理上十分被动。B公司一气之下,将小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小陈赔偿违约金50000 元,并追究C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驳回B公司全部的申诉请求。

评析:

这本是一起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职工违约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用人单位更名而未能及时变更相应名称内容,致使用人单位败诉。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依然是A公司与小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正是由于B公司在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认识上的不明确,致使其在变更公司名称后未能与职工及时变更劳动合同,造成了劳动合同书上甲方与实际用人单位名称不符。在公司法人变更的情况下这份劳动合同当然不能成为双方新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合法有效合同。由于B公司未与小陈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对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具有约束力,故全部驳回了B公司的申诉请求。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呢?就本案而言,若用人单位在名称变更时及时与该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仲裁的结果就不会是败诉的;因为劳动合同一经合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体现为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若是该职工在与新公司法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违约跳槽,致使用人单位因该职工原岗位缺员影响生产,带来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属于职工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就应当赔偿违约金。在此提醒正在转制、改制过程中的用人单位,万万不可忽视劳动合同的主体问题,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职工违纪企业却败诉

某味精公司是一家与日本合资的企业,公司的许多地方都向日本学习,没有汽车也没有专职的司机,为了工作就与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使用的汽车都是这家出租车公司的。小求是味精公司的业务员,由于刚学会开车见了车手就痒痒,于是他偷偷配置了一把车的钥匙,于2002年7月26日中午乘司机师傅不在,与同事一起开车出去,被公司的领导发现,小求与同去的同事遭到公司的罚款处理。按理说小求应该有所收敛了吧,但是他开车的瘾实在是大,总想着再开着车过过瘾。8月10日是个周六,他又开着公司租的车带着女朋友出去兜风,回来的路上小求为了不让公司发觉,就将油箱里的汽油加满,又到路边的一个修车铺里让人家把记程器往回调。小求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谁知人算不如天算,也该着小求倒霉,就在他偷偷送车回单位时恰恰碰上了公司的一个日方管理人员,于是东窗事发。公司以小求偷开公司使用车辆,经教不改、弄虚作假为由,与小求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求对此很不满意,于是就以公司从未向他宣传过规章制度、处理过重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公司在答辩中称:我们是一家合资企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除劳动合同之外还有《业务规定》。除进公司培训时明确告诉外,在平时也郑重告诫每位员工,非司机人员不得驾驶公司使用的车辆。但是小求却对此置若罔闻,屡屡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们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那这个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呢?显然小求私配公司使用车辆的钥匙,在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车外出办私事的行为,在任何一个单位都是不允许的,已经违反了劳动纪律这没有问题。但是这种违纪行为是否就一定要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呢?这需要公司就这种处罚行为有一个事先的公示,也就是要告诉职工这种行为可能带来了的处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是否履行了公示程序,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公司为了证明它履行了公示程序,找来了一位证人,他与小求一样也是公司的业务员,他证明在他来公司之初,公司人事部门的人曾在与他谈话时讲过,公司使用的车辆不允许非司机人员驾驶,否则将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办公室里只有他和那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此外公司一方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曾向小求明示后私开车辆将被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仲裁委在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评议后认为:首先,证人现在仍是公司的职工,公司有可能对证人施加压力影响他客观作证,该明证人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次,即便是证人所陈述的都是事实,那也只能证明公司向证人本人宣讲过有关规定,而不能证明公司向其他员工宣讲过规定,更不能证明向小求本人明示过有关规定,所以对公司这方明的证据不够充分,由于公司不能证明向小求明示过有关的规定,所以公司以小求违纪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明示程序,违反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只能够裁决公司败诉。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就有关的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明示,从而导致败诉的案例俯拾皆是,究其根本原因一方面是对有关的法律不够了解,而另一方面则是不知道如何证明自己向劳动者明示过,有的用人单位把贴在墙上的规章制度揭下来,向仲裁员指着图钉扎过的痕迹说:“这是我们贴在墙上的,您看还有钉子印呢。”有的则反诘仲裁员说:“你说我们应该怎么证明?”实际上他们甚至认为承办人员在刁难用人单位,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法律构成的一部分,它的规定就是法律就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其次在实践中证明履行过明示义务并不难,比如:将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地写在劳动合同当中,或者在给职工送达规章制度时让职工签字,或者组织职工学习规章制度并写出学习心得留档等等,都可以证明向职工履行了明示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应多加强这方面的学习。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60天

王某原系北京某合资公司员工,与公司签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王某在职期间每月享受1500元车费报销。该公司由于经营亏损,从97年开始拖欠王某的车费报销款。2000年8月,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车费。

对于王某的主张,公司作出如下答辩:由于发现在王某的档案中保存有在同一天签订的,但内容不一致的两份劳动合同,无法确认哪份合同有效,所以拒绝履行合同约定。

在庭审中,王某提交了自己保存的与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与公司提交的两份合同之一完全一致,并且公司未对该合同本身表示异议。

在此案中,公司的做法欠妥。由于用人单位负有合同管理的义务,在员工的个人档案中存有两份签订日期相同但内容不同的合同,是企业管理上的失误造成的,公司因此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做法,实际是将自己合同管理不力的责任,转由职工个人来承担,显然不合情理。但是,在此案中,王某并未完全胜诉。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说,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60天,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的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将不予支持。此案中,公司从97年开始就拖欠王某的车费,但王某直至2000年8月才申诉,因此,只能支持其未过仲裁实效部分的车费主张。

工作时间看杂志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案例简介:职工周某上班时间看杂志被厂长批评,周某写了检查,表示改正错误。此后,类似情况未再发生。事隔三个月,服装厂以周某工作不认真,上班看杂志,经教育无正确认识为由,作出解除周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周某与服装厂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官撤销了用人单位的决定。

5.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准 篇五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报告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合同(外资企业免交)(中方如为法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法人印章)

6、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7、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资信证明等有效法律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明确授权,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投资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

9、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

10、法定地址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提供除上述必备

材料以外的项目材料:

11、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须提供资产评估材料以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

12、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项目,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提税的证明材料

1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申办外资企业须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

14、凡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提供授权书

15、对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文件

16、核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7、申请人签发的委托代办本次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授权期限等)

企业代码所需文件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文件

内资: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公章。(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资: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表任职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商登记注册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方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者出具的开业证明复印件

2、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合同(招商局盖骑缝章)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公司住所证明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其他有关文件

(14)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的文件。

3、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分公司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3)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前置审批文件

(7)董事会关于成立分公司的决议

(8)其他有关文件

税务登记

1、申请税务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税务登记表。(2)税种登记表。(3)税务核实调查表。(4)工会经费登记表。(5)手机短信登记表。(6)开业申请报告。(7)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9)企业章程复印件。(10)验资报告复印件.(11)土地证或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2)本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13)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4)投资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方为单位的需提供)。(15)总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为分支机构的需提供)。(16)外商办批准文件复印件(外资企业需提供)。(17)其他。

海关备案注册登记

1、申请海关备案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全套材料。(2)工商登记副本复印件。(3)进口设备及其它物资清单。(4)生产厂房证明文件。(5)报关专用章印模。(6)企业财务管理制度。(7)开户银行提供的担保协助函。(8)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9)企业管理人员、报关员登记表。(10)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表。

2、登记程序

受理审查颁发企业备案证明书

外管登记

1、申请书、资本项目外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批准证书及批复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6.外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备案 篇六

要回答企业如何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明确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情形下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二是企业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在此我们就《劳动合同法》提到的五种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及实施步骤与大家做一简要交流。

一、协商变更

所谓协商变更,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协商变更是在没有任何客观情形下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这种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合同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没有经过协商或者经过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都不得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此外,协商变更还需满足另外两个程序性条件,一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二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概括起来讲,协商变更的具体实施步骤是:

(一)一方将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

(二)另一方对对方提交的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如果没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对其变更内容表示同意。如果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将异议返回给对方,双方就异议再次进行另一轮的协商。

(四)直至双方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异议完全消除,再由一方根据协商一致的内容起草变更协议,提交另一方签章。变更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由双方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五)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后,需要立即履行的,双方按照变更协议严格履行,并为对方履行该变更协议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协商变更是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最简便的变更形式,也是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过程中使用最多、最广泛的一种方式。

二、依约定变更

所谓依约定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的相关约定,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依劳动合同约定变更,另一种情况是依规章制度约定变更。所谓依劳动合同约定变更,是指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变更条件及相应的变更条款,待约定的变更条件成就时,双方依据约定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所谓依规章制度约定变更,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及条款,当变更条件成熟时,双方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实施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值得注意的是,依规章制度约定变更的前提是该规章制度的制定并颁布实施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且已经作为附件被写入劳动合同。因此本质上讲,依规章制度约定变更是依劳动合同约定变更的一种表现形式。

无论是依上述哪种形式的约定变更,都需要遵循以下具体的实施步骤:

(一)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某一条件出现时,双方可以就劳动合同某些条款进行变更。或者将明确规定了变更条件及变更内容的规章制度作为附件写入劳动合同条款。

(二)当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约定的变更条件成就时,一方将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以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

(三)另一方在审查没有异议后在书面的变更请求上签字盖章。

(四)书面变更请求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备查。

(五)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后,需要立即履行的,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内容严格履行,并为对方履行该变更内容创造条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约定变更的“约定”有时比较具体明确,有时则比较模糊,这就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变更措施,否则会导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风险。对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变更或者调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的有关内容,双方按约定变更或者调整即可;对于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变更或者调整的约定,但变更或者调整的条件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变更或者调整的合理性。

昌龙公司与李某于2004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是办公室副主任及相关岗位。合同同时约定,甲方(指昌龙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安排乙方(指李某)的岗位和工作内容。合同执行到2007年年初的时候,昌龙公司突然一纸调令将李某从办公室副主任调到其下属A分公司任办公室主任。李某不同意,未到A分公司报到上班。

昌龙公司即以李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形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请仲裁。

在仲裁庭上,昌龙公司提出将李某从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调到下属A分公司任办公室主任,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对李某工作岗位的一个调整,是依劳动合同约定作出的,李某必须服从,而李某在公司一再要求下不去A分公司报到履职,形成旷工,公司以李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而李某则称,昌龙公司在市区,而A分公司远在郊区,隔离其住所地较远。另外,劳动合同虽然约定了昌龙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安排其岗位和工作内容,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可以调整至A分公司,因此将其调整至A分公司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也违反劳动法规定,因此请求仲裁庭撤销昌龙公司将其调A分公司的调令,撤销昌龙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其昌龙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

李某的主张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本案中昌龙公司之所以败诉,是因为昌龙公司与李某所签劳动合同虽然约定昌龙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安排李某的岗位和工作内容,但由于调整的条件和指向不明确,据此对李某岗位实施调整,昌龙公司必须对这种调整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而昌龙公司不能提供,因此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三、因伤病变更

所谓因伤病变更,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依法对其进行调岗调薪。这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作出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按照该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实施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即调岗调薪。如果调岗调薪达到了目的,劳动者基本能够从事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劳动合同则不得解除;如果调岗调薪不能达到目的,劳动者还是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可以说,因伤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劳动合同法》所采取的用于保护因体能等因素导致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的一种救济措施,采取这一措施必须遵循以下具体步骤: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不能从事原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即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书面请求。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变更请求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劳动者的变更请求作出两种处理意见,一是予以认可;二是不予认可。

(三)对于予以认可的劳动合同变更请求,用人单位直接在变更请求签署“同意变更”

意见,对于不予认可的变更请求,用人单位则需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劳动者能够从事原工作的,在劳动合同变更请求上签署“不同意变更”意见,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则在劳动合同变更请求上签署“同意变更”意见。

(四)用人单位签署“不同意变更”意见的,变更请求直接返回给劳动者,签署“同意变更”意见的,变更请求各执一份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备查。

(五)对于不同意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书上载明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原岗位工资,对于同意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用人单位应当本着合理原则变更劳动者岗位,同时调整劳动者工资。

四、因胜任能力变更

所谓因胜任能力变更,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依法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与因伤病变更一样,因胜任能力变更也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作出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

按照该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实施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即调岗调薪。如果调岗调薪达到了目的,劳动者基本能够胜任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劳动合同则不得解除,如果调岗调薪不能达到目的,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可以说,因胜任能力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劳动合同法》所采取的用于保护因能力、知识、技能等因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一种救济措施,采取这一措施必须遵循以下具体步骤: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范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对劳动者的岗位胜任度进行考评,并得到劳动者不胜任岗位工作的考评结论。

(二)用人单位向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发出调整其岗位并相应调整其工资的通知。

(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通知表示认可,或者表示异议。如果表示异议,则需要将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提交用人单位。

(四)如果劳动者的异议成立,用人单位表示接受的,收回对劳动者的调岗调薪通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内容;如果劳动者的异议不成立,用人单位不予接受的,或者劳动者没有提交异议的,向劳动者发出的调岗调薪通知经劳动者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后,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备查。

(五)对于同意调岗调薪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本着合理原则变更劳动者岗位,同时调整劳动者工资。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实施因胜任能力变更,要在有关调岗调薪的通知后附下列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所在岗位职责和要求,劳动者的日常工作业绩、考核标准、考核流程等。如果缺少这些证明文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常常很难得到佐证。

五、因客观情况变更

所谓因客观情况变更,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而实施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这也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作出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

按照该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实施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即调岗调薪。如果调岗调薪达到了目的,双方同意履行调岗调薪后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则不得解除,如果调岗调薪不能达到目的,双方不能就调岗调薪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说,因客观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劳动合同法》所采取的用于保护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者的一种救济措施。采取这一措施必须遵循以下具体步骤:

(一)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一方将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递交另一方。

(二)另一方对对方提交的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如果没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对其变更内容表示同意。如果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将异议返回给对方,双方就异议再次进行另一轮的协商。

(四)直至双方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异议完全消除,再由另一方在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上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经另一方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后,由双方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五)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涉及劳动合同履行行为发生变更的,劳动者应当依变更请求变更合同履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变更履行行为创造条件。

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当一方将变更请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以后,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或者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2005年7月M公司考虑到几位中层管理人员集中居住在城东,距离公司所在地河西较远,故专门购买了一辆微型面包车,主要用于上下班接送这几位管理人员。M公司为此还特意招聘来驾驶员某甲任微型面包车的司机,并与某甲签{丁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岗位为“微型面包车驾驶员”。

2004年12月,M公司因为市政建设拆迁,搬至远离市区的经济开发区,所有工作人员均须到开发区上班。2005年1月M公司与某巴士公司签订协议,租用巴士公司的大客车作为接送全体员工上下班的班车。M公司还同时研究决定将原有的微型面包车转让给其他单位。

很显然,本案就牵涉到M公司与驾驶员某甲斯签的劳动合同内容因客观情况变更而变更的问题。要适应因客观情况变更这一情形,首先我们要分析M公司与驾驶员某甲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

M公司与驾驶员某甲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主要是三个:一是几位中层管理人员集中居住在城东,距离公司所在地河西较远;二是公司专门购买了一辆微型面包车,主要用于上下班接送这几位管理人员;三是微型面包车需要驾驶员。而现在这三个客观情况都发生了变化:一是现在不是几位中层管理人员住离公司较远,而是所有工作人员都住离公司较远;二是公司租用了巴士公司的大客车作为接送全体员工上下班的班车,而不是购买微型面包车;三是将原有的微型面包车转让给其他单位,因此公司不再需要微型面包车司机。可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的确存在。其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后,原来签订的“微型面包车驾驶员”这个劳动合同是否还能履行?显然是无法履行了,因为公司已经没有微型面包车了。

7.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 篇七

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

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

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在会间的临时提出。

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

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负责通知义务的主体,一般是董事会。但是在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则由其通知。

3、股东(大)会决议

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100条规定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但是,有些情况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此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4、种类股股东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种类的股票。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5、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6、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

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比如经营范围是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证券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基础知识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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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8.股权变更章程修正案 篇八

一、 ” 。

现修改为:

“XXXXXXX:

” 。

二、第六条原为:XXXXXXXXX。

现修改为:

“XXXXXXXXXX:

第 X 条原为:

“XXXXXXXXXX 公司股东签名:

XXXXXXXXXXX 公司

9.外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备案 篇九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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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局和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真实、及时。

第六条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应当到相关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指正负净额,下同)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1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

(三)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2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100万元的。

第七条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中:发生第四条

(一)、(二)、(三)、(五)、(六)项情形的工程变更,应

当在变更实施前进行备案;其它情形的工程变更,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经济专家组进行论证,由专家组提出论证意见:

(一)原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工程变更后结算价超过100万元的(原公开招标的除外);

(一)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且单项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2%的;

(三)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

(四)涉及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设备购置标准的。参加论证的相关技术、经济专家,应当从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建设单位进行备案,应当将变更报告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同时附送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

经专家论证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进行备案时还应当将论证意见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并分送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第十条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不齐全,应当将材料退还给建设单位。若材料齐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并加盖“备案材料收讫”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取回材

料。若发现有问题需提请各部门联合会审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会审。

第十一条未经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变更,相关部门在实施财政评审和政府审计工程结(决)算时将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把设计变更关。重大设计变更,需重新招投标的,应当重新招投标。要做好勘察、设计、概(预)算等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避免因勘探、设计等不规范而导致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

第十四条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工程变更的备案情况,并通报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涉及资金报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工程预算调整并办理拨款申请及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通过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备案或者工程变更未经备案造成工程款超额的,以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的备案情况纳入机关效能建设的考核范围。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或者规避备案的,将在当年的效能建设考核中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作相应扣分。

第十八条在实施工程变更备案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存在违

纪违规行为的,由市监察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监察局、财政局应当每年抽取部分项目向社会公布中标价、结算价、主要变更理由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程 备案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五月十八日印发

10.外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备案 篇十

一、提前终止上海×××有限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包含历次合同和章程修改书)。

二、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程序。特此声明

股东:×××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年„月„日 股东:×××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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