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

2024-07-27

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10篇)

1.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 篇一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的意见

哈办发〔2011〕14号

(2011年7月22日)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在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体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还存在事务繁杂、机制不顺、管理粗放和为民服务的贴近度、精细度不高等问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影响了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黑发〔2011〕5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我市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十七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以满足居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提升居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为出发点,以全面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为目标,通过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整合社区管理资源,建立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新模式,实行扁平化、精细化、高效化、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的社区管理和服务,使社区在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实现民情联系无遗漏、社区管理无盲点、社区服务无缝隙,为现代大都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以群众利益为重、以群众期盼为念,充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管理与服务有机统一,使居民群众权益得到保障,共享发展成果;坚持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结合推进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街道工作重心转到社会管理和服务上来,对政府部门下移至社区的职能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经费保障,街道、社区负责人员调配管理和组织落实,增强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承载力、执行力;坚持整合力量、多方参与,强化社区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区街职能延伸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各类协管员、社区警务人员、社区志愿者、物业服务企业和驻区单位等各种力量的协同、协作作用,有效调动居民群众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强大合力;坚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紧密联系各地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统筹优化社区管理服务运行机制,不断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使社区管理服务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主要目标。

2011年8月底,城区所有街道(含辖社区的乡镇,下同)和县(市)城关镇各选择1—2个社区开展网格化管理服务试点;2011年年底,城区所有社区和县(市)城关镇社区实现网格化管理服务全覆盖;2012年6月底,县(市)城镇社区实现网格化管理服务全覆盖。通过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实现“六化”目标,即管理理念人性化,真正把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管理对象多样化,将辖区内人、地、物、情、事、组织全部纳入网格进行管理;管理队伍多元化,按照共驻共建、整合资源的思路,建立专兼结合、多方参与的网格责任人队伍;管理职责明晰化,明确网格管理服务人员职责,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制,同格同责、同奖同罚;管理手段数字化,依托社区服务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以信息化方式管理;管理方式流程化,建立规范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流程,保证管理的便捷、精确和高效。

二、主要内容

(一)合理设置网格。按照“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的要求,考虑居民的认同度、社区工作人员状况等因素,根据自管小区、物业管小区、单位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多种类型以及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和管辖面积等因素,由各地区组织街道(乡镇)合理设置社区网格,对网格内进行综合管理和共同监督。网格划分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区域,不得交叉重叠,区域内所有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全部纳入网格,实现全面覆盖。

(二)健全管理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整合基层社区服务资源的要求,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完善社区各类协管员业务部门和街道社区双重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业务主管部门管业务,街道社区管队伍的“条主业、块用人”的条块结合式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在不影响专职工作的前提下,整合社区各类力量,根据各网格管理服务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网格管理工作人员。网格管理可实行“兼管多格”和“专管一格”相结合的办法运行,工作人员原则上由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可兼管多个网格)、城管及行政执法人员(可兼管多个网格)、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各类协管员)、庭院管理委员会主任(楼栋长)、社区民警、物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监督员、社区卫生工作者及社区志愿者等组成。网格格长一般应由社区专职工作者担任。

(三)明确管理任务。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实行“定人、定位、定责、定时”,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要在做好网格内调查、统计、宣传、调解、信息收集、应急管理等基础工作的同时,在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街道(乡镇)做好网格内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依法依规对网格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网格内的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划分工作职责。街道(乡镇)工作人员为网格督导员,负责督促、指导、协调网格管理服务工作,每周不少于1次参与网格巡查,并通过实地检查、协调处置等方式,确保网格管理服务作用有效发挥。社区专职工作者为网格管理服务直接责任人,负责了解掌握网格内的情况,具体落实各类基础信息的采集、不和谐因素排查、帮助居民办理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社区社会保障协理员设立网格管理AB角,两人负责一个网格,合理调配时间,保障业务和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社区专职工作者既要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好网格格长职责,两项工作要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

(五)理顺操作程序。根据一般性工作、协调性工作、突发性工作等不同性质的工作类型,由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采取相应的程序及时进行处置。对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工作,确保专职专干,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要积极做好配合。建立民情日志制度。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要通过记录社区民情日志的方式及时、准确收集社情民意,反映工作状况。建立分析研判制度。社区每日定时召开民情分析会,对收集到的社情民意进行梳理分类,落实责任人办理,确保社区情况当日清、动态准、处理快。街道(乡镇)每周要对社区反映的疑难问题以及在民情接待、走访调查工作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确保各类民情意见有效解决。建立民情回应制度。对一些在社区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即予以处理。对解决难度大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实行限时办理,由社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对居民意见比较集中、比较普遍,具有倾向性、全局性的问题,由街道(乡镇)协调解决。办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并收集居民反馈意见。

(六)落实岗位要求。强化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责任意识,要求做到脑勤、腿勤、手勤、嘴勤、笔勤,成为发现、受理、处置、协调、报告“第一人”。推行“错时工作制”,社区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坚持每天至少到网格巡查1次,在网格时间要达到工作时间三分之一以上。入户调查要合理安排时间,注意方式方法,注重自身形象,对服务管理对象的个人隐私和不便公开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要主动与社区居民交流沟通、增进感情,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认真填写民情日志。

(七)建立考核机制。各地区要完善信息掌握、问题处理、效果考评之间相互制约配套的管理机制,坚持“分级考核、分类考核、定量考核”并行,量化、细化、实化考核指标,明确项目、责任、时效,自查、互查、抽查、检查相结合,年终考评,兑现奖惩。对长期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街道、社区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转岗、辞退、罢免。建立网格管理服务公示制度,在每个网格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网格区域管理图和服务指示牌,公布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内容、监督电话;社区公益服务场所要设置各单位网格区域平面图和网格划分全景图,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作为当前加强和改进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创建和谐社区、实施惠民工程、完善社区管理体制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以服务群众为宗旨,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紧密配合,在全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组织框架内,共同抓好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工作;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包联社区。职能进社区的市、区县(市)直部门要强化业务指导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要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网格和城市管理执法网格与社区网格有效衔接、协同运作。

(二)强化分类指导。已实行网格化管理服务试点的地区要逐步向市里统一模式过渡,进一步理顺组织体系;要认真总结,深入研究,着重在管理和服务的精细化、制度化、人性化等方面进一步创新和拓展,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尚未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要统筹安排、全面启动、排出日程,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抓出成效。

(三)强化队伍建设。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以招录政府雇员的方式,招录社区专职工作者,从事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按900户设1个岗位,三年内完成招录工作;工资标准按社区两委副职标准执行,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今年下半年,为8个城区648个社区各招录1名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社区工作者考录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机制。今后,在公务员选拔中,同等条件下,有社区工作经历的优先录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订在社区工作者中招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具体办法,适时启动招录工作。

(四)强化宣传培训。实行网格化管理服务是加强社区基层管理的新探索、新举措,关系到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采取向居民和驻区单位发放宣传单和服务联系卡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使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家喻户晓。各地区要编制《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南》,做到有关人员人手一份、随身携带。以区、县(市)为单位,分层次、分类别,有计划地对有关人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专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五)强化经费保障。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区、县(市),责任在街道(乡镇),落实在社区,社区承担着主要任务。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社区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有关工作进社区要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大力加强社区公益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聚合基层管理服务资源,建设覆盖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的“网格化”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公益活动项目补助,对五星级、四星级和谐社区,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给予补助,用于开展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建设,五星级社区每年补助5万元,四星级社区每年补助3万元;要按照市里标准足额落实社区工作者报酬和保险待遇;设立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专项经费。

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的实施细则,报市民政局备案。

2.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 篇二

:一、新形势下特别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党委办公室应更好地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履行服务职能

党委办公室在全市处于一个非常特殊和关键的地位,是各级党委的首脑中枢机构,承担着决策参谋、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文秘调研、信息值班、后勤服务等重要职能,责任重大。可以说,办公室工作无小事。虽然大量工作是服务性的,但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虽然许多事情具体而繁琐,但事事都关系全局、影响全局。当前,国内外的情况发展变化很快,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办公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七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秦皇岛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科学发展、富民强市、全面小康的进程,既面临着空前的机遇,又面临着空前的挑战。

作为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部门,党委办公室能不能主动围绕全市大局和中心工作,切实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进一步提高“三服务”水平:能不能充分体现督促检查作用,把市委、市政府的意图和决策落到实处;能不能充分发挥协调综合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直接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直接关系到市委和各级党委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党委办公室的同志们应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四项工作:一是调研,反映真实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二是协调,办公室秘书长、主任的重要任务是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包括协调各系统单位之间的关系、领导之间的关系、上下的关系,力求方方面面和谐;三是督查,领导交办的和工作安排的事情必须督查、要账,抓好落实;四是服务,为市委、为基层、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高水平的服务。

这其中,服务是贯穿党委办公室工作的主线,是根本职责和基本任务。在任何情况下,办公室的同志都要把服务作为第一宗旨,善于在被动服务中争取主动,在重点服务中兼顾全面,在繁杂服务中把握大局。对上服务要当好参谋助手,研究实情谏真言,敢于直陈意见;对下服务要反映社情民意,传好令、做实事、抓落实。要通过积极服务、主动服务、创造性服务,努力推动服务工作实现“五个转变”:即实现由日常服务向优质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浅层服务向深层服务转变,由传统型服务向创新型服务转变,由单一型服务向多元型服务转变。

党委办公室要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更好地发挥参谋智囊作用,还必须学理论、搞调研、写材料、当参谋,努力做解放思想的先锋、理论研究的楷模和刻苦学习的榜样;必须用心投入,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全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肩负的使命;必须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对关键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分析,把问题研究细、研究透,为市委科学决策提供深刻实在、有价值的参考;必须激发全体同志敢于争先的勇气、善于创新的智慧、乐于奉献的精神和勤于工作的能力,引导办公室各部门、各科室瞄准先进找差距,全面创优各项工作,在全省争先晋位、力争最好,努力开创党委办公室工作的新局面。

二、办公室要做到务实创新、事争一流,必须切实加强办公室自身队伍建设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把办公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关键在人,关键在领导。因此,必须把党委办公室自身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战斗群体。根据党委办公室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应突出抓好以下几点:

一要注重学习历练。

大兴勤奋学习之风,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近年来办公室的工作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工作节奏加快,工作范围更宽,标准越来越高,责任更加重大。办公室的同志只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素质,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当前,要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真正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通过解放思想来真正领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同时要学习一切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新知识,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全方位提高办公室干部队伍素质。要鼓励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以更好地提高业务能力。通过学习和历练,把办公室的队伍建成一流的队伍,把办公室的工作干成一流的工作,把办公室的服务搞成一流的服务。

二要增强品德修养。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三纲、八目”,三纲是“明德、亲民、止至善”;八目是“格、致、诚、正,修、齐、治、平”。在这“三纲八目”中,“一是皆以修身为本”,这些思想对办公室工作人员也是适用的。要做好工作,开展完美型服务,必须把加强自身修养放在首位,注重增强党性修养和品行修养。要通过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把完善自己、关心他人、奉献社会、服务大众作为人生追求,自觉做到物质生活要俭朴、精神生活要充实、信仰生活要纯洁,视事业重如山,看名利淡如水,用心履行岗位职责,埋头干好本职工作。要通过加强品行修养,修身正己、知行合一,把修身成果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实现品与行的相统一相结合。从每个办公室同志做起,注重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每日“三省吾身”,把个人兴趣、爱好、欲望等一言一行,都严格约束在道德范围之中,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言、慎微、敏行,身体力行地倡导良好风气。

三要激发精神斗志。

衡量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是否合格,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看其愿不愿、能不能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吃得辛苦,乐得艰苦,耐得清贫。古人说:“有气则勇、无气则虚。”有了好的精神状态,干工作就会有信心、有决心、有恒心、有创新,就会在工作中开拓前进,有所作为。办公室同志必须摒弃各种自满、畏难和躁动情绪,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勤勤恳恳,开拓进取,不断创造出新的成绩。要时刻强化执政为民的宗旨观、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任劳任怨,忘我工作,做到比工作不比待遇,比贡献不比索取,以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和出色的业绩实现自身的价值。

四要争创特色品牌。

办公室人员不能有“无过便是功”的思想,要平中出奇,创出自己的“品牌”。一要争先进。牢固树立“干就最好”的思想,不仅要在全市党委系统当先进、争第一,而且要走在全省最前面,成为全省系统中的一面旗帜。二是创特色。要创出自己的“品牌”,必须有创新意识,努力创造有特色的工作。办公室要结合自身实际,围绕“特色”做文章、求突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拿出一些能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叫得响的东西。通过创造自身工作中的特色“品牌”,赢得领导更多的信任、关心和支持。三要出成绩。不仅政务工作要出成绩,事务工作也要出成绩、出效益。文稿起草、信息调研、督促检查都要力争有更多的成果进入领导决策层,有更多的作品和文章在省级以上的刊物发表,而且还要有能给全市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的“精品”。

三、办公室要立足根本,

强化管理,必须进一步营造创优争先的良好环境

搞好办公室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办公室工作水平,必须创造条件,强化内部管理,加快实现工作向规范化、程序化转变,切实调动全体同志的积极性,营造创优争先的良好环境。

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办公室工作运行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是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当前,要在完善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精文减会、畅通无阻、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狠抓办公室运转机制的改革创新,办文、办会、办事的各个方面都要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同时要适应形势要求,不断推动方式方法、工作手段的创新突破,确保办公室能够始终高效顺畅的运转,为党委和基层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要营造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和谐可以归纳为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身与心的和谐,这是所有和谐的主要内容。这三类和谐还可概括为“合天人、同人我、一内外”,讲的是天人合一、人我大同、身心如一。办公室的同志都要做合天人、同人我、一内外的人。同时,办公室的同志很辛苦,各级党委领导应该对办公室的同志多关心、多支持,带着责任和感情关心大家的生活,关心大家的成长进步,把大家的积极性充分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以此来激励大家团结拼搏、努力工作,不断提高党委办公室的“三服务”水平。要注意做好干部的思想工作,营造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团结协作的环境氛围。在生活上,应多为同志们办实事,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重视解决干部职工的实际问题。

要严肃纪律,发挥表率作用。办公室人员虽然没有领导权力,但领导的决策要靠办公室去落实,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也要通过办公室向领导反映。因此,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往往是人们关注的对象,也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诱惑的目标。办公室的同志们必须严格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能办事、守规矩、会创新,廉洁奉公,洁身自好,抗得住各种诱惑,经得起各种考验。要在党委办公室建立并实行严格的规章制度,在全市党政机关中做出表率。同时,办公室人员还要做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率,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了解民情,掌握民意,体察民心,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更好地体现在办公室的各项工作之中,坚决反对和克服官僚作风和衙门习气。要通过较高的素质、严谨的作风、扎实的工作、突出的业绩、良好的形象,使党委办公室的同志成为所有部门中最优秀的群体,使党委办公室成为所有部门的榜样。

3.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 篇三

二零零九年六月九日,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牛有成率北京文化参访团抵台。此行在京台交流中,是具有历史性指标意义的,因为这是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后的三十年来,北京市领导干部首次率团赴台交流。

“京台两地要进一步增强交流、了解,努力实现共同发展。”这是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牛有成六月十日在台北和中国国民党主席吴伯雄会面时共同强调的。会面时,吴伯雄对牛有成率团参访表示热烈欢迎,还特别感谢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对中国国民党访问北京时的热情接待。他说,“北京是非常伟大的都市,近些年现代化建设发展日新月异,希望参访团将台湾情况更多地向北京市民介绍。”牛有成首先转达了刘淇书记对吴伯雄主席的亲切问候。他说“这次率团参访意义深远,增强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交流就会加深彼此了解,越走越近。台湾都市型农业很值得学习,希望进一步加强京台两地农业的交流与合作。北京将积极支持市民赴台旅游。”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京台交流明显增强“京台科技论坛”。“京台文化节”、“少年交流团”已分别举办十一次、四次和八次。现在,平均每天就有三个北京市的交流团组在台活动。京台之间呈现出多领域、全方位交流的可喜局面。

台北市官方网站以郝市长宴请北京文化创意产业交流团,并观赏大陆知名舞蹈及艺术表演“流动的紫禁城”,加强两岸创意交流与合作为题对这次交流进行了报道。文章说,台北市市长郝龙斌于当晚在圆山饭店设宴欢迎北京文化创意产业交流团,并在晚宴后应邀观赏大陆知名的舞蹈及晓丹公司表演的大型服饰展“流动的紫禁城”郝龙斌表示台北与北京是“具有文化高度及历史深度的城市,未来应加强交流合作,共创文化愿景”。

岛内媒体给予“流动的紫禁城”很高的评价,认为这次展演是:“以艺术角度探索中国文化内涵,就像一部中国文化的”活“纪录片”,是“以表演和服饰反映中国建筑、历史、文化之美的特别表演,颇具创意”。

“流动的紫禁城”的创作者、设计师胡晓丹在接受中新社采访时非常感慨地说“选用紫禁城作为作品的原型和素材,是因为紫禁城是中华民族文化最经典的代表,最能体现注重风姿神韵、和谐平衡的中国美学思想。在西方,是向他们介绍中国传统文化之美。而在台湾,能感受到共鸣。我们有太多的共同”,相互间的沟通理解在这里很容易。

如今,这场“融合艺术表演与服饰之美,展示中国建筑、历史与文化的特别秀”秀进宝岛,“完美落幕。应该说,牛有成率领的北京文化参访团以及一流动的紫禁城”,在人岛交流上迈出了成功的一步,有了一个完满的结果,为今后的京台交流打下了新的基础。

另:何以说“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率团赴台交流,三十年来第一次”?依笔者了解,多年前,曾有两位市级领导干部先后随文教类交流团组赴台交流,但那都是他们从市领导岗位退下来以后的事情了。

第一位是原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关世雄,他是应“一九九三年海峡两岸成人暨隔空教育学术研讨会”筹委会的邀请,以北京市成人教育学会会长的身份,参加北京市成人教育学会一行七人的小型教育交流团,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启程,赴台进行为期六天的学术交流。

4.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 篇四

【发布文号】穗文〔2006〕2号 【发布日期】2006-01-10 【生效日期】2006-0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的通知

(穗文〔2006〕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鉴于部分领导工作变动,经市委同意,现对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组 长:苏志佳(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副组长:张桂芳(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

成 员:邬毅敏(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

吴树坚(市法院院长)

陈武(市检察院检察长)

吴沙(市公安局局长)

张灼民(市纪委副书记)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办公厅,负责承办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灼民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1名副职和市纪委秘书长组成。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日

5.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 篇五

【发布文号】穗办〔2007〕2号 【发布日期】2007-01-30 【生效日期】2007-0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广州市第九次代表大会精神的通知

(穗办〔2007〕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中国共产党广州市第九次代表大会于2006年12月25日至29日胜利召开。市第九次党代会是在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加快推进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党代会全面回顾总结了八届市委过去四年的主要工作,明确了我市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对广州今后五年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共广州市委和市纪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学习、贯彻、落实好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是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来抓。根据市委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上来

学习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重点是学好党代会报告。朱小丹同志在市第九次党代会上代表八届市委所作的《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广州,把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推向新阶段》的报告,主题鲜明,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体现了求真务实、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是指导我市今后五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行动纲领。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实质,并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广州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学习时要把握以下重点:

深刻认识市第八次党代会以来的工作成就和基本经验。紧紧把握我市在综合经济实力、城市建设和管理、改革开放、社会事业、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党的建设等七个方面取得的新成就。紧紧把握四个方面应当全面总结、继承发扬的基本经验:一是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务实创新精神贯穿于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全过程;二是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是必须始终持续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四是必须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持之以恒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深刻认识当前形势和今后五年我市的奋斗目标。紧紧把握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给我市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紧紧把握今后五年我市工作的总体要求,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以办好2010年亚运会为契机,以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为动力,以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为保证,深入实施富民强市、科教兴市、依法治市、可持续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科学发展,努力构建和谐广州,把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推向新阶段。紧紧把握今后五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力求经过努力,全面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人均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基本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任务,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深刻认识今后五年我市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实现新跨越的重大战略部署。紧紧把握着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提升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城市发展国际化水平这四个事关广州长远发展的战略性着力点,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取得新的突破。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更新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坚持富民优先、民生为重,努力构建和谐广州,一步一个脚印地向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迈进。

深刻认识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广州,加快推进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二、以学习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动力,把我市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推向新阶段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紧密联系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振奋精神,开拓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奋发进取,形成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广州的强大力量,把市第九次党代会制定的目标任务和战略部署落到实处。

当前,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切实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增强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功能,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生态城市建设,全面实现城市建设管理“到2010年一大变”。统筹城乡发展,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战略,构建具有广州特色的自主创新体系,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关注民生,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健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提高社会管理和社区建设水平,全力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市,扎实推进平安广州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民主法治水平。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文化领域的改革与发展,努力塑造城市先进文化品格。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拓展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开放格局,大力增创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新优势。

与此同时,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党员干部,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方式,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毫不动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广州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取得实效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市委的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的热潮,确保学习贯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要重点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传达学习。各区、县级市党委和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要抓紧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进行传达学习,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推动学习贯彻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要把学习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把学习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与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省委、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发〔2006〕24号、穗字〔2006〕15号)结合起来,制定专门计划,确保学习质量和效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联系实际指导改进工作,做学习贯彻的表率。

要认真组织好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学习。全市企业、农村、社区、学校和机关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召开党团组织生活会、座谈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传达学习。注意抓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和流动人员中的党员的学习。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各界群众的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宣讲活动,帮助广大党员和群众领会市第九次党代会的精神实质。

要切实抓好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的宣传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纳入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培训计划,加强对党员学习贯彻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宣传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把握正确导向,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宣讲队伍深入基层宣讲,通过编写学习资料及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报告会、研讨会等,推动学习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单位,要开辟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对党代会精神进行深入宣传,对贯彻落实党代会精神的先进典型进行重点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学习贯彻氛围。社科理论研究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加强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努力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把我市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推向新阶段提供理论支持。

各地各单位要将学习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的情况及时报市委。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6.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 篇六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8〕35号 【发布日期】2008-11-19 【生效日期】2008-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哈办发〔2008〕3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19日

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行使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及其责任人员,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发生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问题的。

(二)因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行为引发干部群众伤残、死亡或致使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

(三)因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行为不当发生集体越级上访或危及社会稳定群体性案件的。

第五条第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未完成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指标,被评定为达标以下(不含达标)档次的。

(二)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管理已满两年,但仍未完成后进转化或被重点管理两次以上的。

第六条第六条 当事人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七条第七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区县(市)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自被“一票否决”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人口计生部门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综合性奖励、晋升职务,已获得综合性先进和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应由授予单位取消资格。

第八条第八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当事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外,自被“一票否决”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为先进、劳模,不得推荐为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和工商联执委,不得参加综合性先进和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不得继续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已获得综合性先进和荣誉称号的应由授予单位取消资格。

第九条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评选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推荐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和工商联执委时,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第十条 对区、县(市)政府实施“一票否决”,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一票否决”,由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由市直接调查、应实施“一票否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通知其所在区、县(市)执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实施“一票否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否决建议,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实施“一票否决”,由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否决建议,报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作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否决书送交被否决的单位或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 篇七

本刊讯近日, 中国电信成都公司收到成都市委办公厅发来的感谢信, 感谢中国电信成都公司在中共成都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期间, 给予的全力支持。

2014年11月, 成都电信公司收到市委办公厅发来的关于中共成都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的通讯保障需求,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 在2014年12月3—5日会议期间, 派出技术骨干和客户经理给予大力支持, 及时开通两部座机, 派遣通信保障车到现场, 全力保障会议期间的通信需求。

成都电信此次通讯保障服务得到了成都市委办公厅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好评。感谢信中写道:“贵单位全力保障会议期间的通信需求, 为会议的成功召开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向为此次会议保障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表示诚挚谢意, 向贵单位长期以来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8.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 篇八

【发布文号】市委办发〔2002〕11号 【发布日期】2002-02-02 【生效日期】2002-0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2〕11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2月2日

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的意见(试行)

(2002年1月29日)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社区居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理顺社区工作关系,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直接关系到社区建设的巩固和发展。为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促进城市社区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持续发展,现就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

(二)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市政公共设施;

(三)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开展共驻共建,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五)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安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

(七)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参与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支持;

(九)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十)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十一)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十二)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帮助;

(十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二、社区自治的基本权利

(一)民主选举权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每户居民派代表或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二)民主决策权

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2、撤换、补选或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3、社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办法、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4、社区集体经济收益所得及其使用情况;

5、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民主管理权

1、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对本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2、社区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收入和其他劳务收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3、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以下事务行使初审权和知情权:

(1)最低生活保障的申办初审;

(2)社会救济救助金的申报初审;

(3)特困户学杂费减免照顾初审;

(4)残疾证申办初审;

(5)残疾人就业安置初审;

(6)收养和婚姻登记初审;

(7)生育指标、婴儿户口申报初审;

(8)流动人员“三证”及暂住证审验、申办初审;

(9)外出人口婚育证办理初审;

(10)私房改建、重建规划管理初审;

(11)失业(无业)居民的婚姻状况、失业卡、待业卡初审;

(12)居民身份证和老年卡的申办初审;

(13)直系亲属公房房卡的过户申请初审;

(14)规划杂项工程申请知情;

(15)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公建配套定位及验收知情;

(16)居民占绿手续申请初审;

(17)物业公司收费项目和标准知情;

(18)申办、变更经营项目初审;

(19)房屋出租知情。

(四)民主监督权

社区居民委员会具有对政府部门、社区单位和社区内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权利;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利;对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权利。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社区财务管理,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账目,实行政务、事务、财务三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三、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相关组织的关系

1、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的职能。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在社区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依法自治。

2、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议事协商委员会的关系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作为社区的权力机构,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并定期报告工作;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作为议事监督机构,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的职能,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

3、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中介服务组织的关系

社区中介组织是受政府职能部门或群众自发组织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在市场体系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的社会服务机构,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鼓励、培育社区中介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

4、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是社区自治组织与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关心支持本社区的物业管理,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可以是社区组织机构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5、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

驻社区单位是社区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驻社区单位在工作方式和思想观念上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和转变,将大量的服务性、社会性、公益性事业逐步转移到社区,主动向社区提供资源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目标。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的自治组织,对整个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都应统筹考虑、全方位服务,主动与驻社区单位搞好关系,为驻社区单位的生产、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共同建设和管理好社区。

四、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有关政府机构之间的职责

1、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指导与支持、协调与监督”的关系。街道办事处不能视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街道派出机构,不得干涉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的各种事务,应尊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权力,引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增强民主自治的意识和能力,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工作,依法协助、监督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的落实,并向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政府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指导与服务、协调与监督”的关系。涉及社区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转变工作方式和思想观念,将工作重心放在社区,在履行各自职能、为社区搞好服务的同时,充分尊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指导社区开展各项工作,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配合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社区有关行政事务,为它们依法行政、落实政府目标管理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3、政府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界定

根据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职能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履行,政府部门负责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属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必须由政府部门独立履行,不得转嫁给社区。需社区协助的事项,在征得社区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协商办事,但对工作量较大、持续时间长的行政事务或临时性工作,应按照“费随事转、责随权转”的原则,给予社区相应的工作经费或补贴。

附:政府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界定表

附件:

政府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界定表

序号 职能内容 部门

承担 社区

承担 部门

指导 社区

协助 社区目标的编制及考核 √ √ 2 信访工作 √ √ 3 综合治理工作 √ √ 4 民事纠纷调解 √ √ 5 普法教育 √ √ 6 国策宣传 √ √ 7 计生工作 √ √ 社区计生协会工作 √ √ 9 科普宣传和普及 √ √ 10 绿化工作 √ √ 市容环卫管理 √ √ 防病治病除“四害”、社区卫生服务 √ √ 13 健康教育 √ √ 14 初级保健 √ √ 公民义务献血 √ √ 16 双拥优抚 √ √ 低保及社会救济 √ √ 18 婚况证明 √ √ 19 殡葬宣传 √ √ 20 居务公开 √ √ 21 残疾人工作 √ √ 22 社区服务站工作 √ √ 求助热线的接待与管理 √ √ 24 社区服务队伍建设与管理 √ √ 25 社区内便民利民服务网点管理 √ √ 26 社区成员的扶贫帮困 √ √ “扫黄打非”及文化市场管理 √ √ 28 社区体育活动开展 √ √ 社区文化活动及阵地建设 √ √ 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特色楼道培育(新家庭计划)√ √ 31 社区志愿者队伍管理 √ √ 32 老年人工作 √ √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 √ 34 “两劳”释放人员帮教 √ √

劳动就业、上岗培训、失业人员管理 √ √ 36 党风廉政教育 √ √ 37 国防教育 √ √ 38 兵役登记 √ √

社区档案管理 √ √ 40 文明社区创建 √ √ 41 民主评议党员 √ √ 42 统战工作 √ √ 43 市民教育 √ √ 44 新闻报道 √ √

党报党刊发行 √ √ 46 工会工作 √ √ 47 青少年工作 √ √ 48 妇女工作 √ √

9.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 篇九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9〕18号 【发布日期】2009-05-25 【生效日期】2009-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哈办发〔2009〕1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07〕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维护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哈政发〔2007〕22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有关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与国企改革有关文件的修订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发〔1999〕11号)、《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发〔2001〕8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1〕31号)、《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哈发〔2003〕24号)等涉及我市现行国企改革改制工作的文件,其政策规定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要求不符的,按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对部分文件具体条款的修订

(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14号)中,不再执行第二条第四款关于“集体土地征用后出让土地使用权,确需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支付征地各项费用的,在评估确认地价中扣除征地各项费用(不含新菜田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后,余额低于评估确认地价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评估确认地价30%收取;余额高于评估确认地价30%的按余额收取”的规定;不再执行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规划用途与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差值加上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之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第四条第二款关于“企业因实施„退城进郊‟计划搬迁后腾出的原址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公开竞价出让。收益可以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的规定;不再执行第四条第三款关于“在原划拨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工业项目按评估确认地价的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项目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5%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规划用途与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差值加上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之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第四条第四款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时,工业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5%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

(二)《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发〔2004〕4号)中,不再执行第三条关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涉及新增用地指标内土地出让金的政府收益部分,将作为政府扶持资金,用于该项目发展”的规定。

(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05〕13号)中,不再执行第四条关于“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块级别基准地价的70%收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市政府纯收益部分,作为政府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发展。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范围内,可以调整出让年期”的规定。

(四)市委11届第18次常委办公会议纪要中,不再执行原则同意将哈电集团自有生活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实际收取数额的40%,作为市政府对哈电集团自有生活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的规定。

三、废止执行的文件

(一)废止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6号),相关工作参照2008年8月出台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3号)执行。

(二)废止执行《中共哈尔滨市委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哈尔滨市小巨人发展计划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关于联合印发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金融等单位扶持我市小巨人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哈改办发、哈小巨人办发〔2001〕1号),相关工作参照市小巨人办与市改善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为小巨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服务措施〉的通知》(哈小巨人办联发〔2004〕1号)规定执行。

(三)废止执行《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哈社保组发〔2004〕3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25日

10.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 篇十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 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 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 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 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 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 提升行业服务功能,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 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 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 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 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法律制度建设, 明确脱钩后的法律地位, 实现依法规范运行。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明确权力边界, 实现权力责任统一、服务监管并重。按照非营利原则要求,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行为, 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

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 推动服务重心从政府转向企业、行业、市场。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在中央和地方分别开展试点, 设置必要的过渡期, 积极探索, 总结经验, 完善措施, 逐步推开。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同情况, 因地因业因会逐个缜密制定脱钩实施方案, 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具体把握, 确保脱钩工作平稳过度、有序推进。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 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 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脱钩任务和措施

(一) 机构分离, 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 (包括下属单位) 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 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 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 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 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 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核销事业编制, 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 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 根据业务关联性, 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 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二) 职能分离, 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 制定清单目录, 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 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 资产财务分离, 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 要设立独立账号, 单独核算, 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 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 在此之前, 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为鼓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行政机关脱钩, 过度期内根据脱钩年份, 财政直接拨款额度逐年递减。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拨款过度期和过度办法, 由各地自行确定, 但过度期不得超过2017年底。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 仍按原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 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 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 (包括无形资产) 管理办法, 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 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 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具体办法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 人员管理分离, 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 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 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 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 (离) 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 (离) 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 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 (离) 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 (离) 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 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 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 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 退出公务员管理, 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 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与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 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 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

(五) 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 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 按照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的关系归口分别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 依托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 可依托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 外事工作由住所地省 (区、市) 人民政府按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 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四、配套政策

(一) 完善支持政策

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 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 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 加强绩效管理。

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 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 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机制。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 按原规定报送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原渠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 整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 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 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 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协助政府部门多双边经贸谈判工作, 提供相关咨询和协调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 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 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 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 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鼓励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间公平有序竞争。

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 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 并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并接受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 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 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 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 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 健全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制度, 建立和健全监事会 (监事) 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 探索实行理事长 (会长) 轮值制, 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 委派监事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 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政策。所派监事不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五、组织实施

(一) 建立工作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全国工商联, 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 (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 , 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 推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 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脱钩工作。联合工作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 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组, 制定本地区脱钩方案, 负责推进本地区脱钩工作。

(二) 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案和职能分工, 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各级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脱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 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 落实各项工作, 并向社会公开。

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 有关部门分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制定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 明确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 切实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中央编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提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外交部提出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民政部牵头制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财政部提出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理腾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

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监管办法。

(三) 稳妥开展试点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民政部牵头负责, 2015年下半年开始第一批试点, 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 2017年在更大范围试点, 通过试点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后全面推开。按照兼顾不同类型、行业和部门的原则, 第一批选择100个左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脱钩试点。各业务主管单位于2015年7月底前将推荐试点名单报送民政部, 并逐个制定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方案报经民政部核准、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 其中须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 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别报批。各试点单位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 由联合工作组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经验, 完善配套政策。

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各省 (区、市) 工作组负责。各省 (区、市) 同步开展本地区脱钩试点工作, 首先选择几个省一级协会开展试点, 试点方案报经民政部核准、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和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报联合工作组。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完善试点政策,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稳妥审慎推开。

(四) 精心组织实施

脱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 严明纪律, 做好风险预案, 确保如期完成脱钩任务。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推进脱钩工作, 规范工作程序, 建立考核机制, 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 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脱钩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 要及时向联合工作组报告。

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优化发展环境, 改进工作方式, 构建与行业协会商会新型合作关系;建立和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机制, 在研究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时应主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和支持, 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转型, 努力适应新常态、新规则、新要求, 完善治理结构, 规范自身行为, 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强化行业自律, 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积极反映会员诉求,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真正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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