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总结

2024-12-10

制度经济学总结(8篇)

1.制度经济学总结 篇一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我镇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就一年来此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我镇已完成和基本完成两个村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分别是河防口(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庄(社区股份合作社)。河防口村已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部过程,已完成法人登记手续并召开了股东代表大会,发放了股权证。**庄村产权制度改革已进行到草拟股份合作社章程、准备进行法人登记阶段。

二、主要做法

(一)成立组织机构,做到责权明确

为全局把握、统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镇党委、政府专门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主管副镇长任副组长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专人成立了**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

同时,为加强直接领导,经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成立了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的**庄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三个工作组,负责本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具体工作。

另外,由于此项工作涉及农户多、工作量大,镇、村领导小组成员采取分片入户的方式,深入到农民家中,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和解释答疑工作,从而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重视宣传培训,做到村民自觉拥护

在**庄村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初期,由于农民对改革意义、内容等不了解,部分村民曾持反对意见,针对这种情况,镇、村领导小组加大宣传力度,挨家挨户进行讲解说明,最后,村民完全赞同并支持改革。

另外,经过广泛的宣传动员和学习借鉴其它地区的成功经验,许多农民已经认识到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转变农村生产经营模式,走集约化、产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且这种发展模式将给他们带来切实利益。

(三)多方协调沟通,把工作做细做实

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我镇多次和区农委、区经管站进行沟通联系,并多次请他们给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讲解培训,并且在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都有经管站相关工作人员的参与和指导,帮助我们进行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并深入农户家中进行协调沟通,切实把每项工作都做细做实,这为整个改革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取得成效

我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历史性变革。它从根本上破除了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传统经济体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大生产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将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

另外,农村中在市场风浪中长期闯荡、懂经营、会管理的经济精英被选进董事会、监事会,走上企业的经营管理岗位,对于我镇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经验与不足

(一)成功经验

我镇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

一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思路明确。为搞好我镇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了领导机构,抽调了专门的工作人员,确定了“全面动员、深入开展、注重落实”的总体思路,并不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是主导产业突出,带动其他产业发展。围绕我镇的主导产业“红肖梨”,做大做强红肖梨品牌,并且以此为依托,带动更多农民走集约经营和产业化发展之路,逐步形成以主导产业带动其他产业共同发展的局面。

三是制定奖励政策,促进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按照镇党委、政府专门会议决定,对在我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镇里将进行表彰和奖励,进一步调动了大家投身这项工作的积极性。

(二)存在不足

我镇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体上搞得不错,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面不是很大,还没有在全镇广泛推开。另外,村里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明年工作计划

明年计划再进行两个村的产权制度改革,初步确定为椴树岭村和邓各庄村,改革工作预计于明年4月份正式启动。

2.制度经济学总结 篇二

从1978年至今,中国改革开放已走过三十多年,成功地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济转型模式,推动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10月发布的改革开放30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1978年我国GDP(国内生产总值)只有3 645亿元,人均国民总收入仅190美元,位居全世界最不发达的低收入国家行列。而到了2007年,GDP达到了249 530亿元。1979-2007年,GDP年均实际增长9.8%,不仅明显高于1953-1978年平均增长6.1%的速度,而且也大大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年平均增长3.0%的速度。经济总量的加速扩张大大缩小了我国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差距,经济总量居世界位次稳步提升,由1978年的第10位上升到目前的第4位,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人均国民总收入也实现同步快速增长,由1978年的190美元上升至2007年的2360美元。这意味着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成为中等偏下收入国家。

但是在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没有现成答案的问题,正如中共中央在1993年文件中所指出的那样:“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既要制度创新,也要理论创新。

按照中共十七大的概括,改革开放的目标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个目标,有必要梳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验教训,让历史照亮未来。

本文试图用新制度经济学知识解释当时制度变迁的动因,文中的制度变迁不仅包括1978年实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包括之后进行的若干改革举措。

1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经济学框架

如果把中国经济改革看作一场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过程,那么它要符合制度变迁的基本理论。

任何理性的单个行为主体(个人或组织与集团)在制度变迁中追求的目标皆是自身效用或财富(净货币收益与非货币收益)的最大化,在制度变迁中,国家被视为一种追求自身效用或福利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在既定的资源禀赋、技术状况和文化要素的约束集合下,单个行为主体如果认识到,按照既存制度安排,就无法获得潜在的收益,而改变既有的安排,就能获得在原有制度框架中所得不到的收益,那么,他们将努力谋求建立起预期会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制度安排。国家也是如此。而且,一旦创立和利用新制度安排净预期收益为正,即变迁的预期私人收益超过私人成本时,就会产生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并且这种净预期收益越大,则制度变迁需求变大,其需求弹性也就越大。制度变迁就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实质是由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另外,复杂的现实世界和有限人类理性使个人无法迅速、准确和低成本地作出理性判断时,他们便会借助于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内的意识形态来走“捷径”。

按照新制度经济理论视角来看,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从制度非均衡走向制度均衡的制度变迁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由改革后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改革前低效率制度的过程。

任何一项制度的选择都不是随意决定的,人们在选择一项制度时,首先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和权衡,只要当感知到制度净收益大于零时才会选择这种制度。但制度净收益大于零只是制度选择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一种制度只要其净收益大于零,且在各种可供选择的制度中净收益最大,就是最佳的制度。

制度效率存在着递减现象,任何制度的产生都是由一定的生产力状况和技术水平或性质所决定的,随着生产力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制度必须作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否则制度的效率必然会降低。同时,正如李怀所言,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以及不断面临被替代的过程,某一特定的制度只能存在于一个特定的时期,有着它自己的“生命周期”。制度的效率“生命”曲线在达到一定点之后,会随着生存时间的递增而同时出现效率递减的趋势。一般说来,制度的效率往往和时间反相关。既然制度效率存在着递减现象,那么当制度效率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制度变迁是必需的。

制度既会自然演进和变迁,也可以在人为设计下变迁。

2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因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因总体上来说可归为两大类:其一,人们对计划经济体制有了一种不满意,出现了一个新的盈利机会,产生了新的潜在的制度变迁需求和潜在的制度变迁供给。其二,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出现了效率递减现象,因此制度变迁是必需的,也就是说产生了变迁的动因。这个变迁的动因来自于需求和供求两个方面,即是说,一方面,制度变迁的需求者是在作了收益—成本比较后,产生了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另一方面,制度变迁的供给者也是在进行了收益—成本比较后,产生了对制度供给的动力。

从根本上来说,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无论是从需求的角度还是从供给的角度看,其净收益都是大于零的,同时也是在可选的方案中净收益最大。具体来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因为归为以下几点:

2.1 中国计划经济制度存在缺陷

计划经济体制在建国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确实有利于国家集中全社会的经济资源进行大规模的投资或经济建设,从而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据统计,1953-1978年,中国的年均积累率(储蓄率或投资率)将近30%,社会总产值、工农业总产值和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以年均7.9%、8.2%和6%的速度递增,这样高的增长速度在世界上都是少见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越来越凸显,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技术进步缓慢、经济管理落后、人民生活水平停滞不前。

2.2“文化大革命”催生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机遇

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虽然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但真正促使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机遇是在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历史废墟上产生的。原因主要为:一是“文化大革命”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历史灾难,使传统的计划经济的荒谬和弊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打破了传统体制的神圣光环,造成了非改不可的客观形势,为中国的经济改革奠定了经济、政治、思想和心理上的基础。二是“文化大革命”使传统的计划体制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相比于苏联东欧国家严密的计划经济体系,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向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无组织性,是动员命令型经济,强调精神的作用,反对物质刺激,理想主义色彩很浓。再加之“文化大革命”,破坏极其严重。

2.3 国际大环境变化

(1)国际社会主义阵营计划经济体制普遍趋向有市场的改革。由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20世纪50年代起,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就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起初主要是试图消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病,改革还固守在计划体制范围内,到了60年代至70年代末,以前苏联、匈牙利和前南斯拉夫为代表的苏东国家都实行了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改革原则。70年代末期,改革放缓,80年代下半叶,再次掀起改革新浪潮。虽然大多数国家的改革仍然没有根本性地改变过于集权的、畸形的经济结构及经济体制僵化的弊端,但更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更按价值规律行事,对企业放权让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都给予了中国有益的借鉴。

(2)资本主义现代市场经济取得新发展,提供了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和有益经验参照。社会主义在全世界的胜利,促使资本主义去改善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各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了对劳工的保护法,全面、具体地实施对劳动权益的保护;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使资本所有者多元化、大众化,使资本与劳动关系有了很大变化;国家施行的财政政策,缩小了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总之,规范和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已大大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给予了中国一个启示:不能再排斥市场经济,而要充分发展市场经济来振兴民族与国家。

2.4 个别落后地区改革试验的成功,给予了进行大规模改革的信心和希望

这个成功的例子是指安徽省凤阳县农民在摆脱饥饿与贫困欲望的驱动下,以自己的自发行动,打破了原来人民公社以来的集体经济僵局,首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而迈出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这一微观经济体制的创新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使农民逐渐摆脱了行政指令的束缚,得到了相对自由、自主和满足自身利益的新机制,从而解决了因传统集权体制滞后于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体制短缺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作为一种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所有制形式在与原有的计划体制的竞争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并且因为农村改革的良好效果和改革领导人的支持使得农民自发的制度创新成果得以法制化和规范化。当改革进入到转型阶段之后,国家主导的体制创新就更富有根本性意义。

2.5 中国的政治权力和新生的市场经济是中国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力

政治体制变迁和经济体制变迁,作为社会发展的两大主体性制度变迁,由经济与政治所固有的相互依赖关系和发展的逻辑一致性,决定了实际制度变迁过程中二者的互为动力特征。经济体制变迁对政治体制变迁赋予的活力与动力,主要表现在随着经济体制变迁的深入,社会成员的利益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竞争意识等有利于民主政治文化的培养和公民政治素质都得到了提升,从而形成推进政治体制变迁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思想力量。而政治体制变迁对经济体制变迁赋予的活力与动力,主要表现为政治对经济的反作用,即政治关系的变化、政治权力结构的调整、民主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等,必然会在更广阔的范围和更高的层面上调动社会大众参与社会变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构成经济体制变迁的强大动力。

2.6 改革配套进行的需要

林毅夫的《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一文中指出,由于某个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的实施是彼此依存的,因此,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引起对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即一种新的制度安排的出现往往会拉动相关的制度安排发生相同方向的变迁,这种连锁效应十分类似于产业变动的连锁效应。

在中国,继实行农村承包责任制后,其它的相关的制度安排也产生了制度变迁的需求,因此促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进行。

2.7 国家作为强制性变迁的主体,其效用函数中目标的多元化

在制度变迁理论中,因为任何个人或非国家的组织都会面临搭便车的问题,而国家没有搭便车的问题,所以制度创新主要来自国家统治者而不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国家被视为一种追求自身效用或福利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只要其预期收益高于强制推动一项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他就会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

中国的改革方式是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结合,国家作为强制性变迁的主体,虽然也遵循收益—成本原则,但其效用函数远比个人复杂,其目标不仅仅限于财富最大化,还有威望、历史地位、国际影响等。这就导致即使一项制度变迁能够增加国民收入,增加社会的总产出,但如果它会消弱国家政权的权威或危及到社会的稳定,那么政府也断然不会进行这样的制度变迁,宁可维持一种经济上无效的制度安排。

在中国,政府既充分意识到了改革前制度的无效率及中国经济已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同时也看到了市场经济的可借鉴之处,并认为改革不仅仅与财富最大化相关,还与政权的稳定、威望和国际地位有关,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2.8 生产力的发展对制度变迁产生了需求

变迁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在既定的社会结构下进行的制度博弈的结果,与生产力发展方向相一致的利益主体在其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社会制度的变迁归根到底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制度选择的基本原理就是要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使经济基础适应生产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是制度变迁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制度理性的根本标准就是生产力的标准。

3 分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动因的现实意义

3.1 制度效率的递减决定了持续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制度效率的递减既是三十年前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因,也是现在和未来持续进行制度变迁的动因。当一个制度设计运行前期效率较高,随着时间推移,效率递减,将出现新的制度不均衡,产生了对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即有了制度变迁的动因,那么就要坚定不移地进行制度创新,否则必定会束缚经济的发展。

例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其制度绩效是较高的,根据林毅夫的研究,在1978-1984年期间的农业总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42.23%,其中大约有1/2(46.89%)来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所带来的生产率的提高。但自1984年之后,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制度效率呈现出明显的递减趋势。由此导致中国1984年后农业产出增长放缓,自1993年之后更出现连续的经济下滑,使农村经济发展停滞不前,原因就是农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再没有进行重大的制度创新。

3.2 制度变迁的连锁效应促使配套改革持续进行

连锁效应是制度结构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制度结构中的制度安排都是相互关联的。从制度均衡理论来看,在制度均衡状态下,各项制度是严格互补而非互替的。一项制度的存在和作用是因为它为其他制度所需要。一项制度的变迁必然导致一种连锁效应,导致其他制度发生变迁,至少是创造出新的制度变迁的可能。

参考文献

[1]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2]张宇.过渡政治经济学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3]林毅夫,蔡肪,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5]樊纲.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3.制度经济学总结 篇三

关键词:体育制度;体制;制度变迁;创新;新制度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12-1596-03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国家的最基本功能是提供作为制约人们行为的基本规则的制度,并推动和实施制度变迁[1]。因此如何科学认识、推动体育制度的变迁和创新,将对新时期我国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制度与制度变迁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认为:制度(institution)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2]。该表述是制度的广义概念,包含了根本制度、体制制度和具体制度三个方面。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新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不同的制度对应不同的效率。因此,制度变迁会导致效率的变化。一般说来,制度是均衡稳定的,即在现有条件下没有任何一个行为者会发现将资源用于再建立一套制度是有利可图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对现存的制度都满意,保持现状只是由于改革所需的成本大于变革的收益。同时也说明,当系列条件变化导致变革的成本与收益发生改变的时候,就可能使得变革是合算的。这就具备了制度变迁的基本条件。这些“系列条件”被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概括为资源的相对价值变化、技术的变革以及偏好的变化等。

2体育制度变迁的两个层次

2.1体育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它是一个社会中所有制度安排的总和。一个社会的制度环境相对稳定,制度变迁与变革就比较困难。相反,整个社会的制度环境发生大的位移或变革,制度安排就会产生相应的调整甚至重大变迁。因此也就不难理解我国多年来体育领域采取“举国体制”的渊源,也就不难理解“体育体制总是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与体育发展内在规律相互作用的产物。”

2.2体育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是指对某些具体行动或关系实施管制的规则。制度安排可以分正式和非正式的。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形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如反兴奋剂制度、运动竞赛制度、裁判员制度、体育市场管理制度等。非正式制度则是指在人们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如民族(民间)体育习惯、传统体育风俗、体育文化观念和价值意识等都是非正式的体育制度安排。

3我国体育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与原因

3.1制度缺失与冲突掩盖下体育价值的时代渐变体育制度落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体育价值的嬗变,也即体育价值的时代渐变是体育制度变迁的最直接、最有力、最常见的原因。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口增加对资源的压力、资源再生和发现或者人口下降缓解压力等都是人与物之间相对价值的变化。对于体育这一社会文化现象,体育价值的变化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首先是竞技体育价值内涵的渐变。在我国建国初期和计划经济时期,体育被赋予了展示国家实力、增强民族自尊与自信等政治意义和民族使命,因此在此基础上体育成为国家有计划实施的一项“举国工程”。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职业化、产业化等成为体育发展的新动力和新趋向。不可否认此时体育的民族与国家价值对我国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但总体上竞技体育市场化、社会化、商业化乃当前时代特征,更好地服务于大众,追求利润与收益成为其价值目标选择的重要内容,此时迫切需要引入和完善相关市场规则和制度。当前我国大到职业联赛的“黑哨”、俱乐部与运动协会的分庭抗礼,小到运动员田亮、彭帅事件,都是当前个人与社会价值选择中制度缺失与冲突的集中体现。

从大众体育的发展来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成熟,人们的生活水平与层次不断提高,人们开始从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转向精神生活的提升,开始有更多的余暇时间和经济能力参与体育文化活动;同时促进我国大众体育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体育价值观念的转变。但随着我国顺利完成“十五”规划走向“十一五”规划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生活观念产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即健身、娱乐和休闲的追求逐步成为高品质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国近年体育逐渐由单薄的竞技功能转向与娱乐、休闲和教育的融合,使之成为人们新时期生活的基本方式与重要内容。

在现代社会,国家发展体育运动的根本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提高全体国民的健康水平;二是在国民中弘扬公平竞争、永不言败的“体育精神”,这是当今世界对体育运动的一种共识。如果从这一宗旨出发,在我国社会经济等各方面条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情况下,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体育制度模式显然已不合时宜。

3.2科技创新带动体育制度的变迁从新的和更为有效的科技创新中获得潜在收益,是获得制度变迁收益的方式之一。科技创新带动体育制度创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技术更新要求新型的制度来适应。如医药和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构建新的兴奋剂管理和监控制度;体育器材的材料、工艺和规格等技术的革新,要求新的竞赛管理规则;体育场馆照明、灯光、音响、节能等技术变革要求体育场馆规范与标准等制度的更新;其次,对于制度本身来讲,技术进步改变了原有的制度环境,降低了制度运作成本,提高了制度收益,使某些制度从无到有、从不可行变成可行。如网络技术条件下电子竞技的出现;大型体育赛事中电子检测、电子计时和测距;赛事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卫星传播等无不对原有制度安排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因此,在这个知识经济与科技创新时代,离开了许多现代高科技的进步和在体育领域的应用,许多体育制度创新将非常困难。

3.3其他相关制度安排的变迁带动不同制度安排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一项制度安排可以受到其他制度安排的滞后影响,也可以被其他制度安排强力带动实施变迁。因此,某些特定的制度安排要依靠其他制度安排才会发挥作用或者更好的发挥作用。或者说某些重要制度的变迁会以强大的拉动力量带动相关制度的变迁。如,2007年《物权法》中对体育设施等产权的规定等都将对有关体育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4政府在体育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4.1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一般地,一种制度的选择和安排分为三个层次的主体,即个人、自愿联合团体以及国家政府。相应地,从制度变迁方式的角度考虑,由个人或自愿联合团体所推进的制度变迁可以归结为诱致性制度变迁,而由国家政府通过强制力量所推进实施的制度变迁可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体育制度变迁中同样存在这两种类型。诱致性体育制度变迁是指在现行体育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是由个人或某团体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所引致的获利机会时,而进行的自发性制度变迁,如美国MBA运动员联合争取工资权益事件,我国部分职业足球俱乐部联合上书足协要求改革的事件。诱致性体育制度变迁之所以发生的基本前提是新制度安排中有获利机会的存在。而强制性体育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对旧制度的替代与转换。同样,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国家政府,之所以实施制度供给与变迁,其行动的发生则来自于通过制度变迁的国家收益高于成本的激励。

4.2政府在体育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在两种体育制度变迁方式中政府的作用都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两种体育制度变迁方式的主体不同,政府在不同变迁方式中的作用就有区别。在诱致性体育制度变迁中,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法律、命令等形式,承认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而创立的新制度。有时候,诱致性体育制度变迁既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同时,在诱致性体育制度变迁实施之后所创立的新制度,也同样需要政府通过颁布法律、法令的形式,以强制性的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加以推广和扩散。

在强制性体育制度变迁方式中,由于国家或政府直接就是新制度安排的创立者和实施主体,因此,政府在其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5“十一五”期间我国体育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路径选择

5.1政府体育职能科学定位是我国体育制度变迁与创新的首要任务政府体育政府职能定位是体育管理体制的重要前提,也是当前我国体育管理体制与制度改革的焦点所在。因此抓好政府体育职能定位对于推动我国体育制度的变迁与创新具有首要意义。我国现有的体育体制,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意志化和政治功能化的竞技运动发展模式。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核心职能应当转变为制定、维护法律和秩序,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界定产权,充当修改产权和其他经济博弈规则的工具,强制执行契约等。我国政府的体育职能,应该更多的转移和定位于提供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

5.2正确看待和处理两种变迁方式在我国当前的体育改革与发展中,政府要逐步要转变职能,但这并不否认政府现阶段对于体育发展的主导意义。现阶段竞技体育的物质基础与计划保障,社会体育的广泛开展,体育市场的培育、扶持和引导,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尤其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召开,这是本世纪初中国跨越式发展和“和平崛起”的重要助推力之一,必将在世界上引起巨大反响。因此现阶段需充分发挥政府在强制性体育制度变迁中的主导和主体作用,强力推动体育法规、体育大政方针、体育机构改革等领域的制度创新。如在我国西安体育彩票“宝马”事件体现了体育彩票相关制度建设的滞后。以及运动场场上出现的各种“裁判黑哨”、“假摔”、“金牌内定”等事件,都是运动员、教练员由于受利益的驱动,把金牌看得太重。这都可以归咎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中国当前的体育制度下,如金牌、冠军等都直接关系到参与人自身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应该通过制度设计形成比较宽松的氛围。在当前我国体育社团与个人力量还非常单薄与弱小的时候,各种体育制度缺失更应该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

同时,重视诱导性体育制度变迁的作用。诱导性体育制度变迁代表了社会界个人、团体等群众的渴望和呼声,在一定意义上是强制性体育制度变迁的重要补充。

5.3重视非正式体育制度变迁,促进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现代发展当前我国学者对制度的研究往往是重视以体育管理体制、体育法规、体育规章等各种正式制度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对于以习俗与习惯、行为规范、道德、价值观、信仰、传统等所体现出的非常丰富的非正式体育制度的研究却非常少见。以奥林匹克为代表的现代竞技体育是各种正式体育制度的体现,而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包括民间传统体育)则是非正式体育制度的集合。

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本身是一种特殊民族文化的展示,其项目的表现形式,包括隐含于内的民族性和显形于外的身体运动,无不包含各个民族的宗教信仰、传统习俗、历史渊源、舞蹈艺术、神话传说、伦理道德、民族情感等多重含义。民族传统体育的某些习俗、价值观念对于促进民族民间群众交往,增强群众体质健康和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5.4加强我国体育产权的界定研究体育制度的变迁与创新,要致力于建立和维护一个公正而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因为一个缺乏社会公正性的体育产权制度不仅是反效率的,也同现代体育的基本价值相背离。体育产权的研究与界定在当前我国体育体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如田亮除名事件,是职业化培养模式与举国体制冲突中个人利益回报问题,说到底属于产权纠纷问题。抛开所谓的道德评判,避开运动员田亮能否涉足娱乐圈这种娱乐话题,从逻辑上说,“开除田亮”其实是中国体育体制改革与发展中必然会发生的一件事情。这个问题在国外就比较简单,作为非职业化比赛选手,很多奥运冠军都是出于自己的爱好,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时间训练。其个人产权非常明确。而在我国,体育场馆,体育局和学校系统拥有全国80%以上的运动场所,这些场所封闭在高墙之内,供各级运动员专用,教练、陪练乃至衣食住行都由国家提供,其产权明显带有“国有资产”性质;其次,体育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无论是从效率还是公平的角度看,没有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任何产权制度都没有价值;第三,要提供体育产权运作的规范。体育产权的界定、转让是一项复杂的活动。体育产权能否有效运作,关键之一就是看我国能否建立健全的体育产权运作规范。换言之,国家应该为体育产权的运作提供“游戏规则”。

5.5正确看待和处理我国体育制度变迁与创新的成本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利益格局调整。涉及众多深层次的利益关系。由于体育界部分既得利益群体希望保持现状, 缺乏内在的改革动力, 这一过程所产生的阻力和摩擦固然是不可避免的, 但要避免由于摩擦过大或在某一时点上过于集中而出现较大的震荡, 从而消耗大量资源使体制变革夭折。因而, 寻求利益格局调整的最小摩擦值,是体育制度创新的重要条件。

在现行的我国体育管理体制下,体育作为一项事业主要由政府投资举办,靠财政拨款来维持日常开支。国家各项开支过大,大部分体育事务由政府主管部门控制,主要按照行政机关的管理制度和方式进行运作,即使是在我国体育职业化、市场化改革中也是政府一手在操办,缺乏激励与灵敏机制,这大大的增加了管理的实施成本,摩擦成本和机会成本以及其他连锁反应所产生的成本。这是我国体育制度变迁的成本障碍,也是体育制度创新的机会。但任何体制与制度的创新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在我国体育制度的改革过程中,还要高度重视带来长期成本的“后发劣势”效应。后发劣势又被称为“对后起者的诅咒”,它是指:经济发展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和制度改革。制度改革比技术模仿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更多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这种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差,但长期代价极高。在借鉴和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职业体育发展模式和经验时,仅仅是技术层面的简单模仿显然是不够的。比如从一开始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也采用了俱乐部发展模式,通过组建职业体育俱乐部,开展职业体育联赛,采用开放式联盟中升降级等。当然,我们可以改革初期可以通过模仿技术推动改革,并将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而发展,但到一定限度,只有获得制度创新,才能将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改革与变迁成本。

参考文献:

[1] 柯武刚.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 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4.制度经济学 篇四

姓名:史雅洁年级:专业:财政学学号:09级104753091418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利弊

【摘要】从世界各国实施增值税的实践来看,增值税有三种类型:消费型、收入型、生产型,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经济结构、投资规模、物价以及进出口贸易等所产生的效应也不相同。我国推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导致企业决策扭曲、与产业政策目标相违背等问题。从优化税制角度出发,需要将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

【关键词】增值税 生产型 消费型 转型

经过1994年的改革,我国建立了由五大类 22个税种构成的税制体系,它是我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是新中国税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增值税税制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其中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即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消费型增值税的经济影响加以论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自 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了增值税这一全新概念并首先实行后,由于其表现出税基宽广、征收成本较低、增加财政收入等优点,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到目前为止已有100多个国家将其作为本国的主要税种。

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应税劳务的增值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所谓增值额是指纳税人通过自身劳动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额,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 V M)扣除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V M)。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于纳税人的生产资料中的非固定资产项目,如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燃料、动力、包装物等,都是允许扣除的,但对于购入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等是否扣除,则不尽相同,增值税也因此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无忧财务,财务人网上家园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的依据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因其课税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相一致,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做财务,上无忧财务网51caiwu.com收入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当期的折旧部分加以扣除。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51caiwu.com消费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生产型增值税及消费型增值税的优缺点

(一)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

1.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

生产型增值税的制定主要是考虑到当时的经济环境,初衷是保证财政收入规模,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根据规定,我国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能计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不予扣除,因而企业投资的税负较重,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一次抵扣,因此,它客观上会刺激投资的扩张,有利于资本形成,刺激经济的增长。

2.生产型增值税会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生产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因此会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例如,某企业购入一台价值10000元的生产设备(不含增值税),支付增值税1700元,则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1700元。该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价值为2340元(假设产销平衡),对这部分价值征收的销项税额为397.8元,5年合计为1989元,与购入设备时所支付的增值税元相比,增加了289元。但增加的289元并非由于固定资产在使用期内创造了新价值,而是因为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以折旧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最终转移到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中,从而导致税上征税的结果。

3.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其他高投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投资较大的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固定资产投资较其他企业要高得多。征收生产型增值税的后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高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能抵扣,不利于这一类企业的扩大再投资和设备更新。众所周知,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非常快,基础设施以及高投资企业投资非常大,因此,生产型增值税极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和高投资企业的发展。相比较而言,固定资产投资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税负上负担要小得多。

4.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

如前所述,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这样,在增值税税负成本上,这些国家的产品就比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我国要低。中国加入WTO在即,对企业征收生产型增值税将很大程度上降低我国产品的竞争力。西方国家以出口高科技产品、汽车等机电设备为主,中国高科技企业、高投资企业将面临内外夹击的窘境。

(二)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的影响

1.积极作用

(1)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马克思认为“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1页)。科学技术通过物化为生产工具的途径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是构成固定资产的主要内容。在现代社会中,新技术和设备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比重日渐上升,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不仅体现在传统工业上,还要不断利用科学技术开辟新技术产业,才能推动经济增长。多年来,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税金负担额高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抑制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的投资,使原本落后的基础产业发展更加滞后,整体发展水平低,这是与社会产业结构的发展相悖的。

(2)降低税负,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

我国现有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大多是在1953年至上世纪70年代末社会主义工业化初始阶段建立,经过几十年的积累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企业的投资规模、流向和生产计划的制定,是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的。从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给企业带来的是企业行为短期化,少数经营管理者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无视固定资产的运行状况进行掠夺性生产经营,更谈不上固定资产再投资。目前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产品性能差,生产规模小,能源原材料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中低档产品的市场不断丢失。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大投资,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全面的更新改造。

(3)缓解物价不断下降的局面

物价下降并非好事。在现实生活中“谷贱伤农”的说法同样适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在高新技术产业建立的同时,一些传统的产业部门,也在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降低成本。投资数额的增多,大量先进机器设备进入生产过程,使社会购买力提高,扩大了投资中所需商品的需求,缓解了物价下降和产品销售困难的局面。

(4)实现出口彻底退税,增强国际竞争力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产品采用零税率,使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奖励出口的重要措施。我国出口产品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也采用退税制。由于我国在增值税计算中不抵扣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以在退税金额中也就不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

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这样采用同样税率的国内商品征收的增值税金额就会比国外同类商品所负担的增值税金额高,增大商品的内在价值,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消费型增值税遵循终点退税原则,能够实现彻底退税,提高商品的内在使用价值,降低内在价值,商品价格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国的生产状况,增强国际竞争力。

(5)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使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带来重复征税。尤其是基础产业投资大、产出大、抵扣小、税负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实行终点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6)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但外资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享受退税或免征的优惠条件,从客观上形成内资企业在使用生产型增值税,而外资企业在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内外资企业并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消费型增值税的使用,无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均加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部分,享有同样的税收政策,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2.负面影响

(1)使税收收入在短期内急剧减少

财政收入的90%来自于税收,近几年增值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一直稳定在50%左右。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以折旧部分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固定资产连同增值税税额就会从原来增值税税基中退出,由此导致增值税税基减少,并相应减少增值税收入。当年减少的增值税收入额为当年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折旧总额x17%。根据1998年统计数字,我国固定资产增量为3945.48亿元,按6%综合折旧率计算当年计提折旧236.73亿元,影响增值税收入减少40.24亿元。

(2)加大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压力

我国目前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多数,消费型增值税的采用,扩大了固定资产的需求,导致资金需求量增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由于其资本有机构成高,所需生产人员减少,造成社会就业压力大,同时对就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的提高,使一部分人就业机会可选择性减小。虽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短期内会减少财政收入,但由于投资加大、技术进步、现代税收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的交叉稽核和审计更为有效,税款流失减少,在总量上财政收入增长仍能得到保证。虽然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就业压力增大,但在一定时期,投资总量增大,生产规模扩大,就业机会也在增多。并且,由于整个社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会使就业总量增大。尽管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最终目标,但其并非尽善尽美,因此我们应客观评价,并抑制其负面影响,使其为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5.制度经济学论文 篇五

摘要:1937年科斯提出交易费用的思想,经过许多学者的努力,已形成比较系统的体系。它的出现冲击着传统经济的均衡理论,为经济现象提供新。目前,交易费用占GDP的比重逐步上升,成为经济增长中不可磨灭的一员。有理由认为,交易费用对经济的均衡产生了巨大作用。本文将分析交易费用下的市场及宏观经济的均衡问题。

关键字:交易费用 市场均衡 内在成本 循环 通胀

1937年科斯提出交易费用后,迅速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增长点。它的出现,为传统西方经济学注入新的活力。交易费用,又被译为交易成本,那么这种交易成本与普通成本又有什么不同呢?

一、交易费用与商品成本

在一般经济学中将劳动成本、原材料成本、折旧等计入产品成本中,这些成本具有一个普遍特性,就是物化于产品之中,他们构成商品的内在价值。如果将一头猪比作商品,那么给猪的饲料等促进猪健康生长的就是内在成本。而交易成本有什么不同呢?它形成于商品之外,不构成商品的内在价值,它的意义在于促进商品的更好的交易。就像注水的猪一样,那么注水的成本及随后可能带来的被查处罚金就可看成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就像润滑剂一样,使交易很顺滑的进行着。可以想象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的话,交易将陷入混沌,整个市场将混乱。比如,当没有罚金的存在,可想而知,卖方将胡作非为。但交易费用也有坏的一面,下文中将有所论述。

如果商品只具有内在的成本,而这些成本又是必须的,那么很难推动通缩以及市场失衡的。因为对于一个商品,如果价格偏离价值很远或很近,那么势必会由市场调节向均衡点恢复。

但如果加入了交易费用,这种外在的附加值就极有可能使市场又偏离均衡点,一般而言,会使商品价格虚高,从而催生通胀预期。近年来,中国物价飞涨,明显的产生了巨大的通胀压力。探索背后的原因,供求失衡并不被大众广泛接受,更主要的来自于物流费、中间商等费用。不得不说,交易费用一方面预示着市场更细分化、更自由化。另一方面,交易费用也是主张市场失衡的因素之一。

二、交易费用的分类

一般的交易费用可分为市场交易费用、经理交易费用、政治交易费用。而市场交易费用就是科斯提出交易费用这一概念时所包含的。但这些交易费用中又

有着千丝万缕,他们有共同的地方,由此可以形成更明了的分类。

那么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哪些属于交易费用呢?一个企业进行一次买卖,除去前期备货的成本,这些内在成本外,还有运输、贷款、签订合同、公关等成本。这些非内在的成本及交易成本。又如在政治选举中,这种选举费用及一种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接收方及候选人会保证当选后给助资者某种回报,这种回报即相当于一定的商品。所有的这些成本有些是明的,但有些只能暗中进行。由此交易费用既有显隐之分。

显性成本一方面是明着进行的,另一方面它是可计量的或者说是可以被公众获知的。而隐性的成本只能暗中进行,且不可公开,这种成本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沉默的成本,极有可能不能收回任何利益,是没有保障的。而且隐形成本一般具有不平等性,它具有黑暗的本质,过多的隐性成本将使市场不平等性加强,陷入混乱之中。

另外,从功能上区分的话,有可将交易费用分为贷款利息及促进商品买卖的成本。促进商品买卖的成本包括了广告、公关、运输、签订合同、讨价还价的成本。这两种交易成本又有着一个显著的区别,即贷款成本受市场利率影响,不是博弈的结果,更不是人为的,是不可自行控制的。

而促进商品买卖的费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在金融化加深的今天,贷款融资已成为企业生存生产的一种必要工具,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交易费用的高低。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交易成本的公式:

CD =C+X*I,

其中C*为促进商品交易的交易费用,X为贷款额,I为市场利率。

*

三、交易费用的界限

在古典经济学中,没有交易费用的假设下,市场均衡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供求均衡点及市场均衡点。那么加入交易费用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

很明显,从长期来说,市场会达到一个新的均衡点。因为卖方即厂商付出了交易费用,获取了必要的市场信息及充足的供货能力,卖方可以就新的需求进行生产。从而在交易费用下达到新的均衡,也就是说交易费用不会没有界限。

那么作为卖方,如何去衡量交易费用的均衡点呢?

先假设原市场处于均衡状态,此时均衡价格为P*,均衡数量为Q*,平均成本为C*,供给函数为PS=a’+b’Q,需求函数为PD=a-bQ,其中系数都为正数。

短期来看,当加入交易费用后,厂商供给不会变,将维持在Q*,而买方需求将变为(a-P*-CD)/b,而交易费用的接受者将产生新需求CDr,其中r为交易费用接受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在短期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充分性,卖方没法做出正确的需求预测,所以供给量不变。另一方面,短期内厂商目标在于开拓市场,对于利润只求不亏本,所以短期内就有以下公式:

W=(P+CD)*[(a-P-CD)/b+CDr]—(C+CD)*[(a-P)/b]>0 (1)****

W为利润,

从而可得,(a-P*-CD)/b+CDr≦(a-P)/b (2)

2***2*****(1-rb)CD+(P-rbP)CD+P+C-Pa-CP<0 (3)

可得,r≤1/b 也就是说,短期内交易费用接受者的消费倾向不能太高,否则商场会供不应求。

另外又可得, y1

由此可以看出短期内交易成本是有上限的,超过上限卖方就会亏损,而交易费用过小,新增的利润又无法填补失去原需求的那部分利润,厂商一样会亏损。另外,短期内需求量的不可求知会导致供给不足或者供给过多,而后一种情况就要求新增交易费用的需求量产生的利润能填补,否则厂商会因为商品积压造成损失。

下面来看下长期的情况。长期来看,卖方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长期情况下,厂商能得到最充足的信息,做出最好的生产计划,一定能满足所有的消费哦需求。因此,长期下我们就要求加入交易费用后的利润不能少于原均衡状态下的利润。如果利润减少了,那么必然交易费用过大了。

原均衡状态下的利润为W=(P*-C)*Q=(P-C)*(a-P)/b,

******在加入交易费用后,商品、价格就变为P*+∑CD,原消费者的需求变为: Q=(a-P-∑CD)/b,

那么新均衡下的利润为W=(P-C)*[(a-P-∑CD)/b+∑CDr],其中交易费

*****用是递减的,也就是说越往后期,短期交易费用越小。由此可以得到:W

即(P********≥W, -C)*[(a-P-∑CD)/b+∑CDr]≥(P-C)*Q=(P-C)*(a-P)/b, *

可得 r≥1/b 。也就是说长期内只要交易费用接受者的消费倾向足够高,那么交易费用的增加某种程度上来说会增加厂商利润。但是前提是厂商不会损失所有的原消费者以及最后一期的边际收益大于等于加入交易费用后的边际成本。由此有下面的式子:a-P*-∑CD>0,即∑CD

从上面的分析可得,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来说,交易费用都必须有个合理的度,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这其中,我们还不能忽略交易费用接受者的消费倾向的大小,它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交易费用下厂商的利润增长。

短期内交易费用主要是一些公关、流通、仓储、备货等的成本,这些成本通过技术革新,高效的管理,健全的服务体系是可以大幅度减小的。在短期均衡的状态下,越小的交易费用表明市场越高效,服务越健全。

而长期的交易费用出了短期费用的内容,更大的部分来自于还本付息及信息的更新费用。在这里面厂商无法直接控制的就是利息的支出,这构成了一种交易费用下的隐性风险,这是长期交易费用不能太高的另一个原因。

否则,厂商将面临现金流短缺的困境。厂商应该合理的借贷,并加强管理及技术的创新改革。另外,厂商得有风险意识,不只是市场风险,更多的是交易费用下的隐性风险。

四、交易费用下均衡的循环

上面分析了交易费用的界限问题,从而我们可以知道交易费用也是有均衡点的,过大过小的交易费用必将破坏市场的均衡,导致厂商的损失。而这个均衡点是如何确定的呢?

交易费用的加入也是通过影响价格及需求量来影响均衡点的。前期内,由于厂商无法短期内获取足够的信息量来支持生产计划,又或许短期内厂商无法马上调整产量,所以在短期内厂商出于风险及力不能及的原因,只能按原计划来产出,而这个量很大可能是偏离均衡点的。

随着交易的进行,信息量越来越充足,厂商的生产调控力加强,厂商就会不断分析信息,不断调整产量,直到可见的利润最大化的状态。

但当厂商找到那个点的时候,新的信息又会出现,新的利润增长点又会出现,厂商又得像个刚进市场的卖方继续付出交易费用搜索信息,重新调整产量,这个过程又是前期的一个重复,又会到达增加交易费用下的新均衡点。这种重复将一直进行下去,循环往复,没有尽头。

但正如前面所说交易费用不能无限大,那这种往复不就不能持续进行了吗?应该说在固定的市场技术环境下,交易费用会有个终结点,但随着市场技术的提高,交易费用就会因此降低,新的交易循环继续进行,交易费用又会有新的增加。

这种技术发展下的循环的前提条件是新技术发展导致的交易费用的降低比率的大于新循环导致交易费用增加的比率。这样交易循环持续进行。

即 ∑CD*i≤∑CD*i’,i为交易费用因新循环而增加的比率,i’为交易费用因技术发展而减少的比率。

五、交易费用的深刻影响

如上所述,交易费用下的均衡循环将因技术的发展而逐步进行,这种持续的循环的前提在于i≤i’ ,但是不是每次技术的革新都能带来交易费用的大幅度的降低的,或者说市场的不完全开放性可能导致新技术传递的滞后,那么新技术带来的交易费用的降低就可能不那么显著了,从而交易费用将虚增到超出新均衡的状态,这时,新循环带给厂商的是利润的损失,而市场因此失衡,将会导致通胀的发生。

交易费用的产生源自分工的产生,更多的分工,更多的交易环节,更多的交易费用。而分工的目的在于提高生产率,生产率的提升又是有界限的,所以为了保证利润的增长,必须控制交易费用的大小,不能超过了生产率提升带来的利润。

交易费用本质就是一种外在的附加值,它不具有商品内在的价值体现,它的存在本身就是起润滑剂的功效。所以如果在现有市场技术环境下交易费用超过了技术所允许的限额 那么必然导致价格的虚高,造成通胀的压力。

有关统计显示,目前交易费用占GDP的比重相当高。在中国是44%,美国为50%-60%,而在香港更是达到80%。可以看到在虚拟化经济越发达的地区交易费用越高,均衡循环越快,导致通胀及经济泡沫化的压力就越大。

就如香港,如果交易费用增长1%,那么GDP就将虚增0.8%,可见交易费用带来的通胀的压力。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通胀压力与日俱增,探究其原因,供求的失衡是不具说服力的。

而更大的影响来自于交易成本,显然这种交易成本的增加超过了技术环境下的界限。具推测,在美国经理费用及市场交易费用占到最终消费价格的50%-57%,这还不包括暗中的交易费用及利息成本。这种高比例的交易成本显然已经产生了严重的虚拟的成本及通胀压力,而美国也只是在高失业率及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商品的支撑下苟延残喘。

有理由相信交易费用的循环增长与经济危机的周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交易费用虚高后导致的经济停滞及后来的衰退将带来新的技术革新,新的循环由此开始。而这种经济危机的循环往复站在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市场是不完全通畅的,信息也是不充分完全可知的。必然的,我们只能在黑暗中摸索,不断向新均衡靠近,但每次靠近后又会发现新的均衡在等着我们。我们不能保证每次都能找到均衡点,从而每次的偏离或许就带来了经济的危机,因为交易费用的比重太高了。接下去我们又不得不重新去寻找新均衡,发展新技术来压减交易费用。

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又可以说我们的市场没有均衡,因为信息不完全可知,市场不完全开放。正是交易费用的存在,为这种循环的过程埋下了一颗颗地雷,一不小心,就是触及到了。

六、总述

市场引入交易费用是为了更好的去交易,但人类是有限理性的,我们总在暗中探索着,我们总在不停的循环着。但庆幸的是在交易费用的提动下,我们的循环是螺旋上升的,我们因此也在进步着。

我们要做的不是去革除交易费用的存在,我们应该去合理的运用交易费用带来的便利。去废除一些不合理的交易费用,而去规范那些应该存在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带来了什么?是值得深思的。不仅仅是更多的成本,技术的革新、社会的发展、公平的环境。。。。。。或许都是它带来的。我们应该加强市场建设,加强透明度及自由度,以便让交易费用更好的来促进交易的进行。

参考文献

[1] 《新制度经济学》 张卫东 著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 《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第四版)高鸿业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 《市场的逻辑》 张维迎 著

[4] 《产业链阴谋》 郎咸平著

本文是本人亲手所作,所有内容都是先写草稿,再打入电脑。本文的内容都是我平时所读所想,上面的参考文献也只是思想上的启迪。由于临近期末,时间不多,无法把想法里个清楚,然后细致的写下来。所以不管是文字描述,还是数学模型的表述都显的简略苍白。

6.新制度经济学笔记 篇六

《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张卫东,华科大教授。

一、文章的主要内容:认为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和理论生长点,在其框架下,产权的界定和执行变得非常重要,由此产权理论可看成是交易理论的自然延伸,随后,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的合约进行交易,以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产生合约经济学(张五常,《佃农理论》《合约的结构性与非专有资源理论》、《企业的合约本质》)。随着合约形式的不同选择,组织问题出现,由此新制度经济学的市场理论、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相应产生,最后,当交易费用用来分析法律制度的形成与作用时候,法律经济学出现。

二、何为制度?制度究竟怎样理解呢?

新制度经济学家,安德鲁·斯考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社会制度,就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赞同的社会行为中带有某种规律性的东西,这一规律性具体表在各种特定的往复情境之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外在权威实行之。”

诺斯(1990),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更严格的说,制度是人为制定的限制,用以约束人类的互动行为。”

新制度经济学,核心思想是,产权结构和交易费用影响激励和经济行为。因而制度安排对与人的行为和资源配置以及经济增长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变迁:

科斯1937年《企业的性质》,用交易费用的思想解释了企业的存在、企业的本质、企业的规模和企业的边界,建立了现代企业理论。1960年《社会成本》,用交易费用和产权解释了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当交易费用为零时,权利的界定与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无关。

阿尔钦,产权经济学,《不确定性,生物进化和经济理论》。

张五常,合约经济学,《佃农理论》。

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的增长》(1971);

威廉姆森,科层(Hierarchies)组织理论,《交易费用经济学:合约关系的治理》(1979); 波斯纳,法律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

四、制度经济学主要的例子。

新加坡联合早报,红色罚单让中国人很受伤,国庆结婚。

英国金融时报,缅甸停建伊洛瓦底江米松水电站,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36亿美元。英国卫报,中国须防止城市化失控,公共治理,堵车,废气。

7.制度经济学总结 篇七

一、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不变的基础上农用地经营权的转移, 其实质是除所有权外的其他产权主体的易位。不同产权主体通过产权调整,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农业生产结构, 体现农村土地的资产价值, 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2]

新制度经济学是以现代微观经济学的框架来研究制度变迁的, 因而, 它是从制度变迁主体的行为动机或追求来解释制度变迁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从1950年开始至今, 中国先后进行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土地制度改革。20世纪50年代初的土改, 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形成了自耕农所有制;50年代中到70年代末, 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 逐步形成人民公社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5年广东省政府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上市流转, 意味着广东农村更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突破, 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和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通过, 标志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

每一次制度变迁都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但由于变迁的动因和方式有所区别, 所产生的结果还是有很大差异的。前两次的土地制度变迁属于外生变迁, 不是按照农民的利益和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进行, 而是由国家强制性政策推动的变迁, 是一种政治选择, 因而推动农业发展的效果是有限的。而后两次的变迁则属于内生变迁, 土地联产承包制是由农民在其利益驱动下诱致萌生的, 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而一经推广就极大促进了农村的生产发展。近年来,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加, 农村出现了规模不等、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 但是总体来讲, 土地流转还处于低水平,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现状和问题作剖析。

二、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 农民利益难以保障

(1) 农地产权主体模糊。产权关系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也是农地流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我国目前的农地产权制度中, 所有权主体及其法人代表模糊不清, 农户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产权主体, 无法依据自身条件来合理地选择与配置土地资源。虽然《物权法》将土地经营权作为农民用益物权的一类进行规定, 解决了我国立法上长期模糊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尴尬, 但是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法属性在实践中无法完全实现。例如按照《物权法》第127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第129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看出, 在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登记方式相互矛盾。诸如此类, 因而对于农民来说,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处分权还是无法实现, 使得农民的主体地位难以体现, 因而造成了农民土地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也没有获得应当享有的土地增值收益。

(2) 农地产权残缺。新制度经济学通常将产权受到残损而不完整的情况视为产权残缺。由于产权的排他性、可分离性或者可让渡性等主要属性有可能遭到人为限制, 即产权的一些基本权利的主要属性有可能被人删除了 (特指国家) , 这种情况也归结为产权的残缺或削弱。我国农地产权残缺表现为所有权残缺与经营权残缺。就所有权残缺而言, 经济学认为, 作为所有权, 对其拥有者而言, 应当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而我国法律规定, 农民在土地所有权上, 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而没有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此以外, 农地所有权的排他性也不强。其原因:一是科斯认为的法律初始界定所致。二是村集体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利益动因。就经营权而言。目前,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是一种在土地上耕作的权力, 除了承包土地的行为权明确归属农民外, 有关转包、租赁、抵押、转让等其他土地权力的规定模糊。另外, 农民在承包期内也存在着经营权排他性残缺问题:一是由于所有权排他性不强, 引致农地经营权的排他性不强。二是村社集体作为所有者对农地经营权的任意变更。[3]

3.土地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 交易费用增加

(1) 缺乏规范运作的政策法规。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但是对于土地转让的具体程序、价格、管理等, 都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现行的相关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的诸多规定过于笼统, 有关内容和程序不够明确, 缺乏可操作性, 因而土地流转规模和速度缓慢, 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实的要求, 土地纠纷、侵权行为普遍存在, 使得土地交易的社会成本增加。2006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13.1万件, 2007年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发现违法用地宗数3.2万件。2008年头5个月, 全国土地违法案件25153起, 涉及的土地面积达到12241.7公顷, 同比上升了近20%。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分别占新增建设用地宗数和面积的60%左右和50%, 有的高达90%以上。

(2) 宏观政策不配套。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乏法律保障。国家对土地占用和买卖中的垄断行为缺乏管理;对种田大户缺乏优惠政策支持, 对转出土地的农民进入二、三产业和城市就业的也没有制度保障措施。从流转机制看, 绝大部分地方尚未建立农用地有偿流转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制度, 流转程序不规范, 土地流转的自发性、随意性、盲目性大。农户间自行协商, 自行流转, 流转关系人之间的矛盾诸多, 造成投资者经营成本增加。

(3) 土地流转缺乏中介服务组织。目前, 我国农地流转缺乏完整的土地测量评级、土地评估等中介组织以及土地信用、土地融资和土地保险等服务机构, 土地交易和土地合同管理等制度体系不健全, 农村的一切服务工作都由集体经济组织包办, 表面看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中介机构, 在交易中易于操作, 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既是所有权主体, 又是中介服务组织, 在土地转让、买卖与抵押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不规范、甚至是侵农现象。[3]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认为交易费用指“度量、界定产权的费用, 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 讨价还价的费用, 订立合约的费用, 执行交易的费用, 监督违约并对之制裁的费用, 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等。[4]从上面的分析可知, 由于土地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 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信息费用、谈判费用、拟定合同费用、执行及监督费用、赔偿费用等等诸多交易费用。

3.契约签订的不公正, 加剧两极分化

(1) 部分人通过土地流转形成暴富阶层。从理论上讲, 如果产权交易市场健全, 一般不会出现一方贱卖资产的情况。但由于信息不对称, 一些在农村中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 乃至来自农村以外的购买者, 可能会通过低价大量获取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从中获得巨大利益而成为暴富阶层。

(2) 土地流转后, 失地农民沦为无产者。一方面, 部分农民可能因贫困被迫转让土地权, 仅仅获得少量补偿金得以维持短期生活;另一方面主动外出打工者由于其文化素质和非农劳动技能缺乏, 要实现在城市长期稳定的就业具有一定的困难。此外, 乡镇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大幅下降, 城市又面临大量职工下岗, 非农就业机会大量减少, 加大了非农收入的不稳定性, 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堪忧。

4.农村集体组织功能不明确, 公共利益界定模糊

(1) 农村缺乏专门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 大多数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缺乏公开性、透明性, 经营状况不理想, 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的监管既缺乏知识, 也缺乏有效手段。如果不能解决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缺位的问题, 在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会变成少数人攫取公共利益的工具。

(2) 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由于征地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 也没有法律机关界定公共利益, 所以存在“公共利益”征地被扩大和滥用的现象。只要冠之以公共利益之名, 就可以蛮横地征地。农民在各种“公共利益”面前, 往往缺少话语权, 如农民对被征地有异议, 只能通过向所在地方政府来寻求解决, 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 申诉后, 即使双方尚未达成一致, 也不影响征地过程的实施, 这就造成了在程序上和法律上被征地农民的弱势地位。[5]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对策

1.切实“确权赋能”, 保障农民利益

(1) 明确界定所有权主体。

通过产权划分, 明确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边界, 使权利和责任对称,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农地产权分离的前提下, 界定农地产权主要是将农地产权的各项权能在所有者、使用者及其他主体之间进行有效的配置。一是明确集体所有权,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集体向上受国土部门监督, 向下对全体村民负责, 其他任何组织无权侵占。二是保障农民永久使用权。立法改变土地权的契约性质或债权性质, 以具有严格《物权法》意义的土地使用权取代土地承包权, 即承包权物权化, 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在独立性和明确性上有所保障, 使农民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

(2) 丰富土地流转方式, 保证产权完整。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是土地承包经营内容的具体表现。在我国农村, 只要享有农民资格, 就一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本着法律的公正、平等精神, 主体的地位应是平等的, 在《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应体现这种精神, 不能因主体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流转方式。抵押和借贷, 是消除贫困、公平发展的最有利武器。为了能够为发展农业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鼓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不应区分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 应当统一允许将土地承包权抵押。

2.完善土地产权交易制度, 保证土地交易公正

(1)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是土地健康流转的前提。为了促进农地使用权的流转, 优化农地资源配置, 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 建立一个开放、公平、规范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通过市场机制及时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积极探索建立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 包括农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机制、农用地流转约束机制、农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中介机制、农地收益的分配机制。

(2) 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 促进土地市场的完善发育。

要实现土地高效率、低成本、有秩序流转, 需要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服务体系, 建立资产评估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开展土地评定和评估工作, 客观、公正地评估出土地等级和市场价格, 为农用地市场流转双方的公平交易和政府加强土地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减少价格确定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 避免市场交易主体利益受到侵犯。中介组织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 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 并加以统计、分析和预测, 定期公开, 对外公布, 接受供求双方咨询, 沟通土地资源市场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 以提高土地流转的成功率。

3.界定公共利益范围, 实行农村集体组织改革

实现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与行政职能分离, 是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必要前提。只有实现了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与行政职能的分离, 才能切断政府对农村集体组织经济活动进行行政干预的渠道, 才有可能实现农村集体组织向市场化经济主体的转变, 才能提高集体组织的活力, 增强集体组织的市场适应能力, 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4.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弱化土地社保功能

当前农村中, 土地作为农民就业、生存和社会福利的重要载体显得至关重要。但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化和农户社会化的进程, 其局限性日益明显。因此, 在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实施适度规模经营, 发展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同时, 必须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 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市场要素功能。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 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社会保险。[5]对于外出打工的农民, 应制定统一的、非歧视的劳动就业制度, 把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城镇中的农民工采用土地换“社会保障”的做法, 积极建立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从而促进农村土地的良性流转。

参考文献

[1]李晓明, 茆志英.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新制度经济学思考[J].乡镇经济, 2006, (01) .

[2]邓超.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 2008, (16) .

[3]王承武, 蒲春玲.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约因素与路径选择[J].经济视角 (下) , 2008, (09) .

[4]科斯, 哈特, 斯蒂格利茨.契约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8.保险中介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篇八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保险中介;路径安排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1-0080-02

一、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保险中介

1.交易费用的存在是保险中介产生的制度根源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一种制度的产生是出于节省交易费用这样的目的。“交易费用理论”是科斯提出来的,他认为交易费用是市场机制的运行成本,即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包括提供交易条件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定理合约的费用、执行交易的费用、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交易费用理论中所涉及的各种交易费用在保险交易中都不同形式地存在,例如,事前起草保险协议、就交易条件和细节进行谈判、在交易完成过程中维护交易各方的利益以及事后的各种调整和适应机制,特别是可能出现的被保险人不能合理获赔等,解决这些问题都不可避免地要支出成本。保险中介正是具有保险信息和专业优势的市场主体,他们充当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保险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了保险交易的成本。

2.经济、文化环境是保险中介产生的制度基础和条件

保险中介的产生与发展取决于商业保险的发达,商业保险的发达又取决于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保障制度等总体因素。因此,保险中介不仅产生于工业经济和商业贸易发达的英国,并且盛行于资本主义经济繁荣的欧美其他国家。从世界各国保险中介的发展状况来看,保险中介体系健全、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和地区都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商业保险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然而,保险中介的具体发展模式还受制于在既定背景下形成的各种习俗、传统与观念的影响,受制于社会心理、家庭模式及文化冲撞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保险经纪人发端于商业文化意识浓厚的英国,并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习惯性做法;而日本、台湾等东方文化圈内的国家和地区,受崇尚集体权威的传统文化意识影响,更容易接受保险代理人这一形式。

3.保险中介制度的初始模式选择非常重要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初始制度一旦形成,就存在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一机制会使制度变迁沿着原有的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即出现所谓的路径依赖。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有重大影响,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强化对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既得利益集团会极力巩固现有制度,而不管新制度比原有制度更有效率。因此,一个国家和地区保险中介制度的初始模式选择非常重要,选择适当,会提高保险市场的交易效率,促进保险业的发展;选择不当,会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阻碍保险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中介在发展初期就忽略了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致使个人代理人独霸市场,专业中介机构举步维艰。

4.保险中介制度是可以移植的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由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①构成,但是,正式约束只有在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从制度的可移植性来看,在特定条件下,一些正式约束尤其是那些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正式规则,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以降低制度创新和变迁的成本;而非正式约束如意识形态、文化习俗等由于内在的传统性和历史积淀,其可移植性就差得多。因此,在一个新兴发展国家或经济起飞国家进行保险中介的制度创新,可以借鉴甚至直接引进保险中介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做法,如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社会评价、约束机制的建设等,以减少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弯路。但是,在一种文化背景下形成的规则,在另一些文化背景下未必适用,所以,制度移植必须考虑当地的历史、文化及社会环境,必要时应当作适当的修正和摒弃,否则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二、建立与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路径安排

1.建立保险中介的正式约束制度

(1)健全保险中介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在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应充分考虑本国的制度环境,并与所选择的中介模式相适应,如选择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保险中介模式,就应提高保险经纪机构的进入门槛,严格控制经纪公司的设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的主要方式就是实行等级考试和资格认定制度,可以参照日本的做法,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制度,划定不同层次的保险中介人不同的业务范围、手续费率水平,体现层次化、职业化的要求。保险中介的市场退出应包括强制退出和自动退出,强制退出是制度约束的重点,主要是规定退出条件。保险中介的退出制度要体现审慎性和公平性原则,可以通过加强对保险中介的非现场监管、分类评级以及处罚听证制度建设,实现平稳有序地退出。

(2)完善保险中介的定期培训制度。在保险市场的运作过程中,保险中介的独特功能主要体现在提供保险专业技术服务、设计风险分散和管理方案、选择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代客户查勘、定损、估算索赔等方面。因此,保险中介人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至关重要。保险中介人素质的提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制度保证保险中介人的基本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而且要制定详细、规范、循序渐进的长期再培训计划。因此应通过法律制定规则,明确培训的时间要求、培训的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罚则等,以保证培训制度的真正执行。

(3)建立合理的保险中介佣金制度。佣金制度是保险中介激励约束机制的核心内容,合理的佣金制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促使保险中介人的努力与收益成正比,使其有足够的动力从事正当的保险中介活动。建立保险中介佣金管理制度,首先是佣金的结构和支付标准必须合理,既要能调动保险中介的积极性,又要能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同险种、类别的保险中介应有不同的切合实际的收费标准,佣金的最高限额应明确制定并公布。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中介业务种类和不同的保险中介资格等级,实行差别佣金制度。

(4)建立完善的客户风险保障制度。由于保险中介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保险中介人就有可能受利益驱动而产生各种机会主义行为,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或者是保险人利益受损或者是投保人利益受损、或者是双方利益同时受损。作为投保人尤其是自然人投保人,其购买的保险产品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长期性的人寿保险,一旦利益受损,对其影响往往是非常严重的。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明确各种保护客户利益的制度,包括独立账户及财务审计稽核制度、营业保证金或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限制转投保制度等。

2.建立保险中介的非正式约束制度

(1)建立保险中介的训导制度。训导制度是在法律规定的最低培训要求的基础之上,由保险中介自身或同业协会开展的一个纯粹单向性的说服制度。在训导教育中,要将保险中介人的职业道德作为训导重点,制定详细周密的训导计划,注重训导的实效,避免流于形式,过于程序化。通过训导教育,应该使保险中介人树立正确的中介价值观、高尚的中介道德观和良好的中介信誉观,通过规范的经营手段向社会证明自己存在的真正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获得应得的商业利润。

(2)建立保险中介的资信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企业信誉、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履约情况、客户投诉情况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将保险中介机构划分为若干等级予以公告,让社会各个方面了解保险中介机构的资信情况,增加其资信透明度。针对个人保险中介主体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可以建立个人征信系统、保险中介人不良行为警示系统等,通过全面记录并公开、公布其执业水平、道德信誉等方面的信息,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的了解,形成一种社会监督的氛围。

(3)建立保险中介的行业自律制度。保险中介职业是一种规范的群体职业,确立保险中介企业内部的行为标准与行为准则,并要求集体中的全体成员严格遵守,可以保持保险中介群体中个体行为的一致性。因此,保险中介同业公会(行业协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中介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明确保险中介行业的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允许保险中介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妨碍正常的保险职业判断和保险职业运作,并积极推进保险中介诚信体系的建设。

(4)普及社会公众的保险及法律意识,强化社会约束机制。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最终会促进对保险中介需求的增加,而这种需求的增加又会进一步体现在对保险中介服务的质量要求上。同时,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环境中,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行为准则,人们会自觉回避各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投机行为。因此,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好的服务会刺激人们的需求从而增加保险中介人的收益,差的服务最终会导致消费者的离去直至丧失市场生存空间,从而督促保险中介人依法诚信经营,放弃谋取自身短期利益的不良行为动机。

参考文献:

[1] 傅殷才.制度经济学派[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6.

[2] 唐睿.中西保险中介制度文化根源比较分析[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2,(4):69-72.

[3] 卢现祥.西方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4] 陈风.保险中介监管重在制度建设[J].保险研究,2004,(1):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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