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走教”问题的关键是住房

2024-07-13

解决“走教”问题的关键是住房(11篇)

1.解决“走教”问题的关键是住房 篇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农村经济长期落后于城市经济,存在着城乡差距过大的“二元结构”,使得“三农”问题长期困扰着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实现小康的难点在农村,要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性任务,关键在于在把“三农”问题解决好。

要下大功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切实提高农民收入。农民能否完全达到小康,关键在于农民收入的增加程度。要使农民收入的增加有新的途径,就必须根据新阶段新形势的要求,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逐步建立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的农业结构,为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

要跳出农村本身来考虑解决“三农”问题。长期以来,对“三农”问题我们较多地注重从农村内部去解决,十六大报告为我们提出了新的思路,这就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这一思路,就需要把“三农”问题和城镇化进程、工业化发展结合起来,用统筹的方法解决问题。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富余劳动力多,农业劳动生产率低的矛质较为突出,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较大幅度提高城镇化水平,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逐步减少农民,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农村人均的资源占有量,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发展的良性互动。需要指出的是,发展小城镇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但小城镇建设过程中,不能遍地开花,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应该把重点放在现有的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乡镇,要把发展小城镇同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业结合起来。城镇化建设中,还应注意弘扬改革精神,消除各种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吸引各种资本参与建设、经营、管理城镇基础设施。

要继续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多渠道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众所周知,农业是“安天下”的基础产业,又是一个弱质产业。为使农业能够尽快改变现状,更好地发展,应严格按照《农业法》的要求,保证农业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并拓宽投资渠道,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和信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加强农田水利、生态环境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还应注意增加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投入,尤其是完善科技推广、信息服务、植物病虫害防治等体系,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民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

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启动点是人的创造力,即永不枯竭的“群众的首创精神”。广大农民处于农业生产的第一线,富于创造精神,具有“天然”的致富冲动。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土地承包、乡镇企业、土地流转以及各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都是由农民群众创造的。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尊重、保护广大农民的首创精神。

当然,除了搞好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以外,小康社会还有着相当丰富的内涵:它是一个向中等发达国家不断接近的社会发展阶段;是一个先富带后富,人民生活普遍提高并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过程;是整个社会更加协调,综合力量日益显现的社会;是一个国内外市场不断扩大、国家宏观调拉也不断完善的过程,等等。但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定会实现。

2.解决“走教”问题的关键是住房 篇二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的历史进程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成和确立: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改革的大幕在各个领域里渐次拉开, 此时, 中国的农村仍然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 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和集体统一经营。这种集体经济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平均主义”、“吃大锅饭”。这种制度完全忽略了农村生产力低下的实际, 忽视了农民的个体利益, 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民“出工不出力”成为当时的普遍现象。这使得中国的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 农业生产发展缓慢, 许多地方尚未解决温饱问题, 广大农民希望改变贫困落后的现状, 希望能够吃饱穿暖、富裕起来的呼声越来越高。1978年12月, 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按下手印, 以生死契约的形式实行包产到户的经营方式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据统计, 小岗村实行“包产到户后”, 当年的粮食产量为66吨, 是全村1966年到1970年五年粮食产量的综合。随后, 在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支持下, “包产到户”逐步在全国推广。1980年, 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文件指出: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 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 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 因而并不可怕。在那些偏远山区和贫困地区, 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 应该支持群众的要求, 可以包产到户, 也可以包干到户, 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1]1982年1月1日, 《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 包括包产到户、包产到组、包干到户、包干到组等等, 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性质的生产责任制。这彻底解决了人们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后顾之忧, 也在政策层面上开始了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法定化进程。1983年, 中共中央下发了一号文件, 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到了1984年, 全国农村实行包干到户的农户就达到农户总数的95%以上, 当年粮食总产量创我国历史最高峰, 一举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农民的温饱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巨大生命力得以充分显现。1991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再次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 并改变关于其为“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措施”的提法, 指出这一制度“是集体经济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决不是解决温饱的权宜之计, 一定要长期坚持, 不能有任何的犹豫和动摇。”1992年10月, 在中共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把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 并不断充实完善。”并于1993年写入《宪法》修正案, 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我国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至此, 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真正确定下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 土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 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 但它却打破了“平均主义”和“大锅饭”, 实现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为解决农民贫困和温饱, 实现向小康社会迈进打下了制度基础, 发挥了巨大的制度绩效。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

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 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改善, 但随着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绩效开始呈现递减的趋势,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社会环境及分工的进一步变化, 这种制度不断暴露出其内在的缺陷。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质上仍属于小农式的家庭经营, 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农户拥有小面积的土地, 通过劳动密集的方式进行耕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农产品国际竞争的加剧, 土地细碎化经营导致农产品成本居高, 竞争力缺乏, 农民增收困难, 农村发展面临制度障碍。同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面临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耕地征用问题。自上世纪90年代在全国各地兴起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热, 形成了新一轮“圈地运动”。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征用的耕地, 但在土地征用过程中, 由于土地产权模糊, 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清, 造成了在征地补偿中农民的利益受损等问题。这些农业发展中的困境, 突出反映了按小生产方式配置农业生产要素的不合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农户个体经营不能积极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科技投入、提升产品附加值、提高农业收入、建设新农村的要求, 无法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和现代化发展。如果不对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联系的土地产权关系进行调整, 那么土地经营方式只能是小规模的分散经营。正是这样的土地产权关系, 成为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土地制度障碍。因此,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共中央于2001年12月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 成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改革, 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重要文件。这是我国最完整提出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文件。2002年, 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 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逐步发展规模经营。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保护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制度,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土地制度的正式确立。该法还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这也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制度更加具体。2007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法律界定, 使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法定化程度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 同时该法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涉农物权抵押与担保的一系列规定,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2008年10月,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对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 该《决定》进一步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持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 同时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至此, 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并日趋完善。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

1.制定农村土地政策和制度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农村土地政策和制度根据实践的发展, 实现了从“尊重生产队自主权”开始到“扩大生产队自主权”到“包工到组、包产到组”再到有条件地允许“双包到户”, 直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最终确立, 这为中国农村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客观实际是不断变化发展的, 不同的实践条件下, 处理农民土地问题的具体政策是不同的。条件变了, 任务变了, 党的政策和相关制度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历史经验证明, 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和制度只有立足我国国情, 一切从农村实际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 从一切为了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实际出发, 才能不断完善和深化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

2.必须把是否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检验农村土地政策和制度正确与否的标准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可以反作用于生产力。农村土地政策和制度旨在调整农村人地关系, 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 必须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才能不断推动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农村土地政策和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实质上就是不断调整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导下, 纠正了过去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盲目追求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变革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废除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 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民有了经营土地的自主权, 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之后,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确立使得农民与土地资源在更高层次上结合, 这一制度适应了新时期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对土地的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和土地资源资本化进而对发展现代农业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历史经验表明, 只要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真正做到了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 农村就兴旺繁荣, 反之, 就会遇到坎坷和挫折。

3.农村土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需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为中心并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充分体现了党在制定农村土地政策和制度时以农民的利益为中心, 以是否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为根本的原则。改革开放以来, 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和制度的一系列变革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的利益。历史也证明, 什么时候党的农村政策和制度复合农民的利益, 就能够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村生产力就能够得到发展;什么时候党的农村政策和制度违背了农民的利益, 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会受到挫伤, 农业生产就会停滞和倒退。正如江泽民同志曾指出的那样:“我们一切政策是否符合发展生产力的需要, 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是我们花了很大代价才认识的真理。”[2]同时, 我们还应看到农村土地政策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而改革开放初期农民自发的“包产到户”就充分体现了农民的首创精神, 党正是尊重和认可了农民的这种首创精神, 才谱写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展的新篇章。

4.制定农村土地政策和制度必须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原则

人多地少是我国农村的基本国情, 这也决定了农村土地制度必须长期坚持集体所有制。但近年来, 在农村土地所有制方面有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土地私有化的观点, 认为土地的私有化可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然而, 历史经验表明, 只有坚持土地的公有制才能保证农民对土地资源的合法占有和使用, 才能保证农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从长期来看, 对于我国大多数农民而言, 土地将起到承担生活和福利保障的功能, 一旦私有化, 将导致土地严重集中, 许多农民将失去土地的使用权, 失去其基本的保障, 从而引发社会的动荡。

纵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和土地制度的改革, 我们可以看到农民与土地的结合方式实现了两大历史跨越:从土地的集体经营到农户的自主经营;从土地承包到土地流转。伴随着这两大历史跨越, 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释放, 农村经济得到飞速发展, 农民生活得到根本改善。实践证明, 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 不断推进农村土地的市场化改革, 实现农民与土地要素相结合, 实现土地的资本化是我国发展农村生产力, 实现农村繁荣的根本方向。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2.

3.读懂学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篇三

第一个片段:

出现在安徽刘云老师的课堂:呈现火柴棒的算式

请学生移动一根火柴棒让算式成立,学生很快说出答案。而后老师又问:一根火柴也不许动,怎么让大家看到一个正确的算式?一个学生马上站起来回答:用镜子。

这时老师就马上呈现了谜底:是的用镜子,而且课件进行了演示。

听下来总觉得没有了味道,课堂缺少了和谐的学习气氛。我想老师设置这个情境的目的是希望激发学生探索的欲望。经过激烈的猜测,最后艰难的得出答案。用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可是为什么这么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没有了挑战性呢?

第二个片段:

出现在江西赖良忠老师的课堂:知道什么是面积后,老师课件出示课本练习P41的三个图形谁的面积大?用什么方法?

第一个学生站起来回答用硬币摆

第二个学生站起来回答用方格纸

非常明显的面积大小比较,老师的预设是用观察法。可是为什么学生偏偏想不到或不说呢?

在这两个情境的背后,我们可以试着去寻找“答案”背后的答案。

我们发现在上课之前这两位老师做了同一件事情,将这节课要用到的学具提前发给了学生。学生多厉害呀,一看到这些东西就能读懂老师,读懂课堂。使得老师的一些预设没有了探究的价值,这几个学生或许也被老师看成了“破坏分子”。

当我们的课堂遇到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第一这样的公开课上,先不要提前发放学具。放在桌子里等学生来了再打开,这或许是一种方法。但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我想课堂如果老师已经面临这样的尴尬了,该做些什么呢?

正如第一个片段中,学生马上回答:“镜子”。这个老师的做法是马上呈现答案,将一个人的回答当成全班人都已经知道。使得本来的激趣变得不再有趣。难道她真的明白了为什么用或怎么用镜子吗?其实这时老师可以停一停,反问一句:“是吗?”“你们认同吗?”“你是怎么做的?”或“你怎么知道的?”每一个孩子再进行验证。让学生充分说出自己的想法,或许有的孩子是因为拿到老师发的镜子,所以猜测可以用镜子的。这时何不让他猜了后再验证呢!

第二个片段中,学生出不来观察法,肯定是老师没有预想到的。这时老师不一定要按着自己的教案走,或许可以追问一句。“你为什么想到用这种方法?” 长方形、圆这两个图你会用格子、硬币摆吗?非常明显的大小区别,学生一般会直接观察得到大小。而三角形、长方形面积比较接近,观察法可能一下子比不出来。

又或者老师将问题改为:谁的面积小?用什么方法?这时同学们一眼就能比较出来了。所以在问题设置的时候,我们老师应该尽可能的排除一些不必要的干扰。还有当面对学生生成预设之外的结果时,老师一定要仔细的倾听,不要马上下结论。给一点时间让学生讨论,也给自己争取一点思考的时间。冷静分析学生这样的回答,最后弄清原因。帮助学生理解,也是帮助自己更好的完成教学。使我们的课堂教学更加和谐!

用刘兼主编的话说:每读懂一个学生,教师向前大进一步。

教师每读懂自己,教师向前大进一步。

4.解决“走教”问题的关键是住房 篇四

1统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从我国法律出发,导致统计信息失真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从统计队伍的结构来看,统计信息失真呈现’金字塔”形状,高层领导导致统计信息失真的行为较少,主要都是由基层人员的行为导致 , 统计队伍建设成为导致统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因素。

(1)统计部门领导原因。统计部门某些领导和高层统计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时,法制观念薄弱,违反法律,自私自利,从个人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导致统计信息严重失真。

(2)统计制度的原因。虽然我国具有一套相对完整的统计法律和统计规范制度,但是在实际功过工程中并未得到真正实施,在统计部门内部的统计人员由于缺乏制度的约束,就不能正常的发挥统计人员应有的作用,甚至出现混乱。比如,一些统计单位会允许没有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上岗工作,或者直接不设置统计机构,需要进行统计工作时临时抽调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来凑数。

(3)统计机构自身原因。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30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统计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不完整,统计机构很难和市场经济想融合,从而统计信息和统计质量也不能得到保证。统计制度与市场经济的不和谐,导致统计队伍的建设出现问题,不能很好的进行工作,对于统计信息失真要承担主要责任。

2 统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统计队伍作为统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责任对象,在解决统计信息失真问题时,要着重建设专业统计队伍,从统计制度、统计法律、统计队伍监督体系等方面提高统计队伍素质,为统计事业的发展出力。

2.1 加强统计队伍素质建设,提升统计队伍整体水平‘

全面细致统计工作的完成,需要专业素质过强,业务水平过高的统计团队来完成,如果统计队伍人员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素质,统计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统计队伍的素质建设,以期统计队伍整体业务水平的提升。培养统计人员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与时俱进,实事求是,不断更新知识库,培养统计人员对第一手资料的筛选和利用能力,培养统计人员对统计结果准确的分析和预测能力,并写出完整的分析报告。具体措施如下:

一,引导统计队伍全体人员养成自觉学习统计知识,分析研究统计业务的习惯和个人素养,在学习中不断提高个人的统计业务素质和能力,杜绝因为对统计工作的不熟悉造成统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出现。

二,统计组织应定期组织培训活动。邀请统计教育专家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个人统计能力的同时,重视团队精神和组织文化的培养,营造严谨、认真、负责的统计文化,并且在培训完成以后进行能力考核,量化培训结果,提高统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统计队伍的道德素质培训和考核。为了解决统计失真问题,不仅仅需要对统计队伍的专业统计素质和业务素质进行培训,同时还需要对统计队伍的道德素质进行培训,帮助每一位统计人员都养成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个人思想品德;树立榜样,引导每一位统计人员实力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认真核对每一个一手数据。

四,提高员工信息化技术水平。现代社会是电子信息化时代,离开计算机很多工作就无法完成,统计工作也是一样。因此统计部门要对统计人员使用计算机的能力进行培养,提升统计人员利用计算机处理和分析数据的水平和能力,加快工作速度、效率和准确性。

2.2 加强统计法律建设,正视统计数据的重要性

利用法律手段监督统计队伍,提升统计信息的真实性。

随着新《统计法》的颁布,我国政府监督和执法部门要加大统计法律的贯彻和执行力度,明确对于虚假信息提供者的处罚措施和规定,明确不同层次、不同性质虚假信息的惩罚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犯罪的统计行为,以此加强统计队伍的自律、自省,减少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

其次,要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统计系统内的每个人,上至领导干部,下至基层员工,都必须了解统计违法的严重性,改变领导干部薄弱的法律意识,增强基层员工的法制观念。

2.3 完善管理体制,强化统计队伍监督机制

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解决统计信息失真问题,完善统计监督管理体制是重中之重。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完善,对于统计工作结果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能够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要求,发挥统计真正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工作中的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改变目前实质上自我监督的现状。

具体措施可以采用统计委派制度。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提升统计队伍素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就要从统计队伍的管理体制入手,加强对统计队伍的监管,施行强有力的统计委派制度。由国家和省高级统计管理部门要各级地方统计部门输送统计管理人员,被委派人员要代表国家或省统计部门对各级地方统计部门进行监督并向国家或省统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被监督部门要积极配合委派人员的工作。这种委派制度可以有效提升统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减少统计失真问题的出现。

3 结语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统计信息失真也并不全是统计部门的责任,它不仅需要统计部门、财务部门承担责任,同时还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摆出正确的姿态。统计队伍建设是解决统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关键,同时也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全社会、多部门联合起来,共同解决统计信息失真问题,统计信息真实性,统计结果的质量性就能得到解决。

摘要:统计信息失真是近年来统计部门暴露出的一个弊端,并且随着时间发展,这个问题愈来愈严重,如何有效的解决统计信息失真问题成为众多统计组织的研究重点。事实上,统计信息失真最重要的来源于统计队伍内部。统计队伍作为信息的收集者和分析研究主力,对于统计信息的质量起着主要的作用,是能够解决统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关键。本文将从信息失真的原因出发,并着重从统计队伍建设方面进行解决。

5.解决“走教”问题的关键是住房 篇五

一、土地使用权落实不到位是土地问题的根源

《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可见,目前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流转的权利。然而现实当中,农民土地使用权却存在不稳定和缺乏保障等问题。此外,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还应该包括土地的抵押和担保等权利,而中国的法律尚未赋予农民这些权利。因此,中国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落实明显不到位,而这也正是土地问题的根源。

1使用权不稳定:承包期内经常进行土地调整

承包期内可能发生的土地调整导致农民承包地的使用权很不稳定,农民无法预期承包地究竟能够在自己手中呆多长时间,他们没有保护土壤肥力的动机,也没有对土地进行中长期投资活动的激励,其结果是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降低和农户增收困难。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土地承包期在不断延长,已经从第一轮土地承包的15年变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的30年,2008年以来更是提出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然而,承包期内土地调整仍然时有发生,农民对自己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预期仍不乐观,调查结果表明只有102%的农户认为承包期内土地肯定不会调整。丰雷等:《中国农村土地调整制度变迁中的农户态度——基于1999~2010年17省份调查的实证分析》,《管理世界》2013年第7期。也正因如此,农户对土地进行中长期投资的热情依旧不高,进而产生了不利影响。一方面,土地耕种过程中农户更多的使用化肥(被视为短期投资)而不是有机肥料(被视为长期投资),导致土地退化,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银行数据显示,中国每公顷耕地的化肥使用量高达全世界平均水平的4.1倍。另一方面,尽管种植传统粮食作物的收益很低而从事中长期副业生产活动的收益很高,大多数农户仍然选择了前者。

2使用权缺乏保障:农民土地被廉价征收

为了满足工业化和城镇化对土地的大量需求,地方政府不断征用农民的土地,导致社会上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2012年失地农民已经达到了7500万左右,而且每年还在以300万人的速度增加,2020年失地农民将达到1亿人。资料来源:《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失地农民与减贫》,《中外减贫信息摘要》2013年第12期。由于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和补偿严重不足,再加上失地农民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导致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显著下降。一方面,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政府没有给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很多农民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在耗尽仅有的征地补偿后生活日趋贫困。

3使用权不完整:农民土地流转不畅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民除了种地,还可以进城打工,农资价格的迅速上涨和农产品价格持续偏低导致家庭小规模农业生产活动的经济效益降低,“种地不挣钱”成为多数农民的共同感受。很多青壮年选择进城打工,他们也希望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但是由于使用权不完整,农村土地流转并不顺畅。一方面,很多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确权,农民担心土地权益受不到保护,因此不敢将土地流转出去而宁愿撂荒。另一方面,由于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很多农业大户想接手农民的承包地,但是受制于融资难而难以开展规模经营。2013年浙江登记各类家庭农场7500余家,但是多达87%的农场主因为资金不足无法扩大农场规模,农场主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因此缺少贷款抵押物。资料来源:《家庭农场遭遇融资难》,凤凰网,2014年4月11日。

二、农民土地使用权难以落实的原因分析

1农民土地使用权难以落实的直接原因是相关法律尚不健全,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全面有效地赋予农民,农民土地权益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第一,《土地承包法》有“承包期内,……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这样的描述,这意味着土地承包期并不是完全确定的。第二,《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由此导致农民所承包土地使用权的金融功能被限制住。第三,《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但是,法律没有明确“公共利益”的具体范畴,导致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可以肆意发挥。而且,中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没有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大大损害了农民权益。

2农民土地使用权难以落实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能够在土地出让环节获得巨额收益而且自身权力约束较少,而农民谈判能力明显不足,因此地方政府有激励也有能力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

第一,地方政府需要土地出让金推动地方经济增长,有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动机。事权财权倒挂的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为了给经济发展筹集资金,地方政府将目光投向了农民手中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先转换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在市场上流转,要想实现农村土地从集体所有到国有的身份转变,必须经过的环节是政府征地,因此政府在土地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地方政府在遵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土地原用途为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的同时,按照市场价值出让土地,从中获取极大的价差。据调查,失地农民平均得到的补偿款是1.7万元/亩,而地方政府出让被征土地的平均价格却高达77.8万元/亩。叶剑平、田晨光:《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状况:合约结构、制度变迁与政策优化——基于中国17省1956位农民的调查数据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之所以能够从征地环节获得如此巨大的收益,其根源在于地方政府受到的权力约束较小。这主要是由于只是审核上报的材料,审批部门很难发现其中存在的真实问题;同时审批部门往往听从领导安排,以经济发展为首要目标,纵容下级地方政府违规征地。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7号)显示2013年各地群众信访、举报和媒体反映的违规征占土地事件多达26312件,而立案查处的案件只有3775件,占比只有14.3%,已追究的责任人只有872人,这意味着土地违法被追究责任的概率至多是33%。假设1个案件只有1个责任人计算得出,如果1个案件有多个负责人,那么违法征地被追究责任的概率比3.3%还要低。为了便于征地,地方政府还阻碍土地使用权确权的全面开展。因为一旦真正确权,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民便得到了更有利的法律保障,他们的维权意识将会提高,这将会给未来的政府征地活动带来阻碍。

第二,农民话语权微弱、势单力薄,无力保护本该享有的土地权益。一是,农民缺少利益表达的代言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农民表达权益和寻求保护的重要平台,然而建国以来的很长一段时期城乡居民选举权不平等,1953年选举法规定农村与城镇每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8:1,1995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这一比例调整为4:1,2010年修改后的选举法才赋予了城乡居民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中当人大代表的农民少之又少。缺少了利益表达的代言人,农民的土地权益自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第12届农民和工人代表占比之和仅为13.4%,这明显低于农民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二是,农民群体组织程度低,维权能力过弱,无力与侵犯其土地权益的单位和团体进行公平谈判。农民所直属的组织是村委会和当地政府,他们本来有义务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免受侵害,然而现实当中他们恰恰是农民土地权益最大的侵害者。相比之下,美国、日本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农民的谈判能力则明显高于中国:美国农民拥有农民协会、农民联盟和农场局三大维权组织;日本农业人口占比不足5%,但控制了全国25%的选票;台湾99%的农户都加入了农会。

三、确保土地使用权落实到位的政策建议

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关键是确保農民的土地使用权真正落实到位,基于上文对农民土地使用权难以落实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未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尽快完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文件:删除“承包期内,……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等漏洞;赋予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权;明确“公共利益”的具体范畴,并且以土地的市场价值和未来收益为补偿标准,提高农民获得的补偿额度。第二,约束地方政府权力、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征地行为。建议中央政府上收事权,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完善考核机制,减轻地方政府推动增长的压力,并考虑将对征地农民的安置状况加入考核体系,削弱地方政府的征地动机。此外,法律部门切实提高执法力度,以增加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成本。第三,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中农民所占的比重,并借鉴美国和台湾等地区的成功经验,成立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的集体谈判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6.解决“走教”问题的关键是住房 篇六

6月5日,在第五届SEE-TNC生态奖暨第四届“最佳环境报道奖”颁奖典礼上,潘石屹因参与推动PM2.5数据公开,获得了评委会特别奖。谈到他在推动数据公开的切身体会时,他说了上面的话。

潘石屹自2011年11月起,每日用微博转发美国大使馆公布的PM2.5数值。尽管他强调自己对PM2.5数据的关心源于其太太的咳嗽问题,并无他因,这位在微博上拥有超过1500万粉丝的企业家,却因在微博上公开呼吁公布PM2.5数值一事而被约谈,就连他的名字也一度被封杀,不能登上报刊杂志。

在被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约谈的时候,潘石屹一开始便被告知:“想都不要想,PM2.5中国的标准十年之内不会出台。”约谈过后,潘石屹曾起过放弃的念头,但由于没人接手PM2.5数值公布而作罢。然而他料想不到的是,2012年初北京的雾霾天气竟为推动PM2.5的数据公开和治理带来了转机。

“两会期间,时任总书记胡锦涛说北京2012年要把治理PM2.5作为头等大事。所以一夜之间,北京所有的报纸头版都是‘北京2012年要把治理PM2.5作为头等大事’。”潘石屹告诉在场的400多名来宾。

高层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对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出台,的确是有立杆见影之功效。在时任总书记胡锦涛2012年春节要求北京治理PM2.5的讲话后不久,国务院便要求各地向社会公布PM2.5数值。同年5月,潘石屹也被邀请参加PM2.5研究小组。

如果没有国家原领导层与现领导层的重视,PM2.5数据的公布的进程也许会被延缓许多。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在颁奖典礼上的交流环节中说,PM2.5数据公布的阻力在于有关部门的顾虑,“怕公家出的数据和民间组织甚至外国机构的数据之间差异很大,数据很可能不好看,有一些部门或者有的政府涉及到评价的问题。怎么评,什么标准,可能有顾虑。”

而高层的表态,则消除了有关部门的顾虑。今年年初,全国74个城市启动全面检测和实时播报PM2.5数据,公布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各地也纷纷推出了大气污染治理规划。

媒体和公众的推动

然而,高层重视并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唯一关键。“最佳环境报道奖”发起人、“中外对话”北京总编辑刘鉴强说,潘石屹的例子,正说明了民间和政府的互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如果没有潘石屹所代表的民间力量的推动,PM2.5的公布可能没这么快。“政府在 PM2.5问题上表现出来的高层意愿,主要来源于媒体和公众的持续压力,也就是民意。政府的决定基于民意,如果不顺民意,环境问题可能演化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本届“年度最佳环境记者奖”得主、《新世纪》周刊记者宫靖的获奖作品《自来水真相》,便是民间诉求通过媒体报道转变为高层意愿的典型例子。

该报道揭露了中国近一半城市自来水不达标的真相,引发了全国公众对饮用水水质及水污染的持续关注。

报道刊发数日后, 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住建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被迫承认2009的调查中,全国超40%的自来水厂水质不合格。此后不久,政府明确提出将在2016年以前,在城镇供水领域投入4100亿元。这是中国向供水领域投入最大、最集中的一次,力度前所未有。核心信源说,正是《自来水真相》一文直接促成了这笔大投入,之前国家计划的投入要比现有数字小得多。

媒体及公众力量推动环境事业的另一成功案例,是去年那场声势浩大的“让候鸟飞”运动。

《长沙晚报》摄影记者李锋以暗访的形式,在一个月里数次前往湖南的罗霄山脉大山深处猎鸟区域,冒着被流弹击中、被不法分子围攻和被毒蛇咬伤的风险,拍摄并发表《哀鸿道——记者亲历湖南千年鸟道捕猎之殇》。该报道所披露的屠杀候鸟的骇人听闻的现象,直接引发了全国“让候鸟飞”运动。

报道发表后,处于候鸟通道要塞上的三个县签订了《候鸟保护联防公约》,并成立了三县边界候鸟保护联防组织;湖南省森林公安局组织候鸟迁徙途经的7个市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国家林业局派出工作组赶赴湖南,紧急部署并赴千年鸟道查处猎鸟行为 。

李锋也因此报道获得了本届“最佳影响力报道奖”。

媒体的环境报道在公众舆论关注的助推下,有时可以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但这种良性导向却并非必然的。

被评为“最佳调查报道奖”的《毒地潜伏》 ,是有关“毒地”(亦称棕色地块)最受业界认可、社会影响力最大的一组调查报道,从立题到调查结束完稿,时间跨度近两年。

《财经》杂志记者高胜科、王开多次暗访调查获取一手素材,追踪北京东五环外的一处国家部委公务员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毒土”去向,挖掘有关方如何忽略“去毒”而开发楼盘,并以北京、广东、武汉等多个大中城市为样本,从环境科学、社会经济、国外模式参照等角度出发,展现中国毒地的宏观图景,揭开大量毒地未经修复、直接开发为住宅用地的内幕。

发表后,此报道虽引起国务院重视,却至今未见有关部门对解决问题的积极推动。该文作者、“最佳调查报道奖”得主《财经》杂志的高胜科在获奖感言中直言:“调查记者就像童言无忌、拆穿皇帝新衣的孩子。但小孩拆穿皇帝新衣后有没有效果,则要看政府。”

民生报道与公民记者

在刘鉴强看来,无论个别报道是否得到有关部门重视,推动问题解决的效果如何,环境报道毫无疑问已然成为当前最重要的报道类别。他说:“获奖记者的作品主要关注水、空气、土壤、食品,这些都是民众最基本的生活要求。在过去,环境报道只是小门类,但现在已成为最重要的选题,这说明中国人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已受到严重威胁。中国的环境记者能直面残酷的现实,是中国媒体中是最出色的记者。”

正如刘鉴强所言,环境报道之所以成为当前最重要的报道类别,正是因为其反映了与民众基本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一项由SEE和中外对话联合发布的“双年度环境事件”榜单上,最受关注的前三位环境问题与事件分别是“全民关注雾霾”、“地下水污染曝光”及“土壤污染从国家秘密到核定公布”,均与民生议题紧密相关。

“最佳环境报道奖”评委、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总监陈婉莹教授认为,当前环保新闻有四大特点: 第一,在报道方面选题更广、挖得更深;第二,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网络媒体的结合,有了很大的发展;第三,环保新闻和民生新闻的结合;第四,专业媒体人和民众媒体人,包括企业家、一般民众结合,互相呼应,完成很有力量的报道。

陈教授还表示, 在中国做新闻不容易,因此也特别需要新闻人,无论是专业的、业余的,还是市民的。

来自于民间的公民记者,极大地壮大了中国环境记者队伍。

今年获得“年度最佳公民记者奖”的吴柱,是浙江温州乐清的一名环保志愿者,他通过报道和干预,促进了不少问题的解决。

在其关注的雪花啤酒穿越可可西里保护区事件、西藏羊湖的商业开发、温州当地的污染治理等环境事件上,吴柱的许多报道都对事件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意义。2012年,他发起了“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活动,在全国产生了很大影响。刘鉴强说:“有时候一个坚韧的公民记者,所起到的作用不亚于一家媒体。出现越来越多的这样的公民,才是解决中国环境危机的关键力量。”

7.解决“走教”问题的关键是住房 篇七

一、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的问题

1. 对住房维修基金重视程度的弱化

对住房维修基金重视程度的弱化, 主要原因是受政府对其宣传力度的限制。虽然自1998年以来, 住房维修基金成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基金项目已有十多年了, 然而在现今, 依然有许多人不清楚住房维修基金到底是什么、有什么用, 更不了解住房维修基金对其切身利益的重要影响。鉴于这种情况, 大部分住户在缴纳住房维修基金时不理解、不情愿, 不仅给代管部门的工作流程带来一定的麻烦, 也不利于住房维修基金监督机制的扩展。

2. 对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层面的弱化

对于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层面的问题,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缴纳问题。由于国家并未针对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方面制定诸如缴纳标准、缴纳方式、拖欠惩罚措施等相关的法律政策与法律规定, 从而造成了个体住户及开发商的拖欠或侵占现象。例如, 开发商受利益驱使, 强制性的侵占住房维修基金, 在代管人员进行查收时, 又利用诸多理由拒绝缴纳, 这不仅损害了个体住户的经济利益, 也很大程度上成为住房维修基金安全管理层面的障碍。

(2) 管理问题。首先, 住房维修基金是按照一定比例的分配, 是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大额资产。同时, 由于住房维修基金所涉及的领域较为宽广, 在代管部门进行管理时, 容易出现非法挪用或不按手续私自使用等现象, 这无形中降低了住房维修基金的安全系数, 同时也是造成群众与开发商、群众与政府代管部门产生矛盾的关键之一。

(3) 使用效率问题。住房维修基金虽有一定的增值功能, 但发展至今许多住房维修基金仍处于托管状态, 这不仅造成了大额基金的闲置与积压, 也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住房维修基金的增值效益。尤其在近些年, 代管部门及业主对于基金的如何使用存在较大的分歧, 且没有明确的使用标准, 致使大额住房维修基金成为国民经济的资金负担, 不利于其实质性使用价值的充分发挥。

3. 对住房维修基金监督力度的弱化

首先, 代管部门的监督力度问题。住房维修基金是一笔大额资金款项, 关联着较大范围的资金链条, 然而大量基金处于托管状态, 无形中增加了住房维修基金的安全障碍。同时, 法律法规中也并未明示对住房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标准、使用规范及与其相对应的管理措施, 这也给贪污腐败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其次, 个体住户的监督力度问题。这跟上文中提到的对住房维修基金重视程度的弱化有着连带关系。

二、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1. 加大宣传力度, 提升重视程度

对于住房维修基金国民弱化现象, 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改进, 这不仅关系到个体住户的切身利益, 也关系到代管部门的社会形象与社会信誉。例如, 代管部门可以合理运用传播资源, 与媒介进行有效对接, 如可以利用地方电视台、地方报纸、网络以及一切可以使用多媒体交互传播的资源作为媒介通道, 将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重要性向住户公示, 提升个体住户对住房维修基金的重视程度。

2. 完善法律制度, 强化管理措施

为有效解决住房维修基金在管理层面出现的缴纳问题、管理问题、使用效率问题, 首先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 优化住房维修基金法律效应的同时, 提升了其法律权威。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与规定, 保证住房维修基金的专款专用, 从而保护业主在物业范围内的公有财产不被侵占[2]。这不仅是对业主个人财产安全的法律维护与保障, 也是对住房维修基金合理法律程序的改进与更新, 既有利于促进基金管理和谐, 也有利于环节代管部门与个体业主所产生的资金矛盾与纠纷。

其次, 利用法律手段加强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措施, 对基金的如何使用、如何管理、如何缴纳等进行明确规定, 从而有效避免开发商钻取法律漏洞而获取的资金利益。

再者, 对于处于托管状态的住房维修基金必须安排专业的人员进行看管, 并开展经济学家、代管部门代表及住户代表三方意见讨论, 为高效提升住房维修基金的增值力度与使用效率出谋划策。这样不仅有利于使闲置的住房维修基金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运作起来, 也有利于为业主的资金投资构建有效保障。

3. 优化监督机制, 增强安全保障

降低行政管理部门对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的行政干预, 将其关注的重点转移到管理与监督上面来, 并着力培育业主自治管理机制, 建立业主、业委会、主管部门多层面的监管制度[3]。这不仅对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提供了代管部门与个体业主的双重安全保障, 也有利于提升其公众关注力度与监管力度, 在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 也优化了对住房维修基金的监督机制。

三、结语

有效管理住房维修基金, 不仅有利于保障业主个人资产的真实与安全, 也有利于提升住户所按比例分摊的住房维修基金的增值程度;有效管理住房维修基金, 不仅有利于完善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模式, 使基金可以更合理、有序的进行分配与使用, 从而达到造福于民的目的, 也有利于拓展住户对住房维修基金的监督职能与力度, 为其安全有效的使用创设双重保障。

摘要:住房维修基金是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的, 但由政府监管、不可随意挪用的一笔数额巨大的款项, 是具有一定增值作用的。因此, 对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是较为复杂且繁琐的, 首先, 既不能跨行政管理地区管理, 也要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使用权利;其次, 既作为专款专用, 有一定法律维护效益, 也因依随房屋建立, 一定程度受到了房地产管理的影响。本文就以住房维修基金管理的现状为入手点, 浅要分析住房维修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住房维修基金管理,管理中的问题,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王燕.浅谈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3, (4) :60.

[2]唐烈英, 满玉静.个人住房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探析[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3, (8) :277-278.

8.解决“走教”问题的关键是住房 篇八

一、共有产权限价房的制度背景

根据福州、成都、南京、无锡、南通等若干城市公务员住房的调研,我们发现很多城市已经把公务员住房保障纳入整个社会住房保障体系,体现了住房制度改革货币化、市场化的潮流。这暗含着一个前提条件:级别越低的城市,其公务员收入水平相对于房价来说呈现较高的水平,因此较为容易实现住房货币化,推进货币化的阻力小得多。北京作为政治文化中心,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化补贴是全国各地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参照基准,“触一发而动全身”,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较为谨慎,因此形成与住房货币化相匹配的薪酬制度尚需漫长的时日。在这种制度背景下,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住房实物供给便成了题中之义。

以何种方式提供实物供给呢?国家公务员住房保障不能脱离公共住房保障体系,只能属于公共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条小分支。按照现行的住房保障思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保障中等收入群体,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公务员属于中等收入者,因此必须从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上寻找自己的归属和实践的起点。

丰富多彩的地方实践赋予公务员住房保障制度创新的灵感。各地在保障中等收入者的实践中创新出不少值得借鉴的模式,譬如江苏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福州的经济租赁房等等。各种住房保障模式中都考虑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财政收入以及住房习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但其合理的核心部分,如共有产权、退出机制、审核条件、监督管理、建设模式仍然可以为我所用。

二、共有产权限价房的含义由来

“共有产权限价房”的关键词有两个:一为“限价房”,一为“共有产权”。我们为什么要把这两个似乎不相干的概念融合在一起?原因在于共有产权和限价房各有其优点。取其优点,采其精髓,就有可能构建富有特色的中央公务员住房制度。

限价房是在探索保障中等收入群体住房出现的新名词。“限价房”在各地的实践探索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与“限价房”相关联但不同的概念,如宁波提出以“四限定、两公开”为核心的“限价房”政策,福州提出包含“邹限价房”的“三限房”概念,广州提出“双竞双限”、“两竞一限”、“三限双竞”等“限价房”操作模式。由于限价房的概念还没有得到统一的认识,导致在实践中的混乱。有的地方打着“限价房”的名义其实是在建设“回迁房”,如福州。也有的地方经济适用房实质上是“限价房”,如南通市经济适用房“限房价限套型限对象限转让”,其实也具有“限价房”的特征。

几乎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都具有“限价”的表面形式。所有社会保障性住房在价格上有所限制,因此必然低于市场价。无论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还是限价房、经济租赁房,都是政府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与优惠,必然在产权上予以约束、在价格上予以限制(租金也是价格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判断表面限价形式的住房是否是真正的限价房,必须根据限价房的价格形成方式、销售对象、上市条件和政府组织四个标准(成都、福州调研报告已作论述)。再者,限价的程度问题。如果限价为100%就是商品房,限价为0%变为实物免费分配。在两个极端之间有很大的操作空间,譬如按照北京市确定的“比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低10%~15%”的定价原则,海淀区西三旗首批限价房定价为6350元/平方米、比周边楼盘价格低3000元左右,实际上将近低了33%左右。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房采取何种限价形式,主要是公务员收入状况、财政状况等综合考虑。在有关部门尚未清楚界定限价房的实质前,可以利用“制度弹性”建设公务员住房保障制度。

共有产权本是用于经济适用房制度创新的一个概念,现在正在江苏无锡、如皋等城市进行试点,其全称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它是对产权状态的一种描述,并非经济适用房所专用。按照民法“一物一权”的原则,一处房产法律只承认一个所有权,但一个所有权可由一个民事主体所独有,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所共有。也就是说,既可以存在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也可以存在共有产权限价房甚至共有产权商品房。共有产权制度的具体形式是,凡由政府提供补贴的住房,均为按份共有住房,由政府和购房人按照出资比例共同享有产权,政府和购房者按规定共同申请领取《房屋共有权证》,表明房屋所有人为政府和购房人以及两者的产权比例。政府拥有的产权可以授权住房保障部门持有并行使相关权利。共有产权的发源地是英国,这是支持部分在市场上购房有困难的家庭,通过分步购买产权的方式,逐步拥有完全产权住房(Home Ownership Ladder)的一项政策(秦虹、张智,2007)。由于英国住房协会非常发达,剩余产权往往由协会持有。这项制度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也可能移植成适合我国中央公务员住房保障制度。

共有产权制度也有较大的制度优势和制度弹性。一是政府在产权构成拥有一定份额,可以限制私人产权;二是共有产权的产权分割可以随着购房者的收入状况变化而变化,每一个具有资格的购房者都可以根据自身的状况来选取产权的比例,因此就避免了较穷的公务员难以购买整套住房的难处;三是共有产权决定了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建立公务员保障住房的内部循环机制。

三、共有产权限价房的基本内涵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设计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设计依据是贫困是阶段性的,中低收入家庭是一个动态的群体,不断有受助者脱贫致富,退出住房保障;又不断产生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需要享受住房保障优惠。在穷人走向富裕的过程,也是逐渐购买完全产权的过程。由于公务员工资收入比较稳定,但也没有多少富裕的机会,因此在总价上予以限制。因此与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相比,共有产权限价房的价格可能更优惠。

共有产权限价房的基本含义是,政府用于公务员住房建设的财政性支出(主要是减免的土地出让收入和税费),转化为投资,政府按投资比例拥有房屋产权和相应权利。房屋产权公私合有、房屋使用者买租结合。

共有产权限价房体现了保障性和商品性的统一。在共有产权制度下,限价房保障性表现在,中低收入家庭在没有能力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前提下,仅自己所能出资购买住房的部分产权,而获得住房完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政府投资获得住房的另一部分产权,但向受助购房者无偿让渡占用权和使用权。此外,对公务员职工住房总价进行限制,原则上以收回成本为目标,这充分体现了住房保障功能和目标。在共有产权制度下,限价房商品性表现在政府依据投资比例拥有相应产权,并按照产权面积收取租金。当公务员家庭逐渐富裕时,可以购买完全产权,完全产权可以上市交易并获得增值收益。同时,政府也获得了限价房的完全成本甚至部分增值收益,用于公务员保障性住房扩大再生产。

四、共有产权限价房的创新点

相比于旧有公务员职工住宅,公务员共有产权限价房具有以下创新:

转变了土地供应方式和建造方式。以往国家公务员职工住宅的土地通过划拨或拆迁或置换,这种取得土地的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建议转变为公开“招拍挂”的方式,将土地价格显性化。不过为了避免政治影响,建议和北京建委商议在土地拍卖中加上配建的内容,明确户型比例,由国管局回购。回购价格为成本价加上一定利润。套型比例按照国家公务员队伍的职级比例来确定,保证分配的大致均衡。按传统取得土地的方式仍然可以延续,由国管局直接通过招标选择建筑商,减少中间环节,节省开支。在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或者供大于求的条件下,甚至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出面同开发商购买中小型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限价房的房源。

改变了定价方式。国家公务员职工住宅的价格组成内容应增加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等,将房屋建造成本以及土地费用完全摊入房屋成本,形成低于商品房价但高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存量土地价格,如通过划拨、拆迁和置换土地价格,应该参考周边商品房土地价格,综合考虑,注意平衡,将显性化的土地价格计入限价房的价格。

建立了内部交易市场。国管局之所以为职级调整不断换房而不胜其烦,其原因是用行政手段取代市场手段造成的苦果,对市场管得太多以致不能自拔。一方面可以按照某个时段确定一个大限,这时相应职级的公务员就有对应的住房面积,确定一个职级基准点。等职级调整后,按照调整后职级与基准点的职级的面积差额的市场价格一次性补给该公务员。再者,可以建议成立内部交易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外部交易和内部交易。外部交易是指公务员购买共有产权限价房的政府产权部分后,然后上市交易。而部分产权的限价房也可以在内部交易市场流动。因为部分公务员职级比较高也比较年老,处于空巢期,可能不需要较大的住房面积,他们可能更偏好于现金,因此内部交易市场可以实现以大房换小房,同时对缩减的面积予以现金补贴。判断一个制度的好坏在于它是否能调动人的积极性,感觉换房物有所值,因此补贴数额的确定是关键因素。具体的补贴办法可以制定细则。

改变了交易方式。房改以前的旧房可以上市,但房改以后的新增公务员职工住宅却不能上市,这有悖于政策的连续性。不仅妨碍了公务员变卖房产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而且对于有关管理单位来说,资金凝固在实物上难以形成循环机制,对住房资金的压力势必加大。如果采取共有产权限价房的模式,只要购房者购买了政府所持有的产权部分,就可完全上市,有关管理单位亦将回收资金用于住房扩大再生产。交易方式有三种,一是共有产权限价房产权整体出让,由政府和购买者按比例分配售房收入;二是政府出资收购购买者产权,将其转给其他公务员住房困难户;三是向购买者出让政府产权,政府收回现金,再投入共有产权限价房建设。

改变风险收益分担方式。现有的公务员职工住宅虽然售价比较优惠,但是上市权利受到限制,仅仅用于居住,承担所有风险而不能获得变现住房带来的增值收益。对于公房管理单位来说,虽然一售了之获得回款,但对职工住宅失去了控制权,也失去了增值收益。共有产权形式使公房管理单位和购买者按照份额共担风险,也共享住宅的增值收益。十七大指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不动产收入是主要的家庭财产性收入之一,尝试共有产权限价房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的重要举措。

五、共有产权限价房的优越性

首先,共有产权形式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开限价房套型面积和公务员职级住房面积相冲突的矛盾。限价房保障对象是中等收入者,为了体现其保障性的特征,其套型面积限制在90平方米以下。国家也出台90/70政策,鼓励省地型中小户型。但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却规定处级干部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副司级为105平方米,司级以上干部则更高。共有产权的形式可以将超过的面积化成国家持有的产权部分,对处级以上的干部实行市场租金或租金减免。这样既体现了职级差别,鼓舞年青公务员积极上进,又回避了两种政策之间的冲突。

其次,共有产权限价房可以根据公务员的收入状况选择相应的产权形式,避免降低公务员家庭的生活质量。公务员家庭由于人口状况、健康水平、灾害等情况导致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不高,如果按照一次性交纳售房款的销售方式,必然给公务员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可供选择的产权份额可以让公务员家庭享受同等面积的住房,而生活质量并不会降低,并不增加额外的负担。

再者,共有产权限价房可以实现住房保障资源的累积倍增,促进公务员住房保障体系的形成。政府将用于公务员住房的投资转化为产权,不仅能够保值而且会增值,随着共有产权限价房的发展,政府用于公务员住房保障的财力具有累积倍增的效应,能够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规模,实现住房资金的良性积累。

最后,能够扩大公务员住房的选择权。公务员职工住宅通常地段比较好,交通便捷,配套设施齐全。但是也未必是公务员的最佳选择。不同的公务员家庭,由于小孩择校、配偶上班以及家庭赡养人口多寡等因素,对住房的位置和面积有不同的要求。但是现有的公务员职工住宅并不能变卖,因此削弱了他们购买商品房的支付能力。共有产权限价房允许一定条件下的上市交易和内部交易,这无疑扩大了公务员住房的选择范围。

六、共有产权限价房的实施建议

理论上共有产权限价房集合了共有产权和限价房的优点,能够灵活变通地满足公务员的住房需要。但是实施起来殊非易事,对政府管理能力和执政能力提出了挑战。因此建议如下:

1、设置专门管理机构。

共有产权限价房的实施需要诸多条件,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而且还需要繁琐程序来保障公务员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公务员很难承担这些大量的繁重的专业任务,因此特别需要专业人才来管理。譬如审核条件、确定产权份额、回购价款确定、内部交易价格换算等等。较为可行的是,在公务员住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成立事业编制的管理单位,采取行政收费的方式补偿人工成本。此外,部分工作还可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2、组织试点。

派人到无锡市、如皋市、高迪市、苏州市等地取经,学习各地的“共有产权房”试点经验,再吸取各地关于限价房的经验,制定初步的实施方案。经过试点,总结经验,广泛讨论和论证,制定出适合北京房价水平和公务员收入水平的实施方案。

3、完善有关法规体系。

为鼓励住房保障制度创新,有必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适当修改有关法规。例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就应从试点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产权的分割、确认、交易、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在有关法规文件中予以规范。

4、确定最低私人产权比例。

9.解决图象问题的关键 篇九

例1饮水机上的水桶可近似看成是圆柱体,当水桶中的水由盛满状态匀速下降到一定位置(水桶中仍有水)时,如果水减少的体积是y,水位下降的高度是x,那么能够表示y与x之间的函数关系的图象可能是().

解析:因水桶中的水在下降,所以水桶中水减少的体积y在随x的增大而增大,故排除A、D.显然,水减少的体积等于水桶底面积与x的乘积,故y是x的一次函数,从而选C.

例2某中学三(1)班组织登山活动.他们以每小时a km的速度登山,行进一段时间后队伍开始休息,休息后他们以每小时b km(0解析:依题意知学生登山过程分三个阶段,而C、D只分两个阶段,可排除.由于开始速度a km/h大于后来速度b km/h,反映在图象上开始阶段要“陡”于后来阶段,故选B.

例3 选项A、B、C、D所示的是实验室中的常用的几种容器.向这些容器内匀速注水,最后把容器注满.在注水过程中,若容器的水面高度h与时间t的关系如图1中的图象所示,其中PQ是一条线段,则这个容器是().

解析:量杯的水面高度的增加随时间的增长越来越慢;圆底烧瓶后一阶段虽符合图象的特点,但前一阶段变化趋势与图象不吻合;量筒整个注水过程中变化趋势单一,与图象不符;只有锥形瓶符合.故应选D.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10.农产品流通的关键问题与解决思路 篇十

一、当前农产品流通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农民被隔离在农产品商业环节之外

在本轮农产品价格连番上涨的过程中, 农民并没有因为农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带来明显的收益。

在农村实地考察可以看到, 每公斤玉米农民可获得1.2元的收入, 这个收入当然已经比过去提高, 但相比起城市居民购买时付出的每公斤5元的价格, 我们可以发现, 其中的大部分增值与农民无关;再如, 2009年大蒜价格飙涨到平均每公斤16元时, 从农民手中收购也仅为每公斤8毛钱, 价格相差20倍。这些数字表明, 农民被隔离在了农产品商业环节之外, 不仅在农产品消费价格上涨时无法获得商业利益, 还要在价格下跌时成为市场风险的最终埋单者。其根本原因在于, 作为商品生产者的农民小、散、市场势力弱的状况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事实上, 农民组织化程度过低造成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问题早已受到重视, 政府主导或引导、各方参与的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行为也从未停止过, 但遗憾的是效果有限。

究其原因, 一是参与到各种组织中的农民仍然是一小部分, 二是即使是这一小部分也并非能够主导组织利益的分配。

以合作社为例, 政府持非常鼓励态度, 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统计显示, 截至2009年底, 共有入社农户2100万户, 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2%, 与美国、德国等国家几乎全部农民都参加了合作社相比, 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仍然很低;同时, 根据我们调研, 发现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一人一票制的合作社数量十分有限。

由此, 依靠合作社改变农民市场弱势地位, 使其融入农产品商业环节并且能够获得商品流通增值的合理份额, 就成为政府的一厢情愿。

农民既然被隔离在商业环节之外, 那么他们对商业环节的增值也就漠不关心, 所谓从地头到餐桌的产业链条实际是断裂的, 而自生产领域开始的农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安全隐患丛生就不足为奇了。

2. 农产品物流环节浪费严重, 效率不高, 增值空间拓展不力

目前我国农业的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 其中80%的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流通, 但薄弱的农产品物流环节造成流通中的极大浪费, 水果蔬菜等农产品中间环节损失率高达25%~30%, 而国外农产品运输的损耗率只有3%。这样的物流状态如果不能改变, 必将带来两个方面的直接后果。

第一, 部分农产品成为无效供给, 不仅不能补偿物流成本, 还产生了额外的逆向物流费用。目前, 农民是不得不以低价出卖农产品的形式承担着大部分物流费用。

第二, 物流活动创造的增值无法适应需求的变化。随着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分层的细化, 越来越多的食物消费表现出对品质、安全、方便、营养等食物附加价值的追求, 特别是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对流通渠道、流通方式创新以及物流增值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来, 政府在增加流通基础设施投入、开通农产品绿色通道等方面做了很多努力, 包括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 所有收费公路对运输农副产品的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 但不能从根本上提升物流水平。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 现代物流的实现必须依靠现代物流企业, 第三方物流以其专业性、综合性和功能统筹战略成为提升物流水平的绝对主体。而农产品物流因其主体、客体的特殊性, 并且受到现有农产品流通渠道状态的限制而非常复杂, 从事农产品第三方物流的企业几乎不存在, 即赖以提升物流效率、拓展增值空间的组织协调和专用资产投资主体是缺位的。

3. 农产品供应链远未形成

一条成功的农产品供应链应该是将所有涉及到物流的功能和工作综合起来的链条, 从最初的供应商采购获取, 到最终的消费者接受, 致力于所有物流作业的一体化管理, 使渠道安排从一个松散的联结着独立主体的群体, 变为一种致力于提高效率和增加竞争能力的合作力量。

供应链运行的典型特征是整个链条产生增值, 但单个节点的个体目标不一定能实现, 这就要求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与各节点之间的合作关系必须是紧密的、顺畅的, 并且保证整个链条的增值能在节点间进行合理分配。

虽然农产品因其鲜活易腐性, 要求整个流通过程比工业品更连贯, 从理论上来讲更适合进行供应链管理, 但是从目前实践看, 有一个重要原因致使农产品供应链难以形成, 即缺乏具备供应链核心企业特征的流通主体。

在农产品流通渠道上, 与小规模的农产相连接的主要是小规模的贩销商、小规模的批发商以及农贸市场上小规模的零售商, 这些主体承担着80%农副产品的流通, 但是过小的规模致使主体间的合作与分离都表现为明显的随机性, 任何环节的主体都缺乏与链条上其他主体长期合作的动力, 也没有协调管理整个链条的能力。

近年来, 随着连锁超市的快速发展及其对生鲜农产品的经营, 各方面都寄希望于新型零售商作为农产品供应链的核心企业, 但是由于其他环节主体的组织化程度过低, 零售终端的拉动作用有限, 频发的零供矛盾更是让这个希望变得十分渺茫。

二、发展农产品流通的着力点与政策建议

1. 创新农村经济组织, 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第一, 扩大各类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覆盖面, 让更多的农户加入到各类组织中去。农村市场中介组织是居于农户与市场其他主体之间, 为农户在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要素和产品的需求与供给活动提供居间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 包括经纪人及其组织、拍卖商、农村专业市场、农民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体化组织等多种组织形式。

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和培训, 特别是通过示范带动作用, 引导更多的农户走上组织化道路。

第二, 将农民的利益与各类经济组织紧密联系起来, 让农民切实得到更多的实惠。也就是说要将各类组织彻底办成农民自己的组织, 在组织运行过程中, 农民不是被动的参与者, 而要成为组织决策的制定者和组织利益的分享者, 要让组织成为农民生产、生活各个方面长期而稳定的依托。

第三, 借鉴国外合作社聘用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的成功经验, 探索农村各种经济组织两权分离的经营体制, 降低农民自管带来的由于能力与经验不足引发的经营风险, 并保证农民对组织利益的拥有和分享。

2. 加强农产品物流管理, 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一是加强农产品标准化建设, 从地头开始, 提高物流的可控性。

第一, 制定农产品生产标准, 并有相应的质量检测、认证与监督措施与之相配套, 保证地头收购时农产品附带有完全的生产质量信息;

第二, 制定不同农产品分级分类标准, 在质量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农产品外观等物理特征进行分级分类, 确保物流伊始能够根据细分市场制定分级配送计划, 降低无效物流发生的几率;

第三, 制定不同类型农产品的储运标准, 在包装、标签、温控等方面实现物流全过程的无缝对接, 减少农产品的耗损。

二是依托批发市场, 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从农产经产地与销地批发市场到零售终端这一物流链条上承载着80%的农副产品物流量, 而且这种状态在短时间内不会改变。有鉴于此, 提高物流效率的着力点应该放在批发市场上。

一方面致力于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 在市场准入方面建立规范, 提升其信息化水平, 依靠缩短信息流时间、增强物流链的快速反应能力, 来减少物流损耗, 提高物流效率。

另一方面是开发批发市场的流励口工功能, 提高仓储配送能力, 在仓库占地及建设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引导民营资本依托批发市场建立第三方物流企业, 形成较大规模、较高质量的农副产品综合物流能力。

3. 培育农产品供应链, 拓展流通增值空间

实现农产品供应链管理, 致力于整个链条的增值。

一方面能够增加包括农产在内的各类流通主体的收益。

另一方面可以满足多样化、高水平的消费需求, 这是农产品流通发展的终极目标。我国农产品供应链虽然尚未成型, 但是要积极引导。

目前看来, 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培育供应链核心企业, 其中连锁超市仍是首选。为了避免连锁超市滥用渠道权力, 需要同时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供应商或中间商和具有较高组织化程度的农民生产者。以此为标准, 有针对性地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经济组织、中间商和连锁超市组建供应链, 进行供应链管理的实践探索。试点示范、积累经验、应势推广是一个培育农产品供应链的可选方案。

4.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推动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

一是加大政府对农产品流通的财政投入, 提高三个比重。即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用于农产品流通建设的比重, 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比重, 信贷资金用于农产品流通周转的比重。

二是要设立农产品流通投资基金, 用于支持类似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程”等具有公益性的农产品流通项目, 同时以此引导社会投资流向农产品流通产业。

三是加大税收减免力度, 以服务为目的的中介组织免税费, 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享受低税率。

四是在培育贸工农、内外贸、农工商一体化“航空母舰”和市场中介组织方面, 制定专门的扶持政策, 鼓励做大做强和为农民提供服务。

11.解决“走教”问题的关键是住房 篇十一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解决方案

1.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公积金归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1归集额不断增长,覆盖率却在下降

公积金的缴纳呈现两极分化趋势:一方面有条件的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范围内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为职工谋求福利。另一方面,私营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差的企业及改制后的部分企业私自停缴、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现象较严重,致使已建公积金职工人数大量流失,欠缴额不断增加,呈现出归集额增长,覆盖率却下降的不对称局面。

1.1.2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目前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人群工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的趋势明显,然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仍沿用老办法,造成高的畸高、低的过低,而公积金缴交中的不合理现象又反过来作用于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和义务分配。买得起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人往往是中高收入的职工,而收入较低的职工因为还贷能力有限,存在还贷风险不易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

1.1.3体制缺陷,对公积金欠缴执法难

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缴的行政职权,但这个权力相当有限,以致中心不能有效的履行法定职责。

1.1.4私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意识被动,影响缴存覆盖率

私营企业主认为住房公积金与己无关,缴存住房公积金会增加企业负担。

1.2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2.1保障功能范围小

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财政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供养人员逐步减少,国企改制,国有单位职工也将减少。很多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业者、社会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基本上游离于制度之外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因此制度覆盖面范围有缩小的趋势。

1.2.2地区发展不平衡

区域行业间业务发展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大缴存差距,导致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存在较大差异。

1.2.3住房公积金的效用不高、业务范围有待拓展

从住房公积金存贷比率上看住房公积金使用还没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费市场。如何一方面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另一方面在继续加大个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动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1.3公积金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費,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动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动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难担其任。

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在尚无个人信用档案可查的情况下,要逐个准确调查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作为其是否有能力履约的主要依据,考察是只是某一时期的静态收入水平。市场是多变的,某一时期的收入状况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以此作为信用依据,隐含的风险极大。

2.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解决方案

2.1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通过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按“明确重点、狠抓难点、依法管理、积极促缴”的思路,采取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的办法、逐个解决系统、领域的问题、积极推进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对于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政策,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建立和谐发展的公积金制度。

2.2规范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制度,提高公积金的效用

(1)建立规范化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标准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财务、计算机系统、档案管理等业务管理办法规范化,规范业务流程,制订行之有效的内控措施。

(2)提高公积金的效用,促其保值增值因地制宜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运作方式注意两点,公积金归集与个人住房贷款方式的协调一致,能够实现以贷促缴,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保证公积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增值性。

2.3对住房公积金潜在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2.3.1必须重视对预售楼盘的贷前调查

对预售楼盘的开发、销售主体进行合法性审查,查验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银行资信等级证明等证照。对预售楼盘进行严格审查,验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证。对预售楼盘工程进度进行现场勘查,以确保多层住宅在房屋结顶、高层住宅达到完成决投资2/3之后再发放个贷;掌握预售楼盘的预售进度情况等。

2.3.2必须加强对预售楼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中审核

对申请贷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验证,即购房人所提供的购房合同必须是在当地的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已进行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以防止购房人虚假购房套取贷款或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交易、 一房多贷情况的发生。凡属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期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合同中应载明土地或在建工程已抵押的有关情况,管理中心通过贷中的面谈制度落实购房人对工程抵押的知情权,做好抵押预登记备案。

2.3.3加强贷后跟踪管理

对按揭预售期房,管理中心在取得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前,对借款人所发生的逾期贷款,如达到三期逾期时,应及时向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履约保证责任通知书》,责成其偿还借款人所欠的借款本息或全部债务;直至借款合同终止或办妥住房抵押登记,管理中心执管《房屋他项权证》。同时严格督促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住房交付使用后的6个月内办妥预售楼盘公积金贷款住房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管理中心执管。以此解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退回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应将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并保留继续追索权。

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是国家经济、金融、国民生活质量等综合指标的具体体现,是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动力。住房金融业的发展与深化,会进一步推动我国住房建设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 [科]

【参考文献】

[1]张恩逸.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J].体制改革,2008(9).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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