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法院涉诉信访交办案件化解工作汇报(共2篇)
1.某某法院涉诉信访交办案件化解工作汇报 篇一
元谋县法院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田文忠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凸显,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断增加,进京访、赴昆访、到州访、越级访、群体访、重复访呈上升趋势,这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物质和精神负担,还严重影响了各级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改革发展的进程,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自2010年以来,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遵循“排查得清、解决得好、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源头治理,创新工作机制,注重标本兼治、预防与化解并举,涉诉信访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成效和经验
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底,全院共接待来访群众3195人次,受理来信216件,四年来共清理排查出的涉诉信访案件24件。通过树立为县委、政府减压,为群众减负,促进社会和谐理念,真正发挥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导和核心作用,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整合资源,扎实开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截至2013年6月30日,24件涉诉信访案件已妥善处置和化解,信访案件息诉率达100%,实现涉诉信访案件零突破,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重信重访案件的发生,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的经验启示有以下五个方面:
(三)健全完善制度,狠抓源头治理。认真研究制定《接待来访工作制度》、《院长接访日制度》等涉诉信访工作规定,严把立案关,做好日常信访接待工作,健全完善每月15日和30日“院长接待日”和法官“天天接待日”制度,认真倾听群众诉求;建立判后答疑制度,全院领导、庭长、审委会委员参与判后答疑,切实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同时,在立案时即将“立案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送达当事人,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为当事人诉讼打好“预防针”。对重大、敏感、群体案件或有上访苗头的案件,立案庭事先与县级部门及相关庭室沟通、协调,做好准备工作。
(四)加强协调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积极向县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汇报工作,争取县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对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的支持,加强与信访、财政、政府法制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他们在案件排查统计、化解处理、责任查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努力形成“县委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统筹兼顾、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途径寻找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以合理的方式化解信访积案。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整合社会力量,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强化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程全员调解机制,健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协调“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把调解贯穿于积案清理化解的全过程,不断提高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义务履行率,提升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满意程度。
件质量隐患和瑕疵,容易引发涉诉信访,而涉诉信访又反过来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
(二)资金保障不足。有的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为涉诉特困群体,因此,化解这些涉诉信访案件就需要借助司法救助,但司法救助资金非常有限,每年政府拨付的执行救助资金只有5万元,无法保障确需救助的涉诉信访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合理的救济。
(三)自身存在不足。社会公众把法院看作是“讨说法”的地方,是解决纠纷的终极地。如果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工作存在缺陷和瑕疵,容易引发涉诉信访问题。我院少数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不足,在审判工作中还存在着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能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均可能导致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四)管控机制不力。目前,涉诉信访的零成本(无需交费)、无序性(可随意向党委、人大等各部门提出申诉,且无需提供证据)、无时限(不受时效限制)、可越级(不受逐级上访限制)等现实以及对无理的缠诉、缠访行为缺少有效管控机制,也是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司法业务培训。将年轻的初任法官,放到立案、信访部门和基层法庭锻炼,让他们了解社情民意,不断增强涉诉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高业务水平;建立人民法庭与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联系网络,一员多用,形成司法、行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分工负责、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的大调解格局,有效地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六)强化服务理念,落实便民措施。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以强化多元调解为突破口,积极构建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讼调解的多元调解机制,积极推行司法便民措施,坚持把巡回调解、就地化解矛盾作为终结纠纷的重要举措;加快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和执行局“案件执行指挥中心”窗口建设,充分发挥县法院“诉前调解室”和黄瓜园中心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室”的作用,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强化诉讼引导,对当事人进行理性疏导、教育规劝、风险提示等法律服务;进一步规范立案审查,建立立案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面对矛盾纠纷、理性处理纠纷,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采取小额诉讼与庭前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努力减少当事人诉累;不断加大庭中、庭后调解力度,实现即收即调,即调即结,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功能。对于在庭前无法解决的纠纷,坚持在庭中、庭后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引导,强化诉讼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息诉。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优势,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全面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等工作;探索建立由立、审、执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小
2.某某法院涉诉信访交办案件化解工作汇报 篇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体制的不断改革完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产生大量信访问题,其中涉及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也不容忽视。准确处理信访案件,特别是正确处理好缠诉缠访案件,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民法院形象,也是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构造和谐社会的大事。为准确掌握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近日,****中院组织人员对2004年全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了综合调查和分析。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
法院涉诉信访与行政信访具有一定联系,但又有本质区别。涉诉信访往往与某一诉讼案件相关联,有其独特的内在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诉讼性特点。
一是群众信访大幅度增长,法院受理审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持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年,****市法院系统共接待申诉、申请再审来访人员1741件人次(含市政法委联合接访),同比上升29.7%;来信1637余封(含省法院、市人大、市政法委、市信访局等机关转办信),同比下降18%。其中,申诉和申请再审重访或复访占57%,一事多次向多个机关、领导人(含法院领导)写信反映问题的占77%。近年来,法院信访中,来访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来信逐年下降。涉诉当事人多采取越级来访的形式申诉、申请再审和反映问题。
二是多部门信访问题突出。一部分当事人为求案件得到领导高度重视,尽早得以解决,往往多部门上访,一封上访信寄到市委、人大、市府、政法委、法院等多部门,然后再由市委、人大、市府、政法委转办到法院,以此给法院造成压力。
三是信访老户问题多。重复信访、反复越级信访在涉诉信访中占有较大比例,在基层法院显得特别突出,占基层信访量的73%以上,成为法院信访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之一。有的群众经过多人、多次、多年、各级分别接待。案件经过原审法院及上级法院反复审查、复查、听证,确属无理,但仍然缠访不止,最终成为上访老户。信访老户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积重难返。这些人法律意识差、思想固执、行为偏激,做工作的难度大。
四是涉诉信访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反映判决和工作效率不高的信访案件,此类案件约占整个信访案件的35%。二是对反映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得不到满意答复而继续信访的案件,占41%。这类案件中,未结执行案件占22%,其中以刑事案件或者附带民事中的民事赔偿为主。三是反映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办案不公的信访案件,占整个信访案件的0.2%。另外,还有历史遗留问题等。
五是无序上访、越级上访等问题突出,造成接访处访工作忙乱。长期以来,有些信访者把接访人员做工作看作是“应付事”、“不解决问题”、“只有缠住上级法院和上级领导多了才能引起重视”。据调查,对基层法院不信任,要求上级法院过问并解决问题的逐年增加。2004年,全市法院在赴省进京上访的138件次案件中,未经中级法院复查,属于越级上访的109件,其中有21件未上诉。越级上访、无序上访问题的产生,打乱了法院正常的信访秩序,给上级法院信访部门增加了工作量,从整体上降低了各级法院信访工作效力。
六是非正常信访问题突出,诱发了大量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目前,我国信访工作的依据是《信访工作条例》,但无法律法规规范解决信访中的无理取闹、无理纠缠、无限申诉等信访行为。造成信访人员互相串通、拉帮结伙,逐渐向群体化、组织化趋势发展。甚至出现自残、自杀,恶意上访等严重问题。特别是2003年以来,一些历史案件沉渣泛滥,出现了对土地改革时期、文革期间、“严打”等案件进行翻案的新动向。还有的案外人以盈利为目的代替当事人上访。而且,有的涉诉上访人员与法轮功分子及其它机关信访人员互相勾结,伺机制造政治事端,造成社会大量不安定因素的存在。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个别上访人员与法院之间已由申诉非对抗性矛盾转变为对抗性矛盾,并且向对法院不满、对立和仇恨方向发展。
二、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
一是法院受案数量增多,案件难度加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法院受理的纠纷越来越多,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不断加大。****法院年结案数超过10万件,除调解、撤诉的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判决输赢,受法律规定及其他因素的制约,输的一方难以获得自己满意的结果,难免心存郁忿。大量的社会矛盾集中在法院进行处理,其中土地承包、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相邻关系等较难协调处理,极易产生一些涉诉信访案件。
二是当事人认识上有偏差。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比较低,又缺少诉讼风险意识,凭个人经验和阅历来看待法官判案,一旦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便感到自己冤屈。有的当事人基于一种习惯和封建思想的错误认识,对法律规定不理解,思想偏激,长期无理缠访。如昌乐县农民陈爱荣因其三子死后儿媳改嫁,与三子媳争夺其孙子的监护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陈爱荣在封建思想的支配下,对判决不接受,认为“孙子是自己家的根,儿媳改嫁不能带走”,在越级到某行政部门上访时,因接访人员不了解法律规定讲了许多同情的话,并暗示法院可以判决她具有监护权。在此引导下,陈爱荣认识更加偏差,听不进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最终成为一名“坚定的老上访户”。
三是承办法官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个别法官办案形象差,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庭,甚至开庭时间说变就变,又不及时说明法定事由和原因,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其二是有的法官办案效率低下,办案拖拉,一个案子甚至需要三到四次开庭,不能做到“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损了法院形象。其三是少数法官不注重自身形象,有时与一些律师、诉讼代理人过于“亲密”,有时出入一些酒店等,本来是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行为,但却使一些群众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是接受了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吃请等,使当事人产生合理的猜测、怀疑。
四是部分当事人借上访信访规避执行。一方当事人败诉后,往往通过缠诉或上访规避法院执行。其一是通过缠诉引起法院多次审查,拖延强制履行期限,并在拖延履行期限内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其二是通过上访影响法院执行。一些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败诉后,明知自己诉讼无理,但为了达到影响法院执行,规避履行义务之目的,往往采取层层上访的手段,通过各级领导层层签字批条,给法院执行施加影响,甚至使生效裁判的执行不了了之。
五是法院现行信访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是信访工作重“分流”轻“处理”。长期以来,法院信访工作主要遵循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律解释工作,达到让信访者息诉、服判、罢访的目的,信访人员不具有处理权限,不能独立的开展工作。其二是对当事人滥用申诉权利缺乏有效的制约。法律赋予当事人对不服生效裁判可以申诉的权利,有些申诉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当事人仍不接受法院处理结果,却滥用申诉这一权利,利用法律无限制、无制约、无诉讼制度约束的漏洞,不断申诉,到处上访。
三、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涉诉信访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要解决涉诉信访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当前,要重点抓好对信访工作的宣传,使办案的所有人员都有信访意识,办案的每个环节都有信访责任,建立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涉及立案、审理、执行等方面的信访案件原承办部门为第一责任人;涉及司法鉴定方面的信访案件技术室为第一责任人;涉及干警违法、违纪方面的信访案件纪检和监察室为第一责任人。应探讨建立信访工作“三个为主、一个协调”机制,即:一个信访案件要以原分管院长为主,所在单位为主,承办部门为主,信访部门督查协调。
二是加强引导,强化对“信访老户”的思想教育力度。加强法制建设,对来信来访人员做好涉案法律宣传工作,使法院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法院接访人员为信访者办好事、办实事的事迹,使信访者相信接访者也能解决实际问题,杜绝动辄越级上访,特别是赴省、进京信访的现象发生。一方面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来信来访人员遵守信访秩序,树立依法信访,依法逐级上访的思想;另一方面还应教育信访者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能以对法院裁判不满为由干扰党委、政府、人大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 序。
三是重视案件质量和法官素质的提高。信访上访案件多是因为案件而发,要坚持牢固树立质量、效率并重观念,以质量树形象,不断强化办案的社会效果。对案件从庭审程序、实体判决到裁判文书的文字以及案件审限,都要实行评查,发现问题,一律通报。从抓案件审判质量上切实减少信访案件,控制和减少新的信访上访案件发生。此外,不少人民来信是因为法院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好、工作方式不当所致,要注重法官素质的提高,提倡文明办案,减少因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上访。
四是信访工作方式要得法。根据当事人信访上访的不同情况,因事而宜、因时而宜、因人而异,突出针对性,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擅于做信访者的思想政治工作,用行之有效的手段来解决当事人反映的实际问题。
五是加强对接访人员的培训,提高接访艺术水平。目前法院的信访接待人员,不仅要求其懂法律知识,更要掌握来访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做好接待工作,对来访者进行甄别,分门别类,巧解心结,有针对性地做息诉息讼工作。人民法院不仅要培养接访人员良好的思维能力、科学的分析能力,更要培养其良好的心理素质,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才能胜任目前繁重的信访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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