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青年犯罪的心理分析及对策

2024-08-21

进城务工青年犯罪的心理分析及对策(11篇)

1.进城务工青年犯罪的心理分析及对策 篇一

进城务工农民社保问题的现状和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对策

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固有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上,也实行了城乡有别的格局。目前,农民工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随着农民工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农民工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还正视不足,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还关注不够。比较分析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现有研究中在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进行总结的现实需要。

一、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1、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在日常谋生过程中,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务工成本。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陕西的一份调查中显示,265位被调查者当中,只有21人参加了劳动或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1人.这使民工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

2、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危险度大。很多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户口而不允许干,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据统计, 在现在的建筑工人里面,造大楼,修路的建筑工人中,农民工占整个建筑工人的79.8%;在电子元器件的设备制造领域,电子装配工中,农民工占68.2%;矿业占52.5%;社会服务与居民服务占55.9%;餐饮旅游业占58.4%;经销人员占58.3%。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3、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7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占89%。当然,一部分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13%.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

4、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的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同时,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近几年来,各地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而上访、投诉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的隐患和原因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这种滞后现状,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是社会稳定的隐患。农民工绝大部分处于中低层职业,还面临着失业风险,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时容易铤而走险,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其次,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已推进到逐步将城市户口各类劳动者涵盖于其中,是否能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包括进来,关系到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能否最终形成;再次,不利于实际推进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转型。进城农民工如不能为相应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吸收,就将长期处于流动状态,由此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第四,不利于推进城乡居民实质平等地分享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第五,不符合市场分配的基本原理。农民工在市场初次分配中只能获得较小的份额,在再分配中应得到适当补偿,但城市再分配却基本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被考虑到。

三、改进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现状的对策

当前,理论界关于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大致有三种意见,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说既不同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另起炉灶的做法;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这三种办法中,笔者不同意第二种做法,这样会形成一个新的“三元结构”问题,把问题复杂化。而第一种和第三种做法,似乎是在固化目前的“二元结构”的基础上提出的办法,这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目标不符,也不是解决问题最终的办法。笔者认为,就好像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一样,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也不是马上就能建立起来的。所以,目前当务之急是解决城市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要有步骤,分阶段的解决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循序渐进的完成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立工作。具体设想是:

就近期工作而言,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⒈建立健全城市民工登记制度。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需要办理城市暂住证,应该把暂住证登记与社会保障登记联系起来一并完成,这样可以把基础工作做实,对于各地务工的农民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⒉对城市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这一工作的意义在于可以首先把流动性相当较小的、已经长期留住城市的农民工和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进行划分。对于在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已经在城市已经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以在达到规定的年限之后,给予其享受城市居民权益的资格,包括转为城市户口,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性较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农民工先不

予考虑。这项工作比较细致,并且有一定难度,但这应该是目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该抓紧做好。

⒊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这比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来的更加直接和实在。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因此,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

从长期目标看,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

⒈抓紧制定有关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可考虑制定综合性的面向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法》或针对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目前区域性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已经陆续出台,而农民工流动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所以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到全局的角度,提高立法的级次和权威性。

⒉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性障碍,必须从源头解决。

⒊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做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在是问题了。

2.进城务工青年犯罪的心理分析及对策 篇二

在城市中, 有这样一类人群, 他们大多来自村镇, 迫于生计, 他们背井离乡来到城市打工, 主要在技术含量低、危险系数高、工资待遇较低的行业工作, 他们为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城市里, 他们无法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保险等方面享受和城里人同样的待遇, 有时甚至被歧视, 由于这一类人受教育程度低, 法律保护意识不强, 常常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承载着家人的期望来到城市打工, 当理想与现实相差甚远时, 他们将陷入窘境, 很可能由于一时的冲动, 触犯法律的底线。我国正处在冲突多发期和社会转型的时期, 进城务工人员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 犯罪率呈现出逐年增高的趋势。进城务工人员现状与特点具体如下:第一、进城务工人员人数多。近年来,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的加快, 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纷纷涌入城市。截止2011年10月, 中国进城务工人员已超过2.4亿。第二、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强。他们中的大多数来自村镇, 其中一大部分以种地为生, 农闲时进城打工来补贴家用, 农忙时返回农村, 这部分人年龄相对较大。另一部分是真正意义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以青年为主, 他们在城市中始终处于非稳定的状态, 在城市闯荡, 想法多样, 主要从事在第二与第三产业, 这部分人很有可能在城市得到发展的机会, 融入城市成为新市民, 也可能迫于城市生活压力返回农村。第三、进城务工人员多为个人、家庭为单位进城务工, 没有具体的组织, 文化素质较低, 在城市中无依无靠, 抵抗风险能力差。

二、进城务工人员犯罪特点分析

(一) 进城务工人员犯罪率居高不下

首先进城务工人员人数众多, 增加了犯罪的基数, 其文化素质较低, 法律意识淡薄, 一旦受到不公待遇, 容易冲动, 以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目前我国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体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 他们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逆反心理和苦闷情绪强烈, 在城市立足难等, 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往往导致他们铤而走险, 给城市的安全稳定带来很大的隐患。

(二) 犯罪主体低龄化且文化程度低

由于没有受到很好的教育, 文化程度较低, 加之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都尚未成熟, 容易冲动, 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 抵制诱惑能力不强, 易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 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务工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 犯罪类型以侵犯财产性犯罪为主

进城务工, 他们满怀期待, 但由于自身条件等多方面的限制, 他们找不到工作或从事一些收入低、社会地位低的辛苦的工作, 这与他们进城务工的期待形成强烈反差, 在城市中当他们通过合法途径无法获得经济利益时, 就会滋生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想法。从而这些人铤而走险, 进行盗窃、诈骗、抢劫等。例如, 广州市公安局在2012年查获的流动人口犯罪行为人中, 实施盗窃犯罪的流动人口犯罪行为人占全部流动人口犯罪行为人的63.18%, 实施诈骗犯罪的占7.13%, 抢夺犯罪的占1.3%, 实施抢劫犯罪的流动人口犯罪行为人占7.98%, 合计达到了79.59%。

(四) 罪行方式具有暴力性凶残性

进城务工人员冲动型犯罪多以打架、斗殴为主要形式。但是, 近年来, 进城务工人员抢劫、强奸、入户盗窃等暴力性犯罪比例逐年上升, 已经越来越普遍, 打架斗殴等更是屡见不鲜。其行为方式具有暴力性和凶残性, 而且犯罪具有很强的流窜性。这些人犯罪的场所多为人口密集区, 如城中村、车站码头、公园商场等, 加之作案工具比较现代化, 使得流动作案的破案率普遍较低。

三、进城务工人员犯罪原因分析

(一) 贫富差距过大造成心理落差, 滋生犯罪心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乡差距拉大, 使具有强烈的赚钱欲望的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大量涌入城市, 追求更加美好生活。但是现实是, 他们在城市中从事最苦最累的工作, 社会地位低下, 与自己所期望的相差甚远,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看, 进城务工人员自我需求长期得不到实现, 就会产生心理落差和一种暴躁急于报复社会的感受。进城务工人员虽然通过辛勤劳动满足生存的需要, 他们是城市发展的贡献者, 但仍然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有时会受到歧视, 在这种情况下, 他们就会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 产生羡慕和不公平之感, 从而违法犯罪。

(二) 管理体制尚不健全

第一, 户籍管理制度的缺陷, 进城务工人员的流动性强, 现行的户籍制度难以准确反映日益增长的流动人口情况, 为了便于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 大部分地区实行了暂住证制度, 但由于进城务工人员人数多, 流动性强等特点, 难以确保登记信息完全属实, 对进城务工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第二, 对进城务工人员在管理和权益保障方面,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多是根据一些规章、规范和政策, 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进城务工人员的行为。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在利益的驱使下, 使得不法企业主利用法律的漏洞, 甚至无视法律的存在, 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迫害, 故意延长工作时间、变相克扣工人工资、恶意终止劳动合同等, 使进城务工人员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到巨大摧残, 当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后, 会导致心理失衡, 最终在仇恨心理的驱使下做出违法的事情。第三, 对进城务工人员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进城务工人员对城市的发展贡献颇大, 随着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 进城务工人员也越来越多, 管理起来较困难, 其犯罪问题也日趋严重, 需要加强对其管理, 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 平常容易出现“三不管”的现象, 长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下, 更容易触及到法律的红线。

(三) 社会保障制度的偏失

进城务工人员多从事工作工种危险、不稳定、工资待遇低的工作, 他们更容易遭受失业风险和生命风险, 一旦陷入此窘境, 他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将促使他们铤而走险, 侵犯财产的犯罪由此发生, 例如, 进城务工男子因没钱为患病妻子看病持刀抢劫案。对于这些在城市中的流动人口, 他们无法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保险等方面享受和城里人同样的待遇, 一旦他们的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 在城市难以立足, 就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谋生。因此, 社会制度的偏失使城市生活的安全存在着极大的隐患。

(四) 法律意识淡薄, 文化素质较低

进城务工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有初中或小学学历, 少数人甚至是“文盲”, 这正是他们在城市立足发展的“硬伤”, 他们的法律保护意识不强, 当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 往往首先想到的是以“拳头”来解决事情, 在实施犯罪时, 并不能认识到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即使认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的, 但对违法后果的严重性也估计不足, 再者, 流窜作案侦破难度大, 破案率不高, 使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 特别对于青少年进城务工人员, 他们中的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 缺乏法制教育, 对社会缺乏足够了解, 年轻容易冲动, 重哥们义气, 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犯罪问题对策分析

(一) 完善管理体制

第一、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户籍管理机制。各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 提高办事效率, 充分发挥技术优势, 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网络户籍管理系统, 公安机关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在城市居住点、从业状态在户籍管理系统上建档备案, 并按时核实、更新进城务工人员信息。第二、建立健全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法规, 保护其合法权益。一方面应制定一部专门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 保障其在户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健全劳动合同法, 严厉打击不法商人恶意变更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等不法行为。第三, 设立专门管理进城务工人员机构。明确职责, 并积极培养进城务工人员自治组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了解他们在城市的生活情况、工作情况, 倾听他们的心声, 向上级反映他们的诉求, 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通过“老乡会”“同工会”等这些进城务工人员自己的组织, 能够让他们互帮互助, 找到家的感觉。

(二) 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现阶段, 进城务工人员虽然身在城市, 但无法与城市居民享有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 在短期内是无法实现进城务工人员与城市居民享有同样社会保障待遇的, 只有循环渐进, 逐步完善。现阶段, 要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的生存环境, 对他们中弱势群体进行最低生活补助;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从事在工作危险系数高的行业, 一旦发生意外事故, 他们将陷入窘境, 可为他们购买医疗、工伤保险。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医疗、子女教育、保险等问题方面,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于这个不可忽视的庞大群体, 这些问题是他们正在面对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旦他们在城市的基本生活权利得不到保障, 就可能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因此, 解决这些问题不仅是城市化发展的保障, 更是进城务工人员的犯罪预防的关键环节。

(三) 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心理疏导和普法教育、丰富其精神生活

进城务工人员背井离乡来到陌生的城市打工, 忽然面对灯红酒绿、夜晚更加喧嚣的城市, 往往难以辨别好坏, 也无法抵制住诱惑, 他们在打工的过程中可能受到不公待遇, 可能受到城里人的歧视等等, 很容易发泄情绪, 引发犯罪活动, 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普法教育, 丰富精神生活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应不定期为进城务工人员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和慰问关怀活动, 感谢他们对城市建设发展辛勤的付出。另外要丰富进城务工人员的业余生活, 政府相关组织或企业内部要定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 通过开展联谊活动、普法教育、文艺演出、体育竞技等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使进城务工人员有机会发挥自己的特长, 向众人展示自己的才艺, 增长见识, 增加和城市居民沟通交流, 使二者之间加深信任与理解, 使城市居民消除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歧视心理。

(四) 坚决打击进城务工人员犯罪活动

一直以来, 对于流窜作案侦查难度大, 破案率不高, 对犯罪份子震慑力不强。应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区域区域进行治安检查与整治, 及时有效地消除不稳定的因素。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犯罪活动, 使其对犯罪份子产生震慑作用, 使其他预防犯罪的措施发挥作用, 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陆建华.中国社会问题报告[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 2002.

[2]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3]杨晓玮.进城务工人员犯罪的成因与对策[J].决策探索 (下半月) , 2013 (03) .

[4]冯江菊, 张道许.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02) .

3.进城务工青年犯罪的心理分析及对策 篇三

情况总结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及家庭困难的城市学生的各种帮扶政策,我校认真制定了各种方案,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城市困难家庭分忧解难,解决了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及免费提供部分教科书及教辅资料,并发放了部分企业提供的文体用品和服装。

一、招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

根据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招收在我校招生区域范围内,买房或租住房屋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及外来经商人员子女就近入我校就读,做到和本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义务教育。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及教辅资料。

近年来我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制度、措施,完成了免费教科书及教辅资料的征订和发放工作。帮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及城市困难家庭子女累计1000多人次,发放免费教科书及教辅资料5000余册,价值3万余元。

三、要求所有教师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及城市困难家庭学生给予特殊关注。

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阶段接受教育的程度和基础的不平均现象,要求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特殊给予关注,在日常教学中不断地进行引导和帮助,使之尽快地减小与城市学生之间的差距。班级时刻关注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生活状况,对家庭困难学生随时关注,如果需要及时和学校沟通,共同解决学生困难。

四、向学生发放部分企业提供的文体用品和服装。

4.进城务工青年婚恋问题 篇四

【摘要】进城务工青少年婚恋问题一直引起广大社会群体的关注。本文就河南进城务工的婚恋问题进行研究,来探讨普遍存在的问题及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进城务工;青少年;婚恋问题;解决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就业。进城务工青年是指改革开放后的进城务工人员,是中国由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过程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青年仍将进一步增长,现已成为城市建设发展的主力军之一。

一、河南省务工青年婚恋状况调查概况

笔者于2013年6月在河南省内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不同行业的进城务工青年进行了调查,共发放专题调查问卷1500份,收回有效问卷982份。反应的务工青年婚恋状况及相关问题的基本情况为:

(一)文化程度较以前有较大提升,年龄普遍偏低

据调查结果统计,被调查者男女比率中男性为55.3%,女性比例为45.7%。说明女性在农村的家庭地位日益重要;其中18-23岁占48.7%,24-27岁占26.1%,28-33岁占10.5%,其他年龄段占14.7%;在调查的对象中小学文化程度占14.6%,初中文化程占39.6%,高中文化程占23.3%,本科文化程占22.5%;独生子女占26.1%,非独生子女占73.9%。

(二)从业相对集中,收入水平较以前也有明显提高

进城务工青年就业以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平均每月的实际收入1500元以下占19%,1500-2500元占 16.9%,2500-3500元占33.8%,3500-4500 元占19.3%,4500-5500元占3.4%,5500元以上占7.6%。

(三)婚姻状况以未婚为主,进城务工青年中对于婚恋的态度令人堪忧

在调查人群中,婚恋现状为单身占65.2%,已婚占34.8%。而未婚人中理想结婚年龄为18岁以下占6.3%,18-25岁占57.7%,26-30岁占29.8%,30岁以后占6.2%。在选择婚恋对象时最主要的标准时性格、外貌、工作收入、自身学历,并且更倾向于老乡和城市人占83%。而对于看待进城务工青年在城市的婚恋中46.9%认为是为了选择人生伴侣,是婚姻的前奏,但是也有33%的认为是暂时的排解寂寞,长久不现实。在择偶的目的中想要改善生活和改善社会地位的占29.1%,相亲相爱的占46.4%。相比较而言,他们更希望的长期居住地占42.4%,愿意回到农村的只占14.7%。

(四)城市中的婚恋情况面临很多方面的限制

在调查中显示,务工青年认为影响他们婚恋态度的主要因素是父母意见占23.1%,家庭经济的差距占32.5%,双方文化程度占32.4%。一直单身的主要原因为没有合适的对象占28.01%,不想恋爱占25.4%,较少接触异性的占12.2%,先赚钱再结婚的占23.3%,不够自信、没有信心的占11.1%。在调查人群中择偶遇到的困惑主要有婚姻市场的尴尬地位占15.0%,临时性、流动性的工作性质带来的障碍占35.7%,择偶的经济压力过大占28.3%,缺乏被爱的吸引力占21%;通常情况下,结识普通异性的主要途径是在工作中结识、熟人介绍、网络和参加聚会。择偶标准主要受家庭影响占24.2%,同事、周围环境占33%。调查显示,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婚恋问题的社会因素有周围人的婚恋态度占18.2%,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占42.8%,社会风俗道德的制约占18.8%,当代男女比例失衡占20.2%。

(五)政府与企业的干预日益加强,但仍有不足

在调查中显示政府或所在地为务工青年的婚恋问题提供了相关政策帮助中相亲活动占13.8%,提供法律援助占20.1%,住房补助占20.7%,其他相关政策占12.6%,不清楚占32.8%。企业及工会为务工青年的婚恋问题的相关帮助中显示组织相亲活动占14.7%,定期举办交流会21.1%,提供住房帮助17%,定期批准假期回家占16.4%,不清楚占31.8%。对于自身的婚恋问题,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有多组织相亲活动、廉租房或经济房、政策上的鼓励和经济上的补助。调查中迫切希望解决的权益中劳动权益占26.4%,社会保障占28.4%,生活居住占31.9%,政治权益占3.6%,文化生活占6.6%,解决纠纷占4.9%。在问卷最后70%以上的进城务工青年都希望政府和企业能够更为切实的为他们解决在婚恋中遇到的问题如住房、保险和医疗等。

二、解决进城务工青年婚恋问题及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辅导和帮助,努力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整体素质

采取措施对进城务工青年进行合理引导,为其提供适合其职业技能发展的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其素质,引发其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工人发展。要建立政府牵头、社会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参与的进城务工青年培训体系,将务工青年的培训纳入社会教育体系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非农技能、实用技能和创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拥有一技之长,能靠技术吃饭。建立信息平台,确保各类用工信息能够及时发布;相关职能部门对职业中介和就业市场要加强监管、规范,确保务工青年能够安全顺利找到工作;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有能力的来进城务工青年自主创业,开拓就业渠道。

(二)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维权工作,确保维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要使务工青年学法、懂法,使其能够知法守法,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劳动者。同时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建立相关维权机构,开通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有效完善务工青年维权举报投诉机制,努力做好务工青年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务工青年不受歧视、虐待、排斥,做到同工同酬、公平对待。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社会地位,改善他们的生活、工作条件。规范和完善婚介所的相关规章和制度,扩展交友渠道,保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交友平台。

(三)着重教育引导,解决在城市融入上的思想问题,多措并举,切实发挥共青团作用

要加强对来务工青年的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品德修养,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理念,塑造健全的人格和心理,逐步认同城市生活规则,逐渐认同社会、融入社会。由于青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自主创业能力较弱,容易被置于社会安全网之外,各地团组织应该发挥协调作用,联合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通过建立外来务工青年就业咨询部、培训网点、维权监督岗、图书室、文化中心等,为外来务工青年在入出两地之间牵线搭桥,直接为他们的就业提供定向服务。

(四)关心关爱,解决在城市日常生活问题。

一是推进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健全社会服务和保障体系。根据省内、市内务工青年为主的实际,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放开户籍制度的限制,逐步淡化户籍差异,保障进城务工青年在生活、卫生医疗、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和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减少进城务工青年婚恋问题的阻碍。二是丰富业余文化生活,满足精神诉求。免费开放市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社区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为进城务工青年提供便利。三是和用工企业相互联系,定期举办进城务工人员联谊会和相应的活动,为他们相互交流缓解工作压力提供一个平台,同时为未婚人员扩展交友圈,以便更快地寻找到合适的择偶对象提供帮助。大力推进各类企业工青妇群众组织的建立和工作开展,确保务工青年能够参与各类文体娱乐活动。

参考文献

5.民政系统职务犯罪分析及对策研究 篇五

摘 要:从近年来全国系统查办的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情况来看,民政系统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各类资金发放过程中,鉴于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直接危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党和国家的公信力因此调查研究此现象发生的原因、特点对策凸显其必要性,现对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应对方案进行分析总结。

关键词:民政;职务犯罪;预防

一、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特点

(一)主体固定

民政系统职务犯罪人员绝大多数是民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基层民政办主任、会计对救济对象基本情况比较熟悉,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了,他们中的个别人有机会冒领救济对象的救济款。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乡镇民政系统的民政所长,任期较长,他们对救济对象熟悉,了解民政部门在发放各种社会救济金过程中的漏洞,一旦救济对象有残疾(例如智力障碍人士或者聋哑人士),他们就有机会实施贪污行为。

(二)手段简单

一般采用虚列、冒领、截留等手段。具体手法是:以他人名义书写有关报告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以他人名义签名冒领或模仿笔迹冒领。作案手段隐蔽。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作案的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的范围和对象的便利,采取多报、瞒报或虚报,然后用假签名、假印章代领的方法,将社会救助金、已故退伍军人和伤残抚恤金、已故退休或代管人员工资等救济款项贪污挪用。从所查办的几起案件情况看,犯罪嫌疑人贪污侵吞各项优抚款、救济款、低保金的主要手段就是“虚报”和“冒领”。其具体手法是:将已死亡(或死亡多年)的优抚救济对象按“活人”的名份连续多年上报财政部门,以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通过私刻“死人”章的方式,用“死人章”冒领或模仿死者笔迹冒领。

(三)隐瞒政策

利用优抚对象不熟悉或不知晓国家优抚政策而截留、侵吞各类优抚金、补助款。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的改善,国家不断加大优抚力度,提高各项优抚、救济的标准,但由于被优抚救济对象多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且分散居住在不同的村庄内,相互间交流少,信息闭塞。他们对于国家的民政优抚政策及不断提高的优抚标准很不了解或不知道。这为某些不法乡镇民政人员侵吞、染指国家财政下拨的优抚救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乡镇民政人员利用优抚政策不为群众知晓的机会,将某个时期补发的“优抚救济款”。

(四)串案多发

无论复转军人的优待金,还是退休、代管人员工资,均需报请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核拨,仅凭民政部门是无法直接拨付到位的,涉案人员之所以能够轻易地虚报冒领他人的救济款项或退休工资,往往是他们之间相互利用、共享利益等原因。

二、民政系统职务犯罪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私欲膨胀

个别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经不起诱惑,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诱使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多发。救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法律性严肃的工作。但是一些民政工作人员存有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法规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对国家下拨的各类优抚款、救济款,没有“不能越雷池一步”的思想意识。造成各种侵吞、挥霍优抚救济款、物案件的发生。

(二)基层民政队伍管理不完善

民政系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领导,业务垂直而人事不垂直,这就导致基层民政所尤其是所长,上级管不了,乡镇管不好的脱节现象。尤其是有些乡镇的民政部门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民政款物的管理、出账、报账都是一人操作,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没有具体过问,往往由他自己说了算,此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会计管理制度,而且为滋生贪污犯罪留下隐患。

(三)账目资金流转制度有缺陷

社会救济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应该专款专用,设有专门账户进行严格管理,而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环节根本无人管理。就退休工人工资而言,负责申报的是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是劳动人事部门,拨付资金的是财政部门,看起来这是层层把关,实际上是形同虚设。在优抚金、抚恤金、低保金的发放管理上也存在类似问题。

三、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对策

(一)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预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蚀,要经常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清政廉洁的自身修养,大力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强化世界观的改造。二是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一些公务人员走上职务犯罪道路,和一些地方、单位不重视思想教育有关。富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在每个党员干部思想深处筑起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有效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发生。三是学习民政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根据各科室工作性质的不同、城乡民政工作的差异和工作人员岗位的不同,有针对性地举办职务犯罪预防图片展示、政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分析、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分层次、多渠道的学习培训,组织民政干部职工学习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民政队伍建设

一是对基层民政所长的双层考核备案制度。针对乡镇民政所人事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凡乡镇民政所长的任免和变动,要提前征求县(市)民政局的意见,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在体制上为防止管理上的失控打下了良好基础。二是建立良好的选优机制使那些人民称赞、人民放心的优秀人才进入领导岗位,对不称职的干部实行待岗、转岗、离岗、分流等能上能下的干部制度。本着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事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择优罚汰。各乡镇的民政部门至少要配备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并实行异地任职,时间以三至五年为限,强调要严格遵守会计制度,互相监督。三是形成一个能够有效运作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监督体系。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民政所财务帐目、项目审计的检查和工作督查,对所发放的退伍复员军人定补款等要登记造册,严格审查,对死亡情况及时掌握,层层把关,决不能流于形式,要将业务能力、政治素质好的同志选配到民政所领导岗位上。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6.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情况 篇六

关键词:劳动合同收入 福利住房 入学

经过暑假一段时间的调查,现在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就农民工务工的一些问题来谈下。

第一,劳动合同没签或者对内容不了解。调查表明:农民工找工作主要依靠亲戚、熟人介绍。大部分农民工在外出务工经商前并没有联系好工作,进城后,一般经城里的亲戚、朋友或已在城里工作的老乡介绍找工作,很多同乡、亲戚在同一个地方工作。调查中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协议,但问及合同或协议内容时,仍有部分人不是非常清楚合同内容,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知识了解甚少。对于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临时工而言,有活干、有钱挣就行了,签不签合同关系不大,对自身权益保护方面了解甚少,相关知识相当匮乏,受伤害在所难免。

第二,农民工收入水平普遍很低。调查表明,我市农民工一般月收入在1500元左右,从事重体力劳动者稍高。进城农民工一般承担的是苦、累、脏、险的工作,部分农民工一天工作时间超过12个小时,且基本没休班。但是,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因为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大多在报酬较低的产业部门就业,如建筑业、制造业、居民服务业等所需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三,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差。进城的农民工由于不被城市认可为该城市的成员,因此也被排除在福利之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生活补助,在社会保险上,厂方为农民工参保率低于30%,他们与城市居

民有相同工龄却获不同工资,奖金。对于住房,公费医疗,子女教育福利更没有。有94%的务工人员根本不知道“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电话号码等等。这说明,虽然中央出台了各类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但因某些具体部门执行不利,农民就业的服务体系并未形成。

第四,住房与生活都没有保障。调查表明:农民工平均每月生活费固定支出400到500元,占到全部收入的三分之一,主要用于食品、住宿、文化娱乐费用的支出。这点钱要维持他们在城市的日常生活,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据调查了解,近一半的农民工对自己的生活不太满意。在住宿方面,农民工的居住环境普遍较差。据调查,一半左右的农民工主要居住在集体宿舍或工棚。一般十几个人居住20至30平方米的房子内,地方狭窄拥挤。另外一小部分农民工在城区或城郊租房,周边环境差,交通不便利,安全没保证。在医疗方面,发生工伤后大部分单位能够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但仍普遍存在着看病就医难的问题。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去正规大医院收费太高,且居住位置又比较偏,交通不便利,多数都去个体诊所就诊。第五,子女入学困难。在子女教育方面,仅有小部分农民工带子女外出就学,大部分子女留在老家成为“留守儿童”。调查显示:大部分农民工子女就读于公办学校,基本上都是自己与学校联系入学,大部分家长对子女外出接受教育质量情况表示满意,但普遍认为收费过高。一般农民工在城市上学须交借读费,部分还得交纳赞助费。农民工为子女每年缴纳学费1000元至5000元不等,其中借读费和赞助费

达600元至3000元不等。新化居委会的伍贤健儿子今年上小学,每年借读费就达到600元,除费用高外,工作的不稳定性也影响到子女在城里就学,有些农民工子女因为打工地点的变化而被迫辍学

7.进城务工青年犯罪的心理分析及对策 篇七

一、重庆市服刑人员又犯罪发展态势

我国服刑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监禁刑罪犯,其中一年以上的监禁刑罪犯在监狱服刑(含一年以下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管教所服刑),一年以下的监禁刑罪犯在看守所服刑;一类是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2008(截止2008年12月),重庆市监禁刑罪犯约占服刑罪犯总数的71%,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约占服刑罪犯总数的29%。随着轻微刑事犯罪“非犯罪化、非监禁化”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罪犯将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分析,2006-2008年,我市非监禁刑罪犯每年以2%的比例在上升。与此同时,伴随着多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叠加和碰头,服刑人员又犯罪也呈上升态势。

据统计,2006、2007、2008年全市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149人、169人、250人,其中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29人、37人、70人;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120人、132人、180人。2008年,全市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数,约占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总数的0.17%;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数,约占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总数的1.3%。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高于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数。但是两类服刑人员又犯罪情况,总体呈上升趋势,并且2008年呈明显加快趋势。

二、服刑人员又犯罪的特点

服刑人员又犯罪有其自身的犯罪的特点,通过2006-2008年类案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又犯罪的规律性。

(一)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又犯罪特点

1、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主要涉及破坏监管秩序、脱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主要罪名。

2、历年脱逃犯被抓获后被判刑的占有一定比例。2006-2008年期间,此类罪犯有32人,其中脱逃时间最长达9年,仅2006年,原新胜检察院依法起诉重庆市永川监狱历年来脱逃罪犯10人。2006年后,服刑罪犯新发生的脱逃罪有6人。2008年9月,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罪犯徐某、鲁某,因刑期长、害怕教育改造等原因,伙同服刑人员严某预谋脱逃。10月24日、25日,徐某、鲁某在囚衣内穿上便服,将用于攀爬高墙的布条藏匿于裤包,两次潜入监舍底楼厕所实施脱逃。

3、破坏监管秩序犯罪较多。此类犯罪有74人。重庆监狱服刑罪犯邓某,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罪犯在服刑期间,长期不遵守监规纪律,不服从管教,多次受到“严管”、“禁闭”处理,是重庆监狱危险顽固反改造罪犯。该罪犯服刑以来,四次殴打同改罪犯,经常顶撞、辱骂管教民警。特别严重的是,在2007年1月2日中午,邓因打饭不遵守秩序被同改罪犯周某制止而心怀不满,当场与周某发生抓扯,经管教民警教育后仍不思悔改,于次日下午4时许,趁周某看电视不备之机,手持木凳从周某身后猛击周某头部,致使周某颅脑损伤。邓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余刑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4、故意伤害犯罪时有发生,此类犯罪有26人。2008年7月29日,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罪犯周某在开早饭时与同改犯黄某因争馒头两次发生斗殴,周用拳猛击黄胸部,使黄左胸第4—7肋骨骨折。8月8日,服刑罪犯刘某对同改犯樊某将凉席放在监舍储水桶中清洗不满,以卡脖子、扇耳光的方式对樊实施殴打,致其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黄某、樊某的伤情为轻伤。周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年。

5、又犯罪手段十分残忍,有些罪犯反改造行为十分猖獗。2007年12月29日,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张某因不服管教,企图袭警,被永川监狱决定禁闭十五天,关押于该监狱四监区六分监区3号禁闭室,分监区安排雷某等三名罪犯协助监管民警对其进行管理。同月31日凌晨6时许,雷某叫张某起床,张不说二话,抓住雷头发撞击舍房墙壁和地面,将雷活活撞死。张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合并执行十六年。

(二)社会上服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特点

1、职业相对集中。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180人,其中工人1人,农民101人,个体劳动者3人,无业人员69人,学生6人。分析表明,又犯罪主要集中在农民和无业人员,其中农民和无业人员170人,占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94.4%。如2008年酉阳县检察机关办理的6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中,6人均为城镇无业人员。

2、主体身份相对集中。在重新犯罪的180人中,其中,保外就医1人、剥夺政治权利3人、管制7人、缓刑犯155人,假释犯4人、暂予监外执行10人。缓刑犯占86.1%。

3、又犯罪年龄较低。在重新犯罪的180人中,35岁以上30人,25岁至35岁有36人,25岁以下有114人,4、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团伙作案特征突出。180人中有120人流窜作案;有9人与“狱友”结伙作案;有106人与社会人员175人团伙作案,1个监外执行罪犯要“带动”1.65个人犯罪。2008年4月至5月,缓刑罪犯柯某伙同社会人员王某、马某等10人(其中9人系未成年人)在开县汉丰街道香港城“极动网络会所”、佰成宾馆、“港馨缘”等地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持刀伤人、破坏性地盗窃商场财物,严重了危害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影响恶劣。柯某、王某、马某等10人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又犯罪类型具有重复性。前后犯罪都以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为主。主要涉嫌绑架、抢劫、抢夺、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贩卖毒品、诈骗、强奸、拐卖妇女、容留妇女卖淫等罪名。缓刑罪犯叶某因盗窃电缆线于2007年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在缓刑期间,叶某没有吸取前次被判处刑罚的教训,而是故伎重演,于2007年6月13日再次伙同江某、杨某窜到长寿区葛兰镇葛兰村蔬菜基地盗窃了价值人民币5454元的通信电缆线,又犯盗窃罪。同时,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已延伸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2008年,九龙坡区检察院依法起诉缓刑犯赖某合同诈骗案、荣昌县检察院依法起诉了缓刑犯周某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案等。

6、又犯罪的时间间隔短。在180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中,90%是在一年内重新犯罪。如酉阳县缓刑犯吴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吴某却于同年11月19日、12月14日相继参与寻衅滋事,又犯寻衅滋事罪。

7、又犯罪案件中漏犯漏罪时有发现。如2006年,九龙坡区检察院起诉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17件40人,其中追诉漏犯2件2人、起诉漏罪1条。2008年,江津、九龙坡、綦江、荣昌等检察院,在办理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中,共追诉漏犯3人、漏罪6条。如綦江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监外执行罪犯周某等8人寻衅滋事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周某除参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外,在判处监外执行前,还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通过调查,监外执行罪犯出现漏犯漏罪,其主要原因是罪犯本人未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此外,办案机关在侦查工作中也存在取证不细致的问题。

8、反侦查能力较强,增大了破案难度。服刑罪犯都有过“进宫”经历,有比较熟悉的犯罪技巧,通过总结自己以前犯罪的“经验教训”,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随着犯罪技巧和手段不断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也在不断增大。

9、少数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后负案在逃。据统计,截止2008年12月,全市有10个区县共有18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后负案在逃,并且有的还有命案在身。

10、社会危害性加大。一部分监外执行罪犯主观主观恶性深,肆无忌惮地重新犯罪,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大,甚至形成了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如2008年,奉节县管制罪犯黎某,在管制期间组织领导13名社会闲杂人员进行伤害、赌博、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司法机关依法打掉。黎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三、服刑人员又犯罪的原因分析

服刑人员又犯罪有其自身主观因素和外部因素,内外因素是构成服刑人员又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个人素质偏差。以2008年为例,在重新犯罪的250人中,本科3人,大专3人,高中14人,初中136 人,文盲3人,小学79人,中专12人。初中以下的合计为230人,占服刑人员又犯罪总数的92%。由于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个人素质偏差,是非辨别力和意识控制力不强,很容易导致又犯罪。

(二)监所内不服监管,违规抗改严重。主要表现为散布反改造言论,煽动违反监规;不服管教,拒绝教育改造;打架斗殴,制造事端;自伤自残,伤害民警等。如2007年,原永川新胜地区检察院深入重庆市永川监狱、女子监狱,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因违规抗拒改造,两监狱共有200名罪犯分别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等处分,5名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共占两监狱服刑人员总数的1.79%。

(三)法治意识淡薄,主观恶习深。有的监外执行罪犯身份意识差,认为监外执行等于“无罪释放”,仍把自已当成“自由人”,根本不服从监督管理,在社会上自由流动,一有机会便违法犯罪。据统计,2006-2008年,全市监外执行罪犯因严重违法或条件消失,被执行机关收监执行刑罚374人。如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吴某,刑满释放后,还需继续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但该罪犯刑满释放后,拒绝接受监督管理,在忠县疯狂作案10余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近6万元,于2006年3月7日被忠县公安机关抓获,吴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四)贪图享受,道德缺失。有的服刑罪犯不愿意通过辛勤劳动获得报酬,而选择挺而走险的犯罪道路。如缓刑罪犯田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内,田某没有生活来源,整天无所事事,主动邀约社会无业人员李某到长寿区晏家街上盗窃一辆价值人民币2880元的摩托车,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五)父母自身贪图享乐,对子女疏于管教。如缓刑犯何某,2006年9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何某在缓刑期间,其父母继续整日沉溺于麻将赌博之中,对其行为不闻不问,听之任之。2007年4月3日,何某同社会无业人员聂某、黄某等人在游戏厅玩耍。因缺少钱用,便窜到长寿区凤城街道河街铸件厂,将长寿电信局架设在该厂楼顶的价值人民币1550元的电缆线盗走,又重新犯罪。

(六)社会歧视、亲友冷落。社会对服刑罪犯缺乏好感,认同度低。有的家庭成员和亲戚朋友对服刑人员不给予关心和帮助,甚至反而歧视,挫伤了服刑人员重新做人的信心,使有的服刑人员对社会产生排斥心理,遇到挫折后,出现破罐子破摔的想法,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如未成年犯朱某、李某、邓某等人,从小失去家庭关爱,不好好学习,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由于家庭成员和亲戚朋友不接纳,让其在社会上继续游荡,不到一年就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最后,被投入监狱执行刑罚。

(七)胆大妄为,报复社会。有的服刑罪犯不认罪服法,不从自身犯罪思想根源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认为自己犯罪是国家、社会造成的,因而对政府和社会十分仇视和憎恨,虽然被判刑罚,但是,一旦时机和条件成熟,便疯狂的报复社会,此类案件占服刑罪犯又犯罪总数60%。如北碚区监外执行罪犯甘某,2005年10月因为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2007年5月第二次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同年6月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08年6月第三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同年8月第四次又伙同他人盗窃作案;此人自恃患有小儿麻痹症和艾滋病,犯罪后公安机关又不能将其收监执行刑罚,在监外执行期间经常作案,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八)执法理念存在偏差,社会服务管理不到位。一是一些地区政法部门执法理念存在偏差,重打击轻防范、重量刑轻执行、重处罚轻监管;重本部门工作轻协作配合工作,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二是监管不到位,基层基础薄弱,未能做到专群结合,群防结合,对监外执行罪犯还不能做到有效管控。据统计,2006-2008年,我市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3888人,约占监外执行罪犯的9%。如某县监外执行罪犯冉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不假外出到北京、重庆、黔江、秀山等地游山玩水,最后被撤消缓刑收监执行刑罚。监外执行罪犯晏某2007年10月18日涉嫌又犯罪被羁押,但社区矫正机构直至2008年8月仍然将其作为矫正对象等。三是社会管理缺位,监外执行罪犯的安置就业、职业准入、教育培训,救助保障等未真正落实。部分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足以谋生的一技之长,回归社会后缺乏竞争力,就业渠道狭窄,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重操旧业,重新犯罪。四是执行机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监督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仍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财、物大流动的现状。

(九)适用非监禁刑罚有待完善。有的人民法院不能将适用非监禁刑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未真正体现立法主旨和精髓。在对罪犯量刑时,只注重按照法条进行量刑,忽视了罪犯的历史表现和羁押期间的现实表现,未对罪犯进行人格调查、社会关系调查和当地社会管理条件和能力的调查,实际上部分监外执行罪犯一贯表现差,主观恶习深,拒绝接受监督管理,人民群众对其评价亦差。

四、防范性建议对策

预防和打击服刑人员又犯罪,必须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才能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一)加大打击力度。政法机关要认真做好服刑人员又犯罪手段、特点和规律的研判,运用高科技手段做好服刑人员照片、文字、毛发、基因等犯罪信息的收集、储存和管理,加强情报信息交换工作,加大对服刑人员又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那些屡教不改、变本加厉实施又犯罪的服刑罪犯,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快侦快诉,从重打击,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做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

(二)认真做好监管场所安全防范工作。监管机关要认真做好人防、物防、技防、警情、服刑人员信息等基础工作,切实做到超前防范。要加强防逃、防暴、防火等安全警戒设施、重点在押人员、提讯室、会见室、禁闭室的检查,对危顽犯、涉黑犯、涉毒犯、“法轮功”犯、累犯,要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认真落实包夹监控制度,严防罪犯脱逃、行凶、自杀等事故发生。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严格落实民警直接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要时段的巡视检查,防止服刑人员堵博、拉帮结伙、恃强凌弱,发生“牢头狱霸”行为,切实维护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

(三)加强法制、思想道德教育。政法机关要以“五五”普法为契机,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规范他们的行为,增强他们身份意识。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监管机关、社区以及家庭相结合的教育改造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帮教活动、心理骄治教育、文化知识学习,引导他们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四)家庭要关爱服刑罪犯。要积极做好家庭及其亲属工作,不要歧视和冷落服刑罪犯,注意宽容和关心服刑罪犯,尤其是在他们工作、生活中受到挫折后要多鼓励,认真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尽管回归社会,自食其力,重新做人。

(五)认真做好服刑罪犯再社会化的服务和管理。一是监管机关要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二是有关部门要做好监外执行罪犯过渡性安置就业工作,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生活。三是要保证在家务农的监外执行罪犯有一定的土地,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四是针对监外执行罪犯职业技能薄弱的现状,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和就业中介机构,增加低学费或免费技能培训基地,帮助提高监外执行罪犯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五是地方政府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切实避免监外执行罪犯因生活窘迫而走上犯罪道路。

(六)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一是要积极推进平安村社街(镇)建设,加强农村警务室、社区警务室建设,提高群众见警率,增加群众的安全感。要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多方面、多层次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二是要大力加强“电子警察”建设,整合社会电子监控资源,加快实现对街镇、公共场所、人口密集地区、重要设施等24小时动态监控,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三是要建立乡镇(街)政府综治办主管负责,公安机关、乡镇(街)基层组织、村(居)委会、监改小组的“1+4”的监督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作用,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使政治优势、社会优势和制度优势焕发出活力。四是要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切实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落实“五个一”工作和11项制度,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五是要根据监外执行罪犯主观恶习和人身危险性,建立分级管理制度,针对人、财、物大流动市场经济规律,对人户分离、异地务工的监外执行罪犯实行异地托管制度和双列管制度,真正做到无缝衔接。

(七)构建一体化的监外执行工作机制。一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建立被告人的人格调查、社会关系调查和当地社会管理能力调查制度,对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认真履行告知程序和义务,加强交付执行工作。二是坚持交付机关定期直接回访考察,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联系,共同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三是积极构建监外执行信息平台,建立监外执行信息库,对监外执行和监外罪犯脱管漏管情况,政法部门应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动态掌握监外执行和监外罪犯脱漏管情况。四是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政法机关要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对服刑罪犯又犯罪进行综合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五是建立对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季度通报制度,各地政法部门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应高度重视,认真核实,依法纠正,及时回复纠正结果。对屡纠不止的脱管漏管问题,政法部门应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六是要完善监外执行检察的发现机制、纠正机制、问责机制、评价机制等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模式、工作方式、推进监外执行检察创新发展,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8.进城务工子女帮扶案例 篇八

四年四班

一、学生情况介绍

基本资料:张湜浛,女,11岁,小学四年级四班学生;

背景资料:家庭组成成员:爸爸、妈妈、外婆;

家庭教育状况:爸爸、妈妈外出务工,她自小跟外婆一起生活。外婆对其百般疼爱、百依百顺,对她的要求从来不说半个不字。

个性特征:张湜浛长聪明、活泼,但自信心差,性格执拗,容易动怒。上课不太听讲,要么去招惹别人,要么自己做小动作,很少参与课堂的任何活动。与同学的关系很差,大部分都不愿意跟她玩,她也不愿意参加班级活动。

二、原因分析

1.外婆的无原则溺爱。张湜浛外婆一味的溺爱、娇宠、迁就孩子,导致她任性、蛮横、不讲道理。

2.父爱、母爱的缺失。张湜浛的爸爸、妈妈为了生活在她很小的时候就离开她,到大城市打工赚钱,童年的生活少了父母的陪伴与关爱,让她的心理十分自卑,缺乏自信。

3、张湜浛的外婆很少让她与同龄的小朋友玩,让她成了一个缺少交往体验、惟我独尊的小皇帝。小学四年来,张湜浛在同学的交往中常常遭到了同伴的排斥,由于不好的行为表现也会遭到老师的批评,从而加剧了她的易暴易怒情绪。

三、具体教育措施

1.给予孩子更多的关怀和爱护。老师主动和孩子亲近,和她做朋友。对她的情绪表示理解。当她调皮时,不要直接批评,要调查清楚,搞明白是什么原因,然后和她讲道理,让她慢慢的平静下来再探讨原因。

2.努力改变家长的教育方法。我和张湜浛的家长联系,告诉她的外婆一味的娇纵孩子,已经造成不良后果,要对她的无理要求说“不”,当她犯了错误要注意方法,及时批评教育;让张湜浛的爸爸、妈妈通过电话经常和她联系,关心她的学习、生活,让她感受到自己和其她小朋友一样拥有父母的关爱。

3.教给她一些正确表达内心情感的方法。通过适当的提示帮助她回想生气的原因。请她大胆的说说自己的内心感受。带动班上学生给她找优点、和她做朋友。

4.在集体生活中,多鼓励她与其她同学交流和玩耍,多些机会让她参与集体活动,感受集体生活的快乐!

四、初步成效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张湜浛已经有些进步,易怒现象少了,学会恰当地表达自己的情绪了,人际关系好了在班里找到了一些很棒的同学做朋友,上课有时也能举手发言了,在同学心中的地位也有所提高,自信心也强了,参加活动的主动性也高了。希望她有更大进步,明天更美好。

9.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 篇九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制度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应履行的职责

(一)学校在满足所属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后还有教学资源的情况下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并及时予以办理学籍手续。

(二)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做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准予缓缴或减免。

(三)学校应本着“以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改进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我区儿童少年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学校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在教育附加费中安排一部分经费,改善其办学条件。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10.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篇十

进城务工人员是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包括来自农村的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主及其雇工、城市中的散工等,人数已达两亿,创造的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断提高,为我国工业发展、城市繁荣、改革开放增添了活力和动力,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高公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进城务工人员在离开农村以后,原来的社会关系和生活习惯被打乱,他们中间的许多人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与组织的联系,劳无定业、居无定所,城乡都无法对其实行有效管理,可能引发许多社会问题。他们在就业培训、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子女上学、医疗卫生等方面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妥善排解他们的实际困难的同时,下大力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的思想观念得到正确引导,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历史经验证明,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的政治优势所在,可以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两亿多进城务工人员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

大贡献,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待于他们的进一步推动。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产业结构的优化、发展方式的转变、科技水平的提升、市场竞争的激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进城务工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把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把他们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能够为企业发展、城乡建设、改革开放增添动力,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需要。进城务工人员中有不少党员,由于工作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在他们中间党的组织建设始终是个薄弱环节。只有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才能提高党在进城务工人员中的威信。与此同时,只有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把更多进城务工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吸纳到党组织中来,壮大党员队伍,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进城务工人员是相对独立的社会群体,有其群体特征和思想诉求,他们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参与社会活动,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争取社会平等地位。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针对这些群体特征和思想诉求,制定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体系。凡是有党员、有群众的地方就要有党的组织,就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党的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覆盖广泛的领域;要围绕企业或经济实体的生存和发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找到党和政府的政策、企业利益、进城务工人员的利益的结合点,尤其是在进城务工人员大量从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中,党组织的具体设置形式、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要根据企业特点来确定,要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方法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有完善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多重覆盖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体系。进城务工人员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因此,基层党组织要实行多重覆盖。地方党委、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应从“块块”方面抓好城乡社区有关进城务工人员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应从“条条”的角度抓进城务工人员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地方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经常沟通、联系和配合工作,形成良性互动。二是物色、培训、储备一批素质能力较高的政工干部。进城务工人员最了解自己的心声,最熟悉自己的特点,最有群众基础,因此,要从他们中间选拔和培养一批从事党建和政工的干部。对进城务工人员中成长起来的基层政工干部,要政治上帮助、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对他们中的成绩突出者,按干部选拔任用标准进行考核,优秀者给予提拔,并继续从事进城务工人员的政工工作。三是形成科学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联系机制。坚持进城务工人员流出地和流入地的沟通和协调;坚持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的结合;坚持增强自觉性和外部给予指导帮助相结合。各级地方党委和部门党组织要深入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通过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使企业、业主和进城务工人员都受益,让思想政治工作成为他们的自觉选择。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他们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内容。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要在他们中间普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基本知识,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一方面引导他们遵纪守法,另一方面引导他们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他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中,深入进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等社会风尚,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探索和创新有效的途径与科学的方式方法。一是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如电视、广播、互联网和报刊等,让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在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致富信息的过程中思想上受到教育。二是充分发挥企业政工组织的作用。企业政工组织可直接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也可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习惯的养成,使他们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行为方式。三是充分发挥社区政工组织的作用。社区政工组织要及时把党和政府的重大政治活动特别是事关进城务工人员切身利益的政策传达给他们,组织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区的各项公益活动,转变他们的观念,提高他们的素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思想

11.进城务工青年犯罪的心理分析及对策 篇十一

2、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生活环境;

3、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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