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8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劳动用工和职业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工作方案
根据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劳动用工和职业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变招工为招生,实现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护从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力促进安全、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于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自查自纠工作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本次活动的有序进行,特成立专项领导组: 组 长:贾瑞军
副组长:郭建平、杜培新、李聿茂、代瑞峰 成 员:梁星斗、张 勇、王建明、李卫忠、杨金牛 及相关职能部室全体成员
领导组在人力资源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张勇担任,负责我公司自查自纠活动的日常工作。
二、活动时间
从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结束。
三、活动地点
石店煤业有限公司全矿井范围。
四、活动方式
本方案领导组责专人对各个工作环节进行严格落实。
五、活动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49号)和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煤劳发[2013]138号)、《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1499号)以及市煤炭局《关于印发<《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阳煤政发[2011]14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变招工为招生,实现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从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有力促进我公司工业安全、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现将近期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劳动用工管理
1、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由人力资源部带领相关部室人员对我公司以下4项内容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积极整改,时间定在6月1日至6月3日。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
(2)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管理员的情况;(3)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及条例的情况;
(4)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2、从业人员准入,由培训中心带领相关部室人员对我公司以下3项内容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积极整改,时间定在6月1日至6月3日。
(1)煤矿董事长、“六长”任职资格审核认证备案注册登记情况;(2)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和技术职称准入情况;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特有工种专业学历和职业资格技能证准入情况。
3、变招工为招生,由培训中心和人力资源部带领相关部室人员对我公司以下3项内容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积极整改,时间定在6月4日至6月6日。
(1)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2)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工作招录情况;
(3)建立完善院校毕业生培训、考核、评价、待遇成系列的成才激励机制情况。
4、素质提升工程,由培训中心带领相关部室人员对我公司以下3项内容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积极整改,时间定在6月4日至6月6日。
(1)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2)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进展情况;
(3)煤矿主体专业人才培养和骨干队伍素质提升情况。
5、劳动用工管理,由人力资源部带领相关部室人员对我公司以下4项内容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积极整改,时间定在6月7日至6月10日。
(1)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公共备案登记率、职工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和从业人员年检率达到“百分之百”情况;
(2)推行以安全技能账户和安全结构工资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方法情况,落实省最低工资标准、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情况;
(3)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4)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
(5)是否存在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采掘工作面、井巷维修进行劳务承包等行为;
(6)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劳动用工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职业卫生管理
1、职业危害防治,由质标办和职工医院带领相关部室对我公司以下11点内容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积极整改,时间定在6月1日至6月10日。
(1)煤矿企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省煤炭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1499号)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专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情况;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及具体落实情况;(4)定期向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报送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情况;
(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6)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7)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且保证专款专用情况;(8)是否存在损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情况;
(9)矿井是否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作业场所的综合防尘设施、设备是否可靠有效;
(10)井上、下主要作业场所的环境温度、有毒气体及噪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1)建设矿井是否按照省煤炭厅《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规定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1516号)和《补充通知》(晋煤劳发[2012]600号)要求,向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2、职业健康监护,由职工医院带领相关部室对我公司以下11点内容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积极整改,时间定在6月11日至6月15日。
(1)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有关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
(2)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
(3)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4)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
(5)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6)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7)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
(8)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10)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11)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六、活动要求
1、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我公司各职能部室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自查自纠工作,各级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和职业卫生自查自纠工作。
2、全面动员,广泛参与。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此次专项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增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鼓励群众对各类违法非法用工行为和侵害劳动者职业健康行为进行举报。
3、严格检查,全面整改。
我公司要把此次工作作为落实责任,保护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和职业健康的重要举措,做到精心组织、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各职能部室自查小组对检查过程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4、总结提高,及时反馈。
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组要及时掌握我公司的自查情况,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自查工作结束后,于2013年6月27日将自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领导组,经领导组决定后,制定自查报告。
2013年6月1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内煤局字〔2010〕593号
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5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煤矿建设项目(包括煤炭洗选、提纯、干燥等加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凡列入以下范围的煤矿建设项目,由我局审查批复、备案。
(一)自治区煤炭产业政策范围内的整合技改项目;
(二)重新核准之外的煤矿技改项目;
(三)变更煤炭开采方式、变更回采工艺的项目。
二、初步设计(含优化、变更初步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采掘工作面开采设计等)管理规程
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材料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文件。相关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请示文件格式上报我局,文件要标注签发人姓名,标明建设单位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含固定电话、手机和传真电话),文件中要有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内容,明确提出请求审查的具体事项;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具体要求附后);
3.建设单位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煤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新建、扩建项目必须有核准批准文件);
5.初步设计书(一式8份);
6.新建项目须提供矿业权证明复印件;
7.采矿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
8.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
9.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
10.与相邻煤矿相关位置平面图,新编制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含现保有储量核算图、表);
11.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要点及程序
我局重点审查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自治区煤炭工业相关产业政策、行业设计规范等情况。初步设计委托自治区煤炭工业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或相关单位组织进行审查。根据评审意见批复煤矿初步设计。
我局自收到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文件之日起,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其中,自治区煤炭工业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修改和完善初步设计以及再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三、开工备案管理规程
(一)申报材料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文件,要求同前;
2.建设单位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批复文件复印件;
5.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6.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7.经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中标文书、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施工合同复印件等;
8.经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中标文书、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复印件等;
9.质监单位出具的质监注册登记表及《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10.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要点及程序
我局重点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要件是否齐全,开工条件是否具备。我局在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备案工作,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时限。
四、联合试运转管理规程
(一)申报材料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文件,要求同前;
2.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联合试运转方案,要有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3.开工备案文件;
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要点及程序
我局重点审查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是否可行。我局在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时限。
五、综合验收管理规程
(一)申报材料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文件,要求同前;
2.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文件;
4.煤炭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认证结论意见);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8.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9.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
10.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要点及程序
我局重点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颁发生产许可证前的综合验收条件。具备验收条件后,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察验收。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煤矿建设勘察验收报告书,制发验收通知书,适时组织综合验收。
我局自收到上报文件之日起,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其中,勘察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工作,出具勘验报告。整改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08〕16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煤矿水害事故同比有所减少,水害防治工作成效明显。但是,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所发现的问题和广西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煤矿企业存在水害防治意识不强、责任不明确,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薄弱,水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今年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煤矿水害隐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对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险。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煤矿防治水机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等,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存在水患的煤矿企业,要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各类矿井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特别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严禁超层越界等违法非法开采,严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管,使其真正达到关闭标准要求;同时要及时整理相关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资料,并归档备查。
四、认真落实防治水措施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水体下采煤必须按设计进行试采,确保安全。
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加强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
煤矿企业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六、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各产煤地区相关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同的采矿权人,凡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要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凡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水患的企业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的,超层越界开采的,开采防水煤柱的煤矿企业,必须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受老空(窑)水、承压水等威胁的矿井实施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安全开采的,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彻查原因,通过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相关煤矿企业,并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将煤矿水害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环办[2006]129号
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有关要求,合理开发煤炭资源,保护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组织编制或修编矿区总体规划。在编制或修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煤炭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矿区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矿区总体规划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煤炭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附送规划审批部门,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和审查意见是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三)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的范围、井田划分、建设规模等主要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规划编制机关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报批前举行论证会或听证会,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格准入条件
(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区总体规划所包含的煤矿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和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矿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四)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内,禁止建设煤矿项目。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该机关同意。
(五)新建煤矿项目必须与周边煤矿资源的整合、改造相结合。关闭违法违规建设、布局不合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小煤矿,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防止和减缓地表沉陷、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土地复垦率、植被恢复系数等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指标要求。
改扩建项目要按照“以新带老”原则,对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区和废弃物进行治理。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煤矿项目,环保部门
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在水资源短缺地区,严格限制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防止矿井疏干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水干枯、地面植被破坏或严重退化。矿井水复用率应达到70%以上,晋、陕、蒙、宁等严重干旱缺水地区应达到90%以上,煤矿、洗煤厂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等生产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集中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厂,洗煤水全部闭路循环。
(七)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在平原地区严禁设立永久性煤矸石堆场,有条件的矿区应实施矸石井下充填,减少矸石占用土地、减轻地表沉陷和环境污染。高瓦斯矿井应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利用。
(八)建设单位在报批煤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收集公众反馈意见。
三、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各个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要求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落实各项生态
保护措施,将环境保护投资纳入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施工期环境监理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做好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工作。
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恢复”的原则,积极推进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经济政策,扭转矿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滞后的局面,促进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煤炭 规划 环评 通知
5.《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两个《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促使煤矿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煤矿对两个《指导意见》贯彻执行不力,仍然存在矿井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松驰、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滞后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两个《指导意见》,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晰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
1.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需要,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煤矿安
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各单位必须真正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促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2.明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加强指导、分步推进,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达到“系统可靠、装备先进、管理到位、素质提高”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
二、抓住关键环节,确保矿井系统可靠
3.矿井系统要齐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矿井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通讯和压风等系统,应抽采瓦斯的矿井要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要建立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确保矿井系统齐全可靠。
4.矿井系统要合理。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矿井的各个系统,设备和设施的选型、安装位置和数量、工程质量等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根据煤层开采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开拓部署,优化生产系统,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合理组织生产。
5.矿井系统要完好。必须对矿井通风、主副提升、主排水、供电
等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和全面排查,制定各系统相关管理措施,对系统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评价,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系统完好、运行可靠。
三、加快改造提升,确保技术装备先进
6.淘汰落后装备。煤矿企业要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等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坚决取缔井下人力、畜力、三轮车运输。
7.提升机械化水平。煤矿企业要逐步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煤层赋存稳定的矿井,要大力发展机械化开采。有条件的煤矿要重点发展综合机械化,推广使用大采高综采技术装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化采煤和使用钻、装、锚一体化掘进工艺。要积极推广使用大倾角综采、薄煤层机采等新技术、新装备,进一步提升机械化水平。
8.确保装备可靠。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对在用的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要严格落实设备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并严格验收,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管理到位
9.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按照两个《指导意见》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梳理、细化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把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和顶
板、提升运输、火工品管理、应急救援等各个管理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并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安全奖励和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10.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煤矿区队长、班组长要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工人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切实履行下井带班职责,深入井下一线组织生产,监督检查各区队、班组安全生产状况,严肃查处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
11.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要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制定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瓦斯、水害等为重点,定期对矿井的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系统和环节进行专业化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停止作业,在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后,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按程序组织验收。
12.推进安全质量达标。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切实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
作。区队每周、煤矿每月、集团公司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检查验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工程质量未达标的,要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矿井各系统以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面、动态达标。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职工素质提高
13.严格安全资格准入。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达到两个《指导意见》有关安全资格准入的条件。其他井下从业人员要逐步达到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入井作业。
14.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操作技能及自救互救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职工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建立师徒合同制度,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15.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按规定配备实验设备和装备,对职工进行实践操作训练,增强培训针对性。
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6.加强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和制定相关工作规划、修订完善行业标准,指导煤矿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分级监控制度,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安全质量达标矿井,要制定激励措施和办法;对进展缓慢的煤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尽快达标。
17.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的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尽快达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促进煤矿企业逐步提高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6.《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来源:陕发改能源〔2006〕1030号 作者: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 日期:06-09-30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监狱管理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
煤炭地质勘查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煤炭探矿权设置要严格遵循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意见。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勘查规范。对地质勘探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煤矿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其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经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其中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井田)范围、项目用地预审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的批复文件,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和水保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项目安全预评价的备案,以及项目供水、供电意见和银行贷款协议等。
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或省级计划单列的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中国家规划矿区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主要包括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划定的矿区和我省具有开发潜力的矿区。国家核准规划矿区目录附后。项目核准的主要条件为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煤矿建设规范要求等。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署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报告。由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审批手续。
煤矿建设项目实行国家、省两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制,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和建设,严禁“批小建大”。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
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办发(2006)4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执行。
三、严把设计质量关
煤矿建设项目业主根据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安全设施设计按有关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煤矿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局等部门审查批准。
四、实行项目开工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开工日期等,向省发展改革委、煤炭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五、规范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建成联合试运转结束后,项目法人单位申请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国家规划矿区内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规划矿区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局组织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六、明确安全监管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项目法人单位要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月报送工程进展情况,对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事故在项目法人单位统计上报。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安生产责任制和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煤矿施工现场应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施工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在高瓦斯、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施工过程中,要采取瓦斯抽采和安全监测监控等有效措施,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得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煤矿建设特点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省市发展改革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违规煤矿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处罚。
七、规范招投标和严格各类资质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要按规定招标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减少招标工程标段。招标文件应按规定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参与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市发展改革委和煤炭局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煤炭行业的地质勘查、评审、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单位的资质管理。
附件:
1、煤炭建设项目审核程序流程图(略)
2、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目录(2006年本)(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9-09-10 18:19 浏览次数:353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现将“宝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宝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是依据陕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并将原文一并转发,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告知市卫生局卫监科。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宝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及《陕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境内所有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宝鸡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在我市境内总投资在20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三)放射性同位素、加速器、放射治疗、辐照加工装置的建设项目;
(四)跨地区和省卫生厅委托的建设项目;
(五)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复的项目。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
第八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须报宝鸡市卫生局备案。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由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和控制效果报告表,报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经有关专家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取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设计、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需要试生产的,在试运行的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凭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等资料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对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审查专家可在省级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抽取,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将待审查的报告提前2日送达参加审查的专家;涉及保密的技术资料可以不送达,但审查时至少应给专家留有半天报告书浏览时间。
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和负责内部审核的人员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审查专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陕西省《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和宝鸡市《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三)属于卫生部、省卫生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七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签发日期,并附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签名,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对建设项目有修改意见的,应有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
第四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二十条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申报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二)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 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受理机构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受理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注明日期和加盖卫生行政许可专用章。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凭“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机构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七章 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专家审查结论分为:建议同意(建议通过)、建议修改后同意(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不予同意(建议不予通过)。
修改、整改后的报告需要经过专家组组长认可并签名。
第三十四条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建设单位。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领取批复文件。受理机构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应在批复文件领取单上签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已备案或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备案或审核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发布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判定。
第三十九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报告书的质量由评价机构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不单独组织对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对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才能批复,建设单位没有提交整改报告的不得批复。
第四十条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必须由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报务机构承担。其他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报务机构均可承担。
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依法要求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补做项目预评价报告和防护设施设计;要严格把好此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建设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同时抄送批复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相关术语。“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系指获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系指取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市级职业卫生审查的受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宝鸡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八
同煤安调字[2013]号签发:
关于汲取“2.28”张家口艾家沟煤矿事故教训
开展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有关职能部门:
2月28日20时左右,张家口市怀来县艾家沟煤矿井下750水平进风石门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着火引燃木棚,造成 12人中毒死亡,1人失踪的重大安全事故,为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集团公司决定组织开展井下移动空气压缩机安全专项检查。
一、组织形式
1、各矿、子公司对照集团公司《关于加强煤矿用空气压缩机的安全管理规定》(同煤经安字[2011]931号)组织自查自纠,彻底摸清设备现状、隐患,逐条逐项治理。
2、机电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一次以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为主的隐患排查活动,全面排查梳理隐患,“五落实”跟踪整改。
3、集团公司安监局、机电处成立督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二、重点内容:
1、使用滑片式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
2、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煤安标志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3、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和风包未设在有独立回风系统硐室内;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断水、断风)保护、超温、超压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全不或失效的;
5、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设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监测温度和有害气体浓度等安全监测设备的;
6、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未按规定三年一次定期检验的;
7、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油脂把关不严,不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
8、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运行措施不完善的;
9、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10其它违反《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定》的。
三、有关要求
1、各矿要在3月15日前,将本单位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台数、型号、生产厂家、使用地点、自查自纠隐患及“三定”处理计划分别上报机电处、安监局监察科。
2、安监局、机电处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定价考核,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要立即责令停止使用,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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