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总结

2024-10-13

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总结(精选10篇)

1.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总结 篇一

关于普兰店市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为全面完成河道生态工程建设任务,保障河道行洪及公共安全,按照省政府江河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和大连市政府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的精神,普兰店市(区)坚持以中央和省委两个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实行上下联动,部门配合,集中力量,开展了以打击非法采砂为重点的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较好的完成了预期任务,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1、强化领导 快速启动

5月18日召开了全市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成立了以市政府副市长汪家林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娄立新、市林水局局长王平、市公安局副政委费翼才为副组长,林水局、公安局、交通局、国土局、林业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市林水局抽调了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大队、水利治安派出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建了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了铲车、拖车等专用设备,确保了专项整治行动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自5月26日起,市林水局局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办公室主任王平同志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协调会、动员会、现场办公会;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分工协作、阶段工作做了全面部署,确保“查一件、影响一片、震慑一方 ”的整治效果。

2、广泛宣传 营造氛围

自全市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多角度、多渠道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截至目前共在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集中宣传5次,由于加大对综合整治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全市上下已经形成了对涉河违法行为“人人喊打”的强大舆论氛围。

3、多管齐下 深入排摸

为彻底摸清辖区内河道采砂场的实际情况,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辖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发了砂场摸底统计表,执法行动组夜以继日地深入辖区各乡镇、村,对辖区内所有河流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对违法占河、占滩及所有非法采砂进行重新核实、登记造册,确定整治工作内容和任务,并制定了具体方案。目前,已核实登记大沙河、碧流河、复州河、夹河、清水河等10条流域44家非法采砂场,并下达限期撤出通知44份,彻底清除38处。

4、重点突破 加快建设

省政府确定的我市计划内整治废弃砂场共3处,分别是复州河2处(大连皮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河3.3公里、大连树庄基础土石工程有限公司占河2.6公里),碧流河1处(大连邵锴工贸有限公司占河3.7公里),这3处砂场已于2009年停采,由于长期超深超宽开采,使该河道部分坝体遭到严重毁坏,河道内废弃料成堆、护堤绿化带破坏严重。为此,我市已将这3处废弃砂场纳入本市(区)2011年河道生态工程建设计划,并完成了河道废弃砂场整治的工程设计并制定了实施方案。截至目前这3处河道废弃砂场已基本完成综合整治 2 工作,共动用挖掘机8台,铲车6台,排土车10台,平整土石方42.5万方,植树3000株,治理生态面积500多亩,投入资金275万元。

5、严格执法 强力推进

根据《大连市政府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日前,普兰店市(区)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集中整治阶段,针对调查摸底核实的44家非法采沙场,市(区)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组织执法人员连夜出击,先后出动执法人员 300 人次,出动执法车辆60台次,取缔了大沙河、碧流河、复州河、清水河等流域的38家非法采砂场,暂扣采砂设备 4台,从河道内清除采砂船18只,清除涉河违章建筑物5处,取缔涉地采砂场11家,涉林采砂场5处。

针对当前一些不法人员利用公休日和夜间游击盗采河砂行为,市涉河违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6月13日召开了专项整治工作调度会,及时调整了工作方案,一是继续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安排专门执法人员和护法设备,保证遇有案情即时出动;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对涉河违法采砂行为“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拒不执行通知要求的违法采砂业主,将按照行政处罚上限标准予以重罚;四是对非法占河养殖圈的建制时间、面积、投入资金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先易后难、逐步突破,确保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大。目前涉河违法建筑面广量大、历史违章多,现行违章时有发生,集中拆违需要制订一系列配套政策,实施主体和职能部门关系、无偿拆除和政策补偿关系尚需进一步理顺;二是排污入河还在一定范围存在,且比较隐蔽、分散、发现难。三是部门配合需要进一步加强。整治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情况复杂,需要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参与和配合。有的部门重视不够,简单认为涉河违法专项治理是整治办公室的工作,主动指导服务不够。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当前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继续按照我市生态河建设的目标,强化宣传教育、强化责任目标、强化基层基础、强化保障措施、强化督查考核,因势利导、一抓到底。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1、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活动。抓住当前涉河违法专项整治工作良好态势和有利时机,深入宣传,充分发挥沿河乡镇(街道)、村(居)、学校、企业积极性,形成治河合力。加强教育,提高市民的公共安全卫生意识,逐步改变市民乱丢垃圾、乱排污水的不良习惯。典型示范,9月中旬,拟召开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推广经验,巩固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

2、进一步落实基层组织职责。在全面强化成员单位责任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从下移到乡镇(街道)与村(社区),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要细化河道整治时序,进一步明确阶段性目标,定期巡查、督促,指导、帮助街道(乡镇)、村(社区)及时有效开展以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建设为重点的各项整治工作。

3、进一步开展清障拆违大行动。以主要河道为重点,全面排查、稳步推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清障拆违大行动,妥善处理河道 4 内历史违章问题,对现行涉河违章建筑一律拆除,同时做好拆后管理和建设。

4、进一步加快生态治河工程建设进度。坚持在建项目抓进度、前期项目抓开工,倒计时安排工程进度,同时加强项目管理,及时调整计划和投资,做好资金筹集和调度,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计划的完成。

5、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和文明办、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分解指标,全面加强检查、督促、考核,及时督促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治河责任落实到位。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巡查,密切协作,依法管理,杜绝边整治、边违章,边建设、边破坏现象的发生。

整治河道非法采砂秩序,建设生态文明,是惠及广大群众的环保工程、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尽管涉河整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情况依然复杂、任务依然艰巨,但现在的时机更成熟、基础更扎实、条件更充分。我们根据市委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求真务实,坚持常抓不懈、实施长效管理,为普兰店市涉河违法综合整治作出更大的贡献。

2.浅析定州市河道采砂管理 篇二

【关键词】河道;采砂;措施;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推进,人们对住房需求的日益提高,定州市房地产产业迅猛发展,直接带动砂石市场的繁荣,使建筑材料河砂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同时由于其巨大的利润,使很多沿河村民、企业对河砂采取偷采、盗采的方式攫取不当利益,对河道走势,堤防安全构成威胁,给定州市河道采砂带来新的挑战,同时也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管理,采砂的控制与管理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1.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

我市有采砂行为的主要集中在沙河和唐河,两条河道由于河床的地形复杂,有堤防段和无堤防段多变,且没有稳定边坡。由于多年来连续断流,河床干涸,有的采砂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私挖、乱采、盗采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在河道内采砂形成深坑,河砂枯竭后弃之不顾,偶尔行洪便出现溺水身亡事件。开采后的砂子和废弃料无序堆放在河道内的现象普遍存在,使河道高低不平,千疮百孔,影响河道行洪及河势稳定,河道恢复成本高昂,难度较大。

2.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措施

2.1首先对我市境内的河道采砂进行规划

“无规矩不成方圆”河道砂石是河势稳定,保证行洪安全的物质基础。大规模无序、集中、超量的采砂,势必违反河道演变的自然规律,使河床形态发生变化。对我市境内河道采砂进行规划,一方面有利于防汛行洪,另一方面能促进我市经济进一步发展,有了规划,就有了管理的标尺。

2.2对河道进行综合治理,长效管理,规范采砂活动

对河道进行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行行洪安全,确保两岸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以依法、科学为手段。制定一整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在电台、电视台,报社开辟专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通过发放传单、广播车等形式深入砂场、周围村庄及单位,详细解读、宣传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把对河道进行长效管理,综合治理的政策和意义宣传到位,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形成加强河道管理,维护良好水事秩序潜意识,从而为打击在河道内非法采砂活动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2.4昼夜巡视,全面排查,认真整改

针对盗采分子采取游击战术对付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我们采用24小时不间断的巡视河道,并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一有举报线索,立刻打电话给在河道内的巡视人员,使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使盗采分子逃跑的机会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在巡视过程中对辖区内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几条河流主要存在建筑垃圾、树障、围垦河道等行洪障碍问题,河道内采砂点存在局部超深度开挖和废弃物乱堆、乱放等现象。在汛期到来前,我局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度认真整改,对薄弱环节充实人员、物资。对险工险段组织专门队伍严防死守,对河道内违法建筑、村障、垃圾责令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清除。

2.5加大执法力度,成效显著

一是组织力量清除河道阻水障碍,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干部职工90多人对唐河综合整治一期工程范围内和其他河段的树障、高杆作物进行了清理,共清除树木2万余棵,高杆作物200多亩。责令有关部门全面清除了河道内、桥下的建筑、生活垃圾,对破堤取土、毁堤垦种的村庄,责令其填平洼地,恢复原状,确保了河道畅通。三坚通过我市河道的高速公路、铁路、天然气管道等工程设施进行了认真调查,各项手续齐全,不存在违法行为。三是对入河排污口进行了排查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手续的单位,责令其补办了有关手续。四是严厉打击河道违法采砂,定州市政府在6月11日召开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采砂行为百日会战动员大会。根据会议有关精神,定州市水利局聯合公安、工商、地地局、电力局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对全市河道采砂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关停砂场10个,拆除变压器25台,拆除线路2000米,拆除采砂机械23台,在沙河、唐河沿岸村镇张贴《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依法取缔了沙河11个无证采砂场,大王耨、西张欠、位村、王家庄砂场由于盗采量过大,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查扣铲车6辆。同时,加大对河道采砂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大巡查频率,24小时不间断巡查,坚持露头就打,使违法采砂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河道采砂审批,对有不良记录的砂场一律不再办理采砂证,河道采砂进一步规范,严格河道采砂许可程序,规范河道采砂证,许可证发放。

3.结语

3.汉江河道采砂拍卖工作方案 篇三

(2011年11月)

为消除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疑虑,使河道采砂审批许可公开、透明,确保国有砂石资源获得最大收益,县政府决定对全县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经营权划段、划区域,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石泉县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示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拍卖程序、严把投标资质关、加强中标经营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稳定用砂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1、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县政府对拍卖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专门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成立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拍卖工作要在县政府和拍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平稳有序进行;

2、政府主导,各方配合。政府常务会确定,拍卖工作由水利局牵头,财政、国资、物价、公安、监察、广电等部门配合。县政府要求12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有效工作时间不足两个月,为

拍卖标段划定在后柳镇中坝河口500米以下的常采区和限采区内,留出政府控制区域,划3个标段拍卖:

一号标:后柳镇中坝河口500米以下至王家庄集中安置点桥头,坐标位置为:32550723.108133037至32513978.108133783。控制采砂船4条以内,准采砂量为20万立方米。

二号标:王家庄集中安置点桥头至,坐标位置为:32513978.108133783至32502169.108142642。控制采砂船3条以内,准采砂量为15万立方米。

三号标:至,坐标位置为:32502169.108142642至32513043.108151393。控制采砂船3条以内,准采砂量为15万立方米。

坐标位置32513043.108151393至喜河电站以上1000米的河段为政府控制区域,不进行拍卖。

拍卖标段平面图另附。

3、参加竞拍报名的条件

为确保后柳以上禁采区的现有砂场能真正停下来,所有采砂船只和机械设备实现转场。原则上汉江现有砂场优先,县内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报名参加竞拍。一个砂场或个人只能中标一个标段。具体报名条件:

(1)、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持有拍卖领导小组(水利局代章)颁发的《拍卖邀请函》。领导小组在发出《拍卖邀请函》前,要对是否具备深水采砂的资金、设备、技术、管

资局配合参与现场踏勘、测量计算、讨论评估等工作。拍卖的叫价采取举牌报价,每叫一次为1万元或其整倍数。最后一名报的最高价,拍卖主持人向全场询问三次,没有再报价的,视为该标段报价结束,最后的最高报价为最终该标段的出让价格。

5、拍卖程序

拍卖分两轮。3个标段,从1至3号标逐一进行。

第一轮,如果1号标拍卖成功,拍得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离场,也可以现场观摩,但参拍号牌要收回,不再参与2号标段的竞拍,余下的竞拍单位和个人(须有3个或3个以上有邀请函的单位或个人方能进行,下同)转入参加2号标的拍卖。如果有标段无人应价,拍卖不成功,将该标段暂放,转入进行下一个标段的拍卖,逐一类推。

第二轮拍卖在第一轮拍卖结束后。对第一轮拍卖不成功,余下没有出让的标段进行拍卖,有一个拍一个,有两个以上仍逐一进行。本次报名,包括第一轮拍得的都可以参加第二轮的拍卖,但第一轮没拍到的优先,给予底价10%的加权后确定受让人,但交纳拍卖标的款以本标段最后的最高叫价确定,如果确定的受让人放弃,再确定下一个受让人,逐一类推。例如:本次拍卖一共有A、B、C、D、E五个报名的,第一轮拍卖,1、3号标拍卖成功,A、B分别拍得,C、D、E没有拍到。余下2号标进行二轮拍卖,假设2号标底价为30万元。A、B、C、D、E五个报名的都可以参加第二轮2号标的拍卖,最后报价A49、B48、C47、D45、E40万元,按10%加权额

续。至年底几天作准备,从2012年元月1日起取得合法手续的砂场开始生产作业。

六、人员、经费

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陈红星,县防指总指挥金岩为正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公安局局长张鹏、监察局长崔荣明、政府办副主任刘明海、财政局长李斌、交通局长何运勇、水利局长李家银、国土局长孙建强、物价局长吴国宝、广电局长蔡方毅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糜勇君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以水政大队人员为主,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具体分工:

县水利局及其拍卖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是负责通告、公告的起草、送审和发出。二是制定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三是负责拍卖会场的布置。四是其他日常事务;另外,县水利局设计院负责标段划分、测量、出图;

县财政局、国资局,一是配合物价局作出底价,提供给拍卖办;二是邀请参加拍卖会相关人员;三是组织、主持拍卖会;

县公安局,负责拍卖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配合县水利局加强对拍卖后生产经营,特别是原有砂场撤离转场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作底价,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提供结果;

县广电局负责拍卖前、拍卖会和拍卖后的相关宣传报导工作; 其他部门要按时按要求完成好拍卖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县水利局要加强拍卖工作的人员力量,从该局抽调计划股张

定的准采范围,严禁乱采滥挖,杜绝随意丢弃采砂废料,禁止形成新的河道设障,及时清理平整采砂作业形成的淤泥和坑砣,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二是拍卖河段内的农田、自然护岸、堤防、集镇、桥梁、公路、航道等上下周围为禁采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这些区域从事采砂挖金生产作业,具体规定依照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执行。三是河道采砂在汛期接受防汛部门的管理和指挥。按规定每年6月1日至9月31日为禁采期,禁采期所有的采砂设施停止作业,抛锚固缆,确保安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砂采金,因全县大的建设需要确需开采的,必须办审批手续,具体手续是:用砂单位和采砂业主申请,县水利局同意,政府同意,报经县防指、市防汛办同意特许。中标人在汛期特许采砂,要切实落实采砂船只及其采砂设施度汛安全,严防采砂船只及采砂设施被洪水冲走,杜绝损毁渠道堤防及其它设施的事件发生。

中标人拍卖交纳的为县政府依法征收的2012、2013两年砂石资源费,执行禁采区域和禁采期约定其中。合同期间不再另外收取砂石资源费,如果禁采期经申报同意特许开采,除市防汛办规定需要交纳的费用,不再收费。

6、如因建设规划实施河道整治、防洪工程、桥梁建设等,需拆除河道采砂设施或占用中标河段的,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县政府及县水利局的整体安排,占用中标河段和砂场土地不予补偿,拆除采砂设施由县物价局评估认定,按实际发生的予以补偿。

4.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总结 篇四

平江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主任、各位领导:

非常感谢县人大各位领导一直以来对全县河道采砂、淘金专项整治工作的关心与关注,今天各位领导又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视察指导河道整治工作,令我们深受感动、倍受鼓舞。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作个简单汇报,再请各位领导指示。我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从2011年11月开始,根据上级河道采砂、淘金专项整治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河道办的直接指导下,在县四大家的重视和支持下,我们从平江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打响河道非法采砂、淘金专项整治攻坚战,严密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圆满完成了各项整治任务和采砂权的有偿出让工作。去年,全省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现场会在岳阳召开,我县作为现场观摩点,王洪斌书记(时任县长)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我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两年都被评为全省先进单位。在整治期间,全县销毁非法淘金船33条,扣押处理挖机、铲车43台,拆除挖机电脑板6套,取缔大、小采砂场125个,其中:大型非法采砂场、洗金场60家(含禁采区23家)、非法小型砂场及采砂作业点65个。组织河道采砂权拍卖会5次,拍卖采砂权标的29个,成交价款3284.1万元,征收采砂价格调节基金148万元。

一、高度统一思想,凝聚整治合力

我县共有大小河流141条,其中,汨罗江和昌江分别为186公里和83公里,27个乡镇中涉河乡镇有20个,河道管理点多、线长、面广。汨罗江、昌江和部分支流一度成为非法采砂淘金的重灾区,虽然我们多次整治,但往往都因一些非法开采人员无理取闹、越级上访而影响成效。2011年11月以来,我们抓住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河道整治专项行动的机遇,扎实开展整治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先后6次研究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成立由县长牵头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统一要求,明确水务部门为河道采砂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执法和监管;同时,县政府设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专项行动,并从公安、工商、国土、环保、林业、工信、电力等相关部门抽调30人,建立健全了“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联动管理机制。二是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由县长亲自主持研究制定出台《平江县河道非法淘金采砂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五个禁止、三个安全”的工作目标:即全面禁止河道非法采砂,全面取缔非法砂场,全面禁止非法运输、经营砂石,全面禁止河道非法淘金,全面禁止为非法采砂场地提供电源;确保河道生态安全、行洪安全和农业灌溉安全。规定“五个严格”的工作原则:即严格河道采砂权管理,严格河道作业许可管理,严格河道采砂企业登记管理,严格税费征收管理,严格属地管理。在整治方案中明确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工作责任,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我们根据平江整治任务点多面广的实际,明确以乡镇为主开展整治,将摸底情况建成台帐,整治责任分解到乡镇。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先后2次召开全县河道采砂整治大会,各乡镇也相应召开动员会,层层发动;在全县张贴县政府通告和公开信,编印和发放河道非法淘金采砂整治工作法律读本5000本;沿河竖立固定不锈钢宣传牌100块;悬挂张贴宣传标语上万条;举办2期非法淘金采砂作业负责人学习培训班,广泛的宣传发动为河道非法采砂整治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是注重督查,加强考核。对河道管理和整治工作实行挂号销号制度,一月一督查、二月一通报,对每次督查情况排名最后5位的乡镇,责成党委书记、乡镇长向县委、县政府说明原因。同时,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对河道管理和整治工作实行“两个纳入和四个一票否决”,即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乡镇的目标管理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河道采砂整治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管理、水利工作、信访维稳四项工作“一票否决”。

二、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整治力度

为达到既定整治目标,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我们对非法采砂、淘金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开展了多种方式的执法行动。一是实行部门联动执法。由县河道采砂整治办牵头,以水务部门为执法主体,公安、工商、国土等部门及乡镇配合,全面开展集中执法行动,先后组织62次大型专项执法行动,每次执法队伍都在150人以上,做到方案周密、职责分明、执法规范、拆除彻底,达到了打击一片、治理一片、规范一片的成效。二是开展跨界联合执法。针对我县与汨罗市交界处的汨罗江共管河段和湄江河非法开采砂石、淘金猖獗的实际情况,我们与汨罗市召开联席会议,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在市整治办领导的现场指挥督战下,我们进行了多次联合执法,共取缔非法砂场12个,其中平江6个、汨罗6个,采砂船只全部解体上岸,扣押并销毁淘金船只3条,治安处罚淘金人员1名。三是实行人性化执法。在保持严格执法高压态势的前提下,我们对禁采区内23家已办理部分行政许可的采砂场,由县财政安排60万元资金以奖补形式引导砂场自行拆除,在去年4月份前就已全部拆除。

三、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我县在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结束以后,按照省采砂办下发的《湖南省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要求,以及市政府多次召开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一手抓整治打击,一手抓机制完善,努力巩固整治成果。一是科学规划河道采砂。我们将河道砂石利用作为十二五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生态至上、持续利用”和“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的原则,对汨罗江和昌江两条河道的采砂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划定了河段的禁采区、保留区、限采区和可采区,逐一明确了每个河段的开采船只数量,船只功率和控制开采量,规定了禁采期、可采期。在采砂规划工作过程中,王洪斌书记亲自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长参加的规划评审工作会议,并明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二是健全河道巡查机制。由乡镇负责建立河道巡查机制,规定重点村组安排1名干部包干负责,每村安排2名巡逻员,坚持全天候值班巡查,及时反馈情况,并一律建立巡查台帐;落实情况由县河道采砂整治办不定期督查。在去年国庆和春节长假期间,我县汨罗江风景名胜区(伍市青冲电站至三阳碧联电站长58公里)内的河道禁采范围内有6个原被拆除的采砂场,私自进行了临时简单的安装后开始非法采砂,县河道采砂整治办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水利、国土、公安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再次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采砂船只全部切割解体上岸,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砂的死灰复燃。今年我们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在木金乡组织了2次大规模的联合执法行动,对已出让河道内的3个非法采砂场进行了严厉打击。拆除了大洲、瓮江、长寿、南江、冬塔、大坪、童市等境内反弹的非法砂场33家,扣押梅仙、大洲、大坪、冬塔、童市境内非法开采的铲车11台。三是治理超载运输。结合河道采砂整治,我们还集中开展治理超载专项行动,对砂石运输实行“四个严禁”,即严禁载重28吨以上砂石、严禁堆三角尖、严禁不盖纱布运砂、严禁水砂上路,2011年11月以来,共查处卸载近400例。同时,对砂石经营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清理,实行统一票据管理,严控税收流失,全县砂石资源税收同比增长40%。四是规范采砂权公开拍卖。在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权出让方案报省批准后,我县在市水务局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省河道采砂法规性文件和要求,精心组织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工作,实行“七个统一”,即统一收回采砂权、统一整合和规划布局采点、统一办理用地手续、统一架设高压线路、统一协调村组矛盾、统一评估砂石资源储量及拍卖起始价、统一组织公开拍卖出让采砂权。在去年8月17日,我们在省水利厅和市水务局的指导下,率先在全省举行了昌江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会,成功出让开采权4个,成交价款322万元。我们还配合市水务局,对汨罗江平江段和昌江河砂石开采权举办了4次公开拍卖会,全县共拍卖标的29个,成交价款3284.1万元。在规范采砂权公开拍卖的同时,我县将出让收入主要返给乡镇用于河道保护和水利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

各位领导:回顾近两年的河道采砂整治工作,尽管我们痛定思痛、痛下决心,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面对实现,我们丝毫不敢松懈、不敢乐观。一是挖机铲车下河非法采砂时有发生;二是拍卖后因采砂利益的调整,沿河村组与采砂场的矛盾非常尖锐,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三是因违法成本低,禁采区内反弹现象时有发生。在今后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我们将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政府主导、水务主管、部门配合”和县政府提出的“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坚持整治和有偿出让两手抓,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长效机制,逐步规范好我县的河道采砂秩序,更好地保护平江的绿水青山。

5.河道采砂督查报告 篇五

一、基本情况

(一)全面实行禁采砂石。自6月份以来,全市118艘采砂船统一集中靠岸,实现禁采,切割盗采船只30余艘;相关乡镇办事处派专人盯守采砂船,水利局派人巡查河道;设立河道盗采举报电话。

(二)重新规划砂场布局。依法制定了《新规划砂场选址标准》,市直有关部门会同相关乡镇办事处现场踏勘、联合办公,已全面完成耒水河段22处新沙场规划选址(其中利用老沙场14处)。

(三)彻底拆除非法砂场。对非法砂场一律依照“三彻底”标准予以拆除,118处老砂场除重新规划利用14处砂场外,其余94处非法砂场全部按规定拆除到位。

(四)成功拍卖砂石资源。对耒水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经营权进行拍卖,成交价款达30980万元,4个标段已有第一、二、四等3个标段成立了公司,第三标段还未交完价款。

二、存在问题

我市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同时,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一)新旧业主难成协议。一是砂场原有设施移交停滞。考虑到资源利用,重新利用的14处老沙场原有破碎设施没有予以拆除,新旧业主打心理战,互不沟通,导致砂场转让、租用工作被动,没有进展。二是原有采砂船只组合缓慢。根据上级批复,耒水河段可保留50艘采砂船,船主与买受人相互博弈,采砂船组合进展缓慢,也影响淘汰船只名单的确定。三是原有存砂处置困难。我市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进度较快,导致原有砂场存砂没有及时销售出去,目前部分砂场仍有大量存砂,严重影响了竞买人利益。

(二)疯狂盗采山砂溪砂。我市自开展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以来,砂石产销比例失衡,砂石价格一路攀升,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非法分子趁机盗采山砂、小河小溪砂石。挖山洗砂(如:沙明、亮源、导子)泥土全部流入水库,长此以往导致水库淤塞;疯狂盗采小河小溪砂石(如:敖河、淝江、马水河),河道被开肠破肚,千疮百孔,采砂弃料乱堆乱放,河流被迫改道,水土流失严重,毁损沿河耕地。部分乡镇个别领导错误认为小河小溪不是禁采范围,还可减少供需矛盾,因此予以默认。

(三)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耒阳山系众多,而且距离城区较远,耒河支流繁多,河网密布,盗采山砂、小河小溪砂石的非法分子大部分居住在偏僻山间或小河小溪两岸,采取“游击战”、“麻雀战”、“昼停夜采”等方式,作业点分散且范围广。从事河道管理专职水政监察人员较少,执法装备落后,行动十分不便,影响监管效能,对全面监管全市河道和打击非法采砂显得力不从心,更不具备多点作战的能力。

(四)多头管理体制不顺。当前,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没有理顺,责任不明,遇事推诿扯皮。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是水利局,但同时涉及国土资源、海事、交通等部门,以及沿河乡镇办事处,协调难度大,执法与管理困难重重。如:挖山洗砂是破坏国土资源和林业资源,只有冲毁灌溉渠道和淤塞水库时才涉及水利部门。虽已切割盗采船只30余艘,但我市仍有近40艘采砂船需要淘汰,该项工作牵涉到海事、交通、水利等部门,整治办难以调度。

三、工作建议

(一)强化工作举措,加速推进整治进程。一是政府组织新旧业主双方进行协商谈判,加强双方沟通,规定时间必须达成协议,否则对原设施进行依法拆除,对买受人依合同进行处罚。二是加快组合原有采砂船只,由整治办组织新砂场业主和原有采砂船船主在规定时间尽快组合,超过限期将对非法采砂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切割。三是加快处置砂场存砂,建议原业主时间规定以市场价格将现有存砂转让给现业主。

(二)强化日常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宣传和渗透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法规意识,增强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过程、案情剖析的曝光、密度,形成强大的公众舆论压力,震慑河道非法采砂的不法分子;二是加强日常巡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所辖采砂段、场进行检查。三是严打整治采砂秩序。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是整治采砂秩序的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特别是少数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让河道非法采砂者闻风丧胆,有效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实现河道采砂秩序的根本好转,保障河道健康生命。四是加强日常值班,设立举办电话,一旦发现情况,随时出动执法人员现场查处。

(三)强化执法力量,组建水上警务队伍。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需经常夜间巡查,在前阶段的整治过程中,市公安局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该项工作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长期坚持,采砂船盗采主要是在深夜,但我们在接到举报后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而临时通知警力难度较大。为更好的开展工作,请求市委、市政府在市整治办成立水上警务室,专门安排3名左右警力,驻市水利局办公,24小时随时接受整治办调度。

6.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总结 篇六

(2013年11月29日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 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三)预报黄河花园口站流量大于3000立方米每秒、沁河武陟站流量大于50立方米每秒、大清河戴村坝站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时;

(四)市级以上黄河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八条 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应将辖区内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河势变化、水工程建设、防洪抢险以及有重大水事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许可按采砂量实行省、市、县黄河河务部门分级管理,具体由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根据所辖河道实际确定。

在省际交叉河段实施的采砂许可,应由所在地的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征得对岸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采砂申请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

(三)采砂方式为船采的,应提供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和采砂机具来历证明;

(四)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五)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单位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或者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采砂设备(包括采砂机械名称、种类、数量、功率)和采砂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采砂地点和范围;

(四)开采时段及日作业安排;

(五)采砂船只禁采期停靠地点及防护措施;

(六)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七)开采量(日采量和总采量);

(八)采砂种类;

(九)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十)运砂方式、路线及水工程保护措施;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采砂许可决定;依法做出准予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河道采砂许可证。

属于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审查许可的,需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报经上一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采砂许可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前应征求所在地县级河务部门意见。属于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审查许可的,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前应征求下级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

受理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单位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不予许可:

(一)申请材料不符合采砂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申请开采地点可能改变河势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

(四)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关系未达成协议的;

(五)度汛措施、弃料处理、运输路线、跨堤方式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

(六)没有公示牌、警示标志设置方案以及救生衣、打捞器具等救生器材配备措施的;

(七)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未满三年的;

(八)因非法采砂触犯刑律的;

(九)不符合其他条件要求的。

第十五条 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增强采砂许可透明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黄河河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黄河河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需要继续采砂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在已许可的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的船号或采砂机具型号、许可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采砂人应在采砂船或采砂机具的醒目位置悬挂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章采砂行为。对危及河势、岸线稳定、危害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并支持海事、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实施相应的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对已发放采砂许可证的采砂场应明确专人负责;对采砂河段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采砂场密集河段(连续3个采砂场相互之间间隔小于500米)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重大节假日应加强巡查力度。现场巡查应有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辖区内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级黄河河务部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采砂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采砂人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采砂人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采砂弃料;

(四)采砂人是否随时清除弃料堆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五)进入河道内的运砂车辆是否按指定的进出场路线行驶,是否影响防洪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

(六)采砂现场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性标志,是否明确并落实负责采砂现场安全管理的专职人员;

(七)采砂人是否自觉接受黄河河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采砂人是否按规定缴纳采砂管理费;

(九)其他需要进行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巡查、监督是否落实到位;

(二)现场管理是否到位;

(三)对非法采砂是否及时查处;

(四)现场巡查和管理工作是否规范;

(五)月、季度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当河道采砂有碍防汛抢险时,黄河河务部门应要求采砂人在指定时间内停止生产、拆除采砂设备,并清除因河道采砂造成的行洪障碍物;逾期不执行的,由黄河河务部门强行清除或由黄河河务部门制订清障方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采砂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或者在河道内堆积弃料的,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责令采砂人限期清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逾期不补救或者不清理的,由县级黄河河务部门组织补救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黄河河务部门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河南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审查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监管不力,乱采乱挖现象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河道采砂应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依据《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和河南省、山东省有关黄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7.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提升水环境质量 篇七

近日,一场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为主题的水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在双牌县全面铺展开来。双牌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执法,对潇水河双牌境内河段进行了一次彻底清查,规范了河道采砂管理,提升了水环境质量。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本次水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之前,双牌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对河道采砂作业进行进一步规范,并落实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责任。

二是规范许可,严格审批。按照规定,凡在我县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作业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凡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证后采;严禁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等相关活动。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我县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对潇水河双牌境内河段进行了一次彻底清查。一是对双牌水库大坝至潇水大桥段、五里牌镇全家洲村水洗岩机埠至荷叶塘涧子入潇水河口段的两个禁采区域进行了清查;二是对可采区河道内的采砂尾堆,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要求设障者立即自行清除干净;三是对已建的涉河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整改的整改到位,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砂场、上砂码头,立即停止经营,拆除违法经营相关设施、设备,逾期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潇水是湘江上游最大的支流,也是永州地区流域面积最大的河流,区域内生产和生活用水绝大部分来自潇水。双牌县位于潇水中部,对潇水水环境安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次水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共摧毁非法采沙点3个,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4份,真正达到了预期效果。

双牌县环保局 谢培

8.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论文 篇八

辽宁省河流众多,全省流域面积达50km2以上的河流共有845条,河流长度28560余km,浑河、太子河、清河、大洋河、爱河、鸭绿江等大型河流,以及辽东、辽南、辽西部分中小河流砂石资源非常丰富。由于辽宁省大部分河流属于季节性河流,河道采砂以旱采为主,存在采砂工艺简单、流动性强、破坏力大等特点,加上存在着采砂立法滞后、思想观念不适应、监管能力和执法手段软弱等共性问题,河道采砂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各级管理部门的压力越来越大。多年来,为突出抓好河道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河道生态文明建设,辽宁省在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强化采砂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不断探索,出台了一系列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文件,有效推动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朝规范化和制度化方向开展。

1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

由于目前尚无比较系统的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河道采砂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采砂管理权的规定存在交叉,导致多年以来水利、国土资源和交通等部门均参与河道采砂管理,在全省不同区域存在不同的管理体制,出现了河道采砂多家发证、多家收费、多头管理状况,导致采砂管理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晰、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在水利行业内部,也存在着省、市、县各自承担的职责不明确、权限不清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2011年,省编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全省(不含辽河凌河保护区,下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统交水利部门负责,实行水利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征收采砂权出让价款,并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有效解决了河道采砂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等问题。同年,省编委批复设立了省江河流域管理局和省公安厅江河流域公安局,明确了河道砂石资源监管保护和打击水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此后,全省各地也参照省模式相继成立了市县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队伍,水利和公安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等机制逐渐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建立和推广。

2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2.1谋建章立制,健全采砂管理政策

2011年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水利厅加大了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建设力度,先后出台了《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分成体制等征管事项的通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拍卖挂牌出让等制度。2014年,针对采砂政策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和国家对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又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下放了部分采砂规划计划的审批权限,明确了重点工程用砂和“河道清淤”等程序,2015年又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辽宁省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使全省采砂管理制度体系得以基本健全。为增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保障,积极配合开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在《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中专设了“河道采砂”章节,明确了河道管理的许可权限和管理权限,理顺了河道管理责、权、利之间的关系,细化了管理要求,加大了处罚打击力度,成为保障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开展的“基本法”。

2.2抓贯彻落实,强化制度刚性运行

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执行是规范采砂管理的关键。省水利厅在指导地方开展采砂许可工作中,严格监督各地贯彻落实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采砂权公开出让制度,坚持未列入年度采砂计划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发河道砂石资源;在全省推行采砂公示牌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群众进行采砂监督;积极探索推行采砂前、中、后动态监管和采砂视频监控试点建设等措施,规范了砂场日常运行;在全省建立河道采砂监管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主体、频次等要求,强化各级管理部门防范非法违规采砂管理能力。省水利厅还加大了采砂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制定了河道采砂管理考核激励政策以进一步调动地方采砂管理的积极性,推动河道采砂各项制度刚性运行。

2.3落管理责任,强化采砂监管执法

在采砂日常管理方面,2014年以来,省水利厅又先后下发了多个管理文件,推动建立河道、水政、公安“三位一体”巡查防控体系,明确各级河道、水政、江河公安部门及乡镇水利站、村水管员的责任,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采砂巡查监管队伍和日常管理责任人,实行对采砂日常管理责任人的考核与聘用挂钩;在全省推行采砂公示牌和有奖举报制度,发动和鼓励全社会对河道采砂进行监督。全面推广水利和公安联合巡查、执法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合力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据初步统计,2013—2015年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共打击处理非法采砂案件1101件、扣押设备718台套、行政罚款1644.2万元、刑事查处案件53起,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有力地维护了河道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

3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刑事打击非法采砂犯罪难

由于水法律法规不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缺乏有效衔接,致使在追究非法采砂犯罪嫌疑人责任时,存在定罪难和量刑难的问题。尽管经过近几年不懈努力,全省按“非法采矿罪”探索打击了一批,但由于是新生事物,各地法院在审判时大多判处当事人缓刑,打击震慑效果未充分发挥;对类似已危及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又达不到“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的非法采砂活动,缺少刑罚的罪名和判例,部分司法机关不愿“冒险”。

3.2河道采砂监管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河道管理范围不明确,与河争地、侵占河道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但给河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带来隐患,也导致管理部门不能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护权力,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难度大。二是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监管任务重,基层管理单位普遍存在采砂监管经费短缺、管理队伍不稳定问题,严重制约了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监管的正常开展。三是对于“昼伏夜出”“蚂蚁搬家”,以及“闪电”“游击”式的盗采活动,取证较难,管理和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4建议

4.1加强河道采砂法制建设

因河道采砂管理所依据的水法律法规不完善,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在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犯罪中定罪难、量刑难。因此,强烈建议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进行修正,单独增设“非法采砂罪”,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根本上解决打击非法采砂量刑定罪难的问题。

4.2出台指导政策,探索采砂管理措施

建议国家尽早出台全国性的河道采砂政策,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指导各地在探索采取“保证金”“特许经营”措施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开展。

4.3加大保障力度,切实扭转重建轻管

建议国家制定出台有关基层河道管理单位和人员编制设置的意见,将基层管理单位运行及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切实扭转“重建轻管”现象,实现河道采砂长效监管。

5展望

河道采砂管理仍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对河道采砂管理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强化采砂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通过不断推进河道采砂体制、制度建设和进行持续的创新实践,进一步开拓依法行政、便捷高效的河道采砂管理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徐勤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回顾与展望[J].中国水利,2012(10).

[2]涂剑.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提高采砂监管水平[J].中国水利,2012(21).

[3]王瑞,杨玲.关于河道采砂管理体制的思考[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0(3).

9.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总结 篇九

(福建省水利水电厅、财政厅、物价委员会于1991年联合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非金属和其他金属)。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江河(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任何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利水电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由所在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河道采砂必须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河道主客机关同意后,免交河道采砂管理费: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国防建设需要从河道采砂;

(二)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命令,为防汛抢险需要从河道采砂;

(三)公民因个人自建房屋需要,自采自用少量(年内历次累计五立方米以下)砂、石、土料的,可持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证明,直接向所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河道主管机关指定地点开采。第八条 河道采砂实行发级管理:

(一)在闽江(自竹岐至长门、梅花)、九龙江(西溪自靖城至福河,北溪自郭坑至福河)和晋江(自石砻至法石)特定河段采砂,年内采砂量三万立方米以下,由所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年内采砂量五万(含五万)立方米以上,应报经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填写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河段、地点、数量、作业方式、临时堆放地点和作业时间,按第八条规定的分级管理范围办理报批手续,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或营业性采砂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时,须交纳保证金(按应缴纳管理费的20%)。待采砂作业结束,经发证机关或单位现场巡察,对未违反采砂规定作业者,退还保证金;对违反采砂规定作业者,发证机关或单位视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有权用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为赔偿金。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管辖河侧面采取有效措施,掌握河势变化情况。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各类建筑物安全以及两岸农田地下水位降低的原则下,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安排采砂地点、范围、开挖坡度和深度。

第十二条 为保障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筑物安全保护国家重点历史文物、风景名胜区,必须遵守下列遵守:

(一)禁止在大型、在型拦河闸、坝的上、下游各150米、100米河段内采砂;

(二)禁止在闽江、九龙江、晋江下游江海堤防距堤脚15米内采砂;

(三)禁止在闽江、九龙江、晋江下游江海堤防距堤脚15米内采砂;

(四)禁止在大型、在型跨河渡槽、倒虹管的上、下游各100米、50米河段内采砂;

(五)禁止在大型、在型泵站取水头部的上、下游各200米、150米河段内采砂;

(六)禁止在无坝引水口的上、下游各200米河段内采砂;

(七)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的河滩铁塔周围50米内采砂;

(八)禁止在水文测验河段的基本断面上、下游各500米内采砂;

(九)禁止在江河电缆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各50米)以内采砂;

(十)禁止在特殊大桥(总长等于或大于500米)、大桥(总长大于100米)、中桥(总长大于30米)、小桥(总长8米至30米)的上、下游各250米、200米、100米、50米的河段内采砂;

(十一)禁止在沿河铁路、重要公路各距路基30米、20米以内采砂;

(十二)禁止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重要风景区范围的上、下游各100米、150米、200米河段内采砂;

(十三)确需在禁止的河段内进行疏竣的,必须经过科学的论证。论证报告由所在县(市、区)、地(市)河道主管机关逐级审查后,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一)采砂单位或个人,每年履行一次报批办证手续;

(二)港、澳、台胞、外商独资或者与国内合资的采砂企业,履行报批办证手续的期限,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按月计收。

开采砂、石、土料收费标准,按当地市场售价的10-20%计收。淘金和其他金属吸非金属,按收购价的1%计收。各地市在省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由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分成比例,省、地(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分别按原收入的10%、10%、80%分成。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予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专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应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超过许可期限,擅自在河道内采砂(石、土和淘金等),除责令停止违法开采,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造成河道岸滩堤防或水工程破坏的,除按以上处罚外,并负责赔偿工程损失,期限修复;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转让采砂许可证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罚款五佰元至三千元;

(三)未按批准范围进行采砂作业者,除责令停止违章开采,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佰元至二千元;造成河道岸滩堤防或水工程破坏的,除按以上处罚外,并负责赔偿工程损失,限期修复;

(四)谎报少缴河道采砂管理费者,按少缴部分加倍收费;逾期十天不缴纳管理费者,按规定缴款之日算起,每十天累加5%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缴纳管理费者,按规定缴款之日算起,每十天累加8%滞纳金;

(五)拒绝、阻碍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与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侮辱河道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以及煽动闹事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河道管理与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水电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联合解释。

10.河道采砂管理安全形势分析 篇十

局安办:

一季度,加强了对 水事工程和河道采砂的管理,各县市 大队,认真履职尽责,落实日常巡查制度,确保了工程和河道安全。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季度,依法加强河道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截止 月 日全州查处水事案件 件。实行最严格的 管理制度,牢牢把握三条“红线”,严格执行涉水工程管理,强化河道管理,整治 大河边、洪段等非法采砂户 户,开展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主要交通干线和主要河道采砂点基本得到了整治或取缔。确保了 涉水工程安全和河道采砂安全。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是 工程点多、面广、线长,管理难度较大。二是 度水事违法案件频发,与2015年相比,信访和举报案件同比增加 %,河道采砂和侵占河道等问题,影响行洪安全。

三、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对 工作人员教育和管理,提高履职尽责能力; 二是督促 大队,落实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河流,主要水事工程的巡查,同时开展好日常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做法,有效开展日常监管。

三是加大 政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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