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

2024-06-25

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精选13篇)

1.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 篇一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人觉得首先作为一名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仔细看清合同的条条例例,看看是否有些条例侵害自己个人的利益,如果有的话,要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其次在工作过程中有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受到侵害情况,首先劳动者要大概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大致内容,其次要弄清楚自己所遇到的纠纷是劳动纠纷还是劳务纠纷。其中劳动纠纷是基于带有从属关系性质的劳动关系,一般体现在会有较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时间,有上下级管理关系,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约束,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用人单位在义务上责任比较重,要有必须签劳动合同以及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要求。劳务纠纷是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合约产生的劳动成果交换的劳务关系,一般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完成某一项订单或某一单工作任务,向对方收取一定的报酬,双方没有较固定的从属关系和制度约束。

在弄清楚劳动纠纷和劳务纠纷之后,如果是劳动纠纷的话,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不服,诉至法院。如果诉讼不成功的话,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举报或者申诉来处理;或通过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或通过自行协商处理。如果是劳务纠纷的话,只能通过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法院诉讼,但仲裁不是诉前必经程序,也就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

除了上面所说的之外,另外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要注意收集相关的工作牌、制服、工资卡等工作证件或者可以体现劳动关系的东西。可以在第一次到公司上班或者和相关人员谈工作内容的时候,录音记录。保留一些与工作内容有关特别是与公司、单位名称有关的工作档案,和一些公司员工一起外出、旅游或群体活动时的合影照。对那些有加班的劳动者,最好能保留考勤记录。所以说对于那些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就有必要保留一些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

所以说,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自身利益的权衡,做出选择。

(附:老师,我每节课都去了,而且每节课都坐靠近前门窗边的前几排)

2.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 篇二

近年来, 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 永兴县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 初步统计, 在县内就业的已达4.9万人。这些农民工主要分布在金银冶炼、煤矿业、建筑业、服务业发达的乡镇和县城的周边。他们涉及的行业主要集中在金银冶炼、煤炭、建筑业以及传统服务业。由于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因素的限制, 全县农民工中女性的比例较少, 不到被调查对象的10%, 全县女性农民工人数大约0.82万人。

一、农民工劳动经济权益存在的不足

(一) 部分农民工未签合同或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用工单位为规避劳动部门的监管, 尽可能地减少自身在用工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不愿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即使签订也只是不对等的简单用工协议。在走访的20家企业中, 多数企业合同法定必备条款不齐, 其中11家被调查企业中都没有具体明确职工的工作岗位, 9家没有约定工作时间和确定职工劳动报酬数额及发薪日期。有的企业合同明显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条款。农民工为了获得工作机会, 在不明了自身权利的情况下, 也不会主动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 煤矿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足50%, 金银冶炼业不到10%, 建筑业更是不到5%。

(二) 许多农民工每月无休息日且得不到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加班每日不超过1小时, 最长不能超过3小时, 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加班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上班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上班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在被调查的民营企业中, 普遍存在职工工作时间长, 企业不支付或规避支付加班费问题。比如煤矿行业由于大部分实行“按劳分配”, 实行计件、计时、计量的工资制度, 农民为了要获得更多的工资收入就必须“自愿”地增加工作时间。一些企业主为减轻成本, 尽可能少地雇农民工, 人手很紧, 根本不方便休假, 而且如果有事请假还需扣除相应的月工资。因此, 有些企业农民工基本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的概念, 而且平时加班和节假日上班也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三) 农民工工资低、工作生活条件差

在煤矿、冶炼、建筑业工作的农民工由于工作量大, 工作环境差, 安全风险也大, 因此一般工资较高, 平均每日能拿到40元左右。而在餐饮、服务业工作的农民工的工资相对较低, 把吃住算进大概每日20元左右。除了工资低外, 部分企业还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企业普遍采取扣压职工工资作为补充流动资金的措施和控制职工随意流动的手段。一些企业每月只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余额按季或年末再结算;一些企业则扣除一个月的工资作抵押金。在一些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重点行业, 如建筑行业, 仍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普遍较差。一是工作环境差。除了在超市工作环境比较好外, 其他行业如煤矿、冶炼、建筑等工作环境较为恶劣。具体表现为设备陈旧、机器安全系数低、管理粗放, 有些甚至基本的安全装备都未配置, 工人作业时防护措施不规范, 职业病发病率高。二是居住环境差。农民工一般是住集体宿舍, 多人挤在面积很小的房间或工棚中, 卫生条件差, 通风设施差, 床上用品简单。三是精神生活单调。农民工一般住在企业的生产地, 往往较偏僻, 生活不方便, 业余生活枯燥单调, 更为困难的是子女上学的问题。

(四) 大多数农民工均未参加社会保险

调查显示, 在走访20家企业中有15家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走访企业均未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绝大多数农民工处于游离社会保险之外的境况。有些企业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调查了解到, 有些私营企业在商业保险公司为部分岗位的职工上了意外伤害保险, 但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 企业既不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评残, 也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仅以商业保险工资赔偿的数额与职工一次性结清, 多数伤势较重职工也因此失去工作。而未参加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职工工伤则是双方私了, 赔偿数额没有保障。

二、农民工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农民工劳动经济权益遭侵害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 既有部分企业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因, 也有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 维权能力有限的原因, 还与我国劳动力大量过剩由不得择业者精挑细选的就业环境有关。

(一) 企业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使农民工维权很难

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农民工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本高昂。如一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要经历很长时间, 农民工输不起时间, 而且法律救济的高成本也使农民工理性地回避事后救济。农民工的标的一般在几百到几千元之间, 除涉案较大的伤亡案件外, 很少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这种恶性循环必然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每况愈下。

(二) 农民工自身的局限使其无能维权

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偏低, 一般没有经过正规的职业技能培训, 没有一技之长, 就业渠道狭窄, 加之劳动力过剩, 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因此, 农民工往往觉得工作难找, 常常忍辱负重, 对于各种无理要求不抵制、不申辩, 致使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解决农民工劳动经济权益问题的对策

为了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 永兴县许多部门已做了大量工作, 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 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因此, 探索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的措施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 着力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生产生活条件差的问题

收入偏低和生产生活条件差是农民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 也是当前农民工反映强烈的问题, 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一方面, 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 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 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再次, 多渠道地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 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 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通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 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

(二) 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 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当前, 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 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三) 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 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 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当前, 子女上学是长期在城市工作农民工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列入教育预算。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还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四) 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至关重要。首先, 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 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另外, 农民工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要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其次,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 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再次, 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 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农民工已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 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决非小事,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益, 为他们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这也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决定的, 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 同时对于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意义。

摘要: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为社会创造了财富, 为农村增加了收入, 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 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却比较突出, 权益保障存在一定困难。文章从永兴县调查了解到的农民工劳动经济权益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出发, 探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对策。

3.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 篇三

关键词:“富士康事件”;工会;职工权益;法律责任

从2009年6月起,深圳富士康集团连续发生近20起员工跳楼事件,造成多数当事人死亡的悲惨后果,该事件所引发的震动和带给人们的思考已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富士康员工不断跳楼有内部与外部多方面因素,从劳动者维权角度分析,在企业内部建立时间并不长且相当薄弱的富士康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缓解劳动关系紧张状况、尤其是在企业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等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等领域尚未充分发挥作用或作用发挥不到位是重要原因。如果企业的业绩始终建立在员工超负荷且丧失尊严的劳动上,企业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将贬损殆尽,发展将不可持续。企业只有规范工会组建、增强工会力量、进一步完善工会维权机制,使职工权益得到保证、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企业才得以可持续发展,我们的社会也才能真正稳定与和谐。

一、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在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对工会都有一些相关规定。《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08年修订后新的《中国工会章程》,在其总则部分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两个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其基本职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将工会维权职能都做了细化规定,如工会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协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及企业的三方协调机制等。由此可见,无论西方国家还是我国,作为工人阶级组织的工会,其最基本的职责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必须指出,立法本身规定的“基本职责”实际上是一种义务规定而不是权利规定。因此,我们首先必须走出认识的误区,认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义务而非权利。当然,该义务作为第一性法定义务在法律上必须履行。如果工会不履行或者说工会不代表、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依法承担由此导致的第二性法定义务即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法律制裁。[1]

二、我国工会维权机制的现状与困境

1.工会组建不规范、机构不独立、专业素质低

工会严重缺位的情况不仅存在于富士康这类台资企业,沃尔玛、三星和柯达等部分外资巨头也曾激烈地抵制组建工会。近几年,企业工会组建数与职工入会数迅速增加,但往往“先组建、后规范”,导致工会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群众戏称“架子”工会。一些企业工会主席在选任时没有履行民主程序而直接任命,群众不信服;有的工会主席虽履行了选举程序,但实际上是企业行政委派干部,维权时自然就站在企业行政一边。一些企业工会甚至长期不换届;一些职工入会也没有履行申请手续,没有会员证,缺乏基本程序。

工会本是独立的代表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有自己独立的组织体系,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基层工会不是所在企业等单位的附属部门,与企业等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2]但实践中,企业的工会组织大部分处于资方掌控状态,多数是资方代表或高层管理人员兼任工会主席职务,而且也没有单列的部门,一般都是附设在行政部门中。这样,工会干部端企业的“饭碗”,对企业有很强的依附性,企业行政和工会实际上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样的体系安排,导致工会组织更多是对资方负责,工会干部工作有顾虑、维权没力度,工作严重脱离了职工。

企业迫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尽量压缩非经营性活动,使得工会组织不断受到挤压,基层工会干部普遍出现兼职化趋势。不少基层工会干部由于身兼数职,没有时间和精力思考工会工作;有的企业甚至把闲杂人员或从其他岗位上退下来的干部安排到工会,只是做一些表面性与应付性工作,工会成了党群工作中一块应付差事的“牌子”。实践中,职工合法权益遭到企业侵害,工会往往为职工做不了主,不能成为职工群众的代言人,甚至不知如何为职工伸张正义,显得软弱无力。因此,工会干部的不专职与低素质,使得工会失去了职工群众的信赖,在某種意义上削弱了工会工作。

2.工会工作不到位,没有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工会本具有独立性,但实践中的企业工会大部分处于被资方掌控的事实决定了不少企业工会的工作重心不是放在基层的职工群众,而是紧盯上层领导。工会干部主要忙于服务领导,轻视了服务职工群众,导致职工群众疏远和不信任工会。多数企业认为工会工作仅仅是搞搞活动而已,使得工会主要是应付日常琐事,注重在“元旦”、“三八”、“五一”等重大节日组织各种文体活动,表面忙忙碌碌,却忙不到点上,没有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个基本职责。正如一些职工称工会为“节日型工会”,一些职工评价企业工会工作为“吹拉弹唱,打球照相,领导讲话,带头鼓掌”。由于企业工会的作用发挥不突出,一些职工感觉“建会与不建会一个样、入会与不入会一个样”,造成会员发展难,即使职工入会也不愿缴费,从而又造成经费收缴难而陷入了恶性循环。

3.欠缺工会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工会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其基本职责,这种“基本职责”实际上是一种义务规定而不是权利规定。如果工会不履行该职责或者说工会不代表、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就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1950年的《工会法》与1992年的《工会法》均未规定法律责任,2001年修订后的新《工会法》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作为第六章,共7条,但其缺憾是明显的。在7个条款中,《工会法》规定的主要是工会组织以外的有关主体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其责任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或职工;而对工会本身的法律责任只字未提。工会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其基本职责,当工会不代表、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时,按照现行法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也是工会维权不到位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改进工会维权机制的法律对策

1.加强工会的依法组建

我国《工会法》第3条规定了劳动者的结社权:“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结社权的基础在于劳动者的劣势与弱者地位,劳动者唯有通过团结组成工会组织,才能形成与雇主利益抗衡的力量,使失衡的劳动关系得以改善和协调。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建立起来的维护自己利益的组织,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依法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工会法》第9条规定我国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具体内容包括: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注意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必须指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也有权在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促进工会的依法运行

(1)积极协调劳动关系。首先,必须强化与完善工会集体协商维权机制。“富士康事件”暴露出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职工严重超时加班。富士康工资设计为深圳基本工资每月仅为900元(每天8小时工作的報酬),工人工资主要靠绩效提成,但富士康是流水线作业,每天8小时工作中创造的绩效是不能提成也无法提成的。如果要增加工资只有加班费这一条路,不加班都不可能,而加班费以小时计算。在富士康每月加班100小时以上就是常态,平均每天加班都在3-4小时。这显然违反劳动法规定,也凸显出工会与用人单位欠缺工资集体协商。工会必须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强化与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最后,工会必须依法切实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2)切实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劳动者在入职之初签订合同时往往处于被动和无助境地,这时,企业工会应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会应对企业违法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切实监督。企业如果发生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应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交涉和要求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企业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3)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与措施。基层工会应建立本单位特殊人员档案,积极对特重大困难职工、残疾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职工排忧解难、办实事。工会应建立员工异常情况通报制度、开通工会维权热线、建立员工求助热线、建设更多文体场所等强化员工管理和沟通方面的具体措施,以维护职工利益为着力点,突出维护基本职能。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工会干部权益保障机制,各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对工会维权工作的支持与监督,促使工会维权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明确工会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工会法》对工会本身的法律责任只字未提。表现在实践中,当工会不代表、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工会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导致的结果是劳动者利益被架空、劳资纠纷激化、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这显然违背了组建工会的初衷。因此,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工会本身的法律责任刻不容缓。[1]

首先是工会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种情况是工会工作人员以工会名义因执行职务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工会对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有关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其法律责任应由工会承担,工会应以自己的法人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工会承担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工会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免除,工会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工作人员追偿。另一种情况是工会工作人员个人非职务的违法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工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其次是工會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双方的集体协商中,在双方的集体劳动关系中,我国现行法对工会无约束无责任,导致我国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美国的《国家劳资关系法》、法国的《劳动法典》等都有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瑞典、瑞士、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的有关法律就明确规定了工会的和平义务,即“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工会承诺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不组织罢工,以换取雇主在其他条款上作出让步的约定”。[4]《工会法》可以借鉴,在规定了工会的和平义务后,就应该设定工会违反集体合同而发动罢工的法律责任,具体就是雇主有权依据集体合同请求法院禁止工会的违约罢工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是工会对其他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工会作为独立社团法人,对外与其他主体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工会的法人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工会投资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外发生的债务,工会应以其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工会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外发生的债务,以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工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对外发生的债务,不得要求工会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工会对外产生的债务,也不得要求建立该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田春苗,刘金春.我国工会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J].西

部法学评论,2011,(6).

[2] 郭捷.劳动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63.

[3] 郭捷.劳动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00.

[4] 钱叶芳.论工会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J].甘肃政法学院

学报,2008,(4).

Our Country Labour Union Maintenance Workers Rights and the Status

of Law Improvement Countermeasures

——In Shenzhen, Foxconn Employees from a Building Events as the Background

TIAN Chun-miao

Abstract: The trade union's primary responsibility is to maintain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it is the obligation of the trade union and not right. "Foxconn events" reflects our country Labour union maintenance workers rights mechanism serious lack and shortcomings, mainly displays in: the organizing is not standard, the agency is not independent, professional quality is low; Union job does not reach the designated position, not highlight maintenance worker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asic responsibility; Lack of trade union law responsibility, etc. The improvement of the trade union rights mechanism legal strategies, a trade union according to law is to strengthen the form, and the second is in labor relations coordination, supervision and employing units of employment practices and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supporting system and measur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rade union, promoting the operation, three is clear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trade union.

4.2013就业权益维护、劳动合同 篇四

1、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毕业生作为就业中的一个重要主体,要做到顺利就业,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目前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1)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前提,学校和有关就业部门应如实、无保留地向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2)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及时向毕业生传达有关就业方针、政策、法规,并对学生进行择业观念、择业技巧等方面指导,以利于毕业生正确定位、合理择业。

(3)择业自主权。实行招生并轨后的毕业生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有权自主的选择用人单位,任何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自主权的行为。

(4)公平待遇。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靠关系、走后门以及性别歧视的行为,都属于对毕业生公平待遇权的一种侵犯。

(6)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一方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补偿。

2、毕业生就业时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发生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通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进行抵制或处理。

(2)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的公平受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毕业生签订的不符合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3)毕业生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自我保护。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

向规范化、法制化,毕业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显得越来越重要。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只有吃透其精神实质,把握其要领,才能运用好自己的权利。其次,要自觉遵守有关就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履行义务,以免使自己处于被动。在就业过程中,如发生协议争执、合同纠纷或用人单位以种种无理借口拒绝接收毕业生等使毕业生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毕业生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法律条款向学校就业部门或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求得他们的协调;也可提交当地的劳动、人事部门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毕业生签约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年来,用人单位发布虚假信息等违规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一旦用人单位发生侵权行为,毕业生首先要冷静分析原因,评估个人权益受损程度,确认自己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就业协议。

对无法履行的就业协议,毕业生维权时,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确认用人单位不再履约,并征求院系负责老师、家人意见,然后向用人单位提出合理维权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同时向学校讲明情况,取得学校的支持。通过交涉不能解决问题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毕业生在维权时,仍要以继续择业为主,切莫顾此失彼,因小失大。

4、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何相同之处?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就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通的,可以这样认为,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准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们的相通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合同的性质一致。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这类劳动者,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劳动者,在培养、使用、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从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2)主体的意思表达一致。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在表达主观愿望,意思表示真实、无强制胁迫方面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双方的主观意思表达所处的状态完全一致。

(3)法律依据一致。由于就业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录用、接收之后,要有见习期(或试用期),最低劳动年限的规定,这

与劳动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因此就业协议应当遵循《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发生争议纠纷,应依法解决。

5、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何不同之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不同之处表现在: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而就业协议因目前无《就业法》,也无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法规,因此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

(2)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等行为,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目前的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尚需学校和签证机关(人事部门)介入。

(3)内容不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详细,而就业协议的条款就比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等,另外还有一些简单条款。

(4)适用的人员不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类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适用的人群相对单一,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5)签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就业协议的签订在学生离校前。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工资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注明,附后补

充,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6、什么是“五险一金”?

5.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 篇五

经验材料

企业公司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经验材料2007-02-06 12:26:

52××集团是中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开发、制造和出口企业。主要产品有工程起重机械、路面机械、压实机械、铲土运输机械、混凝土机械、高空消防设备、工程机械专用底盘、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压件等系列工程机械主机和基础零部件产品,其中70%的产品为国内领先水平,10%产品达到国际当代先进水平。××品牌已成为国内工程机械市场认知度最高和最具价值的品牌。在××集团21700名人职工中,女职工7200余人,占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她们为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半边天”的作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

权益是工会女工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更加认识到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整个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不仅保护女职工享有同男子一样的劳动权利,而且保护她们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女职工孕育聪明健康的下一代,这是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大问题。为此,公司注重强化领导,加大女职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执行力度,各项有关女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得到了有效落实。

一、领导重视、组织措施落实到位。

集团公司领导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一是建立健全女工组织,并形成了网络体系。公司、分子公司、分厂车间三级女工组织健全,配备强有力的女工干部,女工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项制度健全。女工组织与

工会同步换届、同步选举。二是,女职工委员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有95%以上的单位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是集体协商代表成员之一。各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全部进入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领导小组、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等组织。参与制定企业集体合同,将女职工特殊保护、生育待遇、同工同酬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附件单独签订。公司目前有8个单位已签订了女职工专项权益合同协议。并通过劳动局审核同意。从而为女职工组织从源头上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二、宣传发动,普法培训教育到位。

集团公司女工委把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纳入了常态管理。集团女工委抓住时机,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女职工法律意识,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了万名女职工学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以《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

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画廊、板报、××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通过法律知识讲座、培训、咨询、宣传,增强了女职工的法制观念,真正使广大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近年来,集团公司女工委把每年五月定为女职工维权活动月,活动期间,集团公司女工委为各基层单位女工委征订《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读本》、《妇女权益保障法100问》,编制印发了计划生育宣传手册,发送到每位职工手中,在广大女职工中掀起了法律知识普及教育的热潮。在开展为女职工送知识、送健康活动中,集团公司女工委举办二期女职工保健知识培训班。集团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印发了女职工法律知识竞赛题,女职工参与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参学率为95%以上。集团公司女工委积极组织女职工干部参加省、市总干校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班,组织女职工参加了

《一办法五条例》(工会实施办法、个人劳动合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条例、安全生产条例)万人知识竞赛活动,和《安全知识》电视竞赛。集团公司女工委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中华全国总工会举办的“四五”普法论文比赛,在江苏省8篇获奖论文中,有6篇论文是××集团女职工撰写的论文。其中,获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2名。

三、经费保障,监督检查执行到位。

集体公司和各单位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集团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经费到位,保证女职工体检正常进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各级领导对女职工非常关心,拿出一定的资金为我们女职工进行妇科健康检查。各单位每二年一次为女职工进行体检,女职工委员会为每位女职工建立了健康档案,对查出的妇科病的女工及时通知进行治疗。并

进行跟综,治疗率100%;治愈率98%以上。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制度,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女工委每年会同公司劳动安全监察室一起对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各基层单位都能规范的执行劳保制度,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和特殊保护作,他们在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未发现因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内等为由,被分流下岗、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现象;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假制度和女工生育保险制度,保证女职工90天以上产假享受以及生育费用报销和产假工资的发放。对怀孕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不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给予提前休息。接毒工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调换工种,待哺乳期满后再调回原岗位。安全技术部门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合资企业,根据合资企业的特殊性,集团公司依法规范外方在管

理中的随意性,在集体合同修改中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和特殊保护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并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保证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在职代会上通过,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

四、特殊工种,特别保护措施到位。

集团公司各单位每年对特殊工种的女职工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对女职工妇科病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行政支付体检费,对查出来的职业病和妇科病给予治疗费用,保证治疗时间,对严重者调离接毒岗位,调换新的工作岗位,保证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同时还做好孕、产妇的保健工作,多数单位配备了兼职的保健医生,做到两个100%(普查率和治疗率);大多数单位建立了女职工卫生室,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开放。集团女职工委员会为女职工建立了妇科病健康体检档案,接毒工种女职工健康体检档案。建立健全了女工台帐,在国

家劳动部劳动保护验收过程中,我公司女职工保护工作,得到了专家的一致好评。集团公司女工委借助公司每年对企业执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检查的契机,对各单位生育保险金缴纳情况和女职工更衣室以及接毒工种女职工冲洗室的配备,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严肃提出,现期整改。公司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对经营班子的考核,结合企业开展的“双超四赛”给企业评分。年终作为评先的一项考核内容。

全力维护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为女工的工作、生活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充分调动了广大女职工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她们以主人翁的精神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积极投入到争创“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中去,围绕企业改革发展、转机建制、调整结构、加强管理等重点任务,技术比武、岗位建功、提合理化建议。2005年女职工参与技术比武1071人,提合理化建议356条,采纳161条,创经济效益万元。“双

6.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 篇六

劳动权益保护预警机制

第一条 为推动我村社区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推进劳动关系预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在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由工会组织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加的,运用预测、预审、预报、预控等措施,及时掌握产生劳动关系矛盾的诱因,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是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必须贯彻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在“预”字上下功夫,要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第四条 各级工会在同级党支部领导和行政支持下,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实施。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建立劳动关系预警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企业预警网络应深入车间、班组,可吸收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法律咨询员、信访接待员、劳动保护监督员和企业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保卫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六条 在同级党支部的领导下,各级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主动沟通情况,研究问题,互相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完善。

第七条 预测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首要环节。通过调查研究和信息的搜集,科学地分析和把握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八条 预测要全面、深入、细致。预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而引起利益关系调整中的热点和难点。

二、企业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和企业关闭破产、职工下岗分流等到改革和经营过程中涉及职工所关心的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和民主权利等方面的矛盾。

三、对可能发生职工集体上访、怠工、停工等突发事件,找出不稳定原因。

四、现阶段和将来一段时间内劳动争议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特点。

第九条 在预测工作中要建立五项制度:

一、情况汇总制度。各级工会定期汇总分析职工信访、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律监督、安全生产检查中的情况,作为劳动关系预测的重要依据。

二、现状分析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研究倾向性问题和矛盾,明确工作重点及工作策略,并向同级党委汇报,向行政通报。

三、联席会议制度。企业工会牵头每季召开一次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由企业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信访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当前劳动关系中的突出 矛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 协调处理意见。

各级工会应与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联系制度。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应明确专人联系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关闭破产及困难企业,定期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并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五、台帐制度。各级工会应建立情况汇总、现状分析会、联席会议、联系制度台帐,指定专人记录整理。

第十条 预审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关键环节。预审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合同和重大改革、经营方案等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性的审核过程。通过审议,确定这些方案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防止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十一条 预审要严格规范。职代全、工会或工会的法律咨询组织等,应提前介入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论证,参与方案制定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程序,对企业改革和经营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职代会审议前,要将方案提前一周印发给职工代表讨论,让职工充分依法行使知情权、审议权、建议权。

第十三条 凡涉及面广并可能引发不稳定或突发性事件的改革方案,更应提交职代会充分讨论审议,并做好宣传和化解矛盾工作。同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预报是基层工会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反映本单位容易引起集体劳动争、集体上访等到不稳定因素的重要环节。通过信息渠道,使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以采取相应对策。

第十五条 预报要及时、准确,凡本单位出现劳动关系紧张或有发生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苗头时,基层工会必须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六条 凡属集体上访、集体争议等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当天以口头(电话)的形式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报告,并积极协助党政做好调处工作,及时向上级工会汇报处理结果。

各级地方总工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贸部门。

第十七条 预控是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疏导、调解、援助等方法,化解矛盾,避免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确保稳定的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预控要标本兼治。要结合普法规划,对职工和经营者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各级工会要努力建设一支“讲政治、通法律、懂经济、会管理、善维护”的工会干部队伍。当出现集体争议或稳定因素时,工会干部要及时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去,积极宣传法律、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广大职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厂务公开为主要形式,充分发挥职代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法律咨询小组等组织的作用,加强审议、监督检查、调处的力度,确保劳动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职工,工会组织要通过开展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手段,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和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7.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 篇七

1.大学生兼职、实习现状

根据权威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 在校大学生有过兼职经历的人数占大学生总数的60%以上, 而且近几年比例呈逐渐上升的趋势, 说明大学生校外兼职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在这些兼职的同学中, 大二大三学生是兼职的主体。兼职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家教、促销、餐饮服务等方面, 礼仪、导游等行业也占一部分比例, 当然也不乏一部分利用专业知识“干私活、挣外快”的情况。

另外, 在国家教育部的倡议下, 各大高校尤其是职业院校为实现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目标, 都积极安排学生进行顶岗实习。也有学生为了提高实际的工作能力, 自己寻找机会进行实习。由此又产生了另外一种特殊的劳动形式, 即在校大学生校外实习的现象。由于顶岗实习已成为在校生的一门“必修课”, 所以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

2.侵权情况

在兼职和实习已经日益深入人心, 成为大学生生活中的重要部分的同时, 一些大学生也经历了很多的辛酸和骗局。归结起来,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遇到的侵权情况大致包括:缺乏安全保障, 恶意拖欠工资, 劳动报酬偏低, 借故被辞退、骗取手续费和抵押金等情况, 而在实习过程中常常被当做廉价劳动力, 劳动保障、工资标准等问题成为困扰大学生的问题焦点。

3.维权情况

在面对这些侵权和压榨的时候, 大学生们的态度差异很大, 他们的做法大概包括:与雇主协商、找相关部门投诉、寻求学校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认倒霉等等。而这些途径中绝大多数采用的是协商的办法, 极少部分同学会选择诉诸法律, 甚至有不少同学选择息事宁人, 不了了之。

二、大学生劳动维权难的原因分析

1.主观方面的原因

(1) 学生法律意识欠缺。

接受着高等教育的当代大学生, 在具备较高的知识水平的同时, 法律意识却不尽人意。大学生一直接受着学校里的法制教育, 日常生活中从影视作品、媒体报导等途径也会接触很多法制教育和宣传。但是有时可能只是走马观花, 流于表面, 并没有深刻的理解, 更缺乏真实的体验。当问题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 由于没有法律习惯, 甚至于缺乏法律信仰, 并不具有身为“劳动者”的意识, 因此, 主观上放弃了寻求救济和保护的念头和想法。

(2) 对于工作的需求。

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 不同学生持有不同的心态和目的。有的学生是因为家庭贫困, 需要通过工作挣钱维持生活, 因此无法过分计较工作的待遇、环境等因素, 为了维持现状, 对于一些不公正待遇只能忍气吞声, 更没有过多的精力和金钱投入到维权诉讼之中。另外, 还有些大学生在生活上并无困难, 只是抱着锻炼提高自己的能力、体验增加社会阅历、打发空闲时间等心态进行兼职, 这些学生并不把挣钱作为主要目的, 所以也不会过分看重待遇问题, 当权益被侵害时, 往往因为害怕麻烦不予追究, 只当是积累社会经验, 自认倒霉。

2.客观方面的原因

(1) 用人单位的刻意行为。

纷繁复杂的社会完全不同于单纯的象牙塔, 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而言, 打工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样轻而易举。面对金钱和利益的诱惑, 一些缺乏诚信和道德的用人单位漠视法律的存在, 刻意设下重重陷阱, 让那些初出茅庐、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难以应对和处理, 往往挣钱不成, 反而受骗。最后因为没有证据等原因, 陷入讨薪无果、投诉无门的困境。这也正是很多居心不良的用人单位之所以愿意选择大学生的原因之一。在如此明显的强弱对比之下, 大学生们的维权道路确实艰难。

(2) 激烈的就业竞争。

目前的就业形势十分激烈, 这已经成为大学生们的共识, 找工作俨然成了大学生一种迫切的忧虑。为了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大学生们都在积极储备能量, 提早适应社会。而兼职和实习无疑是一种直接接触社会的途径, 这极大地促进了大学生们参加兼职和实习的热情和积极性。但是由于岗位竞争的激烈, 导致了大学生们过分关注如何保住岗位, 从而无暇顾及权益的维护, 造成了无力维权的现状。尤其是急需兼职以维持生活的大学生无奈之下只好选择以权益的退让 (或不争取) 来换取工作机会。

(3) 法律存在缺陷漏洞。

目前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都没有关于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规定。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的相关条款只有原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项规定把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范围之外, 也否认了大学生兼职及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 导致大学生的劳动维权无法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也不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受案范围之中。这使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的漏洞和空缺在与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时不签订劳动协议, 拒绝承担法律责任。导致兼职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无处寻求帮助, 权利无法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

三、解决大学生维权难的对策

1.确认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大学生是否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是保护在校大学生劳动权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认, 那么, 其他制度的跟进将会水到渠成。这不仅是对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而且对推动我国法制的进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大学生应该成为劳动关系主体, 原因如下:

(1) 从对劳动者概念界定来看, 大学生符合劳动者条件。

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 不同的领域做出了不同的解释, 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 具有劳动能力, 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 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即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行为能力即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根据劳动法的平等性原则规定:“在我国, 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其劳动权利能力就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由此可见, 在校大学生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至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从四个因素进行考察:

一是年龄条件。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也就是说, 满16岁, 但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在特殊情况下, 在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可以成为劳动者。在高校里, 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是年满18岁的成年人, 已达到《劳动法》规定的年龄条件。

二是健康条件。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而一个健康的大学生一般都是符合这一条件的。

三是智力条件。包括精神健全、具备相应的的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绝大部分的大学生在高校的系统教育和学习之下, 已经积累的不少的文化知识。而且在一些专科学校, 学生已经具备跟社会上的职业人员差不多的职业工作水平。

四是行为自由。即自然人是否具有人身自由, 这主要是从自然人是否有权支配劳动能力的角度来衡量的。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 完全具备自我支配劳动能力的权力。

综上所述, 大多数大学生满足劳动法所要求的劳动行为能力。

既然大学生兼具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因此应该确认其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 我国的现有劳动法并没有排除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了五类不适用于劳动法的人群, 即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 (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 并不包括在校大学生。因此, 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讲, 并没有排除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2.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要使大学生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 首先要学习和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因此学校的法制教育就成为基础性环节。这需要学生和教师都能从思想上重视起来, 提高认识, 认真对待。大学生应自觉地学习和了解一些我国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仲裁法》等法律文件。在兼职前对这些内容有个大概了解后, 在兼职过程中如果遇到以上问题, 就能从容应对了。

另外,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还需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大环境, 同心协力, 构筑起一个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体系, 以多种形式加强法制教育。例如媒体的宣传报道、社会正气的弘扬等等都能营造法律意识教育的良好环境。司法机关秉公执法, 彰显正义与公平, 也能使大学生增强对现代法制的充分信任感和依赖感, 从而确信在涉及法律问题时, 依靠司法机关解决是可信赖的。

3.加强立法, 制定相关法律来填补空白

对于大学生维权难的问题, 一个很大的瓶颈就在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尴尬。由于大学生校外兼职和实习在客观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一定的社会价值, 所以兼职和实习现象仍可能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存在、发展。然而, 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是需要国家通过一定法律形式的干预、调控予以保障的;任其自生自灭, 不予理睬的后果只能是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 针对现今大学生兼职、实习普遍化这一全新的社会现象, 及早制定相关法律, 规范大学生兼职与实习, 填补法律空白, 使大学生劳动维权做到有法可依。

4.设立专门机构, 加强对大学生兼职、实习的监管

大学生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有着一些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特点, 比如社会经验少, 时间精力不充沛、财力不足等等, 因此, 当出现侵权问题时通过法律途径走司法程序对于他们来说确实是一种成本很高的选择。很多时候, 大学生们正是缘于这些考虑才放弃了维权。因此, 国家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 负责对大学生兼职和实习问题进行管理。这个机构即可以对大学生兼职进行有效的、正规的指导, 也可以进行事后监管, 成为兼职大学生的“保护伞”。这样那些居心不良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肆无忌惮的压榨就会有所收敛, 大学生的维权也有了简便易行的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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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琼天.劳动法的限制性准入——论如何维护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J].法制与社会, 2009, (1) .

[4]陈信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7.

[5]陈小君.合同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8.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 篇八

一、建立多元化的权益诉求表达机制

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社会转型期,建立合理的表达诉求机制,一方面,能通过搜集民意,向政府部门发送信号,督促政府倾听来自社会各个群体的声音,从诉求中发现社会矛盾,从而将社会风险的诱因控制在初发阶段;另一方面,它能为利益受损者提供一个表达和发泄的渠道,让不满和愤怒的情绪得以通过合法的渠道宣泄出去,从而防止民意淤塞而导致的群体情绪爆发。

首先,改革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拓展合法的人民民主空间。

其次,巩固完善传统的民意表达制度,保障合法民意诉求渠道通畅。

再次,积极拓展新型民意表达渠道,增强人民群众的话语空间。

二、健全科学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均衡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根本。当务之急是建立起能够抑制利益独占、让各利益群体进行公平博弈的利益协调机制,避免利益分化引发社会成员不满,造成社会动荡,危及社会稳定。

首先,努力打造超然而公正的政府,使政府部门成为利益协调规则的制定者、裁判者,而不是直接的利益分享者。政府必须超越阶层和集团利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制度公正、社会公平的利益协调机制。

其次,抑制“特殊利益集团”过于膨胀的利益攫取能力。

再次,加快弱势群体的组织化进程,提高弱势群体的博弈能力。

三、构建完善有力的矛盾调处机制

社会矛盾是社会转型和发展的伴生物,随着改革和城市化的推进,特别是因征地拆迁、劳资关系、社会管理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健全利益矛盾解决和化解的民主机制,提供不同利益主体进行有序博弈、对话和商讨的公共场所,是完善党和政府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与冲突预警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三是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四、建立健全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

第一,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共享机制借助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来满足社会多元利益主体的要求,从而缓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

第二,建立基本的民生权益保障机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的突出问题。政府应该通过公共政策如公共教育政策、公共卫生政策、充分就业政策、反贫困政策的创新,加大对弱势地区弱势人群特别是流动人口群体的财政支持力度,保证他们的民生权益得到保障,在制度上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群体能共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从源头上控制社会矛盾的产生和加剧。

第三,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对于因非个人因素造成利益受损的人们,提供及时、合理、公正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对部分社会成员带来的损害。

9.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 篇九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强调指出: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这些论述对于进一步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研究加快健全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为什么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广大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大潮,也不断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了发展。但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全球化、多元文化交融以及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结构形态、个体发展现状以及社会建设和管理情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员相对封闭固定、群体利益平均的模式被打破,代之而起的是人员流动性大大增加、户居分离,个体的社会属性不稳定,经济多元化,群体利益差距扩大、搏弈加剧,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呈现多样性、复杂化、强度大、易扩散的特点,而群众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增强,更增加了解决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依靠过去那种单位出面协调、集体进行商量甚至请德高望重老同志出来做工作的方式很难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而水务工作作为政府为社会解决民生问题的一个平台,只能解决群众日常关注涉及到的问题,对许多并不属于法律调节范围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以及群众利益诉求也是无能为力的。就大局而言,一方面,要继续扩大开放、深化改革,推动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另一方面必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问题、调节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因而,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强有力的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机制,这种机制必须由党和政府主导,这是基于:

其一、这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奋斗目标是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代表并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是因为如此,才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实践证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就能够引导群众凝聚力量,团结起来为共同的目标努力奋斗,这也是我们党书写光辉历史篇章的力量源泉。

其二、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理应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服务人民群众,政府工作也必须依靠群众、为了群众。在制定政策、健全法制、进行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过程中,都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在矛盾利益冲突中,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利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其三、这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根本性要求是始终保持先进性,而先进性的标志之一,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现实当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还比较突出,不但数量大、影响面广,有的矛盾还很尖锐,如决策、政策制定不深入调研,广聚民意,脱离实际、闭门造车,背离群众利益,引发群众抵触情绪;有的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至上,克扣政策,直接侵害群众利益;有的不依法履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致使以权谋私乃至“三乱”问题滋生;还有诸如官僚主义、特权思想、作风粗暴、推诿扯皮等等,既损害群众利益,又败坏党和政府形象,这与先进性要求、与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背道而驰,必须通过进一步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建设来加以解决。

其四、这也是中国特色政治经济体制的不二选择。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在政治格局中居于核心和领导地位,党除了国家民族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外,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历史和现实都证明,无论是利益格局剧变还是调整,只有党才能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其他任何组织都做不到这一点,而主导作用本身就是领导作用的体现。在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今天,利益格局处在不断的变化和调整之中,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等纠集、碰撞,只有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才能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局面中,权衡比较,从法规、政策、措施等多个层面上去把握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一手抓好改革发展,一手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如何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健全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也就是要建立畅通的群众诉求渠道,使得群众意见建议和自身利益要求能透过合法的管道得到表达,并为党和政府所了解和掌握。诉求管道的通畅,一方面可以舒缓群众的情绪,另一方面也为党和政府知民情、解民意提供第一手参考资料,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和群体性问题;二是要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也就是对群众提出问题的解决机制,是对群众呼声的响应,这种响应包括多种形式,如个案性问题的解决、工作的改进、政策的调整等等,其结果一方面可以提升群众的向心力,树立党和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今后的社会管理中少走弯路。表达机制和保障机制是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基础,后者是保证,两者缺一不可。

(一)关于健全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

健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要遵循便捷性、完整性、有效性的原则,便捷性是指诉求渠道的便捷通畅,低成本;完整性是指能够全面准确收集情况,即所谓兼听则明;有效性是指群众诉求能够到达相应的层面,并获得响应。在表达渠道的方式上可以多种多样,要充分运用新技术成果和大众化的方式,在保留原有信访主渠道的同时,创新融合,综合与专项并存,开辟出多样化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要继续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构建大信访格局。长期以来,信访部门代表党和政府,在听取群众意见、受理群众诉求、解决群众困难、维护群众利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可以说在一定的程度上消除了群众的怨气,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的出现及表现形式的变化,信访工作也应该与时俱进,主动适应这种变化。比如:信访工作如何改进运转机制、提升有效办结率和工作效率;信访如何与网络及媒体联结,实现信息化;如何与其他的诉求渠道相衔接,实现网络化;如何实行走出去、沉下去,变坐等上门为主动出击;如何整合分析信息,提前发出预警、提出建议等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在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的独特作用。政府各部门和各群团组织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工作领域,涉及的人员群体对象范围也相对是固定的,具有政策业务熟悉、人员情况熟悉、联系沟通相对容易等比较优势。要发挥这种优势,在部门、群团组织与特定的群体之间建立起相对固定和经常性、互动式的沟通管道,并作为大信访的一个组成部分,收集特定群体的意见建议、受理他们的诉求、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转达和反映。

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进行政策解读,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判读不正确而引发的上访,引导广大群众采取正确的方式,合理合法有序表达诉求并保证渠道畅通;要特别重视并充分利用网络、电子报刊、移动通信等新媒体的信息表达作用,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引导,防止幕后推手兴风作浪;要建立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和巡访制度。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机关及领导干部要包干包点联系群众,带头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做出表率和示范;开展专职巡视(巡访)活动,动态性了解和收集有关反映,以更加准确地做出判断。

近年来,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进行了不少的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如市委市政府开通“12345热线”、“市长热线”等,根据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热点、焦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得到了群众的一致肯定和好评;市纪委开通免费信箱、举报绿色通道,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和领导下访制度,大大方便了群众;在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过程中,除了评议代表要深入基层走访外,还组织政府部门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听取意见并督促整改;市政府纠风办与市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开办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共接受群众意见建议和诉求,都得到较好的解决。

(二)关于健全群众利益的维护保障机制

健全群众利益维护保障机制要遵循及时性、针对性、权威性的原则,及时性是指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要及时做出反应,不能久拖不办或不了了之,从而激化情绪;针对性是指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要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和解决办法,追求解决一个,息访一片的效果;权威性是指提出的解决诉求、维护群众利益的措施办法要有保证并切实可行,而不是临时应付。为达到上述效果,必须从多层面、多方面来做出努力。

要建立权责对应的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工作责任制是维护群众信访权益的根本保证,也是群众诉求得到解决的必要保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是要完善领导责任机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责任分工、部门协调、考核评估等制度,形成党政领导负责、信访部门牵头、部门分工协作的解决群众诉求工作机制;同时强化信访工作问责制,明确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做到对上访群众热情接待、坦诚相见,从登记、解答、处理到反馈和建档,整个过程都要进行规范管理和程序管理。同时,为强化问题的及时解决,要赋予信访工作部门相应的权力,如督办权、协调权、考核权、建议权等,以协调、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合力解决信访问题,并予以考核评价,防止信访机构仅仅成为“收发室”“传声筒”。要始终把解决问题、维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利用信访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及时促成矛盾化解,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要建立维护保障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在市场经济利益多元化、利益分配矛盾冲突增加的情况下,仅靠市场调节和化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党和政府主导的利益协调作用,充分利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来调节利益分配格局、进行利益约束、调整利益导向,促进社会财富和公共服务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充分考虑和维护广大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如使用税收杠杆、进行房地产调控、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工资协商和增长机制、工伤和劳动保护制度、价格调节和补贴制度等都是这方面的例证;要引导和鼓励通过诚实合法的途径获取正当利益,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大力倡导扶贫助弱的良好社会风尚。

要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和群众维权机制建设。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发挥各种调解力量的优势和积极作用,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矛盾纠纷调处格局,建立起从矛盾纠纷预警、受理、交办、联办、督办、跟踪、回访各环节相衔接、规范有序、全程通畅的快速调处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特别是恶性事件的发生。要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各级公证、仲裁、司法鉴定、基层司法组织、法律援助等机构都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为群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加大维护群众利益监督检查力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保障民生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中发现问题,纠正违纪违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并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一个时期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采取阶段性专项集中治理措施,遏制和纠正问题,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利益。如近年来我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专项清理、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等,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促进了政策落实、查纠了违纪违规问题、规范了行为、健全了监管机制,有效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对党政机关工作及干部素质提出的要求

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和党政干部能力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不断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干部的能力素质,才能适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

要增强群众意识,提高预测判断能力。“一切为了群众,—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增强“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才能有助于领导干部在实践中做好群众工作,在处理涉及群众权益的问题上不至于迷失方向。同时还要提高预测判断能力,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把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在萌芽状态,既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又能防止问题的升级。是主动还是被动地维护群众权益,体现了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是否健全。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必须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当前,要把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突破口,尽早、尽快、尽量推动矛盾与问题的消解,努力在分析、认识、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决策管理水平。坚决克服官僚主义、主观主义、本本主义等不良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体察民情民意、民之所愿所求。尤其是在作决策、定政策、出规则的过程中,更要按照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通过听证会、政策咨询会、说明会,重大民生工程、公共服务工程实行建设前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广大群众的意见,使之更符合实际、更切实可行、更贴近广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达到从源头上防止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发生的目标,同时也为政策的顺利施行创造好的环境。

要增强政策观念,提高执行力操作力。应该说,国家在制定政策、出台有关改革措施时是十分慎重的,经过了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也充分考虑和照顾到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比如在征地拆迁和企业改制方面;同时,随着国力的增强,还出台了许多惠民政策,如强农惠农政策、城乡低保政策等等,这些政策在改善民生、保障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执行不到位、违规操作、截留政策甚至违纪违法现象,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些矛盾和问题就由此引发,因此,增强广大干部的政策观念,提高执行力操作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才能从执行层面上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利益。

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这是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用法规、制度、纪律来约束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的逐利欲望,解决以权谋私、部门小团体甚至个人利益至上、趋利而为等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二是要通过作风建设解决官僚主义、衙门作风、欺压群众、漠视群众疾苦等伤害群众、毒化党群干群关系问题;三是要强化机关效能建设项目解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等贻误群众、不认真履行职责问题。要发动和依靠群众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序有效的监督,让群众评价机关工作,严格奖惩考核、强化行政问责、严查害群之马,推动机关作风转变和效能提升,不断适应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的需要,更好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结束语

10.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 篇十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推动企业和谐发展,成为当代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根本。在变革的过程中,对劳动关系、劳动用工方式的探讨也随之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领域:构建和谐企业,关键在于调整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劳动关系作为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因此,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对推动企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步骤,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应在劳动关系领域加大工作力度,建立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这主要包括建立员工利益的表达维护机制、劳动关系监督机制、价值引导机制和利益冲突化解机制。

一、稳定劳动关系对推动企业和谐发展起重要作用

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企业的基础。建立和谐企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地协调解决企业与员工之间利益关系的过程。

企业的各项改革发展日新月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使员工对经济利益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同时追求在利益关系中的相对公平。要推动企业和谐发展,就必须正确对待这些矛盾和问题,妥善协调好

三、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企业和谐发展

构建和谐企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把劳动关系纳入和谐企业发展中,用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和谐建设,是这项系统工程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在劳动关系领域加大工作力度,建立起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1.建立员工利益的表达维护机制。建立相应的利益表达维护机制是公正合理地协调企业与员工之间利益关系的前提。所以,应站在维护用工双方权益的高度,建立和完善员工利益的表达维护机制。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建立和发展工会与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加大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案递交及督办力度等途径,形成员工利益表达维护的有效渠道和工作载体。人事部门要根据新形势下劳动工作的需要,积极协助企业制定表达员工利益的制度性文件;在微观层面上,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制度。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过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努力,形成员工利益表达维护的参与机制、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法律援助机制和社会援助保障机制。

2.建立劳动关系监督机制。建立与社会经济协调机制相适应的监督机制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要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确保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建立价值引导机制。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方面。引导广大员工正确认识和对待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

对可能发生员工集体上访、怠工、停工等突发性事件,找出不稳定的原因。

2.人事部门应提前介入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论证,参与方案制定的全过程。通过审议,确定这些方案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防止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对于劳动争议、员工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应及时通过信息渠道,使劳动部门及时掌握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4.劳动关系预警机构人员应注重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疏导、调解、援助等方法,化解矛盾,避免企业与员工之间矛盾化。当出现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时,相关部门要及时深入到员工中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广大员工依法维护企业与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是完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保证。劳动争议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方式,通过调解把大量纠纷解决在企业内部,有利于保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相处。

当发生劳动关系矛盾时,调解委员会要主动同员工沟通,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问题时,要及时纠正;对员工因违纪问题受处罚而发生的争议,要进行调查核实,并员工要进行疏导工作,教育其正确对待企业的处理。

11.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 篇十一

完善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不仅能保证劳动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得到物质帮助,而且能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使其毫不顾忌地投入工作中。企业中实施失业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再就业;医疗保险制度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健康,防范疾病的影响,减少因疾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等。企业为员工提供完善的保险,可以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归属感、使命感,愿意为企业的发展投入全部的激情,从而减少劳资双方的矛盾、调节和谐劳动关系。

3、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职工岗位和身份的变化造成这些人员社会保险接续 难;农 民 工、自 由职 业 者等 灵 活 就业 人 员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或存在多重劳动关系,使得这部分人群的社会保险难以全面实施;在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尤其中小企业中,雇主拖欠职工工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劳动 者 各种保 险 费,侵害 劳 动 者合法权 益 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些 不 和 谐 的 劳 动 关 系必 然会 影 响 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发展。

12.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 篇十二

工商联放进,和经济信息产业化局共同作为企业方代表,建立起了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协商协调机制.(二)举办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 近些年来,我们市逐渐完善劳动关系法规政策,深切举办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集体协商,强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 X,坚持共建共享,强化企业文化和职工队伍建设,发挥职能部门各自优势,主动推动了全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X.全部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推动劳动用工申报备案制度 自施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牙克石市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增长,执行情形较好.到到现在为止,全市新增和续签劳动合同 XXXXX 份,XXXX 年新增 XXXX 份.XXXX 年,我们市全部推动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到到现在为止我们市上劳动用工备案XXX户,涉及劳动者XXXXX人.X.努力推动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门集体协商工作 XXXX 年,牙克石市委,市 X 府两办下发了《关于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牙克石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员队伍,每年举办业务集训,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奠定基础.调查显示,凡是举办集体协商的企业生产经济效益普遍

提升,职工收入水准普遍提升.XXXX 年我们市最低工资水准XXXX 元,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达到 XXXX 元.XXXX 年以来,一线工人收入增长超过 X%的企业达 XX%.我们市现有建会企业XXX家,已举办集体协商企业XXX家,行业性集体协商X家(覆盖商家 XX 家).X.广泛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适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XXXX 年开始,我们市举办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镇(办事处)调解,行业调解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体系.到到现在为止,我们市由企业基层调解组织和各镇,办事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自行调解案件XX起,化解纠纷隐患XX件.XXXX年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XX 起.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推动了全市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发展, 大多数被调查企业没有发生新的工资拖欠;大多数被调查的企业劳动关系比较和谐,稳定,没有发生上访,怠工,停工等突发事件,劳动争议也大幅下降.到到现在为止,XX 安泰热电有限责任企业(公司)汇流河发电厂,XX 安泰热电有限责任企业(公司)牙克石热电厂,XX 建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企业(公司)X 家企业被命名为自治区级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牙克石市长风金属铸造有限企业(公司)等 XX家企业被命名为 XX 市级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二,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时 X 要求 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等诸多规定,可是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因为职工的工作情形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往往法律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一些问题.部分规章制度已经旧,还有部分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客观实际不相符,不能够适应新时 X 劳动关系.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惩戒不适时.(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X.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范围过窄,未能形成强有力的社会合力;X.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实际操作中主动性存在差异.作为代表职工方的工会组织,工作主动性较其他几方更显主动,主动;

X.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工作发展不平衡,从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需更加深切提升,工作人员亟待集训.(三)我们市非公企业存在数量多,规模小,不稳定的情形

在区域性,行业性企业组建工会难度大,举办集体协商同样难度大.一些企业主不愿就工资进行协商或避重就轻.尤其是一些小型企业,用工人员又不多,十几号人,员工的工资是企业主说了算,对集体协商工作就是表面应付.(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程序不规范.

相当一部分劳动合同缺乏法定的核心条款,劳动合同短期化.调查显示,多家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大多数为有固定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很少,还有一些企业非常是非公企业,根本不按合同规定履约.(五)未能对劳动关系形势进行切实监测和分析研判,举办有针对性地进行协商协调.三,建议 面对现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尚面临诸多问题,更需要在新时 X,新形势和新要求背景下,加快完善协商协调制度.,更加深切完善劳动关系协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XXXX 需制订出相应的法律,并强化对有关部门规章的清理工作,适时废除或者修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客观实际不相符的有关部门规章,逐渐形成科学,合理,完备的劳动关系协调规章体系.适时,正确地指导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适时纠正处理各类违法行为,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劳动行政部门要发挥劳动监察机构的作用,适时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录用童工,拖欠工人工资,不缴纳社会保

险,劳动环境恶劣的违法行为,要加强监察和处罚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建立完善 X 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一是更加深切推动集体合同制度建设,重点是扩大集体合同制度适用范围,建立完善集体合同协商规则与机制,建立完善集体协商风险预警机制,正确处理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及劳动规章制度等关系;二是联系 XX 大有关要求,更加深切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与三方机制能力建设,在企业强制实施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三是建立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能力提升机制,强化重点领域,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用工常态集训建设.第三,加强探索和创新力度,形成更广泛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推动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委员会,汇集宣传,法院,人社,财政,税务,安监,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社会各方力量,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强大合力.第四,强化对我们市劳动关系形势的切实监测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进行协商协调.现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劳资利益面临深刻调整.我们要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状

13.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篇十三

各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应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时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各级工会组织应推动完善工会与同级政府、产业工会与相应产业部门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积极参加有关职工权益问题的政府部门协调会议与机构;使协商成果通过健全的组织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得到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工会应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切实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建立。帮助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督促用人单位逐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二是切实提高依法调节劳动关系机制的工作实效。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调节、维护的工作质量;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积极探索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协商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完善现代企业劳动者民主参与机制的工作实效。三是切实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建设。各级工会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形成群众性的监督网络和监督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四是切实加强劳资矛盾的预防、预警和调处机制。各级工会要在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预测、预报和预警机制,建立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制度,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社会不稳定现象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在提高工会组建率的同时,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同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工会在推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工作中,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各项制度间的有机衔接,要注意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工作重心问题,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在加强民主管理上下功夫,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通过民主管理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非公企业要重在协商,通过要约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和集体合同,推进职工民主管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劳动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应注意发挥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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