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5则范文(精选8篇)
1.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5则范文 篇一
附件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4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折叠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折叠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折叠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折叠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二
一、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经费的管理使用,依据国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法律、文件的规定,建立安全专项资金,用以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的投入;保证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的推广、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投入应能充分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生产需要,并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二、依据
依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三、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是由主要生产单位六苴铜矿、井巷队及六苴本部等按照原矿生产量提取,计入其相应的成本费用及专项储备科目;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
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10、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11、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三)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本着谁计提谁使用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
(十二)安全措施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安全投入项目计划审批表,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初审,报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审核,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十三)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安全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不在安措费用中列支。
(十四)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十五)因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十六)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十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十八)各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环保部当会同财务部令其限期改整、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整的,由安全环保部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五、核算管理、监督
计划投入范围。
七、附则
(一)本办法经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讨论通过,解释全归属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
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篇三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供给,本公司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如下:
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资金投入应能充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按公司年收入的1%提取,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二、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总经理负责批准。
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投入的有效落实。
四、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编制资金计划,费用的使用计划中应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费用,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及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费用,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费用,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演练费用,安全标志及标识费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费用,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安全先进奖励费用项目等。
五、公司财务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实施,机修车间应掌握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合理有效。
六、在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上应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
七、对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其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八、对安全生产违规者给予经济处罚,罚款数额由公司安全员核定,罚款的收入,应如数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统一调配使用。
九、公司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班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3.2 相关记录
4.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5则范文 篇四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职能部门:
为了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精神,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制定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 日
附件1: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类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最低限度按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执行。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 2 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煤炭生产企业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提高提取标准,企业提出申请、二级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准备案。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臵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臵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 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非煤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严格执行财企【2012】16号文规定。
第七条 安全费用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安全费用严格按照“企业提取、分级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1、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安全费用必须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
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2、坚持自提自用的原则。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安全保障基金。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3、坚持重点保证的原则。安全费用要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重点保证安全设备更新、水害防治、风机改造、瓦斯治理、煤尘治理、防灭火等设施完善,瓦斯抽放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改造和完善等重点环节的需要;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4、坚持专户核算的原则。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八条 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二级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具体办法由各二级公司制定)。
第九条 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以为期限,与生产计划同时编制、同时审批、同时下达执行。
企业的安全费用计划,须由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科室分口编制,5 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所在二级公司审核。二级公司对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审核修订后,以文件的形式下达各企业执行。安全费用计划应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煤矿监察机构和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十条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计划内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必须按照集团有关招投标办法执行。安全设备的技术协议必须由所在二级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签字后方可订货。
形成固定资产的计划外项目,必须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擅自采购。
第十二条 改造建设矿井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需要招标的工程要按照集团有关招投标办法执行。所在二级公司基建部负责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查。
各二级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专业部门、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实行月度工程验收,核实工程进度、质量,并签发工程验收单和价款结算单。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严格推行监理制。列入安全资金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修改、工程更改、隐蔽工程、材料代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报所在二级公司审核,并经二级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公司及所属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十六条 各二级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管理,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必须经所在二级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二级公司备案。
各二级公司要及时将下达的安全费用计划、上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上报集团计划发展、财务、安监等部门(局、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业务部室要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安全费用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同级班子日常安全绩效考核。
各二级公司生产、通风、机电、安监、调度、地测防治水、财务、计划等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费用计划的跟踪、监督管理,所有项目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集团公司每半年要对各二级公司安全费用计划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并对部分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验证。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生产经营企业是安全费用的实施主体,要按照专业分类建立专帐,做到专帐、专款、专用,并明确专人管理;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处理。统计报表必须将固定资产及成本费用分类统计,分类建立台帐。二级公司煤矿企业应按照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晋煤监办字[2011]137号)的要求,逐月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统计报表逐级上报;二级公司其他企业应遵照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的相关要求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监察部门、计划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各二级公司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集团财务部、计划发展部、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二级公司审计部门要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并编制审计报告,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和集 8 团主要领导,抄送相关业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2: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 12 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14 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 18 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臵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臵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臵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臵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臵、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臵、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23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24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臵、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 27 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 29 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5.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5则范文 篇五
有限责任公司
[2013] 005-4号
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跟踪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使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我司按实际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1.5%)由公司自行提取、专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运输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使用;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支出;
9)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按当月实际营业收入的1.5%按月提取;或按上营业收入的1.5%提取。
第六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按上述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投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并报公司同意,从下开始按新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七条
安全费用按月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结余的安全费用可结转下使用。
第八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公司年初制定的安全经费使用计划,遂项分期分批进入投,由公司安全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核。
第九条 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要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公司备案;公司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发现一起将安全经费挪作他用或打折扣投入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要进行批评、罚款、撤职等处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如不按本办法预算、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致使企业受到损失或批评、整改等处罚的,按规定的程序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500元/次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指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为主要目的,直接为安全生产服务的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5日起执行。
6.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5则范文 篇六
晋中金盛源不锈钢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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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金盛源不锈钢有限公司
201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计划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一.201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
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提取公司营业收入的0.2%作为公司的安全费用,足额提取,专款专用。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安全费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二)重点保证原则:安全费用要分轻重缓急,重点保证安全设备更新、通风设备改造、防灭火以及安全检测监控系统改造等安全设施的完善。
(三)突出效果原则:安全费用最终要落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款专用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竣工验收,确保投入运行后达到预期效果。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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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 出;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范围
(一)、直接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计划涉及以下项目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标志及标识;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二)、其它项目
1、职业危害防治
2、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
(三)、安全教育培训
1、培训资料费用;
2、外出培训和学习、参观费用;
3、外聘宣讲人员费用
五、2016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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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氨罐区安全设施设备改造费用45万元;
(二)退火炉天燃气站房、管道、安全附属设施改造20万元;
(三)生产车间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15万元;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3万元;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费用10万元;
(五)设备设施、压力容器及附件安全性能检测检验15万元;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10万元;
(七)制作安全警示标志及标识、安全宣传资料、安全5000元;
(八)辐射安全许可证换证监测费用5万元;
(九)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危害防治费用6万元;
(十)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费用10万元;
(十一)员工健康体检费用4万元;
(十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5万元;
(十三)“安全生产月”活动费2万元。
合计:壹佰伍拾万伍仟元整(1505000元)
安全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
7.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5则范文 篇七
财建[200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煤炭生产企业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现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中涉及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名单附后);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煤炭生产企业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煤炭生产企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三、完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管措施。
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加大对煤炭生产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此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本通知未涉及事宜,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本通知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8.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5则范文 篇八
一、专项资金的提取: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到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挪用。
二、设立专项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三、专项资金使用于矿山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矿山安全机械、防护装置和保护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越程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安全手柄、安全制动、联销器等);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如安全阀、自动空转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为安全而设低电压照明设备;工业卫生(如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符合劳动保护要求而安设的通风装置等);矿山机械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矿山安全技术方案的硬件设施、软件工程的添置和设置以及用于矿山紧急救援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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