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6篇)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落实管理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学校领导和教师不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安全事故,追究相应的责任。三、本安全事故追究制度适用于以下方面: 1、交通安全;2、消防安全;3、饮食卫生安全;4、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安全;5、用电、用气安全;6、校内外活动安全;7、网络安全;8、预防自然灾害安全;9、其他方面安全。四、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中心校主要领导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校长负责各分校,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任课教师按课表授课负责授课班级学生,值班值宿教师负责值班值宿期间学校安全。五、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不同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下列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1、学校安全工作制度不完善或管理不当; 2、安全检查不到位或对已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 3、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未及时赶到现场调查处理,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安全故事事态扩大; 4、发生安全事故瞒报、迟报。
(二)下列情况追究分校负责人责任: 1、落实安全工作制度不严格,对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不重视,管理出现漏洞; 2、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因事因病等请假而未安排带班、代课教师,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等; 3、不执行统一作息时间,擅自放假或提前放学发生安全事故; 4、对学校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隐患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5、特殊情况(恶劣天气、学生病、伤、事)未妥善安排; 6、发生安全事故瞒报、迟报。
(三)下列情况追究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责任: 1、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没有做好学生监护; 2、不执行课程表空课或擅自串课;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组织学生干私活; 5、学生违纪或因完不成某项工作正常上课时间中途勒令学生离校; 6、对学生安全教育不重视; 7、学生无故缺席(课)未进行调查了解。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要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视情况轻重,报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二龙乡中心校
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二
一、安全生产责任的内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定义
安全生产责任的内涵是安全法律责任, 指从事生产的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相应安全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中用6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一条便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毋庸置疑, 这一条之所以在第一是因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首要、关键和核心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 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都应以此责任制度为基础。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 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 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 并与奖惩制度挂钩。只有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各岗位操作人员人人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 人人都按照自己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才能得到保障。
然而,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服务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却缺少科学性和合理性, 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 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存在误区。
在工程实际中, 各单位主要依据内部各部门履行的主要功能划分部门职责。人们通常以顾名思义的方式判断该部门的主要职责, 认为安全工作就是安全部门的事情;施工单位接收到安全隐患文件、整改通知书时, 便交给安全部门全部负责, 认为安全隐患应该由安全部门负责整改;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监理单位认为安全隐患都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忽略了自身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这些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误区, 导致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健全、不落实, 管理混乱。
2. 末端安全生产责任缺失。
安全生产责任末端即岗位安全职责, 人们常常强调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但往往是层级越多, 执行力削弱越多, 在执行过程中, 责任的不明晰是导致执行力削弱的关键因素。因为在没有明确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的前提下, 人的责任意识强弱将直接影响执行效果, 如果责任体系对每一级监管人员和保障体系人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那么将大大减少人员责任意识强弱对执行力的影响。在责任明晰的管理体系中, 每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会涉及的责任风险, 非常清楚, 这才是安全责任管理的根本所在。
3. 安全生产责任交叉漏洞。
各参建单位内部存在着综合监管部门与专业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责界限和相互关系不明确的问题, 在工作中产生了职责交叉、互相扯皮的矛盾, 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 出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脱节和漏洞。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的基本原则。
参照当前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 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和保障体系责任。《安全生产法》第19条明确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此, 在明晰的责任体系中, 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不仅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明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综合监管职能, 而且各参建单位对其他安全生产保障部门要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技术、资金、物资等的保障作用。安全生产责任要按照单位、部门、岗位从上至下, 必须涵盖每个人, 每个岗位。职责就是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确定每个人的职位, 明确规定各职位应当担负的任务, 一定要落实到每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内容必须具体, 界限必须清楚, 必须在分工的基础上, 明文规定每个人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 应按照工作职位与实体成果联系的密切程度, 划分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实时责任和事后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中应该包括横向联系的内容, 在规定某个岗位安全职责的同时, 必须规定该岗位同其他部门、个人协同配合的要求。只有这样, 才能提高组织整体的功效, 也是落实“一岗双责”的关键。
2. 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框架。
(1) 单位层级。工程涉及的参建方主要有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和出租单位等其他服务性单位, 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定建设主体各方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 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一层级框架, 解决单位与单位之间在安全责任上的相互关系, 约束生产经营活动。
(2) 部门层级。独立开来看, 建设各方作为生产经营单位, 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其内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按照分工对各个职能部门分解安全生产责任。值得注意的是, 在安全监督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上, 要做到责任明晰, 落实“一岗双责”。
(3) 岗位层级。岗位职责是对部门责任的进一步补充, 是安全生产责任对生产活动中人的具体约束, 是指将安全生产责任从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分解到各个岗位, 包括各副职、部门、班组直到每一位作业人员, 真正做到人人负责。在安全监督体系中, 安全副经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逐级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在安全保障体系中, 总工、总经理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必须逐级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3.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前提下, 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责任追究考核机制, 因为只有通过对不履行安全责任行为的不断追究, 安全责任的强制性才能体现, 安全责任意识才能得到加强, 安全责任才能在人的意识中得到强化, 才能真正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所有安全隐患产生的根源在于, 安全责任链中某一个层级存在薄弱环节或者整个责任链中某个岗位存在失职和履行职责不到位。所以, 要对安全责任链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追究, 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 必须具体体现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上, 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无一不是体现了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这是当前客观需要, 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治理安全责任混乱现状。责任追究通过对隐患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 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严格处罚, 通过不断的问责和处罚措施, 弥补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2007年, 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具体包括:未遂事故或无伤害事故, 伤害轻微但发生频繁的事故, 管理缺陷引发单位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三
日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新罗区雁石镇林坑,224煤矿“4·14”特大火灾事故中12名有关行政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新罗区2名正副区长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其余人员受到行政撤职、降级、记大过等处分。会议透露,雁石镇煤管站站长陈某某、矿管站站长汤某某、企管站站长陈某某被予以行政撤职处分;雁石镇镇长陈某某、副镇长苏某某、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所长杨某,行政降级处分;龙艺市电力公司(新罗区属)经理苏某某、新罗区矿管办主任邱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新罗区副区长章某某行政记过处分;新罗区区长张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对龙岩天源水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某、雁石镇大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汤某某等责任人,也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
此前,经新罗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雁石镇煤管站站长陈某某已因玩忽职守、受贿被新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雁石镇矿管站站长汤某某玩忽职守案已开庭,暂未作出一审宣判;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指导员翁某某因滥用职权被新罗区法院一审判无罪,检察机关日前已以判决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新闻回放:今年4月14日23时,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林坑+224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由林凯燕等人组织工人违章作业,引发电气火灾,导致曾琼等11名井下工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林凯燕等7人此前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罗区加大“三合一”厂房整治力度
一是把中、小企业中的轻工、化工、竹木加工、纸业加工、塑料加工等行业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是开展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检查“三合一”厂房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落实情况,消防器材、设备配置情况,车间、仓库,住宿隔离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施及畅通情况等;
三是对辖区内个别安全隐患严重、容易造成恶性火灾事故的,坚决采取限期搬出、停产停业整顿、停水停电等强制性措施予以整治;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发放《安全生产知识手册》等宣传材料100多份。
4.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四
学校安全工作是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整个社会稳定大局。学校领导及全体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警钟常鸣、预防为主,常抓不懈。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安全责任追究制
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检查落实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
三、学校副校长为分管安全工作的主管责任人,管理好学校各处室及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所负责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各部门的领导为所管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好本部门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得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该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安保处职责
1、组织进行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组织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3、组织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有能力排除的的安全隐患,确实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校长报告。
4、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大型活动安全,上下楼梯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5、加强学校校舍及其他公共财务的管理。
6、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二)、教导处安全工作职责:
1、具体落实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
2、认真落实各功能室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并制定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
3、认真履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三)、团、队安全工作职责:
1、具体落实在进行团、队活动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并协助安保处抓好安全教育及管理。
2、认真履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四)、后勤处安全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学校食堂、小卖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2、要对学校的设备、设施经常检查,及时排除有能力排除的的安全隐患,确实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校长报告。根据安排解决安全隐患。
3、及时处理班主任和老师反映学校的设施、设备安全问题,如因未能及时解决设施、设备问题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后勤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认真履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五、班主任为本班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利用班会、团队活动等积极进行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各项活动。如因班主任组织和管理不当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其主要安全职责是:
1、根据学校的安排,对学生进行安全规章宣传、教育,执行学校有关课余时间学生安全规定,教给学生基本的、必要的有关安全防护知识,以提高学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并收集好资料。
2、根据学校安全保障制度规定,组织落实学生安全保障要求,预防校内校外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3、负责对班级教室内的教学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及时向学校汇报检查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4、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会、游行、春游、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负责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疏导、监督,严禁脱离监管学生岗位,以保障学生在活动中的安全。
5、教育学生拒绝零食和远离具有危害性的一切玩具用品,切实落实学校相关措施和规定,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使学生免遭假冒伪劣零食和玩具的危害。
6、监控班级学生病假及履行手续情况,按照学校要求进行传染性疾病防控宣传、教育和预防。
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负责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处理、上报。
8、认真履行学校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责任。
六、科任教师为所上本节课的主管责任人,课堂教学始终要有教师,绝不能脱岗,发现本节课有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或向有关领导汇报。本节课发生安全问题由该节课任课教师负责。其主要职责:
1、上课前要清点该班学生人数,如有缺席要立即通知班主任。
2、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如自己不能处理的要立即通知班主任或学校相关部门。
3、课余时间如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发现学生有不安全的行为,要立即进行制止。如果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不立即上报;发现学生有不安全的行为不立即进行制止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该教师的相关责任。
4、认真履行学校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责任。
七、门卫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岗位,门卫工作人员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要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上班时间不能离岗,对未尽职尽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学校将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巨大的要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根据学校的要求开关大门,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过问和登记,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2、巡视校园各处学生活动情况,制止学生危险的游戏行为。学生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实施救护并通知学校领导。
3、巡视校园,将学校重要部位作为巡视重点。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发生安全事故要保护事发现场,等待处理。
4、对非正常进出校门的学生按要求作好登记。
5、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学校值周领导、值周教师是学校日常安全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周校内各处安全隐患的检查,关闭各用电设施、督促校内各室关锁门窗。
2、每天按时值班,及时与保安交流有关工作情况,指导学生打扫卫生、值日检查、纠察规范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对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3、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4、加强学生的两睡管理。
九、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本人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十、学校实行安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首责制。学校发生的任何安全事件,教职员工中的第一发现者,要负责向学校当天值日领导或值日教师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实施抢救工作。实行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一旦有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班主任和教职员工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值日领导,值日领导要及时与学校主管领导取得联系,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一、学校将各岗位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纳入教职工工作实绩考核范围,与奖惩、晋职、评优、评先进等挂勾。对未尽职尽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学校将进行处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要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门卫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岗位,门卫工作人员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要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上班时间不能离岗,对未尽职尽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学校将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巨大的要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根据学校的要求开关大门,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进行过问和登记,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2、巡视校园各处学生活动情况,制止学生危险的游戏行为。学生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实施救护并通知学校领导。
3、学生放学后检查学校各室的门窗关锁、灯具开关情况、夜门值守并巡视校园,将学校重要部位作为巡视重点。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发生安全事故要保护事发现场,等待处理。
4、对非正常进出校门的学生按要求作好登记。
5、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学校值日领导、值日教师是学校日常安全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每天本办公室的安全的隐患检查,关闭各用电设施、关锁门窗。
2、负责每天按值日时间到校,及时与门卫交流有关工作情况,指导学生值日检查、纠察规范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对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3、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4、值日夜班的老师,不能看成是简单的来校睡觉,夜间要多次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如果出现学校财物被盗,如追查出下户的将由下户赔偿,查不出下户的由当班老师全额赔偿(财物指学校的小到一草一木至电脑等电器)。
九、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本人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十、学校实行安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首责制。学校发生的任何安全事件,教职员工中的第一发现者,要负责向学校当天值日领导或值日教师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实施抢救工作。实行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一旦有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班主任和教职员工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值日领导,值日领导要及时与学校主管领导取得联系,同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5.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0一七年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 则
1、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煤矿所属各施工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3、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施工队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4、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6、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警告、罚款、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7、煤矿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值班干部。
2、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煤矿值班领导和矿长。煤矿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煤矿调度室应立即汇报煤矿值班领导及矿长,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3、事故汇报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5)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4、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三、事故应急
1、事故发生后,煤矿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事故施工现场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煤矿领导、相关科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安全科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发生重伤事故,煤矿主管安全副矿长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矿长、主管安全副矿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3、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责任追究
1、轻伤事故,由煤矿安全科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④、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及当班领导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⑤、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2、重伤事故,由煤矿主管安全副矿长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
、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5000元罚款。
④、取消事故班组及当班领导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⑤、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3、死亡事故,煤矿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煤矿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
4、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煤矿主管部门根据煤矿生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5、重大非伤亡事故由煤矿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及煤矿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对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对煤矿当值副矿长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
④、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煤矿上报主管部门后,由主管部门和煤矿共同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在对煤矿领导及机关部门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煤矿相关办法。
、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1、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煤矿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煤矿值班制度的。
2、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职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值班人员、施工队负责人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
3、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4、因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进行经济处罚。
5、需要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的项目及其设计未申报审批,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6、救护队人员在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中心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7、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任用。
8、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施工队负责人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非伤亡、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分管领导和分管部室领导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发生死亡事故的施工队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六、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1、造成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施工队负责人在煤矿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2、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煤矿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施工队负责人、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煤矿领导和相关部门、在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有主管部门备案。
(2)、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煤矿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煤矿安全科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七、附 则
1、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2、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煤矿进行通报。
3、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施工队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
5、煤矿安全科必须建立齐全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6、对个人的安全罚款自煤矿下发处理通报或罚款通知单后由煤矿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煤矿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交安全科登记。对施工队的罚款由财务部在当月工资结算中扣发并出具证明,安全科登记。对外来施工单位罚款由煤矿财务部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出具证明,安全科登记。安全罚款每季度末安全科人员与财务部对账并予以公布。安全罚款只用于安全奖励和开展安全活动,不得挪为它用。
7、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衡东五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及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处室、教职员工要坚持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和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对青少年学生的保护,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做好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以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安全事故,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各功能室、班主任、年级组、任课教师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 政教处应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制定学校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通过办宣传栏、主题班会等形式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2、制定和督促各班每学期签订一次安全教育管理责任状,充分履行教育和告知职责,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
3、健全门卫值班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和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4、落实工作人员值勤制度,做到每天有专人进行白天和夜晚巡查、值班。
5、学校组织大型活动事先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应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教师依法执教,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2、落实课堂和课间的值班制度,坚持每节课查人数、查纪律,发现学生非正常缺席迅速通知班主任。
3、督促各年级组安排值班教师,对各班上课、自习、月考以及课间活动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果断处理或报告。
4、督促各功能室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展教学活动。
5、督促体育教师课前清查人数,上课时间不得低于40分钟,在操场上课的必须将学生全部安全带回校园,否则按事故课处理。
第七条 总务处对学校安全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1、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
2、建立用水、用电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并设立安全隐患排查台帐。
3、严格执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食堂、商店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八条 班主任应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每学期第一周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学习相关规定,帮助学生及时了解学校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并督促学生签订好安全责任状,购买好意外伤害保险。
2、每月放假以前,应加强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并在《班主任手册》上作好记录。
3、建立学生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以及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作好安全信息记录。
4、严抓班级管理,注意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对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执教,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2、课前必须清查人数,发现学生缺席立即报告班主任,以便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3、按时上课、下班辅导,严格管好课堂纪律,不擅离职守,不私自调课。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保安人员、保卫科负责人、政教处值日工作人员、值日行政承担相应责任:
1、外单位或个人机动车辆无正当事由未经允许并办理登记手续进入学校,出现安全事故的。
2、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未履行出入登记、查验身份证手续,以致出现治安案件的。
3、校外儿童进入校园发生安全事故的。
4、正常教学时间学生外出未查验、收存经班主任和政教处审批的病、事假放行条,擅自将学生放行的外出造成发生安全事故的。
5、节假日值班期间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
6、因擅离职守造成其它事故的。
第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班主任及相关任课教师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组织师生出游、补课、劳动及其它活动期间造成的安全事故的。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班主任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后果加重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班主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仍安排劳动、体育运动或其它活动造成事故的。
4、对学生擅自离校、旷课、违纪等与学生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班主任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5、管理不严格,学生将危险器具带入校园并出现安全事故的6、班级纪律不严,未能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
7、在负责组织、管理学生参加学校安排的活动中,因擅离职守造成伤害事故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总务处负责人以及有直接联系的班主任、宿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围墙、道路等公共设施、生活设施及消防设施以及及学校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2、水、电工未能定时巡查水电线路,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
3、班主任、宿管员责任范围之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也未及时向总务部门报告而造成事故的。
4、工作人员擅离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安全事故,当事人(教职工)、教务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
2、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它有关规定造成损害的。
3、教务处查堂员和上课教师课前未查人数,或发现非正常缺席学生未能及时告知班主任采用措施造成事故的。
4、在教学活动(包括考试)或课间休息中值班教师和上课教师发现或知道学生行为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和制止造成安全事故的。
5、任课教师未能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旷课、下班辅导缺席、活动课不坚守岗位等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安全事故,体育教师、教务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消除、报告主管领导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2、体育课管理不严、纪律松弛,学生因违纪、打闹出现意外事故的。
3、体育课、体训时,体育老师未亲自带领学生、清点好人数从门卫处出入,或者提早下课,造成学生自行上街出现意外的。
4、学生参加体育课,体育教师未检查学生佩带别针、小刀、饰
物或其它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的尖利、硬质物品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5、在体育教学中轻视保护工作,特别是在掷铅球、标枪等训练中,未采取切实有效保护措施。
6、在体育比赛活动中,未采取保护措施,或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害的。
第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由当事人、政教处负责人、值日行政人员、相关年级组长承担相应责任:
1、在学校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因管理混乱造成安全事故。
2、值班人员有明显疏漏,校外人员进入校内伤害学生的。
3、知道学生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以致出现安全事故的。
4、在得到可能导致师生安全事故发生的诸如暴雨、狂风、大雪、地震、洪水等信息未及时采取果断防范措施的。的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责任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安全制度,防护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导致师生发生安全事故的,或发生师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按事故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当月结构工资、赔偿等处理。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害,所有费用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2、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按实际损失的5%-20%赔偿。
3、凡发生以上规定情形的安全事故,分管副校长负领导责任,处室负责人负分管责任,当事人负具体责任。
4、负有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相关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晋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衡东县第五中学
2008年6月15日
7.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的追究与规避 篇七
一、对监理安全责任的三个典型案例的思考
1、2000年10月25日,南京电视台演播厅施工中发生垮塌事故。调查认定工程监理方未对支撑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在条件不具备时同意施工方浇筑混凝土(甚至在事故发生后补签混凝土浇捣令);工程监理方发现工期不合理、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刑5年。
2、上海地铁4号线的坍塌事故。施工单位对施工方案作了变更,将隧道冷冻施工的冷冻管数量、长度作了减少,工程监理方未认真复核审查;现场巡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现场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刑4年。
3、2005年9月,北京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工地,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突然坍塌,造成重大事故。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和土建监理员被追究安全责任,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这三个项目安全事故的责任处理表明,监理很难规避安全监理不到位的责任,随之的责任追究更要引起我们全体监理工程师的高度重视。
二、安全监理责任风险严重的外部原因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激烈,建筑开发商和承包商都在努力追求各自的经济效益。一方面部分开发商存在 “低价招标”,低价招标实际上在某种程度取消或压缩了安全措施费用;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不但争抢“低价中标”,而且还要垫资,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便缩减各种费用支出,一些安全生产措施费形同虚设,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置,该实施的安全措施被取消。
2、“片面追求进度”造成的后果。有的业主,为了追求进度,在招投标中缩短定额工期,在合同中又压缩工期,直接导致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
3、“挂靠”投标,违法分包。目前国内施工投标绝大部分是挂靠,中标后老板自己聘请几个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安全方面几乎缺失,而受挂靠单位一般也不会真正对其进行安全管理。
4、项目被多次发包,有些业主为了节约时间,把桩基和主体分开发包,还有的以节约总包管理费为由肢解工程,这样总包与分包无合同关系,无法约束,安全方面自然就会出现漏洞。
三、安全监理责任风险严重的内部原因
1、监理工程师人员不足。目前存在现场监理人员与中标备案人员不一致现象,真正参与管理的监理人员无签字权,只有代签,因此对施工安全的责任心和安全问题的判断是不一样的。
2、急需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目前有些业主为了节约费用,并不采用国家监理费取费标准,刻意压缩降低监理费,监理单位为了能够有利润自然会少派人或派的人员水平不高,因此存在监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无法真正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
四、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规避
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但如何正确规避责任风险呢?可以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I)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5)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
结语:
8.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八
为了规范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驾驶员在行车工作中发生刮擦、碰撞、辗压、翻复、失火或其他过失,造成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报交警部门处理的均作记案事故处理。
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2、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牌号码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向公司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应积极配合。
六、事故分析制度
事故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批复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肇事驾驶员及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2、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司乘人员,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9.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九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由食品质量引起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者疾患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事故,及其他由食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指发生在学校、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影响广、易造成一定范围内社会恐慌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地方性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实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对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及相关食品,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限期消除。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食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经费投入。
(五)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物资调配、人员救治和善后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
全事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草拟全县食品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定期发布。
(二)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落实农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把好农畜牧产品市场准入关。
(三)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和卫生的监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认证认可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四)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食品工商企业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登记注册和颁发证照工作;维护食品市场的经营秩序,规范食品市场交易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开展食品打假维权活动,查处食品广告中的违法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行业的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卫生的抽验检测工作,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疾患人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救治,确保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
(六)商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酒类经营工作的管理。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清理整顿,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以及假冒伪劣酒类等违法行为。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职责开展查处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积极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七条 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或组织、个体经营户均应加强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各单位、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职工的食品安全
意识。
(四)经常性进行食品安全自查活动,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发生重大食品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范发生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2、未进行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4、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的;
6、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7、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8、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9、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10、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1、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九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五、六、七条,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按照事权和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者疾患200人以上(含200人),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县政府授权或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委派,牵头会同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
并报县政府或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调查报告中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意见经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自接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责任追究意见之日起20日内,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三条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祁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祁县监察委员会解释。
10.追究买官者的刑事责任 篇十
但这似乎并未能平息民愤,不少人认为,这不算是依法惩处,送钱买官属于典型的行贿犯罪行为,对行贿犯罪的处置,难道仅以免职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吗?
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390条明文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见,这13名掏钱买官者的行为,涉嫌构成行贿罪。但他们在被免职之后,并未受到法律追究。
事实上,只要你稍微留心近年来披露出的一些卖官鬻爵案。就会发现,作为行贿人的买官者很少受到司法追究。对行贿官员的处罚更多的仅是“免职”了事,更有甚者竟保留行贿者的“乌纱帽”。每年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的受贿案件和行贿案件数,也严重不成比例,前者远远高于后者。这一严打受贿、宽纵行贿的司法现状,被形象地称为“开着水龙头拖地”。受贿者判了,行贿者毫发无损,贿赂照样发生。
受贿与行贿是一组对偶性的犯罪。之所以出现“严打”受贿而“宽纵”行贿的现状,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认识上的偏差。有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行贿受贿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特殊时期的必然产物,与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逼良为娼”机制有很大关系,称“我们不能将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恶果让一方来承担”,这个观点的潜台词无非认为,行贿是大环境使然,如果违法必究,多少有不公正之嫌。这类观点,或多或少地贬低刑罚在打击贿赂犯罪中的作用。
诚然,一个国家的总体法治水准,不可能脱离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综合的现实条件。绝不宽纵行贿犯罪,这是国际社会共同理想,并且在一些国家已逐渐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都有能力马上实现。对目前的贿赂犯罪,既要有较为客观的认识,更不能脱离国情。就目前而言,中国反腐败的制度设计尚待全面理顺。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要求司法机关做到行贿受贿一视同仁,似乎只是一种苛责。因为,行贿者只有获得轻度处罚甚至不处罚的保证,才有可能滴水不漏地检举揭发,从而让受贿者难逃法律制裁,从法理意义上,严惩利用公权力的受贿犯罪,稍稍宽纵与之相应的行贿犯罪。或许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得已而为之的策略。
不可否认,就目前情况来说,受贿犯罪的查处确有其难点。为了使性质更恶劣的受贿案件能够查实定案,司法机关往往以“宽纵行贿”换取行贿人的配合,但这种诉辩交易并不都是有法可依的。刑法第390条只是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行贿人是在受贿者东窗事发、罪迹败露,甚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才向侦查机关坦白交代,虽说这种被动式的“交代”,给予“可以减轻处罚”的司法优待是必要的。但对这种既遂的行贿犯罪,只是“在被追诉前”才“被动”交代也“可以免除处罚”,实际上给了捡控方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此“宽纵行贿”的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很简单的逻辑,“宽纵行贿”的潜规则让行贿者丝毫无损,能让他们对行贿犯罪无所畏惧,也让后来者趋之若骛、前赴后继。由此看来,有罪不诉、违法不究,极易助长行贿之风大行其道。
尽管“宽纵行贿”的规定能最大限度地帮助贿赂犯罪的破获,但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行贿之风大涨,受贿行为必定水涨船高。对于“宽纵行贿”的潜规则如不做出更正,受贿行贿极易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宽纵行贿”只能是权宜之计。随着国家对于贪贿行为的不断打压,腐败也向着更为隐蔽的方式转变,从过去明目张胆追求短期效益向远期收益转变,卖官买官就是典型的期权交易。在这样的情势下,如果法律不能保持步步紧逼,就会让少数耍小聪明的腐败分子钻了空子,甚至形成选择性执法的局面,其最终后果是,人们都看到了腐败的发生,但人们都以为类似行为可以得到法律的宽纵,这对良好政治风气的形成无疑是极为不利的。守株待兔固然消极,揠苗助长也非良策。有鉴于此,为实现对贿赂犯罪的标本兼治、均衡打击,对行贿者不能有罪不诉或违法不究,删改甚至取消刑法第390条里的“免除处罚”条款无疑是很有必要的。
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这种情况理应加以改变,对行贿罪的宽纵程度足以成为衡量法治水准的一个指标。随着反腐底线的不断下沉,走出“宽纵行贿”的怪圈,必然会形成这样一个局面。那就是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对于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氛围,避免步入反腐败的“选择性失明”与“选择性执法”。凡是权钱交易都无疑是犯罪行为,凡是贪贿,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这样的社会风气得以形成,反腐就能在更为深入和宽阔的空间里展开,卖官买官、权钱交易等群体性腐败就不会再轻易出现。那时,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将拥有更为乐观的政治生态基础,我们的社会才会向更加和谐转变。
1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一
任追究制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A.12 B.24 C.30 D.48
2、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重大危险源应进行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等工作,负责组织评估工作的是__。A.生产经营单位
B.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中介机构
D.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隔热是防止热辐射的主要措施,可利用__来进行。A.金属 B.橡胶 C.塑料 D.水
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__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A.1 B.2 C.3 D.5
5、我国开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属于__。A.安全预评价 B.安全现状评价 C.安全验收评价 D.安全专项评价
6、常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方法有__和系统安全分析法。A.本质安全法 B.劳动用品防护法 C.直观经验分析法 D.危险指数评价法
7、普通凿井法是在稳定或__的地层中采用钻眼爆破或其他常规手段凿井的方法。A.含水较少 B.含水较高 C.砂石 D.粉性土
8、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由__负责。A.国务院 B.人事部
C.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 D.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9、__是应急预案的总体描述。A.本质安全计划 B.基本预案 C.临时预案
D.紧急救援预案
1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其____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A:股东会B:监事会C:董事会D:总经理
1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__的法律义务。A.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B.当地人民政府 C.生产经营单位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2、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评审的目的是,评价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__。A.符合性 B.有效性 C.灵活性 D.合规性
13、依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__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 C.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D.公安机关
14、临边作业的防护主要是__,并有其他防护措施。A.搭设操作平台 B.搭设脚手架 C.搭设吊篮
D.设置防护栏杆
1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__,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A.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B.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C.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D.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16、__的工频电流即可使人遭到致命的电击。A.数安 B.数毫安 C.数百毫安 D.数十毫安
17、__是指人们在从事管理工作时,运用系统观点、理论和方法,对管理活动进行充分的系统分析,以达到管理的优化目标。A.系统原理 B.系统原则 C.人本原理 D.预防原理
18、应急演练参与人员在演习过程中有不同的分工。通常分为参演人员、__、模拟人员、评价人员和观摩人员。A.联络人员 B.控制人员 C.治安人员 D.后勤人员
1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__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A.劳动保障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D.煤矿安全监察
20、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8,总质量不能超过__。A.1t B.1.5t C.2t D.2.5t
21、QRZ—200塔吊对地耐力的要求是__。A.5t/m2 B.10t/m2 C.15t/m2 D.20t/m2
22、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培训的程序,以便规范、持续的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需的职业安全健康__。A.意识 B.能力
C.意识与能力 D.知识与态度
23、__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科学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是减少事故、防患于未然的必要条件。A.人员因素 B.科技因素 C.设备因素 D.管理因素
24、不属于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基本原则是__。A.个体防护用品 B.消除危险源 C.限制能量 D.隔离
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是指代表_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安全监察任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A.县级以上 B.省级以上 C.国务院 D.各级政府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安全工作行使的管理职责包括__。A.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B.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C.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D.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E.对矿山企业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
2、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中,针对危险分析所确定的主要危险,明确应急救援所需的资源,列出可用的应急力量和资源,包括__。A.各类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情况 B.各种重要应急设备、物资的准备情况 C.上级救援机构或周边可用的应急资源 D.特定的时段
E.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为__。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人员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有__。A.职业健康检查
B.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C.进行安全检查
D.职工安全生产培训 E.生产安全教育培训
5、安全生产管理包括__。A.安全生产法制管理 B.行政管理 C.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D.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E.设备设施管理
6、《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人是__。A.13周岁的人违法 B.16周岁的人违法 C.精神病人违法 D.19周岁的人违法
E.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
7、《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行使以下__职权。A.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的权利
B.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利 C.对安全生产违法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权利
D.重大事故隐患危急情况下的紧急撤出作业人员的权利
E.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权利
8、机械安全的特性有__。A.可靠性 B.适用性 C.防护性 D.友善性 E.整体性
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依照__的要求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A.法律
B.委托合同约定 C.行政法规
D.企业规章制度 E.执业准则
10、《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__。A.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B.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C.加强建设工程生产监督管理 D.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 E.保障人身自由
11、下列属于安全管理有效性指标的是__。A.管理人员观念 B.安全法制 C.安全技术 D.安全资金 E.安全监督
12、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__应予关闭。A.某矿山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和工商执照采煤 B.某矿山在2月内发现2次重大安全隐患 C.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的 D.整顿合格后开始生产的 E.不整顿又开业的
13、以下属于安全预评价报告格式要求的有__。A.封面 B.目录 C.页脚 D.前言 E.附录
1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__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A.特别重大事故 B.特大事故 C.重大事故 D.较大事故 E.一般事故
15、劳动防护用品可按照用途分类,按防止伤亡事故的用途可分为__。A.防触电用品 B.防酸碱用品 C.防寒用品
D.防机械外伤用品 E.防噪声用品
16、《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国务院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调整,其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__。
A.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B.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C.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D.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E.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17、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__,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A.制定职业技能标准 B.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C.综合管理 D.分类管理
E.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8、敞开楼梯间应符合__要求。
A.房间门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
B.当低层建筑的层数不超过4层时,楼梯间的首层对外出口可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C.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其他房间的门不应开向楼梯间
D.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E.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19、根据对评价指标的内在特性和了解程度,预警方法有__。A.指标预警 B.因素预警 C.综合预警 D.法制预警 E.临时预警 20、当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出口侧串联安装爆破片装置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__等。
A.容器内的介质应是洁净的,不含有胶着物质或阻塞物质 B.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要求
C.当安全阀与爆破片之间存在背压时,安全阀仍能在开启压力下准确开启 D.爆破片的泄放面积不得大于安全阀的进口面积
E.安全阀与爆破片装置之间应设置放空管或排污管,以防止该空间的压力累积
21、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实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把握__。A.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B.工会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C.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D.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E.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 22、20世纪末,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成为非官方贸易壁垒的利器。在这种背景下,__的健康安全管理理念逐渐被企业管理者所接受,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代表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思想开始形成,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更加丰富,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方法、模式以及相应的标准、规范更成熟。A.风险评价 B.控制环境污染 C.危险预警 D.以人为本 E.持续改进
23、在使用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注意__等。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使用 B.最高容许浓度的使用
C.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使用 D.一般浓度的使用 E.对浓度没有特殊要求
24、重人事故应急预案的层次有__。A.综合预案 B.现场处置方案 C.主体预案 D.专项预案 E.整体预案
25、以下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__。A.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B.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C.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12.检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二
1、目的
为了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检验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项检验工作。
3、具体要求
3.1 本公司检验报告必须加盖公司检验检测报告专用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本公司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3.2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绝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3.3 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的接收、标识、保管、样品前处理等,若样品由于保管不当而变质、丢失、标识混乱而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样品管理员承担责任。
3.4 抽样人员负责样品的抽(采)集,由于样品的抽采错误,抽(采)样品过程不按程序进行或抽样记录的不正确,不清晰,有缺漏而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抽样人员承担责任。
3.5 检验员不得出具虚假数据,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进行检验。若由于检验员的操作问题引起的质量事故,一经调查确认,将严肃处理。
3.6 报告编制人负责报告的编制,必须严格按按程序进行,若由于不按程序编制检测报告、使用错误的检验报告模板、报告编制人不细心导致数据错误等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报告编制人承担责任。
3.7 由于检验报告的结论错误而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授权签字人承担责任。
3.8 由于是检验报告编制、审核、批准环节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共同承担。
3.9 设备管理员、设备使用人员,均有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动作的责任。由于不正当使用仪器设备引起的质量事故,由设备管理员、设备使用人员共同承担。
3.10 试剂管理员、标准物质、试剂保管人及使用人员,均有保证试剂、标准物质的正确使用及保存。由于保管不当引起的生物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由试剂管理员、标准物质、试剂保管人共同承担。
3.11 检测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须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各级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3.12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所在部门必须如实写出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后果、造成的损失,部门负责人要提出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报送主管领导。
3.13 一切安全事故,除当事人外,本公司安全员也应共同承担。一切法律纠纷,由最高管理者承担。
1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三
关键词:税收执法责任制 追究失衡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1-083-02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初步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围绕如何建立和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1.建立了制度体系,构筑了严密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 “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执法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这四个因素相互衔接, 实现了制度、机构、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建立起一种“齿轮传动式”的工作机制 。
2.增强了法治观念,税务干部的执法能力稳步提高。
税务干部对法治有了基本正确的认识,初步形成了法律思维模式,能始终注意执法行为 的合法性,提高了执法能力和法律素质,随意执法现象得到根本遏制。
3.提升了执法水平,税收收入连年高速增长。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促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执法过错呈下降趋势,保证了“依 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原则的贯彻落实,税收管理质量全面提升,有效保障 了组织收入中心任务的完成。
4.加强了队伍建设,税务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迈上新台阶。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促使税 务干部从先关注纳税人责任转变为先关注自身责任,逐 步树立起“只有学得好,才能罚得少”的观念。而且“治权”、“治官”思想得到深化,有 力防止了以税谋私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使预防职务犯罪的关口 前移,促进了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70%以上的税务部门在当地行风评议中位居前三名,树 立了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过错责任追究失衡问题阻碍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深入推行
但是,目前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过错责任追究失衡问题: 对个人责任追究多,对集体追究少;对基层追究多,对机关追究少;对一线执法人员追究多 ,对内勤人员追究少;对作为的追究多,对不作为的追究少,甚至出现重复处罚或者不予追 究的现象等。
1.诸多制约因素的存在,造成税收执法责任制最终“落脚点”少。一是现行的税收执法岗位 职责规范考核的点分得太多、太散,几乎每件事都被分为受理 岗、审核岗、审批岗,每个岗又分很多考核点,造成了责任分散虚化,致使涉及到具体责任 人时,往往最终却难以追究,出现谁都有责任,可谁都不负主要责任的问题。二是在过错追 究上,抓得不够严,一般是“限期改正”和“提出批评”,经济追究少,即使有也是象征性 的,雷声大,雨点小,使执法违法者不痛不痒,难以受到教育。三是有些地方追求不切实际 的“时髦”,机械要求执行统一的追究标准,没考虑到因各地的具体经济条件、执法环境被 追究的几率等不同,导致被追究者的实际承受能力各不相同,从而影响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 深入推行。
2.“岗位陷阱”的存在,致使不同岗位之间的责任追究“平衡点”少。一是在考核扣分时, 执法和行政没有单独区分,使得非执法岗位人员不仅不必承担风险 ,而且还有加分机会。而被追究者大多是征管、稽查一线执法人员,导致不同岗位上责任追 究的不平衡,造成“岗位陷阱”。同时因人员问题,基层税务机关“一人多岗”现象依然很 严重,业务水平高的税务干部工作量非常大,导致“做事的媳妇砸碗多”。二是岗位系数设 置不很合理,没有体现不同岗位的风险大小,存在苦乐不均现象。这种责权利脱节、奖惩失 衡的现象严重挫伤了税务干部的积极性,产生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情绪,严重 阻碍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深入推行。
3.考核制度之间的“两张皮”,导致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着力点”少。
目前虽对税收执法建立了评议考核制度,但与责任制管理考核、文明创建考核、公务员 年终考核等缺乏有机结合,责任人感受不到其努力带来的回报与尊重。在一些评定中,又掺 入了较多人为因素,感情分、印象分冲淡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已 有的行政、经济等惩戒处罚措施不够协调,使得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出现多种制度同时处 罚同一个执法过错行为的重复处罚现象,违背了过罚相当的责任追究原则。
三、努力实现过错责任追究的公正、公平,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正确处理过错责任追究中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这已成为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行的 关键。
1.积极优化制度设计,从源头上防患于未然。首先,综合考虑风险大小、业务多少、难易程 度、从业素质高低等因素,把执法岗位划 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然后分别确定奖金津贴系数,体现“多劳多得”。鉴于基层“一 人多岗”问题目前尚难彻底解决,故应变“以人计酬”为“以岗计酬”,以鼓励素质较高、 能力较强者承担多个执法岗位的职责,彻底解决“干的越多,追究的越多”问题,力求公平 合理。基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性,宜按岗位计酬的一定比例来设置经济惩戒的 标准,与当地的人均生活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被追究者的实际承受能力,加快税收执法责 任制的推行步伐。其次,应按细化的工作规程,对所有可能出现的过错行为进行梳理、归纳 ,根据过错的 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发生频率等情况划分为若干档次,各扣不同分值,再相应规定 责任追究形式,实现量化管理。要注意区分税务机关的责任和工作人员的责任,领导责任和 一般干部的责任。注意区别执法不到位与越权执法、无意过错与主观故意、一般工作过失与 严重失职、渎职等不同情况,明确直接责任与连带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等区分标准, 确保责任追究得到真正落实。再次,处罚设定应严格遵循过罚相当的追究原则,公平对待当 事人,避免“一事二罚” 。要进一步划清各个岗位责任之间的界限,对过错责任的轻重、大小进行量化,以便操作, 真正做到处罚一致。此外,要从权力制衡原理出发,对关键执法权、执法岗位应导入制衡机 制,使执法权、 执法岗位在权力、义务上相对平衡,为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创造有利条件。
2.努力完善激励机制,在动力上添油加力。首先,根据学识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以及 能级考试结果等情况综合评定税务干部 的能级,可大体划分为初、中、高三个等次。其次,全面引入竞争机制,进行竞岗竞聘。建 立干部“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选人用人制度,通过竞争、考试考 核,结合能级进行岗职配置。再次,建立注重奖惩结合的激励机制,根据工作量、执法质量 、岗位责任等因素综合考 虑分配系数,向工作量大、责任重、质量优的一线人员倾斜,可设立创新奖、成就奖、奉献 奖等,从物质和精神上同时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选任的主要依据,实现优岗优级, 优岗优酬。坚持有错必究原则,对一般干部和领导要一视同仁,不能以经济惩戒来代替行政 处理,从而保证该制度能得到真正落实,使一线执法人员既有有过错而被重罚的风险,又有 无过错而获重奖的回报,做到奖罚分明,切实解决多干多追究、少干少追究、不干不追究的 问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3.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在追究上“严”字当头。首先,领导要高度重视,引导干部提高思想 认识。“一把手”负总责,将税收执法责任 制的深入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做好思想认识工作,使考核人员克服“走形式、走 过场”的错误观念,认真对待责任追究,从不敢进行追究转变为敢于大胆追究;使一线执法 人员消除侥幸心理,正确看待责任追究,从不愿接受责任追究转变为“只有严格执法,才能 不被追究”。 其次,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要抽调具备较高法律素养和道德素质的税 务干部,参加由“一把手”挂帅的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组织保障。对发 现的执法问题,要加大执行力度,敢动真格,敢于碰硬,决不姑息迁就。要注意把握从轻、 从重的度,保证追究到位而不缺位,从而使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深入推行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 。积极构建环节监督、层级监督、过程监督和外部监督组成的监督体系,实现全过程、全方 位和多视角的监督,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各单位的目标考核。
再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不断健全考核机制,加 强教育、学习和转化,特别是对初犯者或者无主观故意,确因业务不熟、能力不强而造成过 错者,多层面、多方位、多环节地鞭策税收执法人员,提高其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从而达 到“追究一人,教育一块,提高一片”的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切实解决执法责任追究的“失衡”问题,增强税务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法 治意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形成执法讲依据、工作讲程序、办事讲责任的良好氛围 ,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全面提高税收执法的整体水平,不断推进依法治税。
参考文献:
1.许正中,张孝德.税收经济学.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5
2.周敏,彭骥鸣.税务行政管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徐至诚.试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建立与完善.江苏税务,2002(增刊)
4.程晓敏.从国税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践看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中国法制信息网
5.谢旭人.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国家税 务总局网
6.袁文峰.当前税收执法责任制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江苏国税网
7.林晓峰.对进一步完善规范执法和过错责任追究的探讨.中华税网
8.于智广.加强税收执法能力建设的思考.国家税务总局网
(作者单位:江苏省税务学校 江苏无锡 214000)
14.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四
质 量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榆社县小镢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01标项目部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职责
1、总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2、分管经理的质量责任:
落实本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负责人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3、现场指挥的质量责任:
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4、质管科科长的质量责任:
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分管经理或直接向总负责人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主要领导责任。
5、项目经理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保证,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并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现场指挥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正常施工负主要领导责任。
6、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7、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 1)、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 2)、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
3)、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
4)、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 5)、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 6)、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7)、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 8)、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9)、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
10)、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三、事故责任追究
1、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3、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5.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五
为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推进我园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的细则。
一、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运昌
副组长:肖爱萍
成员:谷盼利 王珂玲冯丽静霍志玲
二、分工责任、齐抓共管、强化安全职责
幼儿园内的安全工作由幼儿园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由分园长负责管理安 全工作。具体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如下:
1、幼儿在班级里的安全工作由各班的班主任老师与配班老师共同负
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2、幼儿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目老师负责,科目老师为第一责
任人。
3、幼儿在户外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和配班老师共同负责,并
共同为第一责任人。
4、食堂食品卫生的安全工作由保健老师负责,保健老师为第一责
任人。
5、安全工作检查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财产、消防、食品、锅炉的安全工作由后勤总务全面负责,做好监督工作。
6、园内各部门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在十分钟之内向园长室或领
导小组成员报告。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
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幼儿园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部门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避免事故发生、遏制责任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
责任。
16.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六
我儿子在一天晚上被人用硬物砸伤,导致他现在需要有人照料。现在砸伤我儿子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请问:在追究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后,我儿子能否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读者:王××
王××同志:
你所提到的问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个批复,你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根据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该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则属于司法机关答复地方法院的司法解释。两者的法律位阶不同,因此它们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效力大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法律效力,你所提出的问题应该适用前者而不是后者。
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你儿子仍可以要求他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责编/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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