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部门的首次业主大会报告(3篇)
1.对政府部门的首次业主大会报告 篇一
观邸小区首届业主代表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
****年**月**日9:00-12:00,14:30-17:00 会议地点:
主题:
1、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小区管理规约》、《维修基金使用管理与续筹办法》
2、公开点票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
3、决议通过继续聘用利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物业管理单位。入场时间:上午8:30----9:00
一、9:00--9:25介绍嘉宾席就座的工作小组全体成员。
二、9:25--9:30请居委主任讲话。
三、9:30--9:40开发商代表致词。
四、9:40--12:00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小区管理规约》、《维修基金使用管理与续筹办法》。
五、14:30--15:00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简介并介绍各候选人。
六、15:00--16:30唱票, 宣布选举结果。
七、16:30--17:10通过选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八、17:10-17:30 宣布会议结束。
2.对政府部门的首次业主大会报告 篇二
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制定规范
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
开方案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的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决议事项、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和筹备组的解散等事项的方案。
2.[制定主体和制定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由筹备组负责制定,并在筹备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
3.[公示和修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应当以书
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并公告正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4.[法律效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是首次业主
大会会议筹备组为成立业主大会,保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顺利召开制定的工作方案,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具有约束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5.[基本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的基本内容
应当包括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决议事项、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和筹备组的解散等。
5.1召开及表决方式: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及表决方式由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表决时,可以现场表决或者书面表决,也可以采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对现场表决或者书面表决形式及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核查。
本市提倡通过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
表决。
5.2召开时间: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具体召开时间及会期由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5.3召开地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地点由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根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式确定。
5.5决议事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事项分为应当表决事项和可以表决事项。
其中,应当表决事项包括:
(一)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除完成前款事项表决外,还应当就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进行表决。但是未表决该事项的,不影响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备案。
5.6表决规则:决议以上事项应当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业主的表决权。
5.7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结合本物业
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以由若干名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候选人名单和简历。
5.8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的产生办法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一条确定的任职条件。
5.9 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余移交方案:筹备组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结算方案。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义务的,筹备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说明情况,不影响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活动。相关费用可先由业主垫付。
5.10 筹备组的解散:因筹备组成员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筹备组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者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的,筹备组应当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说明理由,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自动解散,符合《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
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业主可以重新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应当解散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6.[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会议首次召开方案适用
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
7.[行政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8.[格式及填写说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正文
3.对政府部门的首次业主大会报告 篇三
第一条:本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设立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如组长或副组长退出筹备组,应在递补后,重新推选。
第二条:筹备过程应以依法行事、平等发言、集体决策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为筹备过程中应遵从的法理依据。
第三条:筹备会议可由组长和一名副组长、两名副组长和一名组员,或四名组员召集。召集人应在开会前三日将具体议题及相关资料发至所有成员。
第四条:筹备组成员应对参与讨论的议题充分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讨论意见。
第五条:筹备组会议可采用预备会议或正式会议两种形式召开,预备会议不能形成决议,正式会议应形成决议。
正式会议应有与当次议题重大程度相符合的相应比例筹备组成员到会,方为有效会议。
第六条:预备会议参会人发言机会均等,并具有动议表决权;正式会议参会候补代表有一次发言机会。候补代表无决议表决权。
旁听人经申请并得到主持人批准后有发言权,但无任意表决权。
第七条:会议召集人应就讨论议题是否重大提请组长、副组长审议确定,或由三分之二以上筹备组成员表决确定。是否重大参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确定。
重大实体性议题由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有效,一般实体性议题和程序性议题由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第八条:会议召集人原则上为会议主持人,但该次会议的议题建议人与会议主持人不应为同一人。
第九条:到会人员应首先签到,并领取会议资料;如有议题提请会议讨论,应事先向组长递交议题及相关资料。
会议过程中,与会人应遵守《会议规则》。
第十条:预备会议应有《会议记录》,正式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录音或录像。记录及录音录像资料应由两人分别保管。如对会议记录有异议,以录音录像资料为准。正式会议应有《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应由书记员和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当次会议决议内容及参会人员意见,参会人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十一条:会议形成决议后,应当场形成《决议书》,决议正本由会议主持人宣读并得到同意人认可后,由同意人签字,文件当场打印,边打印边签字,不能修改。
会议决议应于决议次日以《决议书》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所有决议正本一式四份,分别交由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开发商,及一名固定业主代表存档。
以上各方代表任意一方缺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安排具体人员在开会后三日内将决议正本送达缺席会议方。缺席方应签收并出具《签收单》。
决议正本应制作副本四份,其中两份交由二位业主代表分别保存,并分别递送地区办事处和物业公司一份。
第十三条:议事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并主动接受各方监督。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应提前三天向全体业主公布,任意业主在向筹备组提出申请后均可旁听。在筹备组具备办公地点后,任意业主可以在向筹备组提出申请后,于每周X下午14:00-17:00查阅《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相关录音录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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