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立项所需资料

2024-06-27

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立项所需资料(精选9篇)

1.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立项所需资料 篇一

万宁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办理房地产企业完税证明

提供以下资料及填写表格:

1、提出办理完税证明的申请书(附办理完税证明人员名单); 2、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出具的(实测)测绘报告;(原件)

4、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公司大产权证; 5、税收完税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完税证明客户的基本情况及完税情况明细(包括代缴契税明细);

7、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8、公司完税情况及本批办理完税证明的完税情况;

9、分局分管税管员对房地产公司报送的情况资料出具审核意见; 10、土地、房产转让(销售)纳税申报表; 11、万宁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收完税证明受理单;

以上复印件需盖章加签名。

2.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立项所需资料 篇二

(一)、项目建议书

对于工程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是建设项目必备的程序之一,目的是为了推荐建设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得的可能性。也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项目的轮廓设想,应由建设单位将编制好的项目建议书向发改委申报批复,其内容包括: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项目实施方案;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报送材料: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

(二)、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其流程为: 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示范文本

关于XXX项目选址意见许可的申请

临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拟在XXX区域建设XXX项目,具体四址为:东邻XX,西邻XX,南邻XX,北邻XX。项目总用地XX亩(XX公顷)。该项目概算投资XX万元,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已经临渭区经济发展局批复,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建设项目拟选址示意图(需示意清楚项目四址及尺寸)。

(三)、建设用地预审

到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需要报送的材料为: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5、规划图。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

到环保局窗口办理,需要报送的材料为:

1、《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3、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项目建议书一经批准,即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研究工作的依据;

2、需求预测及拟建规模。实施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

4、项目设计方案和协作配套工程;

5、建设条件和选址方案;

6、环境保护、防震、防洪等要求及其相应措施;

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编制完成后报送主管部门进行批复。

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条件及施工现场、施工队伍、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一)、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项目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可持已下达的立项批文,到住建局领取《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申报表》和《基建手续鉴证表》,按要求填写,连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复印件)到住建局办理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及报建登记手续。报建所需申报的材料有:

1、《报建表》;

2、立项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资信证明;

5、投资许可证。

建设单位必须在报建后开工前向受理报建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批手续,领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建设单位在办理完工程报建备案后即可在招标办通过招投标确定监理队伍和施工队伍。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总体规划图及总平面图,然后报规划局审核。规划局可据此核定用地面积,确定用地红线范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接着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办理拆迁安置工作。到招标办通过招投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三)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书的要求,委托建筑设计部门编制设计方案。

一般建设项目(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等),设计过程划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的内容依项目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来说,它是项目的宏观设计,即项目的总体设计、布局设计,主要的工艺流程、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设计,土建工程量及费用的估算等。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是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基础。初步设计(包括项目概算),根据审批权限,由发改部门委托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按照项目实际情况,由发改部门或会同其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按以下条件实施: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 份);

(2)、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1 份,限需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如申请人认为项目属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类项目,而规划部门把握不准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含室外综合管网设计);(4)、彩色渲染图和建筑模型等(1 套,限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大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 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

(3)设计单位消防自审小组自审意见书(原件1 份)。

2、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涉及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

(1)《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书》(1 份);(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附电子文档)。

3、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涉及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附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对市政设施安全影响技术报告(1 份,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编制,无固定格式)。

(四)、初步设计审批

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人应先将初步设计图纸提交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收件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自收件之日起 10 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出具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图进行完善,直至预审合格。预审合格后,再向主办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

主要报送如下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初步设计图纸(经主办部门预审合格,下同);

3、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

5、工程勘察报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6、依法应当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应提供招标情况备案书;

7、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8、勘察设计合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初步设计图纸(结构专业图说除外)。气象部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核准表;

3、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

5、设计中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6、当地部门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表;

7、合同书。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装订成册提供到气象局。

(五)、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报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总投资概算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

1、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项目初步设计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2、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概预算编制资质单位的项目投资概算表;

3、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六)、施工图设计审批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施工图报上级住建部门审批,然后由上级规划局发建筑核位红线。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细的建筑、安装图纸。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必须委托由施工图设计资质的审查单位审查并加盖审查专用章后使用。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还必须经有权审批的部门进行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同时办理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的手续,可到招标办组织办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招投标手续,并向财政交纳相关建设费用。

申请人还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由规划部门单独审批:

1、书面申请(原件1 份);

2、施工图(2 份,附电子文档,建筑工程限于建施图);

3、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1 份);

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原件 1 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5、年度计划文件(原件 1 份;

6、高切坡、深开挖的论证意见(原件1 份,涉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

(七)、建设单位招投标

施工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持立项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备案手续并提交资料目录,包括:

1、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备案表(原件1 份;

2、建设工程立项批复或备案手续(复印件1 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 份;

4、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 份;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复印件2 份; 之后,招投标将会按如下过程进行:

1、报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需要的资料有:(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资信证明;(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2、确认招标方式;

3、填表;

4、由住建局将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报政府审批;

5、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报招办备案;

6、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答疑等;

7、开标:发出招标文件 20 个工作日后方可进行开标。

8、中标结果公示。(2 个工作日);

9、发出《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书》。(政府报建大厅);

10、由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11、签定施工合同。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 日之内);

12、缴费:(1)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所需材料:

1、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结论意见

3、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方签订的合同

4、勘察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设计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监理单位资质、中标通知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文件和资格证书

5、施工单位资质、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任命文件、注册建造师证书;

6、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资料;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资料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银行拨付票据;

9、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备案手续;

10、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登记表(两份);

11、五方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和法人代表授权书。

(八)、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立项文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原件);

6、监理合同(原件);

7、安全质量监督书(原件);

8、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件;

9、五方责任项目负责人的法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0、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原件(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可提供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的资金文件);

11、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3.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立项所需资料 篇三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备案申请报告;

2、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备案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规划总平面图、红线图;

5、竣工项目现场照片;

6、房屋竣工规划验收意见;

7、市政、园林分项验收意见;

8、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9、管道燃气验收意见;

10、环保竣工验收意见;

11、消防验收意见;

12、人防工程验收意见;

13、点(扶)梯验收报告及准用证;

14、安保、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正面材料;

15、房产测绘报告(应注明物业管理用房)、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二书”、已签约的临时管理规约、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16、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17、物业委托合同及物业管理方案;

18、物业资料移交清单、物业移交接管协议、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认定书;

19、业主汇总表(附业主身份证号码);

4.办理银行按揭所需资料 篇四

一、身份证(夫妻双方)

二、户口簿(夫妻双方)

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证)

四、收入证明(盖单位公章,需贷款月供额的两倍以上)

五、借款人及共有人常用银行存折3-6个月银行流水(信用卡流水,需银行盖章)

六、提供按揭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卡(做供楼账户)

七、非佛山户籍购房人,需提供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累积满1年即可)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地税局)

八、非佛山户籍借款人需提供居住证

九、公积金存折(里面要有近三个月流水的)

十、发票、物业维修资金存折

5.信用等级证书办理所需资料 篇五

《信用评估协议》加盖公章(2份纸质);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人力资源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单及社保证明(包括高级管理可证、组织机构图、产品经营许可证、各种资质证书、强制产品证书等

人员身份证明、简历、学历、职称、从业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技术人员名单(包括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及职称证明、专业注册执业人员证书)等

5、经营发展状况: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或工作总结;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相关官方网站的公示信息;企业近三年的专利、发明、省级以上工法证明等6、7、料。

8、9、质量、环保、安全情况:质量、环保、职业健康与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中标履约情况: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以其他合法形式参认证证书。

与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的确认以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为依据

10、业务情况:提供企业近三年签署业务合同及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合同。合同附有联系人。

11、资产财务状况:采用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年报或税务部门纳税申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件等)。审计报告应按照《会计准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及防伪验证码管理办法》要求,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盖章签字,审计报告中三张表必须由该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盖章。

12、社会捐赠及公益活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捐赠证明或捐赠的做账证明;电视、广播、杂志、户外灯箱广告机主办公益广告证明。

13、残疾人及退伍军人就业情况:残疾人证及就业证明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证明;退伍军人证及就业证明。

14、企业荣誉情况:近三年由政府、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政府成立协调机构等具有政府性质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证书。

注:

6.英国签证信息及办理所需资料 篇六

英国签证就是指非英国国籍的人进出英国需要的证件,一般有旅游签证,留学签证,访问签证,工作签证。

英国的签证同其他国家签证一样分为短期签证和长期居留签证。其中短期签证有商务签证、学习签证、探亲访友、未婚夫(妻)探望等;长期签证有留学签证、工作签证、高技术移民签证、婚姻移民签证、家庭团聚类签证等等。

根据英国移民政策的特点,签证的发放也有其独特的地方:

1、无论何种签证的申请都需提前预约;

2、英国的大部分签证都需要面签;

3、面签时须带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发放签证的时间较快,私人护照持有者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商务、探亲、本科(大专)或预科课程的签证可在24小时之内发放;定居、工作、和部分读研究生等签证申请需要返签,这类申请需要17个工作日完成;

5、申请英国定居、工作和其他移民类签证,最初签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再申请延签。

英国签证办理所需资料:

一、英国个人旅游签证所需资料:

1、四张半年内的两寸白底彩色照片;

2、填写完整的英国签证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面);

4、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名下房产证及汽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在本国或其他国家无犯罪记录的详细信息(如有);

7、赴英酒店或机票预定信息单据;

8、此次申请的具体行程安排;

9、如果是父母带18岁以下儿童签证,需要提供儿童出生证明复印件及原件,并且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如果是父母其中一方带孩子旅游,则不去旅游的一方,需要写明委托书。

二、英国商务签证所需资料:

英方需要提供的材料:

1、英方对中方的商务邀请函原件;

2、英方与中方往来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中方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四张两寸白底彩色照片;

2、填写完整的英国签证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面);

4、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名下房产证及汽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在本国或其他国家无犯罪记录的详细信息(如有);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同性伴侣证明、离婚证明等(单身除外);

8、赴英酒店或机票预定信息单据;

9、此次申请的具体行程安排;

10、如申请人不是中国公民,请提供申请人在中国的移民状况证明,如中国签证等。

三、英国访友签证

英方需要提供的材料:

1、您的朋友为您出具的邀请函原件;

2、您朋友在英国的在校证明或雇用证明原件;

3、您朋友如果是中国人,提供在护照首页及签证的复印件;如果是英国人提供护照首页的复印件;

4、您朋友在英国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5、英国朋友和中方申请人的部分合影照片;

中方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四张半年内的两寸白底彩色照片;

2、填写完整的英国签证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面)。

四、英国探亲签证所需材料

英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您的孩子或其他亲属在英国留学或工作)

1、您孩子或亲属为您出具的邀请函原件;

2、您孩子或亲属的在校证明及学生证的复印件,或雇佣证明;

3、您孩子或亲属的护照首页复印件及签证的复印件;

4、您孩子或亲属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5、如果您是参加您孩子的毕业典礼,还需增加一份学校毕业典礼的邀请函原件即可。

中方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护照原件(护照有效期6个月以上),如有旧护照,必须提供;

2、四张两寸白底彩色照片;

3、填写完整的英国签证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面);

5、中方公司出具的单位在职证明及准假信原件(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职时间,担任职务,月收入及准假的时间,此次商务考察的费用由谁支付等);

6、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名下房产证及汽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在本国或其他国家无犯罪记录的详细信息(如有);

9、赴英酒店或机票预定信息单据;

10、此次申请的具体行程安排。

五、英国留学签证所需资料:

英国留学签证材料主要有下面这些:

1、CAS;

2、护照(有签名和复印件);

3、语言成绩单:需要雅思成绩5.5分;

4、学位证+毕业证;

5、本科/高中成绩单;

6、存款证明(最好存款满一月以上);

根据相关政策的新调整:伦敦地区生活费用每年9000英镑;其余地区的生活费用证明每年8000英镑。

资金证明伦敦地区:10000英镑;非伦敦地区:9000英镑。

7、签证照片;

8、押金的收据管;

7.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所需资料 篇七

一、申领《收费许可证》的正式文字报告。(报告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文件依据的具体意见,加盖单位正式公章。)

二、提供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收费的正式文件。)

三、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1、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需提供政府编制或人事部门批准该单位有关机构、人员情况的文件以及所颁发的法人登记证书。

社团组织以及其他非企业组织:需提供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法人或非企业组织登记证书。

2、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或证书(如:学校应提供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发放的办学许可证。二级单位需提供上级部门批准该单位从事与该项收费有关的业务活动的批件)

4、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四、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在“襄樊市价格信息网”下载或到市物价 局索取)。

五、的财务帐簿、报表和使用的收费票据、税务发票及收费票据购领证;

8.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立项所需资料 篇八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工作报告《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所需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9.办理公证流程及所需资料 篇九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可继承的财产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墓地证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情况证明;

4、遗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5、弃权人的身份证件(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遗嘱公证

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

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遗嘱承受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明等;

5、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与遗嘱承受人有亲属关系时);

6、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委托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委托公证的方式:

1、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事项的依据,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夫妇共同委托时;

4、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单并写明委托书的年月日;

2、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

3、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起止时间。赠与公证

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赠与公证的形式:

1、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2、赠与人的赠与书;是指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受赠人的受赠书;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赠与人及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4、办理赠与公证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出生公证

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活动。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明,如医院的出生或证居(村)委会证明;

3、被证明人的父母情况证明;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2、当事人姓名要真实,一律采用简化字;

3、当事人出生日期应具体写明年月日。

4、出生公证只能证明在域内出生的事实,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公证处不予公证。当事人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区),地名要写全称。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以括号加注原地名全称;

5、出生公证书中父母姓名只能是生父母的姓名。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同时注明养父母姓名,以及从何时起被收养。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应如实证明其生父、母的姓名,必要时可进行亲子鉴定,查证属实后再予以办理。生父母查找不到的,可注明父母不详。继父母不要注明。

6、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死亡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当时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给证明的活动。办理死亡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死者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火化证、墓地证、注销户口证明等);

3、如非申请人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

5、死者的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若有);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当事人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死亡公证的事实必须真实、无误;

2、申请人提供的死亡人的身份资料及死亡时间和地点的资料应当详细;

3、申请人应当与死亡人有利害关系;

4、本死亡公证书不能直接用于继承遗产;

5、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死亡公证。

监护公证

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受托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就履行监护职责所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监护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

4、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

5、监护协议草稿;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可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申请;

2、当事人申办监护协议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

4、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监护协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5、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监护公证。

收养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收养的法律效力:

就收养的后果而言表现在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两个方面:

1、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解除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2、居(村)委会和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同意收养的证明;

3、收养人的经济状况证明,包括经济收人情况、经济来源和住房情况等;

4、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情况证明,包括双方有无严重疾病、收养人有无生育能力等 ;

5、弃婴的来源证明(被收养人是弃婴时);

6、送养人与被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收养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所规定的关于收养人的条件;

2、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收养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财产受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遗赠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扶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3.遗赠人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有无债务;

4.扶养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一方,与遗赠人签订协议;

5.协议如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的财产情况。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 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2、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3、抵押贷款合同草本及其附件;

4、抵押财产清单、抵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

5、抵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6、抵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7、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买卖或转让的财产;

2、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3、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4、应履行法定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财产;

5、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

6、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亲属关系公证

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

2、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5、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与关系人有利害关系;

2、亲属之间的称谓应准确,应当使用我国法定的统一称谓,辈分均应清楚,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3、公证处证明的亲属关系仅包括血亲、姻亲以及收养行为而产生的与血亲、姻亲相类似的法律上承认的亲属关系;

4、本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不能直接用于继承遗产;

5、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声明(保证)书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办理声明(保证)书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声明人的声明书;

3、声明书涉及内容的相关依据;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声明(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声明(保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本人的真实身份、办理声明(保证)公证的真实目的;

3、公证机构着重证明的是声明人的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性,对声明书内容一般不做核实(如公证员认为确有疑问需要核实的除外),声明书发表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声明人自己承担,但是声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4、声明(保证)书必须是声明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发表,而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5、声明(保证)书的签名应当是声明(保证)书人通常的书写体。

析产协议公证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析产一般发生在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办理析产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析产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产所有权凭证,存折,股权证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析产人应当如实陈述当事人本人的婚姻状况;

2、析产协议中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析产人共同所有的合法财产;

3、析产人应当如实告知被分割的财产有无设定抵押、留置、担保,是否为出租物或其他限制产权转移的情况;

4、析产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5、分割财产时,如共有人一方出卖自己占有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析产协议不得对抗共同债权人;

7、在办妥析产协议公证后,应及时到产权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婚姻状况公证

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指的是当事人结婚、未婚、离婚以及丧偶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状况的分类:

1、结婚公证;

2、离婚公证;

3、未婚公证;

4、未再婚公证。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办理结婚公证的,提供《结婚证》、男女双方照片;

3、办理离婚公证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提供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4、办理未婚公证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无婚姻状况证明;

5、办理未再婚公证的,提供未再婚证明,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提供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6、如果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如申请人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

2、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婚姻状况公证。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经公证)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的,提供(1)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供(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名样式;(3)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

4、如果是共有房屋,需要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中规定,转让必须经批准或通过的,须提供经批准或通过的文件;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必须符合当地政策要求;

2、卖方应享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

3、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该买卖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弃了优先权;

4、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该买卖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权等;

5、有关批准手续应当齐备,证明材料应当齐全。证据保全公证

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 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所有具有证据效力的言词和实物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3、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5、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应有利害关系。

2、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取得方式必须合法。提存公证

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想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公民应提交身份证。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以提存方式清偿债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4、提存受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招标公证

是指招标公证人根据招标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等要求,对整个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见证,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办理招标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 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

2、标的,应提交委托书;

3、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

4、通知或公告;

5、文件;

6、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7、招标投标程序安排;

8、定标原则和方法;

9、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0、标人资格预审的文件;

11、标底;

1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

1、招标方应当具有规定的招标资格

2、招标程序安排、招标章程、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应符合法律。注册商标转让公证

指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者使用人自愿将申请中的商标使用权或者已经取得注册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对其真实合法性予以审查,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办理商标转让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转让或受让方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

2、转让和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本或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 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3、转让或受让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相关的主题资格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单位介绍信;

4、转让或受让方是股份制企业的,应提交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5、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和商标图案原件及电子版图案一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

以下几种情况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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