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标准(共13篇)(共13篇)
1.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标准 篇一
工伤认定标准之工作时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3项、第15条第1项规定的“工作时间”所指为何并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附:
《工伤保险条例》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地方制定的关于工作时间的统一标准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时间。”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
第十七条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群
认定职工工伤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及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
在实践中应当认定或者视为“工作时间”的情形
一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 二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3三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 四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五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喝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 六在工作场所,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
七松散型管理企业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活动的时间 八因工外出期间
一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确定的工作时间、单位规定上下班的具体时间(如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并且实际履行的时间。
认定实际履行时间必须注意两点
(1)要结合工作原因来判断实际工作时间,但也要防止工作期间偶而从事其他活动就否定其工作时间的极端做法。
(2)即使不是法律规定、劳动合法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但职工在工作场所从事工作,也应该认定为实际工作时间,不过是否从事工作应该由劳动者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二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注意两点
(1)它与正常工作时间不同,它是由用人单位临时给职工指派工作的时间,具有临时性,对其证明往往比较困难,需要从职工在该期间的从事活动性质和是否单位指派等方面综合考虑
(2)对用人单位指派不能作过高要求,它不仅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当还包括企业班组长、工作负责人以上的单位领导同意和安排。
三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
关于各种加班加点(如提前到岗、推迟离岗)延长工作时间,不管是用人单位合法或者违法要求,还是职工自愿的,这段期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问题。意见1:不应该认定为工作时间,理由:不在约定的工作时间
意见2:区别对待,如果为了工作原因,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则认定为工作时间,否则不认为是工作时间。因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企业班组长、工作负责人以上群 的单位领导同意和安排的临时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固定的加班加点时间,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一律应任认定为工作时间。而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只要是在从事工作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但单位能够证明职工是从事私人事务的除外。
四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1)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2)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其他:与工作有关而进行的更衣、清洗等行为,有时甚至包括与工作有关的生理需要和听取负责人工作安排行为等等所需的时间也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五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喝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 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吃饭、喝水或者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表明劳动者并非在工作,既然不是在工作,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间歇用餐、休息是劳动者作为人必要的正常生理需要,是保证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必要条件。提供合理的用餐时间、休息时间也是劳动保护的基本需要。因此,这一期间应当被认定为 工作时间。第三种意见认为,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作间歇属于工作时间,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段之间的工作时间则不属于工作时间。
第四种意见认为,对于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若职工并未离开工作场所,仍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若离开工作场所的,则以不认定为工作时间为宜。
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关键是看其是否与工作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中发生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另外也要考虑到工作场所因素,除非居住在工作单位,在工作单位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时间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当然并不是说工作场所是充分条件,它仅仅是辅助标准。有时在工作场所外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时间,如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中发生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六在工作场所,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 换班、代班作为工作时间,在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而备班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争议较大。所谓备班制度,是指两个以上职工同时在岗,一部分人工作,另一部分人随时待命准备工作。一般而言,一部分人 在工作的时间,这个工作时间应无争议。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另一部分备班的职工在备班期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劳动法律规范并没有规定备班制度,因此职工备班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职工在此期间内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群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劳动法律规范并没有规定备班制度,但是认定备班制度属于工作时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职工在此期间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备班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符合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
应当说,虽然目前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和《工伤保险条例》对备班制度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备班时间事实上属于工作时间。这主要是因为备班的职工同工作的职工一样都在工作岗位上,唯一的区别是备班的职工在随时待命准备工作而已。
七松散型管理企业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活动的时间
由于电子办公普及,许多公司企业对职工的管理是松散型的。只要松散型管理企业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活动的时间,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这种情形工作时间的认定更多依赖于工作原因,而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一方面从职工从事活动的性质(尤其是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判断,另一方面从职工当时的主观意愿是否为工作或为用人单位利益判断。
(松散式管理又被称为人性式管理,注重人的能动性和主动型,与日本企业的制度型管理相对应.比如不要求员工穿工作制服,不要求上下班打卡,不鼓励加班,每月安排有家属日,邀请员工家属来公司参观,等等.)
八因工外出期间、在实践中,有下列情形的应视为因公外出期间:1职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的期间2职工根据工作性质或者工作需要要求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3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等活动期间,但不包括职工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与学习或者开会无关的活动期间。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工作的的职工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其外派期间是否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存在争议。天津、北京、四川的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的文件中认为不属于,应按照一般的工伤认定标准予以认定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群
2.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标准 篇二
会议首先由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等行业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和环保产品等综合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别介绍了化解产能过剩相关的标准化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随后, 国务院相关部委和行业协会的代表从化解产能过剩政策的角度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需求。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标准是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化解产能过剩各项政策, 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行业准入、阶梯电价等政策的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具有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和促进市场开拓的作用。
大家认为本次会议既促进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对接, 也促进了行业领域和综合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互动, 提出要探索建立化解产能过剩标准化联动机制, 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 建立化解产能过剩标准制修订绿色通道, 及时满足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需求。
3.退休时间怎样认定 篇三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二者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开发商能随便将阳台由开放变封闭吗
上海的王女士于2000年初购买了一套期房,当时合同中约定阳台是开放式的,但到今年交房时,却发现阳台已被封闭。开发商要求她按阳台全面积补交差价。开发商的做法对吗?
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及预售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商品房经预售后,未征得购房人同意,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若开发商擅自变更,则购房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房地产开发商未征得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封闭阳台,购房人有权退房。
商场收错款买卖还有效吗
黄女士在某商场看中了一个价值7800元的钻戒,付款时,黄女士使用的是招商银行的“一卡通”,结果由于收款员的错误,误把价签上的7800看成1800而划卡,随后刘女士拿到戒指离开商场。该商场发现问题时,几经周折找到黄女士,要求黄女士把余下的6000元补上,否则钻戒不能卖给她。黄女士却认为商场收错款责任不在她,不肯补钱。黄女士这么做对吗?
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黄女士以1800元的价格买钻戒这一民事行为含有重大错误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离婚能逃避债务吗
孙先生家拆迁,他打算买一套回迁房。虽然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但算下来买一套两居室也得花20来万。孙先生夫妇俩收入都不高,没办法,他找朋友高先生借了4万,并有书面借据为证。事隔没多久,孙先生和妻子离了婚,房子一人一间。离婚时双方约定,欠高先生的钱由女方还。可高先生找孙先生的前妻要了几次均没结果,因为孙先生的前妻没工作,根本就没有经济来源。高先生想问,孙先生能以离婚为借口逃避债务吗?
由于借款行为发生在孙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所借款项为二人共同使用,完全属于夫妇俩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转让行为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成立。所以,欠高先生的钱,还应该由孙先生及其前妻共同偿还。
有法定赡养人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吗
徐老先生今年75岁了,有两个儿子,均已分家另过。徐老先生以前靠做小买卖生活,现在年老体弱,无法继续经营,儿子又对他不闻不问,所以他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他想向民政部门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知是否可行?
4.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标准 篇四
陈莉
案情
201*年11月10日,张正其经人介绍到原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市政公司)承建的重庆市荣昌县广顺街道污水处理工程工地上从事守工地材料和指挥过往车辆通行工作。201*年11月24日下午,负责组织、安排工人挖孔桩的杨中金给了第三人10元钱,让其骑摩托车去买饮用水。张正其买水后返回工地的路上摔倒受伤,被送往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肩锁关节脱位;2.右桡骨小头骨折。201*年9月19日,第三人向被告重庆市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年10月9日向原告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对第三人受伤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同年11月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荣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830号),认定第三人201*年11月24日右肩部、右小臂受伤属于因工负伤,并送达了原告及第三人。市政公司认为重庆市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将其诉至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认定。
裁判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重庆市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职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认定的法定职责。第二,事实依据方面:1.(201*)荣法民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9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第三人张正其与原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根据被告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原告提供的张正其受伤过程事实的说明,足以证明第三人系骑摩托车外出为工地工人买水时摔倒受伤。第三,第三人于201*年9月19日向被告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于201*年9月26日受理,其后向原告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对第三人受伤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1*年11月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荣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830号),并向双方进行了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综上,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荣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被告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荣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8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请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均不能成立。
重庆第五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三人外出买水受伤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关键在于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而“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5.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标准 篇五
一、主要标准。无党派人士应具备如下素质和条件:
1、政治坚定。能够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为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作贡献;
2、业绩突出。在本领域、本专业和本职工作中有比较深的造诣,做出一定的成绩和贡献;
3、群众认同。社会责任感较强,公众形象较好,所联系群众普遍认可;
4、一般具有大学(相当于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0周岁(代表性较强的,可适当放宽)。
二、涵盖范围。无党派人士一般应在具备以下资格之一的人员中产生:
1、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担任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司法机关、乡镇(街道)领导职务;
3、担任区直属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4、在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学科(专业)带头人;
5、在区级机关单位、镇(乡)街道担任中层领导职务;
6、民营和外资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技术人员;
7、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留学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
8、受区级(含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评选表彰的优秀人才。
三、程序办法
1、排摸推荐(由各推荐单位具体实施):
(1)对照无党派人士认定登记推荐的标准及范围,排查出本地本单位(包括隶属单位)无党派人士认定登记推荐人选;
(2)在征求本人意见和对人选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无党派人士推荐人选名单,填写《无党派人士推荐人选登记表》;
(3)各推荐单位将排摸名单于11月10日前报送区委统战部。
2、审查认定(由统战部具体实施):
(1)按照区本级无党派人士人数规模一般以无党派代表人士总量两倍把握的目标,坚持好中选优原则,及时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无党派人士推荐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对人选作进一步考察了解,研究提出本级无党派人士认定登记名单;
(2)将无党派人士认定登记名单反馈相关推荐单位。
3、登记建档(由各推荐单位、统战部分别实施):(1)各推荐单位接到区委统战部反馈的无党派人士认定登记名单后,通知无党派人士本人填写《无党派人士登记表》(一式两份),签署推荐单位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2)区委统战部对报送的《无党派人士登记表》进行复核确认,签署同意认定登记意见,一份放入本级无党派人士档案;一份返还相关推荐单位,放入本人档案。
4、通报告知(由统战部实施):
(1)将经审查认定的市、区两级无党派人士名单通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及无党派人士所在单位;
(2)以书面形式告知无党派人士本人,明确其政治面貌为“无党派人士”及应履行的职责。
四、注意事项
1、原则上,按照无党派人士认定登记的涵盖范围,对考核合格的无党派人士,实施全额认定登记。
2、《无党派人士推荐人选登记表》、《无党派人士登记表》由区委统战部按照中央统战部要求的格式翻制,并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提供有关方面(区委统战部网站下载)。报送《无党派人士登记表》时,应将其电子表格及无党派人士本人的正面免冠彩色2寸数码照片一起报送。
6.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标准 篇六
20山东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将于7月7日举行,日照市共有3927人报名参加本次考试。据悉,今年将全部启用标准化考点,全程电子监控,手机、手表等带入考场一律视为作弊,堪称“史上最严”。
据了解,本次教师资格考试共设两个考点、136个考场,全部考场将首次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试全过程将实行电子监控,对保密室、考务办公室、考场内全部均配备了电子监控系统,对考试全过程实行监控、录像。
今年对作弊行为的处理将更加严厉,如手机、手表等都不得带入考场,一旦带入考场,不论是否使用,一律按作弊处理,作弊考生三年内将不得报考。
7.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标准 篇七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重违反会计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其他经济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必须从其所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方面进行。
一、会计人员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认定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具体来说,会计人员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客体。同时,明确犯罪客体也是揭示犯罪的危害本质,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需要。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1.简单客体。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所侵犯的简单客体是指某一种会计犯罪行为只直接侵害一种社会关系,即违反了国家的会计管理制度,其具体违法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会计工作的管理秩序及其有关会计人员的工作秩序,也就是会计秩序,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和隐匿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这些犯罪行为和罪名也是会计人员职务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些犯罪行为和会计人员在犯罪的时候经常触犯的罪名,它们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会计制度,妨碍了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
2.复杂客体。
即一种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社会关系,即除了侵犯了国家对会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会计人员的工作秩序之外,还侵犯了一些其他制度,影响了其他一些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如国家、社会或个人的财产管理秩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企业、金融、税收的管理秩序等。大部分会计犯罪客体都属于复杂客体,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会计秩序,影响了会计秩序的正常进行,还侵犯了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偷税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侵犯的客体除了侵犯国家会计制度之外,还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国家财产所有权或者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会计人员职务犯罪所表现的客观方面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一些会计人员行为对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的外在事实即为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其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正确把握会计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助于区分是否构成犯罪,触犯什么罪名以及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危害行为。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大多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但是也有部分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积极的作为是指会计人员从自身愿望出发所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危害行为主要表现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或者是会计人员编制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伪造、变造证明文件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的危害行为主要是行为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或者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或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或者故意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行为。
不作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规定了行为人的义务,而且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却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它也是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在会计犯罪中,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并不常见,主要是在会计共同犯罪中,负有法定职责的会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通过不作为的形式纵容作为犯的某些犯罪行为。还有些不作为主要表现为故意不依法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如会计人员在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执法检查或税务检查中,不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推诿扯皮,故意不提供会计资料的行为,或者在提供财务资料时做出对其有利的取舍都可以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2.危害后果。
无论是作为的行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危害后果也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标准之一。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后果有些要求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如在偷税罪中,对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其数额规定也有所区别。对纳税人来说,偷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不满百分之三十,同时偷逃税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量刑较轻。对扣缴义务人来说,不缴或者少缴已代扣、代收税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就达到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都确定了数额标准,同时也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
还有一些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情节严重”就可以构成犯罪,即行为犯。如偷税罪中规定“有二次偷税行政处罚记录”的,无论偷税数额是否达到数额犯的标准,只要有此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要求必须“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妨碍清算罪要求必须“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等。
三、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
每一种犯罪行为都要有具体的行为人,同时要由其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犯罪主体同样是犯罪构成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会计人员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后果比较严重或者行为比较恶劣,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会计人员或会计业务负责人。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而且对会计业务负责人(会计主管)要求更为严格,除了要求取得会计证,而且还要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有关会计法规还规定,会计岗位包括会计业务负责人(含会计主管)、出纳、稽核以及从事资产、劳动报酬、费用核算等人员。由此可见,会计人员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记账、核算以及会计监督的人。除了包括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一般会计人员以外,还包括出纳、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副总等,这些人员构成了会计犯罪的最主要主体。
2.接受他人委托代他人处理会计资料的人员。
在会计实践中,一些中小企业出于降低经营成本考虑,在本单位不设置专职的会计岗位,而将其会计业务委托给一些会计中介机构或者专门的会计人员代为处理,这些会计中介机构和会计人员及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单位的职工,但是他们往往也要接受单位负责人的指令进行会计资料的处理。因此,在会计犯罪中,基于委托关系而代为处理会计资料的人员同样也是《会计法》所说的会计人员,也应该属于会计犯罪的主体。
3.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而从事会计业务的人员。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业务必须首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些人没有取得会计证,但是接受了单位的聘任,从事实际的会计业务(出纳)。此类人员不管是否实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只要实际从事会计业务,也要以会计人员论。因此,此类人员同样可以构成会计犯罪的另一主体。
4.单位。
理论界关于单位能否成为会计犯罪的主体有不同的观念。有学者认为会计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会计犯罪的主体。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单位也可以成为会计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在不同的会计犯罪中,有些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会计人员,也可以是单位。在有些类型的会计犯罪中只能是会计人员,而不能是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会计犯罪都是实行的“双罚制”,即既处罚会计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还要对单位处以一定的刑罚。因为,单位是大多数的会计犯罪最终的获益者,而会计人员之所以进行一些犯罪行为要么是因为接受了单位负责人的指令,要么是主动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为之。因此,单位可以成为会计犯罪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如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不但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而且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此时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但是也有一些会计犯罪属于单一犯罪主体,只能是会计人员而不能是单位。如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的会计人员、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只能采取“单罚制”,而不能由犯罪单位承担责任。因为单位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在于误导投资者购买该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因信赖单位所提供的虚假财务报告而蒙受了损失,是虚假财务报告的受害人。如果再让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会加大投资者的损失,实际上是将刑事责任转嫁给了投资人。因此,此类会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另外还有如妨碍清算罪也同样采取的是“单罚制”,单位不构成犯罪的主体。
四、会计人员职务犯罪所表现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会计人员职务犯罪主体在从事某些行为时以及对该种行为可能出现的危害社会后果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这也是判断会计人员职务犯罪时“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之一。
会计犯罪故意是会计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所为之特定行为可能会危害社会,但是其希望或者放任该危害后果发生,即行为人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严重后果是持希望的态度。如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因为行为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故意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以及会计报告的行为会给国家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但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目的,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另外,还有偷税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妨碍清算罪等主观方面要求一定是故意的心理态度。
会计犯罪过失是有关会计人员在实施该种行为时应当预见其所从事的某些行为也许会有危害社会情况的发生,但是会计人员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该种危险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由于一些从事资产评估、验资、会计等工作的中介组织人员在工作时敷衍塞责,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由此给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此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就是“不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在从事此类行为的时候主观方面是“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就会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后者在量刑上要比前者更重。由此可见,犯罪主体在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的不同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一项重要标准。
鉴于以上分析,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责任认定过程,只有严格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才能准确的认定会计人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同时,也只有如此司法人员才能对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以达到不枉不纵的目的。
参考文献
8.温州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时间通知 篇八
温州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时间通知
温州市20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开始。凡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包括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均可在报名期限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年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时间为4月2日至11日。申报对象点击温州市教师教育网www.wzpx.cn,查阅《温州市2011年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和认定工作的公告》,再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www.jszg.edu.cn)进行申报。现场确认时间为4月14至16日。
9.开平市教师资格认定报名时间通知 篇九
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情况安排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20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结合现场确认,报名网站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网,网站:jszg.gdhed.edu.cn。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
二、网上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年10月8日凌晨至10月15日凌晨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流程
1. 进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网,网站:jszg.gdhed.edu.cn。按照网站提示进入教师资格网上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
2. 核对所填报考信息。
3. 确认无误后提交报考信息。
4. 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返回此次报名生成的报名号。请申请人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以后修改信息以及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5. 上传电子照片文件大小必须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x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照片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报名表、资格证相片一致)
6. 请申请人自行打印“报名号及现场确认信息”、“申请表”一式两份(用80克A3纸双面打印),并下载“承诺书”,如实填写并亲笔签名。
7. 报名结束后,请点击“退出”按钮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
四、现场确认
1. 确认时间:2010年10月18、19、20日
上午8:30-12:30,下午14:00-16:30
2. 现场确认地点:开平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即开平市教育局人事股)
3. 确认对象: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者,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点均为开平市教育局。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认定机构为江门市教育局,现场确认点为开平市教育局。
4. 现场确认申请人携带资料:
(1)材料: 报名号、承诺书及现场确认信息、《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注明上网报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信息请自行留底) 还必须送这些资料到开平市教育局进行现场确认。
(2)请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必须带齐所欠交的材料证明。
(3)所以签名均不得代签,无本人签名或请人代签,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签名后或证书发放后才发现的差错,责任由签名人承担。
五、联系电话
电话:0750-2211064
开平市教育局人事股
10.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标准 篇十
一、东莞市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截止受理的时间:
第一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第一批不受理3月15日以后注册的企业申请);企业在“高企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10日;受理纸质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23日。
第二批:企业在“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15日(第二批不受理7月15日以后注册的企业申请);企业在“高企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受理纸质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21日。
二、申请程序
申请企业必须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纸质申报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须规定时间内在“高企工作网”上注册帐号,选择市科技局作为注册机构,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向市科技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核查资料。市科技局结合有关资料审核企业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激活企业账号。
(二)企业准备并提交申报材料
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上传附件,完成网上提交。企业打印填报的申请书,并与相关申请证明材料、附件等装订成册,报送至当地科技部门。
(三)申报材料受理
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实地核实工作,并把申报材料报送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
1.网上申报材料
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按要求注册帐号。帐号激活后,企业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上传规定的附件材料并提交。有关操作说明参考“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高企工作网”可供下载)。
必须上传的附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2)近3个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研发费用专项结构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3)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备案证明。
以上材料扫描后,打包压缩成RAR格式文件上传到附件。
2.纸质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应按以下顺序,准备、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企工作网”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附件
1)。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09~201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1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附件2)。
(8)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成果转化证明(各级政府科
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查新报告等);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包括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研发人员考核制度等方面;技术创新活动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材料编制要求
1.“高企工作网”上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须与其它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⒉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11.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标准 篇十一
从聊城市教育局了解到,聊城市教师资格证认定将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时间为6月1日-18日。
据了解,网报的范围包括,非师范类申请人(包括至20之间取得两科合格证,但能力测评未通过人员)和往届师范类申请人员。6月1日-18日,考生可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同时上传申请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根据要求,照片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超过20k,jpg格式;电子照片须是与现场提交材料时表中所贴、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的照片同一底版。
12.认定等级及标准 篇十二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根据其家庭贫困程度分别认定为A类、B类和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
(1)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200元以下,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4)家里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接受常年治疗。
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1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4)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5)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的(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6)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13.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标准 篇十三
2004年6月1日,崔先生向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8月31日,社保局经过调查核实,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太仓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11月30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
太仓公司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打架,已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认定为工伤属适用法律不当。2004年12月21日,太仓公司向太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铁管打磨是
事发当天崔先生在原告公司上班时的工作职责,在工作过程中,因打磨铁管品种发生矛盾,崔先生被黄某暴力行为所伤害,被告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崔先生的伤害为工伤,属适用法规正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审判决后,太仓公司不服,向苏州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2:职工打架受伤 非工作原因不予认定工伤
李女士因私怨在工作单位被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李女士遂以在工作单位被意外暴力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为由,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2005年7月20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判决维持苏州市社保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李女士于2004年5月15日被某公司派至江苏化工农药集团苏州长青化工厂工作。2004年7月7日上午,李女士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卫某发生矛盾,当天下午,李、卫二人在工厂浴室相遇,李女士在浴室里将卫某打了一顿,致使卫不能正常上班。7月8日下午,卫的男友张某来到李女士的工作处,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李的右手臂砍伤,经苏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张某伤人后逃逸。
李女士于2004年11月19日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市社保局经过调查核实,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李女士系因私怨被他人砍伤,未认定李女士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李女士认为受到暴力伤害起因乃是事发前1天的工作而引起,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所谓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从该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确实受到了暴力伤害,但该暴力伤害与原告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原告李女士与张某、卫某之间并不存在工作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就不存在张某因不服从原告工作管理而对其施以伤害的主观意愿。原告李女士之所以被加害者张某砍伤,其起因乃是原告与加害者张某的女友卫某之间矛盾与争执打闹,2人的争执打闹也非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受伤害的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相符。2005年7月20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作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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