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服务规定

2024-10-09

会议服务规定(15篇)

1.会议服务规定 篇一

服务质量奖惩规定

一、目的

规范公司奖惩管理,明确奖惩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管理更好的规范员工行为,有效发挥奖惩管理的激励及导向作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三、奖惩原则

⑪ 公平、公正、公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奖惩结果公开。奖惩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则;

⑫ 对于同一事件,公司发文进行奖惩的集体及个人,各部门不得再进行重复奖惩;重大事件的奖惩采用一事一议原则;

⑬ 注重奖惩的时效性,有效发挥奖惩激励、警示作用;

⑭ 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四、奖惩形式

㈠ 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者可同时使用。

精神奖励包含: 通报表扬(个人)、通报表彰(集体);

授予公司级荣誉称号;

其他形式的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包含:

一定额度的经济奖励。

优惠机票奖励。

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5天以内)。

晋级、加薪

其他形式的物质奖励。

㈡ 惩处包括行政惩处和技术惩处,两者可以同时使用 行政惩处按严重程度分为:

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记大过;

推迟晋级/加薪;

降级/降薪/降职/撤职;

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

补充行政惩处包含:

停职; 调离原岗位; 脱岗培训。

注:停职、降职、撤职仅适用于管理干部;警告(含)以上为重大处分。

技术惩处(可以与行政处分同时使用)包含:

取消值班资格;延长培训周期;

五、奖励标准 ㈠ 个人奖励标准 1.部门级奖励

⑴ 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并可视情同时予以500元(含)以下/人的现金奖励:

① 工作表现良好,受到客户来函、来电或其他方式进行的表扬,经过调查证实被表扬事迹确切、真实、有一定示范作用的;

② 服务形象良好,注重标准着装和仪容仪表,精神状态积极向上,提供优质服务,得到集团领导、公司领导、客户认可的;

③ 有较强的创新服务意识,能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提出服务及管理工作改进建议,对公司提高服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体系建设产生一定促进作用的;

④ 有较强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在自身严格按标准和本岗位要求从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同时,对团体其他成员可能造成的服务差错,能积极弥补,维护公司和集体形象的; ⑤ 在服务及相关岗位上表现良好,积极主动推广公司产品和服务,起一定示范作用,经核实、评估,应予奖励的;

⑥ 对客户投诉或服务非正常事件,能够第一时间主动联系,弥补工作差错,有效降低后续服务隐患的,维护了公司和客户利益或对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起一定作用的;

⑦ 积极协调和监控代理单位的服务,促进代理单位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

⑧ 业务熟练,工作热情积极,全年工作无差错、无投诉,在服务领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或工作表现突出的;

⑨ 工作人员主动检查、认真复核,发现上一环节的工作失误并及时地进行补救,避免了服务严重差错发生的;

⑩ 认真处理客户的意见及建议,能主动从专业角度出发,深层次的发现问题,并主动提出其它项目整改的。对推动相关单位服务改进工作起积极作用的。

⑵ 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并可视情同时予以500(含)-1000元/人的现金奖励:

① 因优秀服务,受到有影响力的国家机构或协会、团体认可,或受到VIP级别(含)以上客户表扬,经过调查证实被表扬事迹确切、真实、有巨大典型、示范作用的;

② 工作表现良好,5次以上受到VIP级别(含)以上客户来函、来电点名表扬,经过调查证实被表扬事迹确切、真实、有一定示范作用的; ③ 对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员工或者代理单位造成的一般或服务严重差错,能够积极处理、主动弥补过错,或主动发现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员工或者代理单位可能出现的差错,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或预防的;

④ 在发生要客投诉等突发性、特殊性事件时,能够快速得当处理,避免公司重大经济损失,避免公司服务形象受损的;

⑤ 敬业爱岗,作风廉洁、正派,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拒绝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维护公司和集体利益,其行为有良好示范作用的;⑥ 因改进服务流程或采取有效措施,使得投诉相比往年大幅减少,且能证明是因为改进服务流程或采取有效措施产生积极作用的。

⑦ 为圆满完成公司在特殊时期、特殊地点,对特殊人物、特殊事件提供的保障服务,做出较大贡献的;

⑧ 有强烈的创新服务意识,能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提出服务及管理工作改进建议,对部门服务品质提高或生产程序完善产生巨大促进作用的;

⑨ 其他在服务及相关岗位上表现突出,积极主动推广公司产品和服务,其行为对公司经济或社会效益产生较大正面影响,经核实、评估,应予奖励的。

2.公司级奖励 ⑴ 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并可视情同时予以1000(含)-2000元/人的现金奖励。

① 具有优质服务行为,发挥非常突出的服务典范作用,服务事迹获得公司内部、业内、业外普遍认可,具备广泛推广意义(含获得服务明星称号的);

② 服务规范、熟练、热忱、积极、主动,连续一年以上工作无差错、无投诉,获得10次以上VIP级别(含)以上客户表扬,被客户和单位同事评价为模范榜样的;

③ 个人的优质服务事迹被具有国家级影响的或外籍的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播,对树立公司优质形象有特别重要的宣传作用的;

④ 个人被邀请、推荐代表公司参加省级(含)以上优质服务评比活动,获得等级名次的;

⑤ 个人的先进服务事迹、理念、经验或服务管理经验被整理后,成为公司内部培训教材的;

⑥ 在出现国家级特殊事件时期,例如:国家级庆典、重大活动、重大灾难、严控传染病传播等,能够圆满完成公司针对性的特殊保障服务,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促成公司在国际、国内服务机构参评获得荣誉,且荣誉被集团或公司领导认可并点名表扬的; ⑧ 其他在服务及相关岗位上表现杰出,其行为对公司经济或社会效益产生极大正面影响,或能起极突出示范作用,经核实、评估,应予奖励的。

㈡ 集体奖励标准 1.部门级奖励

⑴ 公司各部门严格按标准和规定要求所属人员并提供相应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集体通报表彰,并可同时予以2000元(含)以下的集体经济奖励,或对其负责人参照上述个人奖励条款进行个人经济奖励:

① 单位员工服务规范、熟练、热忱、积极、主动,内该单位在编人数50%的员工均受客户点名表扬,且证明为管理得当所致的;

② 单位员工严格按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提供服务,持续、积极、主动改进服务工作,经评估取得显著成效的;

③ 积极落实改进不符合项,采取有效措施,使得整体服务质量改进明显,经评估取得显著成效的;

④ 注重本单位系统建设和业务改进,在内经过公司内外服务质量检查、业务技能考核,均未出现不符合项或不合格的,且完成公司服务考核指标的。

2.公司级奖励

⑴ 公司服务或服务管理单位严格按标准和规定要求所属人员并提供相应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集体通报 表彰,并可同时予以2000元-5000元(含)以内的集体经济奖励,或对其负责人参照上述个人奖励条款进行个人经济奖励。

① 具有优质服务行为,对公司服务品质提升作出突出贡献,获得集团内部、业内、业外普遍认可,具备广泛推广意义;② 单位员工服务规范、熟练、热忱、积极、主动,多人次或多频次受到VIP级别(含)以上客户或公司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证明为管理得当所致的;

③ 由于管理得当,单位或其员工被推荐参加省级(含)以上优质服务评比活动,获得等级名次的;

④ 由于管理得当,单位或其员工的优质服务事迹被省级(含)以上的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播,对集团服务形象有正面宣传作用的;

⑤ 其它能够体现公司服务宗旨、服务精神的,优异、突出的集体表现,证明为管理得当所致的。

㈢ 奖励的申报

⑴ 部门级奖励

①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人员在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认为应予奖励的,可由部门呈报奖励公文,经部门总经理签批后直接下文奖励,并将奖励文件抄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② 各部门对本公司相关接口单位存在的应予奖励的服务事项,可提出奖励建议,转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评估并自行呈报公文进行奖励,并将奖励文件抄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⑵ 公司级奖励

①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人员在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认为应予奖励的,可依据本规定申报公司奖励,由综管部按公司奖惩公文审批流程呈报公文审批后,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进行奖励。

② 综合管理部服务质量主管对各单位、人员在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核定相关事实,认为应予奖励的,可直接提出奖励建议,由综管部按公司奖惩公文审批流程呈报公文审批后,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进行奖励。

六、惩处标准 ㈠ 惩处标准 1.服务严重差错

服务人员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担岗位责任人员可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警告、降级/职、脱岗培训处分,并处1000元/次-3000元(含)/次的罚金。技术处罚参照部门技术管理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承担管理责任人员可视严重程度予以严重警告、降级/职、脱岗培训、免职处分,并处1000元/次-3000元(含)/次的罚金。

⑴ 服务态度欠佳、沟通不当,与客人发生争执,乃至使用不文明用语或发生肢体冲突等明显过激行为的。

⑵ 因人为原因造成航班任务信息提供不及时、不完整或出现错误,致使客户出行受影响或造成后续服务被动以致服务品质受到极大影响的。

⑶ 因人为原因导致账单制作出现错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含)。

⑷ 服务人员对客户反馈的服务方面问题未引起重视或存在故意隐瞒,致事件影响恶化或致客户二次投诉的;

⑸ 协议签署存在明显缺陷,造成公司经济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含)。

⑹ 因地面保障工作过失,导致航班延误或乘客滞留1小时(含)以上,致客户不满或投诉的。

⑺ 由于直接责任原因造成乘客行李发生破损、或丢失无法找回。

⑻ 国际航班在办理乘客及机组出入境手续时将机组或乘客证件遗失,对航班运行造成影响的。

⑼ 国际航班因出入境申报错误导致航班延误或乘客滞留1小时以上的。⑽ 对于非正常事件不及时处理、谎报、瞒报,导致事件恶化或公司后续工作被动的。

⑾ 对外委单位工作监督不力,导致客户对于代理服务不满或提出投诉的。

⑿ 机内清洁操作不当导致飞机内饰被大面积沾污,或被划伤、损坏的。

⒀ 未按照飞机清洁程序或标准作业,导致客户不满或投诉。⒁ 保障信息变更,主管领导及值班人员未能及时传达,导致工作未能按时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⒂ 未及时对已识别的服务危险源制定有效管控措施,导致服务品质下降,造成严重后果的。

⒃ 因其它违反生产运行标准或程序的行为,对服务质量产生严重影响,或危及企业良好口碑与社会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2.服务一般差错

服务人员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担岗位责任人员可视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并处1000元(含)以下/次的罚金。如需附带技术处罚及行政处罚,可根据部门管理规定参照执行。

对承担管理责任人员给视严重程度予通报批评、警告并处1000元(含)以下/次的罚金。

⑴ 服务态度欠佳、沟通不当,导致客户不满。⑵ 生产运行中未按照工作程序操作,导致服务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客户不满的。

⑶ 因人为原因造成航班任务信息提供不及时、不完整或出现错误,以致服务品质下降的。

⑷ 账单制作不及时,造成公司账款无法及时回收。⑸ 生产运行单据填写不完整、不准确,为后续生产环节的工作带来不便或使运行信息无法共享。

⑹ 因工作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导致后续工作无法开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⑺ 对外委单位工作监督不力,造成客户对代理提供的服务不满,但未形成投诉的。

⑻ 上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反映的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后续工作开始执行之前得以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⑼ 未及时对已识别的服务危险源制定有效管控措施,导致服务品质下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⑽ 未按照计划如期完成工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⑾ 未按照飞机清洁程序或标准作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⑿ 保障信息变更,主管领导及值班人员未能及时传达,导致工作未能按时完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⒀ 因工作交接不清晰,不准确,导致服务质量明显下降或客户不满的。

⒁ 因其它违反生产运行标准或程序的行为,造成服务品质下降但未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㈡ 减免责条款

1.工作人员严格按标准和本岗位职责、程序及公司相关管理手册、文件要求办理业务,无主观故意和不良服务态度,出现服务差错的,一般不予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2.新员工在实习期间,除因服务态度或服务意识不佳而导致的服务差错的,可按相关规定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3.工作人员发生工作差错或造成服务质量事件后,积极主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使公司利益和声誉损失得到控制或减轻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4.工作人员同期有重大立功表现,按以功抵过的原则,可酌情减轻处罚。

㈢ 惩处申报流程

对不合格工作人员和不规范服务行为的惩处,按惩处权限分为服务严重差错惩处、服务一般差错惩处两类。1.服务严重差错惩处

综合管理部服务质量主管对各单位、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出现服务严重差错的,依据本规定核定相关事实,认为应予处罚 的,将惩处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最终核定,按公司惩处公文审批流程呈报公文审批后,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进行惩处。2.服务一般差错惩处

⑴ 各部门所属单位、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出现服务一般差错,依据本规定核定相关事实,认为应予处罚的,可由部门呈报惩处公文,经部门总经理签批后直接下文处理,并将惩处文件抄送综合管理部备案;⑵ 各部门对本公司相关接口单位存在的应予惩处的服务事项,可提出惩处建议,转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评估并自行呈报公文进行惩处,并将处理文件抄送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3.惩处申诉

服务单位或个人认为服务事件的调查结论或惩处意见事实认定不清、量惩失当、依据法规有误,有违“客观、公正”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可向本部门领导、综合管理部申诉,按公司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七、附录

⑪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⑫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综合管理部。

2.会议服务规定 篇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指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根据《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同时,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3.会议服务规定 篇三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按照《波茨坦宣言》与其他国际公法,日本军国主义必须永久铲除,军队完全解除武装驱逐出被侵略国的国土战犯立即接受拘捕,交国际法庭审判。但是却有万数日军及其他身份的日人有组织地在中国山西残留下来,附植于军阀阎锡山之军队和其他社会组织,图谋军国东山再起却有侵华日军山西派遣军第一军司令官澄田睐四郎,山西株式会社社长、曾经策划"皇姑屯事件"的国际知名罪犯河本大作等,继续逍遥法外,破坏中国人民的幸福与安宁。

残留活动的主倡者是日军第一军参谋长山冈道武、参谋岩田清一和日伪山西省顾问辅佐官城野宏。当世界风云把全面失败全面投降的阴霾抛向日本军国主义时,这些军国主义分子怀着死灰复燃、复兴皇国的梦幻,根据山西统治者阎锡山的政治特点以及中国内战的危机,处心积虑地策划了残留山西的图谋:"使战胜国的资源,服务于战败国的经济复兴",把山西"作为日本战后经济复兴的燃料、炼铁和其他原料的供应地","使其重新成为战败国日本实际的殖民地"。

8月底,阎锡山回到太原后,双方秘密会谈,达成协议,将日本军人编成部队,置于阎锡山的编制下;对留用的日本军人全部给予军官待遇,阶级在原基础上提高二级;给全体人员安排宿舍,并允许营外居住。9月,在阎锡山的第二战区长官司令部成立"合谋社",除负责人由梁武担任外,其军事组、总务组、经济组、文化组,组长皆由日本人担任。12月,城野宏、岩田清一等研究了残留日军组编特务团的计划。同时,山冈道武赴北京,向北支那方面军司令部报告残留活动,得到了认可。1946年2月,山冈道武即签发文件,分配第一军各部队征用人员名额8000人。这些残留日军先被编为特务团,并在特务团建立了政治部。到1946年4月,被编制人员已有六千六七百人。这是残留日军主体。除此之外,尚有第一军系统外的残留日军组织"铁道护路总队"、"特别警察队"等两三千人。又据档案记载,长官部特种技术研究会、省会警察局、太原绥靖公署机甲队等要害部门和军事武装,及西北实业公司、太原铁路局、民众日报社等经济文化组织,也有千余日本人有组织地残留。很多残留日军军官和日侨并带着家属,多者三四人,少者一二人。1946年5月,在暂避军事调停"三人小组"检查后,特务团解散,编为山西省保安总队。1947年6月,即正式编为野战军陆军暂编独立第十总队,总队部驻太原新民正北街1号,统辖特务营、第一通讯队、第二通讯队、工兵营和第一团、第二团、第三团、第四团、第六团。总编制人数9726人。其中有日系军人2447人、华系军人7297人。但从总队长今村方策到各团团长,领导骨干基本是日本人。更为重要的是,十总队有着明确的纲领,是为"复兴皇国、恢弘天业而奋斗"的。且有着严密规章、严格纪律,从《总队部服务规定》到《司令部业务规定》、《政治部业务规定》、《惩罚条例》、《任官、进级规定》、《军械处理办法》等,非常健全。1948年3月十总队改编为"太原绥靖公署教导总队"。辖特务大队、工兵队、通讯队,军事教育一、二团和教导一、二、三团。改编后实质并无变化,在习惯上仍叫"十总队",向民国政府国防部报送材料也仍称"十总队"。

由于残留活动的组织实施,在二战后的山西,并没有出现日军因战败而落荒、沮丧的情景,没有战败国民的自卑感,反而又以优秀民族、指导民族的姿态,帮助阎锡山打内战。侵华日军第一军参谋长山冈道武担任了阎锡山的军事顾问,他于1948年5月回日本后,战犯、第一军司令官澄田睐四郎继任此职,还亲自为阎锡山制作太原城防计划。1946年7月至1949年4月,十总队即参加了13次对抗解放战争的作战。在晋中战役和太原战役中,曾作为主力部队参加战斗,作战有功请赏日人即400余。而澄田睐四郎等残害中国人民的战犯,不仅没有关进监狱,反而继续住着太原的一流住宅,配备有副官、厨师,以至照顾他们日常生活的侍女。策划"皇姑屯事件"的何本大作,也由山西产业株式会社社长,摇身一变成了西北实业公司顾问,照常乘坐小轿车上班。以"总顾问室"为成文单位,不断发出配有地形图的《情报记录》;以何本大作为首,并在残留日人中成立了"星期四研究会"等组织,收集情报,研究国际局势,窥视时机,图谋东山再起。原第一军专事情报活动的指田国福,组成了"山西资源调查社",架设电台,接收和破译"空中情报"。

然而,逆潮流而动的"日军残留",很快即被彻底粉碎。在解放战争胜利的炮火中,残留日军随阎军的覆灭而溃灭。1949年4月24日太原解放,十总队残寇在其司令部"复兴楼"--原侵华日军第一军司令部,全部被俘虏。总队长今村方策被俘后服毒自杀。残留活动的三个主倡者,除山冈道武已回日本外,城野宏、岩田清一均被俘。原第一军司令官澄田睐四郎在阎锡山逃走后,一人乘飞机逃回日本。何本大作与侵华战争中其他罪犯一起,被押进战犯管理所。日本军国主义者残留山西死灰复燃的梦幻,彻底破灭了。但它留给世界的警示却是深刻的、长期的。

二、残留日军《总队部服务规定》的发现

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侵华日军残留中国山西的史实,没有谁能否认它的存在。日本防卫厅、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山西省档案馆等单位都有档案保存。山西省档案馆馆藏中反映残留日军主体"十总队"之准则、编制、规章、活动的重要档案,特别是准确记载残留日军性质、目标、宗旨、任务的"十总队"《总队部服务规定》,被直接用于解决世界和平与战争重要史实,及国际关系原则问题,意义十分重大。

"十总队"《总队部服务规定》,在山西省档案馆被列为重要档案保存。档案管理人员李立国深知其价值,予以特别关注。1999年初,该馆副研究员孔繁芝撰写《梦幻的破灭--日军残留山西》时,在李立国提供的档案材料中,首次使用这份文件,对日军残留活动的实质,予以准确揭露。2000年4月,曾参加侵华战争、战败后又残留山西的日本老兵奥村和一,在河北大学日本研究所副所长陈俊英副教授陪同下,专程来到山西省档案馆,查阅残留日军档案资料。目的是"澄清残留事实,还历史本来面貌;揭穿谎言,给后人留下真实的历史",并以原始档案作凭据,提请日本政府解决残留兵的优抚问题。因为日本政府出于政治原因,对这段历史讳莫如深。不仅不承认残留兵是为天皇的功业和日本的"复兴"而残留被侵略国,反而认定他们"擅自残留,成为阎锡山的雇佣兵",连军龄也不作计算,优抚金不予发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馆接待了奥村和一。根据其利用目的,提供了相关内容的档案资料。其中包括"十总队"《总队部服务规定》及残留日军编制表等原始档案复印件。

《总队部服务规定》由"十总队"总队长今村方策署名发出。时间是民国36年(1947)7月1日。用日文打印,16K,25页。内容包括总队长训、总队部训,及总则、服务与礼节、业务处理、会议、勤务、作息风纪等六章,还有附表三种。其《总队长训》明确规定:"总队以复兴皇国、恢弘天业为根本宗旨。要经常坚持牢固的信念,为贯彻根本宗旨而奋斗。"并宣示"挺身作中日提携和亚洲建设的基石。"《总则》规定:"总队部人员要领会《军人敕谕》、《教育敕语》以及天皇关于结束战争的诏书的宗旨,以此作为培养精神因素的根本。同时要贯彻殉皇志士、烈士的精神,以便在总队长的领导下,相互切磋学习,朝着实践《总队长训》的目标奋勇前进。"而《军人敕谕》,即是战败前日本天皇制国家观念的核心内容,天皇制军队的立军之本。它由明治天皇于1882年1月向军人颁发,旨在使军队直接与天皇制结合,建立天皇制军队。"敕谕"前半部分中提出,天皇作为大元帅,是军队的直接统帅。《教育敕语》则是1890年10月天皇发布的教育法令。它不仅是各级学生的必修课,而且力图把忠君报国的思想灌输到每个国民的头脑中去。

奥村和一看到这份文件后,高兴的情状溢于言表。他说:"这就拿到了残留部队是抱有明确目标的被组织起来的日本军队、而非乌合之众的雇件兵的证据。"奥村并将这一重要发现在日本残留兵组织"全国山西省在留者团体协议会"和日本国内公开,立即引起重大反响。"协议会"决定以《总队部服务规定》等原始历史记录为依据,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澄清残留历史,并解决残留兵的优抚问题。2000年8月29日,日本《读卖新闻》差不多以一个版面报道了相关内容。主要题目如《残留日军守则--在中国山西省档案馆发现原始文件》、《参与国共内战是命令--不平的战后残留中国原日本兵》、《决意为恢复名誉提起诉讼--"我们为国家而残留",军人请求支付优抚金》。

三、《总队部服务规定》发现的意义

1.它证明二战后残留中国山西的日军,是为"复兴皇国"继续战争,不是按个人意志"擅自残留"。二战结束后,以原残留兵为代表,坚持"我们是被命令残留,为了国家而残留"。可1956年这一问题在日本国会提出时,厚生省却作出了如此结论:"残留兵不听从军队的劝导,按自己的意志擅自残留下来。"据说是因为原山西派遣军第一军司令官澄田睐四郎提供了"曾到各部队要求全员归国"的证言。这样,日军兵员残留中国期间,尽管是为"复兴皇国、恢弘天业"继续在炮火中死伤,可回到自家国内后,却已按逃兵除名,军龄不作计算,优抚金不予发放。为了能够澄清事实,交代历史和后人,残留兵们成立了"全国(日本)山西省在留者团体协议会",几十年中不断提出申请,要求政府解决这个历史悬案,却都一次次地被拒之门外。随着岁月更迭,残留兵年事已高,有的已不在人世。1999年,日本总务厅恩给局对继续提交申请的50人,还是全部下达否决裁断。其中31人不服,提请复议,也在2000年4月全部驳回。目前还有20多人提出不服。

在此过程中,"协议会"成员们多方搜集资料,查找证据。10年前,于日本防卫厅防卫研究所查到1946年2月2日第一军参谋长山冈道武发出的征用残留士兵的绝密文件,上面清楚地写着"征用人员分配如下:‘第114师团2500名;独立步兵第14旅团2500名;独立混成第三旅团1500名;第四独立警备队1500名‘"。但官方仍旧未能以此为据推翻定论。而残留日军《总队部服务规定》于2000年在中国山西省档案馆发现,就更加无可辩驳地证明,残留兵不仅是接受上司的命令而残留,而且是贯彻"复兴皇国,恢弘天业"的宗旨,遵循天皇制军队的"敕谕",以"殉皇志士、烈士的精神",按严格的规章、纪律组织起来,为天皇和皇国残留中国继续战争,以图东山再起的。

研究中国现代史的日本中央大学教授姬田光义说:"被卷入国共内战的旧日本军的原始资料在中国被发现,还是首次。可以说提供了残留兵们不是随便残留下来,而是保持了指挥系统、有组织地残留的证据。"奥村和一等日本"全国山西省在留者团体协议会"成员,也将以从山西省档案馆查到的《总队部服务规定》等原始凭证为依据,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澄清残留事实,给后人留下真实的历史,并解决残留军人的优抚金问题。该协议会会长藤田博说:"为了国家而残留,却被按逃兵对待,死也不甘。要洗雪‘擅自残留,继续战争‘这样的污名。"

当然,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优抚金。正如中国山西大学知名教授,1956年曾担任山西省"日本战犯罪行调查联合办公室"翻译组组长的孙凤翔先生所说,日本政府之所以不给残留兵解决优抚金问题,"并非计较这几个钱,而是顾虑到违反《波茨坦公告》的政治问题。因为日军残留如果由此而得出个说法,就和七三一部队遗址一样,将是世界和平与战争,及国际政治、军事重大原则问题上有力的事实证据。"

2.证明残留部队仍是日本天皇的军队,不是一般意义的雇佣兵。日本政府也曾以"残留兵是山西军阎锡山的雇佣兵"混淆视听。但《总队部服务规定》作为原始历史记录,明确规定残留日军要遵循"复兴皇国、恢弘天业"的宗旨,贯彻天皇《军人敕谕》、《教育敕语》的要义,坚持"殉皇志士、烈士"的精神,岂不正说明残留日军仍是"天皇的军队"?倘若是什么雇佣兵,那只能为雇佣方的山西阎锡山服务,岂能以复兴日本皇国和天业为宗旨?只能执行中国国民政府的军事思想和战略任务,岂能贯彻日本天皇的《军人敕谕》、《教育敕语》?何况,《总队部服务规定》已清楚地载明了残留日军独立的组织系统,在军事上"具有强有力的控制力"。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对于"残留山西"这一重大政治、军事行动,"山冈道武于1945年12月赴北京,得到了北支那方面军司令部关于第一军残留的谅解"。实施残留后,山冈担任阎锡山的军事顾问,岩田清一和城野宏都是十总队少将部附,城野宏并任政工处长。原第一军司令官澄田睐四郎虽然被列为战犯,也参与了残留活动。

3.告诉国人、世人,二战后日本军国主义势力并未灰飞烟灭,当提起深刻的历史警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展史上,对华政策一直是其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把中国当作"天然之原料国"进行扩张、掠夺是它一贯行径。即使二战战败后投降,军国主义势力也未偃旗息鼓。皇国史观一直在统摄军国主义势力和军国主义分子的精神建构。从19世纪末期以来,就鼓吹日本为"万国之冠",负有"解放"亚洲的责任,企图建立以"皇国"为中心的殖民帝国。联想战后几十年日本"皇国史观"幽魂不散的现实,他们不仅未对其侵略战争认真反省,反而为侵略历史翻案,否认南京大屠杀,否认慰安妇制度,修改教科书,参拜靖国神社,并对东京国际法庭正义审判贬损和歪曲。这一切都说明,日本军国主义阴魂不散,我们不可不对它保持警惕。对二战后日军残留中国山西的事实,同二战中和二战前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历史一样,也绝对不能漠视,不能淡化。

4.产销会议规定 篇四

(讨论稿)

第一条 目的为确保生产与销售密切的配合,使产品的质量、产能等不断地提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有关生产与销售各部门。

第三条 作业细则

(一)召集单位:制造部

(二)参加单位:制造部

2营销部

3综合部

(三)会议周期:每半月一次,若特殊情况则不在此限,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准备资料内容:营销部:新接订单情况,客户报怨情况,出货状况及订单变更状况。制造部:物料库存、采购、外协加工情况及物价波动现状;项目计划进度及品质管制检查的实际情况;实际产量与计划产量的差异情况,超前或落後原因分析及产能分析等资料。

3综合部:预算与实际的差异,需要与各单位配合的事项。4 各单位对目前所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报告及讨论内容:

各单位依据准备资料提出如下报告:客户抱怨情况及改进措施;生产进度超前、落后问题与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为达成计划目标,各单位应协调解决的事宜;作业流程及操作方法、技术、质量等改善意见的研讨; 5 确定及协调新订单的生产排程;生产作业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以上报告及讨论的决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贯彻执行,并于下次会议报告执行结果。

第四条 结论

参加产销会议的各单位人员,要确实反映现状,全体同仁齐心协力,共同解决问题,并制定防范措施,使公司发展日益进步。

第五条 本规定如未尽事宜,应随时修改。

第六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服务站建设规定 篇五

气业便„2010‟7号

关于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气象局:

信息员服务站建设试点是今年省市局安排的气象为农服务重要内容之一,省市局领导已多次在相关会议上进行了强调。能否做好今年的试点,是做好明年乃至以后各项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关键。我市的信息员服务站建设试点工作正稳步、有效开展,希望各县市区气象局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投入更多的精力,安排专门的力量,务必将各项具体工作内容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切不可留于形式。为统一全市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制作、悬挂统一标准的气象信息服务站牌子(具体模板见附件1)。请各单位根据不同站点修改文字信息内容后制作标牌。以模板为例,所用字体均为黑体,“肥城市边院镇”文字区字体大小为100.06点,“气象信息服务站”文字区字体大小为140.34点,请制作单位用photoshop软件修改文字信息后制作。牌子用铜色钛金板,长60厘米,宽40厘米。

2、制作统一规格的气象信息服务站有关制度(内容见附件2)。市局统一制定了五项制度,请各单位一律按长90厘米、宽60厘米(外框用铝合金镶边),以写真的形式制作规章制度牌。要求黑体黑字,浅色背景。

3、统计上报信息服务站的有关信息(内容见附件3)。请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相关信息报业务科,市局将进行检查、核实。

4、其他不明事宜请与业务科联系。附件:

1、信息服务站牌子模板

2、信息服务站有关制度内容

3、信息服务站信息表

6.会议室使用规定 篇六

1.会议室由行政部门负责;

2.会议室周二至周六供中药仓库工作人员分装花茶、自包装产品使用,如会议室有其他安排,另行通知;

3.周一例会前,中药仓库工作人员负责将会议室桌椅归位,打扫会议室卫生;

4.周一例会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即可打扫会议室卫生;

5.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必须爱护会议室的设施,保持会议室清洁,用后及时整理:打扫卫生(包括黑板擦干净,白板笔盖好,桌椅归位),检查安全(关好门窗,空调,电灯);

6.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将会议室的各种设施拿出会议室或转作他用,违者发现一次乐捐50元;

7.与会人员要爱护会议室的公共设施,损坏赔偿,做到会散、人走、电源关。

8.本规定由行政部制定,经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负责人:行政专员 会议室固定资产清单:

白板2块

桌子5张

椅子9把

空调1台

饮水机1台

电扇1台

新乡市传仁堂大药房

7.会议服务规定 篇七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征收率) ×征收率

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 (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 服务, 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 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一经选择, 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文市发[2008]51号) 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号) 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 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四、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8.会议服务规定 篇八

关键词:效力性;管理性;强制规定

一、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概念

针对效力性强制规定,我国目前学界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较有代表性的是崔建远与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崔建远教授认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王利明教授认为,其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该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从中可以看出,效力性规范是对合同效力在民法意义上的一种否定,否定当事人的不法合意。

关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又称取缔性强制规定),是指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条文表述采用“应当”的形式或可推导出为强制性规范的形式来表达,但违反其可能只会造成其他法律上的不利结果,不会对合同的效力造成影响。如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只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口头合同)无效。该规定便是一个管理性强制规定,目的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更可确定的形式明确权利义务,避免纠纷以及在纠纷出现时便于提出证据,同时在方便政府对于租赁行为的管理和国家的数据收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历史发展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其表述比较模糊、笼统,同时范围过于广泛,这与当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建立有关,其打击面过宽,不利于市场活力的释放。因此,在1993修订的《经济合同法》中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这相比《民法通则》的规定进了一步,将违反的“法律”限制为“法律、行政法规”,将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外。此时,市场经济刚刚被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国策,计划经济思维尚未完全散去,导致该规定依然范围过宽,不利于市场交易的活跃与发展。鉴于此,在1999的《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法的规定,将合同无效的事由进一步限缩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相较于前的规定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在司法实务中,因引用该条款而宣告合同无效的比例占到了将近一半,这与立法初衷不相融合,鉴于此,最高法于2009年的《合同法解释二》中第14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这就进一步限制了使合同无效的事由,以期更好的发挥合同法保障、促进市场交易的作用,降低合同的无效率,迎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其同时也引出了“何为效力性强制规定”这一命题,但遗憾的是,司法解释并未对其进一步解释,这不免是白璧上的一点微瑕。

三、效力性强制规定與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确实不易区分,我国学界目前主要采用王利明教授的观点,他对此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区分标准:首先,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其违反了就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其次,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无效与否,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最后,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定就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对如何区分两者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意见,该标准具有很好的判定价值。

个人认为,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可被视为兜底性的规定,其为一个开放性的、准用性的条款,在适用中由于没有具体的区分标准,易造成适用过多、过滥的情况,反而背离了初衷,因此《合同法解释二》对其进行了缩小解释,这是法律解释学在完善法律,填补法律漏洞,适应社会和市场发展方面所承载的重要意义。并且,在法律解释学中,多个解释方法可以同时被适用于同一个条款,目的是进一步来明确其含义,增加条文的可操作性。在实务中,引用第五款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比比皆是,这其中有严重违法的合同,也有一些不符合立法目的的判决。对此,可结合前四项的规定对第五项再次进行体系解释,以进一步明确其含义。其前四款的内容分别为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第五项所规定的事由的违法的严重性需达到同前四款相同的违法程度方能被判决为无效。如果违法程度达不到与前四项相当的程度,可视为管理性(取缔性)效力规定。这就是从实质性上去理解该项的含义,使它与前文保持一致,使整个条文更具协调性。适用整体解释的方法去理解该项,在实务中可以使轻微违法或者不符合国家管理秩序的合同不至于出现“一违法即无效的情况”,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是国家权力对私权利的尊重。从这一点上说,合理的解释和限制52条第五项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除此之外,在理解该项时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权衡利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方能更好的适用该条文,发挥其积极的一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个人的权利自治提供坚实保障。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3页.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38页.

[3]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0-322页.

作者简介:

9.服务跟踪回访管理规定 篇九

文件编号:YQ/G016

为了执行2008年AUDITⅡ、CSE标准,公司制定电话回访的具体操作方法,望服务部贯彻实施:

一、电话回访工作的重要性

1、服务跟踪回访是再次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机会。

2、是抓住客户再次进站的良好契机。

3、是上次服务中漏洞的弥补。

二、筛选和确定回访的对象

1、明确“目标用户”:VIP客户,集团公司、政府车队、单位用车\车队长,司法\警务车,以及私家车,事故车,大修车,回访中的抱怨的客户,对上述用特殊符号标识进行重点关注,进行100%的服务回访跟踪。

2、明确“回访用户”:所有售后维修保养的车辆均为一般回访用户,电访的数量应大于等于30%。

3、针对“目标用户”在维修过程中给与优惠打折,实行付款转帐、分时段结账(季度),代办年审、市区内免费施救、在维修保养过程中保证出厂车辆质量检验合格100%。

三、跟踪回访的实施

1、准备资料(委托书、接车单、结算单、投诉单)

2、严格按照上海大众电话礼仪标准要求实施。

3、记录客户对售后服务质量的评价、了解客户车辆使用情况。

4、虚心接受抱怨投诉,使用上海大众电话回访专用表单,CSE中“客户投诉处理单”。

四、服务跟踪的监控:

1、回访员将当天的客户抱怨交给站长/总经理,经批示后转交服务经理,由其具体处理。

2、服务经理处理后及时交回访员,回访员三天内再次回访,记录回访内容。

3、抱怨处理完成后第二天服务顾问在SVW-Ⅱ系统中输入特别备注内容,加注特殊符号作为今后重点关注对象。

4、公司定期召开的质量信息沟通会议上服务部要将服务跟踪回访的结果进行评审,对薄弱的环节提出有效的,合理的,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措施。

五、回访员每月月初3日前将上月回访情况上报服务经理,迟交或未交按50元/次进行扣罚。

回访员针对抱怨进行分析(回访调查流失原因)、并且分类(集团用户、私家车用户、)每月月初3日前将抱怨分析表上报至服务经理,批准:

10.会议费管理规定 篇十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___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__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

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

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第六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___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___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___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___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___%以内,最多不超过___人。

第八条

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

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会议、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军队会议费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规定》以和中央军__关于加大财经管理和整治力度、加强具体制度建设的指示精神为指导,针对军队会议费管理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对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严格经费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并优化了会议费标准结构,重新界定了会议费开支范围,完善了会议费监督管理机制。

通过调整开支范围,着力改进会风。《规定》强调会议费只用于保障会议食宿、文具、租用交通工具,以及制作会标、印刷文件资料等开支。现场会布置、会议新闻报道、表彰奖励、设备租赁、多媒体制作、外聘人员授课等开支,不得纳入会议费保障范围。严禁将会议费用于组织游览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购买纪念品等物品。

通过优化标准结构,增强标准适用性。《规定》将军队会议费最高限额标准与中央国家机关标准拉齐,保障会议合理需求。考虑到各地物价水平不同,明确各单位可在总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所属单位会议费具体标准。同时,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费标准实行综合限额管理,不再区分房租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通过强化管控措施,增强制度执行力。《规定》要求建立会议计划审批、定点管理和公开公示制度,要求各单位确定军内定点宾馆、招待所,核定收费价格,降低会议费开支水平。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超标准、超范围,无计划、无预算的会议开支,以及虚列会议支出套取现金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问责相关单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扣发奖励工资、纪律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修订印发《军队会议费管理规定》,是继今年出台总部机关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后的又一项重要法规,是解决“四风”问题、依法管财强化监督的实际举措,对于遏制会议费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现象,更好地为实现强军目标和部队全面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会议费管理新旧规定七大不同

传达布置优先网络视频

人民网北京___月___日电

近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___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对外发布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

与___年颁布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就会议计划和预算管理、会议分类和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会议费管理,力求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新规定“四类会议”

二类会议每年不超过___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原先分三类管理,此外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并没有明确规定,新办法将这部分会议作为“四类会议”纳入规范范围。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____和____批准;二类会议,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___次;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计划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会议计划。

压会期减人数

省区市领导出席有明确限制

新办法规定,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___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___天。而___年规定中,二类会议会期的上限为___天。

新办法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___人,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___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___人。其中,明确规定二类会议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传达布置优先电视电话、网络视频

新办法规定,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对于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明确规定会议费用不得向下级转嫁摊派

与___年《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

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新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各类会议

___年《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____各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新办法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即____各部门,____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___,全国政协___,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召开的会议都应执行本办法。同时明确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禁止现金方式结算

___年《管理办法》并未对于会议费支付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而新办法规定,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出台会议费公示和报告制度

新规定中单独一章规定了出台会议费公示和报告制度,而___年的《管理办法》中并未有规定。

新办法明确,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___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____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____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四道闸门管住会议费

新办法明确四大新举措加强会议费管理。

一是强化会议计划和审批管理制度,规定所有会议必须纳入单位的会议计划,进一步明确各类会议的报批程序和审批制度;

二是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要求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三是严格会议费报销和支付管理。

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定点饭店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凭证等,并规定会议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11.规定汉字的定形 篇十一

1.简化汉字

1956年1月31日国务院公布《汉字简化方案》,收515个简化字和54个简化偏旁。1964年编辑出版《简化字总表》收简化字2236字,1986年10月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收简化字2235字,这是现阶段国家推行简化字的总结。至此,简化字的推行取得很大的成绩。第一是减少了笔画数目;第二是使用合并简化和同音代替简化的方法减少了102个繁体字;第三是提高了阅读的清晰度;第四是改进了一部分字的表音表义功能。

2.整理异体字

异体字指音义相同而形体不同的一组组汉字,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着大量的异体字。异体字的存在只会增加学习和使用的负担,没有什么积极的意义。人们在使用汉字的过程中,会自发地对异体字进行整理,但自发的整理速度很慢,而且容易产生矛盾,在适当的时候要有行政力量的介入和支持。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组织力量开展了异体字的整理工作。整理异体字就是从每组异体字里面根据从俗从简的原则选定一个作为规范字,淘汰其余。1955年12月22日,文化部和文改会联合发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表内收异体字810组,淘汰异体字1055字。自1955年以来,我们对《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进行过几次调整,恢复了30个异体字为规范字。到目前为止《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共有异体字795组,淘汰异体字1025字。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发布很早,存在一些不足。《新华字典》《新华多功能字典》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做了必要的凋整,可以作为使用时的参考。

3.整理印刷汉字字形

新中国建立之初,印刷通用字字形十分混乱,这就降低了出版物用字的规范性,增加了汉字学习和使用的难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62年文化部等部门联合成立汉字字形整理组,就印刷通用字范围内的铅字字形加以整理,确定每个汉字的笔画结构和笔画数,用做统一铅字字形的范本。整理组于1964年5月编成《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收印刷通用宋体字6196字。按照从简从俗、便于学习和使用的原则,给每一个通用汉字规定了标准字形,包括笔画数、结构和书写笔顺。1965年1月,文化部和文改会发布《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使用至今。

这个字表实际是对印刷通用汉字字形的全面整理,直接的整理对象是现代通用汉字,但文言古语用字实际也按照字形表规定的整理原则进行了整理。从整体上说,新字形比旧字形统一、美观、合理。现在我们使用的汉字字形,包括繁体字的字形都要使用新字形。

4.整理异形词

12.会议服务规定 篇十二

1 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体系

目前, 舒兰市已初步健全了兽医工作、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疫情监测、防疫屏障和无疫区法规六大体系。基本完善了县级兽医实验室、卫生监督检查站、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基础建设, 形成了有效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机制, 提高了疫病诊断监测、预警预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实行了对口蹄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蓝耳病等重大疫病全面强制免疫, 有效推动了畜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为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1.1 健全了兽医工作体系

舒兰市已分级成立了畜牧业管理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形成了完善的行政管理、技术支撑、监督执法等三大兽医工作机构, 明确了工作职能和独立执法主体, 并在各自的职能范围中开展无疫区工作。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村设动物防疫员, 确保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效落实和开展。

1.2 健全了动物防疫体系

主要包括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疫情报告, 承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技术支撑任务, 开展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1.3 健全了动物防疫监督体系

建立了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等工作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 配备了与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车辆, 具备了依法行使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过程中快速有效的监督管理能力。

1.4 健全了动物疫情监测体系

县、乡、村分别建立了动物疫情监测网, 分别负责片区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 实行动物疫情逐级上报制度, 并制定和实施了《舒兰市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24小时接受社会的疫情举报。

1.5 健全了动物防疫屏障体系

舒兰市积极创造条件, 因地制宜地设立了法特检查站和平安检查站, 并与人工疫情督查和环境屏障相结合, 建成了动物防疫屏障体系, 严格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传入本市。

1.6 健全了无疫区法规体系

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无疫区法规体系。

2 加大工作力度, 将无疫区建设措施落到实处

2.1 建立和完善兽医实验室

兽医实验室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了改造, 配备了动物防疫、检疫、消毒、病料的采集和送检、治疗及初步诊断的仪器设备。加强了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 确保人员数量和素质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2.2 实施高密度、高质量的强制免疫

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实施牲畜口蹄疫、猪瘟、禽流感、鸡新城疫、蓝耳病的强制性免疫, 免疫密度均达到100%。同时, 对猪链球菌、法氏囊、牛巴氏杆菌等其他动物疫病按计划做好免疫工作。

2.3 切实做好消毒灭源工作

定期对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饲养场等场所实施消毒, 并确保消毒效果, 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2.4 加强疫情、药残监测和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动物防疫体系的作用, 严格按照疫病监测的要求, 定期通过血清学等监测手段, 加强对动物重大疫病的监测, 对动物免疫和消毒效果进行评估。

2.5 搞好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 对监测出的阳性畜禽、疑似染疫畜禽,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坚决依法采取隔离、诊断、补免、消毒、扑杀等有效处理措施。

2.6 大力推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对现有各类畜禽饲养场、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新建的各类畜禽饲养场、畜产品加工企业, 必须按标准化生产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同时积极推进舒兰市畜禽饲养场、畜产品加工企业的认证, 实现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2.7 加强对兽药和饲料的管理

按照省市《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切实加强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杜绝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进入畜禽生产领域, 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

3 存在的问题

已建成的无疫区体系, 虽然整体提升了畜牧业的科技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然而, 站在新的里程碑下, 面对新的起点和新的目标, 仔细检查和分析, 发现本市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 专业技术队伍人员匮乏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专业技术队伍人员匮乏, 学历和职称结构相对不合理。

3.2 资金短缺

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项目活动的经费相对不足, 检测工作的长效性、连续性机制不够完善。

3.3 生态养殖小区建设步伐不够快

建成的256个养殖小区远远达不到发展规模化生态小区的要求, 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4 解决的办法

4.1 争取支持

4.1.1 财政支持

无疫区评估认证工作是一项繁杂的工作, 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 如无害化处理场、隔离场的建设等都需要资金的投入。获得财政部门的支持, 才能有效的开展相关工作。

4.1.2 人事部门的支持

只有获得了人事部门的支持, 有相对稳定的防疫队伍, 才是无疫区建设的基础。

4.1.3 相关单位的支持

无疫区工作是一项综合的工程, 需要整个系统的支持, 需要防疫、监督等多家单位的相互配合来共同完成,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动物从出生 (引入) 、饲养、免疫、出栏 (死淘) 、屠宰、销售及运输等所有环节的有效监管。

4.2 健全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只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让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才能确保监管的有效实施。

4.3 加强管理

4.3.1 加强对规模饲养场 (小区) 的监督管理

提出可行性建议, 提高其主动进行引入申报、销售报检的自觉性, 并使其完善内部管理及相关的设备设施。

4.3.2 加强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

坚决做到无“三证一标”不许入场, 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与验讫标志不许出场, 且日监督记录、回收的检疫证明、耳标以及产品检疫证明的存根要相符, 保障上市动物产品安全无疫。

4.3.3 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对内部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做到文明执法。

4.3.4 加强溯源管理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建设, 要将动物免疫、检疫、监督工作综合起来, 通过现代化的手段进行管理, 这项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4.4 扩大宣传

利用媒介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 提高人们的自觉性, 使其知法懂法, 并主动投入到举报、监督的行列, 形成全民协作的良好氛围。

13.售后服务管理规定 篇十三

(讨论稿)

为规范售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企业信誉,理顺流程,特制订本规定。

一、职责

1.1销售部负责产品售后服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排售后服务方式,解决用户提出的售后服务要求。

1.2技术质量部指导销售部售后服务,对返厂产品予以鉴定,安排返修工作,对报废产品签署结论,对返修、报废产品零件回用签署处理决定;应销售部要求,派人出现场。

1.3售后服务人员隶属销售部,由销售部委派或外聘人员兼职,受销售部管理,接受技术质量部指导,采取驻点、包片、机动等方式,对产品在交付用户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诉求予以处理、答复。

1.4总成车间配合售后服务工作。在售后服务进行现场维护需要时,销售部可指令车间派人协同售后服务人员进行维修;接受技术质量部安排,对返修产品进行返修,对报废产品进行拆解。(在生产任务忙,岗位紧凑,无富裕人员情况下怎么办?停止现生产,派车间人员去参加现场服务?因现在车间组织按排生产,一般不预留富裕人员,因没有车间计件工资不允许有富裕人员白拿工资.)

二、方式

2.1售后服务方式依配套和社销二种型态,分现场维护、返厂维修和换货三种方式。

2.1.1现场维护:适用于配套销售产品的质量问题处理,在产品交付用户后,用户提出的产品外观质量问题、可予现场改修的孔位匹配问题等适于现场处理的维修事件。

2.1.2返厂维修:适用于配套销售产品的质量问题处理,用户指出的产品缺陷在现场难以解决的,售后服务人员将产品拉回厂里整改后再发还用户的处理形式。

2.1.3换货:适用于配套和社销产品的质量问题处理,用户指出的产品缺陷在现场不能维修、返厂维修不能保障用户的质量或时效要求时,经内部程序认可需予更换新货的处理方式。

2.1.4社销产品的售后服务方式以公司《社会销售产品“三包”(暂行)管理办法》为准。

3、售后服务流程

3. 1叫修当用户以电话或书面方式提出产品问题时,信息第一接收人应在半小时内将信息传递给销售部售后服务主管,售后服务主管应在半小时内答复客户。

3. 2服务

3.2.1现场维修:对市内用户小修项,可现场解决的,在用户提出要求半日内,售后服务人员应予登门解决完结;市外主机厂的现场维修由技术质量部通知当地兼职售后服务人员处理。

3.2.2返厂维修:业务员或售后服务人员接到用户服务信息后,经售后服务人员现场确认,由业务员或售后服务人员将产品发回公司,由销售部售后人员开具退库单,技术质量部在退库单签署处理意见,将产品退回仓库;技术质量部开具《排修单》,安排维修。

维修后经检验合格产品,由维修人按包装要求办理入库。

业务员或售后服务人员将返修产品开具出库单后从仓库提出,发还用户。(损坏严重或泥土油腻严重等无法修复的产品怎么处理?不惜一切代价维修?还是报废,拆解。对修理后无法销售的产品?如此产品已改型、或原客户定作的产品,但原客户拒绝接收返修品的,怎么处理。)

3.2.3换货:业务员接收到用户换货需求后,由售后服务人员(含兼职)现予认定,认定后确需换货的,由业务人员召回问题产品,办理退库单,技术质量部对产品鉴定后,在退库单上签署意见,财务部仓库接收退回产品;业务人员开具换货票,办理产品领出手续(需由服务人员现场更换的,由服务人员办理),发还用户换货。

服务人员上门更换的,应带回问题产品,再开具退货票,经部门

负责人签字后,请技术质量部鉴定,在退货票上签字,由仓库接收。

3.2.4社销产品的退换货按《社会销售产品“三包”(暂行)管理办法》办理。

4. 退回产品处理

4.1经技术质量部鉴定,可返修的,由技术质量部向车间下达返修单。属产品制造过程缺陷的,责令车间改正;属用户原因的,车间有偿返修。

4.2返修后合格品按正常入库手续办理,但不纳入当月计件。

4.3经技术质量部鉴定,需报废的,由技术质量部向车间下达拆解任务单,并对可回收利用部件办理回用单

4.4售后服务人员对用户反映问题应予确认,填写“售后服务维修单”,“售后服务维修单”一式二联,一联存销售部,一联存技术质量部。

五、纠正与预防:技术质量部定期(月)对售后服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制订纠正(预防)措施,不断改善质量状况。对重大质量缺陷的,应当即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售后服务人员定期(周)将售后服务情况汇总,报技术质量部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六、考核

6.1售后服务人员未及时现场服务的,或对业务员(或主机厂)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未及时反应的,考核20——50元。考核单位:销售部,被考核对象:售后服务人员。

6.2用户反映质量问题,公司内第一信息接收人未及时传递信息、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考核20——50元。考核单位:技术质量部,被考核对象:质量问题信息接收者。

6.3业务人员发现产品问题未及时通知售后服务人员处理的,考核30——50元。考核单位:销售部,被考核对象:业务员。

6.4技术质量部对售后服务人员反映的质量问题未及时制订纠正(预防)措施的,考核60——100元。考核单位:综合部,被考核

单位:技术质量部。

6.5车间未按照要求或指令,予以及时维修的,考核40——80元。考核单位:技术质量部。(生产任务忙时,无富裕人员对大批次的产品进行返修时怎么处理?)

6.6现场服务人手不足时,应销售部请求,未予配合派出人员的,考核40——80元。考核单位:销售部,被考核单位:销售部协请派人单位。

7、附则

本规定由综合部提出;

本规定由技术质量部拟定;

14.会议费管理规定 篇十四

新规定“四类会议” 二类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原先分三类管理,此外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并没有明确规定,新办法将这部分会议作为“四类会议”纳入规范范围。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二类会议,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压会期减人数 省区市领导出席有明确限制

新办法规定,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而06年规定中,二类会议会期的上限为3天。

新办法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明确规定二类会议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传达布置优先电视电话、网络视频

新办法规定,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对于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明确规定会议费用不得向下级转嫁摊派

与06年《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

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新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各类会议

06年《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新办法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即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召开的会议都应执行本办法。同时明确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禁止现金方式结算

06年《管理办法》并未对于会议费支付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而新办法规定,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出台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新规定中单独一章规定了出台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而06年的《管理办法》中并未有规定。

新办法明确,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四道闸门管住会议费

新办法明确四大新举措加强会议费管理。

一是强化会议年度计划和审批管理制度,规定所有会议必须纳入单位的年度会议计划,进一步明确各类会议的报批程序和审批制度;

二是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要求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三是严格会议费报销和支付管理。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定点饭店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凭证等,并规定会议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15.解读农机“新”三包规定 篇十五

本文就如何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理清新三包规定与原三包规定的区别, 特别是在调节投诉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如何掌握新旧规定的过渡, 以及在今后执行过程中可能碰到的情况等进行探讨。

一、新颁《规定》的主要特点及解决的问题

1. 总则中的法律依据, 去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各国农业机械化进法》。这样等于明确了农业机械并非完全是简单的消费品的概念, 农业机械特别是大型农机具已经逐渐成为农民用来增收的一种经营性工具。这样就解决了实践中协调农机投诉时农民仅提到《消法》有关规定而不好操作的问题。

2. 对农业机械产品进行了定义, 扩大了适用范围, 强调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都在本规定的调节范围内, 解决了原《规定》不在附件1中的产品不好界定是否是农机产品、是否属于《规定》调节范围、三包责任不好确定的问题。

3. 明确了各行政部门的职责。生产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销售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维修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这解决了目前存在的各部门都受理投诉, 但由于职责不清, 虽然都在管但都不知道如何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促成农民投诉的快速解决的问题。

4. 明确了解决纠纷的程序应当是先协商、协商不成去投诉机构调解、调解不成去法院起诉。在农机用户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时, 鼓励用户与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向技监、工商、农机管理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 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原规定中也列出了处理问题的办法, 但没有明示递进关系, 造成农民把所有的办法同时应用、到处反映问题却不一定能够有效解决问题。

5. 理清了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三者在三包服务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强调谁销售谁负责三包, 强调销售者先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 之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这解决了现在销售者不积极承担三包责任的现象, 有助于打破销售者认为质量问题是归生产者, 使用问题归用户, 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相对被动, 导致部分问题由于未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而升级的局面。

6. 对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应有的内容以及销售者销售产品时应告知用户的内容、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做的具体工作、修理者的维修记录内容等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原《规定》对这些内容规定比较笼统, 未列出详细的内容, 现在就可以解决这些工作做得不扎实不具体、导致有纠纷时很多事实由于没有原始资料不好确认的问题。

7. 强调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法律意义, 要求销售者在销售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有关内容。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 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可以退货。事实上, 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不仅仅只是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更重要的是其法律上的意义。法律规定了生产者负有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 包括明示担保义务和默示担保义务, 产品使用说明书便是生产经营者的明示担保义务事项之一, 是商家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除了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默示担保) 外, 还应以说明书向消费者约定该商品应有的质量、性能, 这就意味着必须保证产品与此约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否则, 消费者有权要求降价、退货、赔偿损失等。

8. 明确提出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不得少于一年, 提出了易损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 应制定合理的质量保证期, 并对目前存在的部分产品的易损件简单规定为不实行三包的现象进行了约束。

二、新《规定》与原《规定》的内容辨析

三包责任规定是调节农民投诉时最重要的依据, 新《规定》中对修理、换部件、换货、退货的条件较原《规定》进行了细化, 增强了可操作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三包有效期内, 送修的农机产品长时间不能修好的处理办法:时间期限, 原为40日, 现在为30个工作日。处理方法, 原为“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 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 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现为“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 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要求换货的, 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可以看出新规定与原规定相似, 表述有所不同, 但对实际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效果大致相同。

2. 更换部件或系统的条件:现为“三包有效期内, 同一严重质量问题, 累计修理2次后, 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 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 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 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原为“因附件三所列同一故障 (原) 或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修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见, 基本原则没有变化, 都是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 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时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但是新规定更严谨, 区分了严重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可以说, 现在对重复出现小故障、多次维修仍不能解决这类问题有了较好的处理方法, 将期限定义在第一个作业季节开始30日内, 而不是整个三包有效期内。原先对故障没有分类, 没有明确的定义, 造成皮带反复断、到处开焊、漏油等小故障一直出现, 一直修, 却达不到换货条件。现在就可以做到累计修理2次后, 又出现问题时就换部件或系统。比如割台开焊两次后再开焊就换总成, 液压漏油2次后再发生漏油现象就换液压系统。原先只说总成或部件, 有的用户液压系统的齿轮泵更换了多次, 但若提出换机, 好像也不合适, 现在提出了更换系统的概念, 这种问题在更换过2次后, 若再发生问题就应当换系统, 若系统更换后再发生故障就可以达到换货条件了。

3. 换货条件:现为“三包有效期内或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 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 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 可以换货”。原来有两种情况可以换货, 一是“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 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二是“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 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新规定换货条件与原规定相近, 都是更换过主要部件或系统后, 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 可以换货, 但是新规定对质量问题有分类, 对严重质量问题处理期限是按三包有效期计, 对一般故障按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计。另外新规定取消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换货的可能性。

4. 退货条件:现为“三包有效期内或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 达到换货条件, 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的质量问题, 可以退货”。原为“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可以要求退货”。可以看出, 退货的基本条件与原来相同, 不过原退货条件有15日时间限制, 而对质量问题不局限于与原质量问题相同, 现在对质量问题有限 (下转28页) (上接16页) 制, 还是相同的质量问题, 但是时间期限为三包有效期内或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笔者认为现在达到退货条件的可能性要大, 一般情况下换货后15日内不太容易发生故障, 特别是以换货日计, 15日大部分机具都没有投入正式使用。但是三包有效期内仍然出现相同的质量问题, 这种可能性要大得多。在市场上出现的质量问题一定要从根本上解决, 如果通过换总成、换系统、换机, 相同质量问题还继续出现, 说明此质量问题属产品设计或制造上的问题, 应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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