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所警察待遇

2024-07-16

劳教所警察待遇(精选6篇)

1.劳教所警察待遇 篇一

2009年烟台市劳教所

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9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9〕6号)和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2009年招考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鲁人办发〔2009〕33号)的要求,今年烟台市劳教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5名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和条件

招考职位、数量及条件要求,详见《2009年烟台市劳教所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附后)。

报考人员除具备报考公务员应有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特体是指达不到最低体重或超重),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重度扁平足;

2、裸眼视力4.8(旧标准0.6)以上,或者裸眼视力均在4.6(旧标准0.4)以上且矫正视力5.0(旧标准1.0)以上;

3、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1年2月18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78年2月18日以后出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

8、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二、身体初检、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身体初检、报名

报考人员的身体初检、报名等工作,根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报考劳教所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需按规定进行身体初检。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身体初检不得由他人代办。身体初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整个考录工作全过程。进入面试的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以后,需向用人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有工作单位的人员要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内容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或从业时间、本人现身份、同意报考公务员等)。属于人事代理形式管理的人员,须提交人事代理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对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介绍信确有困难的在职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应提交身份证、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的证明材料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在面试前3天仍未向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1、笔试:考试内容、方法和时间,与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笔试同步进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2、面试:面试由市里统一组织,有关事项另行通知。面试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员。

四、体检与录用

劳教所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及招考条件中规定的人民警察身体要求执行。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的人员,按规定权限公示、复核和审批。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9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2009年招考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以及《烟

台市2009年招考公务员简章》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烟台市司法局 0535-6244730

附件:2009年烟台市劳教所招考公务员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

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

烟 台 市 人 事 局烟 台 市 司 法 局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2.劳教警察财务工作者个人总结 篇二

20xx年,是本人在财务科工作的第二年。在一年的时间里,本人能够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努力钻研、扎实工作,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在财务岗位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做出了贡献。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参加有益的政治活动,不断提高自身思想修养和政治理论水平。

20xx年,本人积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两个条例、四个专题,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的内容。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做好记录、积极讨论、用心体会、写出心得。同时积极参与到“八荣八耻”等活动以及“爱岗敬业”演讲比赛活动中,在参加活动的时候,明确目标、树立榜样、锻炼胆识、提高认识。

通过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参加政治活动及各种竞赛,本人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使得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加强了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了执法和服务意识,为做好财务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热情服务,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团结协作。今年,根据财务科的工作安排,本人从原来的记账岗位上调整到报账岗位上。在岗位变动的过程中,本人能顾全大局、服从安排,虚心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习,认真探索,总结方法,增强业务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并能团结同志,加强协作,很快适应了新的工作岗位,熟悉了报账业务,与全科同志一起做好财务审核和监督工作。

2、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依法办事。一年以来,本人主要负责财务报账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本着客观、严谨、细致的原则,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做到实事求是、细心审核、加强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按照财务报账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进行财务报账工作。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对不真实、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敢于指出,坚决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通过认真的审核和监督,保证了会计凭证手续齐备、规范合法,确保了我所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切实发挥了财务核算和监督的作用。

3、任劳任怨、乐于吃苦、甘于奉献。今年以来,由于场所整体搬迁和会计基础规范化整改工作,财务工作的力度和难度都有所加大。除了完成报账工作,本人还同时兼顾科里的内勤工作及其他业务。为了能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本人不计较个人得失,不讲报酬,牺牲个人利益,经常加班加点进行工作。在工作中发扬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的精神,对待各项工作始终能够做到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在完成报账任务的同时,兼顾内勤,做好预算,管理劳教存款,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起到了先进和榜样的作用。

4、爱岗敬业、提高效率、热情服务。在财务战线上,本人始终以敬业、热情、耐心的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对待来报账的同志,能够做到一视同仁,热情服务、耐心讲解,做好会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刁难同志、不拖延报账时间对真实、合法的凭证,及时给予报销;对不合规的凭证,指明原因,要求改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高效、优质的服务,获得了民警职工的好评。

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树立起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和财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本人作为劳教系统的一名财务工作者,具有双重身份。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既以一名劳教工作人民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学习和掌握与劳动教养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到知法依法、知章偱章。又以一文秘114版权所有!名财会人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建设,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在实际工作中,将劳教工作与财务工作相结合,把好执法和财务关口,实践“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民警职工服务,树立了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和财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四、努力学习,增强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3.劳教所警察待遇 篇三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6-10-15执行日期:1996-1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在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委员会

第二节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

第三节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所属医院、科研所、学校的党组织

第四章 政治机关

第一节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

第二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

第三节 监狱、劳教所政治处

第四节政治机关干部

第五节 政治部(处)主任

第五章 政治委员会、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 政治委员

第二节 政治教导员

第三节政治指导员

第六章 共青团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担负

着惩罚、改造罪犯,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中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监狱、劳教工作领导的根本保证。

第五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根本指针。

第六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的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保证党对监狱、劳教工作的绝对领导,保证监狱、劳教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和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以及监狱、少管所、劳教所、警察院校、医院、研究所设立党的委员会;在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和相当于监区或大队建制的单位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具备条 件的监狱的分监区和劳教所的中队设立支部委员会。监狱、劳教所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监狱长、所长负责制。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设政治部;监狱、劳教所、警察院校、医院、研究所设政治处;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及监狱、劳教所设政治委员;监狱的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设政治教导员;监狱的分监区和劳教所的中队设政治指导员。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监狱、劳教工作方针、政策教育,使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

(二)思想教育。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行人民警察宗旨和监狱、劳教工作优良传统教育;进行忠诚党的监狱、劳教事业的教育;进行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宣传鼓动工作。引导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党的监狱、劳教事业。

(三)党组织建设。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建立健全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建设,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严格党员的管理,严肃党的纪律,端正党风,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队伍建设。根据党的干部路线、政策和监狱、劳教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调整配备好各级领导班子,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做好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学历教育、岗位培训、警衔晋升培训和专业技术教育工作,实现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培养造就大批适应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需要的人才。

(五)廉政建设。对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进行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做到依法办事、为政清廉;建立和完善监狱、劳教工作执法监狱制约机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六)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树立实事求是,艰苦奋斗,令行禁止,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监狱、劳教工作法规、规章;加强警容警纪教育,树立良好的执法执纪形象。

(七)民主制度建设。努力培养民主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正确决策、减少失误,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八)共青团建设。建立健全共青团的各级组织,围绕监狱、劳教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提高青年、团员素质,引导他们在学习和工作中成长,发挥共青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使共青团组织成为党的有力助手,成为发展监狱、劳教事业的生力军和可靠的后备力量。

(九)宣传、文化和立功创模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对内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和丰富文化生活;组织开展争先创优、立功创模活动,发现、培养、宣传、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弘扬革命英雄主义。

(十)政治工作研究。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监狱、劳教工作任务的发展变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治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举措,为提高政治工作水平和发挥政治工作的保证作用提供理论指导。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在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委员会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监狱、劳教所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第十二条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工作程序和换届选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机关决定、命令、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计划、安排。

(三)罪犯、劳教人员的改造工作,监狱、劳教所的经济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

(四)重大改革措施、建设项目、经费开支和重要工作部署。

(五)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等问题。

(六)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

(七)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奖惩和调配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

(八)队伍的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九)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党的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

(一)本单位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领导,维护集体领导,坚决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接受党的委员会的监督。

(二)对于党的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属于行政工作的由行政领导负责贯彻执行,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工作负责人负责贯彻执

行。

(三)党的委员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对党的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直至中央反映,但在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五条 党的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在组织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法律法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产经营、领导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深入改造、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使党委会的决策科学化。

(四)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情况,检查廉政建设情况。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党内外人士和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节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

第十六条 监狱的监区、分监区设立的基层委员会,劳教所的大队、中队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或相当于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建制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十七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的产生、任期、换届选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劳教人员和生产经营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监狱、劳教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学习政治工作、教育改造和经济管理等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行使权利。

(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重视在一线岗位发展党员。

(五)在监狱的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中队建立党员责任区,开展传、帮、带活动,帮助后进、表扬先进。

(六)坚持群众路线,经常听取群众对党员和支部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领导共青团工作。

第十九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总支、支部委员会应支持监区长、分监区长或大队长、中队长充分行使职权,完成改造和生产等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一)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传达上级组织指示,通报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的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讨论总支、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的奖惩等问题;总支、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制定贯彻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的措施,分析队伍的思

想状况,研究部署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的党务工作;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二次;根据中心工作和形势发展的要求,每季度安排一次党课教育。

(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征求党员、群众对支部及成员的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三)坚持报告工作制度,总支、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向全体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坚持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月向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坚持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三节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所属医院、科研所、学校的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所属医院、科研所、学校党的组织,按照第三章第一、二节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政治机关

第一节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 第二十二条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的领导和司法部政治部的指导下,指导监狱、劳教机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建设。协助司法部政治部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政治委员。

(二)掌握全国监狱、劳教系统警察编制情况,负责提出编制的分配和调整方案,协助司法部政治部管理编制、机构和警务工作。

(三)指导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思想情况,做好宣传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负责警察院校的管理工作,制定队伍培训规划,组织编写教材,培训师资。

(四)做好警种管理工作,了解掌握有关警种建设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抓好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

(五)指导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掌握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建设情况。

(六)指导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执法检查和廉政建设。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违法违纪情况。

(七)指导监狱、劳教机关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协助司法部政治部考核集体一等功,一、二级英模和评选部级先进个人。

第二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

政治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党委的领导和司法厅(局)政治部的指导下,开展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工作。掌握各级党组织的情况,指导基层党组织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的生活;指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培训监狱、劳教所的党委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增强党的团结;适时召开政治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政治工作经验。

(二)负责人事工作。掌握了解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情况,检查督促有关人事工作政策、规定的落实;负责提出监狱、劳教所副处级干部的培养、选拔意见,按照局党委的决定,办理副处级干部的任免手续和向司法厅推荐正处级干部事宜。负责科以下干部的调配;协助司法厅(局)政治部管理编制机构和警务工作,做好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档案、工资、福利等

项工作;管理警察学校和子弟学校工作。

(三)负责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新时期政治工作任务和队伍的思想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培训宣传教育骨干,检查基层政治学习教育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立功创模活动,负责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一、二等功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报批集体、个人三等功。

(四)负责审核监狱、劳教所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五)负责基层的民主制度建设。结合监狱、劳教工作的特点,研究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决策民主,以及基层监狱、劳教所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民主权利。

(六)负责经常性思想工作。经常分析和掌握队伍的思想情况,根据不同时期形势和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坚持把思想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业务工作中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保证改造和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七)负责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搞好廉政建设,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八)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文娱体育活动。

(九)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以及政治保卫工作。

(十)指导地、市司法局管辖的监狱、劳教所的政治工作。

第三节 监狱、劳教所政治处

第二十六条 监狱、劳教所政治处,在监狱、劳教所党委的领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 的指导下,开展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狱、劳教所政治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掌握党的基层组织情况,指导党的基层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检查基层党组织集体领导情况,培训党员骨干,总结交流经验;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建立健全党内“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内民主评议党员和争创先进支部以及评选优秀党员活动;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筹办本级党员大会和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管理党费。

(二)负责人事工作。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培养、选拔、调配、任免干部的意见;负责警务工作;管理编制定员、机构设置和考核、调整基层领导班子;负责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录用管理工作;管理福利、优抚工作;管理离退休人员工作;管理人事档案、统计报表工作。

(三)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政治教育制度,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优良传统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落实干部培训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造就一支又红又专的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

(四)负责民主制度建设。根据监狱、劳教工作的特点,组织基层开展政治民主、经济工作民主和决策民主。检查基层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检查督促基层在监管、改造、生产经营决策等重大问题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虚心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及时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申诉和控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经常分析和掌握队伍的思想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指导基层建立健全经常性思想工作制度,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负责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化法制观念,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搞好廉政建设。

(七)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积极培养先进典型,做好奖励工作,宣传先进模范事迹,搞好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工作。

(八)组织群众性的歌咏、演讲、体育、墙报、创作、演出等活动,培养文娱、体育活动骨干,办好警官俱乐部、荣誉室和图书阅览室,做好通讯报道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子弟学校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训师资队伍,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警察院校、医院、研究所的政治机关按照第五节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政治机关干部

第二十九条 政治机关干部一般应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在基层工作二年以上,有一定的政治工作经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条 政治机关干部应当做到:

(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命令、指示,严守党的秘密和纪律,党性强、政治觉悟高。

(二)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自觉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头脑。刻苦钻研政治工作业务,努力学习监狱、劳教工作业务和科技知识,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忠于党的事业,恪尽职守,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具

有脚踏实地,言行一致,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五)谦虚谨慎,不计名利,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第五节 政治部(处)主任

第三十一条 政治部(处)主任主持本政治机关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政治工作。政治部(处)主任应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二条 政治部(处)主任必须根据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及上级的决议、指示、计划、同级党委(组)的决议,依照本条例组织领导所属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着重抓好所属部门干部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章 政治委员会、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 政治委员

第三十三条 政治委员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政治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政治上坚定,有坚强的党性,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有较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掌握教育改造和经济管理的有关知识,以及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工作务实,联系群众,善于发扬民主,团结同志,不谋私利,廉洁奉公,为人表率。政治委员必须是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五条 政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和坚持党对监狱、劳教工作的绝对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以及上级组织的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党的工作。掌握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党员队伍管理的要求和措施,有计划地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

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监狱、劳教工作领导的方法和思路;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检查基层党组织工作情况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情况。

(三)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深入改造、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掌握队伍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和爱护群众。

(四)结合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抓好典型,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典型人物,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乱纪行为。

(五)负责队伍的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

(六)负责所属的政治机关、共青团、工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当与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局长(监狱长、劳教所长)主动商量,互相支持,维护集体领导。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第二节 政治教导员

第三十七条 政治教导员在监区或大队党总支(支部)领导下,负责监区或大队的政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治教导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有一定的政策业务水平,政治上坚定,党性强,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有从事基层政治工作的经验和组织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熟悉监狱、劳教工作;工作务实,民主作风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政治教导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九条 政治教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

(二)做好党的总支(支部)工作。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对党员进行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学习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坚持和完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检查党员执行上级组织决议的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三)负责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分监区或中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抓好执法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四)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完成各项任务起保证和服务作用。

(五)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群众对总支(支部)工作和政治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的批评,加强和改进总支(支部)工作和政治工作。

(六)组织好日常考核,奖惩和队伍管理工作。

(七)处理好警民关系,地处少数民族地区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的少数民族政策,搞好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

(八)做好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条 政治教导员在工作中应与监区长或大队长互相商量,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节条 款适用于相当于监区或大队建制单位的政治教导员。

第三节政治指导员

第四十二条 政治指导员负责分监区或中队的政治工作,是政治工作在分监区或中队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四十三条 政治指导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政治上坚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改造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不谋私利。政治指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

第四十四条 政治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分监区或中队所属全体成员学习政治,关心国家大事,学习监狱、劳教工作业务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熟练掌握教育改造业务和生产技能,提高完成本职业务的能力。

(二)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了解分监区或中队所属全体成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三)做好党支部(党小组)的工作,对党员进行管理和教育。

(四)做好宣传鼓动工作,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保证分监区或中队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五条 政治指导员在工作中应与分监区长或中队长互相商量,相互支持,积极配合。

第四十六条 本节条款适用相当于分监区或中队建制单位的政治指导员。

第六章 共青团组织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监狱、劳教管理机关中的组织,是监狱、劳教管理机关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监狱、劳教事业的生力军。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分别建立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监狱、劳教所建立共青团委员会,在监区或大队和相当于监区或大队建制的单位建立共青团总支部或支部,在具备条件的分监区或中队和相当于分监区或中队建制的单位建立团支部。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在同级党委、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的产生、人员组分、分工及其任期等

均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各级共青团组织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其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党委、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监狱、劳教工作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积极投身于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实践,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把团员、青年培养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各级共青团组织的主要任务:

(一)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监狱、劳教工作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提高团员、青年的政治觉悟。

(二)对团员、青年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党的基本知识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经常了解,分析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协助党组织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帮助团员、青年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教育团员、青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监狱、劳教工作的法规、规章,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带领青年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学习本职业务,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努力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和能手。

(五)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丰富青年的文化生活,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优化团员青年成长的环境。

(六)严格团员管理,执行团的纪律,做好发展团员和对团员的奖惩工作,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向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青年服务。

(七)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组织团员参加党课学习,发现和培养团员、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的发展对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司法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4.劳教所警察待遇 篇四

本文基于文献资料结合近年我国劳教戒毒事业的发展及戒毒者出现的新状况而撰写。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颁布实施,劳教工作重心转移的新职能,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执行能力的新特点等,时刻要求我们必须不断丰富民警队伍建设的手段以适应新的矫治形势。以前我们只要求看住人,管住人,就等于做好了工作,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健全,司法部要求我们要以戒断率来衡量劳教戒毒工作的成败。老一套的标准已不能适应新的劳教戒毒工作形势。在当前的劳教工作中,场所收容收治任务难度加剧,场所安全的不稳定因素增多,所管人员的管理教育与民警队伍专业化水平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而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劳教戒毒人民警察队伍对于维护场所的稳定、达到司法部规定的戒断率标准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讨论如何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劳教戒毒人民警察队伍。引言:

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劳教戒毒场所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要求劳教人民警察必须走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这是我们队伍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司法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纲要》对专业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专业化已经成为警察队伍建设的方向和目标,这是适应时代发展不可避免的大趋势。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狱工作实践也表明,分工越细越专业越科学越能提高行政效率及社会效益。只有根据警察的不同专长来安排岗位才能最大程度地调动和发挥警察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让警察开心地干,用心地干,形成良性循环,不断增强劳教戒毒人民警察的活力和战斗力。1.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现状。

因为劳教戒毒工作涉及犯罪学、法学、管理学、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社会学和企业经

营的多种领域,我们一贯无视人的自身规律和每名民警的专业特长,一味要求警察全面发展、全面到位、全面负责或者培养全才、通才,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担恰恰是目前这种岗位不分、专业不分以及“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用人方法,逐渐把每名警察都磨练成“什么都明白却什么都不懂、什么都能干却什么都干不好”的博而不精警察。正因如此,造成劳教戒毒场所普遍存在“广而不深”、执法“粗而不细”、教育“教而不受”的现象,管理能力、执法水平、教育质量难以得到提升和突破。这与新时期的劳教戒毒宗旨和任务是不相适应的。2.专业化队伍的概念内涵

2.1专业化的内涵

司法部在《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中,将“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作为民警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其中专业化更被定义为“有良好的法制意识教育意识改造意识,具有较高的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成为胜任工作的专业人才。”一支训练有素的民警队伍应该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能专业素养,并且职业特色突出,职能分工明确,专业结构合理、专业特长明显。

2.2专业化队伍的内涵

专业化队伍建筑的内涵可以用这样一个公式表达:专业化队伍=高素质管理团队+高素质执行者。

2.2.1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劳教戒毒场所经过几十年的风风雨雨,在教育矫治转化工作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方法,锻造出了一支能够坚守公平正义原则,坚持公开公正执法的劳教警察队伍。然而,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管理团队更应该在是否具备清晰的共同目标、是否有恰当的领导、是否有有效的组织机构、是否有相互信任的精神、是否有开放的沟通上多下功夫改进。

2.2.2]高素质执行者。团队中的个人是上传下达,落实上级指示的核心关键,是开展工作的

第一人。执行者的素质高低在专业化队伍的建设中起决定作用。在当前劳教工作一线上的执行者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值带班民警。他们是日常工作中与所管人员接触最为紧密、频繁的,他们工作行为可以直接被认为是执法行为,对所管人员有一定外在行为上的影响。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言语的规范是提高执行者执行力的关键。

二是心理咨询和矫治人员。这类人员是具备专业的心理学知识,用专业的理论知识对所管人员进行心理疏导与关怀,驱除所管人员的心理疾病,扭正他们的思想。

三是医务人员。业务熟悉、技术全面、经验丰富的医疗卫生工作者在保证所管人员生理身体安全上功不可没。

目前,就民警专业、知识结构而言,拥有法律、监所管理、教育学、心理学、信息工程学、医学等核心专业知识的人员比例还较小,与新形势下劳教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3.迅速提升民警队伍专业化水平的对策与措施。

3.1、用科学理论提升民警队伍执行力。针对劳教工作民警逐步年轻化的特点,要把加强民警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培训。以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为平台,科学制定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纪律作风和廉洁从警的重要文件精神。认真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头脑,切实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

二是强化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宪法》、《刑法》、《人民警察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禁毒法》等与劳教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切实提高民警队伍执行国家法律的职能。

三是进行职业操守培训。民警的职业操守,既是完成职业使命、公正廉洁执法的准则,又是提升民警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职业操守培训就是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保持政治上忠诚、思想上守道、执业上守法、工作上求实、作风上诚信。四是开展专业学科知识培训。针对我所部分民警专业知识结构单一的现状,加强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尤其重要。可以分批组织人员到社会、学校进修,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到所部开展讲座、咨询会。

3.2、以技能培训新模式激活民警队伍潜力。近年来,劳教场所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增多,危险性加大,这就对广大劳教工作民警的自身体能、技能素质提出更高、更强的要求,加强民警队伍的“实战”业务技能培训势在必行。

一是开展岗位技能训练。根据劳教人民警察的不同岗位特点,分类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例如管理教育岗位的民警,重点进行执法规范化、所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劳动生产岗位的民警,重点进行习艺劳动管理、安全生产经营方面的技能培训;行政后勤岗位的民警,重点进行综合研究、公文处理、财务会计、后勤保障等技能培训;领导岗位的民警,重点进行科学管理、统筹协调、宏观决策方面的技能培训。

二是进行警容风纪和警体技能训练。按照整肃警风警纪活动的相关规定,开展文明执法用语、着装、仪容举止的训练。要求绝大多数男性民警熟练掌握基本的自卫擒敌技能和警械器具警棍、警绳使用技巧,增强特殊情况下的克敌制胜的能力,从而保障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三是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训练。要健全联动机制,完善预案,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有计划地针对培训对象特别是一线民警精心选择、设计一些专题课程,如:所管人员群体闹事打架斗殴、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处理。

四是积极开展信息化实战应用训练。普遍开展计算机应用、所政管理系统、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和使用,重点加强所情信息采集和动态分析。

3.3加强政策倾斜,激发基层民警创造活力。

一是建立完善从优待警机制。坚持从优待警,针对基层民警常年在一线工作,非常辛苦和单调,不少民警身心疲惫、处于亚健康状态的情况,切实做到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向基层一线倾斜。要采取措施,帮助民警做好心理调适工作,可以邀请专家到劳教场所开展团体咨询,疏解他们的心理压力,教给他们自我减压的方法,定期组织开展读书、演讲、体育比赛、带薪休假等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帮助民警改善心境,丰富生活,提高情趣。

二是设立民警权益保障机构。在劳教场所设立民警权益保障机构,强化场所文化建设,关心民警身体健康,切实解决民警的实习困难和问题。

3.4、突出团队精神,提升领导班子的影响力。

一是抓班子,带队伍。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管理、教育和监督,配好配强领导干部,形成领导带头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的良好风气,实现建设一个好班子、抓好一支好队伍、形成一套好机制、培养一种好作风的场所氛围。

二是强化责任意识,搞好职责分工。发挥团队的力量,强化角色定位,分工协作并行,突出核心竞争力,为推动全所工作的安全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3.5、完善规范管理机制,强化队伍战斗力。要积极探索并建立适合劳教工作特点的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整合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大力构筑民警违法违纪预警机制,并在提高预警效能上实现新的突破。

本着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的方针,树立良好警风警貌,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提升民警队伍的专业化素质成为当务之急。加强民警平安队伍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思想上进、执法严明的民警队伍是劳教工作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和永恒主题,必须做到常抓不懈,一以贯之。

参考文献:①《创建平安队伍,促进民警队伍健康发展》 贺清华

②《坚持文化育警 创建平安队伍》 牟克梅

5.劳教所警察待遇 篇五

人民警察学员招考政策问答

1、问:这次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招考对象是什么?

答:招考对象是:被本市普通高校和上海考生被外地普通高校录取的2011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其中,包括2011年春季毕业的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不包括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

2、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年龄条件中的具体时间怎样计算?

答:考生的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即1985年3月7日至1993年3月7日期间出生。

3、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学员的计划和职位如何安排?

答: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学员计划共100名(女性比例为10%)。毕业后定向安排在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单位从事司法行政系统管理工作(详见《2011年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招考简章》)。

4、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报考者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监狱劳教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7)考生应具备的外语和计算机要求: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含)以上;持有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未取得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的考生,须于2011年3月6日上午9:00参加上海政法学院组织的与该考试大纲同等要求的考试一次,且成绩合格。考试地点:上海政法学院主教学楼A座516-519室(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5、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总体日程安排如何?

答: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总体日程安排是:

2011年2月底发布《招考公告》、《招考简章》和《招考政策问答》;

2011年3月7日至3月10日,登陆“21世纪人才网”网上报名,网址:http:///;

2011年3月6日:未获得上海市普通高校计算机一级等级证书的考生上午9:00到上海政法学院主教学楼参加计算机考试;

2011年3月13日至14日9:00—16:00:现场审核确认及缴费(审查内容:身份证、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单、计算机等级证书、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2011年3月25日至3月26日:自行登陆“21世纪人才网”下载准考证;

2011年3月27日:笔试;

2011年4月16日:网上公布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考生的面试、体检,另行通知。

6、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报名形式、时间和地点?

答: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报名形式采取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确认和缴费的方式进行。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3月7日至3月10日,在此期间登陆“21世纪人才网”网上报名,网址:http:///;网上报名必须正确上传电子照片,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必须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现场审核确认和缴费的时间为2011年3月13日、14日9:00至16:00。地点在上海政法学院庸夫楼101室(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7、问:这次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招考笔试内容有哪些,其合格分数线如何确定?

答:这次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专业科目考试内容为《法理学》。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每门科目100分,总分为300分。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均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公布。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招考人数三倍的比例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和上海政法学院网站上公布。如果报考总人数不足的话,根据招录职位数与报考人员数的情况,将对招录人数作适当调整。

8、问:考生参加笔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

(2)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考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橡皮。严禁将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

(4)严禁将试题本、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5)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处理。

(6)考点无停车条件,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

9、问:笔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经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2)考试开始后,首先在试题本、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上将本人姓名、科目代码、准考证号码用签字笔填写,并用2B铅笔将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码填涂到相应位置。

(3)《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法理学》为主客观相结合试题。考生应按照要求使用2B铅笔和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或试卷相应位 置上作答。

(4)考试不得使用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及涂改用品。

(5)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10、问: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处须加盖骑缝章)。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考试前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

11、问:报考者参加面试时应持有哪些证件和相关材料?

答:通知参加面试的人员应携带本人的准考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本人曾获得的校级以上获奖证书和奖状等有关资料。

12、问:笔试成绩合格者如何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考察?

答:(1)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参加由上海市司法局统一组织的面试,面试包括结构化面试、体能测试和心理测试。

(2)在面试结束后7日内,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笔试40%、结构化面试50%、体能测试10%)确定合格人员,上海政法学院将通过手机短信或电话的方式告知考生本人。合格的考生统一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3)体检合格后,由上海市司法局负责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资格条件等进行全面考察。

13、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 员的体能测试项目是什么?具体标准如何规定?

答:体能测试分男女组进行,男生体能测试项目为1000米跑步,女生体能测试项目为800米跑步。具体标准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司办通[2003]第30号)的规定。

14、问:报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应具备哪些身体条件?

答:考生应符合人民警察的录用体检标准。

15、问:对正式录取的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培养和管理有什么特点?

答:对正式录取的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采取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模式。通过与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紧密合作,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教学内容突出应用,集中开设一系列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聘请司法行政系统的专家承担部分授课任务。改革考试方法,课堂教学精讲多练,实践环节直接进入监管场所。

16、问: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在校期间的待遇如何?

答: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入学后,着人民警察制服(本人承担40%服装费)。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医疗保险制度。学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17、问: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毕业与就业去向如何?

答: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学制两年。在校期间严格实施警务化管理和专业化教学训练,严格各项考核与测评。对在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 质等不能达标的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实行淘汰制。毕业后,由上海政法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上海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由上海政法学院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毕业生由上海市司法局进行定向分配,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报到后,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在试用期内必须通过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考试。

18、问: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毕业后是如何进行定向分配的?

答:符合公务员及人民警察录用条件的学员,根据其入学报考时填报的职位由上海市司法局统一定向安排:报考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职位的男生全部安排到军天湖监狱(地点:安徽省宣城市)和白茅岭监狱(地点:安徽省郎溪市)工作三年;三年期满回沪,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安排在本系统内工作。报考上海市女子监狱的女生,毕业后全部安排到上海市女子监狱(地点:上海市松江区)工作。报考上海市劳教局的男生,毕业后须全部安排到上海市第一劳教所(地点:江苏省大丰市)和上海市第二劳教所(地点:江苏省大丰市)工作三年;三年期满回沪,由上海市劳教局安排在本系统内工作。报考上海市女劳教所的女生,毕业后全部安排到上海市女劳教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工作。对未正常毕业或虽正常毕业但因违纪违法或者患病等原因不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的由其自行解决就业。

19、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现场审核时须携带哪些材料?

答:(1)由毕业高校教务处或学生处出具并盖章的毕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011届(含春季)毕业生携带专科(含高职)毕业证书。

(2)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含)以上的成绩单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

(3)已获得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的,携带该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报考者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6)上海考生被外地普通高校录取的2011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还须携带本人户口本和录检表的复印件。

(7)网上打印的《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报名信息表》以及《上海政法学院2011年“专升本”监狱学专业招生报名表》。

《上海政法学院2011年“专升本”监狱学专业招生报名表》由考生登陆“上海政法学院招生信息网”下载并自行填写,网址:http:///web/zhaosheng。

20、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报名考试费用是多少?

答:本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报名考试费合计140元。其中公共科目报名考试费共计100元(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45元/科);专业科目报名考试费:报名费14元/人、考试费26元/科;沪办价【2002】8号,沪财预【2002】8号)。上述收费均由相关部门已报经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

21、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是否有考前辅导?

答: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政法学院不组织任何考前辅导,也不委托社会上任何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公务员考试辅导培训班。

22、问:关于对部分特困的考生有关考试、体检费用有何优惠政策?

答: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城市低保人员,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社会救助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于现场报名时审核确认,可免去其考试、体检等费用,其费用由考试机构和被报考的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23、问:上海政法学院的地理位置和前往学院有哪些交通线路?

答:上海政法学院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学院位于上海市青浦区与松江区交界处,靠近松江区佘山镇。学院紧靠外青松公路,同时又位于泗陈公路的终点,从学院出发向东,可以沿泗陈公路和嘉松公路进入沪青平公路(即318国道)和沪青平高速公路,沿此路线,学院距离沪青平公路车程约10公里,距离沪青平高速佘山出口约9公里。学院往西是外青松公路,可至青浦镇、318国道等;沿外青松公路向东南,可至佘山镇、松江区等。

上海政法学院附近的交通路线有:

(1)上海市区至松江的轨道交通9号线,距离学院最近的轻轨站为佘山站,佘山站至学院有直达公交车。

(2)沪陈线:学院门口至上海市西区汽车站(吴中路和中山西路附近),可至佘山、七宝、漕宝路地铁、上体馆等,大约45分钟一班,沪陈线是学院至市区最方便的公交路线,最早6:30,最晚18:00。(3)松青线:松江至青浦,经过学院门口,大约15分钟一班,可在轨道交通九号线洞泾站下车换乘。

(4)上佘线:佘山镇至上海体育馆,约15分钟一班。

(5)南佘线:佘山镇至南浦大桥,约15分钟一班。

南佘线和上佘线都经过七宝和漕宝路地铁两个交通枢纽。

自驾前往学院比较便捷的路线:沪青平高速公路赵巷匝道口下,前行五十米左拐,沿嘉松公路直行,到达泗陈公路右拐,沿泗陈公路直行五、六分钟后即到学院。

24、问: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政策咨询电话:021-39225175、021-39225065

6.劳教所警察待遇 篇六

2012海南省司法厅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有关工作公告

2012年海南省司法厅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笔试工作已结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划定省美兰监狱、海口监狱、三江监狱、三亚监狱、新康监狱、琼山监狱、省第一劳教所笔试合格分数线为45分(含45分),省乐东监狱笔试合格分数线为40分(含40分)。现将下一步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

(一)复审对象: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招考职位的职数10人以上(含10人)按1:4比例,9人以下(含9人)按1:5比例范围内的考生。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时间:2012年6月11日-1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三)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凤翔东路338号海南省司法厅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

(四)需要提供的材料:(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2)少数民族证明(此项只限于乐东监狱管理教育科员2和管理教育科员3职位);(3)毕业证(2012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需学校出具准予毕业的相关证明材料);(4)准考证、报名登记表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报考人员还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和复印件。提供材料不全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以及未按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报考材料的,将取消报考人员参加体能测评的资格。

二、体能测评

资格复审合格者全部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分男子组和女子组,各测评3个项目,男子组测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纵跳摸高;女子组测10米×4往返跑、800米跑和纵跳摸高。其中一项不达标者予以淘汰。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2。体能测评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

体能测评合格者,根据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的职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1:2,9人以下(含9人)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0年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执行。

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复检的项目可按规定向海南省司法厅政治部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按规定不能复检的项目,一律不得复检。体检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并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位递补该职位人员参加体检。

五、考察

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对象。考察按《海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录用人民警察的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并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位递补该职位考察人员。

海南华图

咨询电话: 0898-66765954 地址:海口市大同路38号财富中心10楼 公务员之路,从华图起步 http://hainan.htexam.com/index.html

六、公示与录用

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经海南省公务员局批准后,予以公示,并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七、注意事项

拟录用人员在录用审批前必须通过海南省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资格考试。取得国家二级以上计算机证书、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经海南省公务员局审核确认的其他具有同等效力计算机证书的人员可免考。

咨询电话:0898-65919022

(附件1)2012年海南省司法厅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资格复审人员名单.xls

(附件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doc

海南省司法厅政治部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海南华图

上一篇:论素质与美术欣赏下一篇:完成以下句子

本站热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