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基础nqi

2024-11-12

国家质量技术基础nqi(9篇)

1.国家质量技术基础nqi 篇一

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11年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使我校基础教育得到更好的发展,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职机构与人员

组长:校长负责日常工作,统筹管理质量监测工作。

联络员:副校长负责督促监测工作方案的具体实施。

协理员:教导主任负责上下联络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工作专干:初三年级副组长具体负责培训工作、学校基础数据采集、审核、上报及监测工具的发放与回收等工作。

二、对象和内容

本次监测对象为2010-2011学八年级学生

监测内容有三项:一是学生英语学习质量状况;二是学生体育健康状况;三是影响学生英语学习和体育健康的主要因素。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统一认识

实施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目的在于了解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的状况,掌握影响学生发展的相关因素,因此圆满完成2011年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不仅仅是为基础教育质量的现状进行准确报告,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更是对引导教师、学校和家长、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促进少年儿童综合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我校将秉着认真开展本次监测活动的态度,对相关机构成员进行专业培训,把具体职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身上,确保把此次工作办得井井有序。

3、加强合作,积极协助

为了顺利完成2011年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我校相关机构监测工作人员将会全员参与,确保工作各个层面上的最佳衔接,此外还会积极配合市领导乃至国家领导,尽自己的全力完成好此次监测工作。

四、具体工作安排

1、召开全校初三年级老师的动员会,目的是统一认识,明确国家实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意义和根本任务。

2、组织监测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深刻了解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目的、意义和任务,明确监测人员的工作职责,学习掌握测试现场具体程序规范及保密规定。

3、完成信息的上报工作,包括上报我校2010-2011学八年级学生名单、英语教师、体育教师、校长等相关人员的名单和基本信息,以及初步制定的实施方案。

4、做好迎接市巡视员到我校检查监测前准备工作。

5、提前充分准备迎接国家视导员到我校进行视导工作。

6、积极配合国家领导完成监测工具的领取、保管、回收和保密工作。测试完毕后,我校将派出市局指定人员严格执照相关要求将密封好的工具包送回保密室。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2.国家质量技术基础nqi 篇二

一、美国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缘起及发展

20 世纪60 年代,美国开始广泛运用教育测验来衡量学生的学业成就,尽管各测验机构会对结果进行公开报告,但由于测验群体不具有全国代表性,这些测验成绩并不能反映美国全体学生的学业成就状况。1957 年,苏联成功发射了首颗人造卫星,这给当时的美国政府造成了极大的政治压力,美国愈发关注国家是否培养了足够的人才,从而为科技发展带来竞争力。因此,1958 年美国通过了《国防教育法案》(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ct),大幅度增加对教育的拨款,并开始了课程改革。1963 年,美国教育委员会委员弗兰西斯·凯普尔(Francis Keppel) 与美国著名教育学家拉尔夫·泰勒(Ralph Tyler)提议进行全国性评价。[1]1969 年,美国建立了教育评价体系,即“国家教育进步评估”。自1969 年起,“国家教育进步评估”按周期持续运行,不断完善,至今已47 年。

“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顺利实施由多个机构协作完成:美国国会授权成立了国家评价管理委员会(National Assessment Governing Board,NAGB),专门负责选择评价学科、设置学业成就目标和设计评价方法等;美国教育部下属的国家教育统计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NCES)负责寻求实施的机构、对执行过程及技术质量进行监控等;还有教育考试服务公司(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ETS)等12 家合约商负责评估工具开发、评分、分析数据和出具评估报告等。

“国家教育进步评估”创建伊始的监测目标有两个:一是了解全国基础教育的质量现状;二是掌握其发展趋势。这两个监测目标实施运行近20 年后,1983 年美国发布了著名的《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报告,该报告指出美国教育急需改革。由于美国的教育管理权下放到各州,只从国家层面进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不够确切、细致,各州政府难以根据这些信息发现问题进行改进。因此,从1988 年起,“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监测目标进一步细化,在了解全国基础教育质量状况的同时,也开始着眼于了解各州的基础教育质量现状。而州教育权大多都委托给了学区行使,所以了解学区内的教学情况对于教育改进也非常关键。2002 年,“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监测目标再进一步细化,以了解学区层面的基础教育质量现状,为部分学区的教育改进提供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州政府仅在公立基础教育上有直接的管理权,而对私立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非常有限,私立学校主要受到非政府组织的约束。故“国家教育进步评估”并未在州及学区层面对私立学校进行评估监测,仅在全国层面给出了私立学校教育的基本状况,以供利益相关者参考使用。

在上述常规监测目标之外,美国公众仍对某些特定的学生群体有着较高的关注,对某些评估的技术问题仍存有疑惑。为此,“国家教育进步评估”也逐渐将监测目标扩展到常规目标之外,以弥补“国家教育进步评估”常规结论的局限性,提供更多的其他有用的信息。

由此不难发现,美国“国家教育进步评估”是为了解教育状况、进行教育改革服务的,“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监测范围和内容的不断发展也反映了美国对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需求不断深入。为了实现不同的监测目标,“国家教育进步评估”逐步设计、完善了不同的评估项目,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评价模式。

二、美国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评估项目

与上述主要的监测目标相对应,美国现阶段的“国家教育进步评估”包含了主评估、长期趋势评估及专项研究3 种评估类型。主评估具体分为全国性评估、州评估、试验性学区评估,对应了解全国层面、州层面、学区层面的基础教育质量现状3个监测目标;长期趋势评估是为了掌握全国基础教育质量的发展趋势而设计的评估项目;专项研究包括高中毕业成绩单研究、“国家教育进步评估”与TIMSS对接研究等,是为提供其他特定信息而设计的评估项目。[2,3,4,5]不同项目针对不同监测目的而设计实施,提高了评估效率,满足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一)主评估制度设计

为了解不同层面的基础教育质量现状,主评估发展出了全国性评估、州评估、试验性学区评估3 种类型。这3 种评估实际为同一个测试,只是通过不同的取样设计,使测试结果可以在全国性报告的基础上,细化到州或学区的层级进行报告。主评估的评估内容框架每十年左右会随着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的变化而调整,以保证评估结果能够反映美国当下的基础教育质量。[6]

主评估采用多阶段取样设计的方法进行抽样,各阶段抽样均随机。为了得到不同层面的评估结果,取样方式在不同的年份略有不同:在州、学区评估与全国性评估同时进行的年份中,“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公立学校抽样同时具有全国代表性和各州、部分学区代表性,私立学校抽样较少,只具有全国代表性;在只进行全国性评估的年份中,“国家教育进步评估”公立、私立学校的抽样均只保证全国代表性,以减少工作量。

1.全国性评估

全国性评估的监测目标在于了解全国层面的基础教育质量现状,评估对象为公立与私立学校的4、8、12 年级学生群体。[7]评估科目共有12 科,分别为阅读、数学、科学、写作、艺术、公民学、经济学、外语、地理、技术与工程素养、美国历史、世界历史。[8]①其中,阅读、数学、科学、写作4 科是评估的核心学科,其他的是非核心学科。该项评估每年均进行1 次,评估时间在1 月到3 月,每两年一循环,其中一年与州评估、试验性学区评估同时进行,另外一年独立进行。在独立进行的年份里,选取部分年级或3 个年级的学生,只对部分非核心学科进行评估。在与州评估、试验性学区评估同时进行的年份里,主评估只评估核心学科,具体来讲是对4、8 年级学生在阅读、数学上的表现进行测评,以及选择性评估4、8 年级学生的科学与写作及12 年级在各核心学科的表现。[9]

2.州评估

州评估的监测目标在于了解州层面的公立基础教育质量现状,使州与州之间、州与国家之间的结果可以比较。州评估的评估对象、内容、时间都与当年的全国性评估相同,但周期为每两年进行1 次。接受政府I号资助的州被强制要求参加阅读和数学的4、8 年级测试,以掌握关键年级的关键学科表现,科学及写作及12 年级的评估则采取自愿参加原则,未接受政府I号资助的州也可自愿参与以上评估。[10]

3.试验性学区评估

试验性学区评估的目的在于了解学区层面的公立基础教育质量现状,使学区之间、学区与国家、学区与大城市可以进行结果比较。国家评价管理委员会根据学区大小、非裔美国学生或西班牙裔学生比例、参与免费午餐计划学生比例等美国教育界、社会及公众所关注的、体现基本教育公平的相关条件筛选出学区,邀请这些满足条件的学区自愿参加。截止到2013 年,已经有21 个学区参与了试验性学区评估,这些评估将作为学区评估日后正式运行的基础,其评估对象、内容、时间、周期等都与州评估相同。[11]

(二)长期趋势评估制度设计

长期趋势评估的目的在于了解全国特定年龄青少年的知识与技能水平,掌握基础教育质量的发展趋势。评估框架不会随着课程内容、教学方式的变化而变化,以实现评估结果的纵向可比性。评估群体为9、13、17 岁的公立和私立学校的学生及非在校青少年,因此同一年龄里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年级。评估科目为核心学科中的数学和阅读,每4 年进行1 次,评估时间在10 月到次年5月,且只在没有州评估和学区评估的年份进行,[12]以平衡NAEP的总工作量。

长期趋势评估取样的基本步骤与只进行全国性评估的年份类似,所抽取样本只保证全国代表性,但出于对特定年龄段国家青少年群体知识技能水平发展的关注,该项评估采用年龄取样而非年级取样。

(三)专项研究

专项研究大体可分为四类:[13,14,15]

第一类是关注特定学生群体的研究,如全美印第安人教育研究(National Indian Education Study)呈现了在美国学习的阿拉斯加原住民和美洲印第安人的教育状况;又如私立学校学生成就研究(Student Achievement in Private Schools)对比了公立及私立学校的学生成就差异,并分析导致差异的可能原因。

第二类是使用“国家教育进步评估”数据进行的专题领域研究,如高中成绩单研究(High School Transcript Study)关注了高中毕业生的选课模式与其“国家教育进步评估”学业成就间的关系。

第三类是对“国家教育进步评估”进行探索的研究,如基于技术的评估项目(technology- based assessment project)研究探索了科技手段,尤其是电脑的运用,对于提高教育评估的质量和有效性的作用;又如波多黎各数学NAEP测试(NAEP mathematics in Puerto Rico)研究选取了波多黎各的部分公立学生使用“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西班牙语题目版本进行评估,为“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其他语言版本开发奠定了基础。

第四类是将“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结果与其他项目结果进行对接的研究,如州的熟练等级标准研究(Mapping State Proficiency Standards)通过使用“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结果将州测试的熟练等级标准进行匹配对比;“国家教育进步评估”与TIMSS对接研究(NAEP- TIMSS Linking Study)试图将“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数据与TIMSS相对接,以使各州可以将自身的教育表现同其他国家进行比较。

专项研究帮助公众从不同的视角理解评估结果,关注了特定的群体发展,并为“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进一步发展做出探索,对“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美国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政策影响

“国家教育进步评估”作为美国国内唯一具有全国性和持续性的评价项目,对基础教育质量的监测数据细化到了州和学区层面,对教育政策的调整与制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有其他评估项目难以比拟的重要意义。

(一)“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报告形式

为使其数据可以更好地被利益相关者理解与使用,“国家教育进步评估”分类、分层设计了不同的报告形式,并根据报告的目标对象,凸显了不同的报告关注点、采用不同的文本表达方式。

“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报告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国家教育进步评估”报告卡(NAEP Report Card),该类报告介绍常规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结果,面向关心教育质量的各类人群。对应4 种不同的常规评估项目,报告卡又细分为全国、州、学区评估和长期趋势评估报告,上述报告卡可以在“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官网上获得。近年来,“国家教育进步评估”为了提供更一目了然的评估信息,还创设了网页版报告,可以在国家报告卡网站(The Nation's Report Card)及“国家教育进步评估”官网的各州概况、学区概况(District Profiles、State Profiles)网页上直接阅读。第二类是专项研究报告,该类报告聚焦不同的专门性问题,在常规性评估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诸如私立学校学生、印第安学生等特殊学生群体的教育状况,对接了“国家教育进步评估”和其他评估项目的结果,并探索“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未来发展,将结果呈现给关注这些问题的公众、教育者、研究者及政策制定者。第三类报告是技术报告(Technical Reports),该类报告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详细深入地介绍抽样、工具开发等技术细节,面向相关领域的教育研究者和心理测量学家。除这三类报告之外“,国家教育进步评估”官网上还提供了数据探索(Data Explorer)和各州对比(State Comparisons)两个页面,阅读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对数据进行分析,生成数据图表和报告,进一步提高了“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结果的可使用性。[16,17,18]

特别要指出的是,“国家教育进步评估”所有报告中均不针对学生个人进行学业成就报告,降低了个体利害性对结果的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教育进步评估”数据的真实与可靠。

(二)“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政策影响

在基于证据进行教育决策的背景下,数据真实丰富、制度设计有效的“国家教育进步评估”对美国基础教育政策的影响力不断扩大。2006 年12月,美国《教育周刊》(Education Week)发布了《影响美国教育政策的因素研究》报告(A Study of the Factors Shaping Education Policy)。该报告采用专家调查法评议了过去十年中对美国教育政策产生最大影响的研究项目、组织机构和信息来源,排名依据专家的意见以及媒体和学术的引用率而定,“国家教育进步评估”3 种评分方式的排名及影响总排名均为第一。[19]

在1994 年的《改革美国学校法案》(Improving America’s School Act)、2001 年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NCLB)和《2002 年教育科学改革法案》等法案的制定和推行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影响。这种影响既体现在全国层面教育政策的制定上,也体现在各州、各学区具体的教学改革上。如在全国层面上“,国家教育进步评估”呈现出的不同学生群体成绩差异(achievement gap)的变化趋势吸引了很多政策制定者和教育研究者的目光。20 世纪80 年代的“学校跃进计划”(Accelerated School Project)、2001 年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CLB)、2002 年的《美国教育部2002~2007 年战略规划》(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Strategic Plan 2002~2007)、2009 年“力争上游计划”(Race to the Top)等都将缩小学业成绩差异、保证教育公平作为目标之一。在州层面上,如北卡罗来纳州、密歇根州等,都根据“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结果进行了相应的教育政策调整:2005 年“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结果显示,北卡罗来纳州的8 年级阅读成绩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报告发布后该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聘请了200多名专家对各学校阅读学科的教师进行培训;2009 年“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结果显示密歇根州的底特律市4、8 年级学生的阅读表现在全国排名倒数第一,该州随即发起了“全民共同阅读”的倡议(The Call to Action for a new Reading Corps),鼓励市民自愿参与到公立学校中指导学生阅读。[20]

近年来,“国家教育进步评估”逐渐开始为教育问责制度服务。《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为了扩大联邦对中小学教育的参与程度、监控基础教育的有效性,建立了教育问责制度,为中小学设立了适当年度进步指数(Adequate Yearly Progress,AYP)作为标准。由于各州独立进行测试,为了防止各州降低评价标准而让更多学生达标,联邦政府要求各州同时发布州测试和“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成绩,通过使用“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结果将各州州测试标准匹配。众多研究者在匹配后发现州测试的成绩确实出现偏高的状况,大部分州的州测试成绩都在“国家教育进步评估”设定的中等水平(熟练水平,proficient)以上。为了解决各州之间标准难以对比且大部分州要求过低的问题,美国于2010 年颁布了《共同核心标准》(Common Core State Standards,CCSS),各州纷纷采用这一教育标准,开启了全美新一轮的教育改革。截至2014 年6 月,美国已有43 个州采纳了该标准,被广大美国教育研究者和社会公众热议为“严重改变美国基础教育生态的大事”,这一系列的改革不得不说和“国家教育进步评估”在推进美国教育问责进程中的作用密切相关。[21]

四、“国家教育进步评估”制度设计对我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启示

美国“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经过40 余年发展,监测目标日渐丰富、项目类型及设计随之逐步完善,功能也开始从一般性的教育质量评估向教育质量问责与督促改进演变,其发展历程中所逐步架构起的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制度设计对我国相应工作的开展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考虑到美国的政治体制与中国差异较大,且其社会信用体系较为完善、第三方中介机构发展成熟、与监测相关的技术和理论研究与积累更为充分等特点,“国家教育进步评估”制度设计并不适合在中国直接应用。但是,结合我国国情及监测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制度设计对我国的监测体系有着以下几点重要启示:

(一)多种评价目的应通过多种评价项目来分担完成

从教育评估学的研究对象来看,一个国家的基础教育质量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综合体。而由于这一研究对象自身的综合性、复杂性,根据评价项目功能一定对应于评价项目目标这一评估学的基本原则,在对国家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的过程中,务必首先要对国家教育质量评估的目标进行细分。比如,掌握国家教育质量的一般整体状况和掌握某类群体的质量发展趋势,实质为两种非常不同的评估目标,在“国家教育进步评估”中是分别通过主评估和长期趋势评估来实现的,因而确定了不同的监测范围、抽样设计和监测内容及周期。就像中高考这种原本立足于个体选拔的高利害考试本身就无法承担教育质量评估这种群体性评价功能一样,也没有任何一个评价项目可以同时实现多种质量评价的目的,这就要求国家监测制度的整体设计要兼容为不同目标服务的多种评估项目。

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从技术的本质上是一种大尺度评估(large- scale assessment),即随着现代测量技术和理论的发展而新近兴起的一种大范围的教育评估方法,它与服务于个体评估的学生评估、教师评估甚至学校评估的技术过程和技术结果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有较大不同。它的优越性体现在对区域性的整体教育质量的全面和客观把握上,而不同的区域范围有不同的评价诉求。例如,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省级层面和地市级层面对教育质量状况把握的重点和内容层面的需求一定有所不同。因此,针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评价项目的抽样设计、评价内容以及结果运用等就会有所不同,只有设计多种评价项目才能满足不同需求,真正体现监测制度对于实现教育管理从粗放到精细、从基于经验到基于实证转变的促进作用,从而为国家教育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关于质量监测的基础研究应成为监测制度发展的重要保障

美国“国家教育进步评估”的主评估、长期趋势评估等常规评估项目为公众及政府提供教育的基本质量状况,而每一类项目中都有大量的、为确保其数据真实性及客观性、保持数据分析技术前沿性的专门研究。与此同时,与常规评估项目报告的内容着重于区域整体的教育状况不同,专项研究则重点关注更细致的内容,如特定群体比较、高中阶段的质量、与其他项目测试结果的对接等专门问题,以此来确保“美国教育进步评估”研究内容的全面性、前瞻性和先进性。

教育质量监测本身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其制度建设的过程也是教育评价、教育统计、心理测量、信息管理等多学科融合发展的过程。在我国,相关学科基础比较薄弱,学科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更是方兴未艾。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在建设国家监测制度的同时,高度重视相关基础研究的开展,以此为依托推进相关领域的高水平研究,积极开展相关学科建设,积蓄相关领域人才和力量,才能为监测制度的长效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教育质量评估向教育质量问责的功能转变应循序渐进

评估和问责,是监测制度所具有的两种不同功能。“美国教育进步评估”在其前30 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基本只具有教育质量评估的功能,当“美国教育进步评估”的监测制度设计较为完备、评估结果受到广泛认可、影响力逐渐扩大后,从2004 年起才逐渐从评估的功能转向评估与问责功能的并存。这固然与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相关,也与美国社会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下一项制度的功能变迁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有关。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了监测制度从评估到问责功能的转变需要经过必要的技术积累和制度酝酿过程的客观规律。

而在我国,由于政治、文化背景的不同,评估本身在一定程度上被操作成了具有相当高利害性的测试,“法官”、“贴标签”的地位和性质在教育质量评估的过程中屡屡可见。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我们清醒地坚持有效的问责要以科学、持续地对质量状况有所把握为前提,不应该操之过急,否则欲速则不达。

(四)高度重视结果的应用是监测制度的重要环节

监测结果的有效运用是国家基础教育监测制度能够切实有助于政策参考和改进依据的重要环节。“美国教育进步评估”对于各类项目结果进行分类呈现,既兼顾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使用性,更考虑到不同报告使用对象的具体需求,大大提高了结果运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借鉴“美国教育进步评估”的做法,我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既可以通过公开一般性的监测信息和结果,以各种渠道为公众进行问题答疑和结果解读,起到以监测结果树立科学、全面的教育质量观的社会导向作用,也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评估重点内容,分类、分层提供不同侧重的监测结果报告,为教育决策和咨询提供切实参考。

3.国家质量技术基础nqi 篇三

注:共65题,满分100分,得分70分以上为合格,撒哈拉秀才整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40题,共60分)

1.GB/T19001标准对()的能力提出要求。

(A)在组织交往范围内有联系的人员

(B)组织内所有的正式或临时工作员工

(C)所有与组织工作有关的人员

(D)在组织控制范围内、与质量管理体系绩效和有效性有关的人员

2.关于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描述错误的是()。

(A)应作为成文信息得到保持

(B)可获得

(C)可以根据组织的需要任意删减

(D)描述所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类型

3.组织确定所需的知识的目的是()。

(A)予以保留

(B)申请专利保护

(C)运行过程并获得合格产品和服务

(D)满足组织的评奖要求

4.组织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时,不考虑()。

(A)内部和外部因素

(B)成文信息的编写要求

(C)GB/T19001标准4.2的要求

(D)组织的产品和服务

5.组织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应与其对产品和服务符合性的()相适应。

(A)有效性

(B)预期影响

(C)潜在影响

(D)整体绩效

6.属于GB/T19001标准条款

8.5.2

“标识”的是()。

(A)设备运行状态标识

(B)文件修订状态标识

(C)产品状态标识

(D)监视测量设备校准状态标识

7.“某餐厅服务员对顾客态度不好,引起投诉,领班责令其向顾客赔礼道歉。”最适用于这一情景的GB/T19001标准的条款是()。

(A)7.4

(B)8.2.1

(C)8.7

(D)10.2

8.GB/T19004

标准中,最高管理层将重点放在组织满足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的能力上,这提供了实现()的信心。

(A)质量经营

(B)产品与服务的质量

(C)持续成功

(D)持续改进

9.质量管理方法与工具在组织中应用的前提是()。

(A)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B)职责权限己确定

(C)相关关系矩阵

(D)输出项矩阵

10.方差分析是用来()。

(A)确定过程是否有异常波动的(B)检验因素对实验指标的影响是否显著

(C)确定因素之间是否具有相关关系的(D)分析测量结果之间离差的1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首末次会议的主持人是()。

(A)最高管理者

(B)审核组长

(C)质量负责人

(D)管理者代表

12.质量管理在项目中的应用有两个方面,包括项目产品和()。

(A)项目过程

(B)项目控制

(C)项目策划

(D)项目改进

13.在ISO31000风险管理标准中,处于风险管理框架环居中的是()。

(A)改进

(B)领导力与承诺

(C)评价

(D)整合14.QC七大手法(工具)源于()。

(A)美国

(B)英国

(C)日本

(D)德国

15.中介(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

(A)可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B)由委托人支付报酬

(C)由合同双方均摊

(D)由中介当事人承担已产生的费用

16.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的罚款。

(A)2倍

(B)3倍

(C)5倍

(D)等值

17.若输出结果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应对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实现策划结果的能力进行()。

(A)评审

(B)评估

(C)确认

(D)验证

1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的,没收全部运输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的罚款

(A)50%以上3倍以下

(B)等值

(C)20%以上3倍以下

(D)3倍

19.客户代表对样车进行试驾,此种模拟和试用是进行()的方法

(A)设计确认

(B)设计验证

(C)设计评审

(D)设计输出

20.三包不包括()。

(A)包修

(B)包退

(C)包换

(D)包赔

21.SPC图是()。

(A)通过一段时间内所关心的特性值形成的图,来观察其随着时间变化的表现

(B)只适用于对连续生产的过程的计量数据的监控

(C)是将从过程定期收集的样本所获得的数据按顺序点绘而成的图。

(D)A+C

22.为使不合格产品或服务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采取的措施称之为()。

(A)让步

(B)返修

(C)返工

(D)报废

23.现行有效的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版本年号是()。

(A)2015

(B)2016

(C)2018

(D)2021

24.销售增长率低、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群属于厚利产品,也就是()产品,产品进入成熟期。

(A)瘦狗产品

(B)金牛产品

(C)明星产品

(D)问题产品

25.风险管理是组织活动的一部分,以下()标准为管理风险提供了通用方法?

(A)ISO31000

(B)GB/T19580

(C)ISO

9011

(D)ISO

9004

26.DFMEA

应该在APQP的哪个阶段输出()。

(A)计划和确定项目阶段

(B)产品设计和开发验证阶段

(C)产品设计和开发阶段

(D)产品和过程确认阶段

27.GB/T19001标准中提到的质量管理原则不包括()。

(A)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B)管理的系统方法

(C)领导作用

(D)改进

28.依据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自我评价从()开始。

(A)组织环境

(B)领导作用

(C)战略

(D)组织概述

29.SERVQUAL将服务分为五个层面,其中不包括()。

(A)移情性

(B)可靠性

(C)保证性

(D)无形性

30.GB/T19004《追求组织的持续成功

质量管理方法》为选择超出GB/T19001-2016标准要求的组织提供()。

(A)审核依据

(B)更高要求

(C)指南

(D)要求

31.基于风险思维,是将()融入到体系管理全过程。

(A)成文信息的要求

(B)规定要求

(C)纠正措施要求

(D)增加了约束要求

32.出现锯齿形直方图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

(A)不合格品率增加

(B)刀具磨损严重

(C)分数据分组过多

(D)过程波动严重

33.抽样检验的检验批由N

个()组成?

(A)样本

(B)总体样本

(C)单位产品

(D)部分产品

34.PDCA的A代表()。

(A)策划

(B)实施

(C)检查

(D)处置

35.以下产品中,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有“缺陷啲产品的是()?

(A)损伤皮肤的化妆品

(B)制冷效果不好的空调机

(C)图像效果不佳的电视机

(D)保温效果不良的暖水瓶

36.业务改进及创新最适用的改进模型是()。

(A)TPM

(B)6SIGEMA

(C)5why

(D)8D

37.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共同点()。

(A)政治因素

(B)环境因素

(C)文化

(D)组织价值观

38.销售者在销售中的过错,承担的行政责任是()。

(A)退货

(B)更换

(C)赔偿

(D)罚金

39.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交易习惯

(B)交易原则

(C)要求

(D)范围

40.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

(A)只能请求适用定金条款

(B)只能请求适用违约金条款

(C)可以请求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D)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5题,共30分)

41.符合性评价模型有()。

(A)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B)过程审核

(C)产品审核

(D)分层审核

42.依据GB/T2828.1-2012标准,一次抽样方案是()的组合。

(A)批量

(B)样本量

(C)

接收数

(D)拒收数

43.防护可包括()。

(A)标识

(B)处置

(C)污染控制

(D)储存

44.以下不能做为审核准则的有()。

(A)1S019002

(B)1S019004

(C)IS019001

(D)

IS019000

45.对组织使用的或构成产品和服务部分的顾客财产,组织应予以()。

(A)识别

(B)确认

(C)验证

(D)保护和防护

46.GB/Tl9001标准中的防护是针对()。

(A)原材料

(B)半成品

(C)成品

(D)基础设施

47.实施1S09001:

2015版标准并非意味着需要()。

(A)统一不同质量管理体系的架构

(B)在组织内使用新版标准的特定术语

(C)形成与新版标准条款相一致的文件

(D)必须形成质量手册

48.质量管理方法与工具的应用呈现()方面特点。

(A)结构化、集成化的趋势

(B)特定行业的驱动效应明显

(C)广泛应用计算机以及专业软件辅助计算与分析

(D)聚焦新老七大工具

49.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A)生产条件

(B)产品的销售

(C)检验手段

(D)生产技术或工艺

50.合同应遗循的原则()。

(A)自愿

(B)公平

(C)诚信

(D)平等

51.PDCA具有哪些特点()。

(A)自我改进

(B)闭环管理

(C)环中有环

(D)螺旋上升

52.以下属于新QC七大上具(手法)的有()。

(A)系统图、关联图

(B)亲和图、矩阵图

(C)散点图、因果图

(D)网络图

53.GB/Z19027-2005《GB/T19001-2000标准的统计技术指南》标准中涉及的统计技术包括()。

(A)描述性统计

(B)假设检验

(C)测量分析

(D)可靠性分析

54.以下可以对组织提出质量要求的有()。

(A)组织自己

(B)组织的潜在客户

(C)环境与安全主管

(D)不同相关方

55.以下关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权责相关描述正确的有()。

(A)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B)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C)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题,共10分)

56.IS019001的要求是指对产品和服务的要求。()

57.推荐标准是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58.实施GB/T19001标准的益处就是稳定提供满足所有相关方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59.标杆管理实质上就是模仿和创造,是一

个有目的、有目标的学习过程。()

60.回归分析是研究和处理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的个数理统计方法。()

61.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62.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贲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63.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64.过程能力用来度量一个过程满足要求的程度。()

65.GB/Tl9004标准阐述了对组织整体绩效的系统性改进,包括对有效和高效的管理体系的策划、实施、分析、评价和改进。()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60分)

01-05:DCCBC,06-10:CCCBB,11-15:BABCA,16-20:DCAAD

21-25:DBBBA,26-30:CBDDC,31-35:ACCDA,36-40:BCDA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41.ABCD,42.BCD,43.ABCD,44.ABD,45.ABD

46.ABC,47.ABCD,48.ABC,49.ACD,50.ABC

51.BCD,52.ABD,53.ABCD,54.ABCD,55.AC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4.国家质量技术基础nqi 篇四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锅炉和热水锅炉。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进行的检验;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第六条 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外部检验:

1. 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 锅炉的烯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内部检验:

1. 新安全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 移装锅炉投运前;

3.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发行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 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 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水压试验:

1. 移装锅炉投运前; 2.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发行后。

第七条 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中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务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九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章 内部检验 第一节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

第十一条 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⒉5Mpa的锅炉。

第十二条 第12条 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发行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

2. 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不,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3. 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势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进行通风置换; 4. 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5. 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水照明的安全电源;

6. 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高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重点及要求如下:

1. 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

2. 与锅炉安全有关的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 3. 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中是否有异常情况的记载; 4. 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已有防范措施; 5. 对现场的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

第十四条 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锅炉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检验人员还应制订检验方案。第十五条 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和配合工作,并按检验员的要求拆除保温或其它部件。

第十六条 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是: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汽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等部件;分汽(水)缸原则上应跟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的检验。第十七条 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第十八条 内部检验的重点:

1. 历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应采用同样的检验方法或增加相应的检验方法对存的缺陷或缺陷修复的部位进行重点复检复测;

2. 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和集箱:

(1)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或其它探伤方法;

(2)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的炉门圈、喉管、进水管等处的角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

(3)部件扳边区有无裂纹、沟槽,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4)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的内外表面、立式锅炉的下脚圈等部位,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从锅筒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的连通管是否有堵塞;(5)受高温辐射和较大应力的部位是否有裂纹和严重的变形;

(6)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有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金相分析; 3. 管子:

(1)是否有严重的腐蚀和磨损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吹灰口附近等受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的尾部烟道管束,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2)是否有严重的变形,重点是高温部位,必要时应对变形量进行定量测量;(3)管子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4. 对于采用T形接头的焊缝,应检验其是否有变形和焊缝的表面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

5. 承受锅炉本身重量的主要支撑件是否有过热、过烧、变形等现象;

6. 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变形;炉拱、保温是否有脱落;炉排是否有卡死;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气现象。

7. 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件是否有明显缺陷。

第十九条 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 对于上次的缺陷经检测有较严重的扩展,或在同一部位反复出现同一类缺陷,应查明产生缺陷的原因后再进行修理;

2. 对于承压部件上发现的所有裂纹应进行消除,必要时进行补焊,但对于下述裂纹只能采用挖补或更换;

(1)炉胆或封头扳连圆弧的环向裂纹长度超过周长的25%;(2)多条裂纹聚集在一起的密集裂纹;(3)管板上呈封闭状的裂纹;(4)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5)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桥的裂纹,(6)管板上连续穿过最外围二个以上孔桥的裂纹,或最外一排孔桥向外延伸的裂纹;(7)立式锅炉候管如有较深环向裂纹或纵向裂纹长度超过喉管长度的50%;(8)因苛性脆化产生的裂纹;(9)因疲劳产生的裂纹。

3. 承压部件的变形不超过下述规定时可予以保留监控,变形超过规定时一般应进行修理(复位、挖补、更换):

(1)筒体变形高度不超过原直径的1.5%,且不大于20mm;(2)管板变形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1.5%,且不大于25mm;

(3)炭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3。5%、合金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2。5%,且局部鼓包高度不大于3mm;

(4)水管管子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长度的2%或管子直径;(5)烟管管子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直径;

4. 承压部件的材质发生过烧,应判定其范围,必要时进行挖补或更换; 5. 承压部件内部拉撑件的裂纹和开裂应进行更换;

6. 承压部件由于严重腐蚀或磨损减薄,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若实测壁厚低于强度计算值,应进行修复(堆焊后磨平、挖补、更换); 7. 承压部件上的渗漏部位应修理;

8. 锅炉内部的水垢,应根据水垢的情况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修理、改造后,检验人员应对修理、改造部位进行检验,确认修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节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

第二十条 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

第二十二条 电站锅炉在进行内部检验之前,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大修计划,并与检验单位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检验条件、检验期限、安全保护措施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主要资料包括: 1. 锅炉设计、制造质量资料:

(1)锅炉竣工图,包括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图和基础荷重图等;(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3)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4)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5)过热器和再热器壁温计算书;(6)安全阀排量计算书;(7)锅炉质量证明书; 2. 锅炉安装、调试资料;

3. 修理、改造及变更的图纸和资料:(1)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2)设计图样、计算资料;(3)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4. 记录及档案资料:

(1)锅炉技术登录簿和使用登记证;(2)历次定期检验计划及报告;

(3)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4)承压部件扣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5)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大修技术总结;(6)金属监督、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

(7)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记录。5. 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对技术资料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检验人员应根据被检锅炉的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大修计划编制检验方案,并征求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对于运行时间超过10万小时的锅炉,在确定检验时应啬检验项目,重点检查材质变化状况。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锅炉内部检验之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 设计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必须可靠隔断; 2. 根据检验需要搭设必要的脚手架;

3. 检验部位的人孔门、手孔盖全部打开,并经通风换气冷却; 4. 炉膛及后部受热面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5. 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锅内部件; 6. 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7. 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进行检验时,应有可靠通风和专人监护。第二十六条 锅筒的检验重点:

1. 检验内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无损探伤、腐蚀产物及垢样分析;

2. 检查下降管孔、给水套管及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安全阀客座等有无裂纹、腐蚀冲刷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探伤检查;

3. 内部预埋件的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进行表面探检查;

4. 水位计的汽水连通管、压务表连通管、蒸汽加热管、汽水取要管、连续排污管等是否完好、畅通,加强型管座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霆无损探伤检查;

5. 锅筒与吊挂装置接触是否良好,90度内圆弧应吻合,吊杆装置牢固,受力均匀;支座的预留膨胀间隙足够,方向正确;

6. 对于运行时间超过5万小时的锅炉锅筒还应增加以下的无损探伤检验;

(1)对内表面纵、环焊缝热影响区应进行不少于25%的表面拧伤(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缝);(2)对纵、环焊缝乾地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抽查,探伤比例一般为:纵缝25%,环缝10%(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口);

(3)对集中一降管、给水管角焊缝进行100%F超声波探伤检查;

(4)对安全阀、对空排气阀、引入管、引出管等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抽查,发现裂纹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复查。第二十七条 水冷壁的检验重点: 1. 应定点监测管壁厚度和胀粗情况;

2. 热负荷较高或不循环流速较低区哉不冷壁管是否有守热、变形、鼓包、磨损、高温腐蚀、胀粗、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胀粗量、变表量、割管和金相检查;

3. 燃烧器周围、各门孔两侧、水冷壁底部、沸腾炉的埋管、液态除渣炉的出渣口及炉底耐火混凝土与水冷壁管交界处等处是否有碰伤、砸扁、磨损、开裂、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和变形量测量;

4. 顶棚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胀粗等缺陷;

5. 折焰角处水冷壁管是否过热、变形、鼓包和疲劳裂纹等缺陷;

6. 防渣管是否有过热、胀粗、变形、鼓包和疲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或表面探伤检查;

7. 吹灰器附近的炉膛出口窗的不冷壁管是否有磨损减薄,必要时应附加测厚检查; 8. 膜式不冷壁是否有开裂和严重变形,固定件是否有有损坏、脱落现象。第二十八条 水冷壁上下集箱的检验重点:

1. 抽查集箱内外表面有无严重腐蚀必要时应测厚;

2. 管座角焊缝有无超标缺陷、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3. 对于内部有挡板的集箱,应用内窥镜检查挡板是否完好、有无开裂,连通管是否被堵,水冷壁入口节流圈有无脱落、结垢、磨损;

4. 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与集箱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5. 对于已运行10万小时或调峰机组的锅炉,应对集箱封头焊缝、孔桥部位、管座角焊缝、环形集箱弯头对接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第二十九条 省煤器的检验重点:

1. 定点检测每项组上部管排、弯头附近管子和烟气走廊管子的壁厚;

2. 整体管排有无变形、磨损;支吊架、管卡、阻流板、防磨瓦等有无烧坏、脱落、磨损; 3. 低温省煤器膜片焊缝两端有无裂纹;

4. 对于已运行5万小时的锅炉,应检查入口端管子内部的氧腐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割管抽样检查。

第三十条 省煤器进出口集箱的检验重点: 1. 抽查集箱内部是否有腐蚀和水渣、泥垢; 2. 检查少煤器入口集箱内部的氧腐蚀情况;

3. 集箱短管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 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或吊挂管与集箱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5. 对于已运行10万小时的集箱,应对集箱封头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第三十一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的检验重点:

1. 对高温出口段管子的外径和金相进行定点监测,并计算蠕胀值; 2. 过热器、再热器管是否有磨损、腐蚀、氧化、变形、鼓包等缺陷; 3. 过热器、再热器管排间距是否均匀,有无变形、移位;

4. 过热器、再热器管空墙和烟气走廊部分以及包墙管过热器有无磨损;

5. 过热器、再热器管束的悬吊结构件、固定卡、管卡、阻流板、防磨板等是否有烧坏、脱落、变形、移位、磨损等情况;

6. 吹灰器附近的管子是否有严重磨损,必要时应进行测厚; 7. 抽查过热器、再热器管弯头是否有裂纹和蠕变;

8. 对运行时间已达10万小时的的,与不锈钢连接的异种钢接头进行无损探伤抽查,必要时可进行割管检查。

第三十二条 过热器、再热器集箱和集汽集箱的检验重点: 1. 抽查表面有无严重氧化、腐蚀情况;

2. 环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3. 吊耳、支座与集箱和管座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 与集箱连接的大直径管等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进行无损探伤; 5. 集箱筒体是否能自由膨胀;

6. 对运行时间已达5万小时的,应对集箱外表面的主焊缝和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检查,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 7. 检查炉顶各集箱有无由于炉顶漏烟而产生集箱及板梁的永久变形;

8. 对出口集箱引入管孔桥部位宜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内部裂纹; 9. 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0万小时的,应啬硬度和金相检查,同时应检查集汽集箱有无胀粗、变形情况,特别是孔的部位。第三十三条 减温器的检验重点:

1. 筒体表面有无严重氧化、腐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测厚、硬度和金相检查; 2. 筒体环焊缝、封头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3. 吊耳、支座与集箱和管座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 对于混合式减温器应用内窥镜检查内衬套及喷嘴,是否有裂纹;喷口是否有磨损;内壁是否有腐蚀裂纹、裂纹等缺陷;

5. 对于面式减温器应进行抽芯抽查,内壁和管板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对于运行5万小时的,应对不少于50%的芯管进行不低于⒈2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 6. 筒体是滞能自由膨胀。

7. 对运行时间已达5万小时的,应对筒体外表面的主焊缝和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检查,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第三十四条 外置式分离器、集中下降管及分配管的检验重点:

1. 表面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 2. 固定装置是否完好。

第三十五条 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重点:

1. 导汽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给水管、旁路管等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抽查弯头厚度;应用无损探伤检查是否有裂纹或其它缺陷;对于运行时间已达10万小时的主蒸汽管和再热蒸汽管,还应对弯曲部位等进行硬度、蠕变裂纹和金相检查;

2. 其它承压管道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 3. 管道支吊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第三十六条 炉顶密封结构是否完好;炉墙保温有无开裂、凸鼓、漏烟现象;冷灰斗、后竖井炉墙密封是否完好,能否自由膨胀。

第三十七条 膨胀指示装置和主要承重部件检验重点:

1. 对于首次进行检验的锅炉,检验所有膨胀指示装置是否安装指示正确;检验大板梁挠度,应不大于1/850,无明显变形;

2. 检验大板梁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

3. 各承力柱及梁的表面是否有腐蚀油漆是否完好; 4. 吊杆是否有松动、过热氧化、腐蚀、裂纹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第三十九条 对于高温承压部件金属监督的范围和技术要求诮参照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进行。

第四十条 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应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增加相应的检验项目以对缺陷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下列情况应进行更换: 1. 管子减薄较大,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对于已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到下一次大修时的; 2. 受热面炭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3。5%或合金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2。5%时;集箱、管道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1%时; 3. 集箱、管子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时;

4. 炭钢、钼钢的石墨化程度参照《炭钢石墨化检验及评级标准》达四级以上时; 5. 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0。6mm,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时;

6. 已产生蠕变裂纹或疲劳裂纹时。

第三节 检验结论

第四十一条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做出下述检验结论; 1. 允许运行;

2. 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

3. 限制条件运行;检验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核计算书;

4. 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第四十二条 检验结论依据:

1. 允许运行:内部检验合格,未发现缺陷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2. 整改后运行: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必须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 3. 限制条件运行:不能保证锅炉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缩短检验周期; 4. 停止运行:锅炉损坏严重,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第三章 外部检验

第四十三条 外部检验包括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确认,但不得因检验而出现不安全因素。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 1. 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 2. 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

3. 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难人员的资格证件;

4. 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五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全面了解被检锅炉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认真查阅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第四十六条 锅炉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 1. 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

2. 在岗司炉人员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的设备相适应,人员数量和持证司炉人员总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需要;

3. 锅炉房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4. 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查核金属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5. 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6. 电站锅炉必要的系统图是否齐全、符合实际并醒目持放; 7. 各种照明是否满足操作要求并是否完好;

8. 防火、防雷、防风、防冻、防腐等设施是否完好。第四十七条 锅炉本体检验的主要内容:

1. 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耐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

2. 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

3. 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是否完好,其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4. 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 5. 承重结构和支、吊架等是否有过热、变形、裂纹、腐蚀、卡死。第四十八条 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的主要内容: 1. 安全阀:

(1)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对安全阀进行自动排放试验对其进行校验,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经果应记入锅炉档案,并对安全阀加锁或铅封;若安全阀仍在校验有效期内(查看校验记录),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3)对于控制式安全阀,除进行上述自动排放试验外还应检验其控制源和控制回路等是否完好、可靠;

(4)检验阀体和法兰是否有泄漏,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

2. 压力表:

(1)压力表的数量、安装、表盘直径、量程、精度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2)压力表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有无铅封;

(3)蒸汽空间的压力表与锅筒 或集箱之间是否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与压力表之间有无三通阀门。吹洗压力表的连接管,检查压力表的连接管是否畅通;(4)同一部件内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正确。3. 水位表:

(1)水位表的数量、安装等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2)水位表上是否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见,玻璃管水位表是否有防护罩,照明是否良好,事故照明电源是否完好;

(3)两只水位表显示的水位是否一致;同一水位检测系统中,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显示的水位是否一致;

(4)在检验员的观察下,由司炉工冲洗水位表,检验汽、水连管是否畅通。

4. 水位示控装置:检验锅炉水位示控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其功能(高、低水位报警,自动进水、低水位联锁保护)是否齐全;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模拟功能试验,检验其是否灵敏、可靠;

5. 温度仪表:温度仪表的安装位置、量程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温度仪表是否在经法定计量单位的校验有效期内;

6. 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检验超温报警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或查询有关超温报警记录,以证实报警装置灵敏、可靠; 7. 超压力报警和联锁装置:检验超压报警装置和联锁装置的设置的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检查报警和联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8. 点火程序、熄火保护装置:检查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是否有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检查其是否灵敏、可靠; 9. 防爆门:对于有防爆门的锅炉,应检验防爆门是否完好。第四十九条 辅机和附件检验的主要内容:

1. 排污装置: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是否有渗漏;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排污试验,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排污时是否有振动;

2. 给水系统:给水设备、阀门是否能保证可靠地向锅炉供水; 3. 循环泵:循环泵和备用循环泵是否完好、正常;

4. 吹灰器:检查吹灰器的运转是否正常、冷却是否良好,吹嘴及角度是否正常; 5. 燃烧系统:检查燃烧设备、燃料供应设备及管道、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6. 热水锅炉的附加检验:集、排气装置、除污器、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第五十条 对分汽(水)缸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及支吊架应检查其是否有变形、泄漏、保温脱落等现象。第五十一条 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的主要内容: 1. 水质化验员是否持证操作;

2. 汽水取样装置及取样点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化验记录和化验项目是否齐全,汽水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 水处理设备是否满足制水量的需要; 4. 水处理设备运转或实施情况是否正常;

5. 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查核化学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6. 必要时可现场取汽水样分析。

第五十二条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做出下述检验结论; 1. 允许运行;

2. 监督运行;检验员应注明须解决的缺陷问题和期限;

3. 停止运行;检验员应注明原因,并提出进行内部检验、进行修理或其它进一步的要求。第五十三条 检验结论依据 :

1. 允许运行:未发现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问题;

2. 监督运行:发现一般缺陷问题,经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第四章 水压试验

第五十四条 水压试验前检验人员与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检验员应认真查阅锅炉的技术资料,尤其是本次内部检验或修理、发行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2. 清除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和污物,对于需要重点进行检查的部位还应拆除炉墙和保温层,以利于观察;

3. 对不参加水压试验的连通部件(如锅炉范围以外的管路、安全阀等)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 锅炉应装两只在校验合格期内的压力表,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3倍,精度应不低于1。5级;

5. 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缓慢上升;

6. 水压试验时,周围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7. 水压试验的用水应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25cm/L,否则应有相应的措施;

8. 水压试验的用水温度应不低于大气的露点温度,一般选取20-70℃;对合金钢材料的受压部件,水温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或按照锅炉制造厂规定的数据控制; 9. 水压试验加压前,参加试验的各个部件内都应上满水,不得残留气体; 10. 水压试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到场。

第五十五条 水压试验应在锅炉内部检验合格后进行;承压部件有较大减薄时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保证试验时承压部件薄膜应力不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90%。第五十六条 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再热器(再热器管道除外)的水压试验压力为⒈5p1(p1为再热器的工作压力);

直流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压力为代介质出口压力的⒈25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压力的⒈1倍。

第五十七条 当锅炉实际使用的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额定工作压务时,试验压力也可以按实际经确定的最高工作压力计算;当使用单位若提高锅炉使用压力(但不得超过额定工作压力)时,应以提高后的工作压力为基础重新进行水压试验。第五十八条 水压试验的过程至少应包括下列步骤:

1. 缓慢升压至工作压力,升压速率应不超过每分钟0.5Mpa; 2. 暂停升压,检查是事有泄漏或异常现象;

3. 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升压速率应不超过每分钟0.2Mpa,并注意防止超压; 4. 在试验压力下至少保持20分钟,保压期间压降应满足:

(1)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在保压期间不允许有压力下降现象;(2)对于其它锅炉,在保压期间的压力一降Δρ一般应满足下述要求: 5. 缓慢降压至工作压力;

6. 在工作压力下,检查所有参加水压试验的承压部件表面、焊缝、胀口等处是否有渗漏、变形,以及管道、阀门、仪表等连接部位是否有渗漏; 7. 缓慢泄压;

8. 检查所有参加水压试验的承压部件是否有残余变形。第五十九条 检查结果符合下列情况时判定为合格; 1. 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壁和焊缝上没有不珠和水雾; 2. 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3. 铸铁锅炉锅片的密封处在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4. 水压试验后,没有明显残余变形。

第六十条 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及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详见附录1、2、3、4)。检验报告应及时送给锅炉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挡案。

第六十二条 对于检验结论停止运行的锅炉检验报告应上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5.国家质量技术基础nqi 篇五

自开展第五次国卫迎复审工作以来,我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迎接国家卫生城市第五次复审工作意见》和《关于迎接国家卫生城市第五次复审验收食品卫生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各项迎检准备工作。现将1-4月的工作情况作如下

总结:

一、认真组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我局进行了全面的工作动员,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成立了以局长邓伯均为组长,肖要武、唐奎为副组长,各股室(队)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由食品股负责的领导小组。并制定《质监局国卫迎复审工作方案》,对市上、区上的工作要求及内容、目标作了分解和责任落实。全局执法人员分成五个任务组,将迎检范围内的8个街道(景区办事处)和60家食品小作坊、54家食品企业分片区、分对象,把工作细化安排到人,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迎检资料准备,并由一把手牵头组成督导组,完善督查监督工作机制,保证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监督到位。

二、开展宣传培训、充分营造氛围

一是在市军转干培训中心召开了全区食品企业及小作坊国卫迎复审专题工作会,全区128家企业负责人、18个乡镇(街道、景区办事处)协管员参加了培训,会上对前一段时间国卫迎复审巡查企业、小作坊的情况作了通报,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导,对参会企业食品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作了强调和要求,114家企业签订了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创新制定的《国卫迎复审食品卫生承诺书》,发放了136份《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指导方案》,对迎检工作作了充分的告知和要求。二是针对巡查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专门分三次组织南城、北城、大山坪、兰田、茜草、华阳、邻玉辖区内60家食品小作坊培训学习。对除‘四害’技术指导进行讲解,要求食品加工小作坊严格规范,按照食品卫生要求做迎检准备,签订的《国卫迎复审食品卫生承诺书》要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制度、措施得力

(一)建立巡查、回访制度,掌握工作动态。根据前一段时间的国卫迎复审工作经验,我局结合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些有效办法,建立国卫迎复审巡查制度、回访制度,制作巡查记录、回访记录、责令整改通知等格式文书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责令整改,回访时记录上次巡查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新发现的问题情况,使执法人员能够清晰掌握每个企业、每家作坊迎检准备工作的动态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不遗漏,整改效果较好。

(二)抓住重点开展工作。一是以主城区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突出食品加工小作坊为重点对象。二是对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迎检标准制作成迎检工作要求发放给每一家企业、小作坊,发放给每一位执法人员,将标准中的环境卫生、证照齐全、制度完善、索证索票、规范操作、病媒生物防制等要求简洁具体化,便于企业和执法人员操作和现场检查,做到人人都明确工作内容,熟知工作要点,抓住了工作环节落实事项的重点。

(三)切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我局共收到国卫迎检指挥部整改通知书7份,对每一份整改事项都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带队,任务落实到组、到人,在规定时间内由“一把手”直接现场督查落实情况。1-4月我局共对13家企业、作坊存在的无证照、健康证过期、卫生条件差、三防设施消毒设施不完善等47项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全部落实到位。一是完善无证无照户14家,二是增设灭鼠器65个,三是增设防蝇设施65个、灭蚊灯65个,四是增设消毒设施45个,五是改善卫生条件,进行装修30家,六是铺地砖35家,七是发放台账65家。

(四)将国卫迎复审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以专项整治工作推进国卫迎复审工作。我局共开展了肉制品、食用油、速冻食品,腌腊制品专项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72人(次)、车辆21台(次)、检查相关企业43家,发出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13份,取缔蓝田猪儿粑粉、茜草腌腊制品、邻玉食用植物油等三家无证生产、卫生条件差的非法黑窝点三个。

(五)落实巡查、回访,督导工作到位。今年以来我局共巡查食品生产企业74家(次),巡查食品加工小作坊134家(次),发现存在“三防”设施不完善、更衣消毒设施不完善、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差、卫生存在死角、健康证过期等问题313个,发出限期整改通知96份,对每一家企业和小作坊进行了回访,督促整改内容落到实处,对两次回访均存在同样问题的企业和小作坊进行立案调查,运用行政执法手段促进整改到位,督导组采取随时、随机抽取各任务组的巡查记录和与之相配套的责令整改通知和回访记录与现场督查、督导的方式进行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共抽查企业和小作坊83家,抽查比例达到73%。到目前,除少数新增小作坊在整改外,其余我局巡查发现的问题和迎检指挥部的整改通知内容均一一落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督促检查食品加工小作坊持续保持卫生,特别注意新开办的小作坊必须要落实三防设施、卫生条件、台帐记录和健康证件。

2、督促12家超范围经营的小作坊完善注册手续或停止超范围经营。

3、对已确定的迎检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重点督促检查,必须达到并保持国卫迎检要求。

4、督促已完成除“四害”消杀工作的企业和

小作坊清理痕迹,保持卫生。

6.国家质量技术基础nqi 篇六

【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

4【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 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2.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对在施工现场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施工现场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防止该类产品用于建设工程或者流入市场;并及时通过建设单位(业主)或者建设施工单位等追踪该类产品的来源。

2.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如实提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3.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该产品。对建设施工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法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对建设单位购进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或者该产品已使用到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并以此为线索,追究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四、关于对产品标识的监督问题

1.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具有中文标注产品的名称,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企业的厂名、厂址,以及其他有关标识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对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警示说明等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

3.为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有关标识的规定,国家局于1997年发布实施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目的在于引导企业正确标注标识。有关标识的具体标注方法,应当按照该规定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区分标识标注不规范和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防止对标识标注不规范问题的处罚随意性。

五、关于销售者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说明或者不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应当根据以上情况对应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具体适用。

六、关于《产品质量法》与现行质量法规、标准化法规的关系

1.《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药品管理法》、《种子法》等特殊法对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法没有规定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

2.《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目前仍是有效的行政法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原则。对同一问题上述行政法规与法律均有规定但相抵触的,应当以《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准;《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而上述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处罚,与《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不一致。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处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七、关于对食品、烟草、化妆品、农药、兽药等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1.关于对食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食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包括理化、感观、卫生、标签等项质量要求。对食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质量和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予以查处。

2.关于对烟草的监督检查问题:

烟草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烟草专卖部门以外的法定部门,有权查处烟草专卖品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烟草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关于对化妆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化妆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产品标准,失效、变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化妆品冒充合格化妆品,无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4.关于对农药的监督检查问题:

农药是工业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5.关于对兽药的监督检查问题:

兽药是工业产品,对兽药如何进行管理,国务院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涉及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问题以及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1999年以国法秘函〔1999〕41号文明确了《兽药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问题。即《兽药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农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案件,应当移送农牧部门、工商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6.其他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对医疗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的,对这些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八、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疗效不确、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使用价值的产品。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等。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7.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九、关于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经营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在上述活动中经营者使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包括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有关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给予处罚。发现经营者使用的产品存在标识标注的不规范、不准确,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十、关于办案证据的确认问题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若通过检验对产品的内在质量进行判断,应当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运输、仓储、保管,提供制假技术,向社会推荐产品以及进行产品的监制、监销等违法活动所获取的全部收入。

十二、关于建立产品质量举报制度的问题

7.综合基础知识---国家机构 篇七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

2、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立法权:

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重大事项决定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 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4、召集与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

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5.人大代表的权利:

需集体行使的:

①提出议案的权利,②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个人的权利:

③言论免责权(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④刑事豁免权(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⑤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利。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组成和任期: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为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

⑴立法权:

①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②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⑵重大事项决定权:

①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②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③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⑶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三、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组成与任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每届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务院的职权:

⑴立法权:行政法规制定权。

⑵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务院有权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批准省、自治 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注: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国的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1、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家主席的职权:①公布权 ②任免权 ③外事权 ④授予荣誉权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1、中央军委的任期:中央军委每届任期为 5 年,没有届数限制

2、中央军委的责任: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不汇报工作。

六、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1、任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为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领导体制: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

1、任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2、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8.国家质量技术基础nqi 篇八

2018年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预习题(15)

1.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A.可以越级晋升职级

B.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C.原则上不可以越级晋升职级,但因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越级晋升职级

D.经省级以上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越级晋升职级

2.在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C.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D.公、检、法机关都有权直接受理刑事案件

3.下列属于公务员领导职务的是()

A.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B.市国土局调研员

C.省政府巡视员

D.省政府咨询顾问

4.>《>>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在审查一起上诉案时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是量刑轻,那么()。

A.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B.应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C.最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应追究一审法院的责任

5.>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向审判机关提出的旨在使原诉被撤消或失去作用的反请求。反诉中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反诉最迟应在本诉判决之前提起。反

更多学习资料请登录网址 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审判机关提起,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应当具有牵连的关系根据上述定义,下面哪种情况属于反诉?

A.两个因为民事纠纷诉诸法律,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胜诉,原告不服,于是又向高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B.一个无业游民有一次私闯别人住宅被人以入室行窃罪告上法庭。但是在他入主人房间时发现了主人有重大的杀人嫌疑,于是他以谋杀罪对该主人进行起诉

C.一工厂经理因挪用公款被会计发现,因怕他会告发,于是恶人先告状,以渎职罪等罪对会计进行起诉

D.广东两家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卖方因为买方拒不履行合同,交付全部贷款对买方进行起诉。在审理中,买方认为是卖方货物质量太差造成的,买方理由充分,因而对被告进行起诉,以讨个说法

1.答案: B

解析: 《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得越级晋升职级。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2.答案: D

解析:

A选项有例外。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B选项不可以。第一百四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C选项错误,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适用调解原则。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A

解析: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故正确答案为A。

更多学习资料请登录网址

本题相关知识点: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4.答案: C

解析: >此题考查的是日常推理中的结论类题目。文中指出“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则A和B选项均不正确,排除;而C选项正确;D选项在题干中未提及到,排除。因此,本题答案为C选项。

5.答案: D

9.国家质量技术基础nqi 篇九

建档资料的总目录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二)健康教育

(三)市容环境卫生

(四)环境保护

(五)公共场所卫生

(六)食品安全

(七)传染病防治

(八)除“四害”工作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居委会资料建档内容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概况

2、工作组织网络、人员名单

3、创卫工作计划、总结

4、各项卫生工作制度

5、卫生检查评比记录

6、每年爱国卫生月计划、总结

7、爱国卫生工作会议记录

8、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资料、照片等。

(二)健康教育

1、健康教育组织网络、领导小组名单

2、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计划、总结

3、健康教育宣传栏出版记录(底稿或照片)

4、健康教育资料发放记录

5、健康教育活动记录

6、健康知识、行为考核统计表和考核调查问卷

7、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三)除“四害”工作

1、除四害组织网络、领导小组名单

2、除四害管理制度、措施

3、除四害工作记录

4、除四害工作计划、总结

(四)环境卫生管理

1、卫生管理负责人

2、卫生管理保洁制度、措施

3、检查评比记录

4、绿化、美化计划、总结

二、医院

(一)医院基本情况(简介)

(二)组织管理

(1)医院创卫、爱卫组织(创卫指挥部、爱卫会、创卫领导小组)文件(2)创卫领导小组名单和创卫办公室人员名单(3)创卫工作网络图、人员名单(4)创卫计划、总结(5)创卫各项经费开支依据

(6)创卫工作会议记录、大事记、工作记录、检查评比记录、活动照片集

(三)健康教育与控烟工作

(1)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分管领导的文件

(2)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名单(每科室、病区有1-2名健康教育人员,显示姓名、性别、年龄、部门、职务、学历)

(3)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总结(职工和病人、传染病)(4)开展健康教育各项经费开支依据

(5)健康教育宣传栏个数(门诊部、住院病区的宣传栏分开列出,出版记录和底稿或照片)

(6)健康教育工作记录(会议、培训、讲座、开展咨询活动、卫生知识竞赛等)(7)健康教育设备一览表(照相机、录像机、VCD机等)(8)各类健康教育资料

(9)每年对医务人员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培训人数、培训率)(10)健康教育处方每年编印、印刷数(每年一个统计数并把当年的成品附在统计表后)

(11)对住院病人及其家属进行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有关资料(形式不少于四种)(12)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活动记录、照片(每年4次以上)(13)开展宣传预防传染病活动记录(每年活动6次以上)(14)健康教育知识、行为调查或考核资料(15)控烟领导小组(16)控烟制度和措施(17)控烟计划、总结

(18)被评为无吸烟单位的需提供有关文件或评先材料。(19)有控烟宣传资料(20)病房和门诊禁烟管理人员名单

(21)控制吸烟工作管理制度和劝阻病人及其家属吸烟措施

(四)除“四害”工作

(1)除四害防治工作计划和总结(2)除四害专(兼)职人员名单

(3)除四害消杀记录和用药登记(含委托专业公司资质和工作情况)(4)检查评比资料、监测资料

(五)环境卫生管理(1)卫生管理制度

(2)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和有关资料(3)卫生保洁人员名单和工作责任书(4)厕所数量及位置图

(5)日产垃圾收集清运情况(6)绿化面积和保养制度

(六)食品卫生管理

1、卫生部门监督管理资料(包括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资料,卫生部门日常监督资料,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患“五病”从业人员调离制度和调离情况,餐具抽验、食品卫生自查被查情况)

2、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含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3、除四害措施落实情况

(七)传染病防治工作

1、传染、内、儿、妇、皮肤、急诊等科室的门诊日志、疫情报告情况

2、设立肠道门诊有关文件、人员、管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情况、门诊日记、医务人员培训情况

3、开展常规免疫接种有关资料

4、乙肝疫苗进货、使用情况资料

(八)污水、医疗废弃物管理情况

1、污水处理情况

2、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情况

(九)二次供水管理情况

1、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2、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3、管理人员体检资料

4、清洁制度和清洁记录

三、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料建档内容:

(一)基本情况

学校基本情况(简介)

(二)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单位创卫组织(创卫指挥部、爱卫会、创卫领导小组)文件

2、创卫领导小组名单和创卫办公室人员名单

3、创卫工作网络图和人员名单

4、创卫工作计划、总结

5、各项创卫经费开支依据

6、创卫工作会议记录、大事记、工作记录、检查记录、活动照片集

(三)健康教育

1、大专院校健康教育

(1)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必须有领导分管健康教育)(2)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名单(3)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总结(4)开展健康教育讲座活动等资料

(5)健康教育宣传栏个数,出版记录和底稿或照片

(6)健康教育工作记录(会议、培训、健康教育课、文体活动、卫生知识竞赛等)

(7)健康教育知识、行为考核或调查资料

(8)心理咨询室的设置文件,心理医生名册,心理咨询工作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2、中专、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健康教育

(1)学校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文件(必须有领导分管健康教育)(2)健康教育专(兼)职老师人员名单(3)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总结

(4)开展健康教育讲座、活动等资料(5)心理健康教育讲座、活动等资料

(6)健康教育宣传栏个数,出版记录和底稿或照片

(7)健康教育工作记录(会议、培训、健康教育课、文体活动、卫生知识竞赛等)

(8)健康教育知识、行为考核或调查资料

3、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教育

(1)学校领导分管健康教育文件(必须有领导分管健康教育)(2)学校学期工作计划、总结(3)健康教育专项计划、总结

(4)健康教育教研小组名单和教研活动记录(5)健康教育任课老师名单(6)健康教育任课老师培训情况(7)健康教育教具一览表(8)健康教育教材(9)健康教育教案

(10)健康教育课程安排表

(11)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和照片

(12)根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学校自评情况资料(13)健康教育知识、行为考核情况资料

(14)中、小学六病防治工作情况(含防治工作措施和计划、总结,每年学生体检情况综合分析报告等)

(四)控烟工作

1、控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控烟制度和措施

3、被评为无吸烟单位的需提供有关文件和先进材料

4、控烟宣传资料

(五)除“四害”工作

1、除四害防制措施有关文件和经费

2、除四害专(兼)职人员名单

3、除四害消杀记录(包括委托专业公司资质和工作情况)

4、除四害检查评比、监督资料

(六)环境卫生管理

1、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2、卫生管理部门和人员名单

3、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和有关资料

4、卫生保洁人员名单和工作责任书

5、日产垃圾及清运情况

6、厕所数量及位置图

7、厕所保洁人员名单和卫生管理制度

8、停车场位置图

9、绿化面积和保养制度

(七)食品卫生管理

1、卫生部门监督管理资料(包括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资料,卫生部门日常监督资料,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患“五病”从业人员调离制度和调离情况、食品卫生自查被查情况)

2、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含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3、除四害措施落实情况

四、工厂企业资料建档内容

(一)基本情况

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二)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单位创卫、爱卫组织(创卫指挥部、爱卫会、创卫领导小组)文件

2、创卫领导小组名单和创卫办公室人员名单

3、创卫工作网络图和人员名单

4、创卫工作计划、总结

5、各项创卫经费支出依据

6、创卫工作会议记录、大事记、工作记录、活动照片集

7、每年检查评比通知、内容、总结、表彰有关文件

(三)健康教育与控烟工作

1、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必须有领导分管健康教育)

2、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名单(每一班组、部门有一名健康教育兼职人员,显示姓名、部门、职务、学历)

3、健康教育设备一览表

4、健康教育经费情况

5、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总结

6、健康教育宣传栏个数,出版记录和底稿或照片集

7、健康教育工作记录和照片(会议、培训、健康教育讲座、录像、文体活动、卫生知识竞赛等)

8、新工人上岗前健康知识培训情况(培训登记表、讲义或教材)

9、对职工进行相关职业卫生、环保、妇保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培训记录、教材或讲义、考试卷、成绩表)

10、各种健康教育资料

11、厂报、刊出版情况(刊登卫生知识内容部分)

12、健康教育知识、行为考核或调查资料

13、控烟领导小组名单

14、控烟制度和措施

15、控烟计划、总结

16、被评为无吸烟单位的需提供有关文件或评先材料

17、有控烟宣传资料

(四)除“四害”工作

1、除四害防治工作计划和总结

2、除四害专兼人员名单和培训情况

3、除四害消杀情况(含委托专业公司资质和工作情况)

4、四害孳生地调查资料

5、除四害检查评比、监督资料

(五)环境卫生管理

1、卫生管理制度

2、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3、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和有关资料

4、卫生保洁人员名单和工作责任书

5、环境卫生设施情况(含厕所数量和位置图)

6、日产垃圾及清运情况

7、厂区绿化面积和保养制度

(六)食堂卫生管理

1、卫生部门监督管理资料(包括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资料,卫生部门日常监督资料,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患“五病”从业人员调离制度和调离情况)

2、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含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自查被查情况)

3、除四害措施落实情况

五、机关事业单位共性资料建档内容

1、基本情况

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2、组织管理

(1)单位成立创卫组织(创卫办、爱卫会、创卫领导小组)(2)创卫领导小组名单和创卫办公室人员名单

(3)创卫工作网络图、人员名单(要显示姓名、部门、职务、学历、电话)(4)创卫工作计划、总结(5)各项创卫经费开支依据

(6)创卫工作会议记录、大事记、工作记录、检查评比记录、活动照片集

3、健康教育与控烟工作(1)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名单(要显示姓名、部门、职务、学历、电话)(3)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总结(4)开展健康教育各项经费开支依据

(5)健康教育宣传栏个数,出版记录和底稿或照片(每季更换一次)

(6)健康教育工作记录(会议、培训、讲座、卫生科普知识录像片、文体活动、卫生知识竞赛等)

(7)健康教育设备一览表(照相机、录像机、VCD机等)(8)各类健康教育资料

(9)健康教育知识、行为调查或考核资料(10)控烟领导小组名单(11)控烟制度和措施

(12)控烟计划、总结

(13)被评为无吸烟单位的提供有关文件和评先材料(14)控烟宣传资料

4、除“四害”工作

(1)除四害防制措施有关文件和经费(2)除四害专(兼)职人员名单

(3)除四害消杀记录(包括用药和药械或专业消杀公司(队)资质情况)(4)检查评比资料、监测资料

5、环境卫生管理(1)卫生管理制度

(2)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和有关资料(3)卫生保洁人员名单和工作责任(4)厕所数量及位置图(5)日产垃圾及清运情况(6)绿化面积和保养制度

6、食品卫生管理

(1)卫生部门监督管理资料(包括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资料,卫生部门日常监督资料,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患“五病”从业人员调离制度和调离情况,对餐具、食品抽查和食品卫生自查被查情况等资料)(2)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含食堂卫生管理制度)(3)除四害措施落实情况

六、特殊行业单位专项资料建档内容(大型商店,农贸市场,影剧院,星级以 上宾馆,酒店(楼),歌舞厅,屠宰厂(场),食品加工厂(场))

(一)共性要求

1、基本情况

概况(面积、客流量、功能运作等)

2、组织管理

(1)单位创卫、爱卫组织管理(创卫指挥部、爱卫会、创卫领导小组)文件(2)创卫领导小组名单和创卫办公室人员名单(3)创卫工作网络图、人员名单(4)创卫工作计划、总结(5)创卫工作各项经费开支依据

(6)创卫工作会议记录、大事记、工作记录、检查评比记录、活动照片集

3、公共、环境卫生管理(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2)从业人员名册、从业人员每年的体检资料、健康证、参加卫生部门培训情况

(3)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卫生管理专(兼)职人员名单

(5)卫生部门对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和茶具消毒结果抽检等资料(6)公共茶具消毒和床上用品卫生管理情况

(7)垃圾收集贮运和密闭情况(含果皮箱卫生管理)

(8)厕所卫生管理情况(含数量、类别、卫生保洁人员、保洁制度等)

4、健康教育工作

(1)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必须有领导分管健康教育工作)

(2)健康教育兼职人员名单(每一班组、部门有一名健康教育兼职人员,显示部门、姓名、职务、学历、联系电话)

(3)卫生宣传栏个数、每季更换宣传内容记录和底稿或相片资料,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

(4)新职工上岗前的卫生知识培训(培训记录、讲义或教材)(5)职工健康教育工作记录(讲座、卫生科普录像、文体活动)(6)有卫生宣传资料,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品

(7)有控制吸烟工作管理制度(包括职工)和劝阻旅客吸烟措施,禁烟管理人员名单,禁烟工作情况(烟草广告、设吸烟区、张贴禁烟标志等)(8)被评为无吸烟单位的需提供有关文件或评先材料

5、食品卫生管理(1)卫生部门监督管理资料(包括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资料,卫生部门日常监督资料,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患“五病”从业人员调离制度和调离情况)(2)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餐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和设施

6、除“四害”工作

(1)除“四害”防治工作计划和总结(2)除“四害”专(兼)职人员名单

(3)除“四害”消杀记录(含委托专业公司资质和工作情况)(4)有关单位对“四害”监测资料

(二)、星级以上宾馆、酒店(楼),理发美容店,公共浴室,游泳场(馆)(1)消毒间、消毒设施一览表和管理人员名单(2)客房卫生、公共用品清洁消毒更换制度

(3)理发美容工具清洗消毒措施、消毒设施一览表(4)游泳场(馆)、公共浴室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的管理制度(5)桑拿浴室供顾客用的衣裤、毛巾、茶具的使用制度和消毒制度 歌舞厅

(1)茶具、面巾的消毒设施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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