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企业承诺书

2024-07-21

兽药经营企业承诺书(精选15篇)

1.兽药经营企业承诺书 篇一

灵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饲料经营企业承诺书

作为承诺当事人,本企业已经知晓国务院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饲料行业的特点,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过程中,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关于饲料安全、卫生、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企业经营饲料产品和原料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经营的产品标签符合《饲料标签》标准。

三、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饲料经营的条件:

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四、不经营下列产品:

农业部明令禁止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 假冒、伪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无《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产品;

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五、接受和配合饲料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地址:

企业(盖章):电话:

日期:年月日邮编: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灵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养殖企业安全使用饲料承诺书

作为承诺当事人,本企业已经知晓国务院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养殖过程中,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关于饲料安全、卫生、质量的相关法律

法规。

二、不采购、不使用下列产品:

农业部已经公布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未

经公布审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

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奶牛养殖场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未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生产许可证》

及批准文号的产品;

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

性饲料产品;

未取得《饲料生产审查合格证》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

料等产品。

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三、加强对蛋白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质量控制,不使用含

有“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产品和原料。

四、在养殖过程中建立可追溯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自配料生产

过程记录,包括原料种类、数量、加工日期等内容;原料接收记录;

药物和饲料添加剂接收和使用和记录;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

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的使用记录。

五、接受和配合饲料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诺人(签名):地址:

企业(盖章):电话:

日期:年月日邮编: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灵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告知书(兽药经营单位):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止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兽药经营企业要不断完善、加强自身管理,逐步推行兽药GSP规范。现灵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各兽药经营企业作如下郑重告知: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兽药经营企业管理的规定。

二、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事项,做到对产品可以溯源和质量跟踪。

三、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产品目录及供应商资质档案(包括生产企业GMP证书、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等文件)。

四、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

五、不得经营“瘦肉精”、“沙丁胺醇”等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不得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不得拆零、分装、配制兽药产品并销售;不得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及安钠咖、氯胺酮等精神药物。

六、不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

七、采购兽药,必须索取其生产企业的《GMP证书》、兽药批准文号等相关证明文件;不得采购并销售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

八、不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兽药。

九、对所销售的兽药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发现有不良反应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兽药管理、监督部门报告。

十、更改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及时按《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重新办理手续。更改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时,要向兽药管理、监督部门申报备案。

十一、严禁经营假、劣兽药。

特此告知!

灵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0一二年月日

灵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承诺书(兽药经营单位)

本单位向兽药监督管理部门作如下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兽药经营企业管理的规定。

二、建立并及时填写购销记录,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事项,做到对产品可以溯源和质量跟踪。

三、建立经营产品目录及供应商资质档案(包括生产企业GMP证书、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等文件)。

四、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

五、不经营“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不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不拆零、分装、配制兽药产品并销售;不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及安钠咖、氯胺酮等精神药物。

六、不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

七、采购兽药,必须索取其生产企业的《GMP证书》、兽药批准文号等相关证明文件;不采购并销售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

八、不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兽药。

九、对所销售的兽药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发现有不良反应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兽药管理、监督部门报告。

十、企业更改名称、经营地址及时按《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重新办理手续。更改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时,要向兽药管理、监督部门申报备案。

十一、严禁经营假、劣兽药。

十二、接受和配合兽药管理、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企业留档一份,一份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备案)

承诺单位(盖章):地址:

承诺人(签名):电话:

日期:年月日邮编:

灵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告知书(养殖单位):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止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对各养殖单位作如下郑重告知: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不采购假劣兽药;应当到具有《GMP合格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或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有批准文号的兽药。

三、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按照国家规定的药物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

四、不得擅自使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

五、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如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六、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应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七、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

八、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特此告知!

灵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所

二0一二年月日

灵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承诺书(养殖单位)

本单位向兽药监督管理部门作如下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不采购假劣兽药;到具有《GMP合格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正规厂家采购有批准文号的兽药。

三、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纪录;按照国家规定的药物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

四、不擅自使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到兽药生产企业购买制成后的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

五、不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如瘦肉精等);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六、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应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采购人用药品,不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七、不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

八、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九、接受和配合兽药管理、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企业留档一份,一份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备案)

承诺单位(盖章):地址:

承诺人(签名):电话:

日期:邮编:

2.兽药经营企业承诺书 篇二

1 全县兽药经营企业GSP认证情况

目前, 泗水县共有兽药经营企业62家, 这些经营企业主要分散在各乡镇 (街道) , 其中在城区从事兽药经营的有20家, 本县兽药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化学药和中药, 其中兼营生物制品的只有1家, 为泗水县诚信兽药门诊。本县兽药经营企业的存在主要问题是: (1) 数量多。兽药经营企业多分布在乡镇驻地和县城及其周围; (2) 规模小。绝大多数都是“夫妻店”, 规模和连锁经营的不多; (3) 条件差。经营场所、仓库、设备设施简陋; (4) 在乡镇从事兽药经营的人员素质不高, 法律意识和相关业务素质较差; (5) 管理水平低, 制度记录不健全。

鉴于以上问题, 泗水县的兽药经营企业GSP认证分3个批次进行, 第1批申报的22家兽药经营企业已于2010年6月底进行验收, 通过了20家, 只有两家未通过验收;第2批申报的20家兽药经营企业于2011年1月份全部通过验收, 目前本县已验收通过40家兽药经营企业, 占总经营企业的64.5%, 是全市通过认证最多的县 (市、区) 。通过GSP认证后的兽药经营企业, 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完善, 经营场所和仓库布局合理, 面积符合条件, 《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齐全, 兽药经营企业的文件管理真实、准确、完整。目前, 这些经营企业都在守法、合法、规范经营;第3批兽药经营企业将于2011年全部进行验收。届时, 全县范围内的兽药经营企业将全部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进行规范、合法经营。

2 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2.1 摸清底数, 确定试点《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下发后, 畜牧兽医局对全县兽药经营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为了彻底推动这项工作, 按照省市要求, 确定5家做为试点单位, 以点带面, 梯次推进, 分批进行。

2.2 全员培训, 提高认识

采取县级组织、专家讲解、统一培训、全面推开的办法, 在县级范围内将全县所有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分批集中进行培训, 邀请市局专家进行实地指导, 让经营业主首先明白整改内容, 然后给经营业主时间让其进行自查, 自我完善。为了提高认识, 局里还专门派动物卫生监督所技术员到省里参加培训, 完善知识储备。

2.3 统一规范、完善软件

兽药GSP认证除药店硬件条件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外, 药店的软件是认证工作的难点之一, 借鉴外地认证的经验, 积极组织人员统一制作了10项管理制度、8个类别的10项记录以及管理档案等, 解决了兽药经营企业认证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也便于推动和规范。

2.4 分类指导, 重点整改

根据兽药店的经营范围和规模, 对不同类型的兽药经营单位分类指导, 帮助药店对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60项检查项目认真查找差距, 使其尽快完善硬件条件和设施。

2.5 典型示范, 全面推进

在第一批兽药经营企业GSP认证结束后, 县畜牧兽医局召开了全县兽药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现场会。会上, 县畜牧兽医局分管领导通报了第1批兽药GSP认证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 并针对其他兽药经营企业反映的情况, 进行了具体解答, 提出了下一步全县兽药GSP认证工作安排, 最后组织尚未通过GSP验收的经营业主参观了在第1批中通过验收的兽药店。此次现场会的召开, 达到了相互交流、总结经验、现场观摩、解决问题的目的。

3.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篇三

近年来,与美相关的行业在中国遍地开花,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然而,在中国美业飞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缺乏国家相关医疗部门有力的监督管理和规范,整形美容机构良莠不齐、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因素导致整形美容纠纷、事故大量存在,因整形失败导致的悲剧频频见报,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身心健康。同时,消费欺诈、恶意吸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去年年底,上海大型瘦身美容机构玛花纤体一夜间人去楼空,大量消费者的巨额储值卡无法兑现。

建立一个健康安全的整形美容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美业形象成为行业和消费者的共同期待。在美业市场混乱不堪,美丽呼吁安全的背景下,巧致医疗投资集团发布《3·15自律承诺书》,树立美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肃清不规范、无资质机构给消费者带来的安全威胁,让所有求美者放心求美!

巧致医疗投资集团对消费者的十大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监督制度,做到依法经营、诚信服务,自愿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积极参与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实行价格公开制。明码标价,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杜绝乱收费和价格欺诈。

四、坚决不聘用资格不达标的医务人员。全体医务人员均具有国家相关医护资质,按国家卫生部医务人员相关规定注册上岗。

五、决不使用不合格的整形美容材料和产品,杜绝以次充好,自觉向顾客出示材料产地、生产时间、合格证书等资料。

六、确保每一位顾客进行术前常规检查,对存在手术禁忌身心疾病的顾客,坚决不进行手术。

七、坚持“一对一”的服务方式,实施个性化美丽方案,为消费者建立完善的个人档案并提供终身术后服务。

八、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正确认识手术效果和手术风险,帮助做好术前准备和术后恢复,决不误导顾客。

九、在营销传播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发布虚假信息,不误导消费者。

十、严格履行为顾客保密个人资料的义务。未经允许,决不泄露顾客资料、图片或将顾客资料用于商业宣传。

4.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责任承诺书 篇四

质 量 责 任 承 诺 书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

* * 区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质 量 责 任 承 诺 书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鉴于当前药品安全形势严峻,我们将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和企业的健康发展,防止药害的发生,并郑重承诺:

一、坚持公众利益至上原则,合法经营,诚信立业,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全责。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三、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切实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营业期间药师在岗履职,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不擅自变更许可条件,不经营假劣药品和国家明令禁止及暂停销售的药品。

四、严格药品购进管理,严格审核供货方资质,保证对购进药品逐批验收合格后入库,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质量验收记录。

五、严格药品销售管理,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销售记录,及时打印药品电子销售凭。杜绝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挂靠经营、走票过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格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储存药械,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七、严格执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处方药管理有关规定,确保不流入非法渠道。

八、严格执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有关规定。

九、严格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管理,保证不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不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

十、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关于信息化监管的要求,及时上传药品购进品种。

十一、如销售的药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严重后果发生。

十二、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接受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收回《药品GSP证书》等处罚,并承担法人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各执一份。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5.厦门市印刷企业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五

为推动我市印刷业健康、繁荣、有序发展,树立印刷经营企业良好形象,我们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印刷企业良好形象。

二、坚决杜绝印刷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严禁非法加印、销售委托印刷品;坚决抵制盗版盗印、制假贩假行为,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营。

三、在印刷活动中严格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并按规定留存备案材料。

四、在企业内部开展经常性教育,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盖章):

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6.浅析兽药经营技术人员的条件要求 篇六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并以此条件作为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依据。该条的首款规定了“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笔者认为兽药经营技术人员大致包括:采购供销人员、营业员、仓库保管员, 具有一定规模的兽药经营企业药品质检人员。兽药经营企业主是否应归为兽药技术人员范畴, 有待探讨, 应根据企业规模和经营机构设置而定。

兽药经营企业条件首款规定明确, 但在审查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条件时较难掌握, 笔者多年从事基层兽药经营监管工作, 所涉及和了解的大多是中小型经营兽药个体药店, 接触的大多是这些兽药经营企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 只是各自经营的规模大小不同而已 (部分业主申办的零药销售, 而实际从事着兽药批发业务) 。对经营兽药的技术人员的整体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 对其经营现状、存在问题和有待改进的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

1 基层兽药经营企业及技术人员的必备条件和现状

以我市为例, 全市现有兽药经营户170多个 (其中注册的兽药经营公司1个) , 2008年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46个, 其中新开业办证14个。根据《条例》规定的兽药经营条件, 我们在实践中把审查办证条件重点放在经营业主、经营场所和仓储地。

1.1 主要必备条件

1.1.1 申请人必须具有兽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该学历的有效证件或具备兽医技术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1.2 无前款必具条件, 可针对申请人原从事兽药经营的时间、工作性质和工作经历, 有无不良兽药经营记录和原从事与畜牧兽医有关的工作情况, 综合考查后, 视其审查结果最终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办证条件。

1.1.3 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仓储条件。

1.1.4 通过市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达到上述条件才能最终符合办证条件, 方能办证。

1.2 现状

1.2.1 部分有一定规模兽药经营。企业主本人申请办证后, 并不直接参与兽药经营活动, 纯属企业管理者, 其真正参与兽药经营的“技术人员”全由经营业主自聘。

1.2.2有的中、小型兽药经营企业 (零售药店) 。即是业主直接参与兽药经营活动, 也数量不等地聘有经营兽药的从业人员。

针对上述经营兽药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现状, 我市在2008年试行对经营兽药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由于各种原因, 培训考试结束后, 试行上岗制度无疾而终。

2 存在的问题

2.1 认识偏差

《条例》规定了应具备“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在审查办证时往往被狭义地理解为兽药经营业主本人。只要本人符合兽药技术人员条件, 一般情况下就能认定这一条件合格。因此在审查办证条件时, 只注重申请人本人条件审查考核, 忽略对“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审查考核。按此要求理解, 如果开办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兽药企业, 其业主只是管理者, 又不具有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在申请办证上就可能“卡壳”。

2.2 经营兽药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缺失

首先, 一般中、小型经营兽药企业的从业人员纯属业主自聘,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这类人员既无管理上的具体规定, 也无工作上的关系, 聘请条件由业主决定。因此, 这类所谓的兽药经营技术人员是结构复杂、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根本谈不上技术人员) 、人员岗位稳定性差, 兽药监管部门很难依法掌握控。这类人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 直接面对兽药消费者, 他们的兽药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直接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治效果和动物食品安全。

2.3 对申请办证人实行专业知识测试

主要目的有两个, 一是检测其兽药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水平, 二是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申请办证人员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的主要审查程序。但目前考核、考试办法不规范, 标准不统一。如规定集中统一考试时间, 又不能在法定的时间 (或承诺时间) 内完成审查办证, 反之, 就形成考试随办随考。致使考题随时变更, 显失严肃。

2.4《条例》中规定

“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无论从技术人员范围、技术要求、专业知识程度、考核规则等概无国家的统一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 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一是扩大《兽药经营许可证》承办部门及其具体主管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的自由裁量权, 其办证条件就易受承办人意志左右;二是对办证条件尺度掌握上出现偏差;三是同是申请办证人, 其前后条件要求不同会显失公平。

2.5 特殊的人群办理

《兽药经营许可证》其办证条件较难掌握, 本文所指特殊人群主要为三类:一是从80年代中后期一直从事兽药经营的;二是90年代中后期原国有兽药经营企业改制后下岗职工;三是长期以来在乡村从事兽医防疫服务或长期从事与畜牧兽医相关的工作。这些人员由于历史的原因, 大多不具备规定的本专业中专及以上文化水平或专业技能, 但他们有较丰富的兽药使用知识或兽医专业技能, 并有一定的经营兽药的经历和经验。他们继续从事兽药经营业务, 作为兽药监管部门, 目前是取缔困难, 办证又无法可依。因此, 在工作实践中针对这类申办人员应进行专业知识考试和对其经营场所、工作经历进行审查。

3 建议

3.1 办证时重点审核有无兽药技术人员

要全面正确理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审核办证条件时, 应全面审核兽药经营企业要有“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而不是只审查申请办证人个人是否符合兽药技术人员条件, 兽药经营业主不能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划等号。

3.2 制订系统规范的兽药经营企业条件细则

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系统制定兽药经营企业条件细则, 按照企业规模、技术岗位, 规定技术人员范围、个人素质要求、技术标准、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等。

3.3 统一制定考试规则和标准

如需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考核, 根据各地实际在一定的管辖区域内, 则应统一制定相应的考核考试规则和标准。

3.4 制定和完善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特殊人群经营兽药应符合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要求。

3.5 加大兽药经营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力度

各级应制定相关培训计划,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分级培训县 (市) 级兽药技术人员师资, 县 (市) 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将培训工作视为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7.兽药经营企业承诺书 篇七

药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和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药械市场经营秩序,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切实推进企业诚信自律,保证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我公司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等许可事项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不经营假劣药品、假劣器械。

2、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销、存各环节的管理。严把进货关,坚持从合法企业、合法渠道购进合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按规定索取正规发票;认真执行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定期对在库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养护,保证其储存条件达到要求。严把销售关,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在销售药品时,指定1-2名公司正式员工与同一家医疗卫生机构联系业务,并开具与销售出库单内容完全一致的合法的票据。

3、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它利益,不以任何名义给予购买使用本企业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

财物或者其它利益。不从事挂靠经营、套税返点、承包经营、过票经营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进行、不参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宣传。

4、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管理制度,在产品定价和药品招投标过程,合理制定价格,规范价格行为,严禁哄抬药价和价格欺诈行为,杜绝恶性削价等不正当价格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正当利益。

5、积极配合各级管理部门的各类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不隐瞒、不虚报相关资料及数据,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8.兽药经营许可证材料 篇八

一、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

者人员;(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2)畜牧兽医专业文凭、个体从业人员身

份证一份,相片3张;(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4)计划经营兽药

产品审查表。

三、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开办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区兽医局提交下列材料:

1、开

办申请。

2、兽药经营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拟从事的工作)及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二)兽医局自收到开

办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

(三)初

审同意后,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领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

单位或个人按要求逐项填写后,交回发表单位。

(四)区兽医局自收到《领办兽

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

定要求,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具备的条件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

可证》。

四、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有效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算

9.对经营假劣兽药案的查处与体会 篇九

2011年1月13日, 当执法人员在城关镇太白东路张某兽药企业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兽药购销台账记录不全;没有索要“三证”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GMP证、兽药批准文号三者的复印件) ;该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兽药病毒干扰素, 通用名是黄芪多糖注射液, 规格10mL:0.3g, 主要成份是黄芪多糖、云芝多糖、氯洁霉素、庆大霉素、小诺霉素等。由于黄芪多糖注射液是单一制剂, 而外此兽药主要成份除黄芪多糖外还添加其他成份构成了复方制剂。执法人员现场从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时显示商品名是可乐五号, 规格是10mL:0.1g。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批兽药是假劣兽药。随即执法人员对其柜台和仓库检查, 共查获该批兽药14盒, 执法人员填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现场检查 (勘验) 笔录》, 让该企业负责人张某签名, 依法进行异地封存并进行现场拍照和录像。

2 调查与处理

2.1调查

2011年1月18日, 经榆中县农业局审批同意, 正式立案后对当事人刘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之前, 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张某讲解了《兽药管理条例》, 并指出禁止经营假劣兽药的条文和经营假劣兽药的危害及后果。张某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说服下, 承认了该批兽药病毒干扰素的来源、数量、金额及销售的数量、金额凭证。执法人员制做了《询问笔录》, 让张某签名后按上手指印。随后, 执法人员与张某签订《榆中县兽药经营企业守法经营承诺书》, 张某保证以后不再经营国家禁止的、假劣的兽药。

2.2处理

当事人张某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得, 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得, 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得,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得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得兽药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得兽药 (包括已出售得和未出售得兽药) 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得,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经农业局委员会研究决定, 对当事人张某依法作出以下处罚 (1) 警告, 责令改正; (2) 没收已查封的病毒干扰素14盒; (3) 没收违法所得款肆佰壹拾陆元整 (416.00) ; (4) 罚款壹仟贰佰捌拾元整 (1280.00) , 罚没合计总款壹仟陆佰玖拾陆元整 (1696.00) 元, 上述处理, 在规定期限内张某履行完毕, 未提出异议。

3体会

3.1本案中, 经营企业未建立供货商资质档案、产品资质档案, 未按规定做好进货把关, 未索取产品批准文号批复件, 未审核供应商资质, 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和索要购药发票, 造成了其本身不知道在经营假劣兽药, 被查处后, 自己的权益在受损后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也使执法人员不能追根溯源, 打击此假劣兽药源头。

3.2现场检查 (勘验) 笔录要详细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特别是假劣兽药的批准文号、通用名、主要成份、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 它是非常重要的行政处罚证据之一;对查获的假劣兽药要进行就地或异地保存, 来作为物证, 并填写证据登记保留清单, 双方签名, 贴上封条。

3.3询问笔录的问话及查获假兽药的来源、数量、金额、销售的凭证是一个关键。要问清楚该兽药从何处进, 进了多少, 价格如何, 销售的数量、价格如何, 并查收书面凭证, 这些都为今后的处罚提供了衡量的依据。笔录结束后, 要被询问人在每一页笔录上写上“以上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按上手印。

3.4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目的既要使违法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相应的惩罚并受到教育, 也具有威慑力, 使自己及他人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或不敢触犯法律。

3.5行政执法手段单一和执法力量薄弱, 而且行政审批发布信息滞后和发布信息内容不全。目前产品批准文号查询数据库数据不全, 厂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很多未公布, 也使一线执法和经营者从产品标识上对兽药假劣的鉴别发生困难。

3.6目前不法者主要通过两种方式造假:合法兽药生产企业造假 (用一个产品的批准文号替代另一个无文号的产品、完全仿造其他企业产品包装造假) ;非法生产企业造假 (造合法生产企业的假) 。假如产品完全按合法企业的产品造假, 光从产品包装和标识上就无法正确区分药品的真伪, 这也是目前打假面临的最大问题。

3.7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是我们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为了创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对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行为要坚决从源头上查处。所以当前要尽快实施全国统一的兽药GSP认证, 强化经营企业软硬件建设和溯源系统建设, 提升兽药经营者管理水平, 同时应加强行业管理的信息平台建设, 为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0.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篇十

一、审批条件: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具体要求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兽药GSP自查报告

3、《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企业组织机构图

5企业人员情况汇总表及人员学历证书职称复印件

6、质量管理负责人任职文件

7、企业方位及内部布局平面示意图

8、企业设施设备情况汇总表

9、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0、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记录表格目录

11、申请换证的企业应提交《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证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经营场所和仓库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13、法人代表免冠正面一寸彩照相片二张。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外,其余材料应编制目录另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在递交申请材料时,有关人员的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应提供原件当面审核,审核后退回。三: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初审→现场勘察→复核(整改验收)→受理→负责人审批→行政许可(发证)。四:审批期限:

1、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1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篇十一

xxxx水产畜牧兽医局:

近年来,随着xxx镇养殖业的迅速发展,猪鸡狗的疾病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给养殖户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为了更好地发展xxx镇的养殖业,本人在xxxxxx号开一间兽药店。我店保证出售的兽药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绝不出售假劣兽药,做到合法经营。在动物防治方面,我毕业于畜牧兽医专业学校,通过实习,掌握了大量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药到病除。通过经常和兽医专家人员进行了技术交流,为养殖户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本兽药店兽药许可证到期,希望继续经营,特向贵局申请换证,恳请贵局领导审批为盼。

12.兽药经营企业承诺书 篇十二

近日, 农业部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 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 (二维码) 标识制度, 加快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逐步实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追溯管理。自2015年起, 农业部将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

2015年7月31日前, 实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2015年12月31日前, 实现所有兽医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和兽用处方药类产品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2016年6月30日前, 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2016年1月1日起, 启动实施兽药经营和监管环节的追溯管理, 逐步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2016年7月1日起生产的、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产品将不得上市销售。

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为社会提供无偿服务, 公众可通过该追溯系统无偿查询兽药产品的批准及生产经营情况。

13.兽药经营企业承诺书 篇十三

第一条 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兽药经营和开展兽药监督管理,应遵守《兽药GSP》和本细则。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应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GSP》等相关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懂得所经营兽药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动物疾病诊疗、疫病防控和使用兽药等专业知识。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兽医、兽药知识培训。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0㎡。

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兽药经营场所应有相应的办公设备,配备有专门用于兽药经营使用的办公电脑,有能满足所经营兽药能按照处方药、非处方药及兽药类别与兽药剂型分别陈列的货架、橱柜和柜台。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兽药仓库,应设有常温仓库和阴凉仓库,总面积应不小于40㎡。

贮存兽用生物制品仓库面积应不小于30㎡,并有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的冷冻、冷藏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 兽药仓库应有照明、通风、避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虫鼠、防火和进行温、湿度监控的设施、设备。

用于贮存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易燃易爆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的仓库应有专门的防盗、防火等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兽药仓库应设置专门区域或设施,对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待验兽药、退货兽药实行分区管理并按照兽药不同品种、不同批号实行分类保管和贮存。

第十二条 在同一行政管辖区域内,实行兽药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经营部(门店)可以不再设兽药仓库,可由总公司(店)实行统一仓储、统一商品配送。

第十三条 兽药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等应当平整、干燥、洁净,易清洁;门窗结构严密,可以上锁封闭。

第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在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一)变更经营场所、仓库面积;

(二)变更仓库位置、仓库数量;

(三)变更经营场所、仓库相关设施、设备;

(四)变更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

(一)企业员工岗位职责;

(二)兽药采购管理制度;

(三)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四)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五)兽药贮存保管制度;

(六)兽用生物制品停电时贮存应急措施;

(七)仓库管理制度;

(八)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九)兽药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十)经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员工培训制度;

(十二)兽药经营质量承诺制度;

(十三)质量投拆与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十四)记录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做好下列经营记录:

(一)兽药采购记录;

(二)兽药销售记录;

(三)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四)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五)仓库温、湿度监测记录;

(六)冷冻柜、冷藏柜温度监测记录;

(七)员工培训记录;

(八)兽药质量档案;

(九)兽药不良反应记录。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干净。《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应悬挂在醒目位置。处方类兽药应存放在封闭式橱柜和柜台内,其他兽药应按品种、类别整齐陈列,产品标示应清晰醒目。

经营场所不得兼作仓库堆放兽药和其他物品,或兼做经营兽药以外的用途。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所经营的产品,应有供货方提供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书》等产品合法性证明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购入台帐。兽药购入台帐应载明:产品通用名、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规格、生产企业(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注明产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进货日期、进货数量、供货单位、供货人姓名、供货人联系方式以及入库验收人。

第二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销售台帐。兽药销售台帐应载明:产品通用名/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规格、生产企业(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注明产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往地点、经手人姓名、经手人联系方式。

兽药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销售的兽药应在有效期内,包装完好无损,销售兽药应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兽药处方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精神药品、兽药原料药品等规定和兽药先产先出、按批号顺序出库的兽药销售原则。

销售兽药应向购买者开具有效销售凭证,并及时填写好销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做好销售服务工作,要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按照国家批准的兽药产品说明书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向购药者提供兽药产品宣传、技术咨询、用药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主动向购买者了解所销售兽药使用情况,对兽药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其他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生产企业或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对发现假、劣兽药应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兽药购入合同、购入记录、销售记录、产品销售凭证、不良反映和退货处理记录、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兽药应按照不同类别、不同品种、不同用途、不同批号实行分开贮存。兽药包装不得与墙面、地面直接接触。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待验兽药和退货兽药贮存应有不同的存放区或有明显的标识区别。

仓库要保持干净卫生,货物堆放要整齐,仓库内不得放置非兽药物品或兼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应与其他兽药分库贮存,并符合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兽药仓库的照明、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鼠、防火、温、湿度表和冷藏柜(库)、冷冻柜(库)等设施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并运转正常。应对仓库的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设备。

应按规定不间断地对仓库、阴凉仓库、冷藏柜(库)、冷冻柜(库)进行温、湿度监测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要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标明的贮存条件贮存兽药,经常对兽药贮存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兽药贮存期间发生虫鼠害、霉变、污染、有效期过期等质量问题。对发生质量问题和过期的兽药应及时处理,并作好检查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运送兽药时,要按照兽药外包装标示的要求,做好兽药运送途中的防潮、防晒、防挤压等措施,保证兽药运送质量。运送兽用生物制品等有温度要求的产品时,应当使用冷藏箱(包)等保温运输工具。运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产品抽样、情况调查应积极主动配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

14.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承诺书 篇十四

松原市宁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属于无储存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现向你局郑重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我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流向台账。

三、只从事相应危险化学品的贸易票据往来业务,不储存、不设立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储罐。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向你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报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资料。

五、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不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六、所提供的所有办证资料和文件都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以上承诺,我公司将严格执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15.兽药经营企业承诺书 篇十五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时刻牵动着党和政府的心, 特别是当前, 一些不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唯利是图、铤而走险, 肆意践踏法律法规, 全然不顾道德良知, 屡屡突破安全底线, 不但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以及监管部门的形象, 而且严重阻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我们对此也深恶痛绝。为此, 我们必须担起法律和道义赋予我们的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保安全、诚信经营树形象, 激浊扬清、隐恶扬善, 以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放心、让党和政府放心、让监管部门放心。在此, 我们特向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出如下承诺倡议: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 牢固树立“保障食品安全, 企业承担首责”的法律观念和责任意识, 大力增强“食品生产是良心工程”的使命感和道德感, 全面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法律义务。

二、加强对原材料进厂验收、生产过程控制、成品出厂检验、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严格落实生产加工环节的各项制度, 严格真实记载各类记录和台帐,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生产的各项标准, 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的每个环节, 确保生产的食品放心、安全。

三、坚决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一系列规定要求, 认真自查自纠, 如实向质监部门报告, 如发生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人员愿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决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决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伪造食品产地, 不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坚决不使用有毒有害、非食用的原辅料材料和回收过期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自觉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对不合格食品, 坚决予以召回并做无害化处理, 同时向质监部门及时报告。

五、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自律机制, 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自觉抵制非法之利的诱惑, 积极摒弃行业“潜规则”, 努力打造信用品牌、信用企业、信用行业的全新形象, 以“信誉”服务于人民、取信于社会, 做“讲诚信、讲良心、讲道德”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六、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积极配合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管;加强企业员工的培训, 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综合技能素质;认真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定期检查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坚决做到不瞒报、不谎报、不迟报, 并积极予以处置。

树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良好形象迫在眉睫, 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让我们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携起手来, 本着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 诚信经营、依法生产, 共同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为百姓筑起健康安全的坚固防线, 齐心协力推动全省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挥积极作用, 做出应有贡献。

百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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