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2-01

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精选6篇)

1.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一

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财农[2008]85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规范贴息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核以及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使用、拨付程序,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了《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为全省林业经济的发展、林业产业的壮大做出了积极贡献,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5]4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财政贴息的林业贷款类型

可享受财政贴息的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林项目的贷款和林业小额贷款。

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林项目的贷款包括工业原料林造林、毛竹低改、油茶造林、国营林场用材林苗木的培育、林农或林业职工造林贷款。

林业小额贷款指林农和林业职工从事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当年贷款累计金额小于30(含)万元贷款。

二、计划申报及下达程序

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实行逐级申报。设区市林业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20日之前,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申报下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省林业厅对各设区市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进行审核、筛选,并经省财政厅同意,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同意后,省林业厅下达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财政贴息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于每年9月30日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于10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资金拨付程序

每年省林业厅在收到国家林业局下发的落实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通知后,将获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名单书面通知各设区市林业局。各级林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按照验收的具体要求组织对获得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对贷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享受贴息期1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设区市组织验收;贴息期1年以内和3000万以下的项目按属地关系验收。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见附件3)以及县财政局、林业局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表(见附件4),于3月底之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申请拨付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2 资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报告、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表和中央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下达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责任追究

各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要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相关报表及材料,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细则自2009年开始起执行。

七、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材料要求

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3、中央财政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

4、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表

附件1

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材料要求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材料及申报表一式三份(A4大小),每年11月20日之前上报,各级林业及财政主管

部门要切

实做好项目的筛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一、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工企业、林农及林业职工(暂定30万元以上)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

上报内容包括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等。

申报材料及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贷款总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标准文本,项目贷款总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见附表3)。

3、贷款单位申请计划的文字报告及申请表,报所在地林业局和财政局,由所在地林业局、财政局按要求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4、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表1)填报要求:

(1)借款人全称:承贷主体单位名称,要以企事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得简写,自然人填本人姓名。

(2)所有制性质: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所有制性质,国有、集体、股份制、民营„„(3)项目单位类别:必须按“林业龙头企业、林场、苗圃、森工企业、林农、林业职工”注明项目单位类别。

(4)项目规模及内容:项目要详细写明主要树种、总规模及当年种植规模,数量单位要统一,如**万亩(当年**万亩)**工业原料林基地。

(5)建设性质:分为新建、续建。(6)项目总投资:指项目投资的总规模。

(7)自有资金率:为项目单位自有资金用于投资该项目的部分与总投资的比率,含新增贷款后要大于30%,少于30%的项目不得申报。

(8)内部收益率:表明项目自身的实际盈利能力或所能承受的最高利率,能反映项目的收益质量,一般与国家规定的基准内部收益率(或资本成本率)比较。若高于后者,则项目是可行的,若低于后者,则是不可行的。

(9)法人情况表数据可从单位财务报表摘取或计算取得。

4(10)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应具有一定赢利能力及信用等级,林业龙头企业信用达A级以上(含A级)才可以申报贴息。

(11)资产负债率:反映贷款单位的偿债能力,为单位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原则上不超过60%,超过70%项目不得申报。

(12)利润总额:企业出现亏损,年利润为负数的企业不得申报。(13)有不良贷款的企业不得申报项目。(14)贷款方式:一般为抵押或担保等贷款方式。(15)企业法人总资产要大于项目总投资(总资产>总投资>申贷总额)。

(16)当年申贷总额≤项目总投资*(1-自有资金率)。

5、有效的林业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必须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林业龙头企业证书,且证书并未过期)。

6、附企业当年10月份资产负债表,要确保资产负债表数据与填写的申报表法人情况数据相一致。

二、林业小额贷款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

林业小额贷款是指林农或林业职工从事营造林项目,累计贷款金额小于30(含)万元的贷款。

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由各设区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汇总、上报申请本地区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计划,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申报单位,按贷款用途分类填报林业小额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表2)。

附件2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各级林业及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的筛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一、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工企业、林农及林业职工(暂定30万元以上)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

(一)当年新增贷款项目贴息时间的范围

当年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含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第一、二、三季度所取得的新增贷款,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新增贷款应属下一申报贴息资金的范围。贷款期限不足一整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资金。

(二)申报材料及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当年新增贷款项目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贷款单位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报告,需写明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当年新造林面积及抚育面积、经济林新造面积及改造面积;创造的社会效益——产值、安置就业人员、上缴税收、带动农户数、人均年收入增加额),上面须加盖项目所在县林业局、财政局、贷款银行、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公章。

(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3)贷款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每一页须加盖贷款银行公章,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4)银行借款凭证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贷款银行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5)银行结息单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贷款银行公章,以证明企业是否正常结息)。(6)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贷款余额情况表(见附表2)。

(7)林业龙头企业还需提供未过期的林业龙头企业证明文件或认定文件复印件。(8)对未列入当年林业贴息贷款国家批准建议计划的项目,如要申报贴息资金(即属于新增贷款规模或变更建设项目),贷款单位还需按原申报建议计划程序,补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调整计划(填列内容及要求同贷款项目计划申报)。

2、当年新增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填写要求

(1)单位名称:已下达建议计划的项目必须与下达的建议计划项目单位名称相符,不得简写,自然人填本人姓名。

(2)项目单位类别:必须按“林业龙头企业、林场、苗圃、森工企业、林农、林业职工”注明项目单位类别。

6(3)项目规模及内容:项目要详细写明主要树种、总规模及当年种植规模,数量单位要统一,如**万亩(当年**万亩)**工业原料林基地。(4)借款合同号:为借款合同上的具体号码。(5)借款凭证号:为借款凭证上的具体号码。(6)贷款期限:为借款合同上写明的起止时间。

(7)应贴息年限: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二年。

不足二年的,贷款项目贴息期为实际贷款期。(8)计划贷款额:为国家下达计划的金额。(9)实际贷款额:实际贷款的金额。

(10)申请贴息额:按每年国家下达文件的贴息利率计算。

需要特别注意的:合同、借款凭证及借款进账单的借款用途栏目填写内容,必须与贴息资金申报计划内容相一致,如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就填写工业原料林基地或造林,流动资金借款、购买设备等不属于财政贴息范围。

3、以前贷款余额继续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当年新造林面积及抚育面积、经济林新造面积及改造面积;创造的社会效益——产值、安置就业人员、上缴税收、带动农户数、人均年收入增加额)。(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只需填写年初贷款余额和申请贴息额项目)。

(3)银行结息单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4)加盖银行签章的银行贷款余额情况表(附表2)。

二、林业小额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报的要求

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由各设区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汇总、并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申请林小额贴息贷款项目贴息资金。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对林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及其申报中央财政贴息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认定,以县为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组织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县林业局需上报农村小额贷款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农民当年新造林面积及抚育面积、经济林新造面积及改造面积),并汇总填写上报《林业小额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3)。各县林业局需留存林农和林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借款凭证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银行结息单复印件、银行贷款余额情况表和其它必要的贷款证明材料,以便组织项目验收和接收检查。

三、材料上报要求

各设区市林业部门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将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等(A4大小、一式三份,内容清晰可辨,合同不得缺页),一并报送省林业基金管理站。

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排列,不得装订。

财政、林业联合上报文件---项目单位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文件及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进账单、结息单---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贷款余额证明表---其他证明材料。

2.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的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4 年 12 月 3 日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的方案

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一批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分类资助方式不够完善,现有各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存在着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现象,多头申报项目、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突出,不能完全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当前,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益兴起,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在调整完善科技创新战略和政策,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尽快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1号) 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 总体目标。

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改革管理体制,统筹科技资源,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体系,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更加聚焦国家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充分发挥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在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和保障国家安全中的战略支撑作用。

( 二) 基本原则。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要简政放权,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对中央财政各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完善项目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需求导向,分类指导,超前部署,瞄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更加主动有效地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升级,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

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解决好“越位”和“缺位” 问题。发挥好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突出成果导向,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除涉密项目外,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营造遵循科学规律、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氛围。

二、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

( 一) 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科技部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管理部际联席会议 (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制定议事规则,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在此基础上,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配置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预算。各相关部门做好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与科研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在提出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以及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的积极作用。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布局和重点专项设置等重大事项,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

( 二) 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

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加快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规定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任务,接受委托,开展工作。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 三) 发挥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 的作用。

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和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要与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开展有效合作,不断提高咨询意见的质量。

( 四) 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

科技部、财政部要对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科技计 划( 专项、基金等) 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科研成果评价监督制度,强化责任; 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 五)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科技部、财政部要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 确有必要延续实施的,或新设立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以及重点专项的,由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建议。上述意见和建议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 六) 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要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系统。未按规定提交并纳入的,不得申请中央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项目。

三、优化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布局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

( 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 二)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

( 三)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 四)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 基金) 。

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 五) 基地和人才专项。

优化布局,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上述五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要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管理,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中央财政要加大对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中央级科研机构和高校自主开展科研活动的稳定支持。

四、整合现有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本次优化整合工作针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不包括对中央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资金。通过撤、并、转等方式按照新的五个类别对现有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进行整合,大幅减少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数量。

( 一) 整合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研发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进行整合归并,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该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 二) 分类整合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 基金) 。

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 ( 基金) ,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并进行分类整合,避免交叉重复,并切实发挥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形成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等政府引导的支持方式。政府要通过间接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支持科技创新的普惠性政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的科技投入,真正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 三) 调整优化基地和人才专项。

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 ( 重点) 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完善评价机制,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相互衔接。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开放共享程度,盘活存量资源,鼓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和提供技术服务,促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现跨机构、跨地区的开放运行和共享。相关人才计划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相互之间的衔接。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关财政专项资金。

( 四)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大聚焦调整力度,准确把握技术路线和方向,更加聚焦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进一步改进和强化组织推进机制,控制专项数量,集中力量办大事。更加注重与其他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部署、重复投入。

( 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要聚焦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注重交叉学科,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 六) 支持某一产业或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

要进一步聚焦产业和领域发展,其中有关支持技术研发的内容,要纳入优化整合后的国家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体系,根据产业和领域发展需求,由中央财政科技预算统筹支持。

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的资金,要逐步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支持科技创新。

五、方案实施进度和工作要求

( 一) 明确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优化整合工作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初步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在完善跨部门查重机制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按照新的五个类别进行优化整合,并在关系国计民生和未来发展的重点领域先行组织5 - 10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体现。

2015 - 2016年,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的要求和“十三五”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推进各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优化整合,对原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科技计划 ( 专项、资金等) ,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基本完成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按照新的五个类别进行优化整合的工作,改革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和组织实施方式; 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实现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开放。

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运行,不再保留优化整合之前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经费渠道,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修订或制定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和资金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各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和管理业务。

( 二) 统一思想,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工作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任务重,难度大。科技部、财政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率先改革,作出表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配合,主动改革,以“钉钉子” 的精神共 同做好本 方案的落 实工作。

( 三) 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加快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加强科技政策与财税、金融、经济、政府采购、考核等政策的相互衔接,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激励创新的普惠性税收政策; 加快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评价制度,创造鼓励潜心科研的环境条件;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动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 将技术标准纳入产业和经济政策中,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形成创新的倒逼机制; 将科技创新活动政府采购纳入科技计划,积极利用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科技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动军工和民口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

3.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三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2014年1月16日

附 件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以下简称中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安排补助经费,专项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水利部、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及《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中央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包括前期基础工作、防治区山洪灾害调查、重点防治区山洪灾害详查、山洪灾害分析评价、调查评价数据审核汇集及成果集成、调查评价业务培训等支出;

(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包括监测系统补充完善、预警系统补充完善、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完善及各级信息管理和共享系统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完善以及山洪灾害应急保障系统建设等支出;

(三)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包括洪水风险图规范制度制定、洪水风险图通用软件开发、洪水风险图编制、洪水风险图管理与应用系统建设、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等支出;

(四)重点山洪沟(山区河道)防洪治理。包括采取修建护岸、堤防等工程措施支出。

第四条 中央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镇及景观建设、修建楼堂馆所、车辆购置、人员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等支出。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运行维护经费定额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定。

第六条 财政部、水利部建立中央补助经费分配奖补激励机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结合上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地方投入、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确定中央补助经费分配方案。

第七条 每年6月15日前,财政部商水利部按程序将中央补助经费下达至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各省级水利部门。

第八条 中央补助经费下达后,各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年度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建设任务和组织实施要求等,统筹安排中央补助经费和地方建设资金,用于当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中央补助经费,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由水利部、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央补助经费列入中央本级部门预算,预算编制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对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补助经费安排挂钩。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经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补助经费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中央补助经费购置的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下达地方的中央补助经费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同级财政统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水利部、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要求,将中央补助经费结余资金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对于中央补助经费结转资金,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央补助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中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4.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四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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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1]35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精神,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1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第二章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以下情形均不予贴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六条 贴息对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财政贴息对象:

(一)农业:

1、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

2、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

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二)林业:

1、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项目;

2、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

2、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

3、除前两项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项目。

(五)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1、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2、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3、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4、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5、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6、开发区内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和民生工程等其他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的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西部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六)军工集团“三线”搬迁、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七)西部铁路项目。

(八)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已享受财政部门其他贴息的基建项目,不再享受基建财政贴息。

第七条 贴息率:由财政部根据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八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超过5年。

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九条 贴息时间:每年办理贴息的时间为当年6月份,过期不予办理。贴息周期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凡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其中: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由项目单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于当年6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未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的材料,财政部不予受理。

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上报中央主管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否则不予贴息。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该项目所具体使用的贷款金额。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鼓励通过网上传输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请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加强对当地项目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剔除重复多头申报项目,并将审核的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随申请贴息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以便财政部在核定财政贴息时参考。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各部门(地区)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财政部不予贴息。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通过两级财政结算的,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贴息资金下达后,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同时,财政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如无调整,每年办理贴息不再另行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5.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五

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2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财金〔2009〕15号)精神,自2009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对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达到补贴要求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其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

二、为及时做好2009年中央财政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请各市、县(市)财政局按照《办法》要求,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以后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报工作,请各市、县(市)财政局按照《办法》要求,于每年3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6.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六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

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气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10年11月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全面启动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工作,计划用3年时间,初步建成覆盖全国1836个县级山洪灾害防治区的非工程措施体系。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气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

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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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纳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范围内的县(区、市、团场)开展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

第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任务。地方财政承担项目建设后的运行维护经费,确保项目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运行维护经费定额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气象部门制定。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安排的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资金一定比例挂钩奖补激励机制。中央财政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云南省、甘肃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 各省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统筹考虑水利、气象建设内容,避免重复建设,其中气象建设内容为总投入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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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省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上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的总结评估工作。总结评估的内容包括资金安排、资金管理、建设进展、建设管理等有关情况。总结评估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对各省上报的总结评估报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总体评估。总体评估结果作为当年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每年5月20日前,财政部根据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按照各省财政上一安排的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资金的一定比例挂钩测算,同时将上项目总体评估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商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下达各省财政部门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并抄送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按照预算控制指标等额编报资金申请文件,于5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

第八条 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将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各省财政部门,并抄送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

财政部上一按一定比例提前通知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待本下达正式预算后再按程序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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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各省财政、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根据各县防治任务和组织实施方式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当年安排的县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各省财政部门原则上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文件一个月内按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央补助资金,列入中央本级预算。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共享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按照有关要求如期完成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监测预警及平台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软硬件的购置、开发、集成,转移预案编制,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实施方案确定的非工程措施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费、会议费、交通工具购置、人员补贴等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购置的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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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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