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安排的通知(共3篇)(共3篇)
1.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安排的通知 篇一
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颁布文号: 粤财综〔2004〕186号 颁发日期: 2004年11月09日 实施日期: 2004年01月0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为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规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县(区)、自治县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账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4〕59号)规定,我省从各市、县(市、区)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中划出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中:70%作为本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集中到省统一使用。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20%)。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进行了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附后。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等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规定,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结算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结算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第七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清算时,按预算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县(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20%部分中的70%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30%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上划时请使用“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全称:广东省财政厅;预算级次:省级;收款银行:国家金库广东省分库;帐号:2550001-23),预算科目填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第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对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规定,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并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编制、初审、申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的审核批准、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预算管理、支出范围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除通报外,对提取比例不足的,负责督促其限时足额划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强行划入专账;对于违反专账管理的,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的,除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外,应将超出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资金收回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追缴,并报省监察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开展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情况每年二次进行统计填报。“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表”于上半年(6月)终了后20日(即每年7月20日)和终了后20日(即次年1月20日)前以地级市为单位(分县、区)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
一、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表(略)
附件一: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
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标准 160 125 105 90 75 65 59 53 47 41 35 30 25 20 15 注: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中的市、区、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4》确定。
广东省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
三等:
广州市越秀区 广州市东山区 广州市荔湾区 广州市海珠区
广州市天河区 广州市芳村区 广州市白云区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罗湖区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市盐田区
四等:
深圳市宝安区 珠海市香州区 珠海市金湾区 汕头市金平区 汕头市龙湖区
五等:
广州市黄埔区 深圳市龙岗区 惠州市惠城区 东莞市 中山市 佛山市禅城区
六等:
广州市番禺区 汕头市濠江区 江门市江海区 江门市蓬江区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顺德区 湛江市赤坎区 湛江市霞山区 湛江市麻章区
七等:
广州市花都区 韶关市北江区 韶关市武江区 韶关市浈江区 潮州市湘桥区 佛山市三水区 肇庆市端州区 阳江市江城区 茂名市茂南区 茂名市茂港区 湛江市坡头区
八等:
增城市 珠海斗门区 汕头潮阳区 汕头潮南区 汕头市澄海区 清远市清城区 河源市源城区 梅州市梅江区 揭阳市榕城区 普宁市 汕尾市城区 惠州市惠阳区 江门市新会区 台山市 开平市 肇庆市鼎湖区
九等:
从化市 惠东县 恩平市 鹤山市 佛山市高明区 高要市
云浮市云城区 罗定市 廉江市
十等:
南澳县 英德市 连州市 佛冈县 乐昌市 南雄市 曲江县 潮安县 揭东县 陆丰市 海丰县
博罗县 四会市 阳春市 化州市 信宜市 高州市 电白县 吴川市 雷州市
十一等:
清新县 新丰县 连平县 兴宁市 梅县 饶平县 揭西县 惠来县 龙门县 怀集县 封开县 德庆县 云安县
新兴县
阳西县
阳东县 逐溪县
徐闻县
十二等:
阳山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连南瑶族自治县 始兴县 仁化县 翁源县 乳源瑶族自治县 紫金县 龙川县 和平县 东源县 大埔县 丰顺县 五华县平远县 蕉岭县 陆河县 广宁县 郁南县
2.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安排的通知 篇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反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我区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我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0〕9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以下情形:
(一)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出让的;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
(三)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
二、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成交地价款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网格点基准地价,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出让金按协议价收取。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独立宗)按原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或转让,经批准同意的,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40%
四、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补办出让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补办出让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的6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60%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大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对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的60%计收: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60%
2.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小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也不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但需进行改变土地用途年限折算确定新用途的使用年限;新用途土地需申请延长使用期的,应补交延长年限修正的土地出让金。
改变用途后新用途使用年限按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乘以年限变换系数确定。
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年限变换系数
年限变换系数=[1-1/(1+r)n]/ [1-1/(1+r)N]
其中,r为原用途土地还原利率,n为原用途剩余年限,N为原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三)说明
1.用于计算剩余年限值的用地面积采用原土地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用于计算新用途的用地面积采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用地红线范围的面积。
2.对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进行容积率修正时,采用原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不能确定原用途容积率的,采用我区基准容积率计算。
五、国有建设用地延长土地使用年限补办出让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延长使用年限,须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将土地使用年限延长至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市场价格进行延长使用年限修正后收取:
延长使用年限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延长年限修正系数
延长年限修正系数= [1-1/(1+r)m]/ [1-1/(1+r)M]
其中,r为土地还原利率,m为申请延长的使用年限,M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六、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办出让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含工业仓储用地,但包括建设都市型产业载体的工业仓储用地),申请变更(增加)容积率或验收时的实际容积率超出原批准容积率的,经批准同意,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方式计收:
(一)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且约定增容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或其他处理方式的,从其约定。
(二)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但未约定增容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经处罚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竣工验收的,按如下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楼面地价)×1.5×增容建筑面积×100%,该土地市场价格是指竣工验收时的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
(三)原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容积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若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容积率高于我区基准容积率的,签订补充合同,并按如下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楼面地价)×增容建筑面积×100%,该土地市场价格是指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的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
七、地下空间使用权计收土地出让金
(一)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电房、人防工程除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验收时,认定超出原批准容积率的,超容建筑面积按如下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车库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负二层及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除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车库外的地下建筑面积,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负二层及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为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以公开交易方式单独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商服用地按地面同类土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不修正)的20%确定公开交易起始价;除商服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不含住宅用地)按地面工业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10%确定公开交易起始价。
八、土地市场价格的确定
(一)补办出让审批计收土地出让金时,属公开交易的,以涉及土地的公开交易成交价、经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对比,从中选取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不涉及公开交易的,以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划拨土地按原用途转让时,如果公开交易成交价不含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该划拨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必须换算为出让土地交易成交价后,再与经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进行对比,从中选取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出让土地交易成交价=划拨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60%
(二)本标准中涉及级别楼面基准地价、级别地面基准地价、网格点基准地价、各类修正系数、土地还原利率等以最新通过验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方案确定的成果为准。
九、计价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出让土地的用途类别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性质和建筑功能,对照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确定。
其他未列入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参照相关或相近(或其土地利用效益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具体以最新通过验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方案确定的成果为准)。
(二)宗地跨多种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的,能区分不同用途、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分摊面积的,基准地价按不同用途分别计算求和;不能区分不同用途、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分摊面积的,按该宗地各种用途中最高的基准地价作为整宗土地的基准地价。
(三)宗地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级别基准地价的,以宗地面积权重较大者所对应的级别确定级别基准地价。
(四)竣工验收时的建筑面积及是否超出容积率的认定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出具的意见为准。
十、其他规定
(一)我区村集体“三旧”改造项目有关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非农建设用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6〕112号)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我区原规定中有关土地出让金计收涉及片区地价的规定不再适用,片区地价不再作为土地出让金收取和返还的计算标准;凡我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片区地价的均更改为现行网格点地面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由网格点地面基准地价经修正后确定。具体包括《关于规范镇(街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成本核算及返还办法的通知》(南府〔2007〕160号)、《关于异地教育配套费征收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09〕27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南府〔2010〕3号)等文件涉及片区地价、标定地价的内容。
(四)我区有关土地租金的计算标准参照《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 〔2010〕95号)执行。
(五)划拨国有土地共用宗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按《印发南海市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处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02〕156号)的规定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收(回迁房的划拨国有土地共用宗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从 2011年1月 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收):
1.住宅用地(包括房改房)按所在级别楼面基准地价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建筑面积×级别楼面基准地价×10%
2.除住宅用地外的按所在级别楼面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建筑面积×级别楼面基准地价×20%
3.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安排的通知 篇三
长府办发〔2010〕36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
还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棚改供地政策和在棚户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9号)精神,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手续办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城区、开发区负责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主要掌握以下情况:棚户区改造地块占地面积、用地性质;居民(住宅)、非住宅户数,建筑面积(有照户数、无照户数);棚户区地块内低收入家庭、低保户、特困户以及下岗职工所占比例情况;改造区域内征得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
二、各城区、开发区将符合改造条件的项目向市棚改办申报改造计划,经实地踏查后,报请市政府研究确认。
三、已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由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招商;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棚户区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后现状挂牌出让。
四、开发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全额缴纳土地成交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实施项目改造。
五、土地价款上缴后,市财政部门将按国家规定扣除应提取的各项基金(资金)后,其余的市级收益部分返还给各城区、开发区,用于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廉租房建设。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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