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精装修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精选7篇)
1.建设单位精装修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篇一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1、申请报告(建设单位用A4纸打印);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验收备案请只须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且加盖公章;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4、消防产品国家型式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供货证明(原件)供货凭证即消防产品的发票、合同、发货清单);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原件);
6、《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原件);
7、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及施工合同;
8、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报告(原件)、内部装修抽样检验告知单;
9、消防工程竣工图纸一套,盖竣工章(土建类含总平面图、建施、水施、电施、暖通等;装修类含装修图纸);
10、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
11、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队伍资质证明;
12、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和有关修改批复文件等。
2.建设单位精装修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篇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电子版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核准通知(复制件);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包括对评价报告所提隐患和问题整改后的确认意见);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制件);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制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资格证书(复制件);
(七)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九)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制件)(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供);
经营单位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电子版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核准通知(复制件);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包括对评价报告所提隐患和问题整改后的确认意见);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制件);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制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资格证书(复制件);
(七)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九)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制件)(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供);
经营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单位类型、主要负责人以及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经营单位类型的,需提供经营单位类型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的,需提供经营场所变更的证明材料;
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根据审核意见,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经营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单位类型、主要负责人以及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经营单位类型的,需提供经营单位类型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的,需提供经营场所变更的证明材料;
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根据审核意见,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八)经营属于成品油的经营单位还须出具相应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3.建设单位精装修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篇三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按国土资源部门的格式填写)。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报告(按国土资源部门的格式填写)。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交性能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交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函件和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交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函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交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函件和项目申请表备案报告书。
4.建设单位精装修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篇四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级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竣工申请验收文件。
2.项目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概况、项目概述、实际采用的工艺及技术路线、项目投资构成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运行成本分析等。
3.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项目环境监测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测、核定各项技术指标的报告。
4.项目工程决算或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表。
5.建设单位精装修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篇五
(消防设计审核许可)——重新申请、设计变更
审批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以下简称“119号令”)
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经消防机构审核不同意的建设工程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或者经审核同意的建设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变更的。
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书面反馈意见各1份(加盖公章);
2)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书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1份(加盖设计出图章、注册师章、骑缝章,并由设计人员签名);
4)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如果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由建设单位出具委托书,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1份;
5)原审核时已提供的材料,重新申请时需更新的应一并提供。
8设计变更申报材料:
1)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由建设单位出具委托书,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1份;
3)原审核时已提供的材料,设计变更时涉及更新的应一并提供。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备注:以上材料中设计图纸应按专业、目录折叠装入标准档案盒,并用铅笔在档案盒上标注工程名
6.建设单位精装修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篇六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设计备案凭证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验收)
4、工程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纸光盘(cad格式)(精装图纸)(经审查通过的消防设计变更文件及图纸)
5、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6、法人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委托书
8、土建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消防产品
9、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该工程选用所有消防产品的项目列表
10、市场准入证明材料
11、产品合格证
12、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扫描图
13、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承诺书
14、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15、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隐蔽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管道井封堵、外保温材料、变形缝封堵等)
16、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17、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报告(有的提供)
18、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与有维保资质的企业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
三、检测单位
19、有效期内的消检报告(仅限于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提供电子版的检测报告,技术负责人和联系方式一定明确)20、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1、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2、终身责任制备案表(手写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施工单位(包含消防施工单位)
23、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建筑工程公司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5、终身责任制备案表(手写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监理单位
26、监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7、监理公司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建设单位精装修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篇七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相关材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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