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文书

2024-09-24

行政裁判文书(精选10篇)

1.行政裁判文书 篇一

行政调解案件受理通知书 ×受字〔2011〕第×号

你(单位)对 案件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审查,并经征求对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机构认为:你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符合行政调解受理条件。根据《徐州市铜山区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受理。

徐州市铜山区住建局

年 月 日

启动行政调解通知书 ×调启字〔2011〕第×号

我局根据 案件情况,经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符合行政调解启动条件。根据《徐州市铜山区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启动行政调解程序。

徐州市铜山区住建局

年 月 日

行政调解事项告知书 ×告字〔2011〕第×号

我局经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已于 年 月 日开始对 案件进行行政调解。根据《徐州市铜山区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行政调解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行政调解程序分为启动、调查、实施调解、调解终结、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七个环节。

三、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你享有以下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申请有关行政调解人员回避;

3、表达真实意愿;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行政调解活动中,请你注意以下事项:

1、不得故意激化矛盾,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

2、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结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将终止行政调解。

3、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自觉履行。

4、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过程中或调解协议中作出的不利于本方的陈述,不能作为通过其他形式处理该纠纷的事实依据。

特此告知

徐州市铜山区住建局

年 月 日

行政调解案件调查笔录 徐州市铜山区住建局行政调解案件

调 查 笔 录

时间: 地点: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工作单位 职务 调查人: 记录人:

调查人告知事项:现就 一事,向你了解情况,请如实回答。

答:

问:

答: 问: 答:

被调查人(签名):

(说明:

①本文书供调查人在调查行政调解案件的有关事实情况时使用,即可用于询问当事人,也可用于询问证人;

②被调查人签名处可加盖右手大拇指印。笔录字迹如有涂改,须请被调查人在涂改处盖手印。笔录如有两页以上可另行加页,须请被调查人盖骑缝手印)

行政调解笔录

徐州市铜山区住建局行政调解案件 调 解 笔 录

调解时间: 调解地点: 调解主持人:

案 由: 申请调解人:1.2.被申请调解人(行政执法部门办案人员): 记录人:

申请调解人1陈述、申辩:

申请调解人2陈述、申辩: 被申请调解人陈述、申辩(行政执法部门办案人员陈述案件事实): 调解主持人总结争议焦点:

申请调解人1质证:

申请调解人2质证:

被申请调解人质证(行政执法部门办案人员示证): 调解主持人总结(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 申请调解人1是否同意调解及具体调解方案:

申请调解人2是否同意调解及具体调解方案:

被申请调解人是否同意调解及具体调解方案:

第三人是否同意具体调解方案: 申请调解人(双方签字): 被申请调解人(签字盖章): 第三人(签字): 调解主持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调解协议书 ×调协字〔2011〕第×号

申 请 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或与申请人的关系,代理权限。被申请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申请事项:

1、。

2、。

3、。申请人×××、×××于×年×月×日就其申请事项向我局(办)提出调解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调解。我局(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

申请人×××述称:(各方申请人分别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单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

二、。

三、。第三人×××对本协议书的内容无异议。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各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本调解书一式×份,各方当事人和本局各持一份。

申请人:(各方签字)

被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人(签字):

行政调解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 ×调终字〔2011〕第×号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案件的行政调解申请,本局已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通过调查、调解,未能达成行政调解协议。

根据《徐州市铜山区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终止行政调解。你(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或者仲裁。特此通知。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2.行政裁判文书 篇二

借鉴外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成功经验和措施, 反思我国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发挥的差强人意, 促进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革, 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同时也是实现公平正义, 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司法化改革及特点

行政裁判所 (AdministrativeTribunal) , 是指在一般法院以外, 由法律规定设立用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 以及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密切联系的争端的特别裁判机构。

二战以后, 英国在“福利国家”的口号下全面推行社会安全计划, 这一举措使得公民与政府、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冲突不断增加, 为解决这些争议, 英国议会通过立法设立了大量的行政裁判所, 出现了所谓的“行政裁判所热”。到了20世纪50年代,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数量已逾千, 裁判所设立毫无计划、裁判员缺乏训练、程序没有规则、裁决不能上诉以及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等问题, 使得人们强烈要求对行政裁判所进行改革。1954年发生的克里其尔高地事件 (TheCrichelDownAffair) 直接导致了1995年的弗兰克斯委员会 (FranksCommittee) 的产生。弗兰克斯委员会被授权对行政裁判所制度和当时存在的法定调查制度进行专门调查研究, 并在1957年公布了《弗兰克斯裁判所与调查报告》。

在弗兰克斯委员会报告之前, 关于行政裁判所的性质定位一直存在争议:行政界认为行政裁判所首先是行政机构的一个部分, 帮助其完成行政任务, 应受行政机关的控制;而法学界则认为行政裁判所是司法机构的一部分, 应按司法审判形式组织。1957年, 弗兰克斯委员会在《弗兰克斯裁判所与调查报告》中指出, “裁判所并非普通法院, 但它亦非政府部门的附属物……我们认为更为妥帖的是, 将裁判所视为议会规定的一种裁决机制, 而非行政机制的一部分。”弗兰克斯委员会的报告是英国现代裁判所发展的重要转折点, 其提出的很多改革意见被随后出台的《1958年裁判所与调查法》所吸收, 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了英国行政裁判所司法化的发展方向。

英国行政裁判所作为一种司法以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而存在, 其主要特点同时也是独有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一) 独立性

行政裁判所的独立性首先体现在机构设置上。裁判所并非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或者部长自由裁量权设立的, 而是直接根据国会的立法直接设立;其次, 裁判所的主席由大法官或者由部长从大法官提名的人士中任命, 大多数成员与政府官员没有直接的联系。这样的机构设置, 可以超脱于政治影响之外, 只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判案件, 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有效保证了行政裁决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二) 专门性

行政裁判所依据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管辖范围, 每一类型的行政裁判所只能处理与之类型相对应的行政案件;同时行政裁判所的成员任命都要经过大法官的同意, 其中的人大多都是当地的法律人士, 既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 又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能够处理普通法院无法胜任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案件,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判例几乎成为处理专业技术案件的唯一途径。

(三) 高效性

行政裁判所受程序的束缚的程度远远低于法院, 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则;同时在审理案件的时候, 裁判所不受遵循先例原则的限制, 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也正是因为裁判所的高效性, 为当事人节约了大量时间, 也使得许多普通公民原意将裁判所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首选手段。

(四) 可诉性

行政裁判所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终局性, 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判所能的裁决, 可以就法律问题向部长或者其他行政裁判所申诉, 同时法院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这能够使裁决所得以镶嵌到普通司法体系之中, 成为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网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当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的困境

近一个时期以来, 行政复议的案件数量急剧下滑, 那些原本为保护权利所设计的制度不但没有呈现其预期的效果, 反而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而部分社会弱势群体只能通过非规范的途径, 以期待引起社会关注, 最终酿成种种悲剧。究其原因, 就在于我国的行政复议采取了“非司法化”的立法模式, 并由此引发种种弊端,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行政复议“非司法化”的立法定位

关于行政复议的定位, 1998年10月国务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草案) 的说明》中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在阐述《行政复议法》的指导原则时, 再次提出“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 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 使行政程序司法化。”正是因为遵循“内部纠错机制”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行政复议的机构设置、审查程序、证据制度和审查方式等方面无不体现了“非司法化”的要求, 而这种定位随着行政复议法的实施, 其弊端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二) 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 复议机构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 无权作出复议决定, 只能提出处理意见, 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 由复议机关作出最后的复议决定。如此规定, 复议机构有权复议, 但无最终决定权;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有决定权, 但不参与复议, 导致出现“审者不判, 判者不审”的局面。而按照复议机关的意图进行裁决, 往往会出现裁决给经济效益、社会稳定让路的现象, 这样势必会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同时,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其公正性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求复议机关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找到了一个比较中立的地位, 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然而在实践中, 作为被申请人的下级行政机关与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机关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 甚至有些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根据上级机关的指示做出来的, 而要复议机关复议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必然违背“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自然公正原则。

(三) 行政复议程序透明度不足

现行的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是一种不公开或者半公开的状态, 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决定的作出等一系列行为并无明确的程序规定, 即使有规定也是很简略。在实践中, 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 再加上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非司法化”定位, 行政复议完全适用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 基本上采用书面审理的形式, 在民众对复议程序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复议结果, 必然会降低行政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虽然我国行政复议采取的是书面审理方式, 满足了行政复议效率的价值追求, 但没有开庭审理和指正的程序, 不仅剥夺了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也无法保证裁决的有效性。塞尔波恩勋爵认为“如果做出了尤为基本争议的事情, 那便不是法律意义之内的决定。”人们对于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不仅要实现, 也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公正的外表和事实上的公正同等重要。

三、行政复议的出路:“司法化改革”

显然, 要走出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的困境, “司法化改革”是必须的选择。行政复议司法化, 是在坚持行政复议制度专业性、高效性的前提下, 吸收和借鉴司法程序的某些原则和做法, 并使两者有机结合到一起。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 从立法上确立行政复议“司法化”的指导思想

考察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司法化改革历程我们发现, 判断一个公权力是否为司法行为, 关键不在于这个机关的名称或者体制上的隶属, 而是从其组成与运行方式上考察它是否符合或大体符合司法权的基本特征:独立、居间、依法、被动、争议、有执行力。因为无论是行政裁决还是行政复议, 虽然都是由行政机关来行使权力, 但并未改变其司法权的本质, 所不同的只是这些权利在不同机关进行转移而已。行政复议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和司法审判并行的行政审判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完全可以具备一种司法化的特征, 以更好地实现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保证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以必须摈弃过去“非司法化”的指导思想, 以司法化为改革手段, 从理论上和制度上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必要的重构和完善。

(二) 从设置上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

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的独立性来看, 裁判所并非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或者部长自由裁量权设立的, 而是直接根据国会的立法直接设立同时裁判所的主席由大法官或者由部长从大法官提名的人士中任命, 与政府官员没有直接的联系。根据英国自然公正原则“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法官”, 行政复议机构作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法官”, 也必然要求其独立于行政机关, 排除来自复议机构以外的干预。在机构设置上, 应当取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类职能部门内均设立的复议机构,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基本单位, 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 并赋予其独立主体地位和法律人格, 以自己的名义受理、审查行政案件, 对复议案件享有最终决定权, 不需要层层上报审批, 并且能为自己作出的行政复议负责。

(三) 从制度上增强行政复议程序的“司法化”

英国自然公正原则“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是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 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行政裁判所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辩论、质证, 作出裁决。行政复议要实现公正, 并确保效率上的优势, 其程序的设计应增强司法性, 将书面审查改为听证方式的公开审理, 以保证大多数复议案件都能在公开审理的过程中形成公正的结果, 消除“暗箱操作”的弊端;听证的方式审理可作为一般程序书面审查可作为简易程序, 听证的程序较简化, 主要是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面对面”的机会, 允许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此外, 行政复议程序的司法化还应当确立回避制度、律师代理制度、告知制度等, 只有将时所公认的体现程序正义的法律制度纳入到行政复议当中, 才有可能保障复议决定的公正, 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四、结论

比较研究有利于防止由本国法所产生的偏见、狭隘观点和不正确的评价。比较不但是帮助理解外国法律, 也是帮助更好地理解本国法律。通过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对比, 反思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弊端, 从立法指导思想、机构设置独立性和程序制度司法化的视角入手, 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改革, 以增强内部制度的完善和外部制度的监督, 努力使行政复议成为一种独立与公正的权利救济途径,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摘要: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是英国特有的制度, 在其七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 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发展。本文反思我国当下行政复议制度的存在种种弊端, 并借鉴外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成功经验与措施, 构建和完善一种适合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关键词:行政裁判所,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制度重构

参考文献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2]王名扬.比较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

[4]皮纯协.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0.

[5]张胜利.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经验[J].河北法学, 2012, (5) .

[6]周志红.司法化: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重构之根本[J].华南大学学报, 2007, (4) .

[7]沈开举.委任司法初探——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的性质谈起[J].郑州大学学报, 2007, (1) .

3.行政裁判文书 篇三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立案审批表;制作水平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是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在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运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总称。它是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实施法律的必要手段,是开展执法活动的记录和凭证,是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的重要依据,是衡量农业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尺度,是法治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

立案审批表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1制作立案审批表的基本要求

1.1合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文书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

1.2准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所依据的事实和运用的语言必须准确无误。

1.3充分,指的是理由要充分,充分说明当事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及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4统一,就是要格式统一,制作立案审批表的格式是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补充相应文书,报农业部备案。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执法文书是必须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部制发的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或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备案的文书格式统一制作,不得随意改变。

1.5规范,必须按照农业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文书制作规范进行,对固定的用法、表述必须依照规范进行。

2立案审批表的书写要求

2.1语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2.2文书中的编号、时间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2.3标点符号,文书中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3立案审批表的制作

3.1案号,立案审批表中“案号”填写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立+年份+序号,例如在襄汾县查处的农药案件,填写格式为:襄农(农药)立[2015]1号。

3.2案件来源,行政处罚程序中案件来源主要有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检、违法行为人交代等。

3.2.1检查发现是农业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案件处理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有较大嫌疑的案件。实践证明,执法人员主动发现线索是案源的主要途径。

3.2.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当事人的违法嫌疑行为可以用电话、信件、来访等形式向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举报投诉。

3.2.3上级交办案件就是上级农业行政主管机关、本级人大、政府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

3.2.4移送案件包括没有管辖权的机关将受理的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或某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将可以由自己处理的案件转移给另一个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处理。

3.2.5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媒体宣传发现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将报道的案情与事实进行调查分析后确定是否进行立案。

3.2.6经过技术检验或鉴定的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达到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处理。

3.2.7违法行为人因为利益之争或迫于艰难的处境交代违法行为,希望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经调查后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立案。

3.3受案时间,就是发现违法行为的当天。

3.4案由,立案时案件尚未定性,要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3.5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当事人是单位还是个人。

3.5.1单位,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等。

3.5.2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筹建过程中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其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等。

3.5.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应该与工商注册信息一致。

3.5.4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与身份证上信息一致。其中年龄以公历周岁为准,住址为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并在备注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3.6简要案情,这是立案审批表中的重要部分,要交代清事实认定的要素,表明时间、人物、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所发生违法行为的情节、采用的手段,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证据简要情况。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条款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

3.6.1受案人签名,至少由两个执法人员签名。

3.7机构意见的签署。執法机构意见、法制机构意见、执法机关意见三栏中,相关负责人应明确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见,并署名和写明日期。

3.8备注栏中写明特殊信息,没有的填写“无”。

执法人员对不同来源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分析情况,认为需要立案程序的,需要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申请表》,并由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

参考文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实务》

作者简介:

4.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篇四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华)食药监妆罚〔2xx8〕1号

当事人:五华县华城镇周端文港货行

地址:五华县华城镇西湖金河大道42号

邮编:5xx475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号44xx2460xx 67567; 经营者:卓秀容

性别:女

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

我局华城所执法人员于2xx8年3月27日在你店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OLAY Total Effects 7 IN ONE”(生产厂家:Procter&Gamble Manufacturing(Thailand)Ltd,批号:Bxxxxxx-xx,规格50g)壹盒,“OLAY Total Effects 7 IN ONE(生产厂家:”Procter&Gamble Manufacturing(Thailand)Ltd,批号:Bxxxxxx-xx,规格50g)壹盒,上述2批次产品均无中文标签。

经查,上述2批次产品为面霜,是同一产品的新老包装,是由你店卓秀容从香港购进的,各购进3盒,购进时无向供货商索取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进口批准文件。我局华城所执法人员已于检查当日向你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产品总货值4xx元,查扣货值xx6元,各销售2盒,获得违法所得272元。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化妆品。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 3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且主动配合调查,不符合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予以一般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xx8年 3月29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华)食药监妆罚告〔2xx8〕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查扣的OLAY Total Effects 7 IN ONE等2种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72元;3.并处违法所得272元四倍即1xx8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xx6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五华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

/ 3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五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xx 8年4月2日

5.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篇五

一、正确使用执法文书,文书使用率达到100%,文书内容齐全、准确。

二、各执法股队长是执法文书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股队认真审查、把关,按文书要求规范填写。

三、行政执法文书应统一由局案审办管理,建立文书领取和发放台帐,如实记录领取和发放时间、数量、文书编号、经办人等内容。文书整理由各股队负责,一月向案审办报一次,案审办对上报的文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打回股队,完善后上报案审办,然后由案审办归档、管理。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签发由股队长审查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报主管行政执法副局长签发。

五、处罚决定书编号要求统一,稽查队100X,安监股200X,计量股300X,业务股400X。

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要求: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一卷;

(二)各种执法文书必须使用钢笔(蓝黑墨水)、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三)查处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卷内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四)其他不适于装订入卷的资料,如录音录像、实物

1证据等应妥为保存,并在卷皮底页备考表注明存放地点;

6.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思考 篇六

一、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1. 繁简不分、篇幅冗长。

改革以前, 裁判文书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空洞, 制作过于简单, 但改革以后却普遍存在矫枉过正。目前的实际情况是, 为了体现说理, 不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程序的繁简, 一律套用现有裁判文书样式, 内容庞杂, 论述繁复。有的民事裁判文书无论事实有无争议、争议大小、与诉讼请求的关联性, 将涉案的每一个证据罗列, 文书内容冗长、松散、论述重复;有的裁判文书内容和证据之间缺乏有机统一;有的裁判文书不注重总结归纳, 如记流水账, 一些与案件无关紧要的情节都堆砌其中;有的二审文书对事实与理由及法律适用观点在一审判决、上诉及答辩理由、本院认为部分多次重复。

2. 用语缺乏严肃性, 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够规范。

民事裁判文书作为实施国家法律的工具, 应该具有更高的语言艺术, 使用法律术语。不少民事裁判文书存在语言不规范的问题, 除了一些低级的校对错误外, 更重要的是认识上的偏差, 有的裁判文书甚至多处使用口语、方言, 美其名曰司法亲民、通俗易懂, 实质上与法律用语准确、简洁的要求相悖, 影响了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案件涉及合同效力确认的, 有的判决没有在主文第一项确认合同效力;有的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准确, 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的起诉;有的判决书不确定履行期限、地点, 当事人对履行生效判决产生分歧。

3. 不能反映庭审全貌, 体现审判公开的内容。

现行民事裁判文书的首部已经形成了固定格式, 案件审理的过程并没有通过文书得到全面客观的反映。对案件的起诉、立案、庭审时间, 延长、扣除审限事由, 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 证据交换, 当事人变更、追加, 管辖异议, 发回重审情况等个性的程序特征没有体现。当事人诉辩意见中, 仅笼统地反映诉状或答辩状中的陈述, 不能体现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抗、辩论, 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没有全部回应。

4. 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过程展示不足。

司法判决再现的案件事实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小前提, 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和陈述分析判断认定的一种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必须从证据和陈述中分析得来。92诉讼文书样式中, 民事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举证情况分为两个段落。现在绝大部分裁判文书缺乏对事实认定过程的展示, 证据的罗列仅表明证据的名称和种类, 对于举证、质证情况, 待证事实及证据的来源、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采信理由, 证明力大小, 法院没有阐述, 或者阐述不足。既有直接证据, 又有间接证据的, 没有对证据之间的关系, 是否形成证据链条等问题进行论述, 对于当事人提供但没有采信的证据没有写明理由。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很难看出什么样的证据对应了什么样的案件事实, 哪些案件事实是由哪些证据推导出来, 法官的心证历程———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的认定、过滤过程不明确、具体。这也是个别判决中出现的, “法官任意裁剪事实, 改变法律适用的小前提, 才最终使得判决结论得以改变的。”

5. 理由论证缺少针对性和说服力。

第一, 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未充分展开, 说理缺乏针对性。在本院认为部分, 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采纳与否及理由, 案件事实与所适用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缺乏法理阐释和论证, 常使用“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等公式化、概述化的表述, 没有具体分析肯定或否定的理由。第二, 对所适用法律条文不能从法理上对其含义、立法目的进行文义的、历史的、体系的具体解释, 并将法律作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 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 进行推理论证, 从而得出判决结论。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连接的纽带, 看不出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裁判文书中也看不到诉辩双方法律适用的意见及理由, 直接作出武断的结论不能以理服人。第三, 案件争议焦点总结和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法庭审理主要围绕合议庭确定的争议焦点进行, 有的案件不总结争议焦点, 或者总结争议焦点错误, 必然导致说理偏离方向。对争议较大的案件事实, 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或者不分配举证责任, 在说理论证时不说明举证责任分配的理由, 看不出当事人为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第四, 引用法律具有随意性。有的裁判文书只能看到援引的条款, 而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 甚至使用“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等笼统的表述;有的裁判文书直接引用部门规章, 不注明是参照适用;有的二审裁判文书改判时只引用程序法, 不引用实体法,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知实体法的依据是什么;有的裁判文书引用案件发生时的法律, 不引用最新法律规定, 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未予解释说明。

(二) 问题成因的思考。

1. 受传统诉讼理念和模式的影响。

在职权主义模式中, 法官对程序的进行、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果有较大控制权, 偏重于案件事实的调查与认定, 追求裁判文书在体例上的完整性, 忽视了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及当事人在程序、实体方面的处分权。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的当事人、案件类型、诉讼程序, 所追求的诉讼价值是不同的, 一厢情愿地长篇大论, 文书制作中形成了重事实叙述轻裁判说理的做法。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 很多法官并不重视裁判结果形成的逻辑思维过程, 一味追求结论的完美, 民事裁判缺乏必要的合乎逻辑的法律适用推理过程。对涉及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的审理活动展示不足, 对裁判用语和表述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

2. 司法改革尚不彻底。

多年来, 司法改革更多的是作为口号被不断提及, 改革的核心部分尚未触及, 司法独立和审判权独立行使从未实现过,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过去的改革更多的是操作层面的微小改进。法官面临重重压力, 不可能也没有积极性按照逻辑进行正当性论证。最高法院一直在提倡裁判文书改革, 部分法院和法官也做了大量探索, 但至今仍未确定一套科学的、能客观反映司法公正的文书格式及其内容表达的最佳方式。

3. 陈旧的文书样式无法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现行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构不合理, 文书首部简单笼统, 忽视了关键性程序问题, 使审判程序及合法性受到质疑。案件事实的写作按审理查明的时间先后展开, 而且与证据分段表述, 哪些部分属于无争议事实, 哪些部分是法官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 哪些证据对应哪些实事并不清楚。为保持文书的简洁, 最后总括性地列举所引用的法条, 使人感到法律规范和具体案情脱节。

4. 大陆法系的传统对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的要求偏低, 特别是很多同质化的社会问题, 没有太大的讨论必要。

裁判文书说理论证不足, 表述不当, 既有法官群体构成的原因, 更是认识上的偏差, 很多法官将裁判文书置于诉讼细枝末节的位置。对裁判文书进行详尽的说理论证, 精雕细琢, 法官既缺乏体制上的内在动力, 也受案多人少职业环境的限制。

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司法理念

(一) 以新一轮司法改革为契机, 推动裁判文书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所涉及的司法改革, 也充分体现了“全面”和“深化”的特点。此次司法改革涉及司法领域的多个方面, 不仅涉及司法体制、司法权力, 还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司法业务等, 特别是提出了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 通过裁判文书的改革增强说理性, 让当事人和社会理解信服司法裁判, 从而获得司法公信, 树立司法权威。将现代司法理念融入改革之中, 指导裁判文书改革获得成功, 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二) 推动法律推理与司法改革的良性互动。

实现司法公正是此次司法改革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也是诉讼程序的价值要求。法官将法律推理作为论证裁判结果正当性的手段是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 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根据法律推理的逻辑规则对法律命题进行推理的过程, 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因此, 司法改革与法律推理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法律推理有助于赢得司法公信, 树立司法权威, 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和法官职业化建设。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就是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 法律推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并成为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动力。

三、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若干措施

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是司法改革重要组成部分, 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 既能运用公平、公正的实体规范裁判具体的权利义务纷争, 又能使这种裁判的过程以看得见的方式高效地实现。因此, 民事裁判文书是公开表明审判程序正当和实体处理公正的载体。

(一) 繁简分流, 创新民事裁判文书样式。

民事裁判文书改革, 不仅要改变欠缺法律推理的情况, 也要改变繁简不分、长篇累牍的现象, 要因案制宜, 繁简分流简案速决, 体现效率, 繁案精办, 体现公正。逐步缓解各级法院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

1. 以公正与高效作为繁简分流的价值判断标准。

顺应简易、高效的价值目标取向, 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 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 案件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 争议不大的案件, 通过简化裁判文书制作的形式与内容, 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切实为审判一线的法官减轻负担。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 更多地考虑公正的实现, 不仅要适用传统的裁判文书样式制作, 强化事实论证与裁判说理, 还要进一步细化首部案件来源、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当事人变更追加等程序性内容, 进一步强化正文的说理论证。国外法院的判决书也有一定的格式, 但格式比较简约, 要求也不太严格, 还有填充式的判决书, 不填事实, 也不填理由, 当事人接到此类判决书后提起上诉的却极少。

2. 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 探索裁判文书制作模板化。

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的诉讼程序, 所追求的诉讼价值是不同的。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增强, 大量具有相似性的纠纷涌入法院, 这些案件的法律关系、基本事实、诉讼请求等基本相同或类似, 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物业服务合同、供应水、电、热力纠纷等, 这些案件事实简单, 责任明确, 争议内容具有同质化的特点, 法院往往会合并开庭审理。当事人真正的司法需求并不是分清是非、认定责任, 或者说是非曲直一目了然, 而是希望通过法院的强制力恢复交易关系、实现权益。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不需要长篇大论, 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逐步探索出此类案件的共同特征, 对裁判文书的结构作出相应的增删, 将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样式化、模板化, 形成相对固定的模式, 打印留存在电脑里, 可重复使用, 随时填入相应内容, 从而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效率, 必要时可以当场制作, 当庭宣判, 即时送达。不仅提高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效率, 也节省了审判资源, 让法官集中精力制作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

3. 简化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繁简分流是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一个明确方向, 但要注意简化的裁判文书所应包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和要素, 不能偏离基本的要求规范。一是对于不同案件应当采取不同的简化方法, “该繁则繁, 该简则简”,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决不能一刀切。二是文书首部要简明、规范, 不能省略的坚决不能省略。关于事实部分可以简化, 对于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案件事实, 可以简要概括, 或者省略, 但要抓住要点, 叙清道明, 不能遗漏关键、重要事实情节。三是理由部分要强化说理性。理由部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 也是最难撰写的部分。简化改革后的裁判文书理由不宜过多, 要抓住要点说理, 恰到好处。以法理分析为主, 适当采用情理分析, 达到情、理、法一体的说理效果。

(二) 规范裁判文书用语和表述方式。

裁判文书是法律规范最直接的表现形式, 应当以法律术语、书面语体为标准规范文书用语, 法官撰写裁判文书要使用法律术语和书面语言, 不能使用口语和方言, 确保裁判内容准确表达,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民事裁判文书的直接受众是案件的当事人, 其次才是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 所以, 还要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避免晦涩难懂的术语, 不应成为只有专家学者才能看懂的专业报告。文书主文表述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不得缺项、漏项, 不能产生歧义。

(三) 程序与实体并重, 公开审判过程。

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 以公开、公正为原则完整反映民事诉讼全过程。根据诉讼程序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 重点对案件的起诉、立案、庭审时间及变更原因;延长、扣除审限事由;管辖权的取得, 管辖异议的处理情况及理由;当事人变更、追加情况及依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依据、措施;证据交换, 发回重审情况, 审理程序的变更原因;缺席判决中送达情况及采取的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措施等个性的程序特征进行详细反映和说理论证。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中, 要尽可能全面反映庭审中的陈述、对抗、辩论, 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主张一一作出回应。

(四) 准确分析、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推理所依据的小前提是一种法律事实, 是法官通过审查判断证据, 从而发现、认定的案件事实, 这种认定过程至关重要, 是法官建构案件事实心证过程的公开, 是审判公开的内在要求。

1. 案件事实要与证据相对应。

摒弃罗列证据的表述方式, 所有案件事实要有当事人陈述和证据相对应, 采用边叙述 (案件事实) 边说明 (相关证据) 的表达方式。哪些证据对应了哪些案件事实, 是否形成证据链条, 哪些证据没有采信, 没有采信的理由都应当直接、明白地表述出来。

2. 围绕争议事实展开说理论证。

对于案件当事人自认的和无争议的事实进行概述。对于有争议的事实, 根据诉状、答辩和庭审陈述, 准确确定争议焦点, 通过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案件事实。主要是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分析, 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作出判断, 论证该证据采信或者不予采信的理由。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当事人至关重要, 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举证不能就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所以分配举证责任必须理由充分。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况及理由进行说明, 完整、准确地体现庭审、举证、质证过程。无论是概述无争议的事实还是详述有争议的事实, 要随时说明证明该事实真实性的相关证据, 使证据与事实相衔接, 完整、准确反映法官确认的案件事实的公正性。

(五) 进一步强化法律逻辑推理。

如果说理由是裁判的灵魂, 本院认为部分就是裁判文书的大脑, 展示了法官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 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 并将法律作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 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 进行推理论证, 得出判决结论。裁判文书细致入微的说理论证, 正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彰显着诉讼法的程序正义。

1. 说理要有针对性。

裁判的要旨在于围绕当事人诉辩形成的争议进行判断, 要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逐一分析论证, 明辨是非, 厘清责任。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要给予明确的答复, 不能回避问题。

2. 逻辑应当缜密。

裁判理由应该是一个缜密、严格的推理过程, 证据认定要与事实认定相统一, 事实认定要与法律适用相统一。说理论证应当符合三段论的逻辑范式, 不违反基本逻辑规律, 以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 以寻找到的法律为大前提, 推理出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是否成立。对诉辩主张和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层次展开论述, 做到层次分明。用理由论证将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连接起来, 使案件事实、法律规范和判决主文之间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整体。

3. 要情理法兼顾。

民事裁判就是要将法律规范、原则、理念运用到具体案件之中,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对法律作出必要的解释, 必须依托于深厚的法学理论。增强法理论证的同时, 根据案情需要辅以情理、道德,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寓情理于裁判文书中, 与法理相辅相成, 发挥民事裁判的宣传与教育功能, 增强规则意识, 引领社会风尚。

4. 完整、准确引用法律条文。

准确选择法律是案件裁判正确的关键。有时同一案件可选择的法律条文有很多, 甚至会有冲突, 判决理由应全面、准确地引用法律, 有具体法律规定则不援引基本原则, 有特别法则不援引普通法, 对司法解释的援引应该准确无误。

(六) 探索将不同意见写入裁判文书。

审判过程也是一个认识的过程, 法官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 认定案件事实, 然后寻找法律, 进行法律推理得出结论。由于法官认识问题的角度、人生阅历不同, 得出不同的结论是非常正常的现象。英美法系历来强调在裁判中列出各种不同的意见, 特别是反对意见, 有利于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而我们现在的做法是, 将不同意见留到合议笔录中, 对外展示的只是多数意见的论证, 貌似权威统一, 实则不然。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不同的意见, 既可以公开不同合议庭成员的心证历程, 也可以通过对不同意见的比较论证来增强裁判结果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论述。在裁判文书中列明不同意见是实现司法民主的一种方式, 也是一种大趋势, 不仅不会对司法公信产生负面影响, 还会增加社会对裁判结果的信赖和支持。当然,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将会是一个长久的过程, 不同意见的公开不应具体到合议庭个人, 只是说明多数意见如何认为, 少数意见如何认为, 及各自的理由。

(七) 实体与程序并重, 修改民事裁判文书样式。

除了对裁判文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 进行繁简分流外, 对现行裁判文书的样式也要进行修改, 如前所述, 对裁判文书首部案件的来源和审理的程序事项表述要具体化;对案件事实认定部分, 首先叙述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所提供的证据, 其次是法院依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分析得出的案件事实;对法律适用部分, 寻找具体法律规范评析案件事实, 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对于判决主文应该放到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前, 还是之后, 有不同的认识和探索, 笔者认为各有利弊, 应该允许根据不同案件作出调整。此外, 要提倡裁判文书的内容与形式上的个性化, 不应整齐划一, 鼓励法官根据案情制作个性化的裁判文书。

摘要:民事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的“司法产品”, 是当事人评价司法的主要依据, 承载着法律的意志和法官的智慧, 是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感知司法、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渠道, 更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因案制宜, 繁简分流, 繁简结合, 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效率, 体现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是新一轮裁判文书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民事裁判文书,司法改革,法律论证,判决理由

参考文献

[1]李文霞.反思与建构:对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度改革的思考[J].山东审判, 2008

[2]李文霞.反思与建构:对我国民事裁判文改革的思考[D].山东大学, 2008

[3]肖晖.中国判决理由的传统与现代转型——以民事判决为中心[D].西南政法大学, 2005

7.行政裁判文书 篇七

我国现今司法改革中裁判文书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环节,包括对判决书要求说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等。许多民众甚至大量学者认为,裁判文书进行详细说理论证有助于当事人理解接受,通过详实的判决来吸纳当事人心中的不满。似乎却有其事,然苏力老师举了个例子,若一个人知道自己判处死刑,一份论理严谨,言辞规范,逻辑清晰的裁判文书能否让被告人心甘情愿的接受死刑?显然不能,对于当前大部分当事人来说结果对他们更重要。

如果仅仅就判决书的论证而言,普通法的法官显示出非比寻常的技巧和能力,特别是美国联邦最高院的大法官们。相比之下,大陆法的法官就大为逊色。我们很难说普通法的法学教育就比大陆法的法学教育更好,或者普通法国家的制度就比大陆法国家的制度更好,既然人员素质相差不大,那么应该是制度本身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差别就是普通法国家采取的是遵循先例的原则。照此原则,上级法院的判例、本法院先前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和本院后来的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同级的其他法院的判例乃至下级法院的判例对某法院的案件判决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这一制度在法学界已是耳熟能详。正是由于这一制度,普通法的法官遇到有新意的案件,自己有机会能够进行“造法”创造规范的时候,他们撰写判决书时获得这一激励和考虑,他们认为他们要做的不仅仅是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自己写下的判决对于未来司法的意义。若作出有创造性的判决,能不断获得将来法学界的援引和探讨,此法官便可名垂千古,流芳百世。基于此,作出优秀的判决便有了巨大的动力。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则没有这种动力。哪怕最优秀的判决书,一般来说,你的判决理由都不可能作为法律进行援引。对于法官个人,即使撰写了,也没有太多的个人小勇,不会带来更多的收益,无论是司法权力上还是学术权力上。

除了以上制度从根本上给法官产生的动力外,还有很多其他制度因素。

第一,在两大法系中,进入司法审判的案件类型不同。普通法国家有大量的案件没有进入法院都能够解决,民事案件往往通过法庭外的其他方式解决了,刑事案件,则往往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了。庭外和解以及辩诉交易实际上将大量普通案件筛选掉了,剩下比较新颖或者难办的案件进入法院。而大陆法国家很多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只能通过法院的司法审判作出判决,一般不允许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因此会有大量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进入法院,这些案件甚至不需要怎么论理。实际上,除重要案件外,一般也没有必要就每个案件撰写详细的司法判决。

第二,两大法系国家的司法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处理制度分工不同。在普通法国家,事实问题即便是疑难案件,初审法官一般也是不直接处理事实问题,事实问题由陪审团来处理。上诉法官更是集中精力关心法律问题。因此在判决书的撰写上甚至不需要操心对事实问题不好论证的尴尬。而大陆法系的法官不仅关心法律问题,还要关心事实问题,这会分散法官大量的精力。在一场诉讼中,大陆法的法官可能更加关心事实问题,然而对于事实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不好论证的,比如“这是一张桌子”,不管你同不同意,它也不会变成一张椅子。另外,其实在证据规则之下,一项证据能否被采用,这项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的,似乎更多的也是法律的适用,也没有必要过多的论证。正如普通法的陪审团也只是最终给出“有罪”还是“无罪”的两个字的答案。因此该项制度的设立让大陆法的法官不可能花费更多的精力在法律问题的论证上。

第三,判决书的署名制度。美国法院的判决书,几乎所有的判决书都是个人署名,而非审判庭署名。在这样的制度下,每一个审判人员都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写入判决书。对于一个法官而言,优秀的判决书可以成为经典案例甚至可以成为法学院的教科书案例,供法学界研究。这对个人而言是成为优秀法官大好机会。另外,一个法官即便同意多数派法官的判决结果,也还可以发表与多数派法官意见在论证上不同的并存意见,反对派法官也可以发表反对意见,并且所有这些意见都有可能在未来审判中被引用。如此,每个法官都会随之愿意对自己的想法进行详细的论述。而大陆法国家中,法院公布的是审判庭的意见,是一个综合结果,在判决书中不会记录每个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那些意见只会记录在合议庭笔录当中,在我国的判决书中甚至表述为“本院认为”,更加将个人的身份放在更低的位置。因此对于撰写者而言,除了表明态度以外,其他似乎毫无意义。

8.行政文书写作课复习大纲 篇八

一,绪论

1,行政公文的种类及其分类

法定公文主要有十二类十三种: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公文可以有多种分类: 按公文性质分:----;按行文方向分:----;按公文作者身份分:----; 按公文办理时间要求分:----;按公文的机密程度分:----。

2,行政公文的作用

凭证作用,指挥作用,法规作用,晓谕作用,沟通作用。注意沟通作用的体现。在政府各个部门和各个层级之间、各种人员之间以及行政组织与外界环境之间所进行的政务信息的交流与传递过程,它在本质上就是信息的交流与传递。3,行政公文的特征

政治性,权威性,实用性,时效性,规范性 实用性决定了它的实效性 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效。

4,行政公文一般格式和写作基本要求

开头部分:公文名称、发文编号、密级、紧急程度、签发人、公文编号。

中间部分:文件标题、收文机关、正文、附件、落款(印章)、时间、主题词。结尾部分:发文范围(抄报、抄送、抄发)、印制机关、印制时间。写作基本要求:略

5,行政公文的语言

朴实无华、准确无误、文字精炼、条理清楚。格式用语和简称

6,行政公文形成、传递和处理程序

形成程序:拟稿、审核、缮校、用印、封发。注意审核的内容和理由 为了避免差错,为了转移责任。公文的政治性审核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公文内容是否符合领导机关的意图。措施和要求是否切实可行。材料是不是真实可靠。公文结构是否正确。

传递程序:略

处理程序:收文、分办、承办、催办、立卷存档、销毁。注意立卷存档和销毁。立卷存档保存档案的文件功能,避免流失,为新的文件腾出空间以便查找。销毁避免文档流失,清点、鉴别、审批、登记、销毁。

7,行政公文写作准备

思想准备、材料准备、知识准备。

8,行政公文写作构思

确立观点、选择材料、安排结构。

二,命令和令

1,命令和令的相同点和相异点:三同两异,内容都是重要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都有政府机关发布。命令具有保密性,令是公开的,令使用范围有限,只是命令的其中一部分。2,嘉奖令的写作,正文分四个层次:事迹、评价、嘉奖内容、号召与希望。

三,指示与批复

1,指示与批复各自特点,(主动、被动;原则、具体;使用有限制、使用无限制)

2,指示的写作格式:正文有三层意思,为何发指示、要求做什么、怎样做。写作3,批复的两种写作方法:复述式批复和进一步表达领导机关意图的批复。引用来文、同意下级请求的同意、在同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求。特此批复、落款、时间。

四,决定和决议

1,决定和决议的区别:决定可以由会议作出,也可以由领导机关直接作出,但决议必须由会议作出;决定的内容比较单纯,决议内容可以广泛;决定通常使用叙述性和说明性的语言,决议往往有论证和评论的语言成分;决定的使用一般没有限制,决议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决定往往带有一些命令的性质,决议则带有规范性。

写作2,决定的种类和写作格式重大行动,事项安排的决定、一般的事物的安排、表彰和惩戒的决定。没有收文机关 根据 理由 内容 决定什么 如何做好。事件 评价 给予的称号 号召和希望。处理 情况 评价和分析决定内容 善后 3,决议的种类和形成方式

五,条例、规定、办法、细则

1,各种公文的概念(比较异和同)2,条例和规定的写作格式(每种公文的结构层次为三层:缘由、主体和执行说明。条款式和章、条、款式结构的不同。)

条例是独立的,用在长期和经常性事物,规定有时候用在零时性事物。条例法规性很强,规定法规性弱。条例的使用要求高,国务院 人大 中共中央,条例规定低,企业也可以使用。都是规范性公文,都是用条款的结构的,都是采用三层结构。细则不能独立成文。办法可以独立成文。

六,通告 简答

1,通告的特征 政策性 法规性 广泛传播2,通告的种类 政策性 交通航运 治安管理3,通告的写作格式 缘由 主体 执行说明

七,报告和请示 简 写作

1,报告的种类及各自的特征,(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呈报性报告直接向上级机关报告 上级机关就是这份报告的终止机关。呈转性报告 上级机关是这份公文的中转机关,需要上级机关批准后转发有关部门去执行的。呈报性报告是以报告情况为主。呈转性报告是提出建议和措施为主。呈报性报告没有使用限制。呈转性报告一般用于政府职能部门。呈转性报告对情况的报告和分析,和改进措施。范文2 13 呈报性报告 概述 不足和打算措施。范文1 12 范文2 12

2,不同报告的写作要求:呈报性报告以报告情况为主,呈转性报告以提出建议和措施为主。

3,请示与报告的主要区别,请示可以先报告情况后提请求,但报告不能有请求的内容,只能提意见或建议,供上级参考。其他-------。

4,请示的两种写法:请求批准的请示和请求帮助的请示。情况 理由 请求 范文1

3八,调查报告 简答

1,三种调查报告的特征和适用范围,3,调查报告的一般格式和常用手法。

九,通知 写作

1,通知的种类:会议通知、指示性通知(又叫布置工作通知)、沟通情况通知、专题通知。专题通知又分为:批转公文的通知、转发公文的通知、任免通知、发布通知。专题通知使用的要求:除任免通知以外,都要附带其批转、转发和发布的文件,不能独立使用。布置工作通知 156 依据 具体内容 执行要求 范文1 8

批转、转发通知 xx机关批准(转发)xx的通知 范文2 7 收文机关 导语 现将xxxx发于、转发 评价 执行要求转发 范文1 10

2,布置工作通知和批转、转发通知的写作格式与结构。

十,通报 写作

1,通报的种类:表彰通报、批评通报、情况通报。各自的特征和适用范围。2,通报使用中要注意的事项。

3,通报写作格式:一般有三层次构成。事实陈述、价值评价、表彰内容和号召希望;情况陈述、问题或危害性分析、批评处分决定和惩戒;情况陈述、根源分析、经验、教训总结或改进措施。

4,注意情况通报和批评处分通报的写作区别,在于有无批评处分的内容。区别在与批评通报有处分决定,情况通报没有,只是把事实做一个客观的陈述,然后把情况做个分析,然后提出以后的善后。

十一,简报

1,简报特征:短小精悍、反映迅速(讲究时效)、内容以反映情况为主、发送范围广泛。

2,简报种类:会议简报、工作简报(包括日常业务工作简报、中心工作简报、思想动态性简报)。

○3,简报报头格式与正文写作。报头主要包括:简报名称、简报期数、简报编印部门和编印日期259。正文包括:标题、开头、主体和结尾。开头有多种方式:叙述式、结论式、提问式。主体也有多种写法,比如时间顺序写法、平行顺序写法。

十二,公告

1,公告特征:内容的重要性、传播的广泛性、目的晓谕性、发文者的权威性。

通告 具有规范性 政策性 法规性 广泛性强。

2,公告的种类:略

十四,函 写作

1,函的适用范围。上下级平行机关不相隶属 代替通知 批复 对原发文件的补充2,函的种类:公函和便函,两者的使用区别。公函用在正是的行政公务行动,商洽联系日常的工作事务。便函用在事务性问题。公函有标题有发文号。

3,公函的写作格式:标题、上款、正文、落款。正文的写作比较灵活,一般是开门见山谈清事务便可,或联系或商洽或答复。如是复函须先引对方的来函。商借 依据和理由 内容 承诺 请求 邀请函 范文1 1

5十五,会议纪要:

1,会议纪要的特征:具有客观性和纪实性、具有提要性和概括性、具有指导性、由秘书在会后整理而成无须会议表决。

2,会议纪要的行政功能:沟通功能、交流经验的功能、统一认识的功能、指导工作的功能。

3,会议纪要的撰写要点:集中反映主要精神和讨论意见、突出会议重点、内容的条理化和理论化。

4,会议纪要的写作格式和结构。三层 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地点 情况陈述 问题关键 解决措施

十六,计划总结

1,计划类文书的种类:计划、安排、规划,它们的联系与区别。

2,计划的撰写要点:要有整体观念、计划要有可行性、注意计划的明确性、突出计划的重点和中心

3,计划的撰写格式:标题、正文、结尾。正文主要包括:制定计划的依据、指导思想、总的任务;计划的具体任务与目的;实施计划的措施与步骤。后两项一般应交错写。

4,总结的撰写要点:必须把握全局、必须做到材料和观点的统一、用语要准确和简洁、突出总结的重点

9.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旅游) 篇九

目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3、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

4、行政规定转送函

5、行政复议申请转送通知书(一)

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通知书(二)

7、责令受理通知书

8、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9、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10、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

11、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12、终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13、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

14、行政复议决定书

15、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

二OOO年四月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电话);

或者(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行政复议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旅复不字(_____)第_____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

旅复告字(_____)第______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应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理。请接到本告知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该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行政规定转送函

旅复转

(三)字(_____)第______号

(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机关已经受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求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规定文号)。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该规定转送你单位予以处理。请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我机关,在此期间,我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敬请函复

附件: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转送通知书

(一)旅复转

(一)字(_____)第______号

(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应当由你机关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____款第____项、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你机关,请依法处理。

附:

1、复议申请书____份

2、有关材料____份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转送通知书

(二)旅复转

(二)字(_____)第______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____款第____项、第十八条的规定,我机关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你(单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转送你机关(接受转送的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责令受理通知书

旅复责

(一)字(____)第____号

(被责令机关名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未予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你机关的受理范围,依法应当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机关收到通知后立即受理。

(印章)

年月日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旅复责

(二)字(____)第____号

(被责令机关名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于____年____月____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你机关,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机关于_____年____月____

日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送本机关。如你机关接到通知后仍不履行,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印章)

年月日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旅复受

(三)字(____)第____号

(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请你机关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视作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予以撤消。

附:

1、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一份。

2、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

旅复停字(____)第____号

(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审理中,(需要停止执行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______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旅复中字(____)第____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职业、住址);

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在受理过程中,(中止审理的理由)。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复议即日起终止。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终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旅复终字(____)第____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职业、住址);

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以(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为由,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的复议即日终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行政复议延期决定通知书

旅复延字(____)第____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职业、住址);

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因(延期决定的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延长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复议机关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旅复决字(____)第____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职业、住址);

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____年____月____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____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履行。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

旅复决字(____)第____号

(接受转送机关的名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送你机关,请予审查处理,并请回复。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10.乡镇文书如何做好文书档案工作 篇十

【关键词】乡镇文书;文书档案工作;建议

乡镇文书档案是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管理事物的过程中产生的保存价值较高的资料总称,其形式多样,包括图表、文字、声像等,这些档案的内容丰富,在我国乡镇建设的快速发展中具有重大的意义。乡镇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是乡镇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之一,可以为乡镇更好地服务基层提供保障。目前,我国很多乡镇基层的党政并没有严格地分开,大大增加了乡镇文书的工作量。近年来,随着金坛区乡镇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难度也逐渐增大,现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将该区乡镇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总结如下,以供同行参考。

一、金坛市乡镇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009年3月,金坛市(2015年撤市设区,下同)档案局出台了《江苏省籍贯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为该市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提供了规范化的标准,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市的乡镇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较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文书档案管理不规范

2009年金坛市在全市开展了档案检查工作,经过检查,一些乡镇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不符合规范。而且很多档案并没有经过必要的整理、分类等,都是统一装在塑料盒或者堆在柜子里,时间久了积累了大量的档案,杂乱无章,查询的难度较大。

2.文书档案保护安全性不强

一些单位没有独立的用于文书档案保管的库房,而是与单位的仓库合用,且没有做好相应的保护,安全性较差,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3.文书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有待加强

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的盛行,很多企事业单位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此背景下,文书档案文件的生成也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完成。目前虽然金坛区一些乡镇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得到一定的完善,但是用于文书档案管理的相关配套不完善,所使用的计算机都过于陈旧、软件也较落后,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档案工作的开展。

4.文书档案人员不稳定

一些乡镇单位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经常发生变动,造成了一些档案丢失的现象,而且有的在换岗时对交接手续重视程度不够,造成档案工作脱节的现象;还有一些乡镇单位因为人员有限,从事文书档案工作的人员均为兼职,或者身兼数职或要职,如有些由乡镇党委办公室主任担任,其日常的工作量大且繁琐,工作时间大部分用于处理其他事宜,而放在文书档案工作上的时间十分有限。

5.未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有的乡镇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其是可有可无的,没有将其纳入到日常工作议事日程中,日常的考核也未将其作为一个指标,导致很多乡镇档案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档案的质量不高。

二、管理建议

1.加强档案意识宣传

应在金坛区各个乡镇基层大力宣传《档案法》《乡镇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等,重点是对领导进行普及,尽量提高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認识,其不够重视乡镇的档案工作主要原因在于其认为该工作没有必要,开展与否意义不大,如果不及时地宣传,增强其档案意识,则以后档案工作就更难开展,可以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信息,改变领导认为档案可有可无的观念,经过长期的积累,领导的档案意识会越来越强。2014年,金坛市档案局采取了各项措施在各基层乡镇对档案工作进行了宣传,并结合各地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详细地对档案的宣传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各个科室,积极鼓励各档案工作人员撰写相关论文、参加档案工作研讨会等;通过与电台合作,加强对档案工作的宣传;此外,还通过每年的6月9日(国际档案日)开展一些活动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各乡镇单位对档案工作的认识。

2.注重日常的收集工作

各个乡镇的档案员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首先一个环节为收集工作,其是其他环节开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前期的档案文件收集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最终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各乡镇的文书要掌握当地需要收集归档范围,以便能够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文件收集起来;因为文员岗位的局限性,其并不能详细地了解乡镇各项工作的开展及变动情况,需要结合年度总结,对需要归档的文件进行补充;在日常的工作中,文书要注重日常的资料收集,将平时较为零散的文件、专门文件等均要及时收集起来,以便在一些重要活动(如会议等)等结束后通过整理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

3.提高文员的档案工作管理水平

领导是否重视档案工作与对文员工作的满意程度有一定关系,因此文档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注重自身专业能力的培养,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出一定的成绩。随着社会的发展,乡镇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有很多新的变化,管理方法上也有更新,对文档管理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积极有针对性地参加培训、更新知识,以达到提高业务能力、更好管理乡镇档案的目的。金坛区朱林镇财政所一直重视档案工作,通过设立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所内文书的管理,通过完善档案设施、加强业务管理等,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单位的长期发展,充分地发挥出了档案应有的作用,经过努力,该所综合档案室成功地创建为省三星级档案室。

参考文献:

[1]袁和济.乡镇企业文书工作亟待加强[J].浙江档案,1991,3(3):27.

[2]李晰彬,姚丽.乡镇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体会[J].办公室业务,2014,3(3):16-18.

[3]汪丽云.做好文书档案工作的几点思考与体会[J].机电兵船档案,2014,6(06):53-55.

[4]梁田.如何做好文书档案工作[J].才智,2010(35):89-92.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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