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习作业二(精选4篇)
1.保险实习作业二 篇一
《保险实务》课程作业
共四次作业:
(一)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二)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三)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四)人身保险规划;
(一)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1、不定值保险赔偿金计算
某生产企业于2000年1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00年8月19日遭受水灾。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⑴如果出现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勘查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 ⑵如果出现时保险价值为10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是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
⑶如果出现时保险价值为8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是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实际遭受的损失是8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
2、××年5月4日,肖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7万元,保险期限为五年,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取保险储金,可自动续保。同年10月3日,肖某家突然起火,当时由于肖某长期患病,行动不变,无法逃生,不幸被大火烧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5日中午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确认事实为:肖某之妻见肖某长期患病,又无医好之望,恐成为今后自己的累赘,遂动将其杀死的念头。10月3日,肖妻将现场伪装成煤气泄漏不慎失火之样,妄图蒙混过关,达到其罪恶目的。事发后,肖妻被公安机关逮捕。保险公司根据现场查勘和公安机关的认定,做出如下结论:肖家的保险财产损失为肖某之妻一手造成的,根据《保险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保险财产损失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属于保险条款中列为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不负肖家的赔偿责任。肖妻因犯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之后,肖某的姐姐从外地赶来处理肖某的后事,其中包括遗产继承问题。肖某之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保险单,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退还保险储金的要求。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上规定保险储金应归还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已死亡,其妻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丧失了保险储金的继承权,因此,肖某的保险储金不能交给被保险人的姐姐,那么,肖某生前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该如何处理呢?
3、××年1月14日;某市汽运公司将本单位一台丹东黄海大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该车保险金额15万元,保险价值21万元,投保的险别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玻璃破损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3月11日,该车从临湘载客去深圳,途经广东连南县,该车在爬一长坡时,突然引擎盖内起火,当司机打开引擎盖时,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车厢,虽经消防队奋力扑救,但该车已被严重烧毁。事后,消防大队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原因为:“湘×××号大客车在爬坡长达5公里多的时候,发动机产生超常高温,引燃发动机周围的油渍、油污,当司机打开车头盖时,火势迅速蔓延另整个车厢,造成整车燃烧。”出险后,保险公司认为,该车出险,属于自燃范畴,因未投保“自燃险”,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为此被保险人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4、××年5月30日,某经销站(以下简称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将其于三年前从其他单位购进的正在使用的东风货车一辆,投保机动车辆险,期限为一年,保险价值为9万余元,保险金额确定为7万元,同时该车附加了盗抢险,盗抢险条款中规定“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或被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抢3个月后,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并且合同有附加条款:“保险人根据《××省机动车辆船舶法定保险暂行规定》依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附加保险条款及其他特别规定,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同年7月28日中午12时许,该车在某市区酒店门前停放期间失窃,投保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为
保险金额7万元整。保险人认为,因该车已使用11年,实际价值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应为7千余元,因此只能赔偿7千余元。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法院。
5、吴某驾驶的东风牌单轴挂车价值人民币60万元,在保险公司A投保了财产损失险30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有一天,吴某从家门口倒车上路,与超速行驶的蒋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蒋某的摩托车在另一家保险公司B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0.2万元。蒋某要求赔偿40万元。吴某的汽车电瓶损坏,要求蒋某赔偿其修复费用0.2万元,交通部门认定吴某应负主要责任,蒋某应负次要责任。请问两家保险该如何赔偿?
6、××年6月,张某自筹资金建造货舱一艘,7月13日经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南京检验处检验,领取适航证书(船检证书),核定载重2000吨,定名“深水机116”。同年7月15日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9月,由保险公司承保船舶保险,保险价值400万元,保险金额280万元。同年12月24日23时许,“深水机l16”在南京新秦淮河口装沙作业时沉没,船主即分别向南京港航监督处和保险人报案,并委托镇江市江河打涝工程处打捞,支付前期打捞费24000元,因未能支付后续费用,打捞作业中止。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打捞费用,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保险人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拒赔:(1)装沙作业配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2)没按职务配备船员;(3)沙滩造船质量不合格,没有建造图纸。请问该不该赔偿?
(二)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1、某进出口公司与一俄罗斯客户L签定了一份出口至俄罗斯圣彼德堡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贸易支付条件为后T/T(即:货到后买方付货款,卖方则放单以便买方提货)。随后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共计55万美元,承保险别为HCC条款a11ris比乙价ar risk(warehouseto warehouse)。货物承运人为银风公司。华夏船务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银风公司的代理,签发了上海至圣被德堡的直运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进出口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贸易合同的买方公司。货物由上海运至韩国釜山后,转装二程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装20集装箱31只,由铁路运抵目的地圣彼得堡。××年9月初,当货至目的地后,客户迟迟未付货款,因此进出口公司也就一直没有交付全程提单。至同年11月,进出口公司派人去圣彼德堡,在中国驻当地领馆帮助下证实,俄罗斯客户L已于货到不久即从海关清关,提走该批货物。该进出口公司遂即以“一切险”下“提货不着”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进口商提货后不支付贷款,属于信用保险范畴,而不属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范围,因而拒赔。进出口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投保的货物损失55万美元及利息。
2、浙江省舟山市海运公司所属“浙舟59”轮系1802总吨位钢质冷藏船,1989年该公司以保险金额为360.4万元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有书面协议)船舶保险。1989年4月21日,该船从广东汕头空放定海航行途中遇雾,在厦门沿海水域与巴拿马船籍香港华通公司的1.4万吨位的“金源”轮相撞,“浙舟59”轮当即沉没,7名海员死亡,经厦门海监局调查,沉船处海水深达50多米,已无打捞价值,应推定全损,“金源”轮也遭受损失。事发后,舟山市海运公司委托上海第二海事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于同年4月27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1505万元人民币担保的诉前保全申请。上海海事法院于4月29日对“金源”轮发出扣船令。经法院调解,“金源”轮承保公司委托上海市保险分公司提供90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担保。6月2日,舟山市海运公司通过代理人正式向上海海事法院对“金源”轮起诉。
3、1993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接受救捞局的投保,想救捞局出具“德月轮”保险单,保险金额为550万美元,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保险期限为一年,绝对免赔额为5000美元。条款中规定: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德跃轮”于1994年6月6日受命前往香港海域拖带“滨海308”半潜式驳船,在拖带过程中,“滨海308”碰撞倒“澜沧江”轮,致使其受损。因此“澜沧江”轮的所有人向救捞局提出书面索赔。救捞局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澜沧江”轮的所有人想起索赔的款项,金额为1605696。2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
本案碰撞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船舶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偿。
4、1986年1月14日,某市水运公司10号机帆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保险,保险金额按投保时的帐面价值确定为5万元。6月20日,该船在航行中与外地一轮船相撞,10号机帆船损失3.2万元。被撞轮船未参加保险,损失4.5万元。事故发生后,经航管部门裁定:10号机帆船应对这次碰撞事故负主要责任,负责赔偿80%的经济损失。于是,该水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5万元的要求,并提出了有关碰撞事故的单证和材料。请问如何赔偿?
5、1999年1月,江西某公司将184吨价值100万元的棉浆杷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险,运输工具为“赣南昌货0236”轮,航线注明为上海至利物浦,交保险费1177.06元。1月13日,该货轮航行至106航标灯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相撞,驾驶员采取倒行,右满舵等紧急僻让措施,致使船舶打横,帮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54.7吨棉浆杷掉入江中飘失,价值350080元,货主索赔后,保险人通过调查得知这54.7吨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驾驶员的行为是为了避免碰撞采取的紧急措施并非施救行为,且当时的气象状况良好,所以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正确?
(三)人身保险案例分析1、1992年3月,张先生被江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机江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江某赔偿了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兼、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此,张先生咨询,他获得了江某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万元的保险金?
2、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呢?
3、1998年3月17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那么,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4、1993年10月,美国的A先生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A先生为自己投保寿险,保险期限15年,每年保费200美元,保额为50000美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他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A先生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A先生的家人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而据赔。而A先生的家人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对此案,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分歧颇大。请分析本案应如何赔付?
5、被保险人34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1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8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32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8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6、投保人张某离异后再婚,与其前妻生有一子(未成年),其子与投保人、继母、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继母对其继子未尽主要抚养义务,投保人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去年四月张某因发生车祸死亡,其继母不再与其继子共同生活。投保人第一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没有注明;第二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写明为:“顺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后妻私自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将两份保单保险金索赔金额由七万元人民币降为五万元人民币后全部领取,现其子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在索赔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保险金究竟应如何处理?
7、王某,2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王某的父亲再婚,王某便与其父亲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在王某离开A城时,她的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王某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涵水死亡。事发后,王某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某的外公 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
(四)人身保险规划
(一)答案内容要求:
1、保险规划的分析思路;
2、具体投保的险种,大概的保额,必须是现实中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可上网去查);
3、获得的主要保障项目;
(二)保险规划案例
1、年轻人家庭的保险计划
黄先生,27岁,两口之家,大学毕业5年,在一家公司上班,月薪约3000元,妻子也在一公司工作,月薪约2500左右,夫妻双方都有大病医保。朋友较多花销无计划,喜欢出外活动和郊游,在家长的资助下参加了按揭购房,20年银行贷款30万元。
2、低收入无保障家庭的保险规划
农民三口之家,夫妻40岁左右,女儿11岁,妻子在家种地、饲养家蓄,年收入为4000元左右,丈夫给私营企业老板打工,从事家庭装修工作,收入不稳定,年收入约为15000元,双方均无医保。
3、中等收入家庭的保险计划
张先生,37岁,在外企做主管,月薪8000元另有年底双薪,但没有医疗及养老保障,妻子33岁,在机关工作,年收入约20000元,劳保公医齐全;9岁的儿子还有公医;他们还供养一个70多岁的老母。
4、高收入家庭
私营业主赵先生夫妇共同经营一家餐厅,年收入约40万元左右,有小车一辆。两个孩子,儿子14岁在读初中,小女儿11岁还在读小学。
2.保险法作业 篇二
保险0712023407147张新建
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诚信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关键词:保险业 最大诚信原则 社会诚信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体现。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这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而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案例分析。
(1)案例:被保险人张某,原籍武汉市新洲区,2007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寿险12万,投保前在当地保险公司某定点医院体检一切正常,以标准体承保。半年后其家属以被保险人“溺水”身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出具了当地村委会开具的溺水事故证明,此时被保险人的遗体已经火化。
由于短期出险,且保险金额巨大,保险公司对此展开理赔调查。走访中,发现当地居民有明显的回避倾向,多以不清楚,不知道为由,拒绝回答涉及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问题;开具事故证明的村委会干部则坚持被保险人是溺水死亡;部分群众言辞激烈,表示“人死了,赔点钱是应该的”、“保险公司是骗子,拿钱不办事”。
理赔人员经过努力,找到线索显示被保险人系疾病身故,身故前还曾到当地乡镇医院抢救。但在该院调阅抢救病历时,此病历却不明原因失踪,病案室,医务科互相推诿,虽承诺寻找病历的同时又表示工作量巨大,短时间难以完成。最后调查员动用私人关系才从该院医师处了解到被保险人真实死亡原因是“脑瘤”,并曾在北京天坛医院做过手术。并进一步了解到,被保险人是当地村委会干部的亲戚,为了能够获得理赔,村干部曾打点当地医院,还曾召集全村村民开会许以利诱,告诫对保险公司什么也不要说。最后调阅天坛医院病历,在时间顺序上,确定了被保险人是在做开颅手术后买的保险。
由于存在故意的带病投保和虚构保险事故情况,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做出了拒赔,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的理赔决定。这时,被保险人家属向公司投诉,表示因为不懂保险合同条款,买保险都是代理人一手操办,当时代理人明明知道被保险人曾患病手术,但教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什么也不要说;被保险人投保前的体检是该代理人找其他人冒名顶替;被保险人身故后,提出以“溺水”申请理赔也是代理人的主意。
其家属认为代理人有明显的欺骗行为,并以此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保单上确实是投保人的亲笔签名,而该代理人又已经离职转行,家属除了能证明代理人是其同村邻居,两家共同生活多年外,又拿不出其他的直接证据,理赔一时间陷入了胶着。
最后,考虑到代理人作为被保险人邻居,对被保险人健康情况应当有一定了解,虽无实据,但可以推测其在展业活动中的确有不规范行为;而且被保险人家庭为了治病已经倾其所有,现经济已经陷入困境,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费,终结此案。
(2)分析:这个案例中,涉及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代理人、普通民众、干部、医生、医院、基层群众组织(村委会)”等多个社会阶层和利益方。而令人遗憾和警惕的是,随着真相的水落石出,事实却表明绝大部分人都存在“诚信缺失”。他们出于各种理由,忽视或隐瞒事实,造成保险公司核保程序形同虚设,几乎无限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最后虽然以较小的损失规避了一宗保险欺诈,但保险公司并不是最后的赢家,他在行业外舆论不理解的责难声中赔上了自己的社会形象。把自己摆在了道德和良知的十字架上。
四.解决保险诚信缺失的措施。
为了构建起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运行为权威的制度诚信、以市场交易人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为基础的主体诚信、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督诚信,促进保险业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要健全诚信法规制度,惩戒失信行为。建议保监会在今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诚信制度管理办法》、《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使保险诚信制度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第二,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建议保监会制定、完善和规范保险业的业务信息、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内容和管理规则,扩大监管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度,使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和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及时地获得必要的保险信息资源,提高信息透明度。建议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建立起全方位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关和社会间信息资源共享。建议保险监管部门构筑保险信用评价体系,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以确定信用等级,从而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
第三,完善失信行为惩罚机制,加大失信成本、加重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当前,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表现在法律法规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一个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必须能够使失信行为导致的损失,大于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失信行为所获收益,且损失和收益相比较,应大于失信者的心理承受范围。只有当失信成本高到无法承受,才能促使人们尽量维护自身的信誉度。
第四,进一步改革当前保险公司经营的评价核算体系。当前一些保险公司对
管理者的考核体系仍把完成保费收入指标放在首位,并突出强调。管理层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或放松核保要求,或将核保政策朝令夕改;对代理人管理上也是以保费多少论英雄,根本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和长远利益,自然也弱化了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因此必须监管部门的硬性要求,进一步建立起规模、效益、价值、服务相统一的绩效考核体系,只有当管理层的薪酬,升迁等切身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客户长远利益挂钩时,才能有效解决管理层的短期行为问题,引导保险业将诚信和利益统一起来,并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3.浙大《保险学》在线作业答案 篇三
1.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正确 错误
2.二元说认为保险合同是以给付一定金额和损失赔偿的合同。
正确 错误
3.受益人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期间内可随意变更。
正确 错误
4.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正确 错误
5.无论寿险还是非寿险都适用近因原则。
正确 错误
6.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成立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正确 错误
7.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规定:如果在保险期间不发生保险事故,则在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将原缴保险储金全部退还被保险人;如果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则在保险期满时不退还保险储金。
正确 错误
8.损失管理包括减损和防损,前者是为了减少损失发生的频率,后者是为了降低损失的程度。
正确 错误
9.利润损失保险中,实际赔偿期是指从损失发生之日起到营业全部恢复为止。
正确 错误
10.在汽车保险单中,除了指名的被保险人外,任何经指名的被保险人许可使用汽车的合格驾驶员也属于被保险人。
正确 错误
11.在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正确 错误
12.涉外财产保险与我国国内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不同,在赔偿处理规定中不区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正确 错误
13.在财产保险基本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
保险事故遭受损坏,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三停”而造成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品的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正确 错误
14.在利润损失保险中,如果投保企业有数个供应商或销售商,那么,扩展责任的加费率应相应于只有一个供应商或销售商的情况减少。
正确 错误
15.保险是以对价为基础,高度体现互助合作的合同行为;救济是单方面的施舍行为。
正确 错误
16.批单是用来增添、取消或修改原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也可用来扩大保险责任范围。
正确 错误
17.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它经常在人寿保险、责任保险中使用。
正确 错误
18.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所以不确定的损失风险是可保风险。
正确 错误
19.财产保险合同均可以随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转让。
正确 错误
20.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保险合同的本质特点。
正确 错误
21.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不承保由于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的一切损失风险,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都承保。
正确 错误
22.企业财产保险中,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流动资产的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正确 错误
23.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不适用。
正确 错误
24.涉外财产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至于一般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未经被保险人指使或授意)不在此限。
正确 错误
25.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投保人的同意。
正确 错误
26.对于业务质量优劣不齐,保险金额高低不均匀的保险业务,往往也采用超赔再保险方式来分散风险。
正确 错误
27.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正确 错误
28.保险营销的主体只有保险公司,不包括保险中介机构,后者只是为前者提供一些中间服务而已。
正确 错误
29.现金价值与准备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在保险期前期,现金价值低于准备金,在后期现金价值才等于准备金。
正确 错误
30.年龄和职业是所有人身保险中都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正确 错误
31.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设有营销职能部门,实务中财产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的营销部门设置完全相同。
正确 错误
32.一个可变更的受益人意味着保单所有人保留更换受益人的权利,而不需征得受益人的同意。
正确 错误
33.团体保险中规定一个最低参保率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正确 错误
34.投保人申报年龄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正确 错误
35.我国各地区差别极大,所以大部分保险公司都采用地区性保险销售结构,各区域主 管负责该地区所有保险公司产品的保险销售。
正确 错误
36.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只有频数随着年龄增加而增加,而给付程度不变。
正确 错误
37.利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销售保险业务的方式属于直接营销这种保险营销渠道。
正确 错误
38.保单所有人有权把红利用来购买保费缴清保险,以增加终身寿险的金额。
正确 错误
39.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别在于,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指向的对象是产品本身。
正确 错误
40.保险营销竞争主要表现在价格竞争,也就是保险费率的竞争。
正确 错误
41.年龄是风险选择所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死亡概率随着年龄增加而增加,所以在投保时投保人应提供年龄证明文件。
正确 错误
42.保单贷款原意在于方便投保人,因此投保人无须承担合同约定贷款的利息。
正确 错误
43.寿险中,体重是与健康有关的风险因素之一。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超重偏轻的被保险人都将交纳更多的保费。
正确 错误
44.团体成员流动率越低,说明人员变化越少,风险越稳定。
正确 错误
45.如果保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内未缴付保险费,他可以通过实施自动保费贷款条款使保单继续有效。
正确
4.保险法第三次作业 篇四
第三次网络作业
案例分析:
请按要求分析一下案例(每个20分)
案例一:李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女儿琦琦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共计8万元。2001年3月,琦琦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办晚女儿的后事,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女儿在投保时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李某作为家长事先一定知道此事却未事先告知,按照保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李某认为,自己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宣传鼓动下为女儿买了保险,在正式签定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整个过程都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的,并不存在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仅就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业务员非但就琦琦的健康状况没有询问,还对琦琦做了健康检查,有理由相信李某对琦琦健康状况的告知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除保险责任
案例二:2000年某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在投保单上注明其要求投保的财产项目和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15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50万元,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5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经办人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开具了保险单.由于经办人的疏忽,保险单上流动资产一栏中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三个项目.5个月后,该公司发生火灾,烧毁财产价值70万,其中固定资产价值50万,皮革制品损失20万.事后皮革公司以保险单为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70万元,保险公司以皮革制品不属于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而拒付保险金.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赔偿70万元。该案件属于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争议。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且本案中的争议是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的疏忽造成的,保险公司不得对皮带免除保险责任。
案例三:2002年5月7日,谷某投保了金额为100万元的人寿保险,填写了保险单,交付了预收保费,并指定女儿谷林为受益人,保险公司业务员开出了临时收据,并告知体检后才能决定是否承保.5月10日保险公司签发了谷某的体检通知书,结果为小三阳,肝功能异常,5月15日保险公司提出加费要求,谷某表示考虑三天后答复.5月17日,谷某出差,途中遇车祸死亡.女儿在清理衣物时发现谷某购买保险的"预收保费"收据,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但同意退还预收保费.
问:本案如何解决?
答: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时成立。谷某填写保单的行为为邀约。预交保费和接受预交保费的行为只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不至于拿不到保费。并不意味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了谷某填写了保单,并且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要在体检后才能决定是否承诺。保险公司提出增加保费的要求是反邀约,而谷某也未立即承诺。因此至谷某死亡时,保险合同并未成立,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而只需要退换预收保费。
案例四:广州微微美容中心是一家集整容美容于一身的美容院,进入新千年后,整容美容的人越来越多.中心为了扩大业务,于2001年3月3日向北京某医疗仪器设备公司订购了5套激光脱毛设备和2套抽脂设备,合同规定三个月后提货.2001年6月1日,中心提前为这批设备投保了财产保险,为期一年.2001年6月2日,制造商在北京的仓库发生火灾,库中产品全部烧毁.微微美容中心订购的设备也未能幸免.接到北京的电话后,中心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制造商并没有交货,美容中心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赔付.
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制造商虽然没有交货。但因为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该套设备作为该合同标的,是特定。美容中心有获得该批货物的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也是经济上的利益。标的物灭失,会对美容中心造成额外的损失。故美容中心对此套设备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案例五: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铁路将10000万箱苹果发给乙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于15日到达目的地,却发现火车车门被撬开,车门处的保温被被撕开,卸货后发现被盗苹果1000箱,在剩余的苹果中还有1000箱被冻坏,主要原因是沿途气候十分寒冷。甲公司认为盗窃导致了2000箱苹果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而承保的保险公司却认为冻坏的1000箱苹果是由于天气的寒冷,而沿途天气的寒冷是经常性的,并非危险,所以拒绝赔偿冻坏的1000箱苹果。
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冻坏苹果的赔偿责任。确定危险的原则是近因原则。直接导致苹果冻坏的原因并非天气寒冷,还是保温膜因盗窃被撕开。盗窃是苹果冻坏的原因,属于危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网络学院业余班各专业保险法
第三次网络作业答题纸
学习点:交通人才中心学号:113b3fj001姓名:陈旭梅
案例一解答:
答: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仅就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业务员非但就琦琦的健康状况没有询问,还对琦琦做了健康检查,有理由相信李某对琦琦健康状况的告知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除保险责任
案例二解答:
答: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赔偿70万元。该案件属于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争议。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作出对投
保人有利的解释。且本案中的争议是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的疏忽造成的,保险公司不得对皮带免除保险责任。
案例三解答:
答: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时成立。谷某填写保单的行为为邀约。预交保费和接受预交保费的行为只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不至于拿不到保费。并不意味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了谷某填写了保单,并且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要在体检后才能决定是否承诺。保险公司提出增加保费的要求是反邀约,而谷某也未立即承诺。因此至谷某死亡时,保险合同并未成立,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而只需要退换预收保费。
案例四解答:
答: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制造商虽然没有交货。但因为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该套设备作为该合同标的,是特定。美容中心有获得该批货物的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也是经济上的利益。标的物灭失,会对美容中心造成额外的损失。故美容中心对此套设备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案例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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