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检验检疫局推进深圳港电子口岸建设实施的通知

2024-10-06

关于深圳检验检疫局推进深圳港电子口岸建设实施的通知(精选3篇)

1.关于深圳检验检疫局推进深圳港电子口岸建设实施的通知 篇一

进口食品报检指南及流程图

一、进口普通预包装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可直接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无报检资格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货物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清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深圳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或标签备案申请资料(3份)[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原产地证/自由销售证明原件、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等],必要时报检人还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3.输出国(地区)官方的卫生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 4.相应的检测报告;(标签上有具体标注值的)

5.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兽药、添加剂、熏蒸剂等相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6.输出国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申请品质证书的);

7.国家质检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出具的证明; 8.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报检后接受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得合格《卫生证书》方可销售使用。申请中文标签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得《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备案详情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自行制作。有关标签管理请浏览我局网站“食品检验检疫”栏目相关规定。

货物非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清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绿证)或深圳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同上款)。

二、进口已是定型包装,但不直接交付消费者食/使用的食品[如食品工业原料、使领馆自用食品、展品、样品(不含少量进口试销的食品,须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免税店经营的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中文标签审核豁免手续。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中文标签豁免凭证、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同上款)。

三、进口特殊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获得《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详情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同时办理中文标签审核备案,并获得《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详情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中文标签样张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制作。货物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及已备案的中文标签样张、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资料(同上款)。对使用了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物质(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为配料的食品,还需提供是否有转基因成份的申明。

四、进口食品添加剂,除按普通食品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收货人出具的用途申明,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包括香基、香精)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复配成分目录表,按添加剂含量递减顺序列出复配成分清单,进口特定用途的食品添加剂,还应提供相关产品入境后使用的目的及其流向说明。

五、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通关单》/《检验检疫联系证明》、《卫生证书》放行。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合格的《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

进口食品检验监督流程图报 检 资料审核不受理报检受理报检现场查验退运抽采样销毁改作他用及分样技术处理确定放行方式扣检放行检测放行查验放行不合格处理扣检放行检测放行查验放行指定场所扣留感官检验标签检验评定处理不合格卫生证证书实验室合格卫生检验证书风险预警5检验合格2008-10-21

2.关于深圳检验检疫局推进深圳港电子口岸建设实施的通知 篇二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五日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体系,构建与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分工协作的城市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提高市民医疗保健水平,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深府〔2009〕23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机构设置合理。

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为依据,建设以一级医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同时将能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其中,并根据我市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地调整和优化现有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到2011年,建成布局均衡、配置规范、功能适宜、运转协调的社区健康服务体系,使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成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社区首诊的基础平台。在确保全覆盖的基础上,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更加合理,居民就医更加便捷。

(二)标准规范统一。

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加快解决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问题,加强全科医学队伍建设,充实适宜设备;制定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标准,推动适宜技术进社区,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到2011年,60%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运作水平;到2015年,全面实现服务标准化、技术规范化,切实提高社区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的服务需求。

(三)运转协调有序。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向居民提供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为主,以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等医疗服务为辅。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落实,保证和建立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医院分工协作、双向转诊的良性互动机制。到2011年,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承担全市门诊量的40%以上;到2015年达到50%左右,逐步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

二、推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一)优化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布局。

1.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网络。实施《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2009—2015年)》,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调整、改造、新建一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实施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根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规模、服务范围、服务人口以及承担的服务功能等因素,将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为三类。2011年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不同类别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人员配备、适宜设备、服务功能等标准,建立与社区居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分类管理制度。(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二)改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条件。

1.加快解决社康中心业务用房问题。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使用。逐步提高政府办社康中心自有产权房的比例,进一步优化政府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购置自有产权业务用房的程序,在控制各区购置业务总面积和单面积最高限价的基础下,将购置责任落实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政府,增强区政府统筹购置的主动性,提高购置审批效率。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供社康中心业务用房,既要抓好政府统筹,也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由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人口计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负责)

2.规范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基本设备配置。到2011年,60%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达到适宜设备配置标准;到2015年,全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备达到按标准化配置。(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技术队伍建设。

1.按照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深卫规〔2008〕1号),每年招收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150名—250名,加快推进全科医师队伍建设。到2015年,每个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至少有1名经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建立规范化的全科医学队伍。重视社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社区护理水平。(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编办、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2.建立医院专家定期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的工作制度。政府举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内科、儿科、妇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未按照广东省《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意见》(粤卫〔2004〕93号)等规定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必须到所在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累计工作半年以上,每次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鼓励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名中医建立工作室,为其提供诊疗服务条件。举办医院要通过有效调配人力资源,保证每周至少有两个半天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专家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坐诊。(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3.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立以岗位责任、绩效考核为基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医务人员的工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应与其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居民满意度挂钩,形成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机制。(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推进社区健康服务平台化运作。

1.从2010年1月起,全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必须配齐国家基本药物和广东省补充基本药物,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零加成”销售。具体办法按照《深圳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执行。(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2.以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平台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主动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与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分工明确、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双方以团队责任制和分片包干、分级负责的形式实施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修订《深圳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平台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均等化水平。(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3.分类推进中医药服务进社区。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实施分类管理,为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到2011年,全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达到中医药服务分类管理要求。(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4.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定和实施《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基本医疗诊疗常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基本用药指南及处方集》和《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规范与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促进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完善社区健康服务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

(一)推进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属地一体化管理。

1.市级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公立医院不再举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将其目前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移交给属地区政府公立医院举办,其人员编制、固定资产一并划转各区使用。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协调和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区以区、街道为单元,将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集中交由一家二级或一级医院举办,由其承担社区健康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能,负责统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举办事务,实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集中式、一体化管理。(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财政委、编办、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2.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整体管理和绩效评估制度。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社区健康服务整体管理标准》。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任务完成情况、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定期的综合考核评估。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区评估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整体管理及绩效评估结果。对于连续两年为最低等级且整改仍不达标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责令退出。(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完善社区健康服务经费补助方式。

1.建立与服务绩效量化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的财政补助办法,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落实,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与基本医疗服务的标准化。(由市财政委、卫生人口计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2.举办医院要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成本核算制度,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委、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3.到2010年底,举办医院要实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与院本部相对独立管理,财务专账管理,经费独立核算。(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编办、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负责)

4.鼓励、支持民营资本举办社康中心,为民营资本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发展空间,非政府举办的社康中心应与政府举办的社康中心享受同等待遇。(由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人口计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优质服务水平

(一)实施“弹性工作制”和发放“市民健康卡”。

1.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施“弹性工作时间制”,由其根据服务区域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在确保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可采用白天“迟上晚下”及延长夜间工作时间等多种方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每周安排预防接种日不少于两天(至少含周末1天),更好地方便市民安排就医时间。(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2.以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基础平台,加快实施“市民健康卡”工程,为每个居民建立一份健康档案、提供一个识别号、发放一张“健康卡”,居民凭卡到医疗机构就诊和结算,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便捷性、连续性和系统性。2010年,争取“市民健康卡”覆盖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并实现与社会医疗保障“一卡通”对接;2011年覆盖至全市常住人口。(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二)推行“家庭医生责任制”和“家庭病床”服务。

以居民自愿为原则,扩大家庭医生责任制试点范围。到2011年,全市20%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医生责任制服务,到2015年开展此项服务的机构比例达到60%。开展“家庭病床”试点,将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转入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家庭病床”,由社区医务人员指导开展康复治疗。2010年,将家庭病床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三)完善“双向转诊”规范和“社区首诊”引导机制。

1.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举办医院要按照《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试行办法》(深卫基妇发〔2008〕23号)的要求,与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落实人员、疏通病人交接环节、提高转诊效率,确保患者在转诊期间的安全。(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2.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收费水平低于广东省医疗服务最高限价标准20%的规定。严格执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首诊的政策,以及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30%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规定。(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四)推进全科医学学科建设。

1.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将深圳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目前挂靠在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建设成为立足深圳、面向全国的全科医学培训基地,并通过加强全科医学临床培

训基地、社区培训基地建设,逐步形成高水平的全科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2.在综合性教学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承担本院全科医学业务工作和全科医学实习生带教任务,成为连接基层医疗网络和区域医疗中心的业务平台。(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3.设立市全科医学研究学术组织,探索全科医学临床路径和适宜技术,开展全科医学工作研究,为创新服务模式提供技术支撑。(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五、加强社区健康服务工作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把发展和完善社区健康服务作为重要的民心工程来抓,提供必要的支持性政策,促进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保障开展服务所需的人员、经费、业务用房和适宜设备,加强全科医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健康保障需求。(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加强监督考核。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和绩效考核,促进其实施规范化建设。加强人员资格和技术准入管理,防范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加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医德医风建设,促进其改善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

3.关于深圳检验检疫局推进深圳港电子口岸建设实施的通知 篇三

深规土〔2010〕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为抢抓机遇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现就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专项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获批准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权利人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形成或作为单一主体实施城市更新的,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确认。

二、各区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权利人单一的项目,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确认的答复;对于权利人非单一的项目,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确认的答复。

三、各区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确认之前应组织开展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及相关单位。

四、在《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相关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之前,实施主体确认的具体程序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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