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计划

2024-07-18

法治政府建设计划(共9篇)(共9篇)

1.法治政府建设计划 篇一

农业农村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

2021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县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城政办发〔2021〕64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现将农业农村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

一是高度重视。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我局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立了由局长XX任组长,分管副局长XX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领导及局机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工作目标,细化了工作任务。

二是推进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健全农业农村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农业农村局法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依法维护农业农村局公共利益,为此我局聘请XX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副所长刘超律师担任农业农村局的兼职法律顾问。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管、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完善农业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

我局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同时,为规范执法行为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了《农业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农业行政执法处罚〈处理〉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等11项制度。

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履行执法职责。

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经过普法宣传教育,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在农业执法过程中,真正做到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执法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明显提高;通过推进行政务公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善创新服务方式,行政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也不断提高。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程序正当。没有出现因部门行政不作为、执法违法或者不当,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现象,也没有出现因行政不作为、执法违法或者不当被投诉举报及不及时妥善处理投诉的情况。在近几年的行风测评中,群众对我局工作的满意率一直处于前列,农业农村局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各阶层群众的认可。

三是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

抓好《宪法》和《农业法》、《畜牧法》《农技推广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及时组织学习,提高了执法人员懂法执法能力。为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农业系统执法人员均参与了农业行政执法培训和执法证考试,取得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今年先后组织执法和检测人员参与了省市组织的农资打假、无公害检查员、官方兽医、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各类相关执法培训82人次,通过培训提高的农业执法队伍的执法技能和素质,进一步规范了农业执法行为。

三、提高认识,强化监管,确保农业安全

一是公开行政权力,推动职能转变。

按照中省市县工作要求,以创新监管保障廉洁执法,以优化服务促进政务清廉,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现监管全过程“留痕”,防止权力滥用。全面进行农业农村局行政清单管理,建立规范行政权力责任的“总台账”。依法依程序调整、取消相关冗余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各种证明和手续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示,进一步提升实体行政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二是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1.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大力开展了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畜牧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资打假专项治理,重点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中的作用。大力宣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化解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今年以来,共组织农业系统相关单位开展各类法制宣传301场次,累计发放宣传资料2.3万余份,制作展板42面,印发宣传培训手册7200余本,出动宣传车160车次,受训群众达5.3万人。2.推进农业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机关法治文化建设,通过开展法治讲座、图文彩页、制作宣传展板或视频音频资料、播放法制宣传片、组织法治主题演讲、征文、答题等活动,在机关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创作和推广满足农民群众需求的法治文化产品,使法治宣传教育与农民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提升法治宣传效果,制作发放法律宣传品4230份。3.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咨询活动。利用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2.4宪法日”广场宣传咨询活动期间,积极向群众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产品辨假识劣知识以及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把农业法律法规宣传到户,把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农资知识传授给农民。向农户发放简明技术读本及各类明白纸2千多份,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费指南》、《“三品”知识宣传册》“猪肉的辨别办法”、“真假肥料的识别方法”等宣传单3000多份,向农资经营单位发放各类禁限用名录150份。

三是突出打假治劣,保障农业安全。

1、按照2021年中省市农资打假工作整体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印发了《2021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重点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等农资产品,有序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保春耕”“夏季农资打假百日行动”等专项治理行动。全年共出动执法车辆246台次,全年累计出动农业执法人员410人次,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集中整治和检查4次,检查农药经营户362家,种子经营户496家,肥料经营户41家,兽药、饲料经营户44家,规模养殖场351个、奶牛场9个、定点屠宰场6个、“三品一标”获证企业11个。查扣违规兽药382盒(袋)。全县共完成动物产地检疫10.82万头(只),屠宰检疫3.1万头,无害化处理不合格肉品及三腺组织8671公斤,立案查处案件3起,罚款人民币7961.00元。2、强化农资案件投诉举报和农资纠纷调解处理。今年我局化解纠纷和投诉处理204起,及时处理和回复率100%,为群众挽回经济

损失8.3万元。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业农村局执法编制与XX农业呈现的大调整、大发展格局不相适应。

执法股的人员配置更是没有随着执法形势的变化进行调整,执法内容的扩展,业务工作的增添,现在的人员已不足以应付繁重的事务,已经明显与当前形势不匹配。

二是人员少,事头多,任务重,各种杂事纷至沓来,疲于应付,疲惫不堪,基本是没有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无法自我提高,没有达到机关指导局属单位的水平。

三是整个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特别是从执法文书的制作不够规范,现在急需对执法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提高培训。

五、2022年工作计划

2022年以围绕全县农业农村工作大局和农业农村局工作重心为重点,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中心,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加大农业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和工作程序,确保高效、廉洁、文明执法。

(一)持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以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聚焦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及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记录和投入品使用的专项检查。

(三)围绕农业生态安全,以畜禽粪便污染、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以及农资产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农业污染治理,推行农药减量控害技术,实施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指导农民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同时,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有效地减少秸秆对大气的污染。通过以普法宣传培训、干部学法用法、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农业执法监管等为重点的法治建设,使我县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人员依法经营意识增强,农业执法的队伍建设和执法水平显著提高。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全体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进一步搞好农业普法、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

2.法治政府建设计划 篇二

1978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要求建立与之相应的社会主义法制, 我国依法行政也得到重视和迅速发展。

1984年,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同志提出:国家管理“要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 依法办事”。

1993年, 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 严格依法办事”, 确立了依法行政原则。

1997年,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 自此依法行政准则基本确立。这标志着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之一。中国适时地开始了由“法制”向“法治”的迈进。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政府是法治政府。

1999年, 《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赋予了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 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 加速推进中国法治建设。

1999年底, 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法治的关键在于治权, 而治权的重点则在于行政权的控制, 鉴于依法行政在法治国家中的关键地位, 出台了《决定》, 试图推动国务院自身及其治下的所有行政机关的法治建设。此后, 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开始加强制度建设, 严格行政执法, 强化执法监督, 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所提高。

2002年, 党的十六大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 同时明确这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十六大报告指出, 要做到“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要“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 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推进依法行政”。

2004年3月, 国务院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是具有行政法制建设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件, 它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 对改善行政管理、推进法制革新、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和具体要求,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 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即到2014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但《实施纲要》只是在体制、机制、法制和领导干部观念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表述, 而至于法治政府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符合哪些指标体系才是法治政府, 并未细化。

2004年9月,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三大目标, 明确依法执政是党执政转型的三大目标之一, 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探索和深化, 是从依法治国出发对党执政转型提出的必然要求, 是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依法执政”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丰富和发展, 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注入了新的活力, 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

2006年5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世界银行在京联合主办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 在这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了中国要“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

2006年9月4日, 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题为《加强政府建设, 推进管理创新》的重要讲话, 强调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 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提高行政效能, 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这是贯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

2007年,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推进依法行政”;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2008年1月15日,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对截至2006年底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 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2008年, 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决定》指出,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 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规定了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内容。

2010年, 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这是继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 配合《实施纲要》出台的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意见,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举措, 再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这份意见从配合《纲要》入手, 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作法, 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要全面推进依法执政, 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发生, 要求行政机关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侵权要赔偿”, 以此切实保护公民权利和民众利益, 充分体现法治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本质就是“治官”和“治权”。

2012年12月4日, 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 习近平提出, 领导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他指出, 宪法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 宪法的根基在于广大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要树立法治思维, 就必须信仰宪法和法律、相信法律,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2012年,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目标。十八大报告指出,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如果没有一个法治政府, 到2020年建成小康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反过来说, 法治政府建设也是小康社会建成的保障。十八大报告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内容、一项新要求提出来, 这是一个全新的高度, 这不仅意味着法治政府建设的速度将要加快, 且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心将从“规范执法”行为转向“规范决策”行为, 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转移。十八大报告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框架下, 超出了国务院在2004年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立足点, 法治政府建设的地位和政治依据也发生了变化。自此之后, 法治政府建设成为党的号召, 成为治国理政的目标, 成为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它已经是全党、全国都要做的事情, 而不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

十八大报告还指出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这四个方面的能力;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继续推进行政执法创新和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十八大报告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也为法治政府建设输入了一些精神和原则层面的内容, 如公平、平等、公正、法治、民主等, 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价值取向更加清晰。

2013年年初, 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问题上的一个重要批示中, 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为法治建设的新目标。

2013年3月23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的主体, 要带头严格执法, 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 这是习近平对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有关论述的进一步重申。习近平还指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一个新的观点。意思是说, 在国家层面上, 通过依法治国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执政党层面上, 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依照宪法执政, 介入或影响国家政权, 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通过长期坚持不懈地依法行政, 到2020年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所以要把依法行政放在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 来共同推进、一体建设。这是运用全局思维、战略思维, 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关系以及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一次新的解读。

2013年11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设法治中国”正式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并确立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改革方向和工作方向。它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 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版、升级版和综合版:是将法治的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是对自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升级, 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则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两大重要支柱和改革内容。

综上,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经过30多年的发展, 从“和尚打伞, 无法 (发) 无天……宪法有什么用, 我们用文件治国就够了” (毛泽东语) , 到现在的依法治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老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16字方针到十八大的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依法行政到依法执政, 再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三位一体;从“2014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新目标;从法治政府建设到法治中国建设;从法治政府建设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中国用60多年的时间建立起别国几百年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用30多年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而且基本适应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 这件事本身就是一个奇迹。

参考文献

3.透视法治政府建设三大走向 篇三

今年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举行的首次全国两会,如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

立规矩 法无授权不可为

“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政府工作报告里的话语掷地有声。

于法有据的对立面自然是法外设权。以名牌评选为例,一些地方是由质监部门来负责此项工作。虽然名牌产品的评定表彰,对于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品牌意识、提高品牌竞争力具有一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但事实上这种评定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在一些地方就频频出现“花钱买名牌”、“名牌漫天飞”现象。

代表委员认为,发生在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身上的权力“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权力运行偏离了法治轨道。今年国家提出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是切实迈向“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有力措施。

浙江是全国最早公布权力清单的省份之一。制定清单时,省政府要求各部门一个月内上报所有的行政权力,逾期不报一律作废,结果57个省级行政部门合计上报各项权力12333项,远远超出原先七八千项的预期。

经过半年时间清理,去年浙江正式公布的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里,权力从12333项减少到4236项。此外,浙江还推出了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三张清单一张网”,构成了浙江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自身改革的主抓手。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省长李强说,审批制度改革错综复杂,政府部门很难割自己的肉。有的部门减的都是次要的或次重要的审批事项;即使明令削减的,也会通过备案制、承诺制等多种形式“复辟”。“只有完全依据法律法规来划定权力界线,把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权力的整体改革结合起来,审批制度改革才能不断深化,并真正起到撬动政府自身改革的作用。”

真转型 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宁可项目早批半年,也不要1000万元的财政资金扶持。”记者在基层调研时,许多企业家对政府部门审批难、审批慢的意见最为集中。

许多代表委员在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去年中央提前完成了本届政府减少三分之一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成绩确实来之不易。但同时也要看到,“简政”只是“放权”的第一步,权力是否切实下放,关键还是要看政府行政能否由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成功转型,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政府效能。

全国政协常委、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担心,“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会阻碍简政放权的实际效果。所谓“最先一公里”是指简政放权仍不到位,例如目前国家部委仅关于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的审批事项仍高达700多项。“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含金量不高等问题仍普遍存在。”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是政策措施落实存在“中梗阻”,改革措施被层层过滤,“滤一次就减少许多,真正能落实到民营企业的已是少之又少了。”

政府真转型,首先要放真权。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王金笛说,要放就真放,不能放了这项权力,还有其他权力来制约你。例如电力审批权下放到地方了,但规划权还在上面,项目没在规划里地方照样审批不了。

政府真转型,还要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兆安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办事人员跑一趟就能把过去跑几趟才能办完的事情办好,电子政务系统里还有最晚办结时间警告来督促,这些都是有效提高政府效能的好办法。

政府真转型,还要把精简的权力转好。身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国萍说,现在不少基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老百姓提供养老、慈善、物业维修等公共服务,效果都很好。“我觉得政府放权不能一放了之,还是要把权力交给可以信赖的中介组织,并加强监督。”

强监督 扎住制度围栏打掉寻租空间

“腐败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权力寻租,要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紧紧扎住制度围栏,坚决打掉寻租空间,努力铲除腐败土壤。”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表述,引起代表委员的强烈共鸣。

东部某省曾经做过一个统计,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需要由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占到90%,省政府40个工作部门中只有办公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和研究室等5个单位没有审批职能。

过于集中的权力若失去监管,小则人浮于事,热衷审批轻视监管;大则成为腐败高发地、重灾区。近年来查处的腐败大案往往发生在公权力大的部门和岗位,正是因为这些官员容易成为被“围猎”的对象。

扎住制度围栏,打掉寻租空间,必须要有体制机制保障。辽宁省阜新市近年来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等“风险点”制定重点监督的制度措施,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格、重点项目招商合作等领域实行决策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阜新市委书记张铁民说:“政府管好自己分内的事是最重要的,不要留恋所谓的权力。权力减少了,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权力寻租的空间也就小了。”

代表委员建议,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现在还要重点整治“中介机构”的隐性腐败。有的中介机构是政府审批部门指定的,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企业没有选择权;有的中介服务耗时较长,没有明确时限要求,严重影响审批进度;有的中介机构收费偏高,动辄几十万元,“盖章收费”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办事态度不好、办事效率较低。这些问题都要切实引起重视,拿出解决方案。

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零容忍、严查处,为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有效保障。代表委员希望,通过更为严密的制度建设,有权不仅不可任性,也不能任性。

4.法治型政府建设 篇四

学院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班级2010

姓名文江

学号20100402032

任课老师王树梅

建立法治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摘 要:和谐社会”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状态,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谐理念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法治型政府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基础。然而,面对今天处于转型期的中国,面对转型期行政权力过大、权力失衡、监督乏力等问题,怎样才能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呢?怎样才能实现和谐的法制社会呢?这是一个难以避免的话题。

关键词:政府;依法治国;政府体制改革;权力制约。

韩非子有句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中华民族跨入21 世纪的今天,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如果没有法制、没有法律的调整和支撑,社会公平正义就不可能实现,社会有秩序的运行就没有保障,实现社会和谐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目前政府工作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暴露出来。我国建设法治政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政府工作中权限不清,责任不明;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规范;政府工作人员中官本位意识仍然存在,政府工作人员素质较低;政府执法中,深层次的保护人权、发扬民主的要求没有满足;政府工作中立法、执法、监督的体系还不完备,法治工作效能发挥有限;政府工作中廉政方面,仍是一个薄弱环节等等现状。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千千万万个“奉法者”的不懈努力,努力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制社会,构建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国家是我们必须做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当前的大事,也是我们走向法制社会的必经之路。为做到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型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合法性、程序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一> 树立法制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维护法律权威,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美国著名的思想家潘恩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二> 树立权力制约观念。只有使权利得到制约,才能推进依法行政。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法国大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英国思想家阿克顿勋爵也指出:“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正如学者哈托格所说:“大多数形式的法制概念被说成是导致一种受限制的政府形象。一个政府只有在它认识到有些事情是它不能做的时候才是合法的政府。”所以,方政府放下架子、增进共识、服务于民的姿态,这意味着“责任政府”的宏伟目标已经深入行政系统末端。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政府立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一种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是以完备的行政立法为前提条件,有了法,行政机关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

1、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立法的良性化;

2、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必须坚持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

<四>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行政执法是各级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关键。从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入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2、要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 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3、要加快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权力行使的有力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只有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政府才不会懈怠,政府工作人员才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

1、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2、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要加强政府专门监督;

4、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在于机制问题

什么是机制? 机制是关于事物发生、发展的机理,是其内部矛盾运动的过程和方式,是促进其发生、发展的原动力。三十年前,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掀开了历史的新篇章,并从此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机制系统庞大,关系复杂,需要研究和完善的机制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具有关键作用的“三大机制”,即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长效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三大核心机制。一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长效机制。我们经常说,依法行政取得成绩的原因在于领导重视,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在领导。这说明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机制是“首长”推动型。调查中普遍反映,现在依法行政的氛围不如《纲要》出台那个阶段。一方面我们十分重视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另一方面,我们很多方面的工作没有形成合力,没有成为一以贯之的主线,抵消了已经取得的一些成果,甚至又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一方面,我们已经看到存在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又让这些问题长期存在,成为“问题”的“问题”。依法行政要破除首长推动型的机制,矫正行政首长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方式,需要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转化机制。必须建立机制推动型为主的建设法治政府新体制,弱化以个人的“看法和注意力”起决定作用体制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问题,确保其可持续健康发展,使这种动力具有原生性和内生性,形成保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本的、有效的和长久的机制。通过强化机 制的作用使政府法治建设回归到“法治”的应有之义上。

二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过程的监督保障机制。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对上述动力机制、长效机制先天不足的有效弥补。现实生活中,要真正做到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现行规定中,有的规定比较超前,有的规定难以兑现,有的规定还不完善。由于缺乏必

要的监督,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还是粗放式的,不论在一个部门还是在一个地区都显现出与落实《纲要》的要求有较大差异性和发展的明显不平衡性。因而总是把依法行政当作软指标,在工作目标考核中把依法行政的情况纳入干部考评、升迁等管理的内容,与个人利益建立相关的联系机制。如何整合力量,加强监督,需要很好地研究。

三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评价机制。当前,改革与发展又进入到了一个重要时期和关键时期。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 们决不能再走就经济抓经济的老路,必须高度重视法治的作用,发挥法治的力量,用法治来保障改革发展的成果不会得而复失,用法治的来创造和实现更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推动作用,是先进、成熟的社会管理理念。法治先行,必然步步先行;法治天下,必然昌盛久安。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法治工作

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我们将按照“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新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做好常规性和面上工作的同时,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着力抓好法治政府标准的实施。制定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标准已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和社会管理创新规划。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目前形成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草案和评价方案。一旦审定后下发实施,各级政府将认真承担起牵头单位职责,组织做好宣传、指导和评价等工作,努力推进法治政府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着力抓好立法方式的改进。更加注重主导协调,把立项论证、草案起草审核等工作做得更深、更细、更扎实。更加注重立法实效,着眼于解决现实突出问题和上位法 的具体实施性问题,有几条规定几条,防止和克服“大而全”、“小而全”以及大量搬抄上位法规定的现象。更加注重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改进立法调研,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选择一些项目,探索网上与登报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探索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三>着力抓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推进。在开展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在面上推开。认真总结一些地方和单位开展说理式行政执 法、行政指导工作的经验,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指导性意见,积极予以推进。开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试点,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以结果公开促执法规范。组织开展以行政强制为重点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快政府法制监督网络平台建设。

<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行为;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审查工作职责的落实;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合法性审查能力和水平。

<五>着力抓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做好省本级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有关工作;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监督指导,落实工作职责。同时结合“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推进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文件清理等工作,努力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全面、科学、有效管理。

<六>着力抓好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切实担负起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牵头职责,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行政调解人员业务培训,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做好行政调解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探索建立行政调解社会参与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七>着力抓好行政复议的能力建设。以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为目标,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切实防止和整改法

定办案人数不落实、复议职责不履行、案件办理不规范等问题。建立健全案件办理规程,完善行政复议格式文书,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进一步改进行政复议办案方式,加强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推行行政复议听证。组织开展行政复议专项监督检查。试行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指导。

5.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篇五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X》精神,按照X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X》以及《X》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决策部署,对标对表,补齐短板,推动法治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整体提升,为X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1.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执行 认真落实国务院及X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X条例》《X》,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牵头单位:市X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

项,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推行清单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编制工作。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工作,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市X局、市X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认真落实《X决定》等文件要求,完善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规范政府机关在重点领域的诚信行为,继续开展政府失信行为专项整治,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守信践诺。(牵头单位:市X,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工复工法律服务,为促进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针对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提供免费“法治体检”,促进中小企业全面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X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全面提升立法质量 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研究制定《X》。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发挥市政府立法基地和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作用,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

府规章草案意见征求工作,注重倾听基层群众、执法一线人员、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与建议。开展《X》《X》《X》《X》《X》立法工作。(责任单位:市X局、市政府有关部门,义县人民政府)

6.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建立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坚决遏制政府、部门违法文件和“奇葩”文件出台。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牵头单位:市X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严格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认真落实国务院《X条例》和《X规定》。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决定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牵头单位:市X,责任单位:市X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全面加强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完善外聘法律顾问遴选、使用、管理机制。推进建立与完善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X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做好《X》的全面落实工作。编制《X计划》,开展检查计划“回头看”活动。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体综合执法人员执法质量与执法能力。(牵头单位:市X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落实《X意见》。开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全市范围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完善人民调解中心职能,综合运用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政复议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在全市行政村设立“村民评理说事点”X个,建设乡镇、街道个人调解室X个。(责任单位:市X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力度,组织开展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检查工作,实现县、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有效运行率X,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成率X。加快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推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业务全面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现供给多元化。(责任单位:市X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落实市域社会治理要求 按照《X》要求,对标工作指引,积极做好市域社会治理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推动法治乡村建设与脱贫攻坚深入融合,充分发挥法治在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中的保障作用。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法治建设,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责任单位:市X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监察监督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支持配合纪委监委机关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坚持重大事项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主动向政协通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责任单位:市X,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强化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进一步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做好政府督查工作,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稳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审计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牵头单位:市X,— 6 —

市X、市X,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保障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到X。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核实、处置机制,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及时有效应对舆情,正确引导舆情。(责任单位:市X、市X、市X)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17.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 严格执行中办、国办《X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X》,研究解决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学法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制定《X方案》,认真查找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短板、弱项,积极整改,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水平显著提升。(责任单位:市X、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强化法治政府督察考评 制定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方案,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大幅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分值权重;落实《X》,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督察工作,发现问题并推动整改。(牵头单位:

市X,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法治政府建设计划 篇六

——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叶小文 《光明日报》(2014年10月25日01 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头绪很多,当前要特别着力的是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法治经济。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现实生活中,以下现象和行为皆有之:不懂法、不尊法,以身试法、知法犯法;搞变通、打折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随大溜、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藐视、践踏法律。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么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

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政府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例如,有的同志提出,要防止权力过多干预市场、边界不清——改革限权,确保权力界限清晰分明;防止权力取得无据、行使无序——依法确权,确保权力授予依法合规;防止权力过度集中——科学配权,确保权力架构相互制衡;防止“暗箱操作”——阳光示权,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防止权力滥用——全程控权,确保权力监督及时有效。必须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衔接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这个系统工程中,要完善法治经济、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条条都很重要,必须全面部署,落到实处,以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深化改革总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在经济建设中用法治规范权力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从粗放发展阶段转向科学发展阶段,必须通过法治克服短期化、功利化倾向;改革进入“深水区”,必须通过法治形成更加规范

有序推进改革的方式;社会进入“转型期”,必须通过法治化解决当下社会问题复杂性与应对方式简单化之间的矛盾。无论是从改革方向、问题导向来看,还是从突出问题、人民期待来看,尤其从立法要切实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来看,这个着力点应该是完善法治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们搞市场经济,不是要搞“市场社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是要使市场在社会生活中也起决定性作用。法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也是经济、社会良性互动的规范和引导。可以说,在大力推进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设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完善法治经济。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都需要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必须以明晰产权、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以法治为依托,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还要及时规范审判活动,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在立法中,还要探索、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依法保护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还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和能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法制好,好人可以充分干好事。法制不好,劣币驱逐良币,就谈不上公平竞争。完善的法治经济,必将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促进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完善法治经济,要在经济建设中用法治制衡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难免腐败,绝对不受制约的权力有可能绝对腐败。法治经济建设决不允许只拥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决不允许只行使权力而不接受监督。否则,每一个执法者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法律破坏者,而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这种破坏行为的受害者。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当权力调控市场,当权力与资本相遇,不受制约的权力,难免导致普遍性、塌方型腐败。资本不断扩张的冲动和权力不断膨胀的欲望结合,会使道德的界限丧失,法律的界限模糊,甚至成为马克思主义所严厉批判的垄断资本主义,彻底走向党和人民的反面。习总书记强调,必须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当然就应该把权力关在法治的笼子里,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体制缺陷和制度漏洞,最大限度地防范市场利益的诱惑,并由此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7.论廉政建设与法治政府 篇七

一、廉政建设:迈向法治政府的一条黄金通道

廉政建设与法治政府的实现有着原本的亲缘关系。“廉政”一词最早见于春秋时期。廉政就是政治上的廉洁清明。现在, 廉政从广义上来说, 就是国家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各项公务活动中, 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 遵纪守法, 廉洁奉公, 秉公尽职, 不以权谋私, 不贪污受贿, 不贪赃枉法, 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而制定的法规、制度的总和。廉政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者, 政之本也”。

大卫·休谟明确提出, 共和国的政府应该是“法治政府, 而不是人治政府”[1]。现代法治理论认为, 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法治政府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 受法之约束, 不得越位 (即政府内部越权) 、错位 (即政府外部越权) 、缺位 (即政府不作为) 。法治政府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 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

由此观之, 廉政是法治的重要内容, 没有廉政作基础, 法治将难以实现。而加强廉政建设, 法治不仅是前提, 也是目标。所以说, 廉政建设是21世纪的中国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进过程中的必经之路。而建立和推行廉政建设, 既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法治国家的一条黄金通道。

二、廉政建设迈向法治政府的内在制度要求

廉政建设由权利制约权力的精神而提起, 它是针对行政机关以权力为中心的权力本位主义而提出的, 本身就具有理论价值;与此同时, 廉政建设的推行, 也具有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廉政建设的理论指导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必然要求按照一系列的制度行事。

(一) 廉政建设需要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必须依法治权, 而依法治权必须依法治理行政权。因此,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应包含依法行政, 而且依法行政应成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在社会公共生活中, 一方面, 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在权力体制中是极不对称的, 行政机关掌握着国家公权力,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公民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是由自身并不强大的物质力量来实现的, 他们依靠的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来保障自己的权利的。另一方面, 我们不能忽视权力还具有极大的腐蚀性、侵略性、扩张性。因此, 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是一种经常的、不可忽视的现象。依法治国不仅是我们的治国方略, 而且是每一个百姓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法治政府要求推行廉政建设, 依法行政, 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制约。

(二) 廉政建设需要民主行政

廉政建设必然要求民主行政。民主行政以承认和尊重公民的理性能力为前提, 以参与自由的实现为价值取向[2]。民主行政强调公民的参政权, 要求政府必须为公民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开辟广阔的自由空间, 增强公民的决策权、管理权、参与权、监督权, 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民主权利、社会权利, 实现人民至上地位和权力源泉的正位和还原。现代民主理论认为, 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渡, 权力的行使要向人民负责, 满足人民的各项权利、受人民监督是民主的合乎逻辑的要求。可见, 民主行政是廉政建设的应有内涵, 民主行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就在于对权力的有效制约问题, 核心是建立公民权利监督、控制政府权力的机制问题。因为民主本身就表明了行政权力从集权走向分解, 公民权利实现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民主行政是廉政建设的内在精神, 它不仅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追求、以人为本的法治情怀, 而且更考虑程序性的民主操作, 强化廉政层面的制度化建设, 架设和构筑起顺畅通达的民意表达途径, 以完善的制度结构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大化。这也正是法治政府的价值取向。

(三) 廉政建设需要服务行政

廉政建设内在地蕴含着服务行政的理念。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 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 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行政是从治民观念转到服务于民的观念上来的一种表现。治民观念是依法行政的拦路虎, 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绊脚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不从治民观念转到服务于民的观念上来, 政府及其官员就不能以平等的姿态与公众之间达成一致, 立法就不能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 执法就不能达到“执法为民”的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接受监督, 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应有内涵。服务行政必然要求行政主体是服务主体。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是全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代表者, 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 拥有一定的权力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只有权力而无责任, 权力就会被滥用。我国《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的监督, 努力为人民服务。”仅仅明确政府应承担责任还远远不够, 还要加强工作责任落实和监督力度, 强化政府责任与权力的统一, 完善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

综上所述, 依法行政、民主行政、服务行政是廉政建设迈向法治政府的内在制度要求。而推行廉政建设, 恰恰与法治政府的内在制度要求达到了高度的契合和一致,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 廉政建设才构成了迈向法治政府的黄金通道。

三、廉政建设迈向法治政府的现有制度反思:完善的对策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指出:“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使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法律制度有机结合,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 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针对上述推行廉政建设对于实现法治政府的重要性以及所应具备的内在制度要求, 审视我国目前的廉政建设和法治现状, 不难发现, 在实践中, 主要存在着三个缺位:一是程序规则缺位;二是责任制度缺位;三是体制制约缺位。针对以上三个缺位, 笔者试作以下构思:

(一) 推行廉政建设的关键点——制定一个专门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

程序, 实际上就是操作规程。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 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行政程序发达与否, 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法治行政发展的历史已经表明, 是否依程序行政是区别“法治行政”和“人治行政”的分水岭。在现代法治建设中, 行政程序对实现法治政府、推行廉政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 行政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可控制行政行为的功能, 决定了行政程序具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主权的作用。行政程序要求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同等、充分的机会来陈述理由和要求, 明确告知其程序权利以及程序结束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 行政程序可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可行性的监控, 为行政权趋于正当、合理起一种引导性功能。中国素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 再加上行政程序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导致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已有的一些程序规定也不统一, 更不具体。可见, 程序不完备必然不利于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众所周知, 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最佳方案选择来看, 事先监督显然优越于事后监督, 预防性监督显然优越于追惩性监督, “防患于未然”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因此,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势在必行。

为推行廉政建设, 完善依法行政、民主行政、服务行政的制度, 实现法治政府, 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可对行政机关设定一些原则, 如便民原则、及时高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也可建立一些制度, 如听证、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等, 这些原则和制度一旦设定, 就成为了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 同时也就成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 湖南省先行试水制定的《行政程序规定》, 不仅具有开全国之先河的特殊价值, 而且对于推动当地政府依法行政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这种“先地方后中央”的做法可为将来国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做出铺垫。

(二) 推行廉政建设的突破点——制定《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条例》

如果说《行政程序法》是在事前控制行政权的范围和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那么《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条例》则是事后对行政权进行制约。领导就是责任, 政府就要服务, 预防和惩治是紧密相连的, 有了健全完美的法律, 才能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我国目前法治建设而言, 在实践中尚缺少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 在许多领域, 至今仍然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状况, 如《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条例》, 多年来仍然是“千呼万唤难出来”。因此, 必须加快法制建设, 制定《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条例》, 以法制建设推进法治进程。

(三) 推行廉政建设的着力点——监督机制化

诚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3]权力本身具有腐蚀性和扩张性, 必须为权力套上法治的枷锁。廉政建设,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 就是廉政监督, 它把监督贯穿于始终。监督机制的健全, 全方位监督体系的形成, 对廉政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 在推行廉政建设过程中, 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还未能得到发挥:一是有关监督的规定还比较原则, 有些监督流于形式, 缺乏具体操作性;二是缺乏外部监督的力度。有鉴于此, 笔者认为廉政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完善廉政建设的内控监督机制。

随着行政权的扩大, 行政人员增加, 行政机构膨胀, 机构之间、办事人员之间互相推诿、扯皮, 造成人、财、物资源大量浪费, 形成了效率低下的“帕金森定律”。为建设法治政府和高效政府, 必须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组织法。第一, 对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要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以便对行使权力的后果负责;第二, 要单独制定行政机关组织法和编制法, 主要规范行政机关人员的总定员和对编制的管理, 规定行政机关在内部调整人数时, 关于编制的提出、审查、论证和批准的程序, 使机构调整、职权划分和人员编制法律化、规范化。

2. 完善廉政建设的外部监督机制。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 对各级政府而言是当然的监督机关, 但人大的监督方式应有所改革。笔者认为, 人大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在廉政建设方面实施监督:一是人大机构要进一步优化, 增设监察委员会。增设专门监督机构, 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工作方针政策来看, 监察委员会是急需设置的。二是人大代表要逐步职业化。按规定, 人大代表应该代表人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监督政府, 现在倒形成了前届政府监督后届政府的怪状。所以人大的监督应当是在职龄的制度性安排, 而非卸职、超龄后的“照顾性”安排。

我们正经历着一个变化十分深刻的社会历史转型期, 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治国方略的推动下, 政府正在告别传统的“人治”治理方式, 而逐步向法治政府迈进。而推行廉政建设, 作为转型过程中改革治理方式的突破口, 既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也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最佳切入点, 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条黄金通道。为此, 我们应从实践中总结, 从理论中升华, 以寻找出实现法治政府更加科学的良策。

参考文献

[1][英]大卫.休谟著.张若衡译.休谟政治论文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3.59.

[2]陈峰.适应现代化行政价值观——公共行政现代化的另一侧面分析.公共行政与人事资源, 1997, (6) .

8.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国家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对我国法治政府确立的6个层面、24个字的基本标准,使得我国法治政府的内涵更加丰富,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发展明确了方向。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科学化和权责法定化

政府职能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职能范围很广、权力很大,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几乎是“全能政府”和“无限政府”。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当今法治条件下,要求政府不要过多去干预市场上的事情,要靠市场自身去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事情,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解决,所以在当今条件下,我们要求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2004年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了明确的界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

要用法治造就一个“有限与有效”的政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进政府职能法治化建设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国有关政府职能的组织法规范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组织法对规范政府职权、约束公务员行为起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国家公务员法》是一部重要的通过组织法规范政府职权的行为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培训、退休以及国家对公务员其他管理等问题,是我国在行政组织制度方面的主要法律规范之一,也是一部适应我国管理行政组织人员重要法律。但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的法律规范也有待修改,以更加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

权责法定就是政府的所有权力均要用法律明确规定,“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要规定政府权力的边界,政府不作为的标准,政府行为的责任。“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行政权力来自于法律的赋予,行政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这是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要求。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决策机制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004年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都强调行政决策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对于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其实在2010年国务院作出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指出,“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强势部门以各种理由不遵守合法性审查程序,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法治进程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其特点是,政府是法治建设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民众的作用则比较消极被动。改革开放以来,即中国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和社会转型是政府主导的。因此,中国的法治进程也表现出强烈的政府推进型特征,有能力推动社会变革的政府必然是强势政府,即拥有高度决策权和高度治理能力的政府。行政权力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决定、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法治化建设

行政机关是执法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这一要求强调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针对我国当前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执法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等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推进执法法治化建设。“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跨部门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这是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领域存在的执法不力、执法暴力问题的回应。当前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应以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为重点,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体制为目标。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当前应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作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针对各类执法行为,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执法争议协调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执法自由裁量行使规则,对执法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和严格规范,并公布执行。

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保障机制,要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必须加强行政执法制度保障建设。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只把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希望寄托于执法队伍建设,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和约束。为了保障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仅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意识,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保障建设,推动行政执法法治化建设。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法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政务信息,增强行政透明度,是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

2006年,我国中央政府的门户网站正式开通,随后全国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先后建立了门户网站,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及省级人民政府也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2007年,国务院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保障,也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是一个循序渐进,长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它需要社会各界从思想、制度、实践、法律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才能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使权力行使更加规范有序。加强基层政务公开,使群众享受到更多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有利于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发挥。法治政府应当力求做到阳光政府。这就要求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政府作出什么样的决策以及如何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都要及时公布,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让公众了解、监督政府是否依法行使权力。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加快舆论监督的法治建设,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引导机制、纠错机制、反馈机制,提高舆论监督的导向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提高通过舆论监督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意识和能力,真正做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程序规则,有效促进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履行职责,大力推行行政决策公开,落实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 号).

[2]温家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N].人民日报,2004.

[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J].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马怀德.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政府[J].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5]马怀德.法治政府特征及建设途径[N].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2).

[6]马凯.忠实执行宪法法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M].中国人大.2011.

[7]江必新等.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9.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篇九

一、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抓好领导干部学法工作。抓住“关键少数”,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和法治讲座制度。全年组织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不少于8次,全市领导干部法治讲座不少于2次,各部门会议学法不少于12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围绕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各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中确定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事项内容和执法薄弱环节,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学习与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司法局组织庭审观摩活动不少于2次,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测试;

各部门、各行政执法单位结合第五轮执法证件换证工作要求,在6月底之前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责任单位: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配合)

(三)做好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严格落实《嘉峪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出庭应诉,并在出庭结束一周内将案件基本情况和出庭应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四)认真组织任职前廉政和法治考试。严格落实《嘉峪关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洁从政和依法行政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办法》,在领导干部公示期内组织好任职前廉洁从政和依法行政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司法局)

(五)继续开展“一把手”讲法活动。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继续组织开展“一把手”电视讲法活动。通过部门负责人现身说法、亲自授课的形式,以讲促学、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在全市营造知法、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六)认真做好述法工作。落实《嘉峪关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法实施办法(试行)》,通过考核与述职助推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七)继续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各单位按照中央、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和《嘉峪关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制定示范创建活动方案,积极开展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组织示范单位开展观摩交流活动,巩固已评定示范单位工作成果,发掘新进单位亮点特色,交流推广示范创建工作经验,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公共数据大平台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及便民服务事项“四办”改革和“全流程”效能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落实好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和清单及时发布工作。推动行政许可事项网上运行,做到应上尽上。(责任单位: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九)全面修订权责和服务清单。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全面修订各部门权力、责任和服务清单。继续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布负面清单;

公布市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

严格执行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清单和甘肃省定价目录。(责任单位: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十)继续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机构整合重组情况、法律法规变动情况和省、市相关部署及工作需要,继续深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全力推动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抓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非申请人自愿,不得再要求其提供。(责任单位:司法局牵头,政务服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十一)优化公共服务。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等责任。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及时梳理调整并公布全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公开目录、优化流程、实施绩效考评。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预算,实现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市委政法委、应急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十二)完善依法行政配套制度。按照机构改革情况和中央、省、市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决策部署,对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重点查找制度缺项、滞后等问题并认真整改。及时调整领导小组,确定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具体责任机构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各镇、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十三)严格落实立法任务。按照《嘉峪关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推进立法制度化、精细化。认真落实《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19立法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调研、起草等立法相关任务。(责任单位: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十四)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落实立法听取意见、立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团体、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制度。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建立并落实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发挥立法联系点作用。(责任单位: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十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重点加大对暂行、试行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探索推行规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向社会提供相关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六)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相关决策制度,完善部门重大决策五大程序配套制度,强化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市级重点项目牵头和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重大决策程序制度,确保五大程序全面落实到位。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档案化管理,对决策全过程如实记录,实现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和决策案卷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十七)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巩固各区、各部门、各镇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基础,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聘用与使用制度,全力构建以法制及相关机构为主,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为辅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体系,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处理涉法事务中的决策咨询与专家顾问作用。(责任单位: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

(十八)开展重点民生领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调动公众参与决策积极性,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等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决策在实施前开展深入摸底调研和民意调查,在实施一年后开展决策后评估,以“民意问政”的方式及时检验决策成效。选取不少于2件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对与上级要求不一致和与民意调查结果有较大差距的,要及时修改完善,确保重大决策更符合中央、省、市最新决策部署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九)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着力推进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公示与痕迹留存,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力度,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内、外部监督。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培育不少于2个行政执法示范单位。(责任单位: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继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流程整合,减少对企业的干扰。(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一)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开展第五轮行政执法证件换证工作。认真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积极与市司法局和相关部门沟通,做好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办理相关工作,确保6月30日前换证工作全面完成。严格落实执法资格公示制度,单位执法主体资格证和执法人员个人执法证件均要在网站进行公开。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二)规范自由裁量行为落实罚缴分离制度。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重新修订和细化量化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并公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在行政处罚相关文书中说明裁量基准的采纳情况和理由。全面落实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司法局、财政局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三)全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嘉峪关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推行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群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公开或答复。(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四)全面落实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

重视法院、检察院作出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并及时反馈。认真研究和办理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省、市巡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二十五)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对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取消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提高审计工作效能,压缩离任审计等工作时间。(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二十六)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完善社会公众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全面公开各类监督方式,畅通投诉监督渠道。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作用,全年组织监督员参加活动不少于2次。发挥传统媒体监督作用,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责任单位:司法局、应急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七)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助救济等机制,畅通群众权益保障渠道。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和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教育培训。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适时组织律师服务民营企业专项活动,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深入开展律师进社区工作,加强与社区律师的对接,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上访等问题线索及早发现、妥善解决。(责任单位:应急局、公安局、司法局各负其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二十八)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以公开透明的程序保障审理结果的公正。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学习培训,着力解决个别领域和部门行政复议案件比较集中的问题。(责任单位: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二十九)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行全市48个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探索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交通事故、医患、劳动及消费、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合力。(责任单位: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八、强化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三十)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甘肃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部门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司法局牵头,各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

(三十一)强化工作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切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落实。进一步落实责任体系,明确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切实靠实工作责任。各区、各部门、各镇设置专(兼)职法治员,并于5月3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备。(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三十二)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机制,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标准。落实好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法实施办法,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的权重,改进考核方式,进一步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牵头,司法局、各有关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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