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举办活动合伙协议(8篇)
1.联合举办活动合伙协议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为:_________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事务所经_________(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税务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_______________(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账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 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
姓名
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第十三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第十四条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务账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合伙人的义务
(一)及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执业;
(四)认真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秘密;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提供担保。
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该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比例和分担,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事务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务所执业所必须的具有其它执业证书人员);
(二)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五年;
(三)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含内退、病退、离岗退养);
(四)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五)在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八条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事务所的账面债务及或有负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
第三十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_________年内(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动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况退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务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的员工;
(五)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上列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伙
(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须退伙的情形。
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协议;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执业资格;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背协议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给事务所带来严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协议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
(八)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权益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其权益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
第三十六条 退伙人应得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务所应与其签订支付协议,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为
(一)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二)审议批准事务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决定事务所利润分配方案;
(四)选举、更换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事务所名称的改变;
(六)决定修改合伙人协议和事务所章程;
(七)决定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九)决定设立分所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十)决定增资、减资;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通过事务所财务预算、决算及工作计划;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五)项、第(八)项规定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到会人数达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时为有效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须召开。
第三十九条 事务所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委员等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决定合伙人内部组织分工;
(二)事务所部门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拟订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则;
(六)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七)拟订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八)拟订事务所增、减资草案;
(九)拟订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拟订分所的设立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草案。
(十一)业务报告出具的最终决定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须召开。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会出席方可举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加会议时,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除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以外,会议讨论和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主任会计师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 主任会计师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根据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规定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 事务所的会计采用公历,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递延资产采用分期摊销。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工资、资金分配制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年终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月末查询事务所的财务情况。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同时,应在会计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五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 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方可分配;
2.联合举办活动合伙协议 篇二
为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汕尾逸挥基金医院女工委和汕尾城区妇联联合举办了汕尾市城区2011年“三八送健康幸福进万家”爱心义诊进社区活动。
专家们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义诊中, 为就诊群众一一答疑、检查、诊断、开药, 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作为义诊活动的主力军, 妇产科景艳主任和余玲护士长耐心向前来就诊的妇女详细解答宫颈疾病、卵巢癌、功血、不孕等妇科病方面的问题, 深入浅出地宣传了生殖健康、优生、遗传和宫腹腔镜的知识, 还准备了妇科检查床, 免费开展妇科检查。儿科韩锦玲教授和卢惠卿护士长亲切地为参加活动的儿童免费作保健体检, 细心告知儿童父母喂养婴幼儿常识。内分泌科林悦青主任通俗易懂地给老年人讲解糖尿病、高血压等常见病的防治。中医师发挥中医特色, 为问诊群众把脉问津。还派发了“妇女常见病防治手册”等健康教育处方和《汕尾健康》报。与之同时, 医院为区、镇、村三级女干部进行了优惠体检, 并建立了健康档案。 (蔡晶莹)
3.联合举办活动合伙协议 篇三
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十九):中国包装联合会
(评价单位: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发证单位:中国包装联合会)
河南省银利达彩印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200906601100001
天津旭阳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200906601100003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200906611100005
沈阳防锈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200906611100008
常州市永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200906611100006
宁波东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200906611100009
深圳华特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200906611100007
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200906611100010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200906611100011
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200906611100014
佛山市南海东兴塑料制罐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200906611100012
四平市桦鑫包装有限公司
Siping City Huaxin Packaging Co., Ltd.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200906601100015
河北冀星纸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200906611100013
南京金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200906611100016
青岛华龙包装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200906601100017
天津市银博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200906611100020
上海浦东民新包装材料厂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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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200906601100021
吴江市华源印铁制罐有限责任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200906601100019
大连联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200906611100022
华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200906611100023
武汉华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200906611100026
北京奥瑞金新美制罐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200906611100024
上海紫丹印务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200906611100027
广东金盛卢氏集团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200906611100025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200906611100028
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等级(Credit Grade):AAA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4.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长沙市倾世铭今婚纱摄影工作室(普通合伙)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1314号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摄影服务
第九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10年。企业营业期限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经营期满前六个月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十条 合伙人共4个,分别是:马欢军、覃祚志、石晓燕、张明伟
1、合伙人甲:马欢军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11栋202室
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8502、合伙人乙:覃祚志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11栋111室
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713
3、合伙人丙:石晓燕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27栋707室
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64
4、合伙人丁:张明伟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爱情公寓11栋222室
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684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甲: 马欢军 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企业资本的50%。
首期实缴出资人民币50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乙: 覃祚志
以摄影设备、服装道具等实物出资,折价人民币20万元,占企业资本 的10% 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转移实物。
3、合伙人丙:石晓燕
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1314号店面10年使用权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转移使用权。
4、合伙人丁:张明伟
以婚纱摄影工作室营业后前两年的劳务付出作价作为出资,甲乙丙各方根据丁的能力以及市场人力资源价格同意丁提供的摄影、化妆劳务作价人民币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
在丁方劳务作价期满后,丁方有权根据劳务的付出情况从工作室获得劳务报酬。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在开始营业后的前5年内平均分配利润,5年之后按照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在开始营业后的前5年内如在合伙经营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平均承担亏损,5年之后则按照出资额比例进行承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执行合伙事务。具体工作的划分如下:
由马欢军担任市场营销经理负责策划宣传,分析市场动态提出企业发展方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由覃祚志负责企业财务,负责整个企业的进出账、账单审核监督、合伙成员盈利分配以及对日常的财务运行情况给出相应的报表;
由石晓燕负责企业业务洽谈,负责代表企业进行对外合同的谈判签订,以及对于员工的有关业务的培训;
由张明伟任担任技术总监,负责拍摄技术、造型设计等技术指导,对员工进行有关技术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每月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出资额比例进行投票,如果出现出资额比例相同情况则实行一人一票制度,超过半数赞同为通过。
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丁不能为其他竞争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担任技术顾问。
合伙人甲为合伙企业定期供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相片、相框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此之外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三)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
(二)个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
(三)人民法院要求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产的。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不愿成为继承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退伙应分配资产应以净资产为基准,依照出资比例从净资产中进行分割;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后,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以货币方式进行退还,但将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除外;
以店面使用权出资的合伙人在经营期限内退伙,不能够立即收回店面的使用权,其他合伙人仍然能够在支付同等价款房租的基础上继续使用。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各方均可向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亏损严重;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若不能成立合伙企业,如各方合伙人均无过错则筹办合伙企业时发生的费用平均承担,如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成立则由该合伙人承担费用,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自各合伙人签字或盖章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甲方:
签订日期: 乙方:
签订日期: 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丁方:
签订日期:
年
月年
月年
月 日
日
日
5.合伙协议补充协议 篇五
(范本)
甲方名称: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的《合伙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定义
1.1后元基金:是指由甲方作为发起人并担任合法投资顾问或普通合伙人的南京后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 后元基金合伙协议:指《南京后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二、投资收益补偿费支付前提
2.1 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合伙协议》的基础上,如后元基金不能实现乙方所要求的年化加权收益的,则作为后元基金普通合伙人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补偿费。
2.2 如后元基金实现乙方所要求的年化加权收益的,则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投资收益补偿费。
三、投资收益补偿费支付条件、标准 3.1如后元基金可分配收益分配后,有限合伙人年化加权收益率低于12%(含本数)时,视为甲方经营管理成效一般,甲方应按年化加权收益12%的标准减去有限合伙人实际分配收益的差额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补偿费。
3.2如后元基金可分配收益分配后,有限合伙人年化加权收益率高于12%时,视为甲方经营管理优秀,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补偿费。
四、投资咨询服务费的支付
4.1 如后元基金不能实现乙方要求的年化加权收益的,甲方应在后元基金存续期满并清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投资收益补偿费。
4.2 乙方收款指定账户如下: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五、协议保密
5.1甲乙双方及内部人员对本协议项下所涉之具体内容以及因此所获悉的对方或客户的任何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经营状况以及投资表现等,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不论口头、书面、机读形式还是其他方式披露),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2 在下列情形时,本协议双方尚可披露以上所述信息:
(1)法律及司法机关的要求,包括传票和公安、检察院、法院命令;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5.3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约定仍然适用,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年。
六、协议的效力
6.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盖章后生效。
6.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提前终止本协议,需要与另一方协商解决善后事宜,双方对善后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书面协议约定后,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6.3 如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终止。协议终止前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继续履行。合同终止后,本协议第七条(协议保密)和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不受影响。
七、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7.2 乙方在服务客户过程中,应该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如因为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在支持乙方客户服务的过程中,应该维护乙方的利益和声誉,如因为甲方过错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3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通知,在10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
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8.2 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3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当事人仍须履行。
九、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9.2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9.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变更、终止本协议。对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通知和送达
10.1 本合同所有条款规定的买卖双方授权或要求的所有通知(包括发票和报告)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采用EMS、电子邮件方式之一送达至下面的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甲方:
送达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收件人:
乙方:
送达地址:
电话:
E-mail:
传真:
收件人:
10.2 上述通知在以EMS、电子邮件方式之一在正常工作日期间向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邮箱、发出即视为发出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被通
知一方不得以未接到、不予确认等方式主张对方未送达相关通知。
十一、协议的解释
11.1 本协议由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对本协议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11.2 本协议的不同条款和部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十二、附则
12.1 本协议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所作的书面变更,不影响未变更条款继续有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如果本协议任何时候某个条款根据管辖法律违反法律、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或损害本协议其他条款在本管辖范围内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2.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6.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协议书 篇六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协议书1
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甲方)
________装修设计公司(乙方)
为发挥双方的优势,共谋发展,并为今后逐步向组成集团公司过渡,双方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建立密切的技术合作关系,今后凡甲方承接的工程,装修设计任务均交给乙方承担。
二、乙方保证,在接到任务后,将立即组织以高级工程师为领导的精干设计队伍,在_______日提出设计方案,并在方案认可后一个月内完成全部设计图纸。
三、为保证设计的质量,甲方将毫无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一切建筑技术资料。
四、装修施工队伍由甲方组织,装修工程的施工由甲方组织实施。施工期间,乙方派出高级工程师监督施工,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五、甲方按装修工程总费用的千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_建筑装修工程集团公司组建意向书》一份。
甲方_建筑工程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________(签字)
乙方_装修设计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________(签字)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地址: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兼传真:__________电话兼传真: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协议书2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自愿协议一致,就合伙经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伙名称或项目:工程承包,主要经营地:_______
二、合伙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三方散伙时止,合伙协议书。
三、出资金额、方式、期限: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甲方与丙方的出资交到乙方保管。
四、出资总额及各方占比: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甲方出资占_______%,乙方出资占_______%,丙方出资占_______%。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五、盈亏分担比例:本合伙产生的盈利及亏损均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及分担。
六、经营管理:合伙事务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及丙方不参与日常管理,如遇合伙事务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经甲方和丙方的同意。
七、入伙及退伙: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本合伙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合伙人请求退伙的,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协议书《合伙协议书》。
八、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和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九、财务管理:本合伙每年至少结算一次盈亏,并实际分配,经各方同意,也可不分配。
十、违约责任:各合伙人未经全体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合伙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交_______法院管辖诉讼。
十二、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适宜进行补充。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三方个持一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协议书3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年,即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甲方与乙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快递合作协议:
一、甲方须按照乙方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派送快递并积极完成快递服务。
二、乙方提前将所需配送的货物、地址、时间等信息填写完毕并将货物包装好,甲方根据配送信息进行配送。
三、甲方须按乙方的要求,确保所配送的货物完整,及提供配送信息的真实。
四、甲方进行配送,收件人无法联系时,且快件派送________次不在派送,并将信息告之乙方。如需再次派送按另一件收费。
五、违约事项。甲方为乙方配送的具体接件地点和时间根据乙方的信息要求为准,如有违约导致乙方客户投诉,甲方将按照乙方合理的要求进行赔偿及承担相应责任。
六、甲方对乙方所需配送的货物丢失或损坏,则由甲方按照货物的价格进行全额赔偿(如遇客户签收后发现货物丢失或损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运费详细价格由双方另行约定。
八、运费结算。合作期间,结算时间均为每月月底,甲方将发货单或其它有效单据交予乙方,双方核对无误后结算运费,乙方不得无故拖欠甲方其运费。
九、特殊情况下甲方无法及时将货物发出时,及时征求乙方意见,如甲方未及时处理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十、本协议自签订后即可生效,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20__年__月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20__年__月__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协议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___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号码:;
2.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3.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4.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5.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1: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3.有限合伙人2: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4.有限合伙人3: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权,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权的表决办法,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具体执行人有一票否决权。(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当普通合伙人不在场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普通合伙人授权委派事务执行人同意”决定。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协议书5
姓名___,性别_,年龄_,联系电话______
姓名___,性别_,年龄_,联系电话______
第一条合伙宗旨
各合伙人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淘宝网店销售以及市集销售而获得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所有适宜销售的产品(含淘宝店铺销售以及其他方面零售),所有经营项目及范围需四位合伙人全票通过方可操作执行。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暂定为两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如果合作愉快需要顺延,由四位合伙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帐户情况等
1、各合伙人以1:1:1:1的方式进行出资
合伙人___以电脑(固定资产)方式出资;记人民币3000元。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7000元。
合伙人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万元。
合伙人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万元。
合伙人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万元。
所有工作所用物品也好均计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且根据使用年限进行相应的折旧。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万元(人民币)。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同年收益及开支情况进行清算。
4、设立存取款联名户口,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账户。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1:1:1:1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各合伙人的投资形式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等;②主导合作事业,并有优先决定权;③拓展业务,选择适合项目;④其他;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对外开展业务,强化合作事业推广;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7.联合举办活动合伙协议 篇七
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和管理优势,进行经营活动,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公司(店铺)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第四条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经营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经营期限。在经营期限内,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伙经营。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1)甲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2)乙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交齐,由合伙事务执行人
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划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事务分工
1、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在单笔交易金额为 万元内进行交易。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5)在经营期间,合伙收支款项统一在银行设立的 账户上流转,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每个月底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2、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会计账簿。
3、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3)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8)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第七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水、电、气费用)、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利润的分配将以出资为依据,按合伙人所占出资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④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退伙是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之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或不足清偿债务时,合伙人由于承担清偿责任超过应承担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他合伙人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应承担的部分;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维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其业务获得利益的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经营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要求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 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的职工工资及其他合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5、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经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全体合伙人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捺印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8.四方合伙协议 篇八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丁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为了规范合伙人的行为,保护合伙人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丁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出资经营朝天门连锁火锅店(以下简称“火锅店”)。第二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_____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第三条 出资方式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________,占出资额的四分之一;
2.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________,占出资额的四分之一; 3.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________,占出资额的四分之一; 4.丁方以现金方式出资________,占出资额的四分之一。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经营的火锅店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_____年____月___日前足额统一存入下列指定账户:开户行:___
____账号:___
____。
逾期不存或未足额存入的出资人,其在补足出资之前,不享有出资人的权利,且逾期30日之内,须对应交未交金额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其他出资人支付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出资人造成的损失;逾期超过30日的,视为该出资人放弃合伙,其他足额出资人有权要求其退伙。第五条 合伙资金管理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__
___同志为四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暂时管理四方合伙人资金。
火锅店筹备成立期间及火锅店经营期间,所有财务支出必须由四人共同监督管理,如有不明支出,或不合理支出,经四人表决。如果出现不能形成表决,或者不能召开合伙人会议等情况,则认为存在不明支出或不合理支出的合伙人,有权在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但是,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火锅店正常经营活动的措施。
火锅店筹备及经营期间,单项开支在 元以上以及其他合伙人认为足以影响火锅店筹备及经营事项的决策性开支需经共同讨论一致同意后进行支配。
第六条 财务、会计
接受委托进行财务资金管理的合伙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火锅店的财产、会计制度。
接受委托进行财务资金管理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他合伙人提出的要求,对相关财务事项进行说明。第八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火锅店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3.火锅店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八条 债务承担
1.火锅店债务由火锅店财产偿还。
2.火锅店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3.火锅店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火锅店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火锅店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九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同志执行合伙火锅店事务。第十条 执行人的职责
火锅店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火锅店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火锅店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火锅店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火锅店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火锅店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火锅店出资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火锅店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火锅店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占三方之二以上出资的合伙人表决通过,任何人不允许弃权,必须表态。如有合伙人拒绝表态,则视为对有关事项的同意。第十一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火锅店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则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十二条 合伙事务的决定
火锅店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火锅店不动产; 2.改变火锅店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火锅店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火锅店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火锅店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火锅店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火锅店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火锅店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其他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火锅店相竞争的业务; 2.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火锅店进行交易; 3.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火锅店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火锅店,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四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火锅店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第十六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火锅店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第十七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火锅店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火锅店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火锅店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合伙关系的解散
合伙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火锅店解散的其他原因。第十九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 2.合伙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合伙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火锅店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火锅店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火锅店共有财产偿还,火锅店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火锅店注销登记。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转让人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火锅店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其他合伙人可按其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本合伙协议而导致火锅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除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外,还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每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火锅店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3.合伙人各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第二十二条 保密
协议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三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二十六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二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丁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加盖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手印):
乙方(手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手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丁方(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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