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及管理(精选11篇)
1.医疗废物处置及管理 篇一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成立了医疗废物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防保组长,指定了专职负责医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医疗废物回收处理的检查监督,进行医疗废物回收,同制订了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医疗垃圾处理流程图,规范医院的了医疗废物处理。
2、加强医疗废物回收处理贮存设施的配备和保障
各科室配备收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带盖暂存箱,并购买了相适应的废物回收袋,医疗废物装黄色垃圾袋,生活垃圾装黑色袋。各科把垃圾暂存箱放在固定的卫生处置间,并标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给专职回收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并进行了防护培训。要按要求建立医院医疗垃圾贮存间。
3、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分袋收集处理
3.1感染性医疗废物①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使用后把针头分离放置于损伤性废物内;②使用后的棉签、棉球、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使用后的其他一次性医疗用品、器械等;③各种废弃的血标本;④传染病人使用后废弃物装双层黄色袋。
3.2病理性废物病理切片后及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3.3损伤性废物使用后的针头、手术刀、备皮刀、玻璃安瓿等收集在特制的硬纸盒内。
3.4药物性废物过期、变质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及废弃的疫苗、血库废弃的血液制品等。
4、回收暂存的管理
4.1做好回收人员个人防护在回收运送医疗废物时做好个人防护是极为重要的,下科室回收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帽子、口子罩、橡胶手套,在回收传染性废物时,戴双层手套、防护镜,防护用品用后不能存放在生活区,要及时消毒清洗。收集运送时,防止刺伤、擦伤,保证安全。
4.2医疗废物的内部运送要求专职收集人员每天种分类包装、做好标识的医疗废物按指定路线收回后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处,收集时带好医疗废物交接登记簿,与各科当面交接,做好双签字。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回收运送人员必须要求科室重新包装,否则,运送人员有权拒绝回收运送,做到日产、日清,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对医疗废物暂存处用1500mg/L含氯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一次。
5、进行全员培训
定期检查考核医院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学习各类人员职责以及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理收集运送,监督管理,罚则等要求。给各科印发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消毒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并按规范要求执行。把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作为医院感染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月对科室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处理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在向各通报,督促及时改进。对考核结果上报院办公室与科室月考核相挂钩,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落实,奖惩分明。
2.医疗废物处置及管理 篇二
1 现状
1.1 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分类依从性低
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处置管理。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废物处置的首要环节是废物的分类与收集, 而医护人员是完成此步骤的主要人员, 医护人员对分类收集行为的依从性显得尤为重要。医护人员对分类行为的态度和知晓率直接影响到分类行为的依从性[2]。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分类依从性低, 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 污染环境, 并可造成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与传播。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造成医疗废物处置效率低下, 经济成本提升, 尤其是损伤性废物混入感染性废物更可造成护士及勤杂人员被锐器刺伤等。据文献报道, 有80%的护士1年内就有1次的锐器刺伤, 刺伤种类以注射器针头和输液针头最多见, 主要发生在护士将用过的针头套回针帽和取下用过的针头时[3,4]。
1.2 追求低成本制约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投入经费购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废物处置包装盛器、专用工具, 建立符合卫生要求的废物暂存设施设备。刘秀玲[5]对某市20家二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调查, 结果显示, 95%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未达要求, 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在医疗区内, 与生活垃圾存放场所相邻, 无法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洗及消毒。有的医疗机构舍不得花钱, 未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的规定, 购置的包装袋薄而易破, 利器盒密闭性差, 运输设备简陋, 自动化和专业化程度低, 导致医疗废物的泄露[6]。医疗机构每年按医疗废物处置的数量支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 为减少支出, 个体诊所、内部医疗机构等小型医疗机构把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而丢弃。有的医疗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 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 (玻璃) 输液瓶 (袋) 等交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贩卖获利[7]。
1.3 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工艺薄弱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由于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 医疗机构自行焚烧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丢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焚烧法是实现无害化、减量化最快捷有效的方式之一, 这在生活垃圾焚烧应用上已经较为成熟。有的医疗机构自建焚烧炉, 规模小、档次低, 燃烧不充分, 极易产生二恶英等剧毒物质, 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和破坏。医疗废物焚烧系统在进料系统要求、焚烧炉焚烧控制要求、烟气净化装置以及残渣处理系统较生活垃圾焚烧系统更为严格[8]。目前, 大部分医疗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贮存状态, 不符合安全处置标准, 没有防渗设施的填埋和没有尾气处理的焚烧, 极易产生烟尘、灰渣、废水等二次污染。这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置过程只是将一种危险废物转化为另一种危险废物, 造成了不容忽视的新的环境风险[9,10]。
1.4 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有效性差
医疗机构没有从根本上重视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学科发展和医疗质量提升, 忽视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的危害。有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未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相关规章制度和应急方案, 即使制定有相关规章制度却流于形式, 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 出现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混放及各种颜色包装袋混用等现象[11]。有的医疗机构偏重经济效益, 尽量降低医疗成本支出, 把医疗废物直接混入生活垃圾丢弃, 造成不公平竞争, 引起行业竞争的恶性循环。目前, 部分地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还较为薄弱, 监管手段不多, 执法不严, 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与泄漏。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施外部监督, 部门合作, 加强沟通, 形成合力, 保障到位。
2 对策
2.1 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
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是做好医疗废物管理的基础, 明确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是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定代表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及应急方案, 设置医疗废物管理部门和专兼职人员, 明确责任分工。由产生医疗废物的临床科室负责废物的分类收集、装包封口, 后勤服务人员负责废物的内部转运, 专职人员负责废物的暂时贮存、回收处置交接及资料保管。医疗机构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全过程监控, 对操作过程及人员防护提出指导意见, 评分管理, 纳入奖惩考核, 动态管理[12]。有的医疗机构通过引入并建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实施预防为主的管理原则, 领导重视, 全员参与, 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过程管理, 纠正预防, 持续改进, 有利于实现保护自然环境和人民健康的目标[13,14,15]。
2.2 加强废物处置人员培训
通过开展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等知识培训, 使管理、处置人员明确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相关人员的环境卫生意识和疾病预防意识, 促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正确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转运、暂时贮存、回收交接等工作。强调废物处置人员在收集医疗废物时要穿工作服, 戴工作帽、口罩、护目镜、防水围裙、橡胶手套, 穿胶鞋等, 避免操作环节中受到损害[16]。安排废物处置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配备卫生防护用品, 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 防止受到健康损害。
2.3 落实废物处置专项经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卫生机构废物分类收集提出了明确规范的要求, 包括运送工具、包装袋、利器盒、周转箱 (桶) 、警示标识等都有相应的标准规定, 使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处置的成本大大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还必须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代为处置协议, 每年按产生的医疗废物排放总量或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支付一定的处置费用, 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落实废物处置专项经费, 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专用工具和包装容器, 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 避免发生医院感染, 防止废物的泄漏。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的专项经费, 应按照法律规定, 在政府的指导框架下, 纳入医疗成本, 向患者合理收取。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对废物集中处置收费进行市场化指导规范, 使价格处于合理区间。
2.4 改善废物处置工艺水平
国际上正在应用的医疗固体废物处理方法有:高温灭菌法、电磁波灭菌法、化学消毒法、等离子体法、卫生填埋法、焚烧法, 而我国应用最广泛的是焚烧法。焚烧法虽然能使医疗废物减量化明显, 但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焚烧处置工艺极易产生二次污染, 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构成威胁。高温热解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比较优势[17], 具备对医疗废物适应范围广、消毒杀菌彻底、减容减量显著、技术成熟等多方面优点, 焚烧产生的烟气和残渣经尾气净化系统处置, 可以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是首推的可供选择的处置工艺方法。近年来, 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医疗废物处置“梯次优先管理原则”, 即减少废物产生, 尽量重复使用, 推行回收利用, 带热回收的焚烧。这对我国今后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走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
2.5 强化部门监控与公众参与
3.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医疗废物;医院感染;管理;问题;相应对策
医疗废物是指由于各个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保健、预防以及其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毒性、感染性以及有危害性的废弃物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科学的不断改变,医疗废物的产生、管理以及对人类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已经是一个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现行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安全,避免医院环境的污染,终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性,减少其对人类、社会和医务人员的各种伤害,根据国家的卫生部相关文件发文有关医院应对医疗废物做出相应的管理具体从产生、收集、包装、处置以及运转全程进行密切的管理。
1医疗废物管理在医院感染中存在的问题
1.1没有严格的对医疗废物的产生及分类进行把关,做到降低医疗废物的量,节约医疗用品资源,同时减少污染。生活垃圾要与医疗废物分开放置,具有损伤性废物应置于利器盒内,医疗废物袋和利器盒应有规定的标识。
1.2经济原因医疗废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此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投入人力、物力的资源,一所中等医院每年大概支付18-20万元的医疗垃圾的处理费,而且此费用逐年上升,因此就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已经是医院的一大负担。在经济利益的角度,医院对医疗废物的正确处置造成影响。
1.3科学处理医疗废物的理念滞后目前医院中一部分医疗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处置认识不够正确,对其概念不清,把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混为一体,有的就当作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使医疗废物分类不符合要求或者分类不清楚。使其处置不合要求,造成数量加大,从而使医疗废物管理的难度加大。
1.4医疗废物管理不健全在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中,医院在建筑设计时缺乏有关医疗废物正确处置的设施。根据新华社记者报道,在医院的污水的有关处理,广东省有关医院,特别是乡镇一级医院,对医疗污水及化粪池的水直接排入河流或者排入市政下水道,有一部分的医院没有设立焚烧炉,医疗废物未作特殊处理与普通生活垃圾相混淆。这一类的现象在县级医院普遍存在。同时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容器、运送工具、暂时贮存地以及终末处置设施已经缺乏正确的设施或者设施完全不合要求。
1.5相应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医疗垃圾督导部门难于有效行使督导职能和责任,履行其相应权利义务,存在相互之间推诿现象。在医疗废物处置的全过程中完全缺乏监督工作,使医疗废物产生不明、分类不清、运输不好。在管理中从制度建设、人员组织以及检查监督工作等都有一定的缺乏。在医疗废物管理中没有相应的储存和处置等一系列重要的环节,无健全的专人专项管理和监督体系,因此,一些相关医疗机构对此要需采取对策。
2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做好从根本上完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体系从医疗废物产生的根本基礎上做好分类收集把关,必须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放置,所有医疗废物都应放入黄色的废物袋或桶内,对于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废物分类培训,保证废物的正确分类处置,其他垃圾一旦放入医疗废物垃圾内后不能再取出。
2.2根据国务院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要求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组织相关的人员进行医疗学习培训,特别是医院内的医护人员和保洁人员。制定明确的责任,进行合理分工,对于医疗废物的严格执行分类,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盛装、明确标识、 准确登记和运输。抓好医疗废物的基础工作,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措施。
2.3尽快出台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实施按比例、多渠道的分摊收费法,妥善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问题进行解决;建议采用“市机关、医疗机构、患者进行按比例、多渠道的分摊的收费法”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资金的收费来源。
2.4各级医院尽快建立相适应的医疗废物处置的实施制度完善医疗废物的储存、运输体系医疗废物的相应定点储存制度与运输单管制度,使用医疗废物进行密封运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的设备与设施,禁止将医疗废物露天存放,且医疗废物暂时存放的时间不得过长。
2.5建议采用国际上通用的 “五联单制”规范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对医疗废弃物交接流程的每个环节就其数量内容等进行严格的登记,防止医疗垃圾不当流向对社会与遗失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另外,按照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原则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的定期性监督检查,增加检测设施,要加强监测技术,建立关于医疗废物的监管档案。各级卫生医疗的主管机构应派专门人员认真学习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以及健全各种配套的设备,管理规定、实施规划、规范标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明确分工,规范监督系统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章制度者予以强制性惩罚。
总之,医院是防止疾病传播的主要场所,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环境安全为主要目的,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和危险废物处理为重点,以建立医疗废物处理的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主要保障,切实履行各级政府职责,加强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保证重点,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彻底改善我国医疗卫生废物处理的现状问题,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参考文献
[1]李月东.医疗废物的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0,10(2):139.
[2]张屹.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3,13(5):154.
[3]梁道宝,李书建.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模式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2002,18(2):252-253.
[4]李月东.医疗废物的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0,10(2):139.
4.医疗废物处置及管理 篇四
第二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院、诊所、采供血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医学教学和研究机构、疾病控制机构等(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均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四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物价、药监、财政、工商、交通、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应积极支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产业发展。
第六条 医疗废物由取得《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统一处置。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活动。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处置,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委托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未经市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暂时贮存位置、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诊所、村卫生室等应当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于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偿提供,丢失和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条 医疗废物运送实行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制度: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规定将医疗废物转移计划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领用转移联单运送医疗废物;
(二)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时,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人员应在现场按要求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一车一单、随车同行,以备查验;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定期将转移情况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发生的污染事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承担责任;医疗机构不按协议约定交接发生的污染事故,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计划运出泰安市行政区域以外进行处置的,医疗机构应在每次转移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出泰安市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确保安全。
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辆属于垃圾运输车辆,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我市范围内免征养路费等。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处置量、流向等申报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和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医疗机构的位置、规模等基本情况定期书面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 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报市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运营安全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出现紧急和意外情况时,及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纳入年度考核,对不按规定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情况,于每年年底书面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 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等。
市物价部门应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或者病床数,根据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核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和集中处置协议的约定,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催缴逾期仍不支付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权停止服务,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说明情况,发现未按规定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依法予以处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不及时导致环境问题的,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已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且医疗废物已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接纳处置的,医疗机构对该部分废物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并将收费标准、依据等进行公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第二十三条 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举报制度。对私自转移、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发现有倾倒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给予医疗机构处罚、处理,并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处罚:
(一)不按规定标准要求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二)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三)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四)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标准、规范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卫生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假公济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医疗废物处置制度 篇五
1、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垃圾按城市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医疗污物的处理采取分类收集原则,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带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重,有利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
3、设置三种以上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有特殊标志的污物袋装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它特殊的废弃物。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所有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中,每日由专人负责运送,也可根据需要收集中装入服务站内污物箱或废物存放地,2天内请运送单位清空。
4、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给其他非指定单位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
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以下基本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 医疗废物:(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做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6.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 篇六
近年来医疗废物在社会上到处乱排放,一次性医疗用品特别是输血器、注射器被社会上不法之人加工制成塑料制品以牟取暴利,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人民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为加强我院医疗废物的管理,完善我院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根据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内、外、妇产科、供应室及检验科、药剂科、防保科负责人具体抓本科室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二、废物管理要求
各科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本科的医疗废物进行管理,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
三、医疗废物处理程序
病人用的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等敷料,传染病人或疑是传染病人的生活垃圾用黄色塑料袋打包后贴上感染性废物标签,放在医院规定的统一地方由清洁工专人运往十吨锅炉焚烧。
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塑料试管剪断后用含氯消毒液浸泡――裝黄色塑料口袋――贴上感染性废物标签――交供应室作高温压缩毁形――集中处理。
对使用过的一次性针头、玻片、玻璃试管、刀片等先用含氯制剂消毒后装入专用盒盛装――贴上损伤性废物标签――供应室集中处理。
对废弃的血清、血液由各科总务护士负责煮沸20分钟后排放。
防疫科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用专用容器盛装――贴上药物性废物标签――清洁工送十吨锅炉焚烧。
废弃的化学制剂、过氧乙酸、戊二醛、消毒剂及过期变质的废弃药品,包装后贴上药物性废物标签――交还药品供应商。
四、医院医疗废物管理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
为了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明确管理职责,在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焚化过程中必须严格登记。
1、清洁工人在定时收集完科室的医疗废物后应过秤重量,按医院规定填写医疗废物运送三联单;一联贴在医疗废物塑料污物袋上,二联放入焚化处理厂信息统计箱中,三联由清洁工妥善保管。医疗废物运送前应注明:科室、袋数、公斤、责任人、由清洁工统一送至焚化处理厂。
2、焚化工人对各科室运送来的医疗废物应进行逐一登记,焚化并签名,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
医疗废物处置人员专业技能与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对运送人员进行有关专业技能和职业卫生防护的培训,并达到如下要求:
1、专业技能
(1)熟悉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掌握环保部门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2)熟知本岗位的职责和理解规范的重要性;
(3)熟悉医疗废物分类与包装标识要求,装卸、搬运医疗废物容器(如包装袋、利器盒等)、周转箱(桶)的正确操作程序;
(4)在运送途中一旦发生医疗废物外溢、散落等应急情况时,知道如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2、职业卫生防护
(1)了解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险性,以及坚持使用卫生防护用品的重要性;
(2)运送人员在运送过程中须穿戴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防护用品;(3)运送人员体检:2次/年,必要时进行预防性免疫接种。
医院感染培训教育制度
1、每年应对本院医务人员至少进行2-3次有关医院感染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对新调入人员尤其是医生、护士、卫生员要进行岗前教育,目的是使其掌握医院感染的有关知识,主动参与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科室领导要定期安排有关医院感染知识学习,根据各专科病人医院感染发生情况及特点,分析本科医院感染高危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降低医院感染率。
3、提高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水平。医院感染管理科要定期组织学习或专题讲座,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掌握当前医院感染发展动态。
4、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医院感染管理兼职监控员(医生和护士)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讲座和交流会,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医院感染情况。
5、对医院感染知识的教育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再进行深入教育。
6、积极开展预防医院感染的学术活动,加强医院之间的学术交流。
医疗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制度
1、医院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由清洁工每日清理转运1-2次,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毁形、浸泡消毒后由供应室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运往医院指定的焚烧地点集中焚烧处理。医院所有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由清洁工及时清运或在装满3/4时负责封袋运送,原则上每天上午11时或下午17时以前封袋运送一次。在运送过程中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需转运的医疗废物进行封口结扎。
2、个别科室医疗废物如需存放1-2天,存放地应有遮盖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并有冲洗及消毒措施,清洗过程中的废水应排入医院的污水系统。
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制度
1、分类收集原则:减少有毒有害废物和带传染性废物的数量,有利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
2、回收利用原则:避免浪费;
3、减量化原则:通过重复利用,破碎,压缩,焚烧等手段减少固体废物的体积和数量;
4、无公害原则:废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及卫生法规标准要求;
7.谈医疗废物的处理现状及管理措施 篇七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具体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这些废物含有大量的细菌性病毒, 而且有一定的空间污染、急性病毒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特征, 如不加强管理、随意丢弃, 任其混入生活垃圾、流散到人们生活环境中, 就会污染大气、水源、土地以及动植物, 造成疾病传播, 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医疗废物的危害在于它不同程度地含有病菌、病毒、寄生虫卵及其他有害物质。主要污染途径有三条:1) 存在相当一部分的肝炎、艾滋病等的传播病菌的注射器、输液器及其他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重复使用。2) 部分医疗垃圾管理不当混入生活垃圾, 进而威胁人民的健康。3) 医疗垃圾因处置方法不当造成“二次污染”。
2 医疗废物处理状况的调查
为防止医疗垃圾处理不当引起传染病传播流行, 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经, 2003年我国大部分地区将医疗废物处理列为重点管理项目之一, 将医疗废物纳入集中处置规划, 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送往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为了解目前临床医疗废物的处理状况2009年我们对大中小医院机构的医疗废物的产生、处理、收集、去向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为各医院下属住院部各科室、医疗废物处置公司, 调查方法以自查、现场检查的形式进行, 同时收集资料, 并进行汇总。
3 分析和总结
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渠道大致分为三个途径:第一, 大型医疗机构一般是把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在病房先进行初毁形消毒和临床一些感染性医疗垃圾分类后都装入黑色垃圾袋由工人每天收到垃圾暂存处, 再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运走进行处理, 这部分占医疗废物总量的70~80%;第二, 小型医院 (乡村卫生院及小门诊) 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在病房先进行初毁形消毒和临床一些感染性医疗垃圾一块进行焚烧处理, 此部分占医疗废物总量的20~30%;第三, 现有的医疗机构目前基本上仍是把病人的排泄物、大小便经过简单初步消毒沉淀后直接填埋, 没有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理。目前在此方面监管制度还存在漏洞。
4 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认为现行的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工作人员在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的防护不够规范;有关部门管理不够规范, 未完全落实相关制度, 医疗垃圾监督管理机制不够严密;小型医疗机构责任意识不强, 且处理医疗废物方法不符合标准;医疗污泥没有归入医疗废物, 没有要求纳入正常管理和处置, 在制度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 医疗污泥没有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而是直接填埋,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因为医院污水经沉淀后, 有70~80%的病菌、病毒和90%的蠕虫卵转移到污泥中, 具有医疗废物所具有的明显特性。因此, 对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必须要进行有效地消毒处理。传染病房和传染病医院必须设置专用化粪池。化粪池污泥每半年到一年清掏一次。清淘时应对化粪池污泥进行监测。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蛔虫卵死亡率和粪大肠菌群数应分别达到>95%和≤100MPN/g的要求, 达标污泥应由专门车辆送到专门的处置场所处置或进行焚烧处理。
5 医疗废物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1) 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推进危险废物产业化发展。在一定的区域内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使规模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得到应有的集中收集和处置。
2) 制定医疗废物处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卫生部门应要求各医院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方案。医院内部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管理小组, 明确责任分工。临床科室负责废物的分类、收集、装包、封口, 处置公司负责医疗废物的清运, 医政科负责医疗废物的暂时存放和与处置公司交接转运, 并对交接全程进行严格监控, 以及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清运、处理“三环节”和操作规程、人员防护等提出指导意见, 按照医疗废物交接制度, 严格填写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建立医疗废物台帐制度。
3) 将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危险废物项目, 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 由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进行监督管理。
4) 医疗垃圾的处理是医院感染控制的重要一环, 医疗垃圾的分类、运输、处理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医院院内感染率的高低。注重分类回收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在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着重处理好感染性废物。严格分类收集, 用有色袋分装, 做到日产日清。这样便于重点处理, 防止污染环境及传播疾病。
5) 医院内部应加强对接触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掌握消毒隔离常识的培训, 并规范医疗废物暂存场所, 防止医疗垃圾渗透和污染。
6) 加强宣传, 提高医务人员的意识宣传有关医疗废物的危害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提高医务人员环境卫生意识和“标准预防”意识, 促进患者及家属积极地配合医疗废物管理。支持和鼓励每个公民对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发现有以下情况均可报告当地卫生和环保部门。如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在非指定地点收集、存放、或倾倒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流失、渗漏、污染环境和威胁人体健康;未经允许打开密封的医疗废物等等。
6 医疗废物管理的几点建议
1) 建议规范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针对小门诊产生的医疗废物量少且地点分散难收集的特点应建立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的暂存点集中收集, 再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运走进行处置。
2) 建议将医疗污泥纳入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规模以上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污泥应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消毒沉淀浓缩后由专门车辆送到专门的处置单位处置或进行焚烧处理。
摘要:自发生非典疫情及手足口病以来, 严格处理好医疗废物已引起人们前所未有的重视。医疗废物的管理也受到社会公众的日益重视。特别是2003年6月6日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并对医疗废物的监管责任进行划分, 明确了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责任分工。同年6月4日国务院又签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0月10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05年4月1日国家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些法律的健全进一步促进了医疗废物的管理, 使医疗废物的管理不但部门分工明确, 且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关键词:医疗废物,处理现状,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
8.医疗废物处置SOP[范文] 篇八
一、医疗废物处理原则
1.严禁将医疗废物置于生活垃圾中。
2.损伤性废物(如针头、刀片、缝合针等)放入专用防刺的锐器盒中。3.防锐器损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缝合针等锐器。
4.可疑或确诊的传染病病人的废物需消毒,可放入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中浸泡1小时。无法消毒且不会在运送中造成污染的物品(损伤性废物除外)用双层收集袋收集,以防收集、运送时泄漏、扩散、污染。并在收集袋的标签上特别写明具体情况。
5.所有医疗废物出科室时需要标明产生科室、类别、生产日期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6.所有长期存放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容器必须有盖,随时关启。
7.盛装医疗废物时,不得超过包装物或容器的3/4,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8.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9.检验科、实验室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生产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10.运送时使用专用污染电梯或专用时段运送,运送后对电梯及其他相关物品进行清洁、消毒。
11.医院医疗废物专职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送至医院的暂存地点。
12.病房内医疗废物存放点能上锁,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处有相关标识及严密的封闭措施,每日工作结束上锁,以防失窃,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13.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启用意外事故紧急方案,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工作,同时向科室内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兼职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报告,由其向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上报。处理结束后写事情经过与今后的预防措施,交医院感染管理科备案。
二、医疗废物分类
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要求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具体要求情况,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三、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
1.建立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登记内容为日期、科室、医疗废物来源及种类、数量或重量,交付者与接受者双签字; 2.登记本保存三年
3.医疗废物必须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单位接受,并依照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4.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四、医疗废物处置流程
产生废物的科室按要求进行分类、包装
产生废物的科室将包装袋、容器封口外贴标签,与交接者双签字
专职回收人员集中,按照运输路线要求运送至暂存处
专职保管人员按要求进行保管与交接者双签字,待指定单位回收
保管人员与指定单位回收人员进行交接,填写转移联单
9.2010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总结 篇九
废物处置工作总结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治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院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治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了医疗废物的安全治理。现就我院医疗废物治理处置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1.建立医疗废物治理处置责任制,由院长总负责;后勤设专门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暂存、焚烧、集中掩埋的日常工作;各临床科室明确专人负责本科室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各卫生室室长负责本室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每十天将卫生室的医疗废物经过处理、集中后送卫生院统一处置。
2.依照国家【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治理办法】制定卫生院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卫生室医疗废物必须集中送医院统一处置;规范垃圾分类;明确人员职责;制定医疗废物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建立应急组织;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交接、登记手续;保证分类收集、运送、暂时保存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3.对全院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了职工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暂存、焚烧、集中处理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技能、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的培训,使他们明确了责任,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技能。
4.所有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首先由使用科室负责初步消毒和毁形处理,再由后勤人员定期到科室集中回收,回收时,与使用科室负责人进行数量核对,签名确认后按照包装要求进行密封包装,收集暂存,并按时间集中转运销毁。期间要对处置的医疗废物种类,数量或重量、交接时间、流转过程、最终去向、经手人等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5.截至今年10月底,我院共收集处置医疗废物90公斤,其中本院60公斤、卫生室30公斤,包括感染性医疗废物55公斤、损伤性医疗废物33公斤、其它类别医疗废物2公斤。所有医疗废物全部用专用袋密封包扎,包装袋内容物不超过其容积的3/4,不含血水和其它污水,袋口密封扎紧无泄漏。
由于领导重视,加上上级有关部门的的正确指导,我院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有效防止了医疗废物流出医院造成社会危害。
10.医疗废物处置及管理 篇十
关键词:固体废物,处置,资源化,课程名称,建议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课程是高校环境工程专业9 门核心课程之一[1]。随着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人们对固体废物( 简称”固废”) 的认识不断深入, “固体废物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已成为共识[2]。在环境污染加剧、资源日趋短缺的今天,大力发展固体废物处置与资源化技术尤显重要。然而调查发现,当前我国高校固废课程存在名称不一致的现象,且差异较大,影响高校固废人才的培养。在调查及分析基础上,提出了统一固废课程名称的建议,并尝试给出了具体建议名称。
1 高校固废课程常见名称
根据2012 年全国高校学科评估结果,对环境工程专业排名前30 的高校进行调查,发现30 所高校的固废课程名称多样。从表1 可以看出,环境工程专业排名前30 高校的固废课程名称多达13 种;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是固废课程的传统称谓,采用者最多,但采用率已低于50%,排名前5 的高校中,只有1 所大学采用了该课程名称;“固体废弃物” 一词已基本被“固体废物”替代,30 所高校中仅3 所高校固废课程名称中采用 “固体废弃物” 称谓,其他27 所高校均为 “固体废物”;“资源化”已较多地出现在固废课程名称中,表明了人们对固体废物本质的认识有了深刻改变。
注: 数据来源于各高校官方网站。
2 固废课程名称统一的必要性
2. 1 提高教学质量的客观要求
从历史背景看,我国高校环境工程专业主要源于土木类的给排水专业,化工、冶金等工科专业的三废治理方向,或者从农林、水利、生物、地矿和海洋等专业发展而来[3]。由于背景学科、服务领域和对象、发展定位、院系特色等的不同,各高校环境工程专业在课程体系设置、课程教学大纲等方面常常各有特色,具体在固废这门课程上则表现为教学内容侧重点不同,甚至课程名称也出现了不一致。
然而,教学内容侧重点的不同,可以充分挖掘和凸显各高校自身优势和特色,并将其融入到固废课程学习中来,尽量避免教学内容单一化,适应社会需求多样化的选择,有利于让学生有更多择业机会。但是,固废课程名称的不一致往往不利于固废教学工作开展及环境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前,多家出版社均有固废教材出版,书名多样,良莠不齐,由于固废课程名称不一,各高校在选择教材时往往缺乏参考依据,导致出版质量高、内容详实的好教材不能迅速推广使用,影响了固废课堂教学质量。相反由于缺乏大量读者反馈意见和监督,也制约了好教材的及时修订更新。
2. 2 强化学生对固废课程的重视程度
水、气、声、渣是环保领域四大典型污染类型,对应课程均属于环境工程专业9 门核心课程。目前, 《水污染控制工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物理性污染控制工程》作为水、气、声课程名称在我国高校已获得广泛认同和采用,唯独固废课程名称普遍不一致,再加上我国固废起步晚、得到的重视程度不够、课时短( 32 学时,甚至24 或16 学时) 、常被列为选修课等原因,导致学生对固废课程不重视,固废知识点及技能掌握程度不如水、气,制约了环境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不利于我国日益加剧的固废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2. 3 环境工程专业规范的支持
《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 2005 年) 附件中规定了固废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因此虽然各高校固废课程内容侧重点或许不同,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所以固废课程名称的统一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有基本教学内容一致的基础。
3 固废课程名称建议
鉴于 “固体废物”一词目前已成为众多高校固废课程及各类场所进行专业交流的主要用词,因此统一固废课程名称时建议使用 “固体废物”。关于具体的固废课程名称,可以从下面不同的角度进行考虑。
3. 1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工程
如前所述,水、气、声、渣是环境工程领域四大典型污染类型,而水、气、声对应课程均是在具体污染类型后加 “污染控制工程”,另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资源化过程本身也是污染控制的过程,因此将固废课程名称统一为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工程”是合理的。这既与水、气、声课程保持了一致性,有利于提高学生对固废课程的重视,又是对固废教学内容的高度概括。目前,“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工程”已有出版物[4]。
3. 2 固体废物处置与利用
在200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简称 “固废法”) 中明确提出[5],固体废物的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固体废物的“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从法律定义看,“处置”既包括传统的最终处置( 如土地填埋) ,也包括传统的固体废物预处理、处理技术; “利用”即指固体废物的资源化。也就是说, “固体废物处置与利用”是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的高度概括,从技术、法律角度看,将固废课程名称统一为 “固体废物处置与利用”也是合理的。另外考虑通俗易懂等因素,也可以命名为 “固体废物处置与资源化”。
4 结语
随着我国固废数量、种类增多,固体废物污染日益加剧。为更好地促进固废教学、科研,培养出更多地环境复合型专门人才,固废课程名称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从水、气、声、渣一致性角度考虑,固废课程名称统一为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与资源化”比较合理; 从法律、技术角度考虑,固废课程名称统一为 “固体废物处置与利用”或 “固体废物处置与资源化”比较合理。
参考文献
[1]环境科学与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J].高等学校理工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讯,2005(7):23-26.
[2]盛广宏,郭丽娜,张新喜.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课程的教学改革[J].化工高等教育,2009(6):69-71.
[3]刘启明.环境工程专业教学改革及特色课程体系构建[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1):179-181.
[4]张小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工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1-2.
11.医疗废物处置及管理 篇十一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2004年5月
一、总则
1、复核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文),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文),以及《关于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关安排及下一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4】144号),为贯彻落实《全国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及要求,特制订本项目复核大纲,开展规划项目复核工作。
项目复核的目的是:检查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严把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关,规范项目建设,保证项目技术水平,保证投资效益,切实实现安全处置。
2、复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
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
关于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关安排及下一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4】144号)
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复核委托函(环财【2004】22号)
关于严禁建设简易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紧急通知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规范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99号文件)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
3、复核原则
遵守《规划》。规划确定了7条原则:(1)集中处置、合理布局,(2)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3)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切实实现安全处置,(4)功能齐全、综合配套,(5)加强监管能力建设,(6)提高设备制造水平、积极推进产业化,(7)先行试点、稳步推开。这是开展《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项目复核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
因地制宜。各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条件等差异较大,需要在项目复核工作中,在保证安全处置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保项目建成并发挥作用。
协商完善。我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经验不多,项目复核的目的就是通过听取多方意见、集思广益,完善建设方案等前期工作,在项目复核过程中,本着在法规和技术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复核人员与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面平等讨论、磋商,完善可研报告。
客观公正。项目复核以确保建设水平为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向各地收取项目复核评估费用,明确项目复核的范围和重点,客观公正地提出合理意见,推进《规划》项目健康运作。
4、复核重点
本大纲的复核对象为《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凡纳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投资计划。
本复核大纲即是国家环保总局开展项目复核时的依据和标准,主要针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规划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和环保局项目审批时也可作参考。
项目复核的中心是通过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保证建设水平的基本目的。项目复核重点分为2个方面,一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如何实现安全处置和达标排放,二是各项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具备开工和资金拨付条件。主要复核要点为:(1)项目建设的布局、规模、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合适可行,(2)项目配套条件如项目业主、配套资金、收费政策是否落实,(3)项目的技术工艺设备能否实现安全处置,(4)项目投资和财务评价测算的收费标准是否合适。
5、组织形式
项目复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国家环保总局规划财务司组织项目复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以下简称规划院)具体承担项目复核及相关技术工作。
规划院组织复核专家组,通过召开专家组评估会议、征求专家书面意见、现场考察等形式,形成项目复核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通过会议形式审议复核意见,形成复核结论,提交国家发改委。
6、复核程序
各省发改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后,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等材料同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上报,进入项目复核阶段。具体程序可以分为如下6个步骤:
1、程序审查。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后,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首先进行程序性形式审查,审查项目材料是否齐全、工艺技术路线是否基本符合有关要求、地方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等。对于材料不齐全、工艺技术路线明显不符合相关要求、可研内容和深度明显达不到要求的,告知省级审批部门核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程序审查。
2、专家初审。对材料基本齐全、工艺技术基本合理的项目,规划院将有关材料提前发送复核专家,根据专家书面意见,规划院适时组织专家评估会议,必要时可请项目业主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到会,质疑、讨论,形成专家组评估意见。对于项目复杂、影响较大的项目,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3、交换意见。规划院将结合程序审查和专家评估意见等,与项目业主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进行协商,交换初步审查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要求达成一致。
4、修改完善。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根据项目初步审查意见,请项目单位补充、修改和完善,对项目规模、选址、技术、投资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批。
5、提交复核报告。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完善并能达到复核要求后,由规划院综合专家意见、项目进展情况、可研报告修改情况等,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复核意见。
6、会议审查。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复核进展情况,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复核报告,会议通过后即转送国家发改委,纳入国债投资计划。
为提高效率、少走弯路,规划院将派专家参加各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会和环境影响评审会等,在各地提交项目复核申请、正式开展项目复核之前提前介入、前置审核,尽可能规范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二、布局复核
遵循《规划》确定的集中处置、合理布局的基本原则,各省项目布点数量和布点位置以《规划》项目表为基础。严格控制在项目表外新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点。在不增加布点的基础上,确需改变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地点(城市)的,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结合对废物产生量、运输距离等因素,对布局方案进行比选、论证,经核实后可以作个别调整。
鼓励城市交通发达、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联合建设、共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接纳处置周边地区同类型的危险废物。鼓励依托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鼓励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建设。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所在的城市,原则上不得再另行新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可在同一场址分别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或者选择能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统筹处置的工艺设备。
坚持“三位一体”的建设模式,原则上要求新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必须在同一地点同时配备综合利用、焚烧和安全填埋等工艺装置。采用焚烧工艺处置医疗废物的城市,可以考虑焚烧当地适宜焚烧的危险废物,并在设计上应进行充分考虑。
三、选址复核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址具有较高的社会敏感性,必须在环境、社会、经济上充分可行。应综合考虑处置设施的服务半径、运输距离、交通、土地利用状况、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基础设施状况、公众意见等因素,在综合比选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项目选址位置图(包括各个备选地址),并同时标识周围水域、主导风向、交通干道、居民区、饮用水源地、工业区、危险废物重点产生源等与选址有关的情况。可研报告中可列出2~3个备选场址,经比选后推荐首选场址。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还要在可研中确定各中转站的选址。
首先复核项目材料是否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国家环保总局(或省局)的批复意见。二是复核环境影响评价所提出的环保措施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落实。三是复核场址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资料。危险废物填埋场应附有地质勘探报告,有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下水位等有关参数。四是复核是否有当地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明材料(如征地批复文件、报批文件等)。五是复核以及水、电、路等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水量水质、用电负荷、供电等级、供电协议、变配电方案等。
四、建设规模复核
1、废物产生量调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提交项目覆盖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量的详细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45种废物和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医疗废物纳入相应的产生量统计范围,并要求70%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量落实到具体的产生源,并在报告中附主要产生源清单,并分地区、行业、处置途径、现状处置情况等进行分析,给出目前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基本流向和对应数量。
医疗废物产生量应通过对不同类型的代表性医疗机构实际调查,区分病床和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参考国内外经验数据,综合分析得到全部医疗废物产生量,并将医疗废物产生量最后全部折算到病床上。应同时给出各医疗机构的床位数、病床使用率、门诊量数据,尤其需要对传染病院床位数情况予以单独说明。除分析正常情况下的产生量外,还要考虑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等特殊情况下的医疗废物产生量。
2、废物性质调查
在进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调查时,应结合实测情况进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特性分析。主要包括物化性质分析和生物毒性分析,如热值(高位热值和低位热值)、成分(水分、灰分、挥发分、可燃成分)、固态碳、容重(密度)、有机和无机成分、元素分析(尤其是氯、汞、钙和铅)、pH值等,对于医疗废物,还需要进行细菌总数、大肠菌数、沙门氏菌等生物毒理指标分析。
3、建设规模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照处置工艺的不同,分类汇总。充分考虑项目初期收缴率不足、政策执行不到位等因素,建设规模的确定不应以预测期期末的规模确定,防止规模过大。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对区域内已建成或在建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包括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企业)有明确的处置方案,否则不应将区域内所有需要集中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量作为确定建设规模的依据。对于可以被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处置的易焚烧类危险废物,不能在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规模确定上双重计算。
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安全填埋场的规模需要根据区域危险废物的调查,综合考虑需直接填埋的危险废物、需经过预处理后填埋的危险废物以及区域内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等因素确定。填埋场能够容纳的填埋废物的实际体积应是在理论容量的基础上,考虑填埋废物的初始密度、上覆压力作用下的最终压实密度,以及覆盖层物质的体积、固化处理添加物的体积等因素后确定。安全填埋场应当保证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填埋场应合理确定分期建设规模,严禁一次建成。
医疗废物建设规模一般不应超出规划中确定的规模。
原则上不容许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主体设备配备备用能力。危险废物系统配置上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在检修期间的贮存需要。对于医疗废物,可以采取冷藏、利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处置、临时委托相邻城市医疗废物处置等途径解决设施检修期间的处置需要。
若采用回转窑焚烧炉,一般不应配备2个以上(含2个)的同类型生产线。确需配备的,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详细说明多个生产线之间的工艺组合关系、与尾气处理系统的匹配性等问题。
确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模要充分考虑规格化因素。可以按照40、30、20、15、10、8、5、3吨/日进行设计。
五、收集运输系统复核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系统包括危险废物中转站设置(中转站数量、选址、占地面积、主要配置、收运范围)、收运时间和频次、收集容器、贮存设施。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系统包括运输路线、车辆配置、周转箱规格和个数、收运时间和频次,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中转站。收集运输系统应提出全过程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应急措施等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中转站
危险废物中转站可按照“一市一站”原则,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运输距离、交通等因素,同时满足环评要求,合理设置,配备必要的收运车辆,明确中转站贮存时间。
2、收运方式
危险废物: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应采用不同的运送车。所配备的运送车辆应满足运送周期内的废物产生量,并合理地备用应急车辆。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结合废物调查,确定各类运输车辆的规格、数量、要求。
医疗废物:由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向各个收集点提供专用的周转箱(桶)收集,配备数量时根据产生数量和医疗废物密度(无实测数据时一般可采用200kg/ m3)计算得出,同时考虑到周转箱互换情况,保证一定的富余数量。医疗废物运输一般应采用陆路方式运输。转运车数量根据运输路线合理确定,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一般情况下,转运车的有效载重为1吨。对于传染病医院产生的高度感染性医疗废物,使用固定车辆转运,并且不得再混运其它医疗废物。
3、收运路线和频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的废物运送路线图应兼顾安全性和经济性。应明确收集频次和运输路线,并落实到各产生量大的企业或医疗机构。运送路线要求要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4、贮存设施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进场贮存操作程序、贮存设施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计包括不同危险废物贮存容器的选择、形状、材质;贮存库设计面积、分区情况;附属设施(隔离设施、报警装置、防风防晒防雨设施、消防设施、警示标志)的设计;防水设计;污水收集设施设计;贮存设施示意图等。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计包括面积、分区情况(冷藏库与普通库、高度感染性医疗废物和一般医疗废物等);附属设施(隔离设施、报警装置、防风防晒防雨设施、警示标志)的设计;防水设计;污水收集设施设计;贮存设施示意图等。
填埋场应设暂存库,暂存库内应分区设置,以便将已经检测和未经检测的废物分区存放,经过检测的废物按物理化学性质分区存放。
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贮存库应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贮存面积专供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使用。
六、高温热处理系统复核
1、进料配伍
接受鉴别
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包括自动计量设施、卸料设施、卸料场地。自动计量设施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其中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设置。卸料设施、卸料场地应满足危险废物运输车顺畅作业的要求,同时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
处置设施应设置化验室,配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仪器设备。化验室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处置设施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
进料系统
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和不同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应针对不同物理形态的废物确定不同的进料方式和装置。在焚烧炉炉体结构设计上应体现出不同的进料口设计。同一焚烧设备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时,医疗废物应有单独的进料路线、装置和系统配置要求。危险废物入炉前应酌情进行破碎和搅拌处理。
进料系统实现自动进料,进料口应配制保持气密性的装置(可采用双闸门密闭连锁控制);进料路径畅通,防止堵塞;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溢出;液体废物输送时,充分考虑防腐和防堵塞。医疗废物进料口的尺寸应与采用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尺寸相配套,保证包装物完好、顺利地进入焚烧炉。
配伍系统
应根据产生量调查,确定入炉掺配的原则,根据废物的状态、产生量和燃烧热值进行入炉的搭配,明确废物的高位热值和低位热值,设计合理的废物配伍方案,给出严禁入炉废物、可以直接入炉的废物以及可以进行组合后入炉的废物,提出配伍和入炉的基本要求。
2、焚烧工艺设备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进行炉型比选,确定焚烧炉工艺、设备设计参数、结构、尺寸,以及焚烧系统关键设备的技术性能,列出焚烧系统设备一览表(设备名称、材质、规格、型号、数量、国产或进口)。需详细阐明工艺技术来源和特点,该工艺和设备近3年内在相似工程中成功应用的2个以上的实例。可以进一步在可研报告附录给出设备说明书、必要的设备图纸等技术资料,并有主要设备性能参数保证书以及清楚表达设备的系统组成、构造、性能、特点的图纸和说明,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热工计算
采用高温热处理系统(包括焚烧、热解工艺等)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基于物料性质,详细论述焚烧系统的热工平衡,明确理论热工平衡和实际热工平衡之间的差异,为工艺控制选择奠定基础,同时提交沿程的温度平衡、热平衡和物料平衡数据。
在温度平衡中,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和相关技术要求,同时兼顾各装置的适应性和考虑物料含氯量的露点温度,明确焚烧系统中各控制点的温度控制值和控制幅度,其中包括第一、二燃烧室出口中心温度,余热回收系统、急冷室、除酸装置、布袋除尘装置和烟囱的出口温度等。
根据热力学原理和温度平衡值计算得出焚烧系统、余热回收系统等热量。明确第一、二燃烧室的燃料补充量;明确理论空气量、过量空气系数,理论/实际需要烟气量和产生烟气量,余热回收系统和急冷塔用水量(或为产生蒸汽量)。
应给出工艺各段(包括尾气处理等)关键元素(如氯等)和物质的排放速率和排放量,以及各类消耗物质,如石灰石、活性炭等的使用量,得到污染物排放的源强,同时应考虑事故排放量的计算。
炉型选择
危险废物焚烧炉型应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医疗废物焚烧炉型选择时,单台处理能力在10吨/日以上的焚烧炉应优先采用回转窑焚烧炉,鼓励采用连续热解焚烧炉;小于10吨/日,优先采用连续热解焚烧炉、高温蒸煮等工艺,严禁采用单燃烧室焚烧炉和炉排炉。积极发展和鼓励其他新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建设。
设备性能
焚烧处理系统应该包括进料系统、焚烧炉、燃烧空气系统、辅助燃烧装置、残渣处理系统、紧急排放烟囱等。进料系统主要设备包括加料器、料仓、传输带、液压推料器。焚烧炉必须配备一燃室和二燃室,燃烧室后设置紧急排放烟囱。燃烧空气装置一般由一次风机、二次风机、空气加热器、其他辅助系统组成。辅助燃烧装置包括储油箱、油泵、减压阀、阻火器、截门、过滤器、放空阀和燃烧器等。
焚烧炉应选择技术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稳定的焚烧炉。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具备一定超负荷处理能力。实现连续、自动的投料和清灰。配备有运行工况(温度、炉压、一氧化碳、氧气)的在线监测装置、自控连锁装置、记录装置;焚烧炉应设置防爆门或其他防爆设施,燃烧室后应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燃烧器具有自动点火、大小火自动调节、灭火保护、故障报警等功能以及良好的燃料分配和合理配风的性能。风机的最大风量应为最大设计风量的110%-120%,风量调节宜采取连续方式。采用油燃料助燃时,储油罐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1.5 ~ 2.0倍。供油泵不宜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在供、回油管道上设置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采用重油时,还应设置过滤装置和蒸汽吹扫装置。引风机采用变频调速电机,注意材质防腐问题,需要配备备用引风机。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逐一说明设备性能参数,如燃烧配风机(空气需要量、风机型号、流量、全压、电机、功率)、引风机(排烟量、风机型号、流量、全压、电机功率)、废液泵(废液量、容积、供液量、液泵能力、型号、流量、工作压力、电机功率)、油泵(小时油耗、容积、供油量、油泵型号、流量、工作压力、电机功率)、水泵(包括湿式除尘器水泵、余热锅炉供水泵和热水泵,流量、型号、扬程、电机功率)、烟囱(排烟量、烟气流速、直径、高度、材质)。
结构尺寸
结合焚烧炉工艺设计过程,可研报告中要求确定出焚烧炉的主要规格, 应详细给出焚烧系统关键部分(一燃室、二燃室、烟气处理等)的基本结构、重要尺寸,这些尺寸与焚烧系统的烟气流速、烟气量、停留时间、处置效果相互耦合。如回转窑的重量、耐火材料的重量、炉长、外径、内径、有效尺寸、耐火材料(包括隔热和受热耐火材料)种类和厚度,倾角、转速、炉壁材料。针对腐蚀、堵塞、结垢等问题,设备必须设置必要的检修孔,检修孔设计要考虑实际操作可能。
推行主要设备规格的标准化。对于10、20、30、40吨/日的回转窑处理系统,回转窑外壳内径一般应分别为1.8、2.4、2.8、3.0米,长径比为6~12,转速一般为0.4~3.5r/min,停留时间为30~60分钟甚至更长。
材质要求
烟气中含有HCl和SO2等腐蚀性很强的气体,发生低温腐和高温腐蚀,需要考虑设备、材料、烟气净化装置的防腐、耐高温等问题,尤其对于医疗废物、氯或氟等元素含量较高的危险废物,应选择适宜的防腐材质,以确保处置系统正常运行。投资估算应与材质的选择相联系。
焚烧炉所采用的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焚烧炉燃烧气氛的要求,质量应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对回转窑内膛、二燃室、烟气净化处置系统等选用与适应温度分布和变化幅度的耐火材料,并指明各耐火材料相应的耐火温度。
明确引风机、设备、余热锅炉、洗涤塔、除尘器、布袋(滤袋和袋笼)、烟囱等环节的材质,根据露点温度等因素,选用具有抗酸、抗腐蚀、抗干湿的材料。
应特别关注余热利用锅炉材质问题,充分考虑烟气对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问题。
3、尾气处理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采用的烟气净化系统的组成,尾气处理必须包括急冷、除酸、除尘、控制二噁英和重金属装置等,工艺必须完整。应详细说明各组成部分的工艺、参数、结构、尺寸、材质,分析其与废物特性、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的适应性,根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特性、系统工艺、热工计算等确定污染物的产生量、浓度、削减量、处理效率、排放浓度。
余热回收
应综合考虑焚烧厂的规模、废物种类和特性、用热条件以及经济性等因素后,确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热能是否利用以及利用方式。余热锅炉选择时应充分注意焚烧烟气的高温和低温腐蚀问题,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锅炉材质。余热利用锅炉宜选择中压参数的自然循环锅炉。焚烧热能的利用应避开200-6000C的温度区间。利用焚烧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的有关规定。对“热电联产”需进行经济性评价。回转窑的余热可以回用于一次风或二次风的加热。如果焚烧规模不大、无用热需求基本稳定的余热用户,或者进料含氯量大于5%时,不提倡余热利用。
急冷室
必须配备急冷室,控制烟气200~600℃温度区间的停留时间小于1秒,防止二噁英的再合成。急冷室要明确进口温度、出口温度、烟气停留时间、急冷室尺寸、进水量、容积传热系统和雾化器的参数指标。进水量(热能计算)可以参照类似净化设备取容积传热系数为520~615 kJ/m3·h·℃,烟气流速取2~315m/s。采用湿法急冷时,要注意引风机等设备材质要求。
酸性气体去除
根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特性分析,得出酸性气体污染物的产生量、浓度等。酸性污染物的去除可采用半干法工艺或湿法工艺。应分析工艺选择的理由,注意尾气处理工艺与相关工艺的相关性(如废水处理工艺)。
半干法工艺包括吸收塔、雾化器等。应符合下列要求:(1)吸收塔的高度应能满足必要的反应时间;(2)吸收塔出口的烟气温度≥130℃,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3)雾化器的雾化细度应保证反应器内中和剂的含水量完全蒸发。半干法对操作水平要求较高,如烟气在喷雾干燥吸收塔中的停留时间、吸收浆液中吸收剂的粒度和浓度、喷嘴等,需要确保足够的烟气停留时间。
对于含氯量高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采用湿法工艺具有一定的优势。湿法工艺具有同时净化颗粒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的功能。在控制循环利用废水颗粒物浓度等的条件下,湿法工艺产生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可以部分循环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吸收塔的高度应能满足必要的反应时间,材料具备抗酸气、酸水性能等;(2)填料的耐久性和防腐性好、比表面积大等,吸收效果好;(3)喷淋管道;(4)废水处理。湿法工艺需要注意净化后烟气温度显著降低对最终烟气排放、扩散的影响,并应具有降低烟气含水量的措施。选用石灰作为吸收剂需要注意设备结垢问题。
活性炭吸附装置
主要是用来加强二噁英和汞等重金属的去除效率。位置可以设置在吸收塔和除尘器之间。优先选用椰壳活性炭或者经过处理后的活性炭。活性炭装置要明确反应剂量、浓度和接触时间和注射速度等。具体反应剂量由二噁英的含量和净化要求决定。注射速度约为100mg/Nm3。对于PAC和石灰浆液混合喷射系统,需要注意管道腐蚀、料浆粒径控制等问题,确保活性炭与烟气的湍流混合。活性炭喷射系统要有适当备用。应建立活性炭喷入系统与运行控制的联动自锁装置,系统内设低压和高压输送空气报警系统,当空气中压力损失不正常或管道阻塞时自动报警,设置活性炭喷入系统管道固体流探测器,对系统内无活性炭时自动报警。应定期对活性炭喷射体积计量器(螺旋)等进行校准、维护。
除尘
根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特性分析,明确其粉尘负荷、处理风量、粒径分布、平均/最大浓度、真密度、含氧量、湿度、酸碱性、温度和磨损性等。除尘装置要明确设计流量、含尘量、烟气温度、废气特性及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适宜的除尘装置有湿法除尘和袋式除尘装置。其中普遍使用的有喷淋塔、文式洗涤器及布袋除尘器等。工艺的选择主要是从烟气特性、除尘器适用范围和分级效率、同其他净化设备的协同作用或反向作用的影响等角度来分析。烟气净化系统的除尘设备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不得使用静电除尘和机械除尘装置。布袋除尘装置要明确其进气方式,烟气和尘粒下落方向,形状,滤袋形式、材质、尺寸、厚度、个数及其排列;过滤速度和过滤面积;区室数目;滤布材质及其承受的张力;清灰方式、清洗时间和频率;灰斗;旁路和热风循环系统;整体尺寸等。急冷水分在进入布袋之前应完全蒸发。
引风机和烟囱
风机要明确其引风量。引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电机。引风机材质要考虑防腐等问题。烟囱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烟囱要明确其高度、出口内径、材质、排气温度、排气速率、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引风机计算风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在医疗废物焚烧运行中,过剩空气条件下的湿烟气量;(2)控制烟温用的补充空气量;(3)炉内喷水降温时蒸发汽量;(4)烟气净化系统投入药剂或增湿引起的烟气量的附加量;(5)引风机前漏入系统的空气量。
4、废水灰渣处理
残渣处理系统
残渣包括炉渣和飞灰,二燃室固态沉降物、换热器积尘、除尘污泥等。其中,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贮存、碎渣等设施的设计。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贮存、排料、受料、处理等设施。应特别注意各装置的密封措施及飞灰的无害化处理技术的选取。
危险废物焚烧残渣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对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鉴别后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可按一般工业废物处置。飞灰必须经过稳定化处理后再进行安全填埋。
医疗废物焚烧过程产生的飞灰属危险废物,飞灰必须密闭收集贮存,并按照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固化填埋处置。医疗废物焚烧产生的炉渣可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其它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按GB5085.3鉴别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置,否则可按一般废物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残渣处理系统应有稳定可靠的机械性能和易维护的特点。炉渣和飞灰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危险废物残渣的运输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运输的标准来进行,应对残渣和飞灰的数量进行记录。
残渣处理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有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2)炉渣输送设备应有足够宽度;(3)应建有存贮焚烧残渣的设施,其容量宜按不低于5天的储存容量确定;(4)残渣处置装置设计要考虑残渣排出的温度对设备材质以及冷却设备的需求。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脱水措施。
废水处理系统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焚烧厂废水处理系统部分包括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废水、生产工艺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对每类废水的产生量、污染物种类、浓度以及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对不同污染物的处理方法,处理成本,处理效果。
应按焚烧场的初期雨水、消毒水、尾气处理废水、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循环冷却水等类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分别论述相应的水质、水量、浓度、去向、排放要求、处理工艺、设备和投资。
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焚烧厂内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集水池,并且能够收集25年一遇暴雨的降水量。经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必须经过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方可排放。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设置运送车辆清洗场所和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清洗污水应收集入污水消毒处理设施,不可在不具备污水收集消毒处理条件时清洗,禁止向环境直接排放清洗污水。采用湿法尾气处理工艺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必须配备完善的废水处理工艺。
医疗废物处置厂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采取机械强制通风,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消毒水处理问题有单独说明。医疗废物焚烧厂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按医疗机构产生污水处理,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执行,产生的污泥属危险废物,应进行焚烧处理。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厂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当经处理过后的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需要考虑排入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
采用湿法工艺对烟气进行处理时,必须建设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除去废水中的重金属和有机物。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他生产废水,经过处理后可重复利用。
5、自控监测
焚烧系统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能够自动反馈,对有关主要参数进行自动调节。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设备,在进料系统、焚烧控制、热能利用、烟气处理等工艺环节,能够实现自动监测、实时反馈、集中监视、分散控制、连锁自控、报警应急。应有一定自控系统和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确保焚烧系统长期运转。应包括自控和监测系统(包括监测分析试验室)的要求、投资等方面的内容。
自控系统
宜采用DCS 或者PLC自动控制系统。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在中央控制室能通过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进料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控制等的集中监视和分散控制。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必要时可设就地控制室,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中央控制室。对贮存库房、进料料斗料位、焚烧炉燃烧及除渣池状况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料斗料位由抓斗起重机控制室的监视器显示,焚烧炉燃烧及除渣池状况由设置在中央控制室的监视器显示。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报告中应指明各工艺正常控制条件、控制条件允许变化幅度,以及超过允许变化幅度后的控制措施。对各动力设备的风机、油泵、水泵、灰渣传送带、进料装置等实现自动控制和显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图详细表示自控系统情况。
监测系统
应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氧含量实现自动在线监测,并配有自动记录功能。鼓励对氯化氢进行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应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气黑度、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所有的自动监测数据应系统保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6、系统配置
完整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应包含进厂危险废物运输系统、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安全填埋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废水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电气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安全防爆系统等14个系统,以及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
完整的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中心应包含医疗废物收运系统、接收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废水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电气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安全防爆等系统,以及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其中贮存系统要求配备冷藏贮存库,残渣处理系统要求密闭输送,并进行固化处理,车辆冲洗场要求对转运车辆和周转箱(桶)进行消毒处理。
复核时重点复核系统配置的完整性以及相互匹配性。对于每个组成系统,要求阐述清楚其组成部分、设计原则、设备要求、工作程序与内容等方面。
七、安全填埋系统复核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安全填埋系统设计原则;安全填埋场总体设计,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类型选择、总图布置等;接受和贮存系统设计;防渗系统设计,粘土防渗层和人工合成衬层材质的选择和规格、技术指标,粘土性能和来源分析,施工工艺和技术、防渗系统结构详图以及衬层设计材料表,防渗膜的保护设施;渗滤液控制系统设计,包括渗滤液控制系统的组成,排水层、过滤层和集排水管道材质的选择,渗滤液控制系统结构详图和有关说明,收集系统施工材料汇总,雨水集排水系统和地下水集排水系统的设计;渗滤液处理系统和防雨水系统设计。若填埋场自设渗滤液处理设施,应包括处理系统的处理方法与能力设计,工程及运行设计。集排气系统的设计;监测系统,渗滤液监测点和地下水监测井的布置(图)、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地表水和废气监测点的布置、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等,运行监测和有关操作之间的关系,渗漏防范和渗漏应急措施;公用工程设计,主要包括填埋场的供电、给水、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厂房建筑与结构及其它辅助设施的设计;填埋场施工与验收,主要对粘土衬层、人工合成衬层和集排水系统施工的程序、方法、工具和工程质量进行描述;对验收的程序进行描述;填埋场运行作业,填埋场运营单位的资质与条件,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人员培训计划,运行规章等,填埋方式和详细的填埋操作方法、步骤,填埋机械的选择和设备规格,分期操作方式;有关环保、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设计;封场计划;总平面布置,包括布置的原则、平面布置的说明和平面布置详图。
1、预处理系统
危险废物入填埋场前必须经过分析和鉴别,填埋场必须自设分析实验室,对入场的危险废物进行分析和鉴别。建有分析实验室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厂,其分析能力必须同时满足焚烧、填埋及综合利用的分析项目要求。至少应具备Cr、Zn、Hg、Cu、Pb、Ni、Cd、As等重金属及氰化物等毒性的监测能力,还要能够进行废物与废物间、废物与防渗材料间的相容性分析。超出自设分析实验室检测能力以外的分析项目,可采用社会化协作方式解决。废物接受区应放置放射性废物快速检测报警系统,避免放射性废物入场。
填埋场应当具有对不能够直接填埋的危险废物进行稳定化/固化的预处理能力,一般处理重金属污泥和大多数表面处理废物、焚烧飞灰等。主要设备一般包括破碎设备、搅拌设备等。
稳定固化系统包括处理危险废物种类及数量,处理能力,工艺比选,工艺流程、指标,固化材料消耗,处理成本,处理效果,处理后废物总量,主要工艺设备,主要设施设备布置情况。
应根据废物调查,明确可以直接填埋的废物量和废物种类,根据预处理工艺的不同,确定需要预处理的废水种类、数量、预处理工艺、预处理后的总填埋量。
危险废物预处理、贮存、运输等环节要考虑废物相容性问题。
2、防渗系统
防渗结构必须采用双人工衬层,可采用柔性或刚性结构。在压实的粘土衬层上铺设两层人工合成的衬层,压实后的粘土衬层厚度应>=0.5m且渗透系数=<1.0×10-7cm/s。衬层材料优先选择高密度聚乙烯(HDPE),该材料必须是优质品,禁止使用再生品。上下衬层的厚度应分别达到>=2.0mm和>=1.0mm。有关材质选择和技术要求应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3、渗滤液控制系统
渗滤液控制系统包括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集排水系统、地下水集排水系统和渗滤液处理系统四部分。
渗滤液集排水系统由初级集排水系统、次级集排水系统和排出水系统组成,其中初级集排水系统由排水层、过滤层、集水管组成,排出水系统包括集水井、泵、阀、排水管道和带孔的竖井组成。排水层材料、过滤层材料和集排水管材应符合有关规定,集排水管道应首先用无纺布包裹,管材优先选用HDPE材质。
填埋场应在上游和周边设雨水集排水系统;应设立区域堤坝,并设立独立排水系统,将填埋区的渗滤液和未填埋区的未污染雨水分别排出;应建设对包括全场雨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的系统。
地下水排水系统包括按水流方向布置的干管和横向布置的支管,干管应保证两根以上,管道下部应铺设混凝土管基,管道直径应不小于15cm。
渗滤液在排入自然环境前必须经过严格处理,满足废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渗滤液如果不能送到市政污水处理厂或其它污水处理场处理,则必须在场内单独设置渗滤液处理设施。
对于同时具有焚烧和填埋工艺的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置中心,应统筹考虑焚烧和填埋污水处理系统
4、监测系统
在运行期和封场后应对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进行监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各监测点的布置、监测项目、采样频次。渗滤液监测包括水位和水质监测,监察频率应最少每月一次。地下水监测井最少应有四口,上游设一口,下游设三口,成扇形分布。地下水污染监测应在封场后连续监测30年。重点监测渗滤液水质水量的情况,如发现指标变化或超标,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5、封场
应制定符合标准的封场措施,并保证在封场后持续进行30年的护理和监测。
6、系统配置
填埋场应包括接受与储存系统、分析鉴别系统、预处理系统、填埋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监测系统、填埋气体收集控制系统、最终覆盖系统等。其中场址选择、防渗层结构设计、水气集排设施是关键环节,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具体条件进行优化设计。接受与贮存系统和分析鉴别系统可以与焚烧厂合建。填埋场应设备用电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应建一定量的停车场和车辆清洗设施。
八、总图布置复核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总图布置应统筹考虑各工艺,尤其是焚烧处置工艺和填埋工艺。应在场区平面图中给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总体布置。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并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米,车行道应设环形道路,应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的出入。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其宽度应大于3.5米。全部厂区道路应采用水泥混凝土或者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国家《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中的有关规定。
1、高温热处置系统
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主要建(构)筑物应包括:地磅房、焚烧厂房(含尾气处理设施)、稳定固化车间、废水处理车间、填埋场、废物贮存库、油料库、变配电所、备品材料库,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楼、分析化验室、食堂、浴室、锅炉房、汽车库、洗车房、停车场、传达室等。办公和生活设施用房要按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外立面一般不得进行装修,室内装修应简洁大方,不得用高档装修材料。
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主体和中心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的布置应按处理流程合理安排。生产设施应与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形成明显的分区。道路设置应根据处置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地磅房应设在焚烧厂物流入口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物流出口附近。处置场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2、安全填埋系统
填埋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及安装防止家畜、野生动物和无关人员进入的必要设施;填埋场入口处必须设有相应吨位的地磅房;填埋场必须有洗车设施,洗车设施宜设于距离停车场、污水处理系统及填埋场出口最近的位置;填埋场区的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不宜小于6m,各个处理单元旁边都应设有消防道路,消防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总平面布置图上应包含出入口、填埋区、预处理区、分析监测区、渗滤液处理区、贮存区、洗车区、停车区等主要内容,其中某些设施与焚烧工艺统筹合并建设的,也需在填埋场平面布置图上进行表示。填埋场附属设施占地比例不应超过总面积的50%,填埋场的主要废物处理设施应当与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相隔离。
九、投资和财务评价复核
1、投资估算
对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内还单独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列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厂房建筑工程、设备购置、安装工程等。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投资估算不能将焚烧系统投资仅作为一个数据列出,应分进料、一燃室、二燃室、尾气处理、废水处理、灰渣处理、余热利用、自控、监测等项目逐一列出。对于关键设备的结构、材质、性能等应加以说明,与投资估算挂钩。
2、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的目的是通过成本核算测算处置收费的建议价格,该价格应包括收集运输成本。要求进行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
十、项目建设和运营条件复核
1、项目法人结构
项目法人必须是企业,可以是股份制企业,申请使用国债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结构中必须有国有资本的出资代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府管理部门不能作为项目业主。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可研报告中应对项目法人情况给出说明,包括法人结构、各投资方背景、经济技术实力、公司章程等。
2、项目法人技术能力
项目业主应有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背景,有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上述机关出具的意向性文件。
3、资金情况
重点复核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配套资金应不留缺口。配套资金来源为本级政府的,应附政府计划或财政部门承诺文件;来源为项目法人自有资金的,应附银行验资证明;来源为银行贷款的,应附贷款银行的证明文件。
可研报告应确定铺底流动资金数量及其来源说明。
4、收费制度
可研报告应附政府(或其物价部门)批准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文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相关的收费文件。最好附有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签订相关的委托处置协议。政府批准收费文件应对收费方式和标准做出明确规划,收费标准不低于可研报告中测算的建议标准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性质应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危险废物收费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废物收费原则按重量进行,且对不同种类、危害特性和后果的危险废物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医疗废物按照病床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按每月平均产生重量协议收费。
5、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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