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务合同

2025-02-01

用人单位劳务合同(共12篇)

1.用人单位劳务合同 篇一

买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有充足、稳定的加工原料,以利于组织生产,顺利完成外贸订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_______订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购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__吨,收购按市场价,保护价为_____________元/公斤。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品种:____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熟度______成以上;

3、外观质量:果实新鲜饱满,表皮光滑亮泽,无病梨、无碎梨、无腐烂、无机械伤。

第三条收购保证金:甲方口是/口否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收购保证金__________元。交货时保证金应(口抵作收购款/口返还甲方)。保证金支付后,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四条交货时间:乙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履行交货,具体日供应量按照甲方生产计划通知乙方;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计量方法:以交货地的称量为计价重量;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由乙方自行将________运至交货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检验方法:甲方在收购当场对乙方的_______________随机检验,乙方须提供农残鉴定合格证书;检验时间:与交货时间相同;检验地点:与交货地点相同。

第六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七条 担保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交货或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规格和外观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在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3、甲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2.用人单位劳务合同 篇二

一、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症状:超过一个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果:多付11个月的工资无固定期合同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条解析:这里包括四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 则也是违法的, 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 则需要额外承担11个月的劳动报酬;四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总结:如果不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可能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 并且在用工一年后劳动关系直接升级到无固定期限。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法律责任

症状: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果:支付双倍工资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条解析:主要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续延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结: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又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

症状:劳动报酬 (含加班费等) 、经济补偿金支付不到位

后果:加付50%-100%应付金额的赔偿金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条解析:对于用人单位的上述四类违法行为, 法条已经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 也是一条惩罚性的规定, 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 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 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症状: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后果: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赔偿金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解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有二类:

(一)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在法律明确

不得解除的情形下解除, 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再终止。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殊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 法条作出规定在出现上述情形下, 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为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 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1、未事先告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 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 应予支付。”

因此, 在江苏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单方解除, 也会面临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 用人单位虽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也没有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 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 不予支持。”

因此, 在江苏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单方解除, 仅为程序瑕疵, 不作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事由。但是,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 在作出单方解除决定时, 实体上必须有确切的证据, 否则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

总结:一旦被确定为是违法解除或终止, 用人单位要面临相当于一般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 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的赔偿, 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护。

3.用人单位劳务合同 篇三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2009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发现,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增加,一些用人单位规避用工责任和义务,滥用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等问题较多。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积极会同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单位抓紧研究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大量劳务派遣用工有损劳动者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对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限制性态度,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机制,劳务派遣有其优势,但在任何一个国家,劳务派遣都是辅助用工形式,而非主流形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的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部分劳动者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摩擦性失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产生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所在企业直接用工存在同工不同酬、未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王志福(化名)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某县电信局的一名劳务派遣工,今年50岁的他1983年就作为一名农民合同制工人进入该单位,干线路维修工作,现在每月工资是500元。“跟我工龄差不多的正式工能拿到2000多。”尽管跟人家不是同一工种,王志福还是感到工资涨得太慢,“我们的工作很辛苦,几乎每天都在外面跑。而现在炒面都要8元钱一碗,这点钱连平时吃饭都很勉强。” 据了解,劳务派遣工的各项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相比同工不同酬,工伤带给他们的危害更大。劳务派遣工出了工伤,往往被用工单位推给劳务派遣公司,而派遣公司一般都在外地,很多根本没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人很难得到工伤赔偿。 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規定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即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另外还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要求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对于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重要的是,法律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些规定都是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限制,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赢利空间。”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说,当前劳务派遣用工非理性的繁荣,是用人单位出于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不愿与劳动者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成为用人单位逃避劳动合同法规制的一种方式。王向前解释,其中最严重的误读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不少用人单位认为,与职工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即使是不合格的劳动者也不能淘汰,从而影响了自己的用工自主权。“这是一个重大误解。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只要用人单位有正常的需要,都可以解除一部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还大大放宽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王向前举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比如,原来的这块业务不赚钱要取消,没有岗位了,导致原来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各种情形,而出现其他如职工有严重过错、兼职等情形,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一共列举了14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务派遣无法规避企业应担的责任刘金英是一名劳务派遣工,2009年12月,与用工单位——北京某家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仲裁,要求该物业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仲裁期间,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两家公司一次性支付刘金英17000元。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就是要逃避对劳动者应承担的用工责任,而连带责任的规定使用工单位不可能通过使用这种方式彻底摆脱对劳动者的责任,被派遣员工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新法实施后,在他们统计的18个涉及劳务派遣的援助案件中,有6个案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误以为使用了劳务派遣工,就可以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降低用工成本。而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使用工单位不仅规避不了用工责任,还会因劳务派遣公司的诚信问题加大用工风险,增加用工成本。”王向前说,比如劳务派遣公司欠薪逃匿,尽管用工单位已经支付了这笔工资,只要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可能要再支付一次工资。 正在制定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不少专家和实务界人士提出,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使用范围作出了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的限制,但对于“三性”的定义并未界定,也并未说明劳务派遣岗位是“三性”都必须符合还是只符合“三性”之一即可。这是不少用人单位能够使用劳务派遣钻法律空子的一大原因。除了“三性”问题需要明确之外,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其中的“一般”也成为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的理由。“法律规定原则上是这三种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特殊岗位应由法律来界定,而不是由用人单位规定。”王向前解释,法律应当更加细化明确,这样更有利于执法部门对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进行查处。据了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在抓紧修订出台劳务派遣规定,非法使用劳务派遣问题有望得到解决。(摘自 法制日报)

4.单位用人劳动合同范文 篇四

单位用人劳动合同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以下简称“项目”)的劳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劳务地点:

二、劳务费:

劳务费暂定 元/天(大写:人民币),以下简称劳务费).劳务费中已包含:住宿费、生活费、生活水电费、劳务工意外保险费、及一切不可抗力费用等。

三、劳务服务期:

乙方的劳务服务期暂定为 月。(按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执行)如因甲方要求并书面认可的,需要项目工期延长的,则劳务服务期可顺延,顺延期间内甲方据实结算及支付劳务费;除前述原因导致项目工期及劳务服务期延长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未经甲方代表书面同意,乙方的劳务工原因导致项目及本协议项下的劳务中止连续2日以上或累计2次,甲方单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对乙方的劳务工的全面管理,负责监督乙方的劳务进度、生产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生产;

2、负责与该工程的监理及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处理日常事务;

3、负责对乙方提供的劳务工作量的进行最终审核,每月依乙方及其雇佣的工人(以下简称“工人”)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劳务费。

4、负责对乙方及其雇佣的工人给予技术指导、文明和安全生产教育;

5、负责向乙方提供生产材料、生产场地、生产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负责)

6、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负责进行图纸交底。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须配合和服从甲方项目部的管理,服从甲方指派的现场人员的协调,并有义务配合监理、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管理工作;

2、乙方负责定期对其雇佣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对其雇佣工人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3、负责对其雇佣工人的现场设备操作规程及生产工艺的培训,保证执行操作规程和生产工艺;

4、乙方负责为其雇佣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乙方在劳务工进入生产现场的2日前向甲方提供劳务工的名单、附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作为甲方发放基本劳务费的依据;

六、付款方法:

(1)每月的10号前按支付实际出勤人数劳务费;

(2)甲方付至合同劳务费工程款的80%后,不再支付劳务费,工程款项待项目及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确认后30天内付至结算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2年,以竣工报告为准。每次支付工程款先扣除已发付基本劳务费及其他扣款、罚款等费用。

九、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条款:

1、本协议及其履行不构成甲方与乙方工人之间产生劳动关系的证明,乙方在甲方指导下直接管理工人,工人因工资发放、人身损失等产生的纠纷概由乙方自行处理,如导致甲方直接或间接承担相关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本协议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至乙方提供的劳务服务结算完毕,本协议自动失效。协议附件包括乙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用人劳动合同2

甲方:____企业

乙方:__

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暂定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过甲方的考核,对乙方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经过甲方考核,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的,试用期自动延长三个月。

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款继续适用。

二、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均需提前七天通知对方。

三、在试用期内乙方的劳动报酬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甲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乙方的全部劳动报酬的总和不低于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乙方到甲方工作,实行内部承包,需交500元承包抵押金,劳动合同终止时予以退还。

五、职工工资采用计件制形式,每月结算一次,平时支付工资的80%,余额在年终结清。

六、甲方保证乙方每月25天工作,在25天内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停工的,甲方每天补助人民币5元。

七、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后,有权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如果拒绝,将被视为旷工,受到违纪制裁。

八、在合同期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按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报销医疗费,需要停工治疗的,甲方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九、甲方将为乙方购买商业保险,双方商定不再参加国家的各类保险。

十、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如果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甲方将按非因工负伤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处理。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和合同期内应当遵守有关的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

十二、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高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十三、在合同期内,如果本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甲方转产、搬迁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四、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甲方按法律规定支付了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十五、在合同期内,发生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情况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十六、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结婚,违者将不得享受有关的婚假和生育假期。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工资将不予结算,乙方的承包抵押金将不予退还。

十七、乙方提前离职,应交纳在岗期间的培训费,按工资的10%计算。

十八、除第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无论以哪一种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15日向对方提出,并取得对方的同意。

十九、乙方在甲方看到、听到、接触到的均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此期间采取脱密措施。同时在劳动合同结束后的四年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理由,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工作。

二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均需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违约金。

甲方:____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__(签字)

乙方:__(签字)

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单位用人劳动合同3

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招(聘)用_____________(乙方)为职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为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

2.计件工资: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基础工资为________元/月,其余按乙方岗位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

3.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4.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明确。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日。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退休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广州市医疗保险规定和甲方的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救 济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计发

(二)福利待遇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1.甲方经批准,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执行以下工作时间制度:

(1)标准工作时间:乙方每天工作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天,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2)不定时工作: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灵活安排;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在______月/年内综合计算,但每天总的工作时 间不超过11小时2.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的工作岗位依法变更,按新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3.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公休日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可给予乙方同等时间补休,但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依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以下经济损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用人单位劳务合同 篇五

兹有我单位员工,因下列第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一、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不续订 □职工不续订 □);

二、退休终止劳动合同;

三、企业转制离岗退养终止劳动合同;

四、企业转制准离岗退养终止劳动合同;

五、试用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六、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

八、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九、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十、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违法、违纪、违约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出境定居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经办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一、在填写本证明时请详细阅读关于本证明的说明,并按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篇六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

第85条规定。

7.用人单位劳务合同 篇七

一、《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机遇

《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机遇, 表现在:

1. 它促使改革人事用工制度, 促进用人单位转型

《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用工的法律义务, 能促进用人单位主动依法用工、合法用工, 促进用人单位从本单位的发展前景考虑, 从长计议, 改革内部不合适宜的人事用工制度, 规范管理, 从而促进用人单位转型。

2. 它能促进用人单位重视劳动者, 提高内部竞争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 劳动力成本提高是必然趋势。《劳动合同法》总体上增大了单位的用工成本, 将促使用人单位尊重每一位劳动者。过去低成本下用人单位常常忽视对劳动者的培养, 使劳动者素质得不到提高, 劳动生产率在低水平上徘徊。同时, 低成本下, 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对技术的研发工作。新法将促使用人单位在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加强技术研发上下功夫, 从而提高其内部竞争力。

3. 它可以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资双方并非完全对立的关系, 从发展而言, 劳资双方都追求发展, 尤其希望单位发展, 单位发展了, 个人发展才会有更好的保障。因此, 从这一点来说, 双方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法》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 是调节双方劳动关系的“稳定器”。它所保障的稳定的劳动关系能增强劳动者对单位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激励劳动者为单位作出更大贡献, 从而促进单位更大发展。

二、《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挑战

《劳动合同法》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挑战, 表现在:

1. 人力成本增加, 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

显性成本, 如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规定工资;保险方面, 规定从用工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方面, 原来是偶然性成本, 现在合同到期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使经济补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种经常性成本。另外, 隐性成本, 如签订劳动合同、告知义务、档案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成本也会增加, 隐性管理成本增加无疑会造成人力成本增加。

2. 风险成本增加

法律规定四种情形下,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无固定期合同指的是无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 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无疑造成单位的管理风险成本增加, 单位维权成本也增加。

3. 法律责任加重

民法上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在劳动关系领域却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另外, 在招录时用人单位应履行全面告知义务, 制订有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须适合法定程序等。以上条款规定, 无疑加重了单位在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4. 违法成本增加

《劳动合同法》将开始用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在用工之日起, 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一个月至一年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 除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外, 还将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另外在试用期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等方面都加大了对单位违法的惩罚力度。

三、用人单位迎接机遇和挑战的应对措施

1. 转变用工观念

用人单位管理者应首先转变落后的用工观念, 树立起依法用工、合法用工的思想观念, 高度重视本单位用工方面的规范管理工作。用人单位管理者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 尽快熟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制度, 树立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 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管理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工作中做到合法化、人性化的管理。

2. 科学规划用工

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而言, 单位应做好用工的统筹规划, 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 科学设置岗位, 合理计划劳动用工。这里需要强调一个用工主体资格问题。过去一些用人单位用工比较混乱, 用人单位的下属部门未经单位的审批, 私自用工, 出现了“谁都可以叫人来做事”的现象, 甚至高兴就叫人来, 不高兴就叫人走, 用工当中随意性很大, 而一旦出现纠纷, 用人单位下属部门则又因缺乏用工主体资格而无法承担责任。因此, 对用人单位而言, 应合理作好用工计划, 谨慎用工, 同时统筹管理各部门的用工。

3. 建立健全用工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必然要求。《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这一方面强化了职工参与权, 另一方面也可对用人单位进行内部人事管理的一种授权。因此, 用人单位在内容上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基础上健全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纪律管理、绩效考核、离职管理等方面, 都隐藏着法律误区, 用人单位必须注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建立健全招聘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考核制度、待遇执行制度, 尽快调整一些不合适宜的规章制度。

4. 规范全程用工管理

(1) 入口管理。《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招录过程中双方如实告知的义务。对用人单位而言, 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应公开, 注意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在工作条件、工作职责、工作待遇上不能出现虚假广告。同时, 将工作中的职业危害、工资待遇等如实披露出劳动者, 同时将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员工手册等) 在员工进入单位时给予告知。对于应聘者的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录时应进行全面的考查 (当然, 招聘中劳动者也有提供本人真实情况的义务) , 用人单位在应聘时应对其身体状况、学历、身份、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查 (如通过体检、验证有效证件、组织面试等) , 了解其真实情况, 符合条件后方录用,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坚决不予录用 (如年龄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身体患病不能坚持工作等) ;另外, 在招录时, 用人单位注意不得扣押证件及收取押金等。 (2) 在职管理。 (1) 做好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劳动合同是双方权利享有的基本保障, 是双方义务履行的约束。对于法律规定的全日制用工, 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包括必备条款和合约条款, 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待遇等是双方合约的内容, 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约定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由单位负责组织, 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善劳动合同, 同时注意签订劳动合同后返还劳动者本人一份, 再者单位内部做好劳动合同档案的记载工作, 建立好花名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2) 做好劳动保障。单位应建立劳动安全制度, 积极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劳动工具、工作防护服等, 对于有职业危害的, 还应发放劳动保护津贴。对操作有危险的职业建立资格准入制度 (如电工、司炉工等) , 加强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减少职业危害发生。 (3) 加强纪律管理和考核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 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 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因此, 在具体管理过程中, 应当通过健全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纪律管理和考核管理。具体制度包括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的纪律约束制度、单位内部的请假制度、岗位考核制度等, 用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以及架构起合理、科学的工作岗位考核制度来加强对劳动者的在职管理。用人单位在证明本人不能胜任工作、且有违规现象和违纪行为等情况下,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 用人单位应做好考核纪录、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记录, 对员工的违纪条款及违纪行为, 注意证据的保全和收集。 (4) 做好社会保险缴纳工作。从劳动者方面而言, 劳动者在年老、生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条件下, 需要得到救助, 而社会保险正是对劳动者在困难情况下提供的基本保障。用人单位有责任为自己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下提供保障。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并做好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的代扣找缴工作, 做好缴纳保险的档案记载工作。 (5) 做好工资发放等相关工作。首先, 工资待遇属于约定内容, 工资的计发方式及加班加点的工资计算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在约定工资标准上, 注意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注意工资待遇上做到同工同酬。在工资发放上, 首先保障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当用人单位遇到经营不善, 迫不得已不能足额发放时, 应提前与员工沟通, 征得员工的同意, 并留下书面凭证, 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当出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需从工资中作扣时, 也应作好事前说明并由员工确认签字。 (3) 解辞聘管理。《劳动合同法》规定四种情形下可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实践中, 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可能具有排斥之心。其实, 对于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双方都可能解除劳动合同, 有协商一致的解除和有法律规定情形的解除。注意, 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有充分的依据。法律规定, 对用人单位而言,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岗位工作履行的, 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影响工作履行的、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 也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 要注意经济补偿的计算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的及时转移。

5. 人性化操作

和谐的人文关系就是关系各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劳资双方和谐的人文关系要求劳资双方相互理解与尊重, 尤其是用人单位在管理员工时要更加人性化, 要以人为本。 (1) 制度制定上要更加人性化。用人单位容易强调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 过分强调自身的管理方式、规章制度和经济效益, 却常常忽视劳动者的基本合法权益和真正需求。在制度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需求。不仅在签订合同时视劳动者为平等主体, 在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制度的制定时, 让劳动者从听取意见变为讨论和平等协商。 (2) 尊重劳动者劳动, 尊重劳动者劳动创造。保护劳动者就是保护生产力。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每一份劳动, 尊重其劳动成果, 尊重劳动者的劳动创造, 除了物质形式体现奖励、体现尊重外, 还应在精神层面给予劳动创造的奖励和激励。 (3) 关注和推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真正关心每一位员工的生存与发展。用人单位应当关注每一位员工的全面发展, 不仅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还应通过员工培训、职业生涯规划等, 提高员工的工作水平、文化品位、精神追求和道德修养等, 进一步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同时, 在生活条件上, 给予尽可能的关照。 (4) 加强沟通交流, 建立好协调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应主动加强与员工沟通交流, 用人单位应以公开、坦率的方式面对员工, 通过发展公平交流、与员工共享信息来构筑双方信任机制。同时,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及时发现劳资争议的矛盾, 能及时化解矛盾, 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参与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王学华刘渊恺:案例解析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7年3月

[3]吴思嫣陈红: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视角[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7年12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王学华刘渊恺:案例解析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7年3月

8.用人单位劳务合同 篇八

2008年4月,都安瑶族自治县韦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3个月后,韦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其从事的工作劳动强度大,公司为其调换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于是公司通知韦某解除劳动合同,韦某不同意,此事搁置。2010年3月,公司由于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此时韦某的孩子已经一岁多了,因孩子體弱多病,韦某经常请假照看,公司决定将韦某裁减下去,韦某表示同意。公司在未给韦某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于2个月后解除了与韦某的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劳动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劳动法》从第24条到第29条作了规定。该法第26条规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26条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韦某虽经调换工作仍不能胜任,但由于其在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解除与韦某的劳动合同。另外,《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公司确需裁减人员,韦某的孩子已过哺乳期,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提前2个月送达韦某,韦某对此也表示同意。因此,公司可以解除和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法》第2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若依第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公司没有给予韦某任何经济补偿,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按《劳动法》第9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仍然有效,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9.用人单位劳务合同 篇九

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编号:),现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二、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办理工作交接;

三、在办理工作交接时,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元;

四、其他约定:;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0.用人单位劳务合同 篇十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取得的阶段性成绩,但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经验和掌握专业知识程度等方面的不对称性,使他们明显处于劣势,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可大意。通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面的事项。

签的合同须合法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那么求职者的权益保护会遇到困难。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如经协商一致、书面形式等。

关注内容应仔细

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将合同内容与相关的具体规定比对。如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对应关系的规定有:“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于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内容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是因为,《劳动法》虽将工作内容作为法定必备条款,但法律法规及红头文件未对此做出明确具体规范,需要求职者多花费些时间和精力。因为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多是转换为岗位和工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且用人单位希望用尽量大的外延或者概念表示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和工种,如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或服务人员等。岗位工种外延大或比较粗,说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当事人从事的岗位工种变化范围大,这需要当事人做好适当的心理准备和能力储备,否则,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求职者提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标准,应注意知己知彼。知己就是应结合自身的条件,包括学历、技能和身体素质等;知彼就是应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劳动力市场价位等。通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给出低位数、中位数和高位数三个指标,求职者不可漫天要价,以避免为签约设置障碍。莫忽视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对于试用期、培训、竞业禁止的补偿、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当事人应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要求。

相关知识不能少

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法律责任等规定,这样有利于求职者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掌握了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后,求职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比如: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对应关系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及时签

劳动合同应在求职者上岗、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试用合格后。求职者若是通过熟人牵线,碍于情面关系,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协议,虽然有对求职者不利的因素,但因无字据为证,增加了解决劳动争议的困难。对于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求职者可以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政府第91号令)中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合同文本要细推敲

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关于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不管这些用人单位的文件是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因为,这些文件中会涉及求职者多方面的权益。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职工的法定义务,当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要求求职者签字时,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

大学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劳动就业合同与大学生就业

劳动就业合同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实现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学生就业已从计划分配转变为自由择业,在这种形式下,就业劳动合同就成为规范劳动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同时,大学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化、明确化,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的不当解雇,违反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另外,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就业劳动合同就是大学生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

二、目前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劳动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签合同时出现许多不合理的现象。以下是笔者总结的大学生在签合同时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

(一)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经笔者调查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另外,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越过就业协议直接签劳动合同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就业协议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很多毕业生就认为不用签就业协议而直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专家认为,直接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业协议需要经过学校签证,这有助于学校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毕业后,学校可以根据就业协议书把学生的档案直接寄给用人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减少了周转的时间,提高了新单位办理手续的效率。其次,劳动合同只规范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行为,假如有一方在毕业前反悔,另一方将无法利用就业协议的一些特别政策保护自己。比如,就业协议上往往有违约金规定,违反协议者应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法规定订立,对违约金的设立局限性很大,根本无法像就业协议一样广泛保护。

(三)对自己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了解“就业压力大”,是当代大学生找工作所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因此,有些大学生在被招聘单位录用后,就急于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生怕“煮熟的鸭子又飞了”,认为签了劳动合同,自己的工作就会有保障,就会万无一失。而用人单位此时往往会利用大学生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脚,企图签订对企业有利的“一边倒合同”,使合同里的内容偏向于用人单位这一方。

(四)大学生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敢怒不敢言大学的普及,让很多学子走进了大学的殿堂,但同时,也让更多的大学毕业生面临着就业难题,而这给一些企业提供了利用廉价劳动力的机会,他们利用自己在招聘时的诸多优势,随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条款”,使一些毕业生签订一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例如,有的规定毕业生的试用期长达12个月,有的规定毕业生不得恋爱结婚,甚至还出现了“生死合同”。而现实是,一些大学生为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来的工作,不得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合理的劳动合同。被社会称之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实在是一个值得社会深思的问题。

(五)签订合同时出现的自身诚信问题这里的诚信问题主要指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出现的违约现象。因为现在找工作提倡双向选择,自由择业。有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同时选择几家单位,但最先同意接受并要求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不一定是毕业生心目中的理想单位。于是,个别毕业生为了保底,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遇到比原单位好的企业,就毁约,另谋高就。然而,还有一部分毕业生在与单位签协议的同时,就做好了违约的心理准备。因为毕业生的违约,导致现在一些企业不喜欢招聘应届毕业生。

大学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劳动就业合同与大学生就业

劳动就业合同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实现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学生就业已从计划分配转变为自由择业,在这种形式下,就业劳动合同就成为规范劳动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同时,大学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化、明确化,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的不当解雇,违反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另外,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就业劳动合同就是大学生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

二、目前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劳动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签合同时出现许多不合理的现象。以下是笔者总结的大学生在签合同时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

(一)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经笔者调查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另外,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越过就业协议直接签劳动合同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就业协议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很多毕业生就认为不用签就业协议而直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专家认为,直接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业协议需要经过学校签证,这有助于学校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毕业后,学校可以根据就业协议书把学生的档案直接寄给用人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减少了周转的时间,提高了新单位办理手续的效率。其次,劳动合同只规范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行为,假如有一方在毕业前反悔,另一方将无法利用就业协议的一些特别政策保护自己。比如,就业协议上往往有违约金规定,违反协议者应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法规定订立,对违约金的设立局限性很大,根本无法像就业协议一样广泛保护。

(三)对自己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了解“就业压力大”,是当代大学生找工作所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因此,有些大学生在被招聘单位录用后,就急于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生怕“煮熟的鸭子又飞了”,认为签了劳动合同,自己的工作就会有保障,就会万无一失。而用人单位此时往往会利用大学生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脚,企图签订对企业有利的“一边倒合同”,使合同里的内容偏向于用人单位这一方。

(四)大学生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敢怒不敢言大学的普及,让很多学子走进了大学的殿堂,但同时,也让更多的大学毕业生面临着就业难题,而这给一些企业提供了利用廉价劳动力的机会,他们利用自己在招聘时的诸多优势,随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条款”,使一些毕业生签订一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例如,有的规定毕业生的试用期长达12个月,有的规定毕业生不得恋爱结婚,甚至还出现了“生死合同”。而现实是,一些大学生为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来的工作,不得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合理的劳动合同。被社会称之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实在是一个值得社会深思的问题。

(五)签订合同时出现的自身诚信问题这里的诚信问题主要指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出现的违约现象。因为现在找工作提倡双向选择,自由择业。有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同时选择几家单位,但最先同意接受并要求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不一定是毕业生心目中的理想单位。于是,个别毕业生为了保底,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遇到比原单位好的企业,就毁约,另谋高就。然而,还有一部分毕业生在与单位签协议的同时,就做好了违约的心理准备。因为毕业生的违约,导致现在一些企业不喜欢招聘应届毕业生。

劳动合同与毕业生就业协议有什么不同?

(1)主体不同:前者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这些劳动者既可是高校毕业生也可是其他人;而后者专指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

(2)内容不同:前者是在明确工作关系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而后者是双方相互选择的关系的确定。

(3)处理纠纷的部门不同:前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送;后者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报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要小心

新的一轮高校就业高峰即将来临,今年大学生面临着更加就业难的形势,在这种严峻的就业压力下,新《劳动合同法》既给大学生带来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福音,但同时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使企业招聘大学生将比以前要求更加苛刻,对于大学生就业来言又是挑战。那么针对新《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条例、解释,究竟哪些新的法律条款需要应届毕业生重视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即将步入职场的大学生一些启示。

一、正确认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二者的法律地位

(一)不要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

经笔者调查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另外,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要正确认识就业协议对大学生就业的促进作用。

既然劳动合同才是劳动者权利的根本保障,很多毕业生就认为不用签就业协议而直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专家认为,直接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业协议需要经过学校签证,这有助于学校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毕业后,学校可以根据就业协议书把学生的档案直接寄给用人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减少了周转的时间,提高了新单位办理手续的效率。其次,劳动合同只规范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行为,假如有一方在毕业前反悔,另一方将无法利用就业协议的一些特别政策保护自己。比如,就业协议上往往有违约金规定,违反协议者应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法规定订立,对违约金的设立局限性很大,根本无法像就业协议一样广泛保护。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建立:

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1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被处罚支付双倍工资。同时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劳动者就不用担心是否签合同的问题了,如果单位不和你签合同,一年后,你就直接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将促使企业更主动地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必备条款:

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五项条款,除去双方当事人情况是合同必备要件外,实际增加了三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对于此必备条款,以往很多单位都规避社保问题,不给劳动者上保险,现今大学生在找工作面试时,就不需提社保问题了,这些条款都是企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果企业合同中没有此条款,则用人单位就违法了。

(三)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往,很多用人单位对应届毕业生约定试用期过长,试用期等于白干期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律中有关试用期期限的规定,避免了用人单位无限期的对劳动者试用,对于初涉职场的大学生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经济补偿金条款:

在新的法律中,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贡献的补偿和肯定,也要求用人单位思考如何才能使劳动合同管理满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双重要求。除了续签劳动合同外,对劳动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识,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实现劳资和谐和共赢才是根本。

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注意,劳动者主动提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必须用书面形式,且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书面通知的证据。不然一但发生纠纷,用人单位会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是擅自离职,这样就会造成被动局面,还可能因此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后,用人单位不明确表示同意,同时不为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或不支付劳动报酬,或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必再等到三十日期满后再离开用人单位。

11.用人单位劳务合同 篇十一

韦某系某化工股份公司职工,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该公司系某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两单位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009年9月11日韦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0年7月28日某化工股份公司下文,以韦某受贿为由,按照其所属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解除与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韦某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撤销某化工股份公司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

争议焦点

某化工股份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的依据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撤销某化工股份公司对韦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发生劳动争议,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应对解除的事由和依据举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的依据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本案中,被申请人某化工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均应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双方因资金纽带形成的法律关系依据公司法规定由公司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与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即被申请人具有独立的用工权,被申请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依据本单位有效、合法的规章制度对申请人进行管理,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应撤销其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处理决定。

12.用人单位应怎样解雇违纪员工? 篇十二

解答:国家对用人单位解除雇员有着严格的规定。具体为:

1.解雇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解雇违纪员工的依据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重违反”、“重大损害”的标准。由于目前就此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作为企业对此应当加以量化。如在规章制度或合同中明确:累计N次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视为严重违纪,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经济损失N元以上的视为重大损害。

3.程序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通知除应写明依据和理由外, 应尽量使用“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等用语, 而不要使用“开除”一词。因为“开除”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的方式, 其对事实的认定、处理的程序要求都比解雇更加严格。

4.举证要求。必须注意收集员工违纪的证据, 包括:一是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二是违纪员工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书;三是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四是被损坏生产设备的物证, 或显示年月日的照片;五是员工陈述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六是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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