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的职责

2024-06-30

法律顾问的职责(精选13篇)

1.法律顾问的职责 篇一

关键词:律员,概念,性质,特点,形式,任务,意义

0 引言

翻开古今中外的含及法律和法学的专著、全书、汇编、词典、大辞典等等, 可以这样说, 可能从未有人听过或者见过“律员”一词。那么, “律员”一词究竟是什么概念呢?在此, 笔者觉得很有必要作一番比较详细的阐述。因为, 律员一词毕竟乃笔者所创, 毕竟在本文中首次面诸于世。

1 律员的法律性质

律员一词, 由二字构成, 一为律, 一为员。毫无疑问, 律员一词与律和员二字紧密关联。与律或员紧密相联的词还有许多, 如律师、文员、技术员、业务员等等。那么, 律员一词与它们有何异同呢?换句话说, 律员的工作特点及法律性质如何呢?———这个问题提得好, 因为如此比较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律员一词的内涵。下面, 我们来试着进行分析。

1.1 律员与律师律员与律师两词同有一个律字, 很明

显, 律员与律师都涉及法律, 涉及法律的专业和范畴。是的, 律员与律师同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专门工作人员, 或者说律员与律师同属于专门从事法律行业或事务的工作人员。

但是, 律员与律师并非同一概念。因为它们毕竟有着显著的区别:第一, 两者身份不同, 律员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行政机关中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人员;而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二, 服务基础不同。律员的服务基础是具有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行政机关依法与其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聘用合同关系或录用关系;而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聘请, 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由法院指定。第三、我们可以发现, 律员的被聘用与律师的受聘请, 其工作性质并不相同。律员处理法律事务是基于本职, 或曰基于单位分配;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是基于委托, 或者聘请 (有聘任、邀请、请求的涵义) , 或者指定。第四, 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或者说, 律员、律师两者与各自的服务对象的地位不同。律员是服务单位中的一名普通职员, 其地位是由服务单位给予, 从属于服务单位, 亦就是说, 从工作的范畴和角度来说, 他 (它) 们之间的地位是不等的, 律员受工作单位主管人员的领导;而律师的地位恰恰就在于他与服务对象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律师的特点之一便在于他的独立性。

以上是从本质上将律员与律师所进行比较, 此外, 他们之间还有一些非本质的区别。比如:第一, 律员的收入来自服务单位所支付的工资等, 而律师的收入来自服务报酬。第二, 前者工作及其报酬具有相对稳定性, 后者则不然。第三, 律员与其单位的关系主要受劳动法或公务员法调整, 律师与其服务对象的关系主要受合同法和律师法调整。第四, 律员对外对内进行法律工作, 一般都可以代表其单位, 因为其是自身单位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职员, 律员在单位内部的工作性质最大特点便是依法性和合法性, 因此, 从维护单位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法所处理的事务的行为自然可以代表本单位, 自然可以以本单位名义进行, 但律员的代表性还受授权性制约。这里的意思是说, 律员的代表性首先得具有合法资格的主管人员或部门的授予或者是同意, 至少是默许才有效, 其次还体现在单位主管人员随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审查律员代表性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尤其是合理性。如果律员处理单位内外部法律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单位的根本利益, 那么, 律员的代表性就必须予以撤销;而律师的代理活动只有在委托权限内进行才有效力, 而且即使律师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但对于案件事实的承认和否认权仍然不能完全拥有, 其充其量只能依据法律、逻辑、事物发展规律及行为规律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推理和反驳的权利, 这是由案件或诉讼当事人的人身性质决定的。第五, 律员必须是专门学习或研究过法律或法学的人, 但他不一定具有律师资格, 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拥有律师执业证书, 不过一般而言, 律员的法律水准应在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层次以上, 否则, 其将难以胜任本职工作要求;而律师则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并拥有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 等等。

1.2 律员与文员、技术员、业务员等律员与文员、技

术员、业务员等词同有一个员字, 顾名思义, 律员与文员等同属于自身工作单位的内部人员, 同受自身单位主管人员的领导。只不过, 律员是单位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而文员则是单位内部专门从事文字工作的职员, 技术员是单位内部从事专业技术活动的职员, 业务员是单位内部从事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原材料的采购和产成品的销售等工作的人员, 另外技术员在特定场合下还是一种技术职称。

2 律员的工作特点

通过以上比较, 我们可以粗略地发现, 律员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2.1 职务性律员首先是本单位的普通职员, 其与本

单位的工作关系是基于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录用而产生的。律员的工作是由单位分派、分配或者指令给予的。因此律员从事法律业务是自身职务使然。

2.2 法律性和专业性律员是本单位中专门从事法律

工作的职员。他首先必须具有相当的法律专业水平和处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能力, 其次, 律员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有时还得依据合法有效的行业规范, 惯例或地方政策等进行法律工作;最后, 律员必须维护本单位的合法利益和根本利益。

2.3 代表性律员从事法律工作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也就是说律员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可以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 可以代表本单位, 这是由于他的依法性、合法性或法律性决定, 更是由他的职务性和维护本单位的根本利益的本质决定的。因此, 无论处理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 律员的代表性一般总是相对地确定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经过单位主管尤其是法人代表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授权, 律员还可以成为本单位的全权代理人, 比如, 代表单位进行诉讼等。但必须指出的是, 律员的代表性并不表示律员具有决定权。相反, 律员的代表性或代表权必须受本单位有权主管的决定权制约。这便是律员之所以为员的道理。当然其身份发生重合又是另一回事, 其决定权仍属另一身份的职权范畴, 而非律员。

2.4 从属性这是从律员的法律身份角度进行分析的。

由律员工作的职务性和代表性, 我们可以知道, 律员是本单位的内部职员, 律员与单位的工作关系或身份具有不平等性与不对等性, 更明确地说, 律员的工作从属于单位事务, 律员必须服从单位主管的合法合理的分配和调遣, 律员必须为单位尽心尽力尽职地工作。另一层含义是, 律员的身份性质从属于单位性质, 律员的工作单位性质如果是企业或事业单位性质的, 那么, 律员的身份便是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职员;律员的工作单位如果是社会团体性质的, 那么, 律员的身份便是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律员的工作单位如果是行政机关性质, 那么, 律员的身份便是国家公务员。

由上, 可以进一步得出律员的性质, 是具有相当法律专业水准的, 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3 律员的表现形式

由其性质决定, 律员的表现形式亦有多种。

3.1 在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内部在企业、事业

单位或社会团体内部, 律员的工作形式可以为本单位的内部法律顾问 (这是相对于律师可以成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外部法律顾问而言) , 或者是法律工作部门的组成人员, 如法律工作部、法律事务科或法律业务办公室等内的工作人员, 有时亦可以与其它身份相重合, 如律员的身份可以和副经理、经理助理、监事或董事等身份相重合, 亦可以和部门如安全科、保卫科、职工调解委员会、人事科、企管科等主管及其成员发生重合, 甚至还可以和妇女委员、工会委员、青年委员等成员及其负责人发生重合。律员身份的重合,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 要具有相当的法律水准。第二, 要专门 (至少占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绝大部分)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第三, 要能够代表本单位, 以本单位名义进行工作。否则, 他的身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将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3.2 律员在行政机关律员在行政机关, 则是政府部

门的法制工作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内的组成人员, 但他并不包括人事部门和审计机关等一般组成人员。因为律员具有法律性和专门性, 而即使是法律专业性、法律专门性或专门的法律事务性, 亦并不能动摇法律事务的综合性, 需知律员还有一个特性是他的代表性, 代表性又可以分为对内代表性与对外代表性, 所以, 其它不具有综合性质的政府职能部门内的组成人员一般是不属于律员范畴的。但是, 这些政府职能机关内设置的综合法律事务部门, 如行政科、综合科、法制科或监察科等内的组成人员, 因为由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可以拥有直接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监察尤其是具有行政复议等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可以划入该政府职能机关律员的范畴。当然, 他们所作出的法律文件的程序性审查、审核和批准, 以及法律行为的被监察和认可等行政内部行为, 并不影响和妨碍这些人员在该行政机关内的律员性质。

3.3 律员与政党政党是代表某一个阶级、阶层或集

团, 并为维护其利益, 实现其政治主张, 而结合成立的政治组织。在我国,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党, 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根本要求, 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执政地位由宪法予以确认和赋予。其它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的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参政党。它们是中国近现代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参与者或同盟军。政党的性质决定了它们的工作机构中并没有专门从事具体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 它们的工作形式是会议与书面文件, 它们的工作内容总是涉及政策、政治, 因此, 律员在政党中是不存在的。当然, 这并不影响每一个政党的组成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从政、依法参政或依法议政。

3.4 律员与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们国家组织机构中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它们在我国民主政治和法制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们依法从人民中选举产生, 代表人民决定内外大政方针, 并受人民监督。它们内部也设立法律综合工作部门, 但是应注意, 它们的法律综合工作部门无论对内对外都不具有代表性, 亦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制委员会, 一般地, 并不能代表人大及其委员会, 因此其组成人员相应地不具备律员的性质。因此, 律员的工作单位范围也未将人大及其常设机构包括进来。

3.5 律员与司法机关在我国, 司法机关包括国家的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从某种意义上说, 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等。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属于政府组成部分和行政机关序列, 而律员的工作单位范围含及行政机关, 因此, 这里所谓的在司法机关中并不论及它们, 而主要涉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知道,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内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在依法从事对内对外法律活动, 无不是代表本级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的, 甚至可以说, 他们无不是代表国家进行审判或检察活动的, 因此,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说, 将律员的工作单位范围包括进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内的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 并非没有道理。但是, 将律员的工作单位范围含及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内的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 在理论上毫无意义, 相反, 只能带来概念上的混淆和紊乱。

因此, 律员的涵义将以上单位的组成人员排斥在外是必要的和理所当然的。故, 本文在论述律员一词的工作单位时, 也未将司法机关包含进来。

4 律员的基本任务

律员的基本任务, 亦可称为律员的职能或职责, 这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律员自身所在的工作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因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的性质各不相同, 因此, 相关单位的律员的基本任务也相应地各不相同。由于从社会广泛程度的原因考虑, 在这里, 笔者择要就企业和行政机关两者各自律员的基本任务作一简要分析。

4.1 企业律员的基本任务企业内的律员, 其基本任务

大抵是:第一, 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性是律员行为的第一特性。维护本企业的利益是律员理所应当的基本任务, 但这项任务受合法性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的利益即使再大, 律员也不能去维护, 恰恰相反, 不合法利益越大, 其违法性也就越大, 而这与律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是格格不入的。第二, 维护本企业的根本利益。在企业律员的具体法律事务中难免会遇到企业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本企业内的局部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企业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冲突的情形。这时的律员就应依法权衡利弊, 通盘考虑, 把利益的最大化与损失的最小化, 以及利益的短期效应与长期效应等结合起来衡量, 从根本上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合法地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第三,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由于企业的本质决定, 企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往往总是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 进行相应的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而本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国家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一些抵触。这时企业的律员应及时运用自己所学到的和所掌握的法律知识, 或者提请企业单位有权主管部门及人员将企业的经济行为或经营管理行为纳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轨道上来。简而言之, 律员的任务就是努力使本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合法性。这也是维护企业根本利益要求所决定的, 同时也是律员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第四, 依法建立和健全企业内的规章制度。现代国家管理的最大特点在于法治化, 现代企业的内部管理的最大特点在于制度化。因此, 律员的首要任务是依法建立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其次应在此基础上健全和完善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当然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充分和有效的配合, 尤其是涉及某些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部门规章制度, 更离不开相应部门的大力协助和广泛参与。但由于工作侧重点的不同, 律员对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尤其要把握其合法性。否则, 律员的身份将混同于文员或企业内部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4.2 企业律员的工作方式企业律员的工作方式或工作

范围是:第一, 解答法律咨询, 就本企业单位主管人员业务上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第二, 草拟、审查本企业单位的法律事务文件。第三, 参与本企业单位的重大经济合同及重要经济活动的谈判。第四, 代表本企业单位参加诉讼, 参与纠纷的调解或仲裁。第五, 参与本企业单位的决策, 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进行可行性论证。第六, 组织并且代表本企业单位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 注意培养和提高本企业单位主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等等。

4.3 行政机关律员的工作任务行政机关的律员, 因为

隶属行政机关领导, 从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 因此, 其任务和职责基本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具体工作需要分配和确定的。但由律员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 律员在行政机关中应着重于下列法律事务:第一, 就本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 或者应本行政机关领导的要求, 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第二, 为本行政机关草拟、发布规范性文件, 或者对本行政机关正在进行草拟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第三, 依法依职代表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调解、行政处分, 尤其是进行行政监察和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第四, 代表本行政机关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 向本行政机关领导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 就本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提供法律建议。第六, 接受本行政机关领导指派, 代表本行政机关参加诉讼, 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等等。

5“律员”一词的辨析及其现实意义

5.1 律员一词的概念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试着给律员

一词下这样的定义:律员, 是具有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准, 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行政机关内部依法依职权代表本单位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以上律员概念中的“相当的”一词, 是相对于律员所在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的整体法律水平而言的, 即在律员所在单位中, 律员的法律水平应该是“相当的”高。比如, 某单位全体人员的平均法律水准为中等专业层次, 那么, 该单位的律员就应该具备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层次以上;如果某单位全体人员的平均法律水平为法律专业大专层次, 那么, 该单位的律员就应该具备法律专业本科层次以上, 依此类推。另外, 有人可能会问:用人单位内部法律职员、单位内部法律顾问、单位法律工作者或单位内部律师代替律员一词, 行不行?笔者认为, 在某种场合下, 可以暂时替代, 因为它们都比较准确地把握住了律员的实质和性质,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但是, 它们毕竟仍然都缺乏概括性、严谨性和完整性, 因此, 用它们当中的任何一个词完全代替律员一词则是完全或绝对不行的。

5.2 律员一词的现实意义律员一词概念的界定与律

员职业的形成, 准确地说是对律员职业现实存在的明朗化, 有着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 可以更加有利于清楚地认识到律员职业的现实存在, 了解其特点及其基本任务。第二, 可以更加有利于律员充分发挥其法律专业所长, 以更好地更充分地更全面地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三, 可以更加有利于企业单位的经济建设, 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的民主法制建设, 更加有利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 更加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律员所在单位主管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整体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2.法律顾问的职责 篇二

【关键词】浅论;企业法律事务;特点;功能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也日显重要。那么,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有哪些职责特点及功能呢?这里浅作论述。

一、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设立、规章制度建立、合同签订、重大问题决策等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这些都要依法进行。这是企业为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采用的重要方法和依据,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具体延伸。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不依法办事,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责特点

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根据国家《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制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根据上述职责分析,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知识产权的管理,商业秘密的保护,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于本企业的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主要工作放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过程之中,依法行事,避免漏洞和失误发生。企业登记、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均是将预防放在重要位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主要内容。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合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企业经济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主要功能

根据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以及其职责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预防功能。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办理企业登记各种事务,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知识产权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代理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咨询等,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權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大量的事实说明,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做得越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越高,企业越有可能正常、健康地发展,越可以避免许多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相反,企业越忽视法律事务工作,企业经营人员法律意识越低下,企业的法律纠纷越多,经济损失越大,甚至还会陷入一些不法之徒设下的法律陷阱。

作者简介:

沈尚超,经济师,大学本科,山东省滕州市兖矿鲁南化肥厂

(作者单位:兖矿鲁南化肥厂)

3.浅谈法律顾问的职责 篇三

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的最为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规化。也即运用法制的手段,在经济往来和经济生活当中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和打击不法侵害。而要达到这个目的,也就很有必要在企业当中设立一个法律顾问,我现特就法律顾问在现代企业中的地位没有健全的法制也就没有完善的成功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凭借的即是由法律调整的经济手段,而法律手段必然会使通过法律调整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也就为法律手段介入企业经营提供和展示了更为广阔的天地。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救济是最终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经营中出现了问题,或与其他企业发生了纠纷,最终的、最有效的途径也是通过司法的法律上的诉讼来解决,这就要求企业至少要在法律上取胜于对方,否则,企业就会蒙受难以估量的损失,首先,设立法律顾问、加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经营的深层次的原因和必要性。这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国家头等大事,各行各业都在为此进行改革其次,法律顾问的概念和责任及社会功能。

法律顾问是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聘请,为聘请方就业务上的问题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办理各种法律事务而进行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责任是协助聘请方依法进行管理、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受托办理各种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的作用与好处

1.防患未来的法律风险

2.处理已经存在的问题

3.促进聘请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4.节约费用(预防损害发生的角度)。

5.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参谋。

6.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

7.企业目标管理的支持者。

8.商务合同的实践者。

9.企业自律制度的维护者。

10.企业内部纠纷的仲裁者。

11.业绩和风险的协调者。

12.企业合法权益的捍卫者。

律师提供法律顾问的服务有哪些

法律顾问包括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聘方建立法律纠纷预防机制、及时处理已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与聘方相关部门协作与配合。具体顾问方面如下: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客户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客户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要求,就客户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交涉函件,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客户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应客户要求监测与客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

8.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9.帮助企业客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0.协助企业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

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什么叫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均为法律顾问;狭义而言,法律顾问指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是传统意义的法律顾问。此外,想成为专职法律顾问,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什么

(1)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如公司职工条例、公司保密制度、保密协议、授权委托制度等。加强公司事前防范、事中执行、事后法律救济的法律预防能力。

(2)参与制定公司的计划和决策,通过决策前服务、决策参与和决策后服务等途径,预见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公司计划和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对公司经营项目可能发生的损失风险进行预测,提供相应的对策和补救措施。

(4)因经济合同是公司经济交往实现经营目的的方式,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协助公司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大多数人都认为法律顾问只能为企业减少损失,而不能为企业创造财富。其实,为企业

创造价值才是法律顾问的真正价值所在。赢了一场官司固然可以减少企业的损失,可是如果把引起纠纷的原因消灭在先,则企业不仅挽回了法律纠纷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为企业赢得了更多的机会和运行的顺畅,这对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无疑视很重要的。因此,法律顾问的作用不能仅仅直接从赢了一场官司、制定了一份合同来看,长远地,由于企业制度的完善、经营的规范化而给企业化解了风险、优化了运营,从而为企业创造了更多无形的财富才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真正价值体现——保驾护航。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因此,尽快培养和造就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熟悉法律并能掌握和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特别是法律专业高级管理人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迫切和重要。负责推行法律顾问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的副主任黄淑和指出,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企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缩小与国外企业的差距,首要的就是尽快具备与竞争伙伴同等的法律力量,这已成为提高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最近,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正在筹建中,相信这一协会的成立与发展会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与成熟,扭转现阶段企业法律顾问的压抑状态。

企业的明智做法是,让法律顾问从应诉、合同审查的幕后工作中走出来,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去,让法律顾问凭借其企业法律知识与经验,为企业完善各项制度、防范各 类风险,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法律环境中一路走好。

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有哪些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公司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3、参与起草、修订公司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

4、对公司员工、管理层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治意识,和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5、对新注册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6、对公司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7、对设计公司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8、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9、列席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10、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二)重大经营活动法律事务

1、参与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2、参与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3、参与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4、参与公司收购与反收购,配合公司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6、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三)其他法律事务

1、业务公司的资信调查;

2、作为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和仲裁;

3、其他代理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服务简介

一、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对顾问单位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顾问单位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经济合同,提供法律和政策上的参考意见。

4.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5.协助顾问单位管理经济合同,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

6.为顾问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 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报告。

7.为顾问单位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 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 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8.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9.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0.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1.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12.根据顾问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公司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13.参与顾问单位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14.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15.协助顾问单位设立法律室,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为顾问单位设立企业、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4.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各类公证。

5.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房管、商标、专利等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等手续。

6.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7.代理顾问单位办理房地产开发、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

让转让、一二手楼宇买卖、楼宇按揭、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涉及的有关手续。

8.代理顾问单位办理进出口贸易、保险信托、海商海事、海外投资、国际运输、技术

转让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9.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诉讼法律事务

1.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3.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二、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本所指派顾问律师专人或专门成立顾问小组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2.每月与顾问单位负责人会晤,为顾问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方案。

3.每月与顾问单位电话联系,全面了解顾问单位现状,以便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

4.顾问单位可随时与顾问律师联系,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

5.顾问律师可通过电话、传真、面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6.如顾问单位有特别要求,双方可协商确定。

三、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1、执行《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

2、法律顾问费根据企业规模、律师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合理协商,广州市企业一般为人民币1,0000元--100,000元/年,广州市以外企业另行约定。

3、顾问单位委托本所代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由双方另行协商。

4.法律顾问岗位的工作职责 篇四

1、仲裁、诉讼代理;

2、接受公司各部门的法律咨询;

3、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查及起草;

4、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处理;

5、知识产权维权;

6、投资并购;

7、其他日常法律事务。

任职资格:

1、本科学历,法律相关专业,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具三年以上企业内同等岗位职务;优秀的应届研究生也可以考虑。

3、能熟练处理公司各类法律事务,在诉讼、仲裁代理、合同审查起草、劳动纠纷处理、经济纠纷处理、知识产权维护、投资并购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5.美容顾问的职责 篇五

一、顾客的管理

二、美容环境的管理

三、商品库存的管理

四、美容师业绩的辅导

五、美容师技术手法销售的训练

六、内外场业绩的达成与协助者 具体内容:

1、根据公司每月的目标业绩,达成业绩分解,分解到顾客,包括销售目标和消耗目标

2、维护顾客,管理预约,会员客户服务完预约下次时间,并详细记录此次消费、消耗、铺垫情况。非会员实行一三五跟踪服务。

3、熟练掌握会员手册、项目手册、店内所有的项目专业知识,项目流程、项目功效、项目销售话术。

4、把顾客进行分类管理,掌握所有顾客基本信息,需求,消费情况,教育顾客,引导顾客进行消费。

5、结合公司促销方案,和美容师分析顾客,进行业绩指导

6、处理服务流程中的应急问题,给顾客解疑答惑,对美容师进行专业指导,及时处理顾客投诉。

7、根据店内销售促销的主题来调整展柜的产品,前厅的布置。

8、配合库管对沉积的产品做出适时的销售方案,或反馈给公司。

9、协助主管或经理做内场卫生检查监督,组织晨会、晚会配合店经理工作

6.法律顾问的职责 篇六

关键词:总法律顾问,理念创新,体制创新,方法创新

一、前言

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以下简称:总法制度) , 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进, 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 确立了基本制度, 构建了组织体系, 壮大了人员队伍, 取得了巨大成绩。

二、几点矛盾

(一) 西方引进与本土扎根

总法制度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一种制度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政府的高度重视, 总法制度的建设环境已基本具备。

(二) 政府主导与企业自觉

西方国家总法制度是出于经营需要、依靠经营者的自发行为来推动的;而我国的总法制度是政府基于维护国家出资人利益而强行推动的。在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制度, 要找准政府推动与企业自觉的结合点, 对总法制度不断总结反思, 适时变革创新。

(三) 组织构架与功能建设

这是形式和内容的矛盾, 也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各中央企业几乎都配齐了总法律顾问、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但是, 总法仍是兼职的居多, 机构设置也是合署办公的居多。这种组织构架只能说是初步到位, 只是解决了形式问题。关于其功能建设, 却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 与目标的差距还是不小。

(四) 法定职责和履职能力

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制度, 首先是通过规章制度来明确总法律顾问 (以下简称:总法) 的法定职责。一方面, 法定职责是普遍要求, 要把普遍要求与特定条件相结合,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 由于总法在专业背景、任职经历、职级地位等各不相同, 履职能力也有很大差异, 总法要充分挖掘内在潜力、整合外在资源, 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 切实提升履职水平。

三、理念创新

(一) 从“权益保护”到“价值创造”的理念转变

通过运用法律工具, 不但可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还可以助力企业的战略实现、品牌增值和自主创新, 为企业创造价值。这不仅是理念创新, 更是在岗位定位上, 从权益保护到价值创造的根本转变。

(二) 从“法律服务”到“法律管理”的理念转变

长期以来, 法律救济、法律服务被视为法务管理的主要功能。当前形势下, 这种理念已不再适应企业发展要求, 要实现从“参与型”向“把关型”的转变、“事务型”向“管理型”的转变、“事后处理”向“事前防范”的转变、“被动指派型”向“主动谋划型”的转变。在做好合同管理和诉讼工作的同时, 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规章制度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改革重组和法律风险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 大力推广“标准化”和“信息化”的工作理念

实现法律事务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是一项管理创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通过网上平台, 建立规章制度、合同管理、知识产权、风险信息等业务流程和数据系统, 促使法律管理工作融入“日常管控”, 对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具有良好的现实意义。

四、体制创新

(一) 岗位设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规定, “大型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 这一要求是“柔性”的。实践中, 大概分为三种情况:较好的是企业完全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了独立岗位, 责、权、利也基本到位;第二种是变相设置, 责、权、利不到位, 岗位由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他高管兼任。第三种是根本没设、也不打算设。鉴于总法岗位的监督特性, 出现后两种情况也不足为怪。

笔者以为:必须强调总法的独立性, 由国资委提出“刚性”的岗位设置要求。

(二) 职级设置

把总法定位于企业高管, 是推行总法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原则。但这个高管是虚置的, 没有明确、权威的界定。实施过程中, 总法的具体职级、待遇在各企业悬殊很大, 极少数是班子成员, 大多数相当于总经理助理。试问:“总法不进班子, 由企业自己聘任, 如何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在国有企业, 总法进不进班子, 绝不仅是总法的个人职级和待遇问题, 更是事关法律工作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地位问题, 是事关总法能否权职匹配、有效组织开展法律工作的问题。总法不进班子, 与推行总法制度的初衷不符, 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 无法满足建设国际化中央企业的发展要求。

笔者以为:必须强调总法进班子, 这是总法制度建设的方向。

(三) 上级派驻制

中央企业几乎都是国有独资企业, 绝大多数连董事会都没有, 国资委是惟一的出资人代表。把总法对“一把手”负责, 变为对“出资人”负责, 就是总法由国资委选拔、任用、考核, 并单独向国资委报告工作。这样, 有利于总法放手开展工作, 更好地实现监督职能。

笔者以为:应参考国外经验, 采取上级派驻制。

五、方法创新

(一) 介入工作流程

总法律要更好地开展工作, 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 比如要获取相关信息、参与具体流程、行使相关权利等等。否则, 即便有再高的法律执业水平, 也很难发挥作用。要明确规定企业决策, 总法律顾问必须参会;重大决策必须有总法的法律意见书;规章制度及重要合同生效必, 须有总法的签署意见等。

笔者认为:总法必须介入工作流程, 从公司决策程序、经营程序中发挥把关、防范作用。

(二) 岗位体系开放

鼓励总法、法律顾问兼任企业的董事、监事、董秘等各类职务, 让他们有更广大的岗位空间和更广阔的施展舞台, 这是法律工作全面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的有效途径, 也有利于法律人员队伍的凝聚、培养和成长。

六、结语

7.试论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篇七

关键词:政府法治;法律顾问;律师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里谈到要建立普遍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法治政府建设注入了强有力人力资源基础。但现实中对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还认识不够。有必要加以研究。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立法、涉法信访、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参与调处社会矛盾以及代理政府参与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其作用主要有: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当好立法助手。立法是利益的界定和分配,立法的过程就是各利益主体相互博、相互妥协的过程。因此,立法者必须具有中立性才能把握好利益在立法中的协调。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相比公职律师或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而言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因此也具有较强的中立性。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立法的过程中更能考虑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或公共利益,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2001年2月28日重庆市人大委托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起草完成《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全国开创律师受托起草地方性法规先河之后,委托立法已成为各地人大改革立法模式的一大趋势,特别是委托律师起草法案的情况越来越多。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学教授等更有可能接受委托起草法案或对其他单位起草法案提出意见,从而使地方立法更具合法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为政府重大决策当好参谋。能进入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教授,审判人员等均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处理诉讼和非诉讼的实践经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参与政府组织的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专业性决策的研究会议,对重点工程、政策处理、投资、采购法律风险等提供法律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和支持。

(三)为行政执法把关。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时机,但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行政争议越来越多,并呈现数量大、法律关系复杂、解决77难度大等特点。一是行政案件增多。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参与经济社会活动越来越多,同时人们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满越来越多,政府不断成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因此,政府需要政府法律顾问代表政府出庭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决定。如奉化市原奉帮服装城征地拆迁案件中,百名群众状告该市工商局财产侵权,律师全程介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直到案件圆满解决。二是突发事件或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在面对突发事件或群体事件时,政府需要法律顾问从法律角度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防止过激事件发生。三是征地拆迁工作矛盾多。征地、拆迁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难点。人民群众法制意识越强,征地拆迁的法律程序越严,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也越多,这些需要配备专项的法律顾问帮助政府妥善处理,以减少纠纷,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政府法律顾问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

能运用法律手段为政府定期排查、及时调处、妥善解决诸如土地使用、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劳动争议等各类矛盾纠纷,担当起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独特的法律桥梁。如2003年至2005年期问,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共办理市政府及各部门转来函件近600份,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580余件,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及民事案件60余宗,收回财政欠款近亿元。其中,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在深圳市大型国企国际招标招募改革工作、农村城市化的工作、地铁四号线、南坪快速等重大市政投资项目事宦、市财政周转金欠款案等多起重大事项中直接承担具体法律事务或出具法律意见,为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大作用。[1]

二、大力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中国律师业经过30年突飞猛进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律师业目前已基本建立起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职业律师队伍。中国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中国律师业的专业化仅仅最近几年才成为讨论的焦点。一些小的律所或欠发达的地区的律所,主要还是从事刑事辩护和简单民事诉讼。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证券、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投资、涉外等业务逐渐成为律师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只有专业化才能深入化,因此,在东部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逐渐朝着专业化发展。以深圳为例,深圳的法律服务市场目前比较成熟,许多律师事务所都是自愿改制为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是律师业专业化的又一体现。建立律师、法学教授等人员参与政府法律顾问不仅有利于提高参与者整体行业的社会地位,有助于律师、法学研究业务的发展,而且有助于提高律师、法学研究者行业专业化、社会化分工程度,有助于律师行业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另外,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律师、法学研究者参政议政。目前,我国律师参政议政的主流渠道是通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转而担任国家机关官员以实现参政议政而言.其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能获此资格的毕竟仅限于少数律师,其影响尚不广泛。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考虑传统方式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应当成为律师同仁们关注的另一种参政议政式。正如孔子所言:“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政”。律师可以凭借其担任政府“高参”的特殊机会,参与国家的执政与施政过程,并以此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2]同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是加强律师队伍统一管理,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更好地发挥律师的社会功能,无疑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法律顾问是律师业一项新型的法律服务。无论从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还是从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都是非常必要的。

三、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法律顾问,尤其是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已然成为政府的高级智囊和参谋,为政府分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律师等法律专业群体在为政府服务中具有独特优势:

(一)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运用精通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的优势,为政府决策和履行职责提供合情、合理、合法、科学、高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这些前置性法律服务,直接影响和渗透到规范性文件制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等众多领域。同时,在参与政府重大项目投资的法律可行性论证、重大决策的研究咨询过程中,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手段促进依法行政机制的建立,确保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

(二)是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保障。由于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易于得到上访人的理解和信任,从而缓和了他们和政府的对立情绪,避免了过激行动的出现。律师在参与信访接待中积极引导上访群众按正常程序反映自己的问题,根据上访人的反映,分别按相关法律及政府规定给予解答,提出合理合法的建议,并为信访群众指出解决涉法问题的法律途径和方法。在解答过程中,积极宣传解释法律知识,耐心做好息诉罢访工作,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职业都不能替代的。

(三)是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要从根本上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首先要提高执行行政职能的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可以根据顾问单位的日常工作情况,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素质,保证其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从而从根源上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 程晓东、陈建红:“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体会与思考”,载《海南人大》2010年第5期。

8.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篇八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从实质上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更多的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却仅仅停 留在“打官司,找律师”上。殊不知,“杀人三千,自损八百”,任何官司都没有真正的赢家。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不宜去打“官司”。最好的办法是邀请法律顾问 介入企业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各个环节,最大限度预防和避免各种法律风险,推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但是,很多企业公司却并不清楚法律顾问就竟能为公司 做些什么。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主要分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法定的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即法律规定的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1、为甲方提供服务,就甲方在业务上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包括对甲方工作上、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或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方案,供甲方决策时参考。

2、为甲方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决定、声明、命令、规则、章程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

3、接受甲方的委托,参加甲方合同的谈判和签字,保证甲方的行为合法,并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诉讼活动、仲裁以及调解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该项甲方的委托作为个案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代理合同,并按商定之标准收取律师费(通常是在正常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优惠)。

5、对甲方在经营管理或其他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法律上的论证,并提供依据。

6、向甲方通报法制动向,提出相应建议或对策。

其二、约定的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指除法定工作范围以外,经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1、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协助甲方在内部管理过程中将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上升为法律手段,从而提高甲方的管理水平,使甲方的工作规范化、合法化。

2、协助甲方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并协助培养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才。

3、开展法制宣传和进行法律培训,提高甲方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9.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的问题及对策 篇九

关键词:法律顾问;实务;分析研究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相关部门就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此规定明确了企业从事法律顾问事务工作专业工作者的资格实行准入的控制,以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同时在我国范围内也实施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的考试,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开始不断走向规范化以及制度化。本文作者通过分析研究针对企业的法律顾问实物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提升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率。

1.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所履行的职责总体而言只存在下面三种内容:即配合企业相关部门对职工实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代理企业的非诉讼以及诉讼活动;开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咨询,部分企业法律事务组织制度存在不健全现象,专业工作者尤其是高素质企业法律人员还非常欠缺。组织和人员仅仅为载体,只能才为内核,假若企业法律顾问长时间不能有效发挥复合自身应该有的职能,就绝对不能培养一支高素质企业法律顾问团队。因此,企业法律事务组织与工作者现状为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发挥还不科学的重要原因,在某种程度上说也为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发挥还不是特别到位所诱发的结果。

2.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问题的原因

第一,企业的法律顾问事务组织和企业生产、人事以及财务等传统部门有着很大的区别,对于绝大多数的企业来说,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为全新部门,企业法律顾问为全新的岗位,很多企业领导者虽然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律相关事务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过在具体的工作者,却不知道怎样应用企业法律顾问,在一定程度上只有和法院打交道才为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做的事,部分应该由企业的法律顾问所履行的职责,按照以前的管理惯性,通常分解至别的有关部门或者临时的制定专业人员去解决。

第二,就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角度而言,因为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关制度起步时间相对欧美发达国家而言还非常晚,企业法律顾问的素质普遍不是特别高,其资历也还远远不够,更不要说能够进至高管层总企业法律顾问,很多甚至连中层干部序列也没能进至,其企业法律顾问相关会议没有资格参加,而决策过程更是还缺少一定的了解,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着企业法律顾问能够有效发挥其职能。

第三,就全世界的角度以及历史的角度而言,现阶段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存在的问题并非没有原因。欧美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从上世纪初期就开始出现,到上世纪末已然非常成熟,企业法律顾问事务部门由原先做善后工作的解决问题的部门,跃升至企业关键的、职责非常重要的管理部门,期间花费了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很多企业法律顾问为市场经济以及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产物,为市场经济法制化的體现与要求,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法律顾问几乎无时不有或者无处不在。几乎可以这样认为:只要存在企业与市场交易的地方,就一定存在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实际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并非特别成熟,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只能真正到位也应该有一个时间演变的过程。

3.解决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3.1企业需要为企业法律顾问不断履行只能创造平台

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更新观念,充分认识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关职能,有目的性的发挥企业法律事务组织的作用,为单位法律顾问能够真正履行平台不断发挥职能,培育企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企业一定要构建有关制度,让法律事务组织在企业中有非常明确的地位,充分保证企业法律事务能够由企业自身的法律顾问对其进行处理,如果涉及到法律相关问题的经济事项,一定要保障企业的法律顾问能够全称参加,对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要不断利用发挥企业的法律顾问作用,保障决策能够真正的有法可依,避免决策出现法律风险;充分保障企业经济活动有法可依。

3.2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发挥好现阶段职能,同时将工作逐渐融入至企业经营活动中

对于任何组织而言,普法为基础性的工作,更为企业法律顾问需要履行的职能之一,利用讲课的方法,能够有效促进法律事务和企业经营管理的逐渐交融和渗透,亦为树立好企业法律顾问现象,不断提升自身素质的重要机会。虽然企业的法律顾问相关工作以事先防范为主,而事后的补救为辅,其调解、诉讼以及仲裁并非是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不过参与此类诉讼与非诉讼工作,一定是企业法律顾问重要功课,一定要不断提升自身参与诉讼的业务能力。同时利用事后补救,可以合理的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的防范意识。

3.3企业法律顾问需要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只是通过相关资格考试还不够,如果不经过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千锤百炼,不可能能够真正胜任执业的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者的基本知识应该涵盖下面几个方面:首先是法律素质,此为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素质;其次是企业管理知识与其他设计企业的经营管理知识;再次,企业所属行业知识;最后为企业所在行业的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必须非常了解。

4.结语

10.法律顾问的职责 篇十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

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 我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界把亚里士多德的经典逻辑三段论作为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推导工具。即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法律规定;结论———法律适用。这样的一种推导模式, 既符合“逻辑是必然得出”的基本属性, 又符合“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的司法原则, 鉴于这样的优点, 我国逻辑学界和法学界开始把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领域中, 特别是司法裁判实践中应用更为广泛, 长此以往便产生了“法律逻辑”这一交叉学科。法律逻辑的内容, 亦被局限于法律推理的范畴。

对于“法律推理”一词定义, 由于国内外专家学者视角不同, 见解不同, 故而呈现多种观点, 总体来说, 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 逻辑推理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上的适用, 是抛开思维的内容而只关注思维的形式的推理模式。此种模式被雍绮等我国早期法律逻辑学者认可。

第二, 规范推理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规范推理, 此种模式被欧洲大多数学者支持和认可。

第三, 法律适用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技巧, 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 论证判决是否正当的一种工具, 是人们做出合理选择的一种理性行为。此种模式不仅被英美等国的学者广泛采用, 而且也被我国大多数法学和逻辑学者所接受。我国法学家沈宗灵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就写到: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没有法律推理, 就没有法律适用。

对于以上三种模式, 笔者认为, 前两种模式涵盖面较窄, 不够全面, 没有将法律推理的特点反映出来, 而且也没有反映英美法学家的原意。相比而言, 第三种模式更为适当。体现了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 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 并在案件事实基础上寻找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 进而得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说, 法律推理首先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活动, 另外, 它也是从案件事实出发, 寻找可利用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它是应用法律和创制法律的统一体。

无论哪一种模式, 都是以经典亚里士多德逻辑及现代数理等形式逻辑为基础, 以“必然得出”为要件。正是由于这些原因, 在很长一段时间, 国内不论是逻辑学者还是法学学者, 都把法律推理等同于法律逻辑。然而, 法律逻辑在推理之外, 还应当包括更加丰富的涵义。

二、法律推理的局限性

自中世纪以来, 西方学者仅仅把法律推理当作一个经典形式逻辑, 特别是经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直到近代, 当一些社会问题不能简单地运用逻辑的思维方式去解决时, 人们开始对形式主义的推理观表示怀疑, 学者们开始积极研究形式逻辑推理方式的不足。“逻辑推理模式”中以形式逻辑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推理的局限性亦日趋显现出来,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形式逻辑的人工语言与法律文本的自然语言之间无法准确对接

形式逻辑中, “思维的形式结构, 是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结合而成的符号系统。”其所使用的人工语言准确、简练、语义单一, 而法律语言作为一种自然语言, 由于其模糊、抽象、多义, 使得法律条文本身很难直接转化成为符号语言并运用于形式逻辑。在丰富的自然语言中, 推理和论证会涉及到诸多的语境因素, 不易被简单宣示为逻辑上有效或者无效, 也不易用单一的标准去应对复杂的法律推理, 因此二者之间很难准确对接。

(二) 形式逻辑无法识别和反驳“非形式谬误”

所谓非形式谬误, 也称“实质谬误”或“歧义谬误”, 是指结论不是依据某种推理, 而是依据语言、心理等综合因素从前提论证出来的, 这种论证形式在逻辑上不成立。比如一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为:还欠款1000元。是还 (huan) 欠款?还是还 (hai) 欠款?这种情形就会产生歧义, 这一歧义谬误就属于非形式谬误, 这一谬误涉及到案件事实推理, 却无法用形式逻辑进行解决。司法实践中, 由于语词、语意、语境的差别以及诉讼当事人情感、思想、陈述事实不同等, 导致非形式谬误层出不穷。这些非形式谬误的识别需要运用法律思维解决, 这种法律思维既包含对法律的深刻理解, 也包含对司法经验和日常生活经验的切身感触。

(三) 形式逻辑将内容与形式隔离开来阻碍法律逻辑的发展空间

形式逻辑为了使形式特点表现更为清晰, 将其从抽象思维的内容中抽象出来, 这无疑对我们把握法律条文或者法律问题的形式和结构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这种严格的形式化思维既不利于法律思维中的创新, 也不利于对法律本意和法律价值的保护。法律领域许多具有专业性、特殊性的问题, 属于非形式问题范畴, 需要实质推理予以解决。法律逻辑作为研究法律思维的重要工具, 要充分发挥其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就必须在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法律实践问题中拓宽视角, 寻求发挥其实践功能的空间。

首先, 法律具有“有限的不确定性”。在对大前提运用形式逻辑推理时, 其对相关性、准确性的论证以及论证的评估问题无法解决, 这就需要形式逻辑突破视角。否则, 法律思维将会受到束缚而难以有所创新, 立法和司法将会陷入一种机械和僵硬状态。其次,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 形式逻辑的有效判定规则在很多场合无法使用。比如在民事审判领域, 证据优势原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规则。最后, 形式逻辑的形式化推理无法涵盖司法过程中的全部推理。比如实质推理, 形式逻辑就无法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

三、法律推理向法律论证的演进

20世纪70年代, 西方逻辑学界兴起了一场由逻辑学家们发起的运动, 即“非形式逻辑运动”。它以批判性思维为特点, 致力于研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非形式化推理和论证的方法、规则和模式。作为一支独立的哲学分支, 非形式逻辑在短短不到40年的时间里, 已成为一个十分活跃的研究领域。20世纪90年代末, 国内开始有学者将这一思维模式引入法律逻辑研究领域。

(一) 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涵义

1. 非形式逻辑的涵义。

美国学者拉尔夫·约翰逊和安东尼·布莱尔提出:“非形式逻辑是逻辑的一个分支, 其任务是讲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释、评价、批评和论证建构的非形式标准、尺度和程序。”他们认为, 非形式逻辑之所以称为“非形式”, 主要是因为它不依赖于形式逻辑的主要分析工具———逻辑形式, 也不依赖于形式逻辑的主要评价功能——有效性。

非形式逻辑所关心的领域是自然语言论证, 它分为两部分: (1) 日常讨论, 如报纸社论上对公共事务的讨论; (2) 风格化的讨论, 即一定学科的论证、推论和认识论的特定领域的风格, 如不同的科学。这种关键的区分不是日常谈论与风格谈论的问题, 而是人工语言与自然语言的问题。不管谈论是什么, 后者是非形式逻辑的关注焦点。

2. 批判性思维的涵义。

批判性思维的概念直接来源于美国哲学家杜威的“反省性思维”:能动、持续和细致地思考任何信念或被假定的知识形式, 洞悉支持它的理由及其进一步指向的结论。20世纪40年代批判性思维被用于标志美国教育改革的一个主题;20世纪70年代,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教育领域兴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批判性思维运动”;20世纪80年代, 批判性思维成为教育改革的焦点;20世纪90年代开始, 美国教育各层次都将批判性思维作为教育和教学的基本目标。一个广为接受的、较易理解的批判性思维是“为决定相信什么或做什么而进行的合理的、反省的思维。”《德尔菲报告》中将批判性思维定义为“有目的的、自我调节的判断, 它导致的结果是诠释、分析、评估和推论, 以及对这种判断基于的证据、概念、方法、标准、语境等问题的说明”。《德尔菲报告》强调批判性思维的两个维度: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倾向 (或气质) 。质疑、问为什么以及勇敢且公正地去寻找每个可能问题的最佳答案, 这种一贯的态度正是批判性思维的核心。报告揭示出批判性思维的六种基本能力和七种倾向, 六种基本功能指:解释、分析、评估、推论、说明、自校准;七种倾向是:求真、思想开放、分析性、系统性、自信、好奇性、明智。

批判性思维带来了“逻辑的革命”。批判性思维与以往各种逻辑理论一样是研究推理、研究论证的, 但它带来了逻辑观念上深刻的革命。第一, 从形式转向内容。批判性思维不是对推理、论证进行形式分析, 而是大胆地把关注点从推理、论证的形式转向了推理、论证的内容, 直接从对各种推理、论证的内容分析中来揭示人们运用推理、论证的规律。第二, 将有效降为合理。批判性思维从合理的角度来评价一个推理、论证, 比如认识和表达上是否清楚、明白, 所做出的判断、解释或说明是否一致、理由或依据是否可靠、可信, 理由或依据与结论是否相关, 理由或依据以及背景知识等是否充分、是否足以得出结论等。第三, 从确定走向不确定。批判性思维打破了形式逻辑“正解答案”的神话, 启发、引导人们提出问题, 并努力寻求问题的答案, 从而形成广阔的思考空间, 力求使人们在广泛、深入地思考问题的过程中达到最佳的思维效果。第四, 从书斋走向社会。批判性思维与其说是一种理论, 更不如说是一种技能。批判性思维分析、研究的对象就是日常推理、论证, 它直接面对的就是日常推理、论证丰富多样的思维内容。日常思维、论证是批判性思维生命的源泉, 是批判性思维扎根的沃土。

(二) 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都关注于论证

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的关注点都在于论证。这种论证不同于形式逻辑中形式化的推演系统, 而是依据经验、实际, 运用人类自然语言所表述的论证。它们的性质和功能简言之, 就是“尊重论证”。这并不意味着现代逻辑研究中的形式论证和实际思维中的非形式论证相互对立, 与其说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兴起是对形式逻辑的突破与超越, 不如说非形式逻辑是研究如何把形式逻辑已把握到的逻辑法则更好地运用到实际论证中去。

逻辑方法对司法过程中法律论证的形式分析和评价颇为重要。因为法律论证合理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 裁决需从论述中推导出来, 所以说形式逻辑是基础性的。逻辑方法对分析法律论证的重要性在于, 它从逻辑的视角, 促成了基于证立论述的重构。在重构中, 必须、也必然纳入评价的论证中的隐含要素被明晰化。逻辑方法在评价中的重要性还在于, 它有助于确定裁决是否从论述中导出。如果一个形式有效的论述是构成证立的基础, 那么该裁决即是从该论述中导出。但逻辑效力只是法律论证合理性的一个必要条件, 但它本身不构成充分条件。

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是一种“似真论证”, 法律意义上的真理、真相、或真实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围内的, 即程序中被信息与证据所确认的“真相”。如果说程序提供了一次重塑过去的机会, 那么经过程序加工和确认的“真”, 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法庭上所出现的“事实”都不是那种作为物自体而存在的事实真相。法官只能根据他所听证和获得关于事实证据而判断决定。法官与其说是追求绝对的真实, 毋宁说是根据由符合程序条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 而就重构的事实做出决断。因此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是似真的, 其法律论证的结论具有可废止性。总之, 法律论证正当性, 除了形式标准以外, 还要求一定的实质标准。形式逻辑并不提供那些用以评估法律论证实质方面和程序方面的规范。而这就是修辞方法、对话方法等其他方法的用武之地。

总之, 以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为核心的法律论证, 是对传统法律推理为唯一内容的法律逻辑的必要补充。目前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律逻辑学, 笔者认为可以分为第一层次的法律推理和第二个层次的法律论证两部份。法律推理, 以“蕴涵”为特征, 强调“必然得出”;法律论证, 以“似真性”为特征, 强调“说服听众”。第二层次以第一层次为基础, 二者共同构成了法律逻辑的两个层次。

摘要:长期以来, 三段论式的司法裁判推理被作为法律逻辑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内容。随着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的兴起, 法律论证成为法律逻辑研究的重要内容。于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 共同构成了法律逻辑研究的两个层次。

11.项目实施顾问的职责精选 篇十一

1、根据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开展需求,结合信息技术特点,编制信息系统需求分析方案;

2、根据需求拟定信息系统或管理优化实施方案,并进行实施调研、供应商与信息平台调研论证;

3、完成信息系统项目实施立项、实施过程管理;

4、根据需求设计信息系统开发方案和开发需求,督促开发人员完成系统开发;

5、完成信息系统变更及新需求落地验证,编制项目移交文档,进行项目实施培训;

6、负责信息系统业务板块深入需求挖掘及持续优化。

任职条件:

1、3年以上信息系统实施经验,具有SAP实施经验优先;

2、具备完整的信息系统实施方法,沟通能力强;

3、能独立完成信息系统需求方案编制及开发方案编制;

4、熟悉ABAP、JAVA、.NET、Android开发语言一种或其他开发语言;

12.猎头顾问的岗位职责 篇十二

1) 与猎头顾问合作,参与招聘职位分析以明确搜寻的方向和目标;

2) 搜寻候选人,并且建立初步潜力候选人名单,整理推荐报告;

3) 协助猎头顾问进行候选人的面试、背景调查、上岗跟踪等工作;

4) 人才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及建设。

任职要求:

1. 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者可相应放宽);优秀应届生或1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猎头或招聘从业经验者优先;

2. 具有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与沟通技巧,医药、医疗、销售等经历者优先;

3. 具有快速、持续的学习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灵活应变性;

13.法律顾问的职责 篇十三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内容

(一) 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

企业法律顾问指的是通过中国统一考试并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后, 经由企业聘请, 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 也被称之为企业律师。

(二) 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特征

1.主要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后经由国家注册, 拿到执业证书的人员。

2.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的是以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法律服务, 要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中。

3.作为一名企业的法律顾问不仅要熟练的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给企业提供法律, 还需要给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提供计策, 因此就需要有很丰富的经济学跟管理知识以及生产技术知识, 要成为一名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4.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 属于企业的内部人员。

(三) 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任务

1.要从事企业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主要是跟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 比如说对于重大经营决策与经济活动要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审核或是参与到合同的草拟与章程规章制度等相关规范性的文件或是法律文书, 帮企业处理商标专利等相关的法律事务, 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 代理企业进行诉讼以及非诉讼的活动等。

2.协助企业的领导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与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个最重要的任务, 主要有两种方法能够实现企业的依法经营管理:通过本部门直接的管理活动, 比如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的管理, 对合同的管理以及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的管理等;通过间接的管理活动, 比如说利用参与以及建议咨询等方式来促使企业的领导人与企业相关部门依法建立以及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将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

3.要依法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 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 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代理企业通过诉讼或是非诉讼的方式来妥善的处理和化解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或各种纠纷, 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坚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要坚持依法办事, 保障企业要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这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特征, 同时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最基本的要求;要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要通过自身富有成效的工作来预防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主要是由企业的法律顾问职业性质所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要全力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如果说企业所某取得权益不合法, 那企业法律顾问要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进行纠正, 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 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与损失, 同时也违反了自身的职业道德跟责任。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

为企业保驾护航, 增强企业竞争力, 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能综合运用其掌握法律知识、管理知识和实务技巧, 结合企业的经营模式、财务状况、市场影响、行业特点等具体情况, 透彻地分析和预防法律风险, 权衡多种法律解决方案的优劣利弊, 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 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 进行有效地识别、规避和化解, 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和纠纷处理的成本, 有力地保障企业稳健、快速地发展。有利于企业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具体承办改制重组、招标投标、商务谈判、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工商登记及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真正融入到企业管理当中去, 从而杜绝了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 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有效地避免企业因法律意识不强而遭受经济损失。律师最主要的作用不仅仅是企业发生纠纷问题以后代理诉讼, 最重要的目的是对企业进行风险控制。一个好的法律顾问, 应该做到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 将企业法律风险消除在前期程序设计和规范执行模式中, 法律顾问不只是企业诉讼的一个职能, 而更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师。

三、总结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有效的参与到企业的市场竞争与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 这属于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 同时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是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的一项基本措施, 因此说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是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 履行身为一名企业法律顾问所应尽的责任, 已经不仅仅只是局限在对企业纠纷的解决, 在企业的决策以及经营管理预防等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企业今后的发展道路上, 企业法律顾问一定会成为企业决策者真正的策划参谋, 在企业法制化轨道上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

摘要:企业的性质以及经营管理模式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 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企业成为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要竞争主体, 已经不在附属于政府之下的生产单位, 而过去那种政企部分, 权责不清的固定企业单一的经营模式管理已经一去不复返, 企业的出发点跟落脚点就是市场, 已经不再依附着政府跟其计划, 市场经济属于法制经济, 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被纳入到了法制轨道上, 企业需要有一个能够给企业提供相关法律知识的法律顾问, 如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 充分的发挥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在企业内部找准自己的位置, 切实的给企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驾护航尤为重要。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经营管理,作用跟地位

参考文献

[1]袁德发.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J].科技信息 (科学教研) , 2007 (18) .

[2]赵富真.浅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特点和功能[J].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5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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