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鞍政办(2篇)
1.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鞍政办 篇一
【发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鞍政办发[2009]4号 【发布日期】2009-01-17 【生效日期】2009-0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鞍山市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办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精神,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协调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材料,对申报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统计汇总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负责信息披露。
(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定金融工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明确管理职能。组织辖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
二、经营管理和运作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应设经理室、综合部、客户部。
(二)财务制度、会计报表可参照省农村信用联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小机构、小贷款。贷款发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70%的资金应用于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金5%的借款人。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第1年原则上不分红,产生的利润作为公司的风险金存入合作的商业银行,不得作为资本金发放贷款。
(五)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3%以上的呆滞贷款,要召开董事会处置不良贷款。
(六)为提高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诚信意识和服务理念,实行规范管理,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应张贴“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告示。
三、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金融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要积极协调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利用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非法放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安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由市金融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管人员和与其合作的银行负责人进行谈话。约见谈话内容包括:提示风险、承诺责任、告诫违规处置后果等。
(三)小额贷款公司开业2个月内,公司股权要在指定的市级产权交易机构实行股权登记备案。开业2年之内不得增资扩股,需增资扩股时,须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报市政府审查批复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贷款台帐定期上报制度,统一纳入省、市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保证贷款流向的合规性。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额度确定,可参照地方银行机构的计提拨备办法,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贷款关系的客户,必须在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开立结算户或办理银行卡,并进行贷款业务的所有资金清算。贷款方故意进行的账户外资金清算属违规经营,客户有权拒绝贷款方发生的账外资金结算行为。
(六)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引入贷款保险机制,以规避经营风险。
四、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时,实行媒体公示制度。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二)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按要求向市金融办报送贷款利率、资金流向等业务报告表,定期向公司股东、合作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并按要求适度公开披露信息。
(三)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金融工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应按照省、市金融办考核内容,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的综合评价,并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及时沟通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鞍政办 篇二
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淄政办发电〔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1-6 执行日期:2008-1-6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19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新开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我市投资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经济管理水平的高度,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努力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的“八个必须”条件
从2008年1月起,我市境内新开工建设的各类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程序
市及区县、高新区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要按照《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今后新开工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先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中,需上报国家审批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要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其中,技术改造类项目报经贸部门,下同),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上述手续后,项目单位按规定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然后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项目单位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市及区县、高新区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协调,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环保、规划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各种审批和许可手续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应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实行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制度,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并及时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市及区县、高新区统计部门对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进行实地察看。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档案和信息公告制度。从2008年1月起,市及区县、高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途径,将总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项目的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及文号等情况按月向社会公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贸委按月向社会公告;按规定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有关情况,及时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五、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各项规定,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统计、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依法投资建设。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按时限办理各项手续,做好全方位服务。按照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引导各类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重点项目倾斜,加快投资结构调整,推动国民经济优化升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作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有关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部门,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市及各区县、高新区要通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统计、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不定期对新开工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贸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查实停止建设,由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统计部门要依据《统计法》和《淄博市统计条例》顶格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07)196号文件精神和新开工项目管理情况,于1月1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3183399),汇总后报市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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