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评优考核办法(试行)(精选5篇)
1.学生干部评优考核办法(试行) 篇一
**镇村干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村干部管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各村工作有序开展,形成创先争优的工作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双桥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纪律制度。
1、村干部要服从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凡推伪或不服从的经反映查实。扣1分。
2、村干部工作期间,严禁赌博、酗酒,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扣1—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3、村干部不得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社会不良现象。不得带领、指使、幕后操纵群众上访或激化矛盾纠纷,出现一次扣1—4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并追究法律责任。
4、村干部特别是联片包组干部要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及时查信访问题,掌握信访动态,有问题及时向联村领导汇报。因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办事不公等原因造成上访的出现一次扣1—3分。对群众上访知情不报或不做正面引导的,出现一次扣1—3分。
5、要全力做好平安创建工作,出现刑事案件的,扣2-5分,出现治安案件的扣1-2分。
6、村干部本人或直属亲属违反计划生育的,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本责任区信息通报不及时或不配合计生办工作的,扣1—3分。
7、村干部必须带头抓好产业建设和民生各项工作。不主动积极造成工作被动的扣1—3分。
8、村干部必须做好防汛防滑各项工作,应责任出现人员伤亡的扣3--5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二、村干部办事、汇报程序制度
1、村干部实行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制。村两委工作支部书记负总责。
2、村干部汇报工作,根据工作归口管理原则,先给联村领导、分管领导汇报。重大或紧急情况必须及时向联村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未及时汇报造成失误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3、群众请求村干部办理的事务,第一接待的村干部必须正面答复和解决,不得推诿。对重大事项和个人不能立即决定的事项,应先给当事人说明答复时限,集体研究后仍由第一接待人答复和解决。
三、考勤制度
1、村干部必须坚守岗位,因公、因私、因病需请假3天以内的,班子内部成员互通情况安排好工作;3—6天的向联村领导或分管书记请假;需请假7天以上的,必须提前2天向主要领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领导会议研究决定。未按程序履行手续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擅自离岗15天以上,视其为主动辞职,依照相关程序免去现任职务。村干部不在岗班子内部不及时向领导汇报的扣该村住要负责人1—2分。
2、村干部必须按时参加镇党政办通知的县、镇及本村两委通知的各类会议和活动,迟到的每次扣1分,旷会旷工扣2分。
四、财务制度
1、村级财务实行村财政代管。
2、村级财务由村文书经手,村主任一支笔签字。
3、开支在100元以上村主任提前与支部书记汇报,意见一致后方可支出。
4、凡村支部书记对开支有异议,不得入账。
五、公章制度
1、村支部公章原则由支部书记保管,村委会公章由村文书保管。
2、一般情况的证明、报表盖章,由村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集体资产处置,个人与集体之间经济利益各种合同协议等重大事项机关材料盖章,先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小组会议、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支部书记、主任会签后方可签章。
3、未经签字的盖章为无效印章,同时追究公章保管员责任。
六、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严格按照《双桥镇村级议事规则》执行,未按程序决策无效,造成严重后果,追究机关干部责任。
七、干部个人考核制度
(一)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村干部考核以100分为基数,采用百分比例和奖励加分的方法。
1、联片包组工作(40%)。根据联片包组工作考核结果百分比例得分。
2、村级工作结果(30%)。根据所在村年终综合考核结果百分比例得分。
3、作风及出勤(10%)。根据干部作风表现及各类会议及在村上开展工作情况考核得分。
4、民主测评(10%)。(1)镇、村级干部大会上组织测评百分比例得分(5%)(2)根据考评办电话调查本村农户反映情况档次得分(5%)。
5、岗位业务(10%)。根据不同岗位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依据机关部门的考核比例得分。
(二)、增减分因素。
1、工作突出,所在村被县、市、省评为先进的,每位村干部分别加1分、3分、5分。
2、单项工作在县对镇考核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加1分,考核后三位的扣2分。
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刑事、重大治安案件、群访的分别扣出2—5分。(考评办报会议确定)
(三)、考核方式。
坚持公平公正,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的办法,由考评办牵头按实质打分。考核结果在镇、村干部大会上公布。
(四)、考核结果运用。
1、得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等次。
2、得分在80—94分的为“称职”等次。
3、得分在70—79分的为“基本称职”等次。
4、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等次。
5、年终对考评为优秀的进行表彰奖励。
6、对不称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组织训诫。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免去现任职务。
八、其他
1、一至六项规定扣分项目及分值指同时扣村三职个人考核分数。
2、此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学生干部评优考核办法(试行) 篇二
继《哈尔滨市区、县 (市) 数字档案馆考核办法 (试行) 》出台后, 近日, 哈尔滨市档案局又制发了《哈尔滨市数字档案室考核办法 (试行) 》。办法针对全市各单位档案室信息化建设层次多样的实际情况, 明确了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及考核程序和方法, 突出组织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数据库建设、电子文件归档、档案数据管理与备份5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将进一步规范全市数字档案室建设, 加速实现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集成与共享。
3.学生干部评优考核办法(试行) 篇三
(2013年3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村干部队伍管理,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南郑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中所指的村干部,包括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班子成员,村聘用干部,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个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民自治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自治;党支部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一)村党支部书记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带领党员、干部和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强村级经济实力,帮助、指导农民增收,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尽快改变本村面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的目标。
2、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五好”目标,抓好本村党建工作,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壮大农村党员队伍,努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负责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
4、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带头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群众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5、负责村、组和村办企业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6、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综治、治保、计生等组织,支持和帮助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7、切实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
8、能很好的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日常工作及临时性事务。
(二)村民委员会主任职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2、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执行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服务体系,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合同定购等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3、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负责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展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5、教育村民依法履行服兵役、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应尽的义务。抓好综合治理,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与村之间、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
6、按照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定,负责依法筹集生产资金和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管理好本村财务,实行村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7、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决定和村规民约、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并及时向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8、能很好的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日常工作及临时性事务。
(三)、村监督委员会主任职责:
1、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集体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
2、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有权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务会议,对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定期和不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3、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5、对违反村务管理相关制度做出的决定、决策和报销单据提出修正建议,村委会须就具体事项进行复议或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
6、本村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经镇党委、政府同意,可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7、协助镇党委对村两委成员开展民主评议和考核工作。
8、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 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
第四条 村干部的报酬由县拨付、镇补贴、村自筹等形式组成。县财政局划拨到基层财政所,财政所根据镇党委的考核意见,定期直接发到村干部个人账户。其中报酬分为基础报酬和绩效报酬两部分,基础报酬占报酬总额的70%,绩效报酬占报酬总额的30%。
第五条镇补贴部分实行以奖代补,每年年终通过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给予不同等次的补助。考核优秀的予以奖励,不合格的予以处罚并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条各村可以在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的情况下,视本村经济状况从集体经济纯收入中提留5~10%作为村干部固定补助。
第七条考核结果适用
1、考核结果与村“三委”干部评优评先挂钩。考核结果以每年各村经济社会目标综合考核结果为准:综合考核排名后3位村的村“三委”干部,取消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2、考核结果与村“三委”干部的报酬挂钩。考核结果以每年各村经济社会目标综合考核结果为准:综合考核为优秀的村,该村干部领取90%的绩效报酬;综合考核为良好的村,该村干部领取70%的绩效报酬;综合考核为合格的村,该村干部领取50%的绩效报酬;考核为不合格的村,该村干部不得领取绩效报酬。
3、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管理使用挂钩。考核为不称职的,由镇党委提出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要向镇党委作出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后,第三年考核仍不称职者,是党(总)支部委员的,由镇党委免去职务;是村委会成员的,由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提出意见,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按法定程序罢免;是村聘用干部的由镇党委提出意见,村委会解聘。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试行)由中共谢谢镇委员会负责解释。
4.学生干部评优考核办法(试行) 篇四
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鄂考核〔2012〕1号
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及考核评价办法(鄂办发〔2010〕6号),切实做好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不含中央管理的干部)的考核评价。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市厅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第四条
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结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公务员考核一并进行。凡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的考核项目,各职能部门不再进行单项考核。确需进行单项考核的,有关部门必须向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进行单项考核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市(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实绩考核和各方面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方面评价包括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上级评价。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采取实绩考核、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上级评价等方法进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采取实绩考核、民主测评、上级评价等方法进行。第七条
实绩考核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下达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领导班子工作目标由省目标办在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市(州)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和相关数据的基础上,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与工作部署,结合市(州)领导班子届期目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近三年发展状况,与各市(州)协商确认后,于每年年初下达。
工作目标确定后,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一般不再调整变动。确需调整的,须经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领导干部个人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其完成工作目标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以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为基础,以班子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中与各自岗位相关的指标为主要考核内容,结合分工进行评价。
第八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包括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资源环境、文化建设和党的建设6个指标组(见附表一)。
根据省委、省政府区域发展战略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分类考核的要求,将市(州)分为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分别进行考核,每圈内细分为三种考核类型,不同类型考核对象的指标设置各有侧重。
武汉城市圈内,第一类为武汉市,第二类为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第三类为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内,第一类为宜昌市、襄阳市,第二类为十堰市、荆门市、荆州市、随州市、恩施州,第三类为神农架林区。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考核评价工作按照考核准备、自我总结、发布预告、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实绩考核、个别访谈、民意调查、上级评价、综合评价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考核准备。省考核办拟定考核方案,向各市(州)发出考核通知,抽调政治强、业务熟、作风实的干部组成考核组,集中培训后,向各市(州)派出考核组。考核组具体职责是:指导市(州)召开考核测评大会,组织填写并回收各类考核测评表;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考察,调查核实市(州)目标责任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市(州)目标考核报告;完成省考核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自我总结。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工作目标进行自查,形成领导班子和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本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推进基层党建、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字数一般在5000字左右。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本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个人政治思想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字数一般在3000字左右。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应在领导干部大会召开前提前3天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
发布预告。考核开始前3天,考核组将考核时间、对象、内容、方式及考核组联系方式向社会预告。各市(州)负责筹备召开领导干部大会,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领导干部大会上主要领导的主持词及讲话,干部名册,谈话人员名单,本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及其他所需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述职述廉。召开市(州)领导干部大会,市(州)主要领导主持,考核组组长就考核工作作讲话。市(州)党委主要领导代表党政领导班子作述职述廉报告,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或书面述职述廉。参加会议的人员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为:
1、市(州)党委委员; 2、市(州)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州)级领导干部;
3、市(州)纪委领导班子成员;
4、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
5、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6、部分担任过市(州)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7、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组织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根据设置的评价要点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填写《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和《市(州)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见附表
二、附表三),作出总体定性评价。党政领导班子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测评票由考核组负责回收并汇总。
第十五条
实绩考核。由省目标办会同省统计局等单位,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统计、核准,并计算出量化得分。
考核组通过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实物等,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采取专项调查、数据核实、委托专项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第十六条
个别访谈。考核组通过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听取对现任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了解市(州)本工作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个别访谈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内容。
个别访谈的对象为:市(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州)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市(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考核组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考核报告。
第十七条
民意调查。由省考核办在适当时候委托省统计局在“两代表一委员”、城乡居民中开展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的满意度调查。各市(州)参加调查人数不少于500人。民意调查得分中,“两代表一委员”、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民意调查的权重分别为40%、30%、30%。民意调查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见附表四)。调查汇总结果交省考核办。
第十八条
上级评价。省委全委会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工作进行的评价,由省考核办组织实施;市(州)党委书记对党委副书记(不含市<州>长)、常委及市(州)长对副市(州)长工作进行的评价(见附表五),由考核组组织实施。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要点相同。第十九条
综合评定。省考核办在征求巡视组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市(州)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上级评价等结果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分析,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报省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计分与等次评定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分项考核得分及考核评价总分,均按百分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得分=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20%+上级评价得分?10%+民意调查得分?10%。
党政正职考核评价得分=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分?60% +民主测评得分?20% +省委全委会评价得分?20%。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考核评价得分=个人实绩考核得分?50% +民主测评得分?30%+党委(政府)班子正职评价得分?20%。其中,在党政班子交叉任职的,其正职评价得分按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各占10%计算。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实绩考核得分=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分+领导干部个人分管工作创优同比加减分。
第二十二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选择好、较好、一般、差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中选择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分别按照1、0.8、0.6、0.4的系数加权计分,弃权票不计票、不计分;领导班子民意调查中选择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的,分别按照1、0.7、0.4、0的系数加权计分,选择“不了解”的不计票、不计分。第二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根据各市(州)考核评价得分,在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分别排序,并按30%左右的比例确定“好”等次。
民主测评中,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好”得票率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才能评为“好”等次;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应评为“一般”以下等次;“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评为“差”等次。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党政正职考核评价结果分别在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原则上领导班子被评为“好”等次的,党政正职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地党政领导班子中分别排序后,按规定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的,班子其他成员分别按20%、15%、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民主测评中,领导干部“优秀”得票率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才能评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一般应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定等次。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的考核评价等次,由省考核办提出建议方案;其他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等次,由市(州)党委根据省考核办反馈的情况,研究提出考核评价等次建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经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领导班子当年不得评为“好”、“较好”等次;党政正职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党风廉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有被“一票否决”的;
(二)辖区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一次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分管部门和所辖县(市、区)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或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审(侦)查的;
(五)有其他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受到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等次确定: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
(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受到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等次确定: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当年,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涉嫌违犯政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行政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委、省政府每年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并对评为“好”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设立考核进位奖,对分别在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综合进位排名第一的市(州)进行表彰。采取适当方式,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
考核被评为“好”等次的市(州)党政领导班子,予以嘉奖,并给予集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好”等次的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并给予集体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奖励所需经费从省政府专项资金中列支,由省财政厅核定后下拨各地。领导班子的集体奖金原则上用于工作经费,不发放给个人。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转化为公务员考核等次。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时,在提供参阅的干部名册上需标明近三年考核评价等次结果;确定考察人选时,应综合考虑民主推荐得票情况和干部近三年考核评价结果,按民主推荐占60%、近三年考核评价平均值占40%的权重量化计分,进行分析比较,综合考虑。讨论决定任用人选时,应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历史地、全面地看待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近三年考核评价结果。第三十二条
被评为“一般”、“差”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委、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其中,被评为“差”等次的、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由省委领导和省委组织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工作调整,不享受考核奖金,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级任职,两年内不得提拔。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所在单位党委要报专题报告说明情况。第三十四条
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建立考核评价工作档案,考核评价有关资料及时移交干部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实行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隐瞒问题,泄露秘密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考核评价对象应当正确对待考核评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其考核评价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八条
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数据的单位应对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真实、准确。对故意违反规定,导致数据失真,影响考核评价结果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要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考核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考核评价对象对考核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考核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考核办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反馈复核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当年开展换届考察和巡视的,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参考换届考察和巡视的相关结果,形成考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市(州)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省管干部的考核评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州)参加考核其他省管干部的范围:市(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其他副厅级以上干部;县(市、区)委书记。
第四十四条
市(州)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其他同级省管非领导职务干部参加全市领导干部大会测评,其考核评价得分构成:
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正职考核评价得分=民主测评得分?80%+党委班子正职评价得分?20%。
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考核评价得分=民主测评得分?70%+班子正职评价得分?30%(党委、人大班子正职为同一人的,其得分按党委班子正职评分计算)。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考核评价得分=民主测评得分?80%+党委班子正职评价得分?20%。
其他同级省管非领导职务干部考核评价得分=民主测评得分?70%+班子正职评价得分?30%。
班子正职评价要点与市(州)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要点相同。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委书记参加本县(市、区)的领导干部考核,不确定其考核等次,将其民主测评结果等考核情况报有关市(州)委组织部,由各市(州)委确定考核等次,并按照县(市、区)委书记总人数15%的比例确定“优秀”对象,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第四十六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考核评价,在评定等次时一般定为称职;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评价,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第四十七条 凡7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党委或组织部文件为准,下同),可以参加当年考核。6月30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参加当年考核。第四十八条 挂职和下派干部、中心工作借调人员的考核,由本人写出工作总结,经挂职单位或下派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并写出评语,将有关材料送交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意见。
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学习培训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学校)提供。
公派出国人员,如无特殊情况和问题,可由所属单位暂时提出称职(合格)等次,待回国后,根据本人在国外的实际表现,再确定考核等次。
因私出国和因病长期(半年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当年不参加考核,也不确定考核等次,以写实的办法备查。
第四十九条
市(州)人大兼职副主任、政协兼职副主席,在所在单位参加考核,按所在单位所任职务进行民主测评,考核等次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考核办负责解释。
附表一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组
监 测 指 标
性质
分类考核指标选择
武汉城市圈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
Ⅰ类
Ⅱ类
Ⅲ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经济发展
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 + √
√
√
√
√
√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
+ √
√ √
√
√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 √
√
√
√ √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速度
+ √
√
√
√
√
√
外贸出口总额及增长速度
+ √
√
√
√
√
旅游业收入及增长速度
+
√
√
√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
√
√ √
√
√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 √
√
√
√
√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
+
√
√
√
√
税收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
+ √
√
√
√
√
√
科学技术支出占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
+ √
√
√
√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及降幅
* √
√
√
√
√ √
社会进步
符合政策生育率
+* √
√
√
√
√
√
出生人口性别比
* √
√
√
√
√
√
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
√
√
√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
+* √
√
√
社会治安群众满意率
+* √
√
√
√
√ √
信访工作成效
+ √
√
√
√
√
√
每千人口拥有医院(含卫生院)床位数及医生(含助理)数 + √
√
√
√
√
√
农村饮水安全普及率
+
√ √
√
√
√
行政村公路通畅率
+
√
√
√ √
√
城镇化率
+ √
√
√
√
人民生活
食品和药品安全指数 + √
√
√
√
√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
+ √ √
√
√
√
√
城镇登记失业率
-* √
√
√
√ √
√
城镇社会保险覆盖率
+ √
√
√
√
√
√
对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的比重
+ √
√
√
√
√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速度
+ √
√
√
√
√
√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
+ √
√ √
√
√
√
资源环境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和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
+* √
√
√
√ √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 √
√
√
√
√
√
耕地保有量
+* √
√
√
√
√
√
造林绿化任务完成率
+* √
√
√
√
√
√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
√
√ √
√
√
文化建设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 √
√
√
√ √
√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 √
√
√
√
√
√
文化产业增加值及占GDP的比重
+ √
√
√
√
√
√
党的建设
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 √
√
√
√
√
√
基层党组织建设
+ √
√ √
√
√
√
党风廉政建设
+* √
√
√
√
5.学生干部评优考核办法(试行) 篇五
楚雄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 评
选
办
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倡导创先争优风尚,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为二、三、四年级按规定注册的学生,其中“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担任班委、学生会(正副主席、各部门负责人)、学生社团(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的主要干部,且任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三条 “先进班集体”以班级为单位参评,范围为二、三、四年级各班级。
第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的4月份评选。
第二章 评选比例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评选比例。按实际注册学生总人数4%的比例确定;
·223· 楚雄师范学院学生手册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按实际注册学生总人数1.5%的比例确定(校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实际注册学生总人数2.5‰的比例确定);
(三)“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按照班级总数15%的比例确定。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各种费用,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文化科技活动和公益劳动,集体观念强;
(六)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级上一年排名居前8%,学习成绩在本班级上一年排名居前10%、无补考、重修科目。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 · ·224楚雄师范学院规章选编
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各种费用,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积极带领广大同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廉洁自律,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五)作风正派、严谨,有奉献精神,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六)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级上一年排名居前25%,学习成绩在本班级上一年排名居前40%、无补考、重修科目。
第八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级组织健全。班、团干部团结协作,联系学生,班、团干部能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二)有良好的班风。全班学生政治思想素质好,集体观念强,诚实守信,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尊敬师长,遵纪守法,上一年内无同学受任何纪律处分,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各种费用;
(三)有优良的学风。班级学习风气浓厚,课堂纪律好,学生刻苦努力;在上一年内,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位居本学院前列;
(四)积极参与创建文明校园活动和文体活动,表现突出、效果显著。
第三章 评选程序
·225· 楚雄师范学院学生手册
第九条
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评先选优的审定工作,团学工作部负责评审的组织与监督工作;
(二)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评先选优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定工作中应吸收部分师生代表参加;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班主任召开班会进行民主推选,推选名单上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上报的推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初评人选,向本学院全体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报送团学工作部。团学工作部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学工委讨论通过;
(四)“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各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确定推荐班级,向本学院全体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送团学工作部。团学工作部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学工委讨论通过。
第十条
各学院所报送的初评人选应按照“楚雄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审登记表”的要求认真进行填写和签章,先进班集体应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上报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宁缺勿滥。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 ·226楚雄师范学院规章选编
第十二条
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相关材料装入学生个人档案;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由学校统一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先进事迹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推荐参加上一级别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只能在已评选出的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中进行遴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评选办法,评选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团学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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