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担保责任书

2024-10-25

公司企业担保责任书(共8篇)(共8篇)

1.公司企业担保责任书 篇一

///公司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和效益,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担保业务工作手册》、《薪酬制度》、《担保业务风险控制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在对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二)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

(三)不按公司规定执行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

(一)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

(二)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

(三)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

(四)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

(五)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

(六)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

(七)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

(八)下列情形的违章违纪担保:

1、超越审批权限,大额担保不经集体审批;

2、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担保;

3、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的担保;

4、向无借款资格人提供的担保以及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借款人提供担保;

5、利用职权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提供的担保;

6、其他违规违纪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在调查、审查、评审、审批担保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担保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

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A角。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担保申请人是否符合担保政策;

(二)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等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担保事项是否合法;

(三)审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四)按公司规定程序订立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担保政策的规定;

(五)加强对被担保人的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六)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情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七)履行其它应由项目主办人承担的责任。

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B角。

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督。

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具体指业务拓展部负责人、风险合规部负责人。

业务拓展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的审查和对担保项目执行控制的协调与监督;

风险合规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反担保评价报告”审查、订立担保合同审查和担保项目代偿后追偿的协调与监督。

公司分管领导承担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同样的审查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专家等独立审查委员会委员。

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成员、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

项目审批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担保;

(二)有效实施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和执行控制。

第七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根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一)项目主办人提出“同意担保”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

(二)项目主办人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控制环节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同意担保”的担保项目,因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环节控制不严形成不良担保的,项目主办人无责任,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负次要责任;项目主办人对因担保项目执行控制不严形成的不良担保仍要负主要责任,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三)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担保,而在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接交后发生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四)移交项目移交时为非正常担保,属项目移交前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要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只负责催收环节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属项目移交后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五)业务拓展部、风险合规部负责人等项目审查人分别对其因未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与项目主办人(或移交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审批人)一起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主要责任;因未完全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次要责任。

(六)项目评审人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七)项目审批人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项目审批人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应负完全责任。

(八)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原责任不清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四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不良担保项目;

(二)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并形成决议;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决议;

(六)实施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风险合规部每月10日前将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良担保项目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责任的认定。风险合规部会同综合部在《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批准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的复议。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下发的5个工作日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向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风险管理部应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复议决议。如责任人认为有其他重大复议理由的,可以向董事长提出复议申请,由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若提交董事会讨论的,由董事会作出责任处罚决议。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的实施。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复议决议,签发《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并送达各有关责任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不良担保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一)经济处罚金额及标准。

1、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按实际代偿金额的1%处罚;

2、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2%处罚;

3、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按应收费金额的3%处罚;

4、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按担保金额的2‰处罚;

5、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按担保金额的3‰处罚;

6、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按代偿金额的2%或损失金额的3%处罚;

7、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按担保金额的1‰--3‰处罚,8、违章违纪进行担保,未发生

(一)---

(七)所列不良情形的,按担保金额的0.5‰处罚,发生上列不良情形的,加倍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处罚金额分担比例。

在经营班子授权范围内审批的项目,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50%;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作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其他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超过经营班子授权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的,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40%;

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三)各相关责任人员处罚金额的计算办法。各责任种类责任人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人数;如同一责任人同时作为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中一个或几个身份出现的,只按最高责任种类处罚,并不重复计算。

(四)对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扣款顺序为:风险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其它。

(五)如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任人。

(六)对责任人最高处罚金额为责任人当年风险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其它的总额。

(七)担保项目在评审、操作过程中因个人道德品质问题而形成不良担保的,除承担完全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处罚。对造成担保损失的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的大小,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①一般业务人员,给予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另行安排)、警告、记过、辞退的处分;

②属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或辞退的处分;

③属评审会委员在对担保项目的表决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员职务。

(三)刑事处罚。对在担保实施中涉及违法犯罪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不良担保责任认定报告

2、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

3、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

附件一: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

根据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我们通过走访担保客户、银行等单位、查阅担保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与相关担保业务人员谈话等方式,对下述担保业务进行了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

一、担保项目基本情况

1、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编号: ;

2、担保客户名称:

3、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公司向 银行或其他客户名出具担保合同(函);

5、担保项目主办人 ;协办人: ;审批人:

二、不良担保认定的情形:

(包括发生担保代偿;发生担保损失;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

三、认定结论 :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

根据 年第 号《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和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担保编号为、担保客户为、不良担保金额为 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提出如下进行建议:

一、形成不良担保的主客观原因

1、主观原因(包括担保评估与审批出现决策失误;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担保执行控制环节发生偏差;其他):

2、客观原因:

二、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

1、项目主办人:

2、项目协办人:

3、移交项目主办人:

4、移交项目协办人:

5、项目审查人:

6、项目评审人:

7、项目审批人:

三、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1、完全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2、主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3、次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1、经济责任:

2、行政责任:

五、化解不良担保项目风险的建议: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综合财务部负责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

根据公司()第 期办公会议纪要决议,对担保业务编号为、担保客户为、不良担保金额为 的不良担保项目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追究如下:

一、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元(¥)的经济处罚。

二、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元(¥)的经济处罚。

如上述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任人。

特此通知。

///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2.公司企业担保责任书 篇二

上述管家和代理人行为主要表现在:上市企业普遍存在集团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上市公司为关联企业弥补亏损等现象。例如, 上市家族企业麦趣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报告期内为麦趣尔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19笔, 担保金额合计1.2亿元;而麦趣尔为麦趣尔集团提供的担保也有5笔, 担保金额逾2亿元。值得深思的是这些现象广泛存在的背后往往涉及家族利益集团掏空企业的目的。本文以此为背景, 通过分析制度环境因素对关联担保行为的调节效应, 揭示外部制度环境对企业行为的影响;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对上述行为的交互影响, 了解制度环境因素之间的替代与补充作用。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 家族治理与间接掏空行为

家族企业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这种由家族控制企业的形式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在早期的研究中, La Porta et al. (1999) 针对全球27个发达地区的研究发现, 家族企业的组织结构模式在全球广泛存在, 且其相对于上市公司、国家控制企业具有更为复杂的公司治理特征。Anderson等 (2003) 研究发现, 美国标准普尔500强中约1/3的公司长期被家族拥有, 这些家族平均持有约19%的股份。那么, 家族对企业的高度控制是否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收益?现有大量实证研究结果表明, 家族的涉入会降低企业财务绩效并侵蚀企业价值 (Bennedsen et al., 2007;Bloom and Van Reenen, 2007;Maury, 2006) 。随着家族企业高管团队中家族成员人数的增加、企业的所有权逐渐转移到核心家族成员手里时, 家族成员将侵占企业资产并出于自身利益做出一些非最优决策的情况时有发生 (Le Breton-Miller et al., 2011) 。Villalonga and Amit (2006) 认为当大股东是家族或个人时, 掏空和控制企业的动机显得非常突出, 股东间的代理成本增加。就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 家族控制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有侵害其他股东的动机和具体行为 (陈晓红, 2007) 。石水平、石本仁 (2009) 认为家族上市公司的企业绩效与家族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负相关。

在有关家族企业治理问题的文献中, 多数研究结果显示家族掏空行为普遍存在, 但大多数研究均采用间接指标测量家族的掏空行为, 例如利用企业价值、Tobin Q值、资产回报率等指标 (Miller, 2013;Henk Berkman et al., 2009;陈文婷, 2008) 。然而, 家族的掏空行为并非是引起家族企业绩效下降的唯一原因, 要深入研究家族的掏空行为, 应当从掏空的具体形式来分析。国内外学者实证研究表明, 大部分控制股东通过资金侵占、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企业的资产 (Henk Berkman et al., 2009;Johnson et al., 2000;王化成, 2007;李增泉, 2004;高雷等, 2006;陈晓、王琨, 2005等) 。其中, 关联交易是一种常见的隐性掏空形式, 控制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将资产转移到关联公司以实现对母公司掏空的目的。由于家族上市公司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多为家族成员, 这便使得关联交易更容易操控、掏空上市公司的目的更加显而易见。最近的一些报道指出:在银根收紧的背景下, 上市公司不断提高对外担保额度, 给整个证券市场带来了巨大的系统风险, 更加触目惊心的是, 包括*ST申龙、ST金谷源、东方金钰等20家上市公司的担保总额已超过了公司的净资产。一般情况下, 关联担保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由于当下我国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时期, 大量企业存在增资扩容的需求, 但民营企业的不稳定性使得其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因此通过关联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担保成为其获取资金的普遍现象。这同时也成为了上市公司掏空的手段之一。家族上市公司大多以集团化的形式经营, 并且其关联子公司大多数由家族所控制, 上市家族企业通过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将企业的利益输送到子公司, 从而达到家族掏空企业的目的。现有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这种现实情况。例如, 宋理升、徐向艺 (2011) 发现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同关联担保负相关。基于此, 本文认为由家族控制的家族上市公司存在较高的对外担保额, 使企业遭受严重的隐性掏空风险, 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 (家族控制的促进效应) :民营上市公司的家族控制与企业间接掏空行为正相关。

(二) 家族企业股权结构

现有对企业掏空行为的研究中, 一些学者从大股东的股权结构探讨掏空行为, 认为大股东的实际控制存在“利益协同”效应和“壕沟”效应。一方面, 当家族股权集中度较高时, 家族和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协同”效应, 家族管理人员将更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 (Gomez-Meja et al., 2011) , 家族企业将给后代创造更良好的就业机会和保障 (Lansberg, 1999) , 并且家族企业也代表着一个家族的遗产和荣耀 (James, 2006) , 即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可以给整个家族带来一定的无形收益, 此时家族成员将会像管家一样为企业付出, 而不是谋取私利, 从而给企业创造更大的收益。另一方面, 当家族股权集中度较低时, 家族和企业之间存在“壕沟”效应。随着大家族中成员的增加, 家族内部的感情距离由此产生, 矛盾便时常发生, 企业唯有通过过度分红、安排不能胜任的家族成员在单位任职等作为解决矛盾的办法 (Bertrand and Schoar, 2006) 。而受到矛盾及家族间的亲戚关系影响, 家族上市公司CEO做出的决策往往会因感情因素而违背正常的经济规则 (Kets de Vries and Miller, 1984) 。

在利用关联担保这种具体掏空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的实证研究中, 大多数学者认为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关联担保存在相关性。许慧 (2009) 发现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时, 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关联担保呈正相关关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时, 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关联担保呈负相关关系, 从而二者整体上呈倒“U”型关系。饶育蕾、张媛等 (2008) 发现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60%时, 持股比例越高, 通过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形式的掏空程度越低;相反,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60%时, 则持股比例越高, 掏空程度越高。基于此, 本文认为在我国家族上市公司中, 家族股权集中度较高的情况下存在激励效应, 会抑制内部掏空的行为, 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 (股权集中度的抑制效应) :上市家族企业家族股权集中度会抑制家族控制的促进效应。

(三) 制度间的交互影响

在新兴经济体中, 利用制度理论去解释组织和环境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受到一些学者的推崇 (Kiggundu et al., 1983;Peng et al., 1996) 。制度基础观理论重点讨论制度与组织间的动态作用, 认为企业战略决策是上述相互作用的结果 (Peng, 2006) , 即企业战略决策不仅会受到行业现状和企业能力的影响, 同时也会受到某些特殊制度背景下正式或非正式约束的影响 (Bruton et al., 2007;Carney, 2005) 。Mc Millan (2007) 认为发达经济体市场正常运转时, 以市场为主导的制度便成为一种无形力量;而发展中经济体市场运行不良时, 制度 (尤其是正式制度) 的缺失现象尤为明显。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发展中国家, 制度环境对组织决策行为势必会产生一定影响。从制度基础观的角度出发, Peng (1996) 认为企业在制定决策时, 如果正式制度较为薄弱, 企业内部的不正式制度将会代替正式制度发挥作用。在我国现阶段不均衡的制度环境下, 家族企业中家族的行为将是内部制度与外部市场化制度相互博弈的结果。在企业关联担保行为的实证研究中, 诸多学者认为企业对外担保的情况与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市场化程度存在负相关性 (甘丽凝, 2007;郑建明等, 2007;高雷、宋顺林, 2007) 。基于此, 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 (市场化的抑制效应) :各地区市场化会抑制家族控制对上市公司掏空行为的促进 (正向) 效应。

目前, 关于制度冲突对家族掏空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较少。陈文婷、李新春 (2008) 认为家族企业的发展和治理与外部环境的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 为了适应不同的市场化程度, 家族企业会做很多自适应的调试。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 家族企业的股权集中可能是一种自我保健机制, 是为了防止外部环境因市场化程度低而可能给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 家族企业的股权集中又可能会转化成一种自我阻碍机制, 阻碍了外部高度市场化环境有可能带给企业的有利影响。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制度基础观的理论, 本文认为家族企业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 家族管理将弥补制度缺失, 进而创造更好的市场优势, 获得正面收益;而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 投资者保护程度高, 整个市场都相对更加发达、制度更加完善, 这时家族企业的家族管理不会带来更多的市场优势, 为了满足家族内部的需要便可能会采取一些掏空的手段。基于此, 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1:中西部地区的市场化会抑制上市公司的家族控制对掏空行为的促进 (正向) 效应。

假设3.2:发达地区的市场化会促进上市公司的家族控制对掏空行为的促进 (正向) 效应。

二、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2008-2012年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民营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并对样本做了一定的筛选工作。首先, 在样本中剔除金融行业的企业, 因其行业性质、主营业务等与一般企业不同;其次, 为确保数据信息的完整性, 将上市日期为2007年以前且存在数据缺失的企业剔除;最后, 由于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家族企业的情况, 因此选择企业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或家族的上市公司。最终获得478家上市企业2 306个面板数据。本文数据来源为国泰安数据库 (CSMAR) 、《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9年报告》。

(二) 变量设计

1. 隐性掏空行为 (LG) 。

本文用上市家族企业关联担保占总资产的比重表示上市家族企业隐性掏空的程度 (宋理升、徐向艺, 2011) 。以往的研究集中于利用企业的业绩指标 (如净利润率、Tobin Q值、ROA等) 来衡量家族治理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Miller et al., 2013;陈文婷、李新春, 2008) , 但这只能说明企业业绩降低的结果, 本研究将企业的具体行为———关联担保作为因变量, 具体分析导致企业业绩降低的根本原因。

2. 家族控制 (FC) 。

本文自变量为上市家族企业控制权, 表示上市家族企业中家族对公司是否拥有控制权力 (Claessens et al., 2002;Anderson et al., 2003) , 用虚拟变量表示, 如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或家族则为1, 否则为0。当家族拥有企业控制权时, 家族可以操控企业的具体行为, 因此选择实际控制人是否担任总经理或董事长来反映家族对企业的实际控制, 从而分析家族是否存在操纵利益的行为。

3. 股权集中度 (CON) 。

现有大量研究表明企业的掏空行为会受到股权集中性的影响 (Miller, 2013;陈文婷, 2008) , 故本文调节变量为上市家族企业股权集中度, 表示上市家族公司中家族持股的集中程度。模型中选择控制家族 (第一大股东) 持股比例的赫芬达尔指数 (HHI) 反映股权集中度。

4. 市场化程度 (MAR) 。

本文采用《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 (樊纲、小鲁, 2009) 提供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数来衡量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制度环境的差异 (卞琳琳, 2013;陈文婷, 2008;甘丽凝, 2007) 。同时, 由于最新市场化指数数据只公布到2009年, 且市场的作用大多滞后若干年才显现, 故本文将每年的市场化指数推后三年作为相应的经验数据进行验证。

5. 控制变量。

根据相关研究文献, 在模型中拟加入一些控制变量, 具体的变量名称及定义如表1所示。

(三) 模型设计

根据上述分析, 在模型中依次加入解释变量和调节变量的交乘项, 并进行标准化, 以分析调节变量对家族控制促进掏空行为的影响。基于此, 建立如下基础模型:

其中:β0为截距, ε为残差项, βi (i=1, 2…) 为各变量的回归系数。

三、数据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从表2可以看出, 2008-2012年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与总资产的比值平均为21%, 最高达到16倍, 反映出近年来我国家族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相当恶劣。关于解释变量, 股权集中度的均值为11.27%, 最大值为72.64%, 反映出我国家族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情况较为普遍;而市场化指数的均值为9.04, 最大值为10.53, 最小值为-4.66, 反映出我国不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存在显著的差异。

(二) 固定效应模型分析

本文应用STATA11.0分析软件, 将筛选后的2 605个数据带入模型, 得到表3的回归结果。首先, 利用hausman检验, 结果显示强烈拒绝H0, 因此选择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分析。其次, 为了进一步分析不同地区的家族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 将样本根据所属地区划分为两个区域 (上市公司所属地区是华东、华南、华北三地的为发达地区, 所属地区是华中、西北、西南、东北的为中等发达地区) , 据此对模型进行进一步验证, 得到表4的结果。

表3的结果显示家族控制、制度冲突与企业隐性风险之间存在相关性。在模型 (4) 中, 家族控制 (FC) 显著正相关, 即家族控制会促进对家族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 证实了假设1;关于股权集中度的调节效应, 模型 (4) 中家族控制与股权集中度 (FC*CON) 显著负相关, 说明股权集中度会抑制家族控制的掏空行为, 证实了假设2;关于市场化的调节效应, 模型 (4) 中的家族控制与市场化指数 (FC*MAR) 显著负相关, 说明市场化会抑制家族控制的掏空行为, 证实了假设3。

注:括号中的数字为p检验值, *、**、***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0.1、0.05、0.01。

表4的结果表明,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均衡, 不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将存在一定差异, 家族掏空行为则可能受到外部环境影响。在模型 (5) 、 (6) 的结果中, 发达地区家族控制 (FC) 不显著, 而家族控制与市场化的交乘 (FC_X_MAR) 也不显著, 说明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 家族的掏空行为并未得到适当的遏制;而在中西部地区家族控制 (FC) 显著正相关, 家族控制与市场化的交乘 (FC_X_MAR) 显著负相关, 说明在市场化不太发达的地区, 家族的掏空行为得到了适当的遏制, 证实了假设3.1和假设3.2。

注:括号中的数字为p检验值, *、**、***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0.1、0.05、0.01。

(三) 稳健性检验

为保证本文结论的可靠性, 本文利用下列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首先, 以企业的ROA作为因变量, 按照相同的方法进行研究, 结论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其次, 以企业的担保额作为因变量, 按照相同的方法进行研究, 结论也无实质性的变化。通过上述检验, 可以证实本文模型的可靠性。

四、研究结论

本文以2008-2012年的家族上市公司为样本, 考察了家族治理和制度冲突对企业隐形掏空行为的影响, 研究结果表明: (1) 由于家族上市公司特殊的治理结构特征, 例如家族成员在企业中具有较高的控制权和关联性, 这将导致一些损害非家族股东权益的行为发生, 即家族控制与企业隐性风险正相关。 (2) 家族的股权集中性将影响家族的决策行为。高股权集中的家族利益与企业利益存在协同效应, 家族的掏空行为将得到抑制, 从而激发其管家行为。 (3)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 不同地区的制度环境存在差异, 因此在不同地区家族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也不同。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 由于外部制度的相对缺失, 企业内部制度会代替外部制度对企业进行治理, 从而抑制家族的掏空行为;而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 外部制度相对较为完善, 企业的外部制度充分发挥了其治理作用, 市场化对家族控制的促进作用并不显著。

虽然本文多数假设均得到验证, 但文中还存在一定局限性。首先, 本文从家族上市公司中的家族股权结构分析企业内部制度对掏空行为的影响, 并未涉及股权制衡的影响;其次, 本文选择中国家族企业进行分析, 结论在全球范围内不存在普遍性。这些问题将可以作为未来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摘要:本文以2008-2012年间家族上市公司为样本, 实证研究了家族控制、制度冲突与企业间接掏空行为的关系, 研究结果显示:家族控制与企业间接掏空行为正相关, 即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存在较高的掏空可能性;家族股权集中度会抑制家族控制对企业掏空行为的促进作用, 企业的隐性风险降低;市场化程度会影响家族股权集中度对企业隐性风险的调节作用, 即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家族企业的风险较低, 而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家族企业的风险则较高。

关键词:家族企业,关联担保,股权集中度,制度冲突,掏空

参考文献

[1]Anderson R C, Reeb D M.Founding‐family ownership and firm performance:evidence from the S&P 500[J].The journal of finance, 2003, 58 (3) :1301-1327.

[2]Berkman H, Cole R A, Fu L J.Expropriation through loan guarantees to related parties:Evidence from China[J].Journal of Banking&Finance, 2009, 33 (1) :141-156.

[3]Bennedsen M, Nielsen K M, Pérez-González F.Inside the family firm:The role of families in succession decisions and performance[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7, 122 (2) :647-691.

[4]Claessens S, Djankov S, Fan J P H.Disentangling the incentive and entrenchment effects of large shareholdings[J].The Journal of Finance, 2002, 57 (6) :2741-2771.

[5]La Porta R, Lopez-de-Silanes F, Shleifer A.Investor protection and corporate valuation[J].Journal of finance, 2002:1147-1170.

[6]Miller D, Minichilli A, Corbetta G.Is family leadership always beneficial?[J].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2013, 34 (5) :553-571.

[7]Villalonga B, Amit R.How do family ownership, control and management affect firm valu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6, 80 (2) :385-417.

[8]陈文婷, 李新春.上市家族企业股权集中度与风险倾向、市场价值研究——基于市场化程度分组的实证[J].中国工业经济, 2008 (10) :139-149.

[9]高雷, 宋顺林.掏空、财富效应与投资者保护——基于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经验证据[J].中国会计评论, 2007, 5 (1) :21-42.

[10]罗党论, 唐清泉.政府控制、银企关系与企业担保行为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金融研究, 2007, 321 (3) :151-161.

[11]饶育蕾, 张媛, 彭叠峰.股权比例、过度担保与隐蔽掏空——来自我国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证据[J].南开管理评论, 2008, 58 (1) :31-38.

3.公司企业担保责任书 篇三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三个:(一)涉案房屋是否为凶宅;(二)是否能以凶宅为由主张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三)房屋为凶宅而引起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能否予以赔偿。

一、凶宅的认定标准

一般所谓的凶宅,是指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关于凶宅的具体判断标准应结合事件性质、空间要素和时间要素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一)事件的性质。对因疾病致正常死亡的,生老病死乃人之常情,应不属凶宅。在房屋内发生自杀或凶杀的,当属凶宅。有疑问的是因意外事件死亡的,如因煤气中毒,是否应认定为凶宅?对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亦属于凶宅,因为意外死亡和凶杀、自杀所引发当事人恐惧之程度不相上下,应作同一处理。(二)空间的要素。凶宅必须属于买受人的专有部分,对于非专有部分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不应界定为凶宅。若将在楼道、楼顶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也认定为凶宅,易引发各类群体诉讼,有碍社区稳定。(三)时间的要素。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已历时久远,对居住人造成恐惧等心理压迫相对较小,此种情形是否属于凶宅,应视个案的具体情况判断。在本案中,出卖人甲的妻子在屋内自缢身亡,应属凶宅无疑。

二、凶宅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物之瑕疵是指物的实际性能与应有性能存在重大偏离,即物的实际性能远未达到应有性能的标准。对于应有性能的判断标准,有三个递进层次:首先,根据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质量要求加以判断(《合同法》第153条);其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补充协议,若达不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154条、第61条);最后,根据上述标准仍无法确定的,则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若无国家、行业标准,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合同法》第154条、第62条第1项)。物之瑕疵有质量之瑕疵和价值之瑕疵两种类型,《合同法》仅规制质量之瑕疵这一类型。

凶宅常使居住人心生嫌恶及恐惧,日有所惧、夜不能寐,造成心理、精神上不适甚至压迫,影响生活的品质。此外,对凶宅的恐惧和避讳的心理等因素导致凶宅与同地段、同条件的房屋相较,交易价值显著降低,但房屋的使用价值并未减少,房屋的质量效用并未受到影响。根据《合同法》第153条之规定,我国物之瑕疵范围仅限于物的质量问题,但物的交换价值亦影响物的整体性能,在法律评价要点上应属一致的,因此对交易价值之瑕疵的救济应与质量之瑕疵作同一处理,可类推适用质量之瑕疵的规定。由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为避免造成对出卖人过于严苛,应平衡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利益,对交易价值的判断应采取客观的标准。在实践中,当事人亦有约定出卖人应担保出卖的房屋不是凶宅,则依其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如果此类凶宅通常可导致居住人恐慌惧怕,或导致该房屋的交易价值显著减少,则可认定房屋存在价值之瑕疵,买受人得依据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则,请求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或要求减少价款等。在本案中,买受人乙得知自己购买房屋为凶宅后,心生恐惧、夜不能寐,而房屋内发生自杀事件通常会使居住人产生同样心理,因此可认定房屋已经存在价值之瑕疵,其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价金并无不当。

三、凶宅与侵权责任

依损害是否可通过金钱衡量,其可分为财产上损害和精神上损害:(一)财产上损害。应特别指出的是纯粹经济上损失,其指非因人身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发生的财产上损失。房屋为凶宅,虽致房屋的交易价值下降,但并未侵害房屋所有权本身,其导致的财产损失为纯粹经济上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权法的保护客体为“民事权益”,似乎并不排除纯粹经济上的损失,但学说和司法实务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趋向于采严格标准,仅在行为人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加以侵害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出卖人仅隐瞒了房屋为凶宅的事实,并未以悖于善良风俗实施侵害行为,因此对于买受人乙关于财产损害的诉请不予支持。(二)精神上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除了需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还要满足其他两个要件,一是侵害人身权益;二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首先,在凶宅买卖中,侵害的人身权益通常为健康权,健康权是指保持身体机能为内容的权利。其次,判断是否“严重”,应采容忍限度标准,即超出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即为严重。在本案中,出卖人甲明知房屋为凶宅,且通常而言该种情形(特别是房屋用于居住)为交易上重大之事项,足以影响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对此出卖人负有告知义务,出卖人甲违反告知义务应属不作为。因不作为导致买受人乙心生恐惧、神经衰弱,侵害了乙的健康权,且超出一般人的容忍限制应属严重,因此买受人乙请求精神损害应予支持。

4.借款协议企业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篇四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担保方:XXXXX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出借人提出了借款要求,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在各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家庭共同经营需求,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 款 利 率:______,按月收息,到期还本。

四、借 款 期 限:借款期限____个月,借款时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北京XXXXX科技有限公司做为担保方,为借款人因本协议产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出借人因诉讼聘请律师的律师费、评估费等。)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借款,担保方有义务代为偿还,保证期限自债权到期之日后三年内。

七、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或任意一期利息,出借方有权限期偿还本息或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有权向担保方进行催收该笔借款本息,并按____%每日计算加收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借款方、出借方、担保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借人)(签字、盖章): 乙方(借款人)(签字、盖章):

(借款人)(签字、盖章): 担保方(签字、盖章):

5.公司企业担保责任书 篇五

黔东南州工信委:

雷山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出资注册1000万元成立雷山县丰元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雷山县丰元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办公营业地址:雷山县丹江镇新兴大道农业局一楼

组织形式: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二、股东基本情况

丰元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第一期注册资金500万,其中县级财政出资250万元,申请省级财政补助250万元。第二期注册资金500万元,在2012年6月前注入到位。

三、业务范围情况

主要为农业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信用担保服务。

四、公司筹建情况

现在公司分析报告战略规划报告都已经完成、第一期注册资

金已经到位、人员已经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已经建立健全,各项筹建工作都已经完成,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已经拿到(雷登记内名预核字2009第0021号)特申请设立雷山县丰元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请黔东南州工信委予以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6.公司企业担保责任书 篇六

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作为国际通用的经济语言,会计报表为企业外部的各有关方面如政府、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企业各方面的总括性的信息资料。目前财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含《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说明。这些报表都是我们担保公司综合分析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经营情况,据以判断其盈利能力、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依据。目前,由于雅安的企业主要为中小企业居多,那么,我将以《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例,针对会计报表的主要科目,向企业财务人员介绍如何向客户经理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

一、资产负债表

(一)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客户经理一般关注企业的货币资金总量:该项过多说明企业现金性资产过多,资产利用率不高;过少则可能造成临时资金

缺乏。一般情况下,客户经理往往对企业货币资金较多比较谨慎,存疑因为有二:

、是可能企业资产利用率不高;

、是对企业既有大量的货币资金为什么还要向银行借款的动机感到怀疑;

因此,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对货币资金量临时性增高提出相应的理由,比如季节性回款、募集资金、企业集资等。

2、短期投资。短投一般为为企业在一个会计能够收回的投资。由于其可变现能力强,因此被视同为现金管理。一般该科目数额不会过大,如出现较大的数额,则应说明理由。(客户经理依然会对企业贷款的动机感到怀疑,毕竟目前银行贷款利率高于国家债券利率)

3、应收票据。一般情况下,国内流通的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资金由承兑银行保证,风险较少(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到期,银行无条件支付。);如企业有较大数额的商业承兑汇票则应说明来源和汇票到期能够按时解付的理由(这个由于信用状况和环境影响,内地以及国内都用的比较少)。

4、应收帐款。该科目是客户经理对企业会计科目第一个感兴趣的科目,我们往往结合与现金流量表中经营现金流量进行研究。

(1)、连续变化状况,客户经理力图通过对应收帐款的变化情况分析企业产品的经销情况和销售政策。

A、大幅减少,一般存在以下三种可能:a、企业产品转型,产品获得市场广泛认可,供销两旺,同时伴随此时收入大幅增加;b、企业加大对应收帐款的回收力度,回笼现金,同时伴随货币现金或存货增加;c、企业将应收帐款大幅核销或转移,同时伴随费用的增加。

B、大幅增加,一般存在两种可能:a、产品需求市场出现积极性变化或出现根本性变化,企业改变以往的销售政策大量赊销,此时收入增长缓慢;b、企业为扩张市场份额,以赊销形式向消费者供应产品,此时收入与该科目同比例增长。企业财务人员应结合企业产品的营销政策,给予客户经理对应收帐款剧烈变动的合理解释,使我们看到企业发展的一面。

(2)、应收帐款数额构成。一般客户经理分析企业前十大应收帐款的客户,通过分析其是否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客户以往的商业信用,确认该应收帐款回收的可能性和回收效率。

(3)、应收帐款帐龄构成。主要对两年以上应收帐款数额予以确认,并考核企业坏帐准备金的计提,客户经理一般认为企业两年以上应收帐款回收的可能性接近零。(我们通常分析一年内的应收账款和企业客户业务的延续性)

5、其他应收款。由于近几年小贷公司和投资理财公司、民间借贷的充分表演,客户经理开始对企业其他应收款高度关注,因为该科目已经成为企业收入的调节器,同时还是部分关联企业相互串用资金的渠道。客户经理对该科目的分析方法与应收帐款一致,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发现企业是否利用该科目转移资金;用于对外非法放款,投资,赚取高额利息回报,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人员应向信贷人员提供企业该科目的大额明细,表明该科目的主要用途符合财务规定,企业不存在资金占用现象,属于企业正常经营往来。

6、预付帐款。客户经理对预付帐款的去向、时间比较关心,其目的是防止企业通过该科目转移资金,不妨要求企业提供该明细。

7、存货。客户经理对存货的大幅变动、构成、存货时间高度关注。企业人员应按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并标明存货的时间,向客户经理表明企业存货的比例合理性及特殊性,没有因生产失误而导致的大量积压,也不存在通过少转成本而虚构企业利润的行为。同时,企业人员要分出存货中的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畅销产品和滞销产品以及报废存货。

(二)长期投资

8、长期投资。应列明投资对象、控股比例(绝对、相对)、核算方式(成本、权益)、收益是否进帐等,同时应注意数额(按《公司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如公司长期投资不能产生效益,客户经理将对企业长期投资的目的产生怀疑,因为既然企业效益良好而又短缺资金,为什么将资金投入一个没有效益的项目,此时企业应从长期投资的投入方式(如技术、固定资产、品牌)和战略经营目的向客户经理解释。

(三)、固定资产

9、固定资产。

我们对担保贷款决策采取谨慎性原则,对企业实体资产高度重视,因此对于生产性企业来说,固定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将关系担保贷款的成功率。

(1)、目前民营中小企业中,有些为高科技企业,在产品生产中主要进行关键部件的生产或总装,而将机械加工外臵,因此固定资产数量普遍较少,因此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外加工半成品质量等因素计算企业自行加工与外加工的成本差异,使客户经理明白企业固定资产少是因为产品集约化经营和企业产品高科技化含量所决定,恰恰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

(2)、对于有较大数量固定资产的企业,应明确企业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先进性、折旧率等,使客户经理了解企业固定资产与企业生产,特别是主导产品的相关性及作用、固

定资产的闲臵率。

(3)、目前部分中小企业虚构收入,形成大量利润,由于其没有相应流动资产与之对应,因此变经常性进行固定资产臵换、评估、购臵,将虚假利润转移至相对稳定的固定资产科目,因此客户经理有时会核查企业大型固定资产,并对企业对固定资产重新评估增值提出疑义,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应准备企业固定资产明细,同时要对于重新评估,修改入帐价值的固定资产事项有充分的理由。

10、无形资产。民营企业无形资产中经常出现两项内容:一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价值,一是专利、专有技术开发价值或品牌价值。

我们认为,企业财务人员除了要有专利、专有技术、品牌等价值的评估报告,还应寻求与之近似、可以证明其价值的事例,比如说与之近似品牌的评估价,相近专利的转让价,使其价值更据可信度。

而对于土地的入帐评估价格,由于有公开市场且有固定的价目表,客户经理对其怀疑的程度一般较小,但实际上其价值的差异程度巨大。举个例子:城郊空地5万㎡,用途为商业用地,评估价值1000万元,由于部分政府盲目的招商引资政策实际取得价为100万元,差异化比例高达1000%,触目惊心呀!这点对企业有利,而对银行和担保公司来讲将使巨大的风险。

注:客户经理为了核对企业各科目的数额,在企业提供报表的同时,经常要求企业提供总帐、明细帐,对于出现可疑之处的甚至要求提供会计传票,因此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应有充分的准备。

二、负债及所有权者权益

(一)、流动负债

1、短期借款。银行主要了解每笔短期借款的金额、期限、借款银行、担保方式,通过对企业金融合作伙伴、合作程度、融资规模以及到期时间的了解,分析企业银行信用、后备资金来源及可能数量,防止为企业提供的贷款与别行短贷同时到期,而企业无法形成大规模现金流,导致贷款无法归还。

企业财务人员应从企业战略经营决定企业财务融资规模、时间的角度,向客户经理阐明企业短期贷款的数量、时间的合理性,明确企业筹资计划和还款计划,使客户经理打消对企业短期还款能力的疑虑。

2、应付帐款。客户经理希望通过该科目的余额数量、构成分析出企业在所处行业的地位、在产品价值链的重要程度及企业的商业信誉。一般来说,企业商业信誉较强,在所处产品价值链议价能力较强,在行业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

很容易从供应商处获得商业信用,因此应付帐款数量大并不一定是坏事,关键是企业的财务人员一定要说明企业应付的理由和目的,同时对该项资产何时偿还、是否与贷款期限冲突予以合理的解释。

3、其他应付款。客户经理一般认为该科目数额不会很大,对于数量较大的需要企业提供合理解释,比如占用母公司资金等。

4、未交税金。该科目余额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银行贷款决策。客户经理对该科目有两种认识:一是未交税金较大的的企业往往有逃税倾向,企业信誉不好,二是未交税金,虽属于企业负债,但其偿还顺序先于银行贷款。无论哪种认识都对企业不利,因此企业如在该科目有较大余额,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比如交缴时间与报表时间的不对称,企业有退税可以抵扣等。

5、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对该科目,财务人员应从企业股东数量、控股比例、现金流及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等方面进行解释。

(二)、长期负债

6、长期借款。往往为项目贷款,要明确每笔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时间,重点表明企业的还款能力,同时还要从企业融资结构解释企业长、短期银行贷款比例的确定。

7、其他长期负债: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一般企业不

能发行债券,长期应付款也比较少见,因此客户经理对这两个科目比较生疏,也比较敏感。企业财务人员准备该科目明细,并对该长期负债的来源,还款方式作出解释,表明对贷款的影响,消除客户经理疑虑。

(三)、所有者权益

8、实收资本,客户经理目前只注重实收资本到位情况,对资本构成和价值并未有太多的关注,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充分重视验资报告作用,如有增资行为要备好审计报告。对于新建企业要明确现金出资的资金流向,实物出资的价值等。

9、资本公积。部分企业将应入实收资本的设备等通过评估增值形式计入资本公积,是因为将应立即交税所得实物资产纳入递延税金,今后通过其他方式入帐缓交或不交税款,对于这样的数额应向银行说明,毕竟客户经理不是税务人员,对于企业通过合理方式避税还是能够谅解的。

10、盈余公积。只要该科目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银行信贷人员往往不关注,只是在验证现金流量表时采用。

11、未分配利润。与利润表验证科目,往往只关注连续性和数额。

二、利润表

通常客户经理对该表考察的重点是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变化趋势,希望通过分析获得企业经营状况的发展动向。

对于比较资深的客户经理还要考虑以下几个问:

1、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该指标表明企业产品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同时通过横向比较能够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成本优势,通过纵向比较能够判断企业是否积极采取成本策略。

2、其他费用支出变化趋势

(1)、管理费用:企业通常会利用该科目作利润的调节器,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相关调整,该科目的巨大变动将使客户经理产生怀疑;

(2)、财务费用:主要用来核实企业是否虚报银行借款;(3)、营业费用:营业费用高低不是问题,关键是看用途和核算方式。企业进行大规模产品推广必然会大幅增加营业费用,其效能是动态的,关键是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核算,是一次列支还是计入待摊费用将对企业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3、投资收益的确认及方法,如权益法还是成本法等。

4、补贴收入科目在未来带来的收益的可能性

5、营业外收支来源及确认

总之,企业财务人员要仔细核对企业收益,特别是对正常收益增长的持续性和非正常收益的合理性作出合理的解释,使

信贷人员能够确认企业的收入、利润能够保障银行担保贷款的按期偿还。

三、现金流量表

企业现金流量表是企业现金流的综合汇总,与企业每项业务均密切相关,编制的复杂程度较高,客户经理对该表理解目前不够深入,一般情况对以下3个科目较为重视: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在与企业经营性应收应付变化数额综合后,考察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数据的真实性和与销售收入的比例,确认企业现销情况,一般该数额应占收入的85%以上为益。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该科目一般是企业现金最大的支出项,通过应付项目和该科目数额的分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企业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的变化情况。

3、经营现金净流量。该科目决定企业依靠自身产品销售所能获得现金,也是企业归还银行贷款最直接的来源,该科目决定银行短期贷款还款来源的保障能力。

四、报表重点关注

根据以上报表,客户经理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比较分析财务报表

要求企业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分析。

2、关注贷款目的

通常说专项贷款应有相应项目相应的开工许可证,反应到财务报表上应有在建工程项目,若没有则可能涉及舞弊,若企业解释项目没有开工投入,则应有相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复,若企业没有上述资料,说明暂时没有资金需求或者是以这个虚假项目贷款,企业诚信应引起放贷人员关注。

流动资金贷款应关注会计报表有没有大额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如果有大额货币资金,则说明企业没有资金需求,若有大额应收账款则首先应收回应收账款,不回收则说明应收账款坏账的可能性很大,更坏的可能是应收账款和利润表上的营业收入同时涉及虚增舞弊。

如果企业会计报表上存货占比很大,有大额产成品库存,说明企业的流动贷款应投向新产品开发,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则应是老产品扩大生产,但原有会计报表产成品有大额库存,说明企业贷款有别的用途,企业的诚信度值得关注,需重新评估贷款风险。

3、关注报表上各类贷款金额与时间

若财务报表上长、短期贷款较大,则说明企业有借新贷还旧贷的可能,若是本行为新介入发放贷款,则可能是他行贷款风险转嫁本行。

4、关注贷款用途与企业会计科目的关联性

如果会计报表显示应付工资和应交税金有大额结存,则

可能企业贷款是用来偿还内部债务和外部税金,为消费性贷款,应和企业贷款合同用途进行对比。

5、关注企业业绩异常变动

公司取得超出预期的市场份额,并且增长速度比较快。由于份额越大,增长超过行业均数越困难,如果找不到正常解释,就应关注其真实性。公司增长迅速,但其增长总有合理限度,过快增长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财务问题,公司有可能人为地改变财务报表。有操纵利润的历史,应引起放担保人员关注;会计报表企业前三季度业绩不好或很差,第四季度业绩突然大幅增长,都应引起担保人员的关注。

6、进行财务比率的测算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比较 A、毛利不得低于10%,利润率不得低于5% B、流动比率标准值:2:1 C、速动比率标准值:1:1 D、资产负债率标准值:没有固定的标准值,一般认为70%以下为佳

E、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至少要小于100天

F、存货周转率 按行业来定,一般存货的周转率以30-45天最佳

G、销售利润率10% F、水电费与销售收入是不是成正相关增长

以上指标都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指标,企业提供报表也会人为调好以上比率,以上比率只可参考使用。应多关注间接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经营现金流量等,这些指标和贷款期限是相关的。

7、对会计报表销售的测试手段

由于销售是核心指标,可以进行简单的测试,首先可以在不预先告之企业的情况下,让企业提供上会计报表,将本年数与上年同期数进行一次对比,若有高速增长,则应让企业进行解释,看其是否有合理的解释;可以让企业提供纳税申报系统中上一季度的报表(季度报表在申报增值税报表时,必须填报财务报表),将第三季度报表销售收入与报表销售收入进行对比,若相差较大,则说明10-12月份销售很大,可以让企业提供10-12月份销售所开的发票进行检查,这样检查范围较小,可以用较少工作量发现较多舞弊。

销售收入确定后可以根据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推出利润,进而得出息税前利润能不能覆盖企业所有贷款利息支出的初步判断。

可以询问企业会计,销售收入主要销售客户是不是关联企业,如果是关联企业,通常应引起担保人员关注。

虚开发票增加销售和利润,通常会表现出应收账款增加,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为了不让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企业可能将应收账款向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转移,如果其

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余额过高,就要审查其是否存在虚假销售的舞弊。

8、对资产负债表的几个报表项目简单测试

货币资金,若货币资金占比较大,可以检查原件对账单;应收账款可以检查其相应大户的购销合同;存货可以到库实地查看大宗材料和大宗产成品库存数,基本能做到心中有数;长期股权投资可检查验资报告和投资协议;固定资产若房屋占比大,可检查房地产证,若机械设备占比重,可检查车间内大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检查土地证,实收资本可检查验资报告;未分配利润结存,若没有分配的情况下,以销售收入推出的历年净利润相加应与报表相差不大。

9、核实调整报表时应全面调整

担保人员在核实调整企业会计报表时应全面调整。如核减企业会计报表一笔虚增收入时,应在核减企业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将相应增值税销项税额从报表应交税金中扣除,全面调整还包括调整从何时开始,按会计报表差错更正原则,应从虚增当年调整,而不应均是调整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这样会造成比较数据失真,按实际调整更有利于贷款审批人员决策。

综上所述,会计报表分析只是对企业表面情况的初步了解,实际操作中,还要多次不同时间段到企业中实地调查,如了解非管理人员的月度工资印证会计报表中生产成本-工

资项目的金额,实地观察固定资产房地产,实地盘点产成品等。

7.保证担保贷款的保证责任问题探讨 篇七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时间界限,在此期间内,他依法或依照约定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他对保证人的请求权随之消灭,即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设定保证期间主要是为了保护保证人,体现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同时也达到稳定经济秩序的目的。保证使债权人的利益有了较可靠的保障,有助于促成合同的订立,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保证人承担着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毕竟不是主合同中的主债务人,所以不能使保证人处于和主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设定保证期间,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可以避免保证人无止境地处于承担责任的不利状态或是长期处于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财产关系不肯定状态。保证期间的设定对于债权人也具有法律意义,它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促使债权人及时向主债务人行使权利(包括诉权),避免可能因主债务人财产状况继续恶化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同时也是对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从期间上加以必要的限制。

二、保证期间,银行向保证人主张债权问题

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即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以上引用的法律规定,理解中应把握三点。首先,如果债权人要追求让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届满日之前)提出主张权利的要求,如通知等。这里的“要求”仅限于证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不同于在一般保证中要求“诉讼”或“仲裁”,因为银行标准担保合同文本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其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直接对象必须是保证人,而不能仅针对主债务人提出;最后,只要能证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在主张权利之日起即丧失作用,进而自然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未明确,在实践中,取得向保证人发出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的回执是常用的主张权利方式,在不能取得此回执时,可参照《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中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几种情形,如扣收保证金存款、公证送达、发送信件送达等方式。

三、关于在保证期间,银行办理展期贷款问题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如果主合同在期满时经协商达成“展期”(即延长履行期日),此展期协议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顺延至“展期”届满之日,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不变。虽然《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即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但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如保证人单方出具的保函。为了使保证期间的起点顺延至“展期”届满之日,就需要原保证人出具能表示书面同意的文书,保证人未能出具书面资料时,可让保证人在贷款展期协议中签字盖章,但要注意以保证人身份,即贷款展期协议中保证人签字盖章处应有“保证人”字样。

四、关于在保证期间,以新贷偿还旧贷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者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应前款的规定”。从该条的表述看出,解释未将保证人的责任表述为“无效民事责任”或“赔偿责任”,等于承认了主合同(“以贷还贷”)的效力。要正确应用该条款,就必须对以新贷偿还旧贷予以认定。“以贷还贷”有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有“以贷还贷”的行为,二是主观上需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以新偿旧的共同意思表示。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的理解,在确定了主合同是“以贷还贷”的事实后,并不能笼统地认定新贷的保证人一律免责,还要依据具体案情看新贷的保证人是否构成免责的条件。“以贷还贷”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新贷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第二种是旧贷为甲保证人,新贷为乙保证人;第三种是旧贷无保证人,新贷有保证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的保证人,不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以贷还贷”的事实,均应对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新贷偿还了旧贷,致使原来的贷款合同履行完毕,从而消灭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由保证人承担新贷的保证责任,也是公平的,实质上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风险责任。因此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均应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当然,这种情况的保证期间会有变化,适应上述关于在保证期间,银行办理展期贷款问题的规定。

对于第二种情况,因新贷还了旧贷而使旧贷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从结果上看是新贷的保证人承担了旧贷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第三种情况,旧贷无保证人,新贷有保证人,对债权人来说则由原来的无担保贷款变成了有担保贷款,对于保证人来说等于直接承担了已经不能归还贷款的保证责任。这两种情况,不仅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而且保证人承担新贷保证的可能是一笔无法偿还的死债,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对于后两种情况的保证人,如果债权人没有将“以贷还贷”的事实告知新贷的保证人,则显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这时的新贷保证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债权人如何证明新贷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在案件审理中,如借款合同能够体现“以贷还贷”的意思表示,则证明保证人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无论保证人属于上述那种情况,保证人均不得主张免责。如果债权人不能举出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并且保证人属于上述后两种情况的,保证人的责任应予免除。

新贷偿还旧贷时,存在银行要求借款人偿还部分借款作为限制性条款,此问题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适应《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的,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五、保证期间,银行落实债务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债务人改制、债务重组中的金融债权,银行应当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以落实担保责任。

六、保证责任的再生

[20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保证责任消灭后很难补救,但是如果将银行主张权利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格式文本增加一定的要素(如回执上记载类似“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担保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等”),让其内容符合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并经保证人签字或盖章,说明保证人和主债权人意思表示一致,符合保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则此通知书可被推定为新成立的书面保证合同,从而恢复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方式,同原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

参考文献

[1].邬红旗.担保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沈富强.贷款法律实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8.上市公司应重视企业社会责任 篇八

对此,中国上市公司年报奖多位评委专家提到,很多上市公司在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方面做得不够。但是,企业社会责任同样也反映出企业的竞争力。在《投资者报》主办的上市公司年报奖评选过程中,评委专家们希望将业绩优良且社会责任做得好的公司筛选出来,公诸于众,并给坏公司以警醒。

多数上市公司忽视社会责任

在当前“业绩为王”的时代,上市公司过分关注自身经营情况,从而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了一个“盲点”。不管是上市公司自己还是监管层,还是投资者本身,他们对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度都有限。这也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忽视了社会责任这一内容。

上市公司年报奖评委专家之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财务管理学系主任王秀丽教授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从其对上市公司年报的研读来看,有的上市公司年报中有企业社会责任这部分内容,有的则没有,即使有,做得也不是很详细。

王秀丽表示,企业社会责任是证监会要求的自愿披露和鼓励披露的部分。对上市公司来说,应该重视这一部分内容。

王秀丽认为,上市公司年报中对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太少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在这方面存在软肋。比如有的企业自身在这方面做得就不够多,即使愿意披露,也没什么可说的。同时,上市公司在主观意识上也不重视这部分内容,觉得这不会像公司业绩那样引起投资者的关注。

“其实,这部分内容在国外也没被要求强制披露,但是国外的公司做得比较到位。”王秀丽因此建议,“对于国内而言,监管层需要在这方面做好引导,为了让上市公司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监管层应该在这方面适度采取强制性措施。如果完全靠企业自觉,那还需要很长时间。

将社会责任列入综合评价体系

“好的企业应该很正直。”李大霄说,好的企业在源源不断创造财富的同时,还应尊重社会,尊重员工。可是现在上市公司唯一的关注点就是业绩。其实,对一个企业综合的评价,还需关注其社会责任、股东回报等。

“企业不应只把业绩作为衡量好坏的标准,一味追求创造更多的财富。企业做好业绩的同时,还要从环保、善待员工、善待股东等方面做好。”李大霄说。

另外一位评委专家、君睿信企业管理研究院副院长王炜则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从三个层次进行了剖析。

王炜说,首先,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所生产的产品上。上市公司应是行业的领先者,在产品质量以及行业规范上,应该做得比较好的。但在这方面,目前上市公司整体做得不够好。比如一些食品类上市公司出现不少食品安全问题。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对社会公益的贡献上,不过现在看来企业做得非常少。很多上市公司的环保做得非常不到位。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还体现在对投资者的责任上。从年报的角度看,这就要求公司管理层要诚实地披露公司的信息。而现在看来,上市公司年报粉饰过多,许多都没有将企业的实质性关键内容阐述,比如企业的管理难点等等。

李大霄表示,其实上市公司年报奖评选的真正目的,就是要把做得好的企业筛选出来,公诸于众,同时把做得不好的公司揭露出来,提醒投资者当心。

员工关系关注度差

除了企业的外部社会责任做得不是很好外,企业对内部员工的发展规划做得也不到位。

“员工关系发展也做得不是很好”。王秀丽教授在研读上市公司年报后直言不讳,很多上市公司在这方面做得都很欠缺。

王炜也表示,公司除了对社会的贡献,对小股东的责任外,同样非常需要对员工的关注。按照国际标准,国内上市公司在员工关系方面处理得相对比较差。从利润结构上看,员工是为企业生产利润、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因此,公司应该非常重视员工关系的处理。但是从上市公司的年报看,公司对员工薪酬考量,员工自身成长,以及员工培训发展等方面做得都不够好。

李大霄表示,从上市公司年报看,只披露了员工薪酬和高管薪酬。至于公司如何对待员工、公司应该对员工行使多少责任等都缺乏详细的指标。

李大霄认为,应该有一些明确清晰的指标,把这些内容细分出来、提出来。然后进行详细地评价,再从制度层面保障。

在他看来,企业的社会责任部分对整个企业非常重要。从监管制度上,应该用更清晰的指标来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是现在还没有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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