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个人工作总结

2024-10-01

担保个人工作总结(精选14篇)

1.担保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

公司在县委、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县国资委直接领导和指导下,公司坚持诚实守信,控制风险的经营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杠杆作用,有力地解决和缓解了我县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资金的困难,大力支持了我县中小企业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一、担保业务及资产经营情况

1、担保业务工作

20-年由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实行适度稳健的货币政策,压缩银行贷款,我公司为了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降低融资担保风险,采取了压缩融资担保额度的经营策略。20-年公司累计担保-笔,担保金额-万元。

2、资产经营情况:

20-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万元,较投入的国有资本总额5000万元增加1702万元,增值34%。负债总额1355万元(其中:累计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354万元,累计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26万元,担保保证金424万元),所有者权益5347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万元,资本公积320万元,一般风险准备16万元,盈余公积7万元,未分配利润4万元)。20-年,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73万元,净利润1、2万元。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1、努力拓展担保业务,程度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作为国有控股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我们始终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为首要工作任务。但由于这些企业起步晚,资本偏小,抗风险能力弱,可供反担保抵押的优质资产少,再加之自身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欠规范,在银行的信用记录缺乏,使得他们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针对这些问题,公司采取财务核查,上门调研,外围调查等措施详细了解企业情况,灵活多样地落实反担保措施,千方百计促成他们与银行部门的沟通。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使大部分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优的企业顺利取得了担保贷款,解决了他们发展中的资金紧张难题,促成了这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2、采用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为企业发展服务。

目前,我们公司采取的反担保措施:一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经营者个人无限责任保证;二是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抵押;三是承诺函、司法公正等,一方面支持企业发展,另一方面控制公司自身风险,通过以上担保措施为我县50余户企业及30余户个体工商户,通过我公司进行贷款担保,企业资金困难得到缓解,保证了我县中小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3、不断规范管理,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今年以来公司进一步加强了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是针对当前担保业务的具体问题重新制订了担保业务操作办法,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范围,增强了担保业务的实际操作性。二是完善了担保审查制度,建立了担保审查委员会,从源头上有效控制了担保风险的发生,三是为了我县担保业务长期规范发展,公司已在省中小企业局备案,纳入了省担保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监管。

三、存在的问题

1、注册资本金较小。

随着我县中小企业规模的不断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也逾来逾大,而金融部门对单户贷款企业只能按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发放担保贷款,因此根据我公司目前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单笔贷款只能达到500万元,远远不能满足我县中型企业的资金需求。

2、担保业务收费比例低。

按照国家规定担保业务收费比例不得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50%,由于我公司为政策性的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经营目的,因此我公司目前收费比例仅为1、2%-1、8%,公司盈利能力不强。

3、担保贷款业务风险存在。

20-年县政府为支持我县银丰国际商业中心的建设,通过政府协调由我公司向华祥集团公司提供工程款履约支付及借款担保,截至目前我公司为-工程款履约担保代偿及贷款担保累计代偿900余万元,绵阳新华建筑公司对我公司已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通过法律手段对我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了查封冻结,虽然我公司通过协调目前法院暂时对银行帐户解冻,但担保人目前履行债务责任的能力较弱,公司担保责任依然存在。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1、请求政府安排资金-万元扩充公司注册资本力争20-年达到-万元,以进一步支持我县中小企业的发展。

2、提高担保收费比例。

建议提高收费比例为2%-3%,并对公司在保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对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实行优惠的担保政策。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原则,着力建立公平,合理的合作关系。加强业务上的沟通联系,在相互推荐客户,参与项目考察中,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推动企业信用升级,促进我县信用体系建设。

3、积极做好不良担保贷款的催收工作。

要加强同银行,法院的联系通过多种手段措施积极催收已逾期担保贷款,力争将赔偿损失降到最低。

2.担保个人工作总结 篇二

融资担保作为担保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一个现实选择,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凤翔县财政局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多方筹措资金500万元,由财政生产资金管理中心作为股东,加入宝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充实了担保机构资本金,同时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等议案。2015-2016年宝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凤翔县长虹塑料彩印、乐萌印务、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等11户企业提供担保金额4600万元,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瓶颈问题,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又快又好发展。

摘要:<正>融资担保作为担保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一个现实选择,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凤翔县财政局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多方筹措资金500万元,由财政生产资金管理中心作为股东,加入宝鸡市中小企业融

3.担保个人工作总结 篇三

2012年,云南省巧家县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贷免扶补”财政贴息工作,积极贯彻中央、省和市级相关精神,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我县具体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经过财政、农村信用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共同努力,巧家县小额担保贷款及“贷免扶补”工作成效显著。截至11月20日,我县2012年度“贷免扶补”工作已全面发放结束,共帮助1016人获得县农村信用联社“贷免扶补”创业贷款5080万元, 548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2740万元,按政策由财政进行全额贴息,两项贷款财政预计将贴息1431万元。自我县2009年启动“贷免扶补”工作以来,已累计发放“贷免扶补”创业贷款1556人,发放金额7780万元,财政共贴息6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自我县2008年启动以来,已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882人,发放金额9287万元。累计贴息791万元。发放对象有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退伍军人。扶持经营项目有种植业、养殖业、餐饮服务业、建材、日用百货等等。此项工作的开展,为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有效地推进了全县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实现就业局势基本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云南省巧家县财政局 杨鹏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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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行业新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篇四

担保行业新员工个人工作总结时光如梭,转眼间我进公司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作为一名新员工,非常感谢公司提供给我一个成长的平台,让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懂得了很多。在此我向公司的领导和同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刚来公司时,作为一个从未从事过担保行业的新人来说,担保行业是一个全新的行业,对担保业务相关知识匮乏,需要学习的知识也是方方面面的。感觉自己需要很长的适应过程。看着同事们忙碌的身影,我无所适从。开始几天都是在抄合同、整理客户报送的资料,按资料清单逐一归类整理。同时对于不懂的地方我会向各位领导和同事请教,或者上网查询。随着在公司接触的工作逐渐增多,我对担保行业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也变高了,主动帮助同事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比如帮同事抄合同,根据基本资料档案目录归档,整理做股权、房地产抵押资料。对于不会做的,就会请教同事,学会之后再想想为什么要这样做。这个月印象蛮深的事情是跟秦部长和谢畅去华强玻璃,由于第一次去企业,之前也没什么准备,到了那也不知道该做什么,就跟着秦部长他们去企业的车间和仓库看了下,然后在旁边听秦部长他们和周会计谈话,对他们谈话的内容也没什么概念,对企业也是一个模糊的认识,但是通过这次走访,我大致了解了首次和企业交流的一些事项。

5.个人反担保合同 篇五

编号:(20)—号

担保保证人(甲方):深圳市善恒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

反担保保证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地址:电话:

借款人(丙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地址: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①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②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③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乙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1、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3、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3.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3.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3.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4、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4.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4.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4.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5、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6、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合法措施。

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附则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时,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本合同一式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有权签字人:

丙方:

有权签字人:

6.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篇六

合同编号:2017121101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涞水县永阳镇西垒子村商业东路32号 联系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涞水县永阳镇西垒子村北河庄正阳西二街3号 联系电话:

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为:,开户银行为,开户人为。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借款总额10%)及借款总额5%的赔偿,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7.担保公司担保项目的风险与防控 篇七

一、担保公司担保项目的特点及其引发的特有风险

1. 项目可抵押物价值不足

担保公司担保的项目大多为银行不予直接贷款的项目, 一般为中小企业贷款的项目比较多, 企业可预抵押或质押物价值不足, 在担保到期时一旦企业不能还款, 代偿风险比较大。

2. 行业风险大

担保项目涉及不同行业, 担保公司的业务人员和管理团队很难具备各行业的经营和管理经验, 很难做到单单精准。由于行业风险受行业盈利结构、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的宏观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影响的趋势很难研判, 另一方面行业上升和下降的拐点也很难精确判断, 行业风险在所难免。

3. 要求业务人员综合素质高

担保机构的业务人员需要金融、财务、法律、审计、评估、各行业管理的专业知识, 要求的整体素质较高, 综合能力强, 并要求业务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而担保公司的人员很难进行过多专业的业务培训, 在人员业务能力和道德缺失时将直接导致项目风险。

4. 代偿后追偿过程复杂艰难

代偿后, 担保公司通过抵押物变现或向反担保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或行使股权变更等手续时, 担保公司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 由于人员精力的投入甚而影响正常业务的拓展开发, 使担保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

二、担保公司担保项目风险控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 缺乏风险管控措施

我国担保行业是新兴的行业, 而近年来发展速度过快, 担保公司的管理现状参差不齐, 由于没有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 缺乏管控措施, 在业务开展的同时风险控制环节跟不上, 导致很多担保公司成立不久即陷入代偿或难以为继的局面。

2. 对项目缺乏科学的调查程序

受客观条件的限制, 担保公司很难对客户的情况非常得了解, 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和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往往对担保项目的业务经理提供的资料先入为主或惯性思维, 风险控制部门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不够细致、科学, 导致对担保项目误判, 最终决策失误。

3. 反担保措施一般不能真正解决风险。

被担保企业绝大多数因为银行不予直接贷款才引入担保公司, 被担保企业的资产实力不足, 在担保物价值有限甚而无担保物或股权质押效果甚微时, 往往反担保措施的执行效果不能真正解决项目代偿的风险。即使有一定的资产可以追偿, 但执行过程中会遇到种种困难, 担保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4. 无保后监管措施或监管不力

很多担保公司的保后监管工作不到位, 在保后监管方面投入的人力和资源不足, 在管控的时间节点上也不及时, 监管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导致对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了解, 客户变更资金用途或对担保物处置等情况发生时, 风险已然成为事实。

三、导致担保公司担保项目风险的原因

1. 宏观经济形势变化

是担保公司不能控制的外部因素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比如:国际宏观形势变化给全球经济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给被担保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对这些外部客观因素的变化, 担保公司不能提前预知, 此类风险, 担保公司也最难于管理。

2.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疏漏

担保行业本身是高风险的行业, 集中了各类风险。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为支撑, 在业务开展的同时, 也是在如履薄冰, 如果只重视业务推广不重风险控制, 内部控制流程设置不完善, 将直接导致项目风险。

3. 被担保企业提供虚假的企业信息

有的被担保企业为了获取贷款, 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 在事前对财务数据进行了修饰;其关联方或地方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 为了自身利益会配合被担保方故意欺骗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企业的虚假信息甄别不出来, 将直接导致项目风险。

4. 被担保企业还款资金不足或挪作他用

被担保企业在获取资金后的经营过程中, 发生各类不可预见的情况, 导致经营不能按预期进行, 还款资金不足或被担保企业只能把资金挪作他用, 发生代偿风险。对于能够继续发展的企业, 为了支持被担保企业继续发展以保证还款, 担保公司只能续保。

四、控制担保公司担保项目风险的对策

1、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健全、有效地内部控制体系是担保公司取得良好风险控制效果的有效保障。

(1) 构建科学、有效地内部控制组织框架。担保公司结合公司规模和业务特点, 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组织框架。风险管理部按照领导层的决策要求, 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及规定,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对于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形成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风险负责, 全体员工参与内部控制防御和控制风险的公司文化氛围。

(2) 把“管理风险靠制度, 制度建设重过程”的风险控制理念落到实处。任何担保公司控制风险, 完善的制度建设是前提。而担保业务流程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出现漏洞都会带来巨大的风险, 所以只有在流程管理过程中实行精细化管理才能尽量减少风险。制定职责分离、权责制衡的控制制度;项目经理A、B双人调查、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制度;保后检查制度;风险分类评价制度;奖惩约束问责制度;项目稽核制度;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独立制度等管理制度。而很多担保公司对于各项管理制度, 流于走形式或不同人员区别对待, 未把制度落到实处, 流程管理中的制度落实在风险防控中非常重要。

(3) 实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决策制。担保项目的最终决策需要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经理和风险管理部提供的尽职调研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实行集体决策的制度, 防止出现个别人员为谋取不当利益或业务能力偏差而给担保公司带来风险。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要求很高, 对于决策的意见予以记录, 实行责任制和奖惩机制。

2. 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

(1) 制定调研提纲。根据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初始资料, 围绕行业特点、生产经营状况、主要财务指标和发展前景等拟定尽职调查工作的提纲。

(2) 实地细致的调查是做好尽职调查工作的保证。实地调查一定要客观、真实、全面的收集客户的信息, 需要调研人员敏锐的洞察力, 对企业的信息切忌以偏概全或先入为主, 要重视企业的实质而不是形式, 要抓大放小, 分析信息的有效性。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信进行甄别时:

在客户基本情况的信息方面:核实与企业有关的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的身份证、企业房产等所有单证的原件;

在客户经营信息方面:关注行业政策的批复原件及有效期、产品的认证证书、近期的主要购销合同和其他重大合同等, 了解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和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

在客户财务信息方面:为验证和提供财务方面的真实数据, 需要审核纳税凭单、银行对账单原件, 结合发票、出入库单、提货单、送货单以及购销合同以识别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充分全面的反担保信息的收集是设计好反担保方案的前提。尽可能的收集反担保措施的资源信息、担保物的状态和特性是设计好反担保方案的前提。

在收集反担保信息时一定要防范法律风险:比如, 在核实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权属时, 关注是否有共有人, 注意防止重复质押, 并注意在抵押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有土地、房产的, 核实手续是否齐备;关注公司章程, 哪些事项需要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比如股权质押等反担保措施会有涉及时, 要按公司章程办理。

通过不同渠道收集被担保企业的各类信息, 比如对被担保企业的银行、供应商、上下游客户、受保企业的员工、企业竞争对手等, 进行调查以了解担保企业的经营和资信情况。

3. 灵活运用反担保措施

被担保企业规模和经营业务的情况不同, 还款来源的资金实力和履约能力不同, 除采用抵押物或质押物外, 反担保措施针对不同客户需要量体裁衣、量身定做、灵活多样。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反担保措施:

(1) 监控贷款资金的使用:可以在贷款资金的存款账户中增加担保公司人员的人名章或网银支付口令, 并通知贷款银行协助监管贷款资金用于贷款指定用途;

(2) 监控回款资金用于及时还款:关注被担保企业的销售合同的发货和回款, 与被担保方约定销售合同中回款账户为贷款账户, 争取银行和付款方的承诺和配合;

(3) 对大额存货及抵押物的监管:利用信息技术对受保企业的合同和进销存信息及时跟踪;

(4) 分析被担保企业股权的质量, 是否可采取被担保企业股权质押;

(5) 在被担保企业抵押资产很少或有可操作的关联、往来等企业时, 采取第三方保证人保证;

(6) 受保企业的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主要股东的连带责任保证。

4. 做好保后监管工作

担保合同签订后, 担保公司需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动向, 检查项目运行过程的各环节的运行情况, 同时关注保后受保企业由于内部、外部条件变化而带来的风险, 进行全面的跟踪和检查, 从而适时发现问题、规避风险。保后监管工作是确保担保贷款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以及还款来源能及时足额还款的重要保证。

(1) 月度分析:通过定期分析受保企业的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跟踪客户的履约信息;

(2) 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调查:到客户现场实地检查受保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经营的实际情况、反担保物的状况等;

(3) 建立担保风险预警机制:担保公司结合自身客户群的特点和风险控制能力建立适合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 对于客户的信息, 建立数据库, 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对于达到不同预警值的客户, 分别关注;

(4) 对于保后客户缺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必要时启动诉讼程序, 防止损失扩大。

五、结语

通过对担保公司担保项目的特点、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充分识别导致担保项目风险的内外部原因, 从而深入研究控制担保项目风险的防控对策。只有建立全面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把精细化的制度建设镶嵌在担保业务的每个环节和整个流程中, 才能保证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前详尽的实地调研和保后有力的监管措施, 是担保业务风险防控工作的关键环节。但每笔业务不同,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地制宜, 量体裁衣, 需要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协作努力。

参考文献

[1]王玉萍.我国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分析.商业文化.2011 (2) :313[1]王玉萍.我国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分析.商业文化.2011 (2) :313

[2]张惠.我国担保公司风险偏好特点与管理策略研究.海南金融.2011 (7) :16[2]张惠.我国担保公司风险偏好特点与管理策略研究.海南金融.2011 (7) :16

[3]陈建军..担保公司业务运作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 (2) :67[3]陈建军..担保公司业务运作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 (2) :67

[4]周蓁蓁.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与防范对策.新疆财会.2011 (5) :67[4]周蓁蓁.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与防范对策.新疆财会.2011 (5) :67

8.个人担保书 篇八

担保人:贾________,男,3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镇______街______号。系被执行人的朋友。

原告丁________诉被告张_______债务纠纷一案,______省_____县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并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原告丁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出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张_______确有困难。

被执行人张_____虽有一处正在建设中的楼座可供执行,但如果将此楼座查封,不准建筑,将会张________造成巨大损失。预计该楼三个月后即可竣工,然后作为商品房销售,他完全有能力履行该判决。为了使被执行人免遭巨大损失,担保人愿以产权属于个人的一辆黑色奥迪轿车作抵押物,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张______仍然不履行义务时,愿以这辆价值_____万元的轿车拍卖来抵还债务。请人民法院批准,并向申请执行人作疏通工作,以便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

此致

_______省____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_________

担保人:贾___________

9.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篇九

出资人:

贷款人:

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各自责任,履行承诺,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第二条 借款金额:本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以下简称“ 元整”),小写RMB: 元(人民币 万元整)。

第三条 借款期限:本次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利率为 %。

第五条 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到期时,贷款人应一次性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六条 如借款人有以下情形出现,则出资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本息:

1.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无法实现保证目的,且借款人和保证人不能提供其他可接受的担保情况;

3.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资信出现风险,可能导致出资人无法收回借款。

第七条 借款人权利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文件,并遵守出资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次借款不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拿到贷款本金,并按时还清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 出资人权利义务:

1.保证出资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署后及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本金和利息,并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

为保证借款人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偿还义务,保证人自愿将其全部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担保借款人归还本次借款。保证人保证其所提供的财产符合担保条件,并同意本合同的约束。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的适用范围:该担保适用于本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益,出借人均有权要求担保人直接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以下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 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信息存在虚假、非法情况,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有权按法律规定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2. 借款人未在还款期限届满时全额偿还借款本息,视为严重违约,应额外向出借人支付未偿还贷款本金的%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3. 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件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已出租等情况,或故意隐瞒其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无担保能力的情况,导致出借人受损,应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4. 本合同项下借据可见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纠纷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修改、解除和终止:

1. 签署本合同前,各方均已完全理解并接受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意思表示均真实且有效。合同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 如本合同需修改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借款人(签字、手印或盖章):

担保人(签字、手印或盖章):

出借人(签字、手印或盖章):

10.担保个人工作总结 篇十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投资者对金融风险承载力的增强,发行企业债券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因此,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定价已经成为金融业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处于起步阶段,信用体系尚不健全,我国企业所发债券多要求进行信用增级以降低信用风险,如设置偿债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担保、流动性支持、政府偿债基金等,其中以第三方担保尤为常见。然而,随着担保债券的发行越来越普遍,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其中蕴含的风险是不容忽视的。特别地,由于担保企业与发债企业之间具有违约相关性,从而可能导致他们企业违约时间的聚集性,加大了企业债券违约时的损失,识别和防范各种信用风险成为投资者和债券发行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目前,研究信用风险相关性的方法一般有两种:基于结构化模型的方法和基于简化模型的方法。前者是指基于企业价值的模型,它直接模拟企业价值的动态过程,并假设其依赖于一组共同的状态变量,企业间的违约相关性决定于企业价值的动态演变规律。后者是直接对企业违约强度过程建模,其相关性来自于违约强度过程之间的相互依赖联系。因为企业价值通常是不知道的,所以基于简化模型方法在真实市场中更实用,使用起来也更灵活。

在简化模型下,Jarrow等(2001)建立的违约传染模型,成为当前处理违约相关性的主流模型框架之一。在这种模型下,违约的相关性来自于企业的直接联系(如担保与被担保、互相持有债券、上游和下游企业等),一个企业的违约将改变与之相关的企业的违约概率,甚至会使某些企业破产。其中Jarrow等(2001)模型的特点是:假设一个企业违约使得另一个企业违约强度增加的数量是固定不变的。然而,现实中一方违约事件的发生,对另一方违约强度的影响往往是随时间而呈现出一定的连续非线性变化。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违约方对其影响越来越弱、直至逐渐消失。为此,本文采用一指数类型的衰减函数来表示一方的违约对另一方违约强度的影响,建立了单向指数衰减违约传染模型。

在债券定价研究方面,Lando等(1998)给出了标准的简化模型,通过利用Cox过程对违约强度进行建模,考虑了相关的衍生证券定价问题,但其在模型中未考虑交易对手的风险。Jarrow等(2001)在存活企业的违约强度中直接引入其他企业违约的影响,刻画了违约聚类现象,得到了企业间存在单向依赖关系时债券的定价公式。Collin-Dufresne等(2004)进一步研究了企业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时债券的定价。以上文献的研究均集中在信用债券的定价研究上,而担保债券的定价研究文献相对较少。国内的任学敏等(2009)在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使用简化模型对企业债券进行了定价,但其模型忽视了担保企业与发债企业之间的违约相关性,且未给出债券担保合约的定价。Bao等(2010)以及林建伟等(2009)利用Jarrow等(2001)的违约相关性模型研究了双方互相担保企业债券的定价,然而其市场利率为常数的假定显然与现实不符,另外他们同样未讨论债券担保合约的定价问题。

针对上述研究的缺陷,本文在简化模型框架下,考虑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基于Jarrow等(2001)的单向违约传染模型(原生—从属模型),构建更符合实际的单向指数衰减违约传染模型,得到发债企业与担保企业违约时间的联合条件概率密度函数。从而利用这一模型对担保债券及债券担保合约进行定价,且对合约中存在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进行分析,为我国金融创新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证参考。

2 模型框架的建立

设赋有信息流的概率空间(Ω,F,{F}0≤t≤T,Q)描述[0,T]时间段上的所有不确定性,其中Ω表示样本空间,FT=F,Q为(Ω,F)上Harrison等(1979)意义下相对于真实概率测度的唯一等价鞅测度,即在此测度下以无风险利率折现的不支付红利的证券价格为鞅,且市场是完备的。

在(Ω,F,{F}0≤t≤T,Q)上,定义X=(XLando等(1998)的Cox框架来定义企业i的随机违约时间τi:

式中,λsi为企业i违约时间的强度过程,满足是Ft可测的鞅,Ei是相互独立的单位指数随机变量,并独立于经济状态随机变量X.

σ-域流F是由经济状态随机变量和两个企业的违约信息生成的:

其中,FtX=σ(Xs,0≤s≤t),Fti=σ(Nsi,0≤s≤t)。

其中的H0A(H0B)包含了状态变量的所有信息和企业B(A)的违约信息。在域流为的Hti不确定性体系中,可以选择一个在0时刻关于Hi0可测、非负的过程λit,满足对任意的t∈[0,T],使得一个非齐次泊松过程Nti以λti为强度过程,这意味着可以假设企业i的违约强度过程依赖于其他企业的信用状态,则企业i关于H0i的条件生存概率和非条件生存概率为:

企业A、B违约时间的相关性表现在违约强度的相关性上。合约到期前,若发债企业A违约,但是担保企业B没有,由于承担部分偿债责任,其自身的违约风险会增大;而担保企业B违约,对发债企业A的影响甚微。因而企业A的违约强度只依赖于自身和宏观经济因素,而企业B的违约强度不但受自身和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发债企业A过去是否违约。因此,定义发债企业A与担保企业B的违约强度过程为:

式中,a0、a1、b1、c1均是非负实数,1{·}是示性函数。其中a0、a1是反映自身和宏观经济对企业违约的影响因素;在t时刻,企业A一旦发生违约,企业B的违约强度λtB会有一个跳跃,从a1增大为a1+b1,但企业A的违约对企业B违约强度的影响会越来越弱,随着时间推移会消失,参数c1反映了这种减弱的速度,当c1=0时,此模型就为Jarrow等(2001)中的原生—从属模型。另外,参数b1是传染风险因子,反映交易对手违约时的冲击强度,若b1=0,说明两企业是违约独立,任何一方的违约对另一方都没有影响。

为便于下文分析,假设市场短期利率rt为唯一的宏观经济状态变量,即FtX=Ftr,且与违约强度独立,在等价鞅测度下利率服从CIR模型[8]:

其中,a、b、σ是常数,满足2ab≥σ2,Wt是概率空间(Ω,F,{F}0≤t≤T,Q)上的标准布朗运动。定义货币市场账户:

则关于在时间T支付1美元与企业债券有相同到日的无违约零息债券(相当于国债)在时间t的价格为:

其中,Et表示在等价鞅测度下关于信息流Ft的条件期望算子。由Cox等(1985)得上式满足如下偏微分方程:

解得其仿射结构解为:

式中A(t,T)和A(B,T)分别满足:

其中

3 测度变换

本节采用Collin-Dufresne等(2004)提出的测度变换方法来计算两企业违约时间τA和τB的联合条件概率密度函数。定义新测度Pi(i=A,B),使得企业i在T时刻以前违约的概率在测度Pi下为零。测度Pi关于Q的拉东—尼柯迪姆(Radon-Nikondym)导数定义为:

其中,Pi是依赖企业i的概率测度,在[0,τi)上关于测度Q绝对连续,在[τi,+∞)上与Q几乎处处相等。ZTi是关于FT的Q-鞅,在[0,τi)上几乎处处严格为正,在[τi,+∞)上几乎处处为零。为了在测度Pi下进行计算,令Fi=(Fti)t≥0为(Ft)t≥0在Pi下零测集上的扩充。在新概率测度PA(PB)下,企业B(A)的违约强度为a1(a0),这样,新测度的引入就避免了企业A和企业B间违约强度的传染效应。利用Shreve(2004)中拉东—尼柯迪姆(RadonNikondym)导数过程定理:EPi[Y]=EQ[YZT],得两企业违约时间(τA,τB)的联合分布为:

上式分别令t1=0和t2=0得企业B与企业A的边际生存概率:

另外,通过式(12)对t1,t2求偏导,即可得违约时间(τA,τB)的联合密度函数f(t1,t2),进而(τA,τB)关于信息流Ft的条件概率密度函数为:

4 担保债券的定价

利用单向指数衰减违约传染模型及测度变换,此节考虑担保债券的定价问题。在上述债券担保合约的定义下,假定发债企业A一旦违约,将采用等价债券回收(Recovery of Treasury),也就是说,债券违约后按等价无违约风险债券(到期日、等级和面椎均相同)价值的一定比例清偿(设这个比例为R∈[0,1])。同时,假定担保企业B在自身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企业A违约后,所需承担的偿债责任为等价无违约风险债券价值减去回收值以外的部分(1),即(1-R)p(τA,T)。故考虑担保合约风险下,企业债权人在债券到期日期的收益包含以下三种情况:(1)若发债企业A在债券到期日之前没有违约,则债券持有人收益1美元;(2)若发债企业A在债券到期日之前(包括到期日)违约,但担保企业这时还没有违约,则债券持有人在到期日仍然可收益1美元;(3)若发债企业A在债券到期日之前(包括到期日)违约,但担保企业B这时已经违约,则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日只能收益R美元。而资产定价的基本准则是收益与风险的权衡,因此综合以上三种情形可得担保债券的定价公式满足:

利用违约强度模型及条件概率密度函数解得担保债券的定价公式:

特别地,当t=0时,担保债券的价格为:

从经济学直觉上讲,尽管债券的市场发行价格V(t,T)与b1有关,但是其变化关于b1是不敏感的。因为由式(5b)可知,b1对担保企业违约强度的影响只有在发债企业违约之后才起作用,而此时债券担保合约已经终止。

为了下面交易对手风险分析的需要,这里也给出相对于担保债券而言无担保债券(即信用债券)的定价公式。不考虑第三方担保情况下,零息信用债券是发行者在到期日支付1美元面值的一份债券,它可能在到期日之前违约,故这种情形债券的定价只需考虑企业自身的违约风险及市场利率风险。假定无担保关系与有担保关系两种情况下,债券有相同的到期日及回收率,且由式(5a)、(5b)知无担保关系时企业A、B的违约强度分别满足:

因此,企业A发行到期日为T的零息信用债券在t时刻的定价模型为:

然后,根据Jarrow等(2001)和Lando等(1998)关于信用债券的定价公式,解得

上式说明信用债券的价格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确保得到R美元,贴现到t时刻;第二部分是可违约事件发生时剩余的1-R美元,贴现到t时刻。特别地,当t=0时,得

5 债券担保合约的定价

本节给出交易对手风险下时间点t所对应的担保价值,即通常意义上的债券担保合约的(理论)价格。根据前文对企业间合约的假设,在确定债券担保合约价格时,企业若忽略对方企业的信用风险,假设对方信誉完美,会在现实中产生严重的问题。因为公平的担保价格,对发债企业而言,可以减轻企业的融资压力;同时,对担保企业而言,既是正常经营管理的前提,也是生存发展的基础。

为计算公平的担保费,假定签订债券担保合约不需要费用,由前文定义的传染模型,发债企业A的固定费息支付在时刻t市场价值为当发债企业A违约时,担保企业B的允偌支付在时刻t的市场价值为因此,由无套利原理知,公平担保费c应满足:

特别地,当t=0时,公平担保费为:

一般来说,在合约到期之前,交易双方任何一方的违约都将导致合约的终止,而发债企业支付给担保企业的担保费是在合约签订之日就商定好的,故在表达式(23)中,尽管c与b1有关,但其关于b1的变化是不敏感的。

如果不考虑担保企业违约,即假定担保企业是无违约的,则债券担保合约的价格珋c由下式确定:

定义担保费价差为担保企业无违约和有违约情况下债券担保合约价格之差:

直观的说,如果担保企业存在违约风险,那么对于发债企业而言,与担保企业无违约相比,支付少的担保费给担保企业是合乎逻辑的,因此,担保费价差是严格为正的。与担保企业有违约的情况相比,当a1=b1=0时,即为无违约情形。因此将a1=b1=0代入式(23)即得发债企业在无对手违约情况下债券担保合约的价格:

下面对企业间由于存在单向担保关系而引发的交易对手风险进行分析。

6 交易对手风险分析

前面在考虑市场风险及信用风险下,分别给出了无违约风险债券、担保债券、信用债券及债券担保合约的理论定价模型。事实上,从发债企业角度,由于担保企业B替企业A增信发债,由式(8)、式(15)及式(19)显然可得:

该不等式表明,相比无担保情况,债券通过担保机构的担保,降低了债券的信用风险,提高了企业发行的债券价格,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但由于担保企业存在违约风险,担保债券的价格比等价无违约风险债券价格低。

从担保企业角度,由式(13a)得在面临发债企业违约风险情况下,担保企业的违约概率为:

无担保关系下,由式(4b)、式(18)得企业B违约概率珚P满足:

根据有担保和无担保关系时担保企业违约强度的模型式(5b)和式(18),可知有担保关系时企业B的违约强度λtB大于无担保时企业B的违约强度因此,有担保关系时企业B违约概率P[τB<t]大于无担保关系时企业B违约概率珚P[τB<t]。这一点也充分说明,实际中,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缓解发债企业融资难业务时,也承担了由于发债企业违约而可能引发的传染风险。尤其是在较坏的金融环境下,一旦发债企业信用级别下降或破产,担保企业违约的可能性(即违约概率)将大幅增加,信用水平也大幅下降,导致加速其破产,两方面形成了博弈。

下面将对已有的理论模型进行数值模拟,从直观上来反映交易对手风险对担保债券的定价及债券担保价值的影响。其中除图中标注外,利率模型和违约强度模型中的参数选取为:a=0.01,b=0.02,r0=0.04,σ=0.015,R=0.3,a0=a1=0.2,b1=0.15,c0=c1=0.1,T=10。

图1是从发债企业角度,模拟担保企业的固有风险对企业债券定价的影响。显然如图1,债券价格是关于担保企业固有风险a1的减函数,a1越大,即担保企业信用风险越大,债券价格越低。故发债企业在寻求担保企业担保发债时要慎重考虑,尽量避免由于担保企业的违约而带来损失。

图2、图3与图4分析了企业A与B的违约风险对担保债券及债券担保合约价格的影响。其中图2模拟了担保费价差的期限结构;图3模拟了债券担保合约价格关于担保企业B固有风险a1的曲线;图4模拟出了债券担保合约价格关于发债企业A固有风险a0的曲线。如图2,跟直觉一致,担保费价差是严格大于0的,说明在债券担保合约中,担保企业的违约风险不可忽略,会估高担保费用,加重企业融资负担。同时,从图不难发现,影响债券担保合约价格的风险因素中,发债企业本身的风险相比于担保企业的风险更重要。如图3,由于发债企业愿意支付一个更低的担保价格来应对担保企业更高的信用风险,债券担保价值随着担保企业信用质量(a1代表)的下降而呈递减趋势。与其他信用风险因素类似,债券担保合约价格与发债企业自身的违约风险密切相关,如图4,若担保企业给定,发债企业A信用越差,企业A债券的担保价值就越高,因为担保企业需要一个高的风险溢价来应对自身所面临的担保风险,这显然与市场规律是一致的。

7 结论

本文在简化模型框架下,考虑到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及利率风险,研究了基于风险中性下担保债券这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价模型,且给出了债券担保合约的公平定价模型。在此基础上,定量分析了交易对手风险对担保债券的价格及担保价值的影响,其结论对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和优化金融市场结构有着明显的现实意义。

本文假设企业违约时的回收率为常数,然而,雷曼倒闭、通用破产等金融危机以来的信用事件所揭示的回收率急剧下降的现实与固定的常数回收率假设并不一致,因此,后续研究可考虑将回收率有固定常数拓展为随机情形。本文假定违约强度是一个关于时间t的确定的函数且和利率是独立的,因此,为完善和拓展本文理论,贴近现实市场环境,考虑违约强度是一个随机过程,且与市场利率存在相关性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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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ando D.On Cox processes and credit-risky securities[J].Review of Derivatives Research,1998,2:99~120.

[3]Collin-Dufresne P,Goldstein R,Hugonnier J.A general formula for valuing defaultable securities[J].Econometrica,2004,72(5):1377~1407.

[4]任学敏.用约化方法对有第三方担保的企业债券定价[J].同济大学学报,2009,37(7):989~992.

[5]Bao Q F,Li S H,Liu G M.Survival measures and interacting intensity model:With applications in guaranteed debt pricing[Z].Zhejiang University,2010.

[6]林建伟,任学敏.双方互相担保企业债券的定价与风险分析[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9,29(2):87~99.

[7]Harrison M,Kreps D.Martingales and arbitrage in multiperiod securities market[J].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979,20(3):381~408.

[8]Cox J C,Ingersoll J E,Ross S A.A theory of the term structure of interest rates[J].Econometrica,1985,53(2):385~407.

[9]Shreve S E.Stochastic calculus for finance II:Continuous-time models[M].New York:Springer,2004.

[10]Leung S Y,Kwok Y K.Credit default swap valuation with counterparty risk[J].Kyoto Economic Review,2005,74(1):25~45.

11.个人担保承诺书 篇十一

编号(出借人):

年月日借款人借款元(大写),并签订了《 借款合同》(编号:),本人已经对相关的借款合同文书作了全部了解,并知悉了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人及财产共有人自愿用全部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有价证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债权)为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向你提供担保,并作如下担保承诺: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的范围:包括《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出借人的合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各项追偿费用、法院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合同债权。

3、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4、无论是否另有他人提供担保,我在担保范围内无条件地、独立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自愿放弃法定的一切抗辩权利。

5、对你的债权,无论是否有任何人提供了物的担保,我的保证担保责 任不以该物的担保优先受偿为前提,更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仍应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责任。

6、本承诺为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承诺书。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履行偿 还义务的,我接到你书面通知后3日内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否则贵公司依据《担保借款合同》所享有的包含追偿权在内的一切合同权利可以一并向我行使,我自愿无条件接受。

7、本承诺具有独立性,无论借款合同或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效,均不 影响本承诺书的有效性,同时也不受借款合同其他担保方式的影响。

8、如有多人提供担保的,每个人的责任也是连带的、不分份额的,任一人对所担保的全部债权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有权选择其中一人、数人或全部作为追偿对象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我对此追偿方式无异议。

本人的担保承诺已取得了财产共有人或配偶的同意。如遇重大资产变动的情况,本人将及时通知你采取保全措施。

承诺人(签字):

财产共有人或配偶(签字):

12.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篇十二

关键词:非讼程序,担保物权实现,权利救济

理论构造上, 担保物权之实现, 可分债务人之自愿给付、债权人之强制实现两种方式。债权人之强制实现, 系强制执行问题, 以取得执行名义为前提;执行名义可有两种, 一种为可直接强制执行之文书 (如民诉238) , 此时无须法院审理, 可直接提起诉讼;另一种为取得法院胜诉判决, 此种胜诉判决须为抵押之诉 (对物之诉, 我们所称的担保物权实现之诉, 而非其所担保的债权之诉;债权之诉胜诉, 但对物之诉有可能败诉, 两者应予区分) 。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将其定性为非讼程序, 明确了理论和实践中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应该走诉讼程序还是适用非讼程序的争论。但在抵押之诉中被告得享有一系列的抗辩 (抵押设定行为无效、抵押权不复存在等) 、抗辩权 (债权未届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享有撤销权、约定之先诉抗辩权) , 在抵押权发生让与的情形更有特殊性, 可见其区别于民诉法十五章以缺乏两造对抗关系为基本构造的其他特别程序。那么, 应该怎么理解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非讼性质以及怎样在非讼程序中解决关于担保物权的争议问题呢?

一、程序之争

通说认为, 民事案件中存在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两种基本类型的划分;基于此种划分, 进而适用诉讼程序或非讼程序, 是传统诉讼、非讼二元化格局下民事裁判的逻辑过程。

(一) 从比较法角度考量

在德国法上, 是将判决作为执行名义, 因此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是讼争程序。在讼争程序中, 真正的起诉人应当是抵押权人。在证书式抵押权情况下, 他必须通过证书的占有以及证明来证明自己的权利, 而在登记簿式抵押权的情况下, 则要通过土地簿册中的登记进行证明。[1] 真正的被告是土地所有权人。为了使债权人的法律追究变得容易, 法律做了有利于债权人的规定, 即在土地簿册中被作为所有权人的人就被视为所有权人。在这里, 并不取决于起诉人是否善意。但真正的所有权人可以在强制执行名义发出后,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771条, 以干预之诉的形式, 针对抵押权提出抗辩。

我国台湾地区将抵押权的实现程序规定在《非讼事件法》, 因此其非讼性质毋庸置疑。台湾院字第1556号解释:抵押权人依法声请拍卖抵押物, 在声请时, 债务人或第三人如未发生争执, 法院即可径予拍卖, 无庸经民庭裁定。此项声请属于非讼事件。抵押权人自不得请求以判决为之。[2]

(二) 我国规定

学者认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的共同规则的规定, 基本上符合非讼案件和非讼程序的非讼属性。[3] 《民事诉讼法》修改时, 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定增列入《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中。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并不体现权利义务的争议性, 具有非讼性。申请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 实质是要求确认并实现其担保物权的程序实现担保物权适用非讼程序, 经核实权利存在及权利实现条件成就等事项, 法院即可作出准予拍卖变卖的裁定, 以迅速实现担保物权, 合乎非讼程序的制度价值。[4]

二、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适用范围

德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都规定, 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不限于抵押权, 还包括质权和留置权。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但并未明确规定质权人及留置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范的范围是“担保物权”而非“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与抵押权, 均属于担保物权, 尽管《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抵押权的公力救济实现途径, 对质权及留置权却没有规定, 但本着相同事务相同处理的法律解释原则, 《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关于抵押权的公力救济实现途径, 于质权及留置权应准用之。物219第2款及236第1款中, “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的表述在文义上可以解释为既包括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协商一致实施的拍卖、变卖, 也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实施的拍卖变卖。[5] 对于质权与留置权而言, 既然担保物权人可与担保人协商一致实施拍卖、变卖, 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拍卖、变卖自无不允之理。[6] 《物权法》之所以明确规定抵押权实现的公力救济途径, 原因之一在于抵押权的标的不转移占有, 于抵押权实现时, 若没有抵押人的配合, 拍卖变卖将难以进行, 因此特别需要公权力予以救济。于质权留置权之情形, 因担保物权人实际控制担保财产, 可不必仰赖公权力, 但并不意味着质权留置权不得借助于公力救济实现。

三、异议之提出与权利救济

(一) 我国台湾地区之规定

许可拍卖抵押物之裁定, 于债权及抵押权之存否并无既判力, 当事人对于实体权益关系仍得另行起诉请求确认。在提起诉讼时, 应提起本案诉讼以解决, 不得依抗告程序声明不服。有观点认为, 声请人于声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经法院裁定准许后, 仍可就原债权再行提起给付之诉。[7]

抵押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无从在声请拍卖抵押物之程序中主张抵押权无效、已撤销, 或债权已清偿或其他事由之存在, 以阻止抵押权之实行, 而仅得由另行起诉以资救济。[8] 如果在执行程序开始后, 抵押人如主张该裁定有不得强制执行之事由, 而提起诉讼时, 亦得依法声请停止执行。如确认抵押权不存在之判决业已确定, 原准许拍卖抵押物裁定之执行力, 因而消灭。[9] 因为抗告法院之裁定, 亦仅从程序上审查原裁定之当否, 无确定实体上法律关系存否之性质。[10] 不得以抵押权不存在为抗告之理由。于声请拍卖之人如无抵押权之情形, 虽已开始执行, 债务人仍得据以提起异议之诉。若拍卖程序已终结, 所有权人则得提起确认拍卖无效之诉。[11]

(二) 我国

关于异议之解决, 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意见一: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的异议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关于担保物权不存在等主张, 可以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后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意见二:可允许其另行提起争讼程序, 在非讼裁定过程中一并解决。意见三:人民法院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于限定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未于限定时日内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仍得继续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若提起诉讼, 法院应裁定终结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12]

四、结论

为了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明确法定化,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了此方面的内容, 包括第196条和第197条两条。明确担保物权的适用程序以及厘清异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对于实践中担保物权快速地实现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鲍尔.德国物权法[M].申卫星, 王洪亮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170.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 (中册)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741.

[3]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341.

[4]肖建国, 陈文涛.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造[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1) :52.

[5]高圣平.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分析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101.

[6]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417.

[7]姜世明.非讼事件法新论[M].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11:219.

[8]谢在全.民法物权论 (中册)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742.

[9]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72.

[10]姜世明.非讼事件法新论[M].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11:219.

[11]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72.

13.个人担保合同 篇十三

住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保证人2(甲方) 身份证:

住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债权人(乙方):遂宁市船山区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530-544号(金玉满堂)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慧

授权代理人:杨芷瑜 联系电话:0825-5888666

合同签约地:遂宁市船山区

为了确保201 年 月 日 (借款人)与本合同乙方签订的遂汇利借字(201 )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甲方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之主合同各项条款,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对主合同主体各方的约定没有不理解和误解的事项,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若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收甲方在所有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的资金,以抵偿主合同项下甲方的担保债务。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中国银行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同时,可以依法查封、变卖甲方包括上市股票、公司股权、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任意资产用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本息和相关费用的优先受偿。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

2.1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万元。

第三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个月,自201 年月日起至201 年月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以甲方(两个保证人)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上市股票、公司股权、任何实物资产与债权)及全部收入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由本合同甲方任意保证人承担借款本息和费用的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按照法律规定追偿。

第五条 保证范围

5.1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费等。

第六条 保证期限与被保证人的权益实现

6.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6.2如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借款的保证期间为每批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6.3如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6.4乙方被担保债权的实现。若主合同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乙方即可于主合同违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主合同项下各担保人按照所担保的债务承担未清偿债务的连带清偿义务,依法处置担保人在本合同1.4和4.1项下的任意资产,用于乙方应收债权的优先受偿。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7.1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7.2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7.3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通知乙方:

7.3.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7.3.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7.3.3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3.4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7.3.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7.4发生7.3.1或7.3.2条情形的,甲方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5日内通知乙方。

7.5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约定权益和利益均不因此而受到任何侵害。

7.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或其他事件时,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7.9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8.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8.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8.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4对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8.4.1 乙方依主合同约定依法解除主合同的;

8.4.2乙方依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的。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和主合同贷款展期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3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9.4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担保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者,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处置、转移、隐匿财产,或为乙方依法追索担保责任设置障碍者,应向乙方承担应付担保债务金额的双倍赔偿支付责任。

9.5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无须经甲方同意,直接通过媒体等公开手段发布催收公告;有权向国家征信管理机关举报其违约事实并要求将其违约事实录入甲方的征信记录。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纳印盖章后生效,至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10.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本合同继续有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10.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本合同当事主体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合同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1.2 本合同当事主体协商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则由遂宁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必须另行达成仲裁协议。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2.1无。

第十三条 附 则

13.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当事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附件:

13.2.1甲方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

(甲方1签印):乙方(签章):

授权代理人:

(甲方2签印):

14.浅析工程担保制度 篇十四

建设工程由于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复杂、涉及面广、受环境影响大等特点,是一项风险事业。业主和承包商都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而工程担保是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工程担保是工程建设的国际惯例之一,在国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为大多数业主和承包商所认同。

1 什么是工程担保

所谓工程担保是指经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在事先评估工程合同一方(被担保人)业绩和信用的基础上,向另一方(债权人)保证被担保人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完成工程或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的信用工具,其种类主要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分包担保及反担保等。实行工程担保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双方向担保人转移风险以提高双方履约能力的一种行为。

2 我国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2.1 业主确保工程质量的需要

确保工程的高质量是业主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而目前我国许多建设工程质量低劣,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承包商素质低,不讲信誉,不严格履行合同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可以排除不合格的承包商参加投标活动,促使承包商按合同的约定施工,落实工程的维修服务等。所有这一切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维护业主的权益。

2.2 规范建筑市场,建立信用机制的需要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建筑市场主体合同意识薄弱,信用意识淡薄,从业行为缺乏规范。建立工程担保制度,有利于强化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使各方主体对自己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从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制约和信用保障机制,有利于各方主体守信遵约,规范行为。

2.3 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工程担保是建设领域的一项国际惯例。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承包商会源源不断地涌入我国,我国建筑企业也会参与越来越多的国际工程竞争,这要求我们必须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业主和承包企业的风险意识,提高我国承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4 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如果引进工程担保制度,由担保人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参与质量和安全监督,使政府从微观监督中解脱出来,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实现“小政府,大社会”。

2.5 银行发展保函业务的需要

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工程担保如何成为我国金融领域新的增长点是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每年1.2万亿元的建筑市场的保函将是我国金融、中介机构拓展业务的巨大市场。

3 我国工程担保的现状

3.1 起步晚,尚未得到广泛应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担保起步较晚。到20世纪80年代初,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才由国外引入。当时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经济建设,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被引入我国。目前,我国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地方主要是北京和深圳。

3.2 法规不完善,缺乏配套措施

在发达国家,工程担保作为一项强制执行的制度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和运作体系,我国的《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保险法》《担保法》《银行法》等虽已相继出台,但与工程担保相应配套的条例或管理办法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关于工程推行担保制度的实施办法还没有成文的法规,由此影响了工程担保的具体操作。目前,对国内投资项目而言,只要求施工企业在投标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其他的担保手段基本未予利用。

4 我国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议

4.1 建立和完善工程担保的法律法规

以《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等为基础,结合建设工程的特点,尽快建立与工程担保相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为工程担保的实施提供依据。另外,由于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均不成熟,行为也不规范,政府必须运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实际上这也是一项国际惯例。

4.2 加强工程担保的理论研究

工程担保事业的发展必须要有理论研究作后盾。在已进入知识经济的今天,工程担保是基于知识的智力密集型风险经营行业。有关工程风险预测,风险分布和风险成本的计算,风险损失的评估,对申请人信用的评定,索赔管理以及对行业风险的监控等,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再根据实际应用效果,不断改进提高。

4.3 建立信誉评价制度

工程担保制度的推广应体现守信誉的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我国应尽快在投资建设领域建立起信誉评价制度,如此必将明显地优化市场信誉机制和市场淘汰机制,对工程担保制度的全面实施发挥积极作用。

4.4 业主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1)对业主违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严查严惩,将经济和法律责任落实到项目负责人。

2)工程报建必须严格项目资信审查,资金必须到位到账后方可报建。

3)在签发施工许可证时,查验业主支付担保的保函。

4)强化业主支付担保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业主支付担保制度执行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及时查处。

4.5 建筑施工企业要增强资金实力

由于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必然要对被担保人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决不可能为资信低下的企业作担保。而对于担保人不愿提供担保的企业,业主也不可能将工程发包给他。因此,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切实改变目前那种资金短缺,单纯依赖“打工性质”的经营模式,否则终究会被市场淘汰。加入WTO后,在企业资本构成方面,我国建筑企业将面临国外承包商的严峻挑战。

4.6 积极培育工程担保主体

工程担保市场的建立有赖于相当数量的担保主体,而我国工程担保事业刚刚起步,担保主体相当缺乏,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必然会对我国的工程担保市场虎视眈眈,因此,政府必须抓紧时机,积极培育、扶植和发展一批工程担保市场主体,同时要加强引导,逐步规范。就目前来说,应当以银行为背景,借助其普遍的网点、雄厚的资金及以往与建设系统合作的经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此外,政府宜下决心大力扶植发展一批实力强大,技术先进,信誉卓越,管理一流的专业担保公司,以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改变我国专业担保公司发展缓慢的弱势,最终使工程担保主体逐步发展到由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构成并相互竞争的局面。

4.7 培育工程担保专业人员和中介组织

工程担保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工程担保专业人员和中介组织为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提供各种服务。实际上,担保中介组织是工程担保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我国精通工程担保的专业人员和组织十分缺乏,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培养相当数量的、高素质的工程担保专业人员,扶植工程担保中介组织的发展,这样才有助于我国工程担保市场的建立和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

4.8 规范操作,逐步推行

工程担保制度由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约因素较多,且又势在必行,势在急行,因而宜在局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并补充、完善。在各种担保形式中,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应成为我国现阶段开展工程担保的重点。

5 结语

我国建筑业正面临着21世纪所赋予的历史性的机遇和挑战,西部开发、北京申奥成功以及我国加入WTO给我国建筑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市场空间,也使我国建筑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为了能够抓住机遇并迎接挑战,客观上就要求我们积极地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不仅要从意识上,更要从行动上去推动我国建筑市场尽快发育成熟,增强我国企业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工程担保就是需要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预见,我国的工程担保事业必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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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童佳民.试论推广工程担保制度的动力和阻力[J].建筑经济,200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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