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精选14篇)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县扶贫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
年初以来,在区、市扶贫办的正确指导下,在县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XX县脱贫攻坚工作做到了每一分扶贫资金均用于扶助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现将一年来扶贫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如下:
一、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一)XX资金安排情况
1、省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XX万元。
2、第二批财政扶贫资金XX万元;
3、生态乡村屯级道路硬化资金XX万元;
4、政府新增债券XX万元;
5、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XX万元。
6、市派干部结对帮扶资金XX万元;
7、县本级预算扶贫资金XX万元。
以上合计下达任务XX万元。
(二)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使用坚持瞄准重点、精准帮扶、注重实效,聚焦贫困村、贫困人口。
1、省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440万元。一是“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村屯绿化建设60万元;二是产业开发项目281万元;三是雨露计划扶贫培训90.5万元;项目管理费8.5万元。
2、省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53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6个150万元,项目管理费3万元。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14万元。产业开发项目17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3个项目,126万元;扶贫贴息12万元;项目管理费6万元。
3、生态乡村屯级道路硬化资金112万元,县配套112万元,安排7条基础设施道路建设。
4、新增债券1400万元主要用于贫困村和非贫困村60户以上自然村屯屯级道路建设。共计基础设施项目46条,56公里。
5、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68万元。基础设施建设5个项目168万元。
6、市派干部结对帮扶资金92.2万元,暂无安排。
7、县本级预算扶贫资金362万元。已安排用于各项目资金配套。
(三)资金监管情况。
一是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制度,今年安排的中央和省资金计划全部在XX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示。积极推进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公告,公开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等信息。严格执行扶贫项目公示制度,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一律在村级公开栏公示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项目内容、扶持对象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在阳光下运行。二是加强资金监管。我办联合财政局组织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对全县扶贫项目进行实地检查,考评结果全县通报,较好地推进脱贫攻坚工作落实,形成了资金监督检查的常态机制。三是加强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季报制度,实行每季度一报,将资金的配套、支付、使用、投向、整合情况统计汇总,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有效。
(四)资金使用成效。
XX年,全县减少贫困人口2912人,7个贫困村实现脱贫摘帽,其余贫困村均呈现出脱贫提速、发展提效、民生提质的良好局面。
二、项目实施情况及报账情况
一是突出产业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全覆盖。XX年县扶贫办计划产业扶贫资金360万元,己完成365.87万元,占计划投入资金的101.6%。其中贫困村产业投入314.2387万元,种植苗木25.7万多株,面上贫困户产业投入51.6313万元,做到有劳力、有田地的贫困户都有种植业,无劳力,有田地的贫困户都得到扶持。
二是突出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改善村容村貌全覆盖。XX年计划投入2665.99万元,计划修建道路91条,104.072公里,重点用于贫困村和非贫村60户以上自然村(屯)屯级道路建设。目前,已全部完工验收。投入60万元在5个贫困村屯开展的“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村屯绿化建设,已全部完工并验收。
三是落实“雨露计划”,扶贫帮扶政策落到实处。县扶贫办加大扶贫政策宣传,利用村务公开栏在全县115个行政村展出“雨露计划”宣传板报115期,在全县15所高、初中展出宣传版报38块,举办雨露计划宣传培训10期,参训人员526人。XX全县安排“雨露计划”扶贫培训资金90.5万元,目前已申请雨露计划131人,两后生补助4人,“雨露计划”发放金额32.7万元,按政策做到应补尽补。
四是落实金融扶贫,为贫困户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助力。完成贫困户授信3232人,当年累计授信金额8434万元,累计发放扶贫贷款5345万元,扶贫贷款户1378户,其中自主经营981户,委托经营202户。我县还将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在一起,由扶贫办与光伏企业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联系,实施光伏扶贫试点,扶持贫困户贴息贷款达2000万元。通过光伏发电,贫困户每年增收达3500元以上,效益可持续20至25年,为贫困户脱贫增收创造出一条好路子。
五是扶贫资金拨付及报账情况。在资金拨付上,县委、政府要求县财政部门大开绿灯,及时录入、拨付,保证了扶贫项目的顺利开展。截止12月底,已报账2855.3万元,报账率90.5%,结转结余率为9.5%,达到了上级规定的指标值。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扶贫资金投入与需求的矛盾比较突出。受地方财政配套能力等诸多因素影响,扶贫资金仍然紧张。在精准扶贫背景下,贫困地区农民呼声高,需要解决的问题多,财政扶贫投入仍显不足。特别是在实施减贫计划、实现精准脱贫的要求下,贫困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的需求同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之间的差距更加明显。
二是资金使用进度较慢。主要是部分项目在完工后,没有及时完成报账。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一直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绩效审计三个要素,政府绩效审计是指公共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对公共资源管理和使用的3E指标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得出绩效审计结论和作出审计建议。其中经济性指的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项目要以最低的投入或成本达到既定或最优目标,这是从支出或成本的节约方面来进行评价;效率性是指成本和产出的关系,是达到最佳的投入和产出比例,这是从产出或项目目标达到的对比消耗上来进行评价;效果性指的是产出或者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实际效果是否和预期的效果一致,这是从完成情况的质量上评价。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同时,三者也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算术比。经济性主要侧重于成本和投入,注重节约支出;效率性关注成本和产出的关系;效杲性是对项目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进行比较,关注的是实现程度大小。经过几十年来绩效审计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在国际和国内都有相当部分的最高审计机构或者专家学者认可绩效审计的新5E指标,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环境性(environment)和公平性(equity),是在原有的3E指标基础上,加入了环境和公平的概念。环境性是指在实施项目或者生产产出的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包括正向的改善环境和负向的破坏环境以及损耗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程度;公平性是指在实施项目或者生产产出过程中要向所有人提供实现美好生活愿望的均等机会,特别是政府服务行为更是要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满足自身发展需求。
具体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应首先确认专项资金规模,根据具体项目内容确定审计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查明扶贫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履行情况,发现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审计建议,确保政府扶贫政策有效执行,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具体包括四个目标:摸清现状、揭示问题、评价效果、提出建议。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的高度重视和一大批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为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历史机遇。国家对贫困地区发展越来越重视,政府投入的扶贫专项资金数额逐年上升。对扶贫专项资金的审计应重点关注其支出状况和执行效率,在资金流通合法合规性的基础之上,开展必要的项目绩效审计。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脱贫为出发点,审计扶贫项目,重点关注扶贫资金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和各级部门对扶贫项目的管理情况。二是以贯彻落实为重点,审计各部门执行情况并作出合理科学的评价。三是以扶贫资金走向为主线,梳理扶贫专项资金在各个环节中的使用状况。四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分析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重视程度不够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效率高低影响着扶贫项目的实施结果以及扶贫工作的成败大局。但现阶段一些审计部门没有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加以重视,相应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也没有建立,实施效果亦不尽如人意。从近年来审计机关开展扶贫资金审计来看,更多的还是财务收支审计,而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的绩效审计项目开展的还不够深入,主要表现有:目前审计仍是以财务收支审计项目为主,更多关注扶贫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很少把扶贫资金绩效审计作为一个独立的审计项目来安排实施。尽管在常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会涉及到绩效,但其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境性的整体分析和科学评价都不够。
(二)我国扶贫专项资金审计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专门性扶贫资金审计法律制度是指仅调整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为推动我国扶贫开发进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要求加强法制化建设,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就扶贫审计领域而言,在国家法律层面并没有专门的审计立法,国家审计署通常是依据一般性审计法律法规和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依据则是一般性审计法律法规、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然而,我国的扶贫资金审计立法在中央层面仍处于空白状态。目前在中央层面,只有若干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立法范畴。由于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全国各级审计机关的扶贫资金审计工作实践中发挥着规范和指导作用,本文仍将其视为研究扶贫资金审计法律制度的基础。扶贫资金审计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2002年审计署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做好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2004年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这两份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各级审计机关的扶贫资金审计工作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
我国扶贫资金审计法律制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和对扶贫资金审计权的监督两个方面:在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方面,存在扶贫资金审计范围不够明确、扶贫资金绩效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对扶贫资金审计权的监督方面,存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扶贫资金审计权缺少权力制约机制等问题。
(三)尚未建立统一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中通常只有经济绩效和管理绩效两个维度,而且在实际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工作中,大多数只对其中的经济绩效这一维度进行评价,特别是地区县市在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工作时,指标维度更单一,甚至一些县未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去开展绩效审计评价工作,或者没有文件、文件不全面。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不同于其他投资项目,不能单纯地从经济绩效这一维度去评价其使用效益,而应该从多个维度去评价,才能使指标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尚未作出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操作性的详细条款和规定,在指标体系的评价方面缺乏指导性,在评价内容方面不够科学。由于财政扶贫资金本身产生的经济绩效不大,而更多的是产生社会绩效和生态绩效,但实际开展工作中却常常侧重于经济绩效的评价,而忽视社会绩效和生态绩效等评价,在现有相关研究成果中,所构建的指标体系普遍都存在评价内容不科学和缺乏整体性问题。
三、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建议
(一)重视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
各级审计机关要认识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重要作用,强化绩效审计意识。扶贫专项资金是有限的,但其承担的责任是巨大的,这就需要审计机关用监督和报告的形式对扶贫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提高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对扶贫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和减少腐败的必须措施。健全绩效审计报告与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此外,应加大对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报告与结果的公告披露力度,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报告一定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于被审计部门存在的问题应该明确指明,从体制、制度以及政策措施层面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更好地发挥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国家善治目的。
(二)完善我国扶贫专项资金审计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我国扶贫专项资金审计法律制度建设首先要明确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范围。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立法上明确扶贫资金的审计比例;二是建立其他类扶贫资金进入政府审计的程序;三是在执行中科学制定扶贫资金审计计划。其次,要健全扶贫资金绩效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机关进行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目不仅仅是为了扶贫资金效益的评估和报告,更为重要的是对扶贫资金效益问题的揭露和预防。要求审计机关履行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职责,必须落实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也是审计机关履行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重要内容。不仅要明确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绩效问题的问责权力和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还要确定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法律责任的类型。再次,要明确扶贫资金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从立法上增强对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约束性并明确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主体。
(三)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绩效审计评价的关键就是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不论是前期数据采集,还是后期审计程序执行,都是围绕评价指标体系而展开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绩效审计最基本且最重要的一块内容,它为审计人员提供审计评价参考标准,使审计人员能根据实际情况与预期标准之间的差异来进行客观合理评价,使审计信息筛选从无序走向有序,从杂乱无章变得系统规范。
由于公共财政扶贫体系机构庞大、复杂、分散,社会公众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从事一些大型公共扶贫项目,于是委托政府相关部门代为行使公共权力来管理扶贫工作,此时就产生了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财政扶贫委托代理关系。为了防止各级政府部门在行使代理权力的时候,利用信息不对称而进行逆向选择或产生道德风险的行为,私自占用、延期滞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而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有必要建立一套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监督机制,以加强对扶贫工作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在建立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过程中,要保持绩效评价的严谨与客观,面对具体的绩效审计项目要因地制宜,在建立指标体系的过程中要遵循可比性、可操作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可以基于平衡记分卡的四个维度,建立绩效审计评标体系。四个维度分别是经济维度、效益维度、效果维度、生态维度。每个维度可以设计两到三级指标。如项目绩效审计中,经济维度可以设计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经济性、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经济性等二级指标,其下可以设置固定资产使用率、财务费用预算节约率等三级指标来评价经济维度。对于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需要因地制宜,但是其本质都应围绕着绩效审计的目标进行。
摘要:随着政府绩效审计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和深入,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作为政府财政公共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审计机关的重视,加之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在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方面的重大作用,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开展绩效审计,也成为一种必然。本文以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为切入点,分析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开展绩效审计的必要性并给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
参考文献
[1]王代轩.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思考[J].审计月刊,2012(12).
[2]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J].中国社会科学,2012(6).
[3]刘锡平.扶贫开发审计监督的取向定位[J].审计月刊,2012(9).
[4]刘家义.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J].审计研究,2010(5).
[5]欧阳华生.中国政府绩效审计研究:理论基础与制度变迁[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浅析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篇三
关键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了扶持、发展某项事业而专门设立的,具有专门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如:水利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城市建设资金、扶贫资金、新能源专项发展基金等等。专项资金特点有三: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按项目核算。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就是加强专项资金的筹集、存储、记账、分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科学性的考核与评价以及适时采用必要的管理措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算编制与执行不规范。一是虽然明确了“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的预算编制原则,但是对于专项资金如何按实际核算,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二是预算管理的刚性不强,执行不严,严重缺乏约束力。项目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认识不足,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导致预算执行脱离了预算编制,影响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三是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未按规定审批手续报批。项目完工后结余不上交或转入经常性经费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2)核算不规范、制度不严格。有些项目单位未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的专账核算,经常经费与专项经费混用,虚报专项资金支出。有一部分单位的专项资金核算看不出“专项”。有的是与机关经费混合核算;有的虽然划分了专项资金科目,但未具体到“项目”或者“什么项目”。专项资金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有显性挤占挪用即直接在专项资金中报销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相关费用的,有隐形挤占挪用即与机关经费收支混合列帐,导致专项资金余额有数无钱的,还有巧立名目套用资金的故意挤占挪用等等。(3)专项资金拨付不能及时到位,使专项资金存在滞留现象。第三、第四季度往往集中拨付资金,在年底形成大量的结余,实施项目上未能及时拨付落实,导致年度资金结转数额较大,严重影响了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和资金使用效率。(4)项目监管不得力,一些工程项目管理尤其是小金额项目管理不规范。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与其他工程项目一样,实行严格的工程管理规范。如科学论证制、项目业主制、招投标制、民主决策制、公开采购制、预算决算制、质量监理制、验收审计制、质量保证制等等制度。但是,实际工作中一些项目缺少必要的程序和手续。对项目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竣工验收不及时、不到位,缺乏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管理和效益的评价责任不明等,这些问题都将影响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策措施
(1)完善、规范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脚步,做到专项资金预算的真实可靠、内容细化、科学合理。强化预算的刚性,认真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项目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结余须报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处置。(2)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内控机制。对项目与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专账、资金专储、管理专人的办法。坚持专款专用,规范支付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上心中有数,更重要的是从心理上、制度上防止随意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内控制度方面要做好项目公示、资金报账、竣工验收等制度的实施。(3)严禁滞留、截留专项资金。为加快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滞留、截留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主管部门存放时间应有规定期限。(4)管理过程要做到动态监测、资料建档。各年内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当年末编定次年的项目实施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即按计划实施;同时做好相关文字材料、统计数据、图片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5)特别重要的一点,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效益审计。专项资金从设立到使用,经历了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多个环节,那么审计亦应当注重检查这些环节的合规性与真实性,并且注重检查与评价其使用效益。这样的要求,不仅适应审计工作,而且适合相关管理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监管。重点包括:资金来源审计、资金分配与管理审计。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也是对经济社会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政府投入到各领域、各行业、各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数额越来越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变得尤为重要。因此,研究和探索当前专项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对策,实际工作中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很有必要,对于经济建设的长远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树凯,李洪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财政监督》2007第8期
[2]姜凌云,胡锦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走向精细化《首席财务官》2010年第4期
[3]姚建宁: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提升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水平《宁夏审计》2010年第3期
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财农[2011]41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5.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预算及项目情况。
资金40.83万元,本财政拨款40.83万元,执行率100%。已带动14户贫困户39人分红,已保证稳定脱贫,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产量10万斤,利润为2万元,项目已带动14户贫困户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年底分红。已建酒窖一间,12个发酵池,每个规格(长宽深)为3*1.8*2。建厂房、酒窖及基础设施建设12.08万元;购买变压器一套18.8万元;购置电锅炉一台6.75万元;增设发酵池十二个3.2万元;共计40.83万元,改建后已带动14户贫困户分红,分红款每户贫困户可分得700元,已稳定脱贫。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设定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二、绩效自评开展情况
2020年11月10日,镇村扶贫酒厂因环保要求和生产需要扩大规模,改建发酵池、地下酒窖,已提高生产规模、减少成本、改善污染情况,达到环保要求,生产出质量好,各项指标都达标的产品。
三、绩效目标自评完成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资金40.83万元,本财政拨款40.83万元。
2、项目资金执行率为100%。
3、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产出指标包括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指标。
数量指标:建厂房、酒窖及基础设施建设,12个发酵池,每个规格(长宽深)为3*1.8*2;购买变压器一套;购置电锅炉一台;增设发酵池十二个。
质量指标:计划项目工程验收合格率为100%。
时效指标:计划项目工程完成及时率大于或等于98%,全年实际完成及时率大于98%。
成效指标:项目到位资金40.83万元,实际完成投入40.83万元,已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设定指标已全部完成。
效益指标:项目建成后对外发包,承包费用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并带动14户贫困户39人分红保证稳定脱贫,项目已带动14户贫困户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年底分红。
可持续影响指标:计划工程使用年限大于等于15年,设定效益指标已完成。
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已解决收益贫困人口满意度大于等于98%,实际收益贫困人口满意度大于或等于98%。全年实际指标均按计划完成。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6.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预算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7〕29 号)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镇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以项目主管部门为监督管理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资金支付遵循“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核算、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方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支付管理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套取。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涉及农民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执行,资金通过国库直达物资供应商或工程劳务中标方。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加强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做好资料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据上级下达和镇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指标,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资金性质、用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分管镇长审批后,报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资金计划,进行项目批复。为防止多头申报、重复立项,对涉企财政扶持项目要及时录入财政涉企管理系统。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施工合同(协议)等进行项目建设,并按项目进度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申请报账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预拨)申请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施工进度表、竣工验收单、决
算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和其他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各类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审核批准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二)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向项目主管部门报账。
(三)提供有效、真实、完整、合法的项目报账凭证和相关资料。
(四)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批复文件。
(二)组织、申报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
(三)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施工方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报告。
(五)审核、审批项目报账凭证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签署审核、审批意见。
(六)申请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并进行财务核算。
(七)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八)建立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台账,将项目管理、报账资料等进行归类、整理、存档。
第十五条镇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财政扶贫资金账务处理和指标控制。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三)定期不定期对主管部门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务核算、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报账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四)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
(五)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镇政府,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到以后的资金分配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镇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据职责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细则、方案中涉及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的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以乡镇为监管主体的各类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7.浅析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篇七
一、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基本概念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一般而言, 财政专项资金均纳入单位预算进行管理。前已述及, 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完善, 财政专项资金是今后财政支出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 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十分必要。
绩效管理是指利用绩效信息设定统一的绩效目标, 进行资源配置与优先顺序的安排, 以帮助管理者维持和改变既定计划目标, 并且报告其结果与目标符合的程度的管理系统。一般认为绩效管理包括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评估、绩效反馈和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等五个相互促进、相互交织的要素。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是将企业的绩效管理理论和方法与公共财政管理实践相结合, 所诞生的一种新的管理理念。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是指财政专项资金为满足社会公共产品需求或特殊的宏观调控目标而在不同层面上的有效输出, 是财政专项资金在社会管理中的业绩、效果、效益及其管理工作效率和效能, 是国家财政部门在行使其职能、实施其意志的过程中体现出的管理能力。此外,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在西方国家已经得到非常普遍的运用, 因此在我国积极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的研究, 进而完善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制, 对于规范我国财政支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目标不明确, 导致绩效评估价值取向出现偏差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目标是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 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即资金安全以及效益。但是, 在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的时候, 开展绩效评估目标并不十分明确, 在某种意义上是限于专项资金总额下的一种必然选择。因此, 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价值取向上, 不可避免地出现某种偏差甚至一定程度的扭曲。这里, 绩效管理价值取向是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 对评估对象的行为方向的倾向性和理性选择, 而价值取向作为理性层面的行为取向, 体现了政府组织的价值判断、价值确认和利益选择, 决定着绩效管理和评估标准的制定, 进而深刻影响和制约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因此, 在价值取向出现偏差的情况下, 难免会导致绩效管理失效。
(二)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缺失, 导致绩效评估的随意性增大
西方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关注制度安排, 强调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并呈现出制度化、规范化的趋势。绩效改革以新的管理理论为指导, 针对不同阶段不同任务, 设计内容完整的改革方案, 并将成功的改革经验予以制度化、规范化, 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而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长期以来一直是行政命令式的布置检查, 难以引起评估者和被评估部门的足够重视, 以至常常使评估活动流于形式, 走过场, 没有真正起到通过评估促进政府部门提高绩效、改善管理、改进不足的作用。
(三)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财政资金管理模式, 主要通过改革现行的管理模式, 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从而促进我国宏观经济的平稳、较快地发展。在西方国家, 无论是美国、英国, 还是荷兰、意大利, 无不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以管理规范的形式, 使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为财政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凭借最高行政首长的政治支持和主管部门的预算配置权来推进组织绩效管理。随着绩效意识的树立, 国家逐渐依靠制度化、法制化来规范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行为。但在我国,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内容、评估的价值取向、绩效测评的技术指标体系等都很不规范、很不完善, 带有很大的自发性、随意性和盲目性。
(四)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制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奖励机制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评价往往是政府行为, 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测评, 缺乏来自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众等方面的监督, 从而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只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一味迎合上级的意图和领导的意志。而公众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的受益者, 理应成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评价的主体, 却无论从思想意识上还是评价能力上都严重缺乏。此外, 责任机制不健全, 奖惩机制不到位, 严重削弱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效果。
三、加强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对策
(一) 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确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
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是进行绩效管理的关键所在。既然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目标包括资金安全性以及效益性两个方面, 那么我们应当树立这两个方面的价值取向, 确立以资金安全和资金效益为主的一套绩效评价标准。这里, 在确立科学合理绩效评价标准的过程中, 必须坚持以下原则:首先, 绩效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计量性。绩效评价标准的可计量性提高了指标在评价过程中的现实可操作性和客观真实性, 克服绩效评价主体在评价指标测度方面的主观臆测;其次, 绩效评价标准应当全面。绩效评价标准中有关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指标必须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数量和质量, 不能遗漏任何一个重要指标。此外, 绩效评价标准要从涵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计算时间和空间范围等保持统一, 进而便于相互间进行比较分析;最后, 绩效评价标准应当合理。这就要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综合各方面因素, 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该标准既要有一定的高度, 又能够切实可行, 以调动资金使用主体的积极性, 提高绩效。
(二) 制定战略规划, 完善制度保障
从战略规划方面着手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做全面部署, 完善制度保障, 防止和克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标准的主观随意性、实践盲目性和短视行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 应组建独立于政府的专业评估机构, 对年度内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绩效进行专业评估并提出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同时, 在各地设立专业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审委员会, 对各地接收、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进行专门的归口评审、监督和指导。无论是独立于政府的专业评估机构还是专业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审委员会均应当不断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践, 弥补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存在的漏洞之外, 使其从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制度, 指导并规范今后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三) 健全配套机制, 确保绩效管理整体的效率和效果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有效机制。因此, 公开、公正、公平应当是实施绩效管理的重要原则。即明确的绩效标准、服务标准和程序、量化的绩效管理指标等是改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所必需的条件。在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配套设施, 确保绩效管理从绩效评价标准的制定一直到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都能够有序的运行, 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进而影响绩效管理整体的效率和效果。这里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各种法律法规、绩效评价的监督机制、约束机制以及绩效管理结果的运用机制等。
四、结语
实践证明, 财政专项资金对于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防止腐败现象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作用。但是, 这种作用的实现是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为前提的。绩效管理作为产生于企业先进的管理方法, 已被西方国家运用于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践, 在我国也已经逐步推行开来。然而, 当前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的缺失、制度上缺陷以及法律上等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对于这些问题, 笔者相应地提出一系列建议, 以期对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摘要:当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目标不明确, 导致绩效评估价值取向出现偏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缺失, 导致绩效评估的随意性增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缺乏法律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制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奖励机制等方面。应从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确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制定战略规划, 完善制度保障;健全配套机制, 确保绩效管理整体的效率和效果等方面入手, 加强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以此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进而达到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李加兵, 张红, 王锦.行政机关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体系构建的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8, (17) .
[2]徐守讯, 林惠.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探析[J].财政监督, 2006, (5) .
[3]张文丽.浅谈财政支出绩效监督[J].金融发展研究, 2009, (5) .
8.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财政扶贫资金;创新;管理和使用;效益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082-02
秦皇岛市委、市政府提出了率先建成小康社会,两年实现脱贫的目标,扶贫开发工作任务迫切。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扶贫开发政策、切实改变贫困地区贫困落后面貌、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实现率先脱贫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管,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现根据秦皇岛扶贫开发现状,借鉴各地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经验,就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如下论述。
一、秦皇岛市扶贫开发工作现状
按照新的标准测算,秦皇岛市农村贫困人口在44万左右,其中,列入扶贫对象的达32.3万人,约占乡村总人口的16%。重点扶贫区域“一县两片”(89个村,青龙县50个村、卢龙县24个村、抚宁县15个村),)区域面积约占全市的60%以上。这些村致贫因素复杂,因灾、因病、因残、因老、缺劳、资源缺乏以及基础条件差等致贫问题都不同程度存在,从根本上解决脱贫问题难度较大。秦皇岛市就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做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紧紧瞄准困难群体,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突出“一县两片”实施扶贫攻坚,全力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扶贫工作格局,确保实现率先脱贫的扶贫开发目标任务。
二、秦皇岛市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
(一)积极争取资金惠及贫困农户
近两年,秦皇岛市共争取到中央、省财政扶贫项目资金4 636万元,扶贫小额信贷资金5 200万元,落实产业化扶贫、连片开发、贷款贴息等项目33个,扶持贫困户7 000户以上,减少贫困人口2.9万。
(二)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发展
两年来,89个重点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投入960万元,完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7个,完成扶持到户产业项目资金3 000万元。发展设施种植产业,建蔬菜大棚636个。发展畜牧养殖产业,发放种兔20万只,种羊5 070只,基础母猪2 840头,肉牛210头。发展林果产业,新栽板栗、苹果、核桃等38万株。秦皇岛市还争取到国家1 200万元肉鸡养殖连片开发试点项目,在青龙县扶持200多个贫困户建5 000只肉鸡标准棚264栋,年新增出栏肉鸡达792万只。
(三)创新机制提高成效
为扩大扶贫资金倍数,解决资金短缺,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探索扶贫资金使用长效机制,在全市选定20个村,每村安排财政扶贫资金15万元,实施互助金试点。互助金总规模达到420万元,入社农户1 021户,受益贫困户600多户。秦皇岛市扶贫办与国家扶贫基金会合作,在青龙县成立扶贫自立社,实施扶贫小额信贷项目。项目已累计投放小额信贷资金5 200万元,扶持贫困家庭6 300户、产业17个,促进就业8 000余人。
(四)凝聚合力集中帮扶
通过国家、省扶贫工作队定点扶贫工作,市级领导扶贫包乡、联系村活动,市直机关、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驻秦部队与市扶贫重点村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以及基层建设年等活动,让更多贫困村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通过不同渠道投入的帮扶资金(含物资)共1 380万元。
三、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部门多,统筹协调难
财政扶贫投资多头分配管理的格局,影响了扶贫开发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目前政府扶贫开发资金由水务、农业、发改、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按条条层层下拨到对口部门,没有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由于资金渠道来自不同部门,各自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出现了资金使用管理分散现象。
(二)扶贫贴息贷款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扶贫贴息贷款作为扶贫投入的重头戏,但银行是自负盈亏独立的金融实体,首先考虑的是贷款风险,存在“嫌贫爱富”的思想,资金充足的企业收到贷款的机会就多,而没有抵押的贫困户,得到贷款扶持的概率较低,存在扶富不扶弱,惜贷、怕贷现象,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三)扶贫开发管理机构不够健全
从近年来实施的扶贫项目来看,绝大多数扶贫项目资金规模小而数量(个数)较多,且涉及的行业广,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等等,因此单靠扶贫部门监管,要对所有的项目逐一监管并验收,难以管理到位。
(四)扶贫规划与实际资金投入存在较大差距
县级财力困难,扶贫开发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由于贫困县地理位置偏远,气候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薄弱,经济结构不合理,财政供需矛盾突出,造成资金缺口较大。
(五)部分项目效益不显著。
个别单位往往重资金争取,轻资金管理;重资金分配权力,轻资金监管责任;分配资金时“插手”,监管资金时“甩手”。对资金项目如何安全运行,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
四、创新模式,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整合各方力量,营造大扶贫工作格局
充分发挥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作用,整合各方力量,集中投入、连片开发、整合项目,让各扶贫开发项目产生抱团效应。应加强各级项目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分类建立统一的项目库,统筹安排,避免多头申报,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拓宽扶贫开发资金渠道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各级地方扶贫资金要随着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市和重点县每年要拿出地方一般财政预算收入的1%专项用于扶贫开发。实施自主扶贫县要按照不低于全县行政村总数5%的比例,区不低于全区行政村总数10%的比例,确定贫困村进行扶持,每个贫困村五年内资金投入应不低于80万元。
2.将涉农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扶贫资金捆绑起来使用
资金分头管理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到扶贫资金整体效益的发挥,极不适应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亟待改革完善。建议财政性扶贫资金中,由财政和扶贫部门统一管理,与农业、林业、水利等资金管理体制一致,以提高扶贫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3.调动贫困群众投资的积极性
发挥农民在扶贫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在有偿滚动使用扶贫资金的基础上,推行互助式扶贫方式,建立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作为补充的国助、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帮扶与协作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使帮扶渠道更多。
(三)集中财力突出抓好产业化扶贫
拓宽扶贫资金的投向,支持贫困村的产业结构调整。扶持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具有区域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帮助贫困乡村、贫困农户按照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合理开发当地资源,逐步形成区域性的特色支柱产业,形成农民增收的稳定来源。拥有旅游资源的地区发展旅游业,因地制宜发展山戎羊、肉鸡、特种养殖等养殖业,板栗、核桃等林果业,食用菌、温室蔬菜、中药财、山野菜等种植业。依靠资金的扶持发展脱贫致富产业,确保脱贫不返贫。
(四)提高科技投入比例,增加扶贫开发项目的科技含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科技研究、推广及培训资金投入,增加财政扶贫项目的科技含量,增强项目的生命力,提高贫困人口素质、文化水平及科技运用能力。
(五)加大扶贫贴息贷款力度,充分发挥扶贫贷款贴息的作用
在政府搭建的贴息这一平台上,让银行和农户,银行和企业“自由恋爱,牵手姻缘”,实现真正平等自由的合作、互利、双赢。把贴息资金做大做强做活,改变多年来财政扶贫资金孤军奋战的局面。进一步放宽条件,降低门槛,鼓励更多的农户和企业利用信贷资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筹集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入到扶贫开发建设中项目贷款。
由于农户分散经营的特殊性,获取贷款难度较大,贷款效益有限。项目贷款在支持对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的同时,重点支持有带动和扶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目前贷款执行年利率3%的优惠利率,建议学习借鉴丹东市的经验,突破政策限制,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利率补贴(辽宁丹东补贴6%贷款利率,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显著)。
(六)加强对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和后续管理工作
1.做好项目初审,严把项目申报关
建立项目专家评审制。要先拿出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方案,经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对扶贫项目实行前置源头的监管,提高扶贫资金投放准确度。
2.认真项目监管,严把项目验收关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纪检监察要全程参与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经常性检查和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确保扶贫资金无截留、挪用现象发生。建立项目验收共同参与制。扶贫办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乡镇、村验收。
3.坚持报账制度,严把资金使用关
扶贫资金管理由县级财政报账,实行专户核算避免扶贫资金被变更用途、挤占挪用。
参考文献:
[1]章康华.顺应时代进步潮流把握形势发展要求奋力开辟扶贫和移民工作新局面[J].老区建设,2013,(5).
[2]胡勇.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1,(8).
[3]范永忠.中国农村贫困与反贫困制度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1,(10).
[4]姜龙.江苏省海门市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J].改革与开放,2010,(23).
[5]若见.小资金产生大作用青海创新扶贫贴息贷款模式的实践与启示[J].中国扶贫,2010,(22).
9.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九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该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的资金预算编制、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使用审核、向政府职能部门支付报告提交、资金支付,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帐与凭证。
2.2,项目申报与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对外对上汇报、内外对接,负责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督办,负责资金使用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说明与总结,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准备各项工作、完成验收。
2.3,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加工、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以及协助外来施工、安装等。2.4,公司高层领导: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董事长负责专项资金支出的最终审批。3,管理要求
3.1,专帐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或由财政部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2,指定用途: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批复的计划与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
3.3,资金配套:公司自筹资金按照批复要求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3.4,专班负责:对项目实施建立领导小组和专班,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3.5,阳光运作:实施方案主动邀请专家论证、接收咨询,工程和大宗采购实行招标投标,所有工程和大宗采购有合同、有正规发票,工程建设推行监理制。
3.6,档案管理:对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设计、建设、监理、质监、施工、安装、采购供应、单项验收等各环节。
3.7,内部监督:公司财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审计人员均
有权有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公司定期或项目完工后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整改、完善,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3.8,外部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主动接受质监部门检查、主动送检,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4,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4.1,订立合同:项目涉及的工程、大宗采购均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一般物资采购或小型零星工程可采取比价办法处理;所有工程、采购、安装等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技术要求、双方责任义务、验收办法、资金支付办法、质保期等内容。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合同须由董事长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有效。无有效合同的一律不得申请支付资金。
4.2,预付款与形象进度款:预付款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由项目专班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形象进度款须由工程实施工方提出申请、监理和专班现场人员审核、专班领导批准后,提交付款手续送批。最后一批款项的支付应在竣工验收之后。
4.3,分包的验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达到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由分包人提出,项目领导小组和专班、财务与审计人员、必要的外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专项评价、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的依据。
4.4,尾款与质保金的支付: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符合要求的,可在质
保期满由项目专班或工程实施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支付。4.5,发票与审批:所有资金支付均须取得相应的正规发票,并取得董事长签批。无发票的或发票不合规、或者无董事长签批的,财务部拒绝支付资金。5,项目验收
5.1,预验收:各分包工程、配套工程完工,由项目领导小组申请预验收。预验收的目的是系统检查、确认项目建设全面完工,具备试运行的条件。预验收由专班、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人员。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督查各分包单位整改。
5.2,竣工验收:项目试运行达到项目计划书的各项指标后。可以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参加。6,奖罚
比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7,其他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0.同江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已经安排,但不在预算单位包干经费之内的项目经费。
(二)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支出,主要指:国家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其他必须的追加支出项目。
(三)省财政拨付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需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拨付。
(一)本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或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财政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核签字后报预算科,预算科与年初预算安排项目核对无误后签字,下达资金指标。
重大支出项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市长签批后方可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资金支出详细计划或合同(协议)等证明资金支出去向的材料和拨款申请书一并报送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二)一次性追加支出的审批,坚持市长一支笔批钱的办法。具体的审批程序是:预算单位依据市长签批文件,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金报告,报告要详细说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资金额度。申请资金报告报局长签属意见后,需要审核的提交财政业务主管科室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局长签批后拨款。不需要审核的由主管局长、业务主管科室签字后,报预算科追加单位预算指标。
(三)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指标文件安排的专项资金内容,列出用款计划,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字后,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局长、主管局长、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同意签字后,预算科核销专项指标。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涉及项目设备及大宗材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经市政府投资办或委托的中介审价机构进行评审,作为建设单位对外招标和签订合同以及财政拨款的依据。若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批复文件和调整概算报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工程款按进度拨付,每次付款额度不超过本次付款期内已完工程量的80%。待项目竣工结算后,经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计确认金额并扣除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内付清。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有
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提交的支付申请、支付凭证应真实、合法,并承担因其不真实、不合法而引起的付款责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套用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控制支出,严格控制费用开支,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每项支出都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必须按项目进度,由监理单位及项目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签证,经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项目法人审批后,方能支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工程价款的结算严禁使用大额现金,超过1,0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每项支出要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使用正式税务建筑安装发票和有关收据进行结算,严禁白条子入帐。
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由支付单位自行选择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方式,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财政资金,必须实行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需要拨付时,预算单位要填制拨
款申请书,并附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支付凭证,经政府采购部门审核后报财政业务主管科室、主管局长、局长审核签字。财政部门依据专项资金批复文件、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和支付凭证审核确认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资金拨付后,由国库科开具《转账通知书》发给预算单位,作为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对结果进行绩效考评。重大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和财政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将根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同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同江市财政局
1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一
一、继续加大财政科技资金的有效投入。坚持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要进一步增加财政科技资金的有效投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进一步优化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向,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不断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和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和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推进产业创新。加大创新资源和高端人才引进,优化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促进产学研的有机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二、加强财政科技资金统筹整合。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新预算法要求,依法科学规范编制财政科技资金,认真梳理资金的类别和结构,加大对市县的指导和检查,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的投入范围和统计口径。科学界定各主管部门在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中的职责,明确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的功能定位,统筹安排科技计划预算。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切实解决好行政经费占用科技经费过多的问题。严格按国家要求,将科技专项资金用于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基地和人才等方面,高效配置科技资源,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三、完善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的配置机制。进一步完善竞争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机制,着力解决好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碎片化”问题。综合运用风险补偿、以奖代补、财政贴息、创投引导等方式,优化科技资金的配置。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逐步实现由无偿直接资助向有带动放大作用的间接资助转变,由单纯资助项目向营造创新环境、提升发展质量转变,由单一评价项目技术水平向评价企业创新能力转变。
四、切实加强财政科技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新预算法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建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科技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强化监管责任,重视科技资金专项审计成果,对查出的虚报冒领、违规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等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对项目立项、编制预算、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政策、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加强科技中介管理,建立对科技中介的监督评估和准入退出机制,规范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行为。
12.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刍议 篇十二
(1) 体制运行缺陷。从2000年始, 我国在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进行了部门预算改革, 此项改革虽经10余年但仍普遍存在着编审不合理, 编制方法不科学、不完善等问题。在乡镇这些问题表现得更加严重, 导致乡镇预算管理极不规范, 部门预算流于形式。不少乡镇既无年度预算, 更无部门预算, 资金用到哪、怎么用, 全由党委、政府说了算, 无预算、超预算现象必然带来资金管理上的种种弊端。
(2) 挤占、挪用现象十分严重。乡镇体制改革在减少乡镇财权的同时, 乡镇事权却比以前大为增加, 导致乡镇支出水涨船高。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农村卫生、义务教育支出等, 许多专项支出都需要由乡镇配套资金, 但乡镇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收入, 却要承担这方面的相关支出。同时, 由于国家政策规定, 许多支出呈刚性增长, 非支不可, 如人员工资补贴、涉农支出等, 使乡镇运转难以为继, 支出压力日渐沉重, 导致乡镇拆东墙、补西墙, 变相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现象十分严重。
(3) 项目管理机制严重缺失。项目立项把关不严, 大多数乡镇没有建立公开、透明的选项、立项机制, 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准确性、科学性缺乏前期论证, 带来专项资金大量毁损;项目建设约束不力, 项目工程无预决算, 不公开招、投标, 结算无正规税务发票, 大搞暗箱操作, 损公肥私现象十分严重;项目质量把关不严, 乡镇项目建设大多数牵扯到利益分割问题, 其话语权更多地掌控在主管部门及乡镇领导手中, 项目实施者更多地只遵从部门与领导意志, 对群众意愿漠不关心, 导致许多项目工程质量粗糙;项目工程验收不严, 由于专项资金点多面广, 条块分割, 许多乡镇将农业开发、农田整治、一事一议等项目资金搅混在一起, 将一项工程作多个项目申报、验收,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 甚至中饱私囊。
(4) 账务管理机制不健全。有的乡镇资金会计和核算会计没有分开, 长期一人操作, 管控不密, 资金安全存在较大风险;有的乡镇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未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或直接在政府或财政“暂存款”挂账, 支付时冲减, 或作政府的其他收入。还有的乡镇没有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 专项经费与日常经费混用, 在专项资金支出中列支有各种名目的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车辆维修费等, 统收统支、混存混用, 甚至白条列支, 无据列支, 虚假事项列支、大额借支等, 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报账程序、报账手续极不严谨, 严重违反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能做到专款专用, 影响了国家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5) 项目资金监督失控。目前, 监督专项资金的有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委、监察机关等, 看似部门很多, 力量很强, 但由于政出多门, 没有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监督硬指标, 各监督机构监督信息资源不能共享, 对监督不力行为缺乏问责机制, 使监督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逃避责任, 导致监管缺位、管理失控。
二、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建议
(1) 加大领导重视力度。县政府应成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召开相关单位联席会, 不定期地开展检查监督, 相互沟通信息。
(2) 加大制度建设与执行力度。要建立和完善《乡镇政府预决算管理办法》, 改变过去乡镇将预决算单纯作为应付的办法, 在确保政府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乡镇政府预算, 并严格执行, 支出按预算, 变更按程序, 彻底解决预算支出随意性问题。要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将专项资金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避免交叉重复, 避免损失浪费, 凡是涉及到项目的实行报账制, 凡是涉及到户的实行直拨制。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与问责机制, 加强乡镇对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的责任, 强化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的验收和资金拨付的责任。
(3) 加大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罚力度。坚持“问责”与“问效”并重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 对项目实施及资金落实情况加强监管, 实行跟踪问效。按照事前立项审批、事中跟踪监管、事后责任审计原则, 充分发挥监管合力, 严肃查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不仅要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更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对违纪违规违法问题严重的乡镇, 要加大个人的追究力度, 决不姑息迁就, 以达到惩处一人, 教育一片的威慑效果。
(4) 加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力度。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精神, 借鉴郧县整合模式, 从预算编制入手, 全面清理现有的专项资金, 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或重新分类, 积极探索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有效途径, 打磨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板块, 促动专项资金切实用在群众最需、最盼、受益最大的项目上。
(5)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应协调配合, 共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加大执法力度, 缩短检查周期, 拓展监督范围, 提升监督质量,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和制衡机制, 确保专项资金安全与效益。
1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三
第八条 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项目,必须纳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由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提出意见。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经省领导审批后下达,其中,由省领导掌握的专项资金,需报请分管省领导审批,并经常务副省长确认后方可下达;属下拨市、县的款项,需报省长审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将款项拨付到省级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下拨到用款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其所属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定期与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
(三)用款单位属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正常经费划拨关系的,由省财政厅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下达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将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省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工作要求,及时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省级部门(单位)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耐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完成后,省级主管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分级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在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自评报告,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适当延长。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部门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适当延长。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和《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
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中期绩效评价,可由项目主管部门邀请中介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应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省政府批准暂停、撤销或减少专项资金。省审计厅每年应选择部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效益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人大会。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要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
第五章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调整和撤销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到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确需延长设立期限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呈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中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附件4),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变更内容对比及变更后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设立时填报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提供包括已安排的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增加专项资金总额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省财政厅认为不需提供的除外)。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同期省政府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要求,经征求省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安排金额、支出结构和设立期限等调整事项贯彻到年度预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报送省人大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4.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四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政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四个襄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推进某一事业发展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财政预算计划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审核批准程序、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经国家、省批准设立、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专项资金以及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安排的与上级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适用于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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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中用于自身发展的项目资金,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不适用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的实施;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目录,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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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过程进行自评价;
(五)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保障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相同类型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由市政府批准。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程序为: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做出说明,经市分管市领导批示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对于设立的专项资金未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由财政部门直接上报市政府。对于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的,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
(二)财政部门接批复后对专项资金进行初审,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市级当年财力许可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对专项资金
—3— 的设立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和绩效目标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三)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初审后,应做出“设立、暂缓设立和不设立”的建议,并将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结果办理相关手续。对同意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批准发文。
第十一条 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要求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评价、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各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限满的前一年编制预算草案之前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和调整项目内容。确需变更和调整项目内容的,应该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政府调整或者撤销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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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整改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专项资金的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二个月内,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成专项资金清算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归并和整合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确定下一专项资金目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市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原则:坚持“严格预算、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留有余地、自求平衡”的原则,科学规范地编制计划,要集中财力办大事,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流程:每年年初,市人大通过市级财政预算计划后一个月内,由市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的要求:
(一)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计划的要求,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二)统筹安排,留有余地。
(三)编制项目和投入计划明细,明确各项目和投入计划应完成的工作量和应达到的效果,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并利于审计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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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
(四)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对覆盖全市的,应兼顾平衡;对只用于市直本级的,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功能交叉的产业专项资金,要注重整合,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财政和专项资金使用部门不得重复安排。
(五)统筹规划,增强预见性、全局性以及预算的严肃性,不得超预算编制。
(六)应明确项目单位和项目内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专项资金预留在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对暂不能编制到具体项目的,应根据预算控制数按项目类别编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整理、筛选、录入。实施项目库动态管理模式,形成“建成一批、去除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当年无特殊原因仍未实施的,由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经批准后统筹调整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同时录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上级专项资金需市级配套的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拨付。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6—
编制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使用计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为:
(一)业务主管部门需在每年3月31日之前编制专项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具体内容包括专项资金实施内容、起止时间、用款单位、分步实施计划、资金额度等,经财政部门初审后并提出意见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
(二)经业务主管部门修改后并会同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市分管领导,由市分管领导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做出批示;
(三)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分管领导的批示修正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四)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长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同时抄送审计部门;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或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款。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行为的发生。用款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门核算,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于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该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涉及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增加透明度。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采取直接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直接发放到用款单位。对补助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可实行“报账制”等方式,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拨付效率。
第三十二条 探索研究对新兴产业、科技、农业、服务业、文化产业等专项资金试行“拨改投”、“拨改保”、“拨改奖”等新型模式,发挥专项资金引导的杠杆撬动、放大作用,用少量的政府投入,吸引和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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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留部分的拨付,由专项资金计划执行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款。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中发生的计划外支出,应在预留资金中调剂列支;预留资金不足的,可调整原计划,调减的项目在次年优先安排。
第三十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结余不结转,以便尽快发挥资金效益。经研究确需结转的年终结余资金,纳入下专项资金计划统筹安排。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检查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需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程程序等主要内容。组织实施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家或相关专业人员成立评价工作组。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执行期内开展绩效跟踪,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作为以后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预算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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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财务决算报表向市政府及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审计、监察部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财政、监察、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的监察工作,受理专项资金管理活动投诉、举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后或被撤销后,对专项资金的整体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项目进行验收,组织绩效自评;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财政、监察、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沟通,涉及专项资金的财政检查报告、监察报告、审计报告和其他检查报告或决定,应当相互抄送,作为以后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由部门(单位)擅自设立或者擅自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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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财政资金,限期退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二十四条规定的,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第四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襄樊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襄樊政发〔2004〕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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