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售委托协议

2024-08-17

出租出售委托协议(精选10篇)

1.出租出售委托协议 篇一

出租车及营运手续出售协议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住址: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住址: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将本人拥有产权的壹辆卖给乙方,车辆牌号为

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为

甲方将车辆及保险手续和出租车营运手续在保证齐全的基础上全部交给乙方,甲方保证此车

在出售前无任何交通事故和违章、经济纠纷、法律责任。甲方负责对车辆及车辆保险和出租

车营运手续进行过户,过户费用由负责。经乙方验证认可发动机底盘性能完好,路试及

外观良好,运行一切正常。车辆自成交之日起,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车辆和出租车营运手

续的售出及购买进行单方的反悔。从即日起车辆出现一切交通事故和违章、经济纠纷、法律

责任,由乙方负责。

备注:1.此车车辆手续有:①机动车登记证书 ②行驶证 ③车辆购置税本

2.此车的出租车营运手续有: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 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③随车营运行驶证(带照片)④道路运输证 ⑤二保卡

⑥管理费卡 ⑦客运证 ⑧监督卡

3.自成交之日起,甲方负责对车辆及车辆保险和出租车营运手续的过户,过户费用由

甲方负责;乙方从购车款中暂扣过户费用:(壹万五千元,附欠条一张),待甲方将

此出租车车辆及车辆保险和营运手续过户给乙方后,乙方付清全款。

4.甲、乙双方互相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保证件真实、完整、有效。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电话:电话:

签协议日期:签协议日期:

2.出租房屋委托协议 篇二

甲方(出租方、委托人)

乙方(中介方、被委托人)

住房一套,全权委托给乙方再行租赁。甲方需保证房屋权属无争议,有关法规未限制出租,能安全居住并正常使用。租赁期间内甲方应到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出租暂住登记信息,同时到有关部门签订出租治安责任状。本合同委托期内甲方房屋如有渗漏、水管爆裂或电路老化等现象造成不能正常居住,由甲方负责维修(如水龙头、电插座、开关等小问题更换由乙方自行修复)。

第二条;乙方有义务提供租赁期内暂住人的身份信息,并要提醒租住人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需做好防火防盗。如甲方内有家电,租住人人为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监督租住人修复或赔偿。

第三条:双方委托协议期暂定年年月日止。租金为元/季度,租房押金为元。租金按季(半年、一年)交付。乙方需按时缴纳房租水电费,不得拖欠。

第四条:本委托协议期内,甲方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委托租赁协议,任何一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正常交接房屋结算清楚后,由违约方支付一个月房租费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甲方房内设施设备交接清单

第六条:本合同未尺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作为补充规定,与本委托协议有相同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3.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政策 篇三

1.如何界定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适用范围?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职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所购住房是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且投入分配使用的;

⑵购房职工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无房或住房未达标,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

⑶职工与拟购住房在1999年底前已建立承租关系。

2.怎样计算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价?

依据《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4〕第054号),成本价购房的计算公式为: [(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其中,2000年前职工购买现住房,售房单位可给予现住房折扣。每建筑平方米现住房折扣额为负担价乘以现住房折扣率。2000年后取消现住房折扣。

在计算过程中还涉及到的主要文件依据分别是:《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20号);《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696号);以及《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

3.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如何进行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西藏内调人员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4.进行超标处理时,对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如何确定实际价值?

依据《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对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实际价值确定有两种方法:一是采取折扣的方法。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为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竣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每建筑平方米低于4000元的,在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按上述规定的方法和相应的折扣率(1.25%)进行折扣,但不得低于该地段当年的房改成本价。二是采取评估的方法。评估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后的价格不再进行年限折扣。

5.承租、购买公有住房超标的职工家庭,其住房面积标准如何认定?职级较低一方的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是否发放级差补贴? 依据《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职级较低的一方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其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小于超标处理后的核定面积的,不计发级差补贴。

6.如何对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职工进行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同属一个产权单位的情况。如果两套住房都是购买的,由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中一套住房进行超标处理;如果一套住房承租,一套住房购买,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超标处理。

二是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分属不同产权单位的情况。如果两套住房都是购买的,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如果一套住房承租,一套住房购买,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7.申请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产权分属不同单位,若面积较大的一套系北京市产权,面积较小的一套系中央国家机关产权,如何对其进行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管字〔2000〕36号),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其产权分属一个以上单位的,由其中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若面积较大的一套系北京市产权,按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处理超标事宜。

8.丧偶或离异职工,购房时其工龄如何计算?

职工丧偶后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原配偶工龄合并计算;再婚后购房的,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职工离异后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工龄计算;再婚后购房的,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9.什么是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

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10.成套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能否将承租人变更为其配偶、子女或其他承租人?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成套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立租赁关系,可将承租人变更为其配偶,但不能变更为子女或其他承租人。

11.不可售住房腾退后,产权单位能否以标准租金出租给其他职工?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不可售住房腾退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立租赁关系。但可以作为周转住房使用。

12.什么是无房老职工?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⑴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⑵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⑷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⑸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⑹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⑺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13.哪些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⑵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⑷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⑸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14.哪些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⑵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⑶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15.如何核定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

依据《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多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的计算方法;高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的计算方法,若是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采用减少10%的建筑面积的方式。

住宅楼房面积核定方式的选择,由产权单位依据上述对多层和高层楼房面积核定的具体规定自主确定,但同一栋楼房只能采用一种核定方式。

16.如何核定阳台、复式结构的阁楼、独立使用平台的面积?

依据《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但应另行计价,独立使用平台的房价款=平台建筑面积×30%×届时房改成本价×(1-已竣工年限×年折旧率)。

17.职工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职工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

18.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过程中只用一方的职级、工龄等政策优惠,该住房是否核定为夫妇双方的住房面积?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无论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否享受工龄、职级和其它政策优惠,均核定为夫妇双方的住房面积。

19.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而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该职工和子女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管字〔2000〕36号),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但有时作为特殊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在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也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若未达标,可申请领取差额补贴。总之,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就是:一套住房不能重复核定为职工和子女的住房面积,也不能职工和子女都不核定。

20.父母承租的在京住房拆迁后,有子女购买安置住房的,父母和子女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工父母的在京住房被拆迁后,由职工本人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原则上核定为父母的住房面积。拆迁时用于解决子女住房困难所购买的住房,核定为子女本人的住房面积。

21.职工已购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含标准租私房)被拆迁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工已购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含标准租私房)被拆迁后,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22.职工私有住房被拆迁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工私有住房被拆迁后,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23.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其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

24.职工在外地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是否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无论其购买的公有住房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均应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面积核定方法可参考《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房改办字〔2004〕258号),其中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京外当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京外当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当地住房核定面积。

25.夫妻双方购买了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夫妻双方离异前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的,离异后,无论是否得到住房,面积核定为公有住房的面积,若未达标,可申请领取差额补贴。

夫妻双方离异前购买了两套公有住房的,离异后,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得到两套住房,一方未得到任何住房。第二种情况是夫妇双方各自得到一套住房。上述两种情况下,双方都应按两套住房核定面积,若超标,做好超标处理。

26.夫妻双方承租了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夫妻双方离异前承租了一套公有住房的,离异后,得到住房的一方,面积核定为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若未达标,可申请领取差额补贴;未得到住房的另一方,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领取一次性补贴。

夫妻双方离异前承租了两套公有住房的,离异后,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得到两套住房,一方未得到任何住房。得到两套住房的一方,面积核定为两套住房的面积,若超标,做好超标处理。未得到住房的另一方,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领取一次性补贴;第二种情况是夫妇双方各自得到一套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按现有承租的一套住房核定面积。

27.夫妻双方购买并承租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夫妻双方离异前购买了一套并承租了一套公有住房,离异后,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得到两套住房,一方未得到任何住房。得到两套住房的一方,面积核定为两套住房的面积,若超标,做好超标处理。未得到住房的另一方,面积核定为已购公有住房的面积;第二种情况是夫妇双方各自得到一套住房。得到已购公有住房的一方,面积核定为已购公有住房的面积。得到承租公有住房的一方,面积核定为两套住房的面积,若超标,做好超标处理。

28.无房新职工与有房老职工结婚后,能否继续领取住房补贴?

无房新职工与有房老职工结婚以后,仍视为无房职工,可继续领取住房补贴;有房老职工则根据自己的住房及职级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

29.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是否可以选择退房?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管字〔2000〕36号),职工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差额面积可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职工可通过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改善住房条件。

30.单位能否以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依据《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经房改部门批准,单位可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向购房人核发商品房产权证。

31.职工住房核定面积已达标或超标的,另外承租的成套公有住房能否再按超标处理方式购买?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职工承租住房超标,属于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因此,职工住房核定面积已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或超标的,另外承租的成套公有住房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房屋所在单位腾退,不能再按超标处理方式购买。

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政策

32.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

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3〕165号),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以住房原产权归属为准的,即凡产权原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住房,无论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北京市或其他部门职工购买,均属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

33.怎样理解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是指职工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时,经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住房档案核对无误后,出售人自行,或经公证委托他人,或委托定点代理服务机构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交易手续的活动的总称。

34.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⑴产权人持产权证、身份证、原始购房合同(买卖协议或买卖契约)原件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申请查询本人住房档案。

⑵职工住房档案查询合格者,由产权人提供产权证、身份证、原始购房合同(买卖协议或买卖契约)复印件办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⑶办理时如产权人无法到场,需办理公证委托(委托事项为:代办央产房上市审核手续),由受托人持公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产权人身份证、产权证、原始购房合同(买卖协议或买卖契约)原件及以上证件复印件办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35.不能上市或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有哪些?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3〕165号),凡属住房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36.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是多少?

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3〕165号),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37.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产权单位是否与职工进行收益分成?

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3〕165号),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38.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如何处理?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重新签订供暖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39.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出售人可按上市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可上市出售,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0.什么是统建房?能否上市交易?

依据《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1999〕336号,〔99〕京房改办字第106号,京房地房字〔1999〕第841号,局房地司字〔1999〕078号),统建房是指1973年至1986年期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投资、拨款,北京市组织统一建设、管理的,按国家投资指标(包括“三材”指标)拨款,由中央单位分配使用的住房。购买统建房的购房人享有与其他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政策规定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符合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上市交易。

41.如何认定位于远郊区县且属于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

由远郊区县中央在京单位与远郊区县国土房管局协调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的明细清册。列入明细清册的住房,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为其办理上市出售的相关手续。

三、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政策

42.什么是职工住房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住房补贴是国家在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形式之一。

43.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依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补贴取消集中管理。对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工。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

44.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有哪些?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以及《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中央国家机关在职、在编及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其中,在职、在编的条件需同时满足。

45.无房新职工与有房老职工结婚后,能否继续领取住房补贴?

无房新职工与有房老职工结婚以后,仍视为无房职工,可继续领取住房补贴;有房老职工则根据自己的住房及职级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

46.如何理解“享受购房政策优惠”?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64号),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本办法印发前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但该文件在理解上容易出现歧义,给各单位在文件执行中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此,《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对此问题再次进行了明确: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职工购买了有关房改主管部门于2006年5月17日前审核批准基准价格的住房,包括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的职工住宅,单位自建的职工住宅和集资建房,职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旧有住房以及在京部队系统或者北京市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7.如何理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

无论文件表述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还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均应理解为中央国家机关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即针对的是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不是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时间。

48.如何计发无房职工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分三段式:一是1998年底前给予一次性补贴。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月住房补贴系数0.66×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工龄补贴额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二是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给予按月补贴,月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月住房补贴系数0.66。三是2005年1月起发放按月定额补贴,在其工作年限内按月定额发放至退休。无论是否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计发方式相同。

49.无房职工按月定额补贴标准是什么?

依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50.如何计发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差额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差额补贴分“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和“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分别处理: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职工,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职工,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51.已按原有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领取了差额补贴的职工,应当如何执行现有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

职工若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应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64号)规定的补贴水平重新计算后补发差额部分;若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则不再补发差额部分。

52.如何计发职级晋升职工级差补贴?

晋升职级职工的级差补贴分“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和“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分别处理: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职工,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职工,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53.已按原有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领取了级差补贴的职工,应当如何执行现有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

职工若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应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64号)规定的补贴水平重新计算后补发差额部分;若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则不再补发差额部分。

54.是否计发1999年8月16日之前去世职工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1999年8月16日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其中,1999年8月16日的时间点的确定是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的发布之日为依据。

55.如何计发1999年8月16日(含)之后去世职工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1999年8月16日(含)之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同时,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1999年8月16日(含)后至2005年5月21日前去世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规定计发住房补贴;2005年5月21日(含)后去世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照《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64号)的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56.如何处理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职工的住房补贴?

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其中无房老职工的按月补贴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57.如何确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时,“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行政人员:正司局级800元,副司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人: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人370元。

58.如何计发交由街道代发退休费人员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处代发退休费的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住房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59.离退休后异地安置职工的住房补贴是否计发?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购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60.什么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如何计发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不可售公房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发住房补贴:

一是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待其腾退住房后一次性计发。

二是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先核定面积后计发差额补贴,待其腾退住房后,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已领取部分。核定住房面积按照以下规定:(1)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2)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者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61.如何计发工作单位变动职工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工(不含外地调京干部)工作单位变动后,符合现工作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现工作单位申请调入后的按月住房补贴或者因职务晋升形成的级差补贴等。

62.如何计发试用期期间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工试用期内暂不发放住房补贴,待其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按照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予以补发。

63.如何计发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调京干部的住房补贴?

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国管房改〔2005〕484号),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发放:

⑴在原工作地承租公有住房已退回,以及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房改成本价退房的调京干部,按照调京后新职级补贴面积标准,比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补贴计算公式,计发一次性补贴。调京干部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在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时予以扣除,并可购买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

⑵在原工作地已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不退回的,或将已购公有住房按当地商品房价出售的调京干部,调京后享受两地的地区差额补贴,只限于夫妻一方,但不得再购买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地区差额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北京市普通商品住房均价-原工作地普通商品住房均价)×调京前原职级对应的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各地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按上年政府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准。原工作地普通商品住房均价高于北京,不再计发地区差额补贴,调京干部也不再交出高出部分的住房价款。目前,财政部暂停发放地区差额补贴,待新的规定出台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⑶调京干部调京后晋职晋级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房改政策规定发放级差补贴。

64.如何计发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调京干部的住房补贴?

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国管房改〔2005〕484号),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发放:

⑴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调京干部,调京后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调京之前原职级的补贴额,补发差额部分。若原工作地住房补贴高于北京,调京干部可不交出高出部分的住房补贴。调京后继续享有新职级按月补贴,并可购买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

⑵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住房补贴的调京干部,调京后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核发其新职级应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之后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发放按月补贴,并可购买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

65.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外地调京人员能否参照执行现行外地调京干部住房政策的相关规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国管房改〔2005〕484号)的适用范围是中央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入北京,并按照组织程序和要求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包括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外地调京人员可否参照执行,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66.如何计发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

若是2000年1月1日前转业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发放:

⑴无房军转干部: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标准,补发其转业前应享受的住房补贴,从转业之日起按月领取住房补贴,同时享有购买职工住宅资格。

⑵承租不可售军产房的军转干部:依据第59问核发住房补贴,同时享有购买职工住宅资格。

若是2000年1月1日(含)后转业的,分以下三种情况发放:

①无房军转干部:从转业之日起按月领取住房补贴,同时享有购买职工住宅资格。②承租不可售军产房的军转干部:依据第59问核定住房补贴,与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相比较,如多于在部队领取的补贴总额,则补发其差额部分,如果少于则不追回。同时享有购买职工住宅资格。

③购买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军转干部:如果是按建造成本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核定为军转干部的住房面积。如果是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不核定为军转干部住房面积,不影响其按月领取住房补贴,但不再享有购买职工住宅资格。

67.如何计发租住不可售军产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租住不可售军产房的职工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发住房补贴:一是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待其腾退住房后一次性计发。二是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先核定面积后计发差额补贴,待其腾退住房后,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已领取部分。

68.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依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中央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依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状况,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合理确定补贴水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住房补贴资金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四、物业供暖政策

69.房改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标准是多少? 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346号):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25%、竣工10年(含)以上35%,高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35%、竣工10年(含)以上40%的比例,从其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0.职工住房管理模式有哪些?

根据住宅小区的条件,可实行以下两种管理模式:一是自主管理或委托管理。例如,居住小区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仅有一栋或几栋住宅楼,公共区域较为狭小,既没有小区封闭条件,也没有物业办公场所,可由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也可委托有关服务单位承担管理和服务项目。二是专业化物业管理。对于设施设备比较好,经过适当改造即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或已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应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改善和美化职工的生活环境,提升职工的居住品质。

71.职工的物业服务费怎样交纳?

职工缴纳物业服务费,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于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其与原房屋产权单位在物业服务费负担主体和收费水平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仍由职工和原产权单位共同负担物业服务费,即职工承担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和秩序维护费用,其余的费用由原产权单位承担。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的职工,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物业服务费。其中,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协商执行市场调节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应执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政府指导价。

72.职工的采暖费怎样交纳? 依据《关于做好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供热供暖合同签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535号),居住北京市产权住房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采暖合同,直接向供热单位或供热单位委托的金融机构、其他代收单位支付采暖费,或者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支付采暖费;居住中央国家机关产权住房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在中央国家机关采暖补贴政策出台前,可继续由所在单位代为签订供热采暖合同并支付采暖费,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居住中央国家机关产权住房的北京市职工,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采暖合同,直接支付采暖费。

73.职工住房小区可否强制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

《物权法》第81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因此,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应以业主自主和自愿的选择为前提。单位没有理由强制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也没有理由强制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

74.职工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4.委托书(出售房产) 篇四

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护照编号:。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人XXX、XXX有夫妻共有房屋壹处(或委托人XXX有个人所有房屋壹处),该房屋坐落在,《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号,丘(地)号,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委托人因【xxx原因】,不能亲自到 办理上述房屋的出售手续,特委托XXX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1.签订出售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2.收取上述房屋的售房款;3.办理上述房屋的交付手续;4.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5.【其他事宜】

5.房产出售委托书 篇五

受托方(乙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出售位于 区 路 大厦/花园 栋/苑 座 室,建筑面积 M2,户型为 房 厅 卫物业。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上述物业,该物业原购买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委托售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以下货币名称略)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该物业产权资料须属实,并保证该物业出售前与银行、有关部门和个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均已结算完毕,保证该物业转让行为属合法行为,否则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该物业产权资料,包括:《房地产证》、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购房收据、付清楼款证明书等该物业产权证明及身份证以及 等。(交验原件,乙方保存复印件)

四、甲方承诺: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不直接或通过他人与买方(客户)联络,与此相关的联络由乙方全权代理,直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止,并同意即使以上物业最后由该客户之亲属、授权人或委托人购买,甲方同样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购房款总额1.5%的佣金,计(大写) 元整(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

五、委托时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以上委托期内,若乙方按上述要求联系到买方,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委托无法正常履行,则甲方须向乙方上述数额的双倍佣金。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即生效,否则视为无效协议。

注:请甲方仔细阅读《交易须知》内容(见背页)。

甲方:乙方:

6.房屋出售授权委托书 篇六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有关北京市 房屋的相关房地产手续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本人代理人,就上述房屋全权代表本人履行下列所列事项: 壹、代为出售上述物业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贰、代为办理合同公证或见证、领取公证书;

叁、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交纳相关税费、交易手续费等; 肆、代为支付上述房屋一切应支付的费用; 伍、代为收取房价款;

陆、代为办理水、电、煤、电话更名手续; 柒、代为与物业管理处办理更名手续;

捌、代为办理上述房屋撤销抵押等相关手续(包括支付按揭款、签署有关合同、文件并办理公证);

玖、代为办理房屋买卖其它事宜。

本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就上述房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委托人:

7.出租出售委托协议 篇七

委托方: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址:。

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址:。受托方: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址:。

【格式一】-“我(们)拥有位于 的房产(份额为),现委托以上受托人为我(们)的代理人,并均可独立以我(们)的名义在代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格式二】-“我们夫妻二人于 年 月 日在(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屋一处,该房屋坐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房屋权证》编号:(2015)字第 号。现该房屋需要办理出售手续,因我们 ,无法亲自前往办理,特全权委托 为我们的代理人,并均可独立以我(们)的名义(在代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格式三】-“我们夫妻二人共有房屋一处,房屋坐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坐落在,地号: ,《(土地)房屋权证》编号:(2015)字第 号。现该房屋需要办理出售手续,因我们 ,无法亲自前往办理,特全权委托 为我们的代理人,并均可独立以我(们)的名义(在代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办理如下事项:”(委托事项根据具体要求选取,有什么事项选什么事项)

1、管理上述房产,支付与上述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到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补地价事宜,并代领取缴费通知单及增补协议书,缴纳相关费用等及办理绿转红等相关手续,领取红本房地产证,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到相关部门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并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房地产证,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签署签署抵押物值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3、全权办理以上述房产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消费贷款或抵押贷款,并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划款委托书、帐户确认书等相关文件,收取银行贷款款项,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公证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在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到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查询并打印产权资料,复印房地产证、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资料,到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前还款申请手续,开具利息证明,复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打印欠款本息清单及历史还款记录等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到

银行或其他机构查询、打印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及信用报告;到相关部门打印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并签署一切相关文件,领取免税函等相关文件。

5、全权办理提前向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清上述房产按揭贷款的赎楼手续、办理提前结清及支票赎楼、终止授信额度,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及签署一切相关贷款资料,代为签署银行罚息(违约金)费用确认函(确认书)等相关资料,代交银行提前还款违约金、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领取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购房发票、房屋保险单、发票和退保证明、付清楼款证明、还款凭证等,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6、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及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办理申请赎楼贷款手续,签署银行或个人的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划款委托书、帐户确认书、等一切相关文件;在银行开立帐户,领取并保管存折,办理还款的相关手续;偿还上述银行赎楼贷款,并签署一切相关文件,并在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委托人由于身份证改变或名字改变的房产证变更手续),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及一切相关文件,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8、全权办理转让上述房产的一切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办理过户、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签署转移登记申请表、转移登记询问申请人记录、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纳税申报表》、《缴款通知书》 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办理合同公证并签署及领取相关文件。

9、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或首期款资金监管协议,上述房产的全部售房款、短期赎楼贷款、抵押贷款由委托方指定账户代为收取。委托人应承担的赎楼款及各项税金、费用等从委托方的托收帐户扣取后,将剩余房款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10、到银行或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解除或终止资金监管手续,签署办理解除或终止资金监管手续所需签署的申请书及一切相关文件。

11、到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或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办理退件、撤销过户的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并领取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房地产证等相关资料;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咨询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12、办理上述物业水电、天然气或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过户及到管理处办物业交接、装修许可证等手续。办理上述房产的出租,签署《租赁合同》等一切相关的法律文书,代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13、代为向买方和第三人进行追偿,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提起诉讼(包括签订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全部法律文件)、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进行质证、反驳诉讼请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签署代收诉讼文书及其他一切相关事宜。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们)均予承认。委托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均可独立办理以上委托事项。上述房产是指本人份额的房产。

代理人无(有)转委托权。(此项需慎重,一般都为无)

委托人:

附:委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 结婚证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收据复印件)委托人照片(公证签字时)

8.出售商铺协议 篇八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一、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

下,以资共同遵守。

二、甲方愿将其拥有的位于朔州市华信商贸城号楼号商铺的经营

权以人民币易协定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三、本合同签定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概由甲方负担。

四、本合同签定后,甲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及乙方与华信商场签订租房合同并保证乙方正常运营,费用由乙方负担(费用为元)。

五、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玖万柒仟元(其中元为购房款,元为其它费用)。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一切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

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执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按每年

房租以乙方使用日期扣除费用,其余返还乙方,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9.车库出售协议书 篇九

甲方(车库卖方):

乙方(车库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买房所购车库的基本情况:

车库位置:车库编号:建筑面积:㎡,总价:元。

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车库一间出售给乙方。

二、上述车库的出售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结清。在甲乙双方签订奔协议书后,由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出具收据后交付车库所有权。

四、乙方在购得车库后,乙方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今后与车库所发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甲 方:乙 方:

10.独家委托出售合同 文档 篇十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 信任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其房产相关事宜,签定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委托代理方式:独家委托代理。

二、委托出售房产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产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产权权证或其他物业权证名称:___________(产权证书编号:_______ _____________):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物业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权属:【 】可售公产房 【 】个人产权房 【 】共有产权房【 】新建商品房 【 】经济实用房 【 】其它______________

三、委托出售价格 委托售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拾 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元)。

四、委托期限:本协议委托期限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 该宗房地产交易流程完成止,此期间乙方为甲方的独家代理服务提供者。

五、甲方责任 :

1、声明: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可正常过户,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 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并应提供真实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的复印件:若因虚假文件而引起 法律纠纷,甲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2、甲方在委托乙方出售此房前权属证书未能办理妥当,则申领权属证书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权属证书包括产权证、土地证、公房租赁证等)。

3、甲方代理人签订协议时,应向乙方提交授权范围和权限明确的并且有双方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署人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全部责任;

六、乙方责任

1、乙方按甲方委托事项要求代理房产出售,充分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和推广途径,积 极寻找合适的买方,并即时将该房屋的销售情况告知甲方。

2、乙方为甲方进行房屋价格评估(初估)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接受甲方咨询,解答相关问题;

3、义务为甲方提供房地产交易相关政策及法律咨询;

4、积极促成双方达成交易,以便甲方房产及时出售;

5、协助交易双方签订与房产交易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件;

6、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而导致的交易不能完成,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代理服务费收取

1、乙方承诺:除非甲方同意,在甲方房产成功出售(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不收取甲方任何服务费用;

2、如无其他约定,甲方在同乙方提供的购房者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向乙方全额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及该套物业实际成交价总额的1%)。

八、代理约定

1、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期间,应积极配合并协助乙方开展正常的经纪活动;

2、乙方应积极为甲方提供全程代理服务,不得擅自单方终止本代理协议;

3、委托期限内,当售出价格等于或大于委托价时乙方有权代收买方的定金,乙方在转让过程中,实际转让价格高于委托价格,甲方愿意将超出部分的50%作为委托报酬支付给乙方。甲方在得到乙方通知的五天内必须签定《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否则视甲方违约。

4、本协议终止前及终止后六个月内,甲方本人及其房产共有人均不可自行与乙方介绍的买方及其任何形式的亲友或其他形式与该买方相关联的人员交易,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在乙方所要求的时间内,按本协议的委托售价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具备出售条件,或甲方拒绝与乙方推介的满 足甲方委托条件的客户成交,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售价总额的 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在委托期间内,甲方如果同时委托第三方代为出售,或自行出售给非乙方推介的客户,或单方擅自解约,则均视为甲方违约,并应按本协议委托售价总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为追偿本协议约定损失而发生的仲裁、公正、律师等相关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

九、免责条款 在代理期限内,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 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十、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补充条款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或代理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或经办人)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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