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

2024-10-13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精选2篇)

1.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 篇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

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或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符合转业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退役士官,安置地民政部门可为其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当地政府退伍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并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书》(一式二份)。经批准后,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政府不再安排工作。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按计划已分配到单位的退役士兵,如接收安置单位安排工作岗位确有困难,可在退役士兵同意的基础上,由接收安置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接收单位证明和《自谋职业协议书》,到当地政府退伍安置部门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五)各级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积极筹集安置保障金。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经费支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办法及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5号)和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赣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2]1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六)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培训费用予以优惠。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

(七)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为其办理档案托管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进行就业介绍和指导,并在2年内减免档案管理费用。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八)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须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被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军龄与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含入伍前已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若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补缴在服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1)在1995年9月30日之前入伍的,其在1995年10月1日到退出现役这段时间,按照安置地设区市当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在1995年10月1日以后入伍的,其在服役这段时间,按照安置地设区市当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按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地按设区市当年在岗职工月工资11%的比例为其补设个人帐户,并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四、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专科学历报考“专升本”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十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五、个体经营

(十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城管部门收取的占道费。

4、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和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6、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8、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9、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作用 篇二

我是一名复员军人,现想自谋职业做点小买卖。请问一下,按规定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三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四是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附录: 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

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十一)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户籍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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