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财产保全申请书(共12篇)(共12篇)
1.房屋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为此,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财产情况,法院按登记的财产线索实施保全.如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举证不能,将承担自己的民事权力不能如期实现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基本情况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二)
被申请人开户情况 开户行 地址 电话 账号
注:1.开户行如系银行下属分支机构,须提供该行名称、地址、电话.
2.该账号如系从工商登记资料中查询,则以查询到的上年及前年的年检报告为准,并同时提供该年检报告.
备注
被申请人持有股票国债情况 股东代码 证券名称 类别 流通类型 持有数量
注:1、须提供上海市或深圳市证券中央登记结算中心出具的证明.
2、国债系实物券的,需说明.
3、如系指定交易的,需注明指定的交易机构.
4、法人股需提供被申请人拥有法人股的证明.
备注:
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三)
被申请人所有房产情况 座落 名称 产证号 套数 室号 面积
注:1、座落系指所在路、弄、幢号.
2、以上均需提供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未设置抵押、未被限制权利转移的证明.如已设置抵押,需标明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号.
3、需注明是否有人住.
备注:
被申请人所有的地产 座落 地块号 丘号 土地证号 面积
注:注意事项同房产
被申请人车辆情况 型号 牌照号
注:须提供上海市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两周内查询证明
备注:
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四)
被申请人所有机器设备情况 名称 型号 数量 价值
注: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设置抵押或未被限制权利转移的证明.
如已设置抵押,须提供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号.
对需查封的机器、设备的价值,应提供有关测算方式和价格依据.
备注:
被申请人所有库存商品或材料 名称 型号 数量 价值 存放地名称地址
注:需提供有关商品的价格依据
备注:
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2.房屋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二
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 财产保全赔偿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以及被侵权人即财产保全中的被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关于因果关系与损害事实问题与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并无区别, 笔者在此不予赘述。在此笔者仅谈谈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及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一、申请人是否有过错
如何确定申请是否有过错是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应当以其申请是否违法为标准。即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保全案外人财产、诉讼前保全而未起诉的、超过诉讼标的保全明显违法实体法及程序法的规定, 应当认定为申请人有过错, 如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在诉讼标的 (财产保全数额) 与判决确认数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能否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 在此情况下不应当认定申请人有过错。理由如下:
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基于自己对事实的判断而提出诉讼及保全。申请人只要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即可。申请人财产保全是因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才诉至法院的, 申请人不是审判机关, 不能也不可能要求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数额与判决数额完全一致。比如审判实践中, 往往存在一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而二审改判的, 一审支持全部诉请二审改判部分的, 一、二审均支持部份诉请的情况。上述情况下, 作出专门审判案件的法院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更不能要求申请人完全判断出判决会最终支持的数额。不能以保全数额与判决诉讼不一致就认定申请人有过错, 应当综合案件具体证据, 考察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是否履行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以此为标准来认定申请人是否有过错。需要说明的是, 在一、二审均未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 也应当根据以上意见为判断申请人是否有过错。
二、被侵权人过错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此可见, 在侵权行为中, 被侵权人有过错是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那么, 在财产保全行为中如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呢?笔者认为, 应当以法院是否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包括部分支持) 为标准。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部份诉讼请求, 则表明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的义务, 是被申请人违约在先, 应当认定申请人有过错。但一、二审均未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 应当定被申请人无过错。
另外,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也就是说, 法律赋予了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那么,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 被申请人均未提出异议, 可以认为是被申请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及对保全行为的认可。如因保全行为引起赔偿纠纷, 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过错。在被申请人有过错的情况下, 应当由法官根据证据及法律的规定, 自由裁量减轻申请人赔偿责任的额度。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同时, 《民事诉讼法》第96规定:“因申请有错误的,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此, 笔者谈谈对因财产保全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财产保全,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王铁汉.关于财产保全若干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 2001, (06) .
3.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黑龙江XXXXXXXXXXX,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XXXXX大楼。
法定代表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女,X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XXXX25号。
保全事项
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2817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同价值的财产。
事实及理由
200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厦门市开元区禾祥西路XXXX号之XXXX楼及二楼店铺(房产证号码为:厦地房证第00145939号)出售,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已向福建省厦门市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保证本案裁判的有效执行,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依法提供相应担保。望予准许。财产线索: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XXXXXXXXX千里村温山XXX号天颐桃源一期滨水住宅XXX幢房屋。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黑龙江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4.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张建超,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凌家镇牌坊坝村6组33号。
委托代理人:何晓微,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陈廷富,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四川省攀枝花市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隆庆路347号6栋4单元1号。委托代理人:何晓微,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杨正伟,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仁德村委会嘎窝组003号。身份证号码:***917.被申请人:黄永良,男,白族,1967年10月4日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仁德村委会嘎窝组011号。身份证号码:***910.请求事项:
1、查封被申请人杨正伟名下1936亩林权(林权证:云政林证字(2013)第00713号),不得进行买卖、抵押等流转登记。
2、查封被申请人黄永良名下280亩林权(林权证:云政林证字(2009)第00046号),不得进行买卖、抵押等流转登记。
3、财产保全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2009)大中民终字第603号】,即维持云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09)云民初字第152号】。判决内容为二被申请人应连带向二申请人支付47.3万元,并应于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支付,且一审诉讼费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8395元。
2009年12月24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应二申请人的申请,云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自此,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但二被申请人拒绝主动配合,至今仍欠43.3万元本金、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同期银行利息和8395元诉讼费,三项合计已逾70万元。
现申请人到云龙县林业局查明:
1、被申请人杨正伟名下共4个林权,共5660亩,分别为: 云政林证字(2009)第00001号,2333.1亩,已于2012年5月4日抵押给漕涧信用社。
云政林证字(2012)第00518号,1338亩,已于2012年5月18日抵押给大理海东银行。
云政林证字(2008)第16199号,52.9亩,已于2012年5月4日抵押给漕涧信用社。
云政林证字(2013)第00713号,1936亩,未抵押。
2、被申请人黄永良名下林权1个:
云政林证字(2009)第00046号,280亩,未抵押。被申请人杨正伟已于2012年将名下3724亩林权抵押给银行,有逃避债务、抗拒执行之嫌。申请人从云龙县林业局得知,二被申请人正在就未抵押的两个林权办理林权抵押事宜。为及时、顺利实现二申请人的债权,为确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及时批准!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健超、陈廷富 代理人: 2014.4.22
附件:
5.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五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xxxx元的xxxx,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xx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xx月xx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x约定xx,到期日为20xx年xx月xx日,到期后,被申请人并没履行约定现申请人已对被申请人就该xx向你院提起诉讼,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保证本案裁判的有效执行,特向你院提出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依法提供相应担保。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6.论财产保全担保中的抵押登记问题 篇六
财产保全担保作为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保障, 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下, 财产保全担保形式可分为四种, 分别是资信担保、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以及权利担保, 其中现金担保和实物担保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普遍意义。对于实物担保是否需要登记以及如何登记的问题,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为空白。而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对该种财产保全担保并不能直接适用, 只能参照。原因在于,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担保与一般的民事担保存在本质区别,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 为了避免其申请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设立的一种赔偿性的担保;一般担保指的是民事担保, 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设定的担保。可见, 两者虽同为担保但具有根本的不同, 因此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对财产保全担保并不能直接适用。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来看, 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担保程序时只参照《担保法》的部分规定:关于《担保法》规定不需要办理登记的部分动产抵质押, 可直接适用《担保法》进行, 而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 司法实践中, 法院通常对有关产权证书进行扣押, 并向登记机关发协助函说明情况, 要求登记机关在诉讼期间停止办理有关担保财产的转让手续。
司法实践中, 申请人以房产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情况较多, 对于此类以不动产为财产保全提供实物担保的, 登记机构是否可以为之办理抵押登记?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 只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房屋权属证书, 即可对其申请的财产保全设立实物担保。因此, 这种担保权的设立与一般不动产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不同, 其并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 登记机构只是协助法院将该房屋进行查封, 查封的目的是保证日后可以执行, 而与担保的生效无关。在这种情况下, 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是查封信息, 并非抵押登记信息。
笔者认为, 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 这种财产保全担保名义上是担保, 实际操作结果只是对财产进行查封与冻结。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可见, 此时登记部门在登记簿上仅记载房屋的查封信息而非抵押登记信息, 故未为该房屋设立抵押权。抵押的意义在于,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获得优先受偿。财产保全担保所对应的“债务”即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若只作为保全担保的房屋进行查封而未设定抵押权, 当出现债务人资不抵债, 需要拍卖该房屋用以清偿多个其他债务时, 该“债务”可能因为属于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一般债务, 而最终得不到足额的受偿。因此, 若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房屋进行抵押登记, 则为债权人即被申请保全人设定了优先受偿权, 保护其债权得以实现, 即当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时, 该损失可得到全面的补偿。
其次, 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 其在保障市场经济的安全与高效运行方面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而查封行为是国家机关通过公权力使房屋暂时处于免受处分的状态, 虽然一定程度上锁定了房屋的价值, 但房屋所有人的经济活动尤其是负债行为不受影响, 房屋作为债务人资产的一部分, 待将来清偿负债时, 房屋的价值分配仍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通过有效的抵押登记的公示手段, 设定一个具有绝对效力、排他效力的抵押权, 不再通过查封行为阻止对房屋的处分, 使经过抵押登记的房屋继续处于流通的状态, 无论对房屋所有人还是被申请保全方而言, 都是更有利的。具体的说, 房屋所有人可以继续处分其房屋, 如转让或者再设定抵押等, 其处分权相对于查封状态自由许多。而被申请保全一方也可以在因错误保全而遭受损失时通过实现抵押权获得足额的补偿。
综上, 笔者认为对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比起查封登记更有利于保护物权交易的安全与效率, 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开与有序。对于诉讼程序而言, 有效保护了被申请保全方的损失受偿权,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财产保全手段的滥用。但是, 在实际操作方面, 对财产保全担保进行抵押登记确有一定的操作障碍, 如对所担保的债权金额的确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担保的损失赔偿是“法定的将来之债”, 该债权存在的前提, 是保全申请人错误或者不当申请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了损失, 这种损失现在没有发生, 在将来发生时债权始成立, 即该错误保全可能导致的损失具体数额在抵押登记时是不可预见的, 而抵押登记实务操作时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确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摘要: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功能。由于错误保全会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有多种, 实物担保是其中之一。目前司法实践中没有对实物担保 (特别是不动产担保) 进行抵押登记的规定。本文拟对财产保全担保进行抵押登记的实践意义以及现阶段操作局限提出见解。
关键词:财产保全,担保,抵押登记
参考文献
[1]沈璟晶.财产保全担保有大框架缺细线条[N].人民法院报, 2008-7-6.
[2]曽勇.浅析我国诉讼财产保全的不足与制度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1, 8:105-106.
[3]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7.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七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冀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1.5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16日22时55分,被申请人驾驶冀BXX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穆某),沿兴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街路口时,与沿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的冀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BXXX号小型轿车。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附: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车辆停放其住所(__________)车库;
8.银行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人民币 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财产明细附后)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证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相关财产。
如果本申请有错误,申请人愿意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9.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九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10.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篇十
申请人:XXX,性别:XXX,出生年月:XX年XX月XX日,XX族,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号。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申请理由:被申请人因拖欠申请人借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及其逾期利息,申请人已向贵院起诉。为防止被申请人在审理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如保全不当,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愿提供如下财产担保: 以现金XX元作担保;
以申请人所有的XX车辆(车牌号:)作担保。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附:
1.请求保全的财产线索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
****年**月**日
【书写说明】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理由、署名和日期四项内容。
2、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住所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分别列明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邮编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如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需分别列明住所地和经营地)、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3、申请事项:应写明请求保全的标的额,该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争议的标的额,例如:“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如果请求保全的财产系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应写明请求保全的财产名称,例如:“请求法院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室房地产采取保全措施”。
4、申请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原因。
5、署名和日期: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名(不能书写姓名的,可以捺拇指印);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公章。时间要填写准确,申请书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申请书时间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注明实际递交时间,实际递交申请书的时间为正式申请时间。
1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十一
申请人:杨小平,男,回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松潘县进安镇小桥街02号,电话:*** 被申请人:成都市龙泉巨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巨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教育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松潘县畜牧局,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城 法定代表人:俄么朗嘉局长
请求事项:请求对草原大酒店建筑等固定资产进行查封。事实与理由:2004年2月16日,二被申请人签订《草原大酒店投资补充合同书》,双方约定了草原大酒店的投资入股及建设资金筹措工作。200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巨龙公司邀请申请人投资入股建设草原大酒店项目。其后,申请人投资兴建草原大酒店。至2006年,共投入资产资金价值人民币10413198.00元(大写:壹仟零肆拾壹万叁仟壹佰玖拾捌元整)。2011年9月,被申请人巨龙公司意欲独吞草原大酒店,起诉申请人,要求将草原大酒店返还给巨龙公司。诉讼过程中,依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追加了松潘县畜牧局为该案的第三人。2013年5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将草原大酒店返还本案二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另行起诉。目前,申请人已向贵院起诉,要求二被申请人支付因兴建草原大酒店投入的款项10413198.00元;支付代管费用1824100.00元;支付投资款的资金利息。因被申请人巨龙公司本身就是一个空壳公司,1
该公司对草原大酒店也无资金投入,靠空手取得了草原大酒店的共有权。为避免被申请人将草原大酒店建筑所有权转移或变卖,导致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无法执行,为此,特向贵院申请诉讼保全。
本人愿意以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担保。
此致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12.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十二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1月26日下发(20xx)X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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